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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服务方案【五篇】

时间:2023-06-29 10:45:06 来源:晨阳文秘网

“首先,不管是AWS还是BAT,或者是UCloud、青云,其技术实力各有所长,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倾向于选择对其技术团队有一定认知的服务商,这样信赖感更强。”李建成表示,“其次,作为用户,我们对厂商服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保服务方案【五篇】,供大家参考。

安保服务方案【五篇】

安保服务方案范文第1篇

“首先,不管是AWS还是BAT,或者是UCloud、青云,其技术实力各有所长,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倾向于选择对其技术团队有一定认知的服务商,这样信赖感更强。”李建成表示,“其次,作为用户,我们对厂商服务意识或能力的重要性评估超过其技术能力,在业务扩展的过程中,云服务的响应是否快速及时十分重要。最后一点,在选择云服务商时,其异地网络接入和调度的能力也十分关键,我们也会考虑其背后IDC服务商的网络带宽、设备情况、施工时间、实施难度、时延抖动等具体指标。”

在选择云服务提供商时,曾柏毅最初考虑的是AWS。“亚马逊的价格比较贵,实际测算下来并没有比我们使用物理机便宜,违背了将业务迁到云上从而降低成本、提升资源利用率的核心诉求。所以在确保系统稳定的前提下,价格也是一个考虑因素。”

作为阿里前技术专家,崔玉松也曾经考察过阿里、腾讯、UCloud三家云服务商。“最终选择UCloud更多是因为其服务响应的及时性,当出现问题故障时心里不慌。”崔玉松表示。

“其实不同的云平台供应商对用户而言都是黑盒,在选择时,我们首先看重系统性能、稳定性,然后是成本,再是易用性,包括使用是否方便快捷,是否有完善的API管理支持等。当然,最终在处理问题时主要还是依赖服务厂商的支持,我们也会考虑他们支持的响应力度和响应时间。”王强表示。

安保服务方案范文第2篇

 (2019年2月22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工作落实年”工作部署,按照县委“认真较真”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严格落实省市“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工作动员大会,“双招双引”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进大会,省“两会”精神及

贾刚书记在全县工作大会暨“工作落实年”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精神,融入全县“表彰先进、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树立“认真较真、永争一流”的实干导向。把认真较真精神贯穿到各项工作任务落实中,围绕“认真较真”这四个字推进“工作落实年”。

二、明确要求

1、杜绝3人以上较大安全事故,有效控制一般事故。有效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扎实推进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工作,使全县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2、全面落实“6个100%”扬尘防治措施,规模以上及工期一年以上工地全面落实“8个100%” 扬尘防治措施,深入推进生态淄博建设。

3、混凝土生产企业全面落实“10个100%” 扬尘防治措施,扎实推进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整治,使全县混凝土企业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4、推荐申报的部级、省级、市级质量安全创优项目全部达到验收标准,上级大检查抽查工程达到合格标准;
进一步推进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不断提高企业管理和施工现场达标率,质量安全工作继续保持全市领先水平。

三、任务工作

2019年桓台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服务中心将学习我市其他区县和外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服务方面的先进经验;
做好与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服务工作主管部门的工作对接,争取有益于地方建设发展的项目与资金;
完成县委、县政府,住建局党组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推进措施

(一)调整优化保障服务模式。探索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继续坚持“先查行为再查实体”的检查方式,确保在建工程有效受控。

(二)巩固深化工程质量两年提升行动。完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追溯机制,落实各方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继续推进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开展专项治理示范工程创建活动。

(三)加快完善重大危险源及起重设备信息化管理。继续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管控工作,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严格落实专家论证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上报制度、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全过程监控。加大对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力度,排查安全隐患,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概率。。

安保服务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
ASP 数字档案馆 业务外包 SaaS

信息技术的发展,既为档案馆提出了挑战,也带来了发展新契机,我国数字档案馆建设就是档案馆面对这种挑战的回应。数字档案馆是网络环境下分布式档案信息资源的数字化整合、与共享系统[1]。它的建设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难点就是数字资源的有效保存和提供利用,而档案信息资源安全管理离不开强有力的网络存储软硬件环境。因此,档案馆需要从网络存储的硬件和应用系统的软件两方面加以应对,而数字档案馆运行的整个软硬件平台和应用系统的建设与升级需要大量资金与人员的投入。基于ASP模式实现数字档案馆的运营管理与服务,是解决这一问题最有力的方法。云计算的蓬勃发展,更为这一模式锦上添花。

1.ASP模式的特点及其意义

1.1 ASP模式

ASP(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 即应用服务提供商)是指:在共同签署的外包协议或合同的基础上,客户将其部分或全部与业务流程相关的应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2]。服务提供商不仅担负着整个系统的运营维护、数据备份、安全管理、技术支持和应用软件的升级与改进,还要对应用系统进行管理,以确保这些业务流程的安全运转。ASP实际上是一种应用服务外包的概念,强调以网络为核心,替用户部署、管理、维护应用软件,而用户要使用这些服务,只需通过网络租用ASP的计算机及软件系统,以实现自己企业的信息化。简单说ASP就是以“软件租赁”为基础来支持和帮助任何客户进行电子商务的专业企业。

ASP的运营模式主要分为两类:其一,提供商既是应用软件的开发者,又是应用服务的提供者;
其二,提供商只负责开发应用软件,其他工作由中间商来运营,中间商充当了应用服务的提供商[3]。因此,ASP模式对于提供商来说,是一种新的商业机会,或者自己从事ASP服务,或者把软件卖给ASP服务商,把软件以服务的形式“卖”给用户。形象地说,这正如“私家车”和“出租车”的差别。ASP的运营模式如图1所示:

1.2数字档案馆建设应用ASP模式的意义

网络的发展使得信息的获取越来越迅速和方便,生产和流通成本的降低,对于提高档案信息化进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档案馆从制定信息化建设规划到咨询、建设,一般要花费漫长的时间。此外,数字档案馆的建设需要对系统的维护和开发投入大量的物力与人力资源,这必须以巨额的资金作为保障。因此,迫切需要一个高效的信息化解决方案——ASP模式:档案馆无需购置新的软硬件设施,只需利用现有的电脑通过互联网接入服务商的服务器及服务器上的软件,数据保存在服务器内,并进行处理和利用。这种模式大大减少了档案馆在资金和专业技术上的投入,使数字档案信息的数据安全得到有力的保障。

应用服务提供商是一种创新的企业运营与管理方式,其内涵是将企业内部的管理和应用服务通过委托授权的形式交给提供商来完成,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在档案领域,业务外包模式已日趋成熟,一定程度上,应用服务提供商模式是业务外包模式的一种升华。作为ASP服务公司,它不仅要向档案馆提供软硬件系统、安全的网络环境和可靠的存放海量档案信息资源的设施,还需要拥有一支高水平IT人才和档案领域专业人才的队伍来保障整个系统的有效运行。基于ASP的这种思想,拓展开来,它实际上就是为档案馆数字化建设提供服务的供应商,这种服务是一种"大服务"的概念,它不仅仅是一种应用软件的服务,更多意义上应该是一种企业管理、信息整合的服务。

2. ASP模式在数字档案馆运营管理与服务中的应用

2.1 云技术的优势

根据CNNIC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报告统计》,截至到2012年1月,我国网民总数达到5.13亿[4]。如此庞大的网民总数,带来了更为惊叹的呈几何级数增长的数据量,云计算的蓬勃发展,使计算机的终端处理数据的能力如日中天。云计算正深刻影响着互联网的运作和服务模式,为ASP模式的发展带来了充沛的养料。数字档案馆承载着海量的数据信息,为了实现其资源共享与网络化服务的目标,基于ASP模式的运营管理与服务的可行性尤为凸显。

云计算的本质是一种信息技术服务,它具有超大规模、可动态扩展、低成本、高可靠性等特点,鉴于此,应用服务提供商推出了自己的云计算产品与服务,为档案馆提供IT资源管理与服务平台。云计算提供服务的形式主要包括设施作为服务(IaaS)、平台作为服务(PaaS)和软件作为服务(SaaS)。软件作为服务是指服务提供商为用户提供应用软件服务,用户以按需付费的方式向服务提供商获取相应的应用软件服务,而无需购买软件及其相关的基础设施,也无需对其进行维护与升级[5]。可以看出,SaaS正是ASP模式的进化,这种方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节省了数字档案馆建设的资金投入,包括数字档案馆软硬件系统的运营维护、升级成本、IT技术人力方面的投入等等;

(2)确保服务器的可靠运行,最大限度的降低服务器的出错概率[6]。

(3)数据集中存储,容易实现安全检测,保障数字档案馆档案信息数据的安全。

(4)提供丰富的终端设备,极大限度的扩展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范围。

(5)保障传统档案馆的工作人员专注于档案业务的精细化开展。

(6)促进档案资源趋于标准规范化管理,为档案信息资源的整合工作奠定基础。

(7)使档案馆信息化实施周期大大缩短,数字档案馆的长期建设和持续发展获得了保障。

2.2 ASP模式的具体应用

ASP可以由具有完备设施的、已初具规模的数字档案馆担负,也可由应用服务提供商独自承担,即上文中提到的提供商既是应用软件的开发者,又是应用服务的提供者的经营模式;
也可以是提供商只负责开发应用软件,其他工作由中间商来运营,中间商充当应用服务的提供商的经营模式。笔者认为在档案领域,前者更具有可行性。

提供商既是应用软件的开发者,又是应用服务的提供者,应用服务提供商由已初具规模的数字档案馆承担。这种模式下实现的数字档案馆运营管理与服务,能够为众多实体档案馆节省IT投入:只需要一个档案馆一次性的建设数字档案馆系统,其他档案馆无需购买任何架构数字档案馆系统的硬件设施和组织IT人原来设计、开发应用系统,从而以廉价的租赁方式来共享数字档案馆提供的集中服务。青岛市数字档案馆的平台建设包括数字档案信息传输平台、数字档案信息采集平台、数字档案信息存储管理平台和数字档案信息应用平台[7] 。各部分建设所涉及的软硬件IT资源、网络环境、技术支持、安全管理等都是由档案馆自身解决。这样建立起来的数字档案馆极具地方性特色,从切身经验出发不断更新,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设想在此基础上,青岛市数字档案馆可以作为应用服务提供商,向中小型档案馆或企业提供自己的这套软硬件运行平台和应用系统,以一对多租赁的形式为使用者提供共享平台和应用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带动了其他档案馆的数字化进程,通过收取租金,自身也获得了利益,从而更好地完善整个数字化系统的建设。这种模式的特点是能及时的从本行业的角度发现运行中的问题,但资金与人员投入的巨大, IT技术问题的难攻破是不可忽视的绊脚石。

提供商既是应用软件的开发者,又是应用服务的提供者,各应用服务提供商独自承担数字档案馆建设所需的软硬件基础设施、网络环境以及应用系统。这种模式里ASP向服务器供应商、网络通讯设备供应商、操作系统开发商、数据库系统开发商、网络安全系统开发商、网络管理系统开发商以及通讯线路运营商等等租用各种设备、软件系统与通讯线路,以构建应用系统运行平台,该系统集中部署ASP提供的网络环境,实行统一管理,并按照各档案馆数字化不同的需求,提供高品质、高安全保证的共享平台和应用程序。整个系统的运营维护、数据备份、安全管理、技术支持和应用软件升级与改进的工作,都由ASP与各供应商自行承担。例如,2008年,信雅达公司与国泰君安签订档案扫描外包服务合作协议,信雅达作为国内最大的扫描外包服务公司,不仅为国泰君安提供专业的扫描服务,而且除客户开户资料外,还把文书、科技、会计档案等也一并纳入到信雅达专门为其定制的影像管理系统中,为国泰君安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档案影像解决方案[8]。鉴于此,各档案馆可根据自己的需求定制影像管理系统模板,要求信雅达公司按照模板制定出符合本馆数字化建设的数字影像解决方案。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对市场信息能快速地做出响应,及时处理数字档案馆建设过程中各种IT难题。

3.我国ASP模式应用面临的困境与对策

3.1 资源的选择问题与对策

档案馆中,有一部分档案信息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对公开的人群也是有选择性的。显然,档案信息的保密性和实效性决定了数字档案馆绝对不能把所有的数据资源都提供给应用服务提供商。因此,实施ASP模式的数字档案馆建设的关键:一定要保护好档案的实体安全与信息安全,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有选择的、有针对性的整合资源库,利用好应用服务供应商提供的服务。

3.2 数据的安全问题与对策

档案信息保密性和实效性的特点,决定了数据安全对数字档案馆的重要性。虽然从理论上讲,云环境下的ASP模式使得档案馆的数据变得更加安全,但是,我们不能忽略ASP的管理策略和企业信誉对档案信息的数据安全带来的影响。因此,基于云计算的网络安全体系的建设,采用防火墙技术、入侵监测技术、审计跟踪技术、数据加密技术、身份认证技术等一系列手段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内部网络及数据的安全,引进先进科学的管理规范,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同时,作为ASP的企业要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素质建设,提高保密信用意识,向麦肯锡公司的保密诚信文化学习,发展壮大自己的服务市场[9]。对于档案馆自身还要提前建立应急响应机制,主要包括:档案馆计算机病毒应急响应服务机制、档案馆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服务机制和档案馆灾难数据恢复机制[10],全方位的保障数字档案信息的安全。

3.3 服务质量的问题与对策

衡量一个ASP服务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准是:响应能力、扩展能力、通信带宽,以及数据和网络的可靠性。通常情况下,用户需要要求ASP达到98.9%的系统可用率,还要考察系统、能够顺利地度过网络的拥塞,在本地系统上的良好使用感觉等等。云服务最大的优势就是极高的可扩展性,用户能够随时随地访问所需的服务,根据用户系统的规模和需求自由伸缩,鉴于此,档案馆可以按照各自的需求和特色向ASP寻求满意的服务。工信部2012年工作会议上指出,将加大电信运营企业网速提速降价的建设,力争到2015年末,城市家庭带宽达到20Mbp[11],这就很好的解决了ASP模式所需的带速带宽问题。

3.4 相关法律及信息政策的问题与对策

在ASP模式中,各档案馆可通过有关的协议共享彼此的信息资源,但有可能引起档案文献版权纠纷的问题。此外,采用ASP模式的数字档案馆在为用户服务的过程中,也应解决用户的隐私、安全、匿名访问、使用限制,以及政府的监控等问题。这就需要从国家层面入手,建立统一的法律法规、标准机制,完善审计监管机构以及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功能,与时俱进,解决ASP模式下各种突发的问题。

网络环境为信息技术支持的第三方服务提供了平台,进而为数字信息的管理提供了低成本的管理模式[12]。据计世资讯的研究,2010年之后,中国软件运营服务市场将进入快速增长期,到2013年,整个市场的规模将达到613亿元[13]。这无疑为ASP模式的发展与完善提供了充足的养料。ASP模式从本质上讲是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极大地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从而推动社会经济加速向前发展。ASP作为数字档案馆管理与服务的新模式,必定会大大降低档案馆IT应用的一次性投资成本与投资风险,同时也大大地降低了服务器与数据信息的维护成本,从而有利于档案信息化进程的快速发展。

*本文系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金项目号:10BTQ039,也是河北大学档案系2010级硕士研究生专业课程“信息管理应用技术专题”结课论文之一。

参考文献:

[1].谢海洋,王素娟.数字档案馆知识讲座.

省略.cn/news.aspx?id=1842

[2].张译,杨德华.ASP模式在企业信息化中的应用[J].时代经贸,2007(5):77.

[3].杨升山.基于应用服务提供商模式的ASVS平台的设计与实现[D].太原:太原理工大学,2008:6.

[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2012.

[5].Luis M. Vaquero, Luis Rodero-Merino, Juan Caceres, et al. A Break in the Clouds: Towards a Cloud Definition[J]. ACM SIGCOMM Computer Communication Review,2009,39(1):50-55.

[6].文杰.基于云计算的数字档案馆建设研究[J].档案建设,2011(1):47.

[7].宋艳萍.青岛档案信息网建设的成功经验[J].山东档案,2006(4):12.

[8].国泰君安业务档案电子化外包服务合同正式签订[EB/OL].(2008-01-10) . 省略/press_release/21305.htm

[9].卞昭玲.论企业档案管理者的职业道德建设[J].档案学通讯,2003(6):6.

[10].谢海洋.数字档案馆网络安全技术初探[J].档案学研究,2005(3):53.

[11].工信部长苗圩谈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热点话题[EB/OL].(2010-03-13).news.省略/politics/2012lh/2012-03/13/c_111648735.htm

安保服务方案范文第4篇

近年来,中原油田领导高度重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以打造“全国一流”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为目标,围绕“优化体制、精细管理、加强服务、提升素质、打造品牌”,全面推进人事档案工作向资源建设型、服务网络型、开发利用型转变,创立了人事档案一体化管理模式。油田成立了人事档案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全油田在岗职工、退养职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失业人员、退休职工(集体工、家属工)人事档案工作。油田机关处(部)室、所属各单位人力资源、组织人事部门均配备了兼职人事档案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本单位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审核、移交和利用工作。油田建立了兼职档案人员备案制度,兼职档案人员必须先配备后调整,先培训后上岗,先交接后离岗。全油田形成了以组织、人事部门为指导,以人事档案管理中心为纽带,以兼职人事档案管理人员为基础的覆盖全面、运行高效的人事档案管理网络,进一步强化了全油田人事档案工作一体化管理。

人事档案管理中心成立以后,对改制企业员工档案实行了有偿代管。人事档案管理中心每年与七家改制企业签订委托保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了改制企业员工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2 创新收集方式

人事档案管理中心成立以后,紧密结合油田管理模式创新和改革发展的实际,采取定期、不定期、重点收集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分片包干、靠前服务、上门指导,定期开展工作讲评及业务交流,强化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全面加强东濮老区、普光新区、内蒙控区三大基地及油气生产、石油工程、社会化服务三大板块的人事档案资源建设。为方便外闯市场企业人事档案归档,开展了档案材料归档网上预审。凡预审通过的可随时归档,坚持对归档材料逐份审核,凡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坚决退回,限期整改。这些措施,提高了档案材料的归档效率,保证了归档材料的规范准确、齐全、及时完整。

3 创新安全管理

人事档案管理中心始终将确保档案安全作为第一要务,全面落实“HSE”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禁令,修订完善“HSE”管理体系,严格推行“211”安全工作法,抓好周一安全活动。坚持“双人入库”制度,在库房设置了门禁指纹识别系统,严格出入库管理。抓好特殊时期的档案安全管理,完善安全防范预案,强化安全考核,确保了库藏档案安全。多年来,未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

4 创新服务方式

人事档案管理中心坚持以“服务企业、服务职工、服务社会”为出发点,找准档案工作的最佳切入点,大胆地突破档案服务工作的框框,变被动为主动服务,由单一服务向多种服务转变,创新方法大力开发档案信息的资源,拓宽档案服务渠道。组织开展库藏档案信息核查工作,建立了由档案编号、劳动合同号、职工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时间、工作时间、工作单位等关键字段组成的人事档案目录数据库;
组织开发了人事档案信息查询系统,在油田局域网开通人事档案管理中心门户网站和中原油田人事档案信息查询平台,全油田授权用户均可通过该平台查询人事档案基础信息,方便了人事档案的利用。在服务职工退休审档过程中,油田人事档案管理中心改变原有的服务方式,坚持档案人员全过程参与,做到管理人员与档案不分离。当发现材料不全时,及时补充完善,提高了工作效率,确保了档案安全,受到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领导的表扬。

5 创新队伍建设

5.1 强化敬业意识。在油田人事档案管理中心内部深入开展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比学赶帮超”,创建“党员先锋岗”、“兰台巾帼示范岗”和“我为中心发展献计策”、“感动兰台”演讲比赛等主题活动,深入开展责任意识、团队意识、奉献意识教育,创建交流平台,记录身边最感动的人和事,努力营造爱岗敬业、执著奉献的浓厚氛围。

5.2 提高业务技能。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业务讲座,开展技术比武和业务竞赛,组织业务交流、实施网上培训,开设“员工大讲堂”等形式,强化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在职教育,提升专兼职人事档案工作人员的理论和业务水平,培养了一批专业精、善管理的业务骨干。

安保服务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物业服务纠纷;
第三人侵权;
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605(2012)05-0068-05

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发生法律关系的基础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存在。物业服务合同的成立使得业主和物业服务人之间建立了物业服务法律关系。在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中,通常只涉及到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实务中会发生业主因为寻找不到直接侵害人或直接侵害人无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请求物业服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情况,笔者将这类案件称之为“第三方侵权物业服务纠纷”。

在第三方侵害业主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时,物业服务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在理论和实务中都存在着巨大的争议。司法实务中,法院在面对相似的案件事实的情形下,处理第三方侵权物业服务人的法律责任时,出现过完全相反的判决,给司法审判带来了不可预期的社会影响。此类案件中,如何确定物业服务人的法律责任,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应当重点研究和实践的重要问题。

一、物业服务合同和第三方

物业服务权纠纷的法律疑难

1.第三方侵权物业服务纠纷的特征

第三方侵权物业服务纠纷属于物业服务纠纷的一种,但是具有其独特性,主要表现在:业主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了现实的侵害;
物业服务人不是现实的加害人,没有直接实施加害的行为,而是由第三方实施了加害的行为;
业主找不到加害人或加害人没有能力承担损害赔偿;
业主因为侵权人的原因,自己的损失得不到充分的弥补,而基于物业服务合同请求物业服务人承担法律责任。

2.第三方侵权物业服务纠纷的法律疑难点

一是适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业主和物业服务人之间只有基础的物业服务法律关系,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了物业服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服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适当,当然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但是,物业服务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有合理的限度,在限度以内物业服务人承担责任,超过限度不承担责任。因此,适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是什么就成为判断物业服务人是否有过错的重要依据。

二是物业服务合同中无明示安保条款时物业服务人是否承担责任。物业服务合同是联系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纽带,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商议约定的。但是,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示的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条款,业主(受害人)是否还能在第三方侵权物业纠纷中对物业服务人主张损害赔偿?这实际上是物业服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除了物业服务合同的明示约定,是否还有其他的来源的问题。

二、物业服务人承担法律责任的

义务来源和履行义务的合理限度

1.物业服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来源

其一,物业服务合同的主合同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其订立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人有负责小区安全保障义务的条款,那么,此义务就是物业服务合同的主合同义务,如果物业服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地履行该义务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其二,合同的默示条款制度。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物业服务人负有对小区安全的保障义务,物业服务人是否就可以免除承担违约责任?有学者认为,虽然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物业服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条款,但是,如果物业服务人没有适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仍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理论依据在于合同默示条款制度。合同的默示条款是指在一项合同中,不一定所有的条款都必须明示。有些情况下,如果合同明示条款已经概括了部分实质性条款,而某些条款又确实属于不言自明时,也可以不对其作明示规定。[1]合同的默示条款是存在于英美法系合同法中的一项制度,其基本含义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习惯或是惯例,虽然没有明示在合同中,但是认为其应当是存在于合同之中的条款。因此,违反合同默示条款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观点认为,物业服务人承担小区住宅的安全保障的义务是理所应当,不需要明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并且认为这一理论得到了最高法院的支持。《物业服务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正是依据合同默示条款理论,合理扩充了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义务的依据范围。[2]

其三,履约的附随义务。履约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和保护等义务。[3]履约附随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是善意义务。持有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物业服务人在提供物业服务时,应当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对小区的安全保障义务。因为,业主与物业服务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即是希望生活在一个舒适安全的环境当中,并且对物业服务人履行此种义务产生了一种信赖的关系,基于这种信赖关系,物业服务人应当以较高的道德水准来履行这种义务。[4]因此,不管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安全保障义务条款,物业服务人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物业合同的目的来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

其四,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义务。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较为新颖的服务合同,在我国合同法分则中没有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属于非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原则上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我国具体涉及到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法律文件不多,主要有国务院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物业服务解释》)、江苏省高院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这些法律文件都规定了物业服务人的安全保障的义务,并明确规定了违反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说明我国对于物业服务法律关系内容中关于物业服务人应当提供安全保障义务持肯定的态度,物业服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合上述几种观点可以看出,物业服务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来源可以分为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又可以分为明示义务和默示义务。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有明确的安全保障的条款,即有明示的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义务;
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示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服务人也应当基于默示条款制度或是诚实信用原则适当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法定义务即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履行义务。

2.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最低合理限度

物业服务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合理的限度之内,不能对物业服务人提出太苛刻的要求,致使物业服务人在第三方侵权物业服务纠纷中始终处于被动的地位,这样不仅有失公平,更是对我国刚刚起步的物业服务行业的一种打击。

物业服务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有最低的合理限度,即低于此限度的要求,物业服务人就存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瑕疵责任或是过错责任,除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明确的安全保障条款可能高于此合理的限度以外。那么“最低的合理限度”究竟应当尽到怎样义务呢?判断物业服务人已经尽到最低的合理限度义务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对于最低的合理限度的判断标准在理论上并没有统一的说法,一般认为,界定合理限度的一般标准应该是,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特定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属于一个诚信善良的从业者应当达到的通常程度。[5]可见,“善良从业者”是物业服务人应当达到的一般标准。具体来讲,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物业服务人的最低合理限度的义务:

一是是否严格执行具体的物业服务制度。小区的物业服务人一般都会有具体的物业服务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其中涉及安全保障的具体规则,安保人员是否做到严格按照规则操作。比如门岗制度、监控制度、来访登记制度等。

二是是否及时制止第三方侵权行为的发生。当物业服务人发现了第三方侵权行为的时候,应当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侵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

三是是否采取措施协助业主向加害人追究法律责任。第三方侵权行为发生后,物业服务人应当积极地协助业主向加害人追究法律责任,比如提供第三方的信息、查阅监控录像、为业主出庭作证等。

三、第三方侵权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实务解决

1.案例简介

原告李某、苏某与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提讼。[6]原告诉称:2009年5月10日10时,原告所有的车库门锁被破坏,室内一辆真爱牌电动自行车被盗。原告见此即到被告处要求查看监控资料,但被告的监控系统竟没有启用。由于被告未尽到合同项下的管理义务,从而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价值1980元真爱牌电动自行车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第一,我公司与原告之间仅是物业服务关系,并不是财物保管关系。我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仅是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维修和管理、保洁卫生、公共秩序管理、房屋装修装饰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并不承担保管业主车辆的责任。第二,原告电动车的丢失属于刑事案件,应通过侦查机关予以追回。第三,我公司在事发期间因监控设备安装调试故暂停使用,但该暂停使用行为与原告车辆被盗并无必然的因果联系。同时,物业服务合同中对监控室仅是约定有人24小时值班即可,并非要求监控设备24小时运行。因此,我公司不存在过错。第四,原告提供的收据不能证实其丢失的电动车价值为1980元,其应该提供发票。据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原、被告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的电动车在其车库被盗,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原告的电动车被盗时,被告的监控设备没有启用。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失窃电动车的价值;(2)被告是否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应对原告的电动车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就第一争议焦点,虽然原告提供的是收据,但该份收据与原告提供的保修凭证互为印证,足以证明原告的电动车价格为1980元,而被告却不能以收据否定和对抗原告关于其被盗电动车价值1980元的主张。

就第二争议焦点,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物业公司应当全面、实际履行物业合同项下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应当“监控室24小时值班”。该约定的内容应理解为“监控设备24小时工作,且有人值班”,从而便于物业公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尽管监控设备也会有调试和故障维修等情形,但此时物业服务企业应采取加强巡查等临时替代方式,而不应采取机器问题不是我方责任的态度。况且,该抗辩也不是其违约的可免责事由。如按被告辩解,监控设备则可以不添置。如此理解合同文义,显然与业主基于监控设备运行而产生的合理安全信赖不符。因此,对被告此点抗辩不予采信。虽然原告的财物损失系第三人侵权造成,但被告对监控设施管理、使用上的过失过错,是其未尽全面安全看管义务的体现,也是原告存放在地下车库的电动车被盗未被及时发现和难以阻止损失发生或追回的原因。因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结合本案中被告的过错因素,酌情认定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物业管理条例》第36的规定,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9)宿豫民二初字第204号判决: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李某、苏某电动车损失99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物业公司负担。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是:(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仅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并不是财物保管关系,服务的内容仅是共用部分设施的维修和管理、保洁卫生、公共秩序管理、房屋装修装饰管理等。被上诉人自有的车库相对封闭,并不在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内容之内。(2)车辆被盗发生前,上诉人的监控设施一直正常投入使用,由于要进行二期工程的安装调试才短暂停止使用。而一审法院据此认为上诉人对监控设施管理、使用有疏忽,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显然有失偏颇。监控设施的调试、维修和维护是设备运行中的必然要求,如一旦在调试、维修和维护期间发生业主被偷盗事件,都要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显然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也不利于物业服务公司这个新兴行业的发展。(3)上诉人每年收取被上诉人的物业服务费用仅三四百元,如果不考虑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多少而让上诉入对业主的财产损害承担责任,显然有违常态。同时,相对于上诉人而言,刑事犯罪又具有不可预测性和难以防范性的特点。被上诉人李某、苏某口头答辩称,上诉人的安全管理措施存在漏洞,监控设施没有启用,由于其未尽合同项下的管理义务,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失,故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宿迁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根据诉辩双方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物业公司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义务是否存在瑕疵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的标准。

宿迁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未曾建立过车辆保管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一审并未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责任。但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被告对此应负相应的责任。该物业服务合同实质上是一种有偿的委托合同,按《合同法》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也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并符合公众公共认知,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上述规定,上诉人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应以其向业主公示的管理规范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为标准,全面、适当地履行物业合同项下的义务。如其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义务存在瑕疵过错,导致被上诉人受到损害,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合同内容中的公共秩序管理理所应当包括安保服务,监控设备便是应此种服务而设,退一步说,即使未列此条,物业服务亦应当承担此责,因为在社会的公共认知中,这是一项最基本的服务内容,如果连此种基本的服务内容也闪避推卸,难道业主还要另请安保公司承担此项服务吗?至于其“有违公平原则、不利行业发展”、“服务费仅为三四百元”的辩解,法院认为,收费是国家价格管理下的合同约定,对于欠发达地区,已属不低;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善,有错不改,有责不担,才是对广大业主的最大不公,也是不利行业发展的根本原因。故其此点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此外,刑事犯罪当然难以预测和防范,但正是基于此才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善尽其职、加强防范。而规范的服务亦当然可以减少甚至防止偷盗。有责不担只会导致职责的全面弃守。本案中,业主手册中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项下还明确载明,“安排保卫人员对各楼层和周边巡视,对出入口等重点部位加强巡逻,监控室24小时值班”。但被上诉人的电动车被盗时,小区的监控设备并没有启用。上诉人以其监控设备需调试而暂停使用为由予以抗辩,对此,宿迁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即使监控设备确实是因调试需要而暂时无法使用,但上诉人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此期间采取其他方式加强对小区的安全管理措施,以弥补监控设备无法使用所造成的影响。即使监控设施正常启用,其他配套服务措施亦不可舍弃。而本案中,上诉人并未证明做到了此点。因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电动车被窃存在一定过失,且该过失行为与被上诉人电动车被盗未被及时发现以及难以追缴具有因果关系,故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之规定,对被上诉人电动车被盗所造成的损失,上诉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观全案,被上诉人电动车丢失并非上诉人一方的原因导致,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基于上诉人在履行小区安全防范义务中的过错,酌情判令其赔偿50%的损失并无明显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宿中民二终字33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上述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摘要”中这样写到: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有偿的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内容应以合同及其向业主公示的管理规范、相关法律规定为标准并符合公众认知,全面、适当地履行物业合同项下的义务。如其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存在过错或瑕疵,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以看出,法院在论证被告的法律责任的过程当中,不仅认为“双方合同内容中的公共秩序管理理所应当包括安保服务”,还开创性地运用了默示条款予以解释、说明。其在判决书中写到“退一步说,即使未列此条,物业服务亦应当承担此责,因为在社会的公共认知中,这是一项最基本的服务内容,如果连此种基本的服务内容也闪避推卸,难道业主还要另请安保公司承担此项服务吗?”可以看出,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人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必有内容,不因合同中是否载明该条款而确定是否承担该义务。

2.司法实务解决

司法实务中,对于第三方侵害业主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纠纷,业主一般会先积极寻求向直接侵权人追偿的机会,一旦业主发现直接侵权人不容易确定,或是直接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不能弥补损失的时候,往往会要求物业服务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的理论分析,物业服务人在第三人侵害业主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纠纷中,不管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明示的安全保障条款,都存在着安全保障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最低限度应当是“善良从业者义务”。在具体的个案中,法官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案件的具体事实,作出判断。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应当判断物业服务人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和过错,即物业服务人是否尽到了“最低的合理限度的义务”。如果物业服务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没有过错,那么物业服务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业主只能向直接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物业服务人在纠纷案件中没有尽到“最低的合理限度的义务”,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齐恩平.合同的默示条款.当代法学[J].2000(2).

[2]杜万华,辛正郁,杨永清.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物业服务司法解释要义.判解研究第2辑[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74.

[3]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合同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姜斌.论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责任承担.现代商贸工业[J].2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