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企业章程增加党建内容怎么写
公司章程参考文本(党建工作部分)
第X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公司法》有关规定,成立公司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二条
公司党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党支部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党组织把党组织的工作和活动与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为企业发展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邀请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相关活动。
第四条
注重把党员培养成生产经营骨干,把生产经营骨干培养成党员。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增强党组织活动的吸引力和影响力。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组织党员参加活动,教育引导党员立足岗位争优秀、作贡献。
第五条
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积极推动公司负责人或中高层管理人员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
第六条
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人事安排等重要决策,提前听取党组织意见建议。邀请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公司管理层重要会议。
第七条
公司支持党建工作,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场地、经费等必要条件。党组织工作活动经费纳入公司管理费列支。
(注: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篇二:企业章程增加党建内容怎么写
附件:
将党建工作加入章程的修订模版
第xx章
党的建设增加
第xx条
公司党总支支部委员会由
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
名其中专职副书记可根据企业实际决定是否设置,每届任期3年,期满应及时换届;公司党总支支部书记、董事长一般由同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公司党总支支部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总支支部委员会;
第xx条
公司党总支支部负有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洁建设的主体责任,党总支支部书记为履行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党总支支部成员应履行“一岗双责”;
第xx条
公司党总支支部要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按照“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原则,对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提出建议或发表意见;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和企业人才队伍,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的监督;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上级单位、董事会、监事会和党组织的决定或决议;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作;
第xx条
公司党总支支部委员会对以下属于“三重一大”的事项履行前置研究程序,提出意见或建议: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方针的制订和调整;
三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大额投资和大额资金调度等重大事项;
四公司改制、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调整、下属分子公司的设立和撤销等事项;
五公司高中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公司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环境保护等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八需要公司党总支支部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对于超出本级党组织决策权限的事项,本级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进行请示;
第xx条
公司党总支支部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党总支支部会议的议事规则,做到充分民主、有效集中;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前置研究时,应做好会议记录,与会党总支支部委员应审阅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xx条
公司党总支支部委员会在收到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提请事前研究的重大议题后
日内,须召开党总支支部委员会议予以研究并出具意见,无特殊原因,不得推迟;
第xx条
公司党总支支部与监事会协同,对权力集中、资金密
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和岗位予以重点监督,监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党总支支部委员和高中层管理人员在重大决策、财务管理、产品销售、物资采购、工程招标、企业重组改制、产权变更与交易等方面的行权履职情况;
第xx条
公司党总支支部对公司权限范围内的选人用人工作,发挥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的把关作用;
第xx条
公司党总支支部应积极支持和协助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职能;
第xx条
公司党总支支部要合理设置党务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加强党的建设;公司应该为党组织的工作开展提供必要条件,公司党组织机构配置、人员编制需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
公司各部门有义务协助公司党总支支部的工作
第xx条
公司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篇三:企业章程增加党建内容怎么写
XXX公司章程(包含党建内容)
XXX公司章程
总则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明确股东和公司管理机构的权力、义务及职责,保障公司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公司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党委和纪委,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开展工作。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写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从公司管理费用税前列支。
1、本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
的内部管理体制。
5、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一条公司名称、住所
1、公司名称:XXX公司
2、公司住所:XXXXX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根据本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内容填写)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的注册资本XXXX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
第四条公司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日期:
1、XXX公司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等形式)出资X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X%,出资日期XXX年X月XX日。
2、XXX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等形式)出资X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X%,出资日期XXX年X月XX日。
3、XXX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等形式)出资X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X%,出资日期XXX年X月XX日。
4、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3)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以便监督公司的运营;
(4)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即股东享有受益权;
(5)依法转让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
(8)其他应由股东行使的权利。
2、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按期足额交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六条公司依法成立后,由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七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出决议;
(9)对公司对外投资、融资、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行使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决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二)董事会
1、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3、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若干人。
4、董事任期三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
其职务。
5、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向股东报告工作;
(3)执行股东的决议;
(4)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方案;
(9)制订公司发行债券方案;
(10)制订公司对外投资、融资、担保事项方案;
(11)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2)根据股东任命,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6、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公司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董事会会议,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7、经理由股东任命、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7)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三)监事会
1、本公司设立监事会,由XX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的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任职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4、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l、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
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党的组织
1、公司党委的组成人员和人数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和要求配置,其中设书记1人,委员若干,每届任期3年,期满应及时换届。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经营管理层,经营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领导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公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
2、公司党委要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的监督,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作。
3、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范围:
(1)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经营方针和改革方案的制订和调整。
(2)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关停并转等重要事项以及对外合资合作、内部机构设置调整方案的制订和修改。
(3)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管理、监督,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劳动保护、民生改善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
项。
(4)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安排,及其有关事故(事件)的责任追究。
(5)公司年度经营目标、财务预决算的确定和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及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
(6)公司重要经营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7)公司对外捐赠、赞助、公益慈善等涉及公司社会责任,以及企地协调共建等对外关系方面的事项。
(8)需要公司党委参与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4、公司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1)党委先议。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作出决定。公司党委发现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公司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
(2)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3)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时,充分表达党委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4)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将经营管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委。
5、公司党委要建立重大问题决策沟通机制,加强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公司党委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党委议事规则。党委成员要强化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坚决执行党委决议。
6、公司党委对公司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要求的做法,应及时与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进行充
分的沟通,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应及时向省国资委党委报告。
7、公司党委要在公司选人用人中切实负起责任、发挥作用,对董事会提名或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提名、经理推荐提名人选;公司党委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董事会和经理依法行使用人权。
8、公司党委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领导、支持和保证公司纪检监察机构落实监督责任。严格执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集体决策的规定。抓好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保证人、财、物等处置权的运行依法合理、公开透明。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规决策、草率决策等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责任。严厉查处利益输送、侵吞挥霍国有资产、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
9、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部署亲自研究,突出问题亲自过问,重点工作亲自督查;公司纪委书记要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坚持原则,主动作为,强化监督,执纪必严;公司党委其他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工作。
第九条公司财务、会计
1、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4)现金流量表;
(5)会计报表附注;
(6)财务情况说明书。
3、公司应当把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报送股东,供股东查阅。
4、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由股东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收缴和管理。
5、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6、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得另设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条公司劳动用工
公司职工的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公司所需的职工按劳动部门用人规定、由公司公开招收,择优录用。
职工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由执行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支持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并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二条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2、清算办法。公司因前条规定的第(一)、(二)、(四)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建。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4、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剩余财产由股东取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5、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6、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7、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附则
1、本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注册之日为正式成立时间。
2、本章程内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本章程中的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本章程由股东负责解释。
股东或授权委托人亲笔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篇四:企业章程增加党建内容怎么写
党建内容增加建议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一、建议将第一章总则中第三条修改为以下内容
第××条
本单位的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二、建议将第一章总则中第四条修改为以下内容
第××条
本单位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业务主管单位是,党建领导机关是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建议在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中第二十三条后加入以下内容。
第××条
本单位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单位工作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条
本单位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条
本单位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四、建议将第六章章程修改中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以下内容
第××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五、建议在第八章附则之前单独增加
“党组织建设”一章
第××章
党组织建设
第××条
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条
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单位理事会成员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条
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单位党组织意见;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条
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条
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