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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范文第1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断强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0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建安〔2010〕96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科技兴安”战略,落实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通过深入开展预防建筑起重机械、坍塌等多发性事故的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控制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升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二、整治目标
规范塔吊等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验收、使用、维护、拆卸和基坑、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切实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建设局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局长、党组书记
副组长:**副书记、副局长****
成员:**建筑管理处处长************
为搞好本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设置三个专项整治特别行动小组。
第一组:组长:**(市建设局建筑管理处处长)
组员:部分市安监站监督科人员
具体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组:组长:**(市安监站站长)
组员:部分市安监站监督科人员
具体负责土方坍塌专项整治工作;
第三组:组长:**(市建设局城建处处长)
组员:部分市安监站监督科人员
具体负责高达模板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办公室主任由王志来同志兼任。
各县(市)、区建设局也要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四、整治重点
(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1、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与产权单位(或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2、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与设备的安装、拆卸单位签订安装拆卸合同(安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安装资格,并在资质范围内从事安装拆卸业务),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使用单位、安装单位、产权单位在合同应明确使用过程中机械设备操作、指挥、司索等相关人员的配备与管理。
3、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拆)作业前2个工作日内要按规定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告知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在安装后及时检测或组织联合验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4、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按要求做好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工作。
5、起重机修设备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每台起重机械的单位档案。
6、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顶升、锚固和拆卸前,必须编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经安装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7、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指挥、司索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8、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在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9、使用单位、安装单位要对所属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逐台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每台设备有案可查,安全隐患有整改有落实。
(二)基坑开挖和支护
1、施工企业要制定基坑开挖和支护开挖专项施工方案,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由监理单位专业监理人员和总监审查后方可实施,涉及深基坑等危险较大的,要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2、施工现场要严格按照经审批、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基坑的开挖和支护施工,施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完毕后有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派专人进行基坑的变形监控和监测。
(三)高大模板支撑系统
1、对于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平方米,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专项施工方案,应先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由监理单位专业监理人员和总监审查后,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2、模板支撑系统立杆基础须设垫木或底座。纵、横向间距按照专项方案要求搭设,立柱接长严禁搭接;
应设置扫地杆、纵横向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撑,并与主体结构的墙、柱牢固拉接。
3、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在搭设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和项目两级技术人员,项目安全、质量、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后续工序的施工。
4、浇筑过程应有专人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观测,发现有松动、变形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浇筑,撤离作业人员,并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5、模板拆除时要编制详细的拆除方案,并设置警戒区,指定专职监护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
五、整治步骤
第一阶段:全面宣传发动阶段。3月底前,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全面制定专项整治方案。
第二阶段:重点整治阶段。4-8月份,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全面自查,全面整治。
第三阶段:整顿提高阶段。9-11月份,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导。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阶段。12月份,全面总结专项整治经验,通报专项整治情况。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施工企业要结合市建设局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分别在7月初及12月份报送上半年和全年的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实行“三级”监管,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要求和内容传达到各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要结合企业特点深化完善本单位整治方案,并落实到每个施工现场,督促各项目部严格按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实际情况,明确重点监管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区域,对易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问题,要登记建档,重点监督,切实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督促落实主体安全责任。
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建立组织机构,实行领导牵头挂牌上墙公示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项规整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改善生产条件;
建设单位要保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的及时拨付,并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要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监理单位要审查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施工过程的重要危险部位和环节要严格执行旁站式监理,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通过专项整治消除行业监管的薄弱环节,完善安全监管工作。适时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要总结工作经验,稳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四)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
要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活动,开展《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培训教育,积极引导施工单位开展安全文化建设,使之认识到“安全管理是第一管理”的理念,明确“生命安全是首要目标”的要求,认真落实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尤其要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和事故警示教育工作,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降低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有记录,并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不准上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及考试试卷要存档。提倡农民工上岗前举行岗位安全宣誓仪式。
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化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非法生产经营的,坚决取缔;对证照手续不全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证照手续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监管。同时,要促进不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的企业逐步退出市场。通过化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确保全县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全县化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特成立县化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领导组负责对全县化工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研究解决全县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雷思高兼任。负责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受理群众举报案件的处理。
三、整治对象及重点
(一)整治对象。全县各类化工企业,同时检查各乡镇、社区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整治重点
1、重点行业。液氯、合成氨、电石、液化石油气、剧毒及有毒气体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2、重点企业。涉及硝化、氧化(过氧化)、氯化、聚合反应等使用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和经营剧毒化学品、加油(气)站、油库等经营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严重不足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3、重点环节。检(维)修、停复产、试生产和废弃装置拆除等操作环节和危险化学品充装环节。
4、重点部位。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及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罐区等。
5、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危险化学品重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和非法生产经营企业、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及关闭取缔情况。
四、专项整治检查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将对全县化工企业和乡镇、社区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即“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化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全面检查。
(一)对化工企业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县人民政府对化工企业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对本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部署;是否制订了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本单位及所属的企业和单位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
2、是否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是否依法取得了相关证照,其证照的来源是否合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各类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
3、化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是否通过了安监部门的审查和验收;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现象;生产系统是否安全运行;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4、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得到了有效落实;是否建立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重要生产环节、重大隐患跟踪排查治理的部门和责任人。
5、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建立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了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是否按时主持召开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6、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提取了安全费用;是否交纳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否建立了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建档,制定了监控措施;是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订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是否适时进行了演练;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
7、是否对压力容器、安全阀、气瓶等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附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相关资质要求,对经营、销售、运输、贮存环节进行管理;是否建立了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8、是否对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省安监局《氯碱、合成氨、焦化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晋安监危化字〔2008〕285号)开展安全标准化管理。
(二)对乡镇、社区和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县政府本次化工企业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所辖区域内化工企业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化工企业和淘汰化工生产装置都列入了关闭名单,并实施了关闭取缔;是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都列入了停产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加强了日常监管;
是否对所有列入关闭取缔、停产停业整顿和正常生产经营的三类化工企业的名单进行了公示。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制定了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了化工集中区或化工园区。
3、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每个重点企业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是否建立了化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监督危险化学品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否监督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化工建设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是否监督企业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试车和试生产的安全措施等。
7、是否定期组织开展了化工安全生产大检查,跟踪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向上级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8、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化工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五、整治方式
全县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采用“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自整
化工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标准和专项整治检查内容,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企业自查要立足企业自身,系统排查。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的,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
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做到责任人、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限期整改到位。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要按照安全标准化的要求,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提升安全条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排查整治
在企业自查自整的同时,各乡镇、社区按照不论合法非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的“三不论”原则,对辖区内的所有化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相关部门要对各乡镇、社区进行无一遗漏的摸底。按三种类型分类登记,并经乡镇长、管委会主任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县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1、对下列危险化学品企业列入关闭企业名单,并实施关闭:
(1)无任何审批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3)已经关闭取缔和吊销、注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的;
(4)使用列入国家、省明令禁止和淘汰化工生产装置的,包括:4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生产装置,1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12500KVA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农药产品手工包(罐)装设备;间歇法焦油加工生产单套装置5万吨/年以下;粗(轻)苯生产单套装置2.5万吨/年以下;炭化室高度小于4.3m的焦炉(捣鼓焦炉除外);
(5)生产规模过小,难以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1万吨/年以下生产装置的二硫化碳生产企业;
(6)已列入全省焦化产业政策限期关闭名单,逾期未关闭的。
2、对下列企业列入停产整顿企业名单,并责令停产整顿:
(1)证照不全或者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未办理延期换证的;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和投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3、对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并加强日常安全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对列入关闭名单的逐一实施关闭取缔。牵头部门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成专人盯守,确保该停的真正停下来,对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化工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管。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在县级全面排查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按照省市化工企业整治方案的要求,省、市检查组将对县级政府上报的三类化工企业分类处置。县乡两级及有关部门要根据省市专项整治方案以及相关行业专项整治方案安排要求,抽调有关人员参与省市两级联动检查整治,按省市两级专项整治领导组的要求开展工作。
1、对照县人民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企业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将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真正关闭,关闭是否达到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名单未真正关闭的,或者弄虚作假的,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县乡两级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所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企业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将在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证照不全的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诊断,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虽然证照不全,但建设项目经国家、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经专家认定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规范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列入关闭名单,实施关闭;对于虽然证照齐全,但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化工企业,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指导帮助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上报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也要列入关闭名单。
3、对照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企业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法定要求的各种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要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整治步骤
(一)统一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
要成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和办公室,根据省、市化工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工作。通过召开会议、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各乡镇、社区、部门和所有化工企业了解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
(二)企业自查自整和排查摸底阶段
所有化工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对照化工企业检查内容,查找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各化工企业要将自查自整情况报县化工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县政府按照专项整治方式组织各乡镇、社区、牵头部门对全县所有化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排查摸底,对排查出的三类化工企业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的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
配合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在县级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专项整治检查内容和联动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检查、整治,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四)“回头看”再检查,总结阶段
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开展“回头看”再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对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取缔关闭的落实情况;证照不全停产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情况和证照齐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全县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事故的乡镇、社区、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给予严肃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单位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角度,深刻认识此次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和牵头部门负责人是本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要具体负责。要通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人。各乡镇、社区和牵头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化工安全整治的具体方案,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化工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整,做到全员、全过程、全覆盖,确保隐患不漏查,不留有死角。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限时整改。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周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要制订严密的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的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和各个参与者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在检查期间,要严格检查程序。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对于化工企业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乡镇、社区、部门不认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存在应当关闭取缔的化工企业而未彻底取缔的、应停产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产停业或检查后仍然发生事故的,建议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对配合省、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在检查中,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完善机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化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以推动全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县化工企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要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要定期向社会公示。
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范文第3篇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夯实管理基础,有效预防各类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重特大水上运输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订我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市、沿河各镇对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化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非法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予以坚决取缔,对证照手续不全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业整顿,对证照手续齐全、具备水运条件的进一步加强监管。通过专项整治,使水上交通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水运业户和船舶、船员等从业人员的管理得到明显加强,水上交通秩序得到明显改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实现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效开展,成立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
(一)专项整治领导组
专项整治领导组主要负责组织制订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对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市专项整治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组长:*市交通局局长
常务副组长:*市交通局老干部协理员
副组长:沿河各镇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副职
成员:沿河各镇船舶管理员
(二)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地方海事处,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全市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
汇总、收集和处理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举报案件。
办公室主任:*市地方海事处处长
三、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
(一)对企业(业户)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市政府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
是否制订了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
是否对企业(业户)内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隐患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
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
2、是否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是否领取了合法的证照,有关证照的来源是否合法;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船舶运输的有关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各类资质是否合法有效;
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
3、运输船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是否取得有关证照;
是否存在违法运营的现象;
是否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4、是否建立健全了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是否层层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安全营运的各项制度规定是否得到了有效落实,是否建立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是否落实了重大安全隐患跟踪排查治理的机构和责任人。
5、是否贯彻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和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是否建立了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特别是制定了有效防止超速、超员、超载、人与大牲畜共载等重大安全隐患的防范措施;
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否按时主持召开了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影响水上运输安全的重大问题。
6、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机构;
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员工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
是否制订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
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
(二)对沿河镇、各有关单位及行管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辖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
是否对辖区内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的隐患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
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水运企业(业户)都列入了取缔名单,并实施了取缔;
是否对不具备安全营运的水运企业(业户)都列入了停业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业整顿措施;
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营运的水运企业(业户)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取缔、停业整顿的企业(业户)进行了公示。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业户)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是否将水路运输经营工作纳入了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实行了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是否建立健全了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是否对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
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班子成员和各级管理部门“一岗双责”的水上交通安全领导责任体;
是否落实了每个重点水域、重点船舶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研究解决水上交通安全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了能够适应当地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
镇人民政府是否配齐了乡镇船舶安全专管人员;
是否建立了本地区水上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
是否落实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装备。
6、是否建立健全了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镇、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
是否依法对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各镇、各有关单位及行管部门全面排查整治"的方式进行,要做到对全行业、全领域、各级各类企业的全面覆盖。
(一)企业(业户)自查自整
全市水运企业(业户)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水上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本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水上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违法营运行为的,要立即停止非法违法营运行为,并主动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营运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营运安全。
(二)各镇、各有关单位及行管部门全面排查整治
在水运企业(业户)自查自整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和有关镇人员对辖区内所有水运企业(业户)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许可,无任何证照,非法从事水路运输的要列入取缔名单,并实施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水运企业(业户),要列入停业整顿名单,责令停业整顿。
3、对相关证照齐全、符合水路运输条件的企业(业户),列入正常水运企业(业户)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地方海事处(交通局)要将本辖区内所有水运企业(业户)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局长、局长签字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要将以上三种类型企业在市各新闻媒体上公示。
五、专项整治和检查的步骤
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为期1年时间,具体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半个月)
各有关部门要成立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根据市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订本单位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发动,做好专项整治和检查的安排部署工作。
第二阶段:企业(业户)自查自整和行业管理部门排查摸底阶段(2个半月)
所有水运企业(业户)都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要求,自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自查自整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所有水路运输企业进行排查摸底,将排查出的三类水运企业(业户)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类整治,由单位一把手签字、局分管局长、局长签字后报市人民政府。
第三阶段:整治阶段(6个月)
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迎接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的检查,按检查的要求进行再整改。
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个月)
为巩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各企业(业户)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来个回头看。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批评,对问题突出的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深刻理解水上交通安全安专项整治工作是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我市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镇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各单位,落实到人。各水运企业(业户)要落实水上交通专项整治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是企业(业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按时按要求整改。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单位要制订严密的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的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和参与者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要从专业技术角度对水运企业(业户)安全运营状况,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查找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和问题,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
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范文第4篇
一、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督促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认真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变事后查处为事前预防,努力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组织全市专项行动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周群兼任,具体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
(二)各相关区(县)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
三、排查治理范围
全市各类煤炭生产矿井、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和20**年淘汰、关闭矿井。
四、实施步骤
此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5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4日-5月25日)。
1.紧急动员。各相关区(县)政府及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立即安排部署,紧急动员,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此次专项行动的范围、内容、目标和要求,确保专项行动及时有效开展。
2.强化学习。要立即组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辖区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电〔20**〕1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7部委局《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95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134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13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122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明确主体责任,熟练掌握编制隐患整改方案和排查治理隐患的方式方法。
3.周密部署。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质性效果。隐患排查要分级分类管理和监控,逐类进行。一般隐患按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安全培训等分类;
重大隐患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分类。
(二)煤矿企业自查阶段(5月26日—5月31日)。
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认真对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9号),对矿井各个环节进行隐患排查。对于存在重大隐患和行为的,煤矿企业要立即停止生产。针对自查的安全生产隐患,分类、分级并登记建档,立即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并及时向区(县)煤矿行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要对隐患整改方案进行审查、提出书面意见并监督落实。环鹏公司矿业分公司将自查情况和整改方案上报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查、备案。
(三)整改治理阶段(6月1日—6月20日)。
对于一般隐患,煤矿主要负责人要指导整改负责人立即整改,做到隐患不排除不生产。
对于需限期整改的一般隐患,煤矿要指定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对于存在的重大隐患及行为,煤矿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报所属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审批,煤矿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批准的整改方案,积极落实整改项目、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对照整改标准,采取严密的监控措施,完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和装备认真进行整改。整改结果要向所属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辖区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登记建档,并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煤矿企业加大隐患排查力度。
(四)监督检查阶段(6月21日—7月21日)。
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明确责任,突出重点,逐矿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存在《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所列的8条情形之一的,严格按照该办法第十三条执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矿井和20**年已被淘汰、关闭矿井的监督检查,严防非法组织生产、建设。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必须按照要求再进行认真整改。整改完成后,煤矿主要负责人要对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组织自检;
自检合格后,向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产申请,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规定程序组织力量进行验收;
对验收不合格的矿井,提请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关闭。
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对此次专项行动中各类矿井的隐患及整改情况、经济处罚情况、停产整顿情况、关闭情况以及安全费用和维简费提取与使用情况等,进行认真检查和总结。
(五)检查验收阶段(7月22日—7月28日)。
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成检查验收组,通过听取汇报、现场随机抽查等方法,对各相关区(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不力、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区(县),将责令重新组织,限期达标。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环节,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体现。各相关区(县)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宣传动员,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明确分工,精心组织、全面部署,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二)严格排查,落实责任。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在此次专项行动中,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要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要按照辖区具体行动部署,立即组织技术力量,认真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加强隐患排查与治理。煤矿企业要认真执行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的提取使用制度,依法加大投入,在隐患自查的基础上,落实隐患治理整改项目、资金、责任和进度,切实查处本企业安全生产中的各类隐患和违法行为。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大督察指导力度,严格、规范、有序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中严把检查、整改和验收关,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下达整改指令书,提出整改要求,对一时无法消除的重大隐患要登记建档,实行挂牌督办,并落实督办人。对重大隐患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法。
各相关区(县)政府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加大对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专项行动中要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联合执法,针对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制定详细的执法监管计划。在执法检查工作中,要吸收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深入生产一线,认真查找事故隐患。对隐患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要严格审查,对整改结果要严格督察,对复产验收工作要严格标准。对资金投入不足、排查不彻底、整改不到位和经验收不合格的矿井,要依法从重处罚,直至依法关闭。
(四)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类煤矿要对生产技术管理、设备管理、现场管理和劳动组织管理等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全面、细致地查找、整改、治理,确保隐患整改率达到100%,切实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同时,要突出重点,严大隐患。
一是重点排查治理瓦斯隐患。必须保证瓦斯监控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
通风、机电设施、设备必须符合设计、管理标准要求;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加强对盲巷、密闭的管理和采、掘工作面通风管理;
正确处理矿井采掘接替关系,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在瓦斯超限、停风停电等异常情况下,要按规定撤人、排放瓦斯,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放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二是重点排查顶板隐患。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0号令的规定。采煤工作面顶板不能保证随采随冒的,必须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措施。对辖区内存在采空区大面积悬顶威胁的矿井,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逐矿进行检查,提出治理方案,并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治理方案,切实消除顶板隐患。
三是排查水害隐患。煤矿企业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老空水、地表水和岩溶水等隐患的排查,建立水害防治长效机制。要落实井上下防排水设施、设备和专职水害防治人员,制定并执行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掌握矿井周边水害情况,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情况。
四是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要严格控制入井人数,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简化生产系统,减少用人环节,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突击组织生产。
(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各相关区(县)要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通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完善本区(县)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档案,并纳入监控、监管范围。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落实治本之策,加强制度建设和安全标准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六)广泛宣传,舆论监督。
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范文第5篇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省、市、县各级党委、政府关于迎*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部署,结合我系统今年创建部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实际,通过对重点环节、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覆盖全面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把食品安全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确保*期间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同时确保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能够及时有效应对、妥善处理,为成功举办*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整治重点
我系统重点整治环节主要是:生产加工、流通销售。
三、整治内容
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整治。在搞好*期间食品安全的同时,积极配合部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治理整顿,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生产加工企业,加强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签订质量承诺书。对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严格按照*食品和示范县创建的要求,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特别要按照制度规定,对食品经营主体的经营资格进行清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查处,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依法取缔,对不按规定建立购销台账的,实行停业整顿,同时加强对储存、转运过程的安全防范,防止二次污染,严格清洁卫生管理,加工现场要求物资堆码整齐,加工人员按规范操作,确保加工质量及加工卫生。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7月5日—7月9日,动员部署,制定方案。县局建立完善整治工作组织机构,按照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并迅速行动。
第二阶段:7月10日—31日,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各加工流通企业按照行动方案进行全面自查,县局结合各加工企业的自查对各类加工安全隐患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阶段:8月1日—8日,县局配合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各企业进行抽查、暗访,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第四阶段:8月9日—9月30日,县局对各加工企业进行日常巡回检查,对前阶段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企业实行停业整顿,经检查合格后方能进行生产加工。
五、相关要求
1、高度重视,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食品安全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加工企业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县食安委《迎*保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抓好整治的各项准备工作,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落实到人,确保*会期间不发生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