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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新宪法
——《宪法》专题辅导党课
不久前闭幕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了国家根本法,体现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
今天借此机会与各位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共同进行学习。我主要讲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宪法的发展历程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宪法》是什么?是怎么来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一)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原因
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宪法发展史上的“第一”
1、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2、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3、1918年《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4、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5、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6、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三)新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概况
1.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探索和实践
追求公平正义,实行法制化治理,始终是我们党的重要目标,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我们党就开始了宪法建设的探索。
革命根据地时期,我党针对三个不同阶段所面临的不同任务,制定了既有继承性、阶段性,又有发展连续性的三个重要的宪法性文件。
1931年11月第一次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和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全文共十七条,1934年1月由第二次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修改,它对国家政权的性质、基本政治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为其他法律、法令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是中央苏区确立工农民主专政的根本大法。
抗日战争时期,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上通过《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以下简称《施政纲领》),全文共二十一条,纲领集中体现了第二次国共合作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方针和政策。
1946年4月23日在延安召开的第三届边区参议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以下简称《宪法原则》),全文共分五章,共二十五条,这个宪法性文件反映了当时中国面临的两种前途与命运的严峻形势,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建立自由、民主、独立的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原则。以上三个宪法性文件是与当时的革命形势和革命根据地内民主政权建设的进程紧密关联的,以当时的社会主要矛盾的改变为出发点,是顺应时代发展需求而不断变化的,力图将政权运行纳入宪法规范的轨道,以维护政权的稳定和效能,有效调整了各种社会关系。
党在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制宪建设经验和教训是我党的宝贵财富,为新中国成立、建立全国的新民主主义社会奠定了政治基础。这个时期制定的宪法性文件虽然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不甚完备,但都代表了中国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人民民主而斗争的总方向,它是根据地民主建政的经验总结,为建国后的制宪提出了宝贵的经验。这个时期的立宪活动所确立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和精神观念,在以后的历史进程中得到不断补充、丰富和完善,其核心思想从没有动摇过。如人民当家作主思想、工农联盟理念、社会平等意识、妇女解放思想、保护公民人权意识等,至今依然是社会运行的有效原则。党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对宪法建设的探索和实践,为党以后的宪法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
2.新中国成立后的“五四宪法”
1954年制定的宪法不仅凝聚了开国元勋们的聪明智慧,也寄托了中国人民的美好理想,书写了中华民族立宪史的光辉一页。
“五四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反映了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刘少奇同志受宪法起草委员会的委托,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他说:“宪法草案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后,将成为我国的国家根本法,全体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20日下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对宪法草案进行表决。当天出席会议的代表1197人全票赞成,“五四宪法”诞生了!这是一部承前启后、具有基石意义的宪法。“54宪法”承继并完成了《共同纲领》的建国目标,其传统还可追溯至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宪法文件,延续着中国共产党人的立宪传统。它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法建设的崭新历史,在根本上巩固了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权的合法性,确认了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宣告了人民权利受到宪法保障的事实。
“五四宪法”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现行宪法的制定和完善奠定了基础。“五四宪法”是民主精神的体现,确认了新中国的民主制度。它宣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规定了人民实现权力的各种形式和具体保障制度。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五四宪法”规定了公民最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突出对社会权的保障。“五四宪法”奠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其中,最重要的国家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结合我国的具体历史条件,由人民群众自己创立的,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基础。我们以此为基础逐步建立了行政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国家元首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地方制度等,从而形成了新中国宪政体制的基本框架,推动了建国初期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五四宪法”奠定了我国宪政体制的基本框架与发展模式,它所确立的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中央国家机关组织体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都为后来的宪法所继承。
3.1975年宪法
1975年大规模修改的宪法由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这部宪法文本是在“文化大革命”还未结束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是“左”的思想的产物。这部宪法大量删减了宪法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起不到国家生活准则的国家根本大法的作用。
4.1978年宪法
1978年大规模修改的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对1975年宪法文本作了修改。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这部宪法未能彻底清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思想影响,还存在一些不正确的政治理论观念和不适应客观实际情况的条文规定。
5.改革开放后的“八二宪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迎着改革开放的春风,伴着时代发展的脉搏,制定一部新宪法的要求越来越迫切。习近平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方针。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就是在这个历史背景下产生的。”
“八二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5章组成,共138条。“八二宪法”在序言中突出明确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宣布“本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宪法内容上,明确了国家的根本任务,确认了四项基本原则;
增加了“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内容;
恢复了“五四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
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司法制度,增加了基层自治制度的规定。
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规定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总的指导思想,强调以经济建设作为国家的工作重点,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它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关于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的规定,更加切实和明确。在国家机构方面,它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它的常委会行使,恢复设立国家主席作为国家元首的代表。它规定国家领导人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这就取消了实际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的终身制。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深入,现行宪法后来又经历了四次个别修正。四个宪法修正案共31条,其中对宪法“序言”部分修改了5条,宪法条文部分修改了26条。对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对基本国情和国家根本任务、经济体制、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完善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制度、基本治国方略等重大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
1982年宪法历经了四次修正。
第一次修正是在1988年,我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同时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第二次修正是在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及“改革开放”正式写进宪法。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
第三次修正是在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一次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次是以党的十五大为依据,对宪法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序言,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起,成为指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旗帜;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明确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修改了我国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
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将宪法第二十八条“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第四次修正是在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同时,“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内容成为两大亮点。
第二、宪法修改的重大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修改,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在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是我国宪法发展的必由之路。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能更好为新时代伟业提供有力宪法保障。宪法必须随着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目的是通过修改使我国宪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及时将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包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完善国家主席任期任职制度、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涉及修改宪法的有关内容等,载入国家根本法,是非常必要、非常及时的。这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更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广泛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人民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宪法修改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党的十九大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政治论断,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党的指导地位,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指导和引领意义。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需要对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
(二)宪法修改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全面依法治国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三)宪法修改是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1954年宪法诞生后,一直处在探索实践和不断完善过程中。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4次修改。通过4次宪法修改,我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紧跟时代步伐,不断与时俱进,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国体和政体等国家的根本制度,确立了国家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等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我国宪法是一部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宪法。
三、宪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多次阐明宪法的精髓要义,并明确指出:“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2018年3月11日15时52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正式通过。这次宪法修改有四个特点:一是坚持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
二是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宪法修改;
三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
四是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而这四个特点,俨然成为让宪法永葆生命力的根本保证。
(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方向。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而依法治国,首先就是依宪治国;
依法执政的关键,也是依宪执政。我们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穿于宪法修改全过程,确保宪法修改的正确政治方向,确保依宪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性质,确保依宪执政的科学规范。我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在党的领导下修改宪法、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得以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得以有序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得以向纵深发展。
(二)坚持严格依法,确保程序规范。法者,天下之准绳也。宪法依准绳而修则国治,废规矩而建则国乱。历次宪法修改的实践深刻表明:只有切实严格依法,确保按程序进行,才能保证宪法修改真正符合宪法精神、真正符合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法律就是秩序,有良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制定法律、修改法律必须建立在遵守秩序程序的基础上。把宪法修正草案的提出、宪法修正草案的审定和表决、宪法修正案的公布等各个步骤的工作做扎实、做细致、做到位,是贯彻落实依法修宪精神,确保程序规范的总抓手。严格依法修宪,把我们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是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保证。
(三)坚持发扬民主,确保凝聚共识。列宁曾言:“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最大程度地凝聚了民意共识,体现了大多数人的理性。而宪法修改,要充分发扬民主,也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不断提升人民获得感的“最大公约数”。新时代、新起点、新使命、新征程,我们始终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进一步完善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宪法,让宪法的人民性得以充分彰显。
(四)坚持部分修改,确保宪法稳定。“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在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是我国宪法发展的必由之路。1982年现行宪法试用至今,我们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通过了五个宪法修正案。坚持“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的精神一以贯之,使我国的立法质量稳步提高,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修改,我们立足稳定性,保证连续性,真正凸显出其至高无上的地位,真正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朝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团结奋进,提供了坚实可靠的法治保障。
四、宪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这次宪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主要目的,就是要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在总体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宪法修正案》共有21条。主要内容12条包括:
1.确立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实现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
2.调整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
3.完善全面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
4.调整充实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
5.调整完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
6.调整完善和平外交政策;
7.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
8.增加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方面的内容;
9.修改完善国家主席任职任期方面的规定;
10.在宪法中增加有关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这方面的内容;
11.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发展要求,完善了宪法这方面的制度,增加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规定;
12.修改完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一)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同时,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
主要考虑是:科学发展观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成果,党的十八大党章修正案已经将其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根本理论指引,其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已被实践所充分证明,在全党全国人民中已经形成高度共识。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已经将其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在宪法中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在一起,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明确了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实践的理论结晶,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主要内容,必须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把“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有利于从宪法上确认这一重要理论成果,更好发挥其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指导作用。
(二)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此相适应,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三节第八十九条第六项“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后面,增加“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
主要考虑是: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丰富和完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党的十九大确立的奋斗目标。作这样的修改,在表述上与党的十九大报告相一致,有利于引领全党全国人民把握规律、科学布局,在新时代不断开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局面,齐心协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三)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主要考虑是: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是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同时,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主要考虑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于2015年7月1日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了修订,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有利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也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四)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
将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作这些修改,党和人民团结奋斗的光辉历程就更加完整。
(五)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主要考虑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已经成为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的最大公约数。实现中国梦,需要凝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奋斗。只有把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都团结起来、凝聚起来,实现中国梦才能获得强大持久广泛的力量支持。将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与此相适应,将宪法第一章《总纲》第四条第一款中“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主要考虑是: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复强调的一个重要思想。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六)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
将“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正确把握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顺应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安全两件大事,为我国发展拓展广阔的空间、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七)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主要考虑是: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国家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宪法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角度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行规定,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有效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八)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主要考虑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作这样的修改,贯彻了党的十九大精神,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
(九)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删去。主要考虑是:这次征求意见和在基层调研过程中,许多地区、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一致呼吁修改宪法中国家主席任职期限的有关规定。党的十八届七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召开期间,与会委员代表在这方面的呼声也很强烈。大家一致认为,目前,党章对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宪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都没有作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宪法对国家主席的相关规定也采取上述做法,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国家领导体制。
(十)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增加这一规定,有利于设区的市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制定体现本行政区域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更为有效地加强社会治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也有利于规范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行为。
(十一)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为了贯彻和体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为成立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依据,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与此相适应,还作了如下修改。(1)将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三条第三款中“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2)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3)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4)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十二条第六项后增加一项,内容为“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在宪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后增加一项,内容为“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在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六项中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
在第十项后增加一项,内容为“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5)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将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6)删去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八十九条第八项“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中的“和监察”。删去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中的“监察”。作上述修改,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部署,也反映了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权的新变化以及工作的新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在中央修宪建议和宪法修正案(草案)形成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就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外交工作、国防和军队建设、国家安全、港澳台工作、党的建设等提出了很多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在宪法修正案(草案)提出的修改虽然不多,但覆盖面宽、覆盖率高,修改内容在党内外具有广泛的高度的共识。除此之外,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还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见和建议。对每一条意见和建议,党中央都责成宪法修改小组作了认真研究和考虑。这次宪法修改,党中央确定的原则是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非改不可的进行必要的、适当的修改。有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党章、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文件、中央全会文件、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和全面阐述的,这次就不再在宪法中表述了。有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将来可以通过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来解决,可以通过宪法解释或者在有关法律案说明、回应性文件中作进一步明确和澄清。有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则需要对深化相关领域改革作出决策部署、经过实践检验后再考虑完善宪法有关规定。
五、保证宪法实施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宪法知识在社会中的普及程度还不高,普及宪法观念、培养宪法意识仍然任重而道远。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普及宪法知识,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一要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也是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的关键。这次宪法修改,增加了一个新的内容,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习近平主席面对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面对13亿多全国人民,庄严进行宪法宣誓,充分体现了尊崇宪法、维护宪法、恪守宪法的高度政治自觉,充分体现了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坚定意志和决心,为各级国家工作人员作出了示范和表率。我们要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增强国家公职人员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把宪法法律教育纳入党员干部学习教育体系。特别是乡级以上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有组织地集中学习宪法,坚持原原本本、逐章逐条学宪法,真正吃透宪法精神、宪法原则、宪法规定,各级人大、政府、监察委、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更要把学习宪法作为履行职责的基本功和必修课,真正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
二要加强宪法理论研究,增强我国宪法的时代特色和实践特色。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宪法作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推动我国宪法理论和实践达到新的历史高度。我们要认真学习、研究、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和要求,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宪法研究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理论性、科学性、实践性,必须坚定政治方向、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运用辩证的、历史的方法,探寻和把握宪法规律。要认真研究和阐释我国宪法制定、完善、发展的光辉历程,研究和阐释我国宪法的精髓要义、独特优势和巨大功效,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刻认识我国宪法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要研究和阐释我国宪法同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坚决抵制和反对鼓吹西方“宪政”概念和模式的错误观点,增强坚持走我们自己的宪法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宪法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紧密相连。要把宪法研究同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理论研究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多出成果。
三要丰富宪法宣传教育形式,使宪法走入日常生活、走入人民群众。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把每年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已连续开展4个国家宪法日活动。从1986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就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作出7个决议,一以贯之把宪法宣传教育作为重要内容。我们要继续组织好国家宪法日活动,实施好“七五”普法决议,认真履行普法责任,落实好法治宣传教育的制度化安排。宪法宣传教育一定要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要不断创新宣传教育的理念、载体、方式方法,通过灵活多样的手段、喜闻乐见的语言、鲜活生动的事例,把宏大叙事和具象表达结合起来,讲好中国宪法故事,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使宪法深入人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坚持从青少年抓起,把宪法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尊法守法习惯。要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群体的特点和需求,分类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对普通群众,要重点做好宪法序言、总纲的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宪法确认的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感和坚定性;
对少年儿童,要着力培养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意识;
对中学生和大学生,要进一步抓好学习宪法的整体性、系统性,确保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自觉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四要做好解疑释惑的工作。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一条职权就是“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原有法律委员会基础上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就是要强化宪法在党和国家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要发挥人大作为立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权威性、专业性作用,通过主流媒体、国家智库、权威机构进行正面引导,做好解疑释惑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错误和不当言论,该引导的要有效引导,该批驳的要及时批驳,该澄清的要立即澄清,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牢牢把握主动权和话语权。
同志们,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作关于宪法草案的讲话时说:“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十三亿多人民养成人人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观念和习惯,这是一个伟大的力量。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体现了人民意志和中国共产党的正确主张的宪法,又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保证它的实施,就一定能够在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胜利发展中发挥伟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