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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高级职称公示报告【五篇】(完整文档)

时间:2023-06-16 16:55:03 来源:晨阳文秘网

高级职称公示报告范文第1篇一、人名、地名、引文欠准确1、人名不用全名。在执行职务所定的任务或反映身份时,采用“单位+职务+姓名”的方式,但如果说“市委书记×××同志”就不规范,因为前面有了单位、职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高级职称公示报告【五篇】(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高级职称公示报告【五篇】

高级职称公示报告范文第1篇

一、人名、地名、引文欠准确

1、人名不用全名。在执行职务所定的任务或反映身份时,采用“单位+职务+姓名”的方式,但如果说“市委书记×××同志”就不规范,因为前面有了单位、职务,后面就再写“同志”就显多余;
姓名前面如果没有冠以单位与职务的,应在姓名后面加“同志”二字。

2、地名不用全称。为了便于查找,地名的前面应冠以省、市(洲)、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名。县名的前面只冠省名就行了。以地名取名的市辖区,在省内行文,区名前面可不冠市名,向全国行文,区名前面应当冠以省名和市名,但以方位取名的市辖区如东城区,无论何种情况,区名前面必须冠以市名。

3、引文不准确。如引用湘工办发〔2012〕16号文件时,常见的引用错误是先引发文字号再引公文标题。正确的引用是先引公文标题再引发文字号,因此引用湘工办发〔2012〕16号文件应这样引用“《关于××××的通知》(湘工办发〔2012〕16号)”。在公文中引用其他文件、书刊和领导讲话中的文字,一定要查对原文,包括发文字号、刊号、每一个文字与标点符号等,都要做到与原文完全一致、准确无误。

二、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不合规范

1、“30%-40%”写成“30-40%”,前一个数字省掉了百分比;
“5万元-10万元”写成“5-10万元”,前面一个数字省掉了万元;
“七上八下”写成“7上8下”。公文中的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数的数字不得使用阿拉伯数字,均应使用汉字,其他数字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不得用汉字。

2、质量(重量)单位用斤、市斤、两、钱,而不用千克(kg)、吨(t)、克(g)、毫克(mg);
长度单位用里、尺、寸、公分,而不用千米或公里(kw)、米(m)、分米(dm)、毫米(mm);
功率单位用马力,而不用千瓦(kw)、瓦(w);
体积(容积)单位用公升、立升,而不用升(l)、毫升(ml)、立方米、立方厘米;
电量单位用度,而不用千瓦时(kwh);
土地面积单位用亩、分、厘、平方尺、平方丈,而不用平方米(㎡)、公顷(hm)、平方公里(k㎡)。

3、依据公文法规的规定,公文标题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但在有些特定情况下,公文标题中仍需要使用诸如引号、顿号、括号、破折号等标点符号,使表意更加清晰严密。实践中,使用不够规范、随意性强主要表现在:联合行文的标题,在并列的发文机关名称之间不加顿号;
出现缩略语和具有特殊含义的词语时不加引号;
批转法规性文件不加书名号,而使用引号,或者不是法规性文件却加书名号;
对公文内容成熟程度的限制性词语置于书名号之外,等等。例如:《××批转〈××关于××的计划〉(讨论稿)的通知》中,“讨论稿”是对该项工作计划内容成熟程度的限制,与“计划”标题同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书写时应置于书名号之内,即应写成《××批转〈××关于××的计划(讨论稿)〉的通知》。

4、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先不用全称并注明简称。如:第一次使用“娄博会”时用简称,而不是使用“青春娄底·湘中之光经贸博览会”这一全称;
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在第一次出现时不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像第一次使用“WTO”时,应注明中文译名“世贸组织”。

三、公文标题处理不规范或欠妥当

1、滥行省略。表现为过于追求标题的简洁而滥用省略,致使公文标题“缺肢少臂”。例如,在《关于增加职工福利待遇》这样一个标题中,该公文究竟由哪个单位制发,属哪一类文种,均不清楚。正确的做法是,在介词“关于”前冠以发文机关名称,在“待遇”之后添加公文文种,改为《××市人社局关于增加职工福利待遇的通知》。

2、文种混用。主要表现为请示与报告不分、决定与决议相混、公告与通告滥用以及把决议与纪要等同等等。“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与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如有一份公文《××县总工会关于房产处置的紧急报告》,该标题就混混淆了“请示”与“报告”两个文种的界限,因为从行文要求上看,“请示”需要上级机关明确作出批复,而“报告”则未必。该公文所述内容是需要上级总工会就其××县委县政府要求××县总工会房产进行整体抵押一事作书面答复,用“报告”文种显然是错误的,应当改为《××县总工会关于房产处置的请示》。至于有的使用《××关于××的请示报告》,将“请示”与“报告”合二为一,就更是错上加错。

3、叠床架屋。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公文标题中的“发文机关”要素因省略不当而造成重叠。例如《中共××局党委关于××的通知》,“中共”是“中国共产党”的简称,再在后面出现“党”字,显属不当,正确的写法是“中共××局委”。二是公文标题中的“文种”要素因转发或批转环节过多而造成重叠。如《××市总工会关于转发省总工会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这一标题中,介词“关于”重复出现三次,“转发”之前加介词“关于不符合语法习惯,文种“通知”也重复表述。依转发性通知拟制的惯例,只需保留公文发源处的一个文种即可。因此,该标题应改为《××市总工会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的通知》。三是公文标题中的“事由”部分因强调表述而造成重叠。例如《××市总工会关于申请购买公车的请示》,“请示”文种即已明显蕴含向上级“申请”之意,“事由”部分再用“申请”一词纯属多余,应删除,即应改为《××市总工会关于购买公车的请示》。再如《××市总工会关于报送2010年工作计划的报告》,亦属此类。

4、简而不明。即因过分追求标题表意的明确、具体而导致拖沓冗长。如有这样一则标题:《××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同志〈在市总工会五届六次全体委员会议上的讲话〉和×××同志〈在市总工会五届六次全体委员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以及〈××市总工会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长达70多字,极其杂乱,令人不得要领。如果加以提炼,即可看出其中心内容是××市总工会关于对五届六次全体委员会议所涉及的3份文件的印发,而实际上这3份文件的名称完全没有必要在印发通知的标题中出现,而将其置于正文部分加以说明即可。因此应该这样表述:《××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市总五届六次全体委员会议三份文件的通知》。

5、生造文种。即使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以外的文种。例如《××市总工会关于“金秋助学”活动开展情况的汇报》中将“汇报”作为公文文中使用,显失规范,应改为“报告”。

6、随意排列。主要表现为:一是上下行字数相差过大。二是为追求字数的匀称相等而无视词组或词组的完整性,随意将其割裂开来。如“家具”是一个具有完整意义的词语,却被分置两行之中;
再如将“先进性教育”割裂成“先进”和“性教育”两个词,分置两行之中。

四、行文关系处理不当

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形。

1、党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相互行指令性、报告性、请示性文种。如某局党委直接向局属各单位的行政机构发指示,某市委向市直各行政部门发指示性通知,某局以局行政机构的名义向市委报送工作总结,某局以行政机构名义向各分局党政组织发紧急通知等等。前两种情况应以向局属和市直各单位的党组、党委行文为宜,第三种情况应以局党委或党组的名义向市委报送,第四种情况应以局党政联合行文。

2、上下级机关联合行文。如某县人民政府与该县安全生产监督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一行文的错误在于县政府与县安全生产监督局不是平行单位。

3、平行单位之间使用上行文、下行文文种。这种犯错频率最高。如某市总工会向市财政局发送《关于解决××经费的请示》,按照行文规则,平行单位之间不能行“请示”或“报告”文种,也不能使用“批复”文种,只能使用“函”(即“申请函”)文种。

4、上级部门向没有业务指导关系的下级部门行指挥性公文。如某市总工会给各县市区卫生局行文。

5、上级部门向下级机关行指令性公文。如某县教育局给各乡镇人民政府发通知。按照行文规则,上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只能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或已有规定,答复一级机关向本部门联系、商洽或申请批准的问题,无权作指示、下命令。

6、部门内设机构对外正式行文。如某市总工会某部室以该部门的名义给各县市区总工会行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五、特定提法表述不规范

1、称“国家公务员”而不称“公务员”。《公务员法》将“国家公务员”统一改称“公务员”,以后制定有关法规、政策性文件以及在正式场合,均使用“公务员”这一新的法律概念。我国公务员没有“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之分,“国家公务员”这一概念容易引起误解。

高级职称公示报告范文第2篇

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检验检测中心于2014年2月成立,为县政府直属正科级全额事业单位。中心主要职能为:承担辖区内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农产品、煤炭等质量检查所需的检验检测工作。

    为确保检测中心2018年检验检测工作顺利开展以及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资质、农产品检验检测资质、煤炭检验检测资质认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资质认定的相关要求,经研究,现面向我县事业单位公开选聘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2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聘岗位

    检验检测岗位

    二、选聘计划

    食品、药品类1人;
产品质量工程类1人。

    三、资格条件

    选聘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

    (四)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且近五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具备医药类(不含中药专业)、食品工程、生物工程、化学工程、产品质量工程等相关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六)45周岁以下(1973年3月5日以后出生)。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涉嫌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试用期未满或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未到期限的;

    4.对选聘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选聘程序

    本次公开选聘采取面试的形式进行。

    (一)查询岗位

    应 聘 人 员 通 过 宁 津 县 人 民 政 府 网(sdningjin.gov.cn)查询此次公开选聘相关信息。

    (二)现场报名

    本次选聘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地点为宁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科;
报名时间为2018年3月5日至3月16日;
报名咨询电话:0534-5421981。应聘人员报名时需持本人专业技术等级职称证书、有效身份证、现单位工作经历证明和同意报考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现场填写报名登记表。

    (三)面试

    面试内容主要是测试应聘人员从事本岗位工作所需要的基本能力素质。报名人数达不到选聘计划数3倍的,由选聘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开考。根据面试成绩和选聘岗位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的取消其选聘资格。

    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

    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若面试成绩相同,取高级职称者;
若同为中级职称,取获得中级职称早者;
若获得中级职称时间又相同,取学历高者)。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录用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因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造成岗位空缺的,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人员接受考察并参加体检,若没有递补人员则取消该岗位选聘计划。

    (五)考察

    对面试、体检合格者,由选聘领导小组指派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进行考察。考察时间另行通知。

    (六)确定拟聘人员及公示

    经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在宁津县人民政府网公示。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举报查证属实的,不予聘用。

    五、选聘管理

    对体检、考察合格者,由选聘领导小组确定选聘人员,试用期二个月,合格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不合格者,回原单位上班。

高级职称公示报告范文第3篇

××机关公文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厅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厅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国家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三条 厅办公室主管厅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厅机关的收、发文办理及公文的管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三)起草、校核以厅和厅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四)负责公文处理中的督促检查工作;

(五)负责公文处理中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对下级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业务交流和业务培训;

(七)负责与公文处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厅办公室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刻苦钻研,乐于奉献。要熟悉各种办公自动化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 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行政公文不得对党的组织作指示,不处理党内各种事务。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公文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文种行文,公文的种类主要是: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规章;
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
奖惩有关人员;
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三)指示 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原则。

(四)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秒相隶属机关的公文;
规章;
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
任免和聘用干部。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凡请上级机关指示或者批复的公文,不得用“报告”)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有关事项。(“请示”就是“请示”,不得用“请示报告”)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复。(即使是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复,也不得用“请示”) (十一)会议记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份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联合行文可以用主办机关也可以用几家机关的名称,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文号应编主办机关的文号) (二)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文件的秘密等级标注在首页的右上角,密码电报的秘密等级标注在首页的密级栏内。“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特急”、“紧急”,标注在首页右角上,有秘级时,收标注在其下方位置。紧急电报应当标首页的等级栏内,标明“特急”、“加级”、“平级”。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不般位于发文机关之下,横格线之上正中位置。年份不能简写,置于中括号内。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报公文,应当标明签发人姓名,一般标注在发文字号右侧。联合上报的签发人姓名上下排列,排列顺序与发文机关一致。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明扼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批转公文,标题应当避免使用重复用语。

(七)主送机关,应当写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标题之下、正文之上顶格位置。不便在正文之前列出主送机关的公文,如“决定”、“会议记要”等,主送机关可以列在正文之后。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以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如有二个以上附件应当注明附件序号。附件应当在首页左上角注明附件序号。附件一般应当与主件装定在一起,如不能装订在一起,应当在附件首面左上角注明主件发文字号。

(九)公文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印章端正盖正成文时间中上方,上沿不压正文,底边在成文时间之下。联合行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印章从左到右排列,排列顺序与发文机关一致。盖印章的公文一般一再标明发文机关名称。落款需署领导人姓名的,应当冠其职务。如正文末页无空白处盖章,可另加标明成文时间并加盖印章同时在印章左上方标明“(此页无正文)”。

(十)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领导人的签发时期为准;
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文件,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标注在文件末页抄送机关之上。

(十二)公文件的抄送机关标注在主题词之下、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之上。

第八条 公文的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印制文件标题一般用2号宋体字,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每页19行,每行25个字。

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260×184),涉外公文采用国际标准A4型(297×210)。左侧装钉。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湖南省交通厅湖南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的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可以独立对外行文, 上行文:向省人民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国家交通部报告、请示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向中央有关部委汇报、请示工作。

平行文:向隶属单位和地、州、市交通局布置工作,交办任务,答复请示事项。本厅各职能处室不得对外行文,厅办公室可以对外、对下行文,在职权范围内向不相隶属单位行文。

第十条 各行业管理局和二级单位在职权范围内可对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工作、不得越权对外行文。

第十一条 本单位可以和同级党委、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

第十二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除领导交办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

第十三条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五章 收文办理 第十四条 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十五条 收文应当有专人负责登记。标明秘密等级的公文、上级机关的公文、报送本机关的公文以及代厅拟文稿、会签文稿、重要的抄送公文,均应编号登记。

第十六条 文件分发应当根据文件确定的发送单位、秘密等级、紧急程度、有无附件等情况,查对清楚,编号登记、封发,机密件和绝密件的封口应当加盖密封章或贴密封笺,交机要交通部门投送。

第十七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人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抓紧公文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说不宜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交办单位的文秘部门并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拟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符号准确,编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年月日。

(四)转发公文应当转发文件的责任者和公文标题。

(五)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公文结构层次不宜过多。

(六)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七)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八)二级单位代厅拟稿,应当按公文格式打印或者用方格纸誊正,经领导人签署上报。(并附报文稿磁盘) 第二十条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二十一条 公文本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者涉及面广的,必须由正职或主持的副职签发;
经授权,有的公文可以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二十二条 审批公文, 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圈阅要注明时间。

第二十三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专用签字笔。不得在装订线外书写。

第二十四条 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和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文字表述、文字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上级行政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外,经厅领导人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复印,翻印、复印件按机要文件进行管理,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印。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第二十六条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输。

第二十七条 凡主送我厅和虽未明确主送我厅但需我厅办理的公文,厅收发室应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日期、主送机关、份数、收文日期一一登记妥善,保证定期移交档案室归档。同时将公文全文扫描,录入微机,发送至厅办公室,处室办理公文所列事项需要该公文时,收发室应提供复制件。如转发公文,应将该公文送至办文处室,并注明公文去向。

第二十八条 厅办公室应当根据来文内容和轻重缓急,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厅领导批示,或者发送有关处室、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除特殊情况外,厅领导不受理未经办公室登记、注批的公文。

第二十九条 对需送几位厅领导传阅或传批的公文,由厅办公室按一定的顺序送有关领导阅知或批示。办理公文传阅、传批应随时掌握公文去向并作记录,避免漏传、误传或延误。除厅领导另有指示外,不应将公文在厅领导之间自行传递。

第三十条 经厅领导批示的公文,或办公室注请各处室、部门阅处的公文,由收发室或办公室秘书送达,各承办处室、部门要签收、登记。

第三十一条 各承办处室、部门应当抓紧公文的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处室、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厅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送厅领导批示或者有关处室、部门办理的公文,厅办公室要负责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查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

第三十三条 公文办理后要注意保存,每半年清理一次,交档案室归档。厅机关会议资料和外面开会带回的资料,须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交档案室归档。

第六章 发文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凡以本厅名义和厅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笔调,首页均应用《湖南省交通厅发文稿纸》。文稿制作后,由主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经有关处室会签,再送办公室核稿。未经办公室核稿的公文文稿不得直接送厅领导审批签发。

第三十五条 行文应确有必要,注重实效,控制数量,力求简短。已开会作了布置和可用电话或当面议定的事项,不行文;
会议文件、会议纪要和厅领导在会上的报告、讲话,一般不再行文;
贯彻上级文件精神,不再制发具体措施的表态性或照抄照搬的公文。

第三十六条 送核文稿应做到符合政策,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风端正,同时要力求文字精炼,用语规范,格式正确,杜绝形式主义和繁琐哲学。

第三十七条 厅办公室应确定专人负责文稿校核工作。文稿校核的基本任务是协助厅领导保证公文质量。文稿校核的内容是:
(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确需行文;

(三)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行文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四)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履行了会签手续;

(五)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六)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单位和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核稿人员应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感,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本厅业务,熟练掌握文秘常识,一丝不苟,严格把关,防止失误和疏漏。

第三十八条 对确无必要行文的公文文稿,应提出不予行文的建议并说明情况,报分管厅领导审定。经领导批准不予行文的,应终止核稿。

第三十九条 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与起草单位协商或请其修改。

第四十条 文稿由办公室核稿后,应送分管厅领导审阅并签发,最后送机要室编写文号。

转发文件和一般会议通知、事项通知由厅办公室主任签发,各处室、部门以处室、部门名义向本省本系统对口业务部门发函,一般由处室、部门负责人签发,重要的经主管厅领导同意后签发。

第四十一条 凡与外单位联合行文的,应由其他单位签发后,再到我厅会签。会签时,先由相关处室(部门)提出意见,再由办公室核稿,然后送分管厅领导审定。文件内容以我厅业务为主的,编我厅文号;
业务以其他单位为主的,由其他单位编文号。

第四十二条 文稿印发后,应将原稿和正稿一式五份送机要室,由机要室交档案室存档。

第四十三条 凡本厅产生的公文,印制装订盖章后,由办文处室(部门)到文印室取回并负责分装主、抄送和其他送阅单位后交收发室(送)寄。厅机关及附近单位的公文一般直接送达(不通过邮局)。邮寄一般一天一次,急件随时送寄。

文 印 事 务 第四十四条 厅办公室打字室、复印室负责厅机关文印事务,原则上不承印私人和外单位文件、材料。厅机关各处室、部门的业务性材料、简报等,应由各处室、部门自行打印好后,交打字室印制。特殊情况下私人和外单位需在打字室、复印室印制文件、材料,须经厅办公室负责人同意。

第四十五条 打字室、复印室一般不直接承接各处室、部门的送印任务,需印件应先送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核定印制数量,统筹安排后,交打字室、复印室印制。催印或发现印制数量、质量上的问题,各处室、部门亦应告知办公室处理,一般不直接同打字室、复印室联系。

第四十六条 打字室、复印室应热情为机关服务,准确熟练地掌握和使用公文排印标准,努力提高文印效率和质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对紧急或重要公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打印完毕。送印件集中时,应按照轻重缓急,抓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复印室应坚持定时开机复印。非急件,每天上午11:00—12:00,下午4:30—5:30,急件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随到随印。

第四十八条 厉行节约。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应尽量减少文件、材料,打字室、复印室应杜绝浪费,熟练掌握速印、复印技巧,严格按核定数量印制公文。

第四十九条 厅机关机要工作制度、档案工作制度另行制定。

高级职称公示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行政公文;
文种;
错误类型

公文是在管理国家机关政务和企业、事业单位事务过程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制定与政策法令,传达方针政策与意图,部署、指导、商洽与报告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和情况,记录工作活动的书面文字工具,因此,它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和科学活动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刘勰在《文心雕龙》中所说“章表奏议,经国之枢机”就直接指明了公文在治理国政方面所起的纽带和关键的巨大作用。

公文的文种有很多。它包括上级政策指令性文件、法令性文件、对有关问题的批复等;
有本单位工作中形成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规章制度、统计报表、领导的讲话稿、会议纪要、电话记录、收发文登记册等;
有下属机关或单位送来的工作报告、请示、情况反映等。因此,有必要对现在使用的公文文种按照实际需要和一定的标准,划定每一公文的种类的适用范围,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选择文种,以免错用和混用;
有利于提高公文写作的质量和规范化;
有利于提高公文运转和公文处理的效率;
还有利于公文的立卷归档和科学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公文文种的划分和公文处理工作,并就公文处理问题多次下文进行修改和强调,因此,弄清公文种类的范围、明白确定公文文种的意义、掌握选用公文文种的方法十分重要。

从公文的适用范围分,可以把公文划分为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两大类。通用公文是指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普遍使用的、规范化的公文。我国现行通用公文一般专指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修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的我国各级行政机关使用的公文文种有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共十二类十三种。另外,1996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中国共产党各级各类机关使用的公文文种有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等文种。综合上述规定,我国现行各级各类党政机关单位通用公务文书的主要文种归纳起来共十八种,它们是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决定、决议、指示、意见、条例、规定、议案、报告、请示、批复、通知、通报、会议纪要、函。它们的特点是具有统一的名称、格式和使用方法。专用公文是指在一定工作部门和特殊专业业务范围所使用各种专业文书,如外交文书、司法文书、军事文书、计划文书、统计文书、财会文书、科技文书等。每一种专用文书还各有许多具有专业特色的文书名称,如外交文书有照会、国书、外交函件、备忘录、议定书、外交公报等。其特点是专业性强,文种繁多。因此,在本文中,我们只讨论我国现行的通用公文的名称的划定和使用。

一、确定公文文种选用方法的意义

公文的名称是根据制发公文的目的、制发机关的权限和收发文机关之间的行文关系确定的。公文名称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不可随便乱用和混用,否则就达不到制发公文的目的,甚至会打乱机关之间的正常工作程序。公文的名称不仅必须具体确定,而且各机关使用的公文名称必须统一。各机关单位的职能、任务虽然不同,但它们工作活动的方法都基本一样,与上下级及其他机关的联系的方式也差不多,反映在公文的使用上也大体一致。统一规定了公文名称及其选择使用方法,可以使机关之间的联系及活动协调,有利于机关工作有秩序地进行。所以,确定和正确使用公文名称就有重要的意义。

1.行政公文文种以党和国家法定公文的方式明确规定下来,使公文的名称选用有“法”可依,使全国的公文都有了统一的种类和规范的格式及其处理办法,使公文文种的合法性和法定权威性得到了保证。从而能够保证国家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提高公文的运转处理效率。

2.公文文种的正确的选用,可以给予不同情况下使用的公文以一定的名称,可以显示每一公文文种的不同性质和作用。比如命令(令)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国家领导人或军事机关颁发的具有强制效力的指挥性文件,是一种法规性、强制性很严格的下行文,受文机关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它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
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
奖惩有关人员;
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因此,命令(令)的作者有严格的限定范围,不是每个领导机关或领导人都可以命令的。一般机关单位是不能使用的。

3.确定了公文文种,可以在拟写公文时有明确的行文目的和中心意图。比如:当我们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各机关知道的事项,我们选定的文种是“通报”。一旦选定了通报这个文种,我们的写作意图也就确定了,就是用具有普遍意义的典型事例,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借以推广先进的做法,弘扬时代精神,教育工作人员或者沟通信息、互通情况。

4.给予不同情况下使用的公文以确定的名称,可以在处理和阅读公文时容易了解制发公文的意图,有利于准确、迅速地处理和查找公文。又因为公文的名称反映公文的价值,同时又是组合案卷的一个特征,因此,公文文种的选定,也有利于公文材料价值的鉴定和立卷,从而提高公文的处理效率。如“决定”的事项必须执行,否则不能政令畅通;
“请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否则下级可能无所适从;
“报告”重在汇报工作,了解下情,因此不一定答复;
“函”重在商洽协商,因此,处理主动权则完全掌握在受文单位手里。这样,受文单位就可根据文种不同,区别轻重缓急,合理、高效地处理问题。

5.公文文种的确定,可以表达文件的不同行文方向,明确机关单位之间的行文关系,有助于把握行文方向,选择正确行文方式,正确执行行文规则,进一步保证机关文件的效力和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如“请示”的含义是请求指示,这就说明请示的行文方向是自下而上;
“决定”是由上级机关作出的,下属部门和组织必须执行,所以它的行文方向必然是自上而下的;
“函”是用来传递信息、沟通情况、商洽事务的,任何组织都使用,因而便产生了上行、下行、平行等多种行文方向。

然而,明确了选定公文文种的意义和作用,并不等于在写作实践中就能正确选用公文文种。实际上,在拟写公文标题时,如何确定正确的、合适的公文文种一直困扰着我们文书工作者,甚至一些有经验的秘书人员也经常错用和乱用文种的问题。

二、公文选用过程中,常见错用乱用文种问题分析

200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25条第3款对行政公文文种的选用和确定作了原则性规定: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根据上述公文种类选择的基本原则,公文在行文时必须根据行文目的、公文内容和行文关系以及发文机关的职权、每个文种的适用范围合理选择和确定文种。但是,在具体工作中行政公文文种选用仍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造行政公文文种。根据现行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各级各类党政机关单位通用公务文书的主要文种归纳起来共十八种,其他一些习惯称呼和一般事务文书均不能当成行政公文的文种来使用。如《关于燃煤供应问题的补充说明》《关于我校实行全员聘任制的有关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工作的汇报材料》,在这三份文件中,把“补充说明”、“解释”“汇报材料”当成了行政公文的文种使用,而这三个名称在法定公文中是不存在的。另外如“办法”、“细则”、“规定”、“要点”等,从来没有取得过法定行政公文的资格,因此也不能独立行文。但有些机关将“办法”、“细则”等统统作为正式的行政公文使用,并堂而皇之地标明发文字号,如《××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政发〔2002〕242号),上述这些做法损害了公文的权威性和公文处理工作的严肃性。

2.滥用行政公文文种。每一种公文文种都有明确的适用范围,都有严格的使用要求,每个制发机关都应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行文目的和工作内容选择单一确定的文种。但在写作实践中,经常出现超出职权范围和工作内容随意使用法定公文。如:把应该用某些社会事务性文书(如广告、声明、启事等)去解决问题而不去使用,却滥发“通知”、“通告”和“公告”;
在提出一般事项的请求时能用“申请”办理的,却用“请示”或“报告”行文解决,搞公文文字游戏;
有些单位把“简报”当作法定公文取代“报告”使用进行反映情况;
再比如:由于“通知”的适用范围很广,功能有很多,同其他许多公文文种都有交叉,于是有人就把“通知”当成了万能文种,似乎什么文件都可以用“通知”制发,本该用“会议纪要”、“批复”、“命令”、“通报”等文种时,行文皆用“通知”代替。有些单位在使用通知批转或转发文件时,盲目乱转,甚至对同一文件层层转发。其实如果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和切实要求,各机关可直接翻印下发,不必转了再转。因此,凡确需转发的文件,应认真研究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提出要求,讲求实效,注意质量,提高效率;
必须注意通知的确切适用范围和性质及下行文的特点,防止滥用。

3.混用行政公文文种。公文文种是用以表明公文的性质和要求的,一份文件只能用一个文种,两种文种不可混用。比如某单位《关于扩建油库的请示报告》,“请示”和“报告”本来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文种,如果混在一起会让人分不清到底是“请示”还是“报告”,不好处理。有些机关单位在向同级机关及无隶属关系的单位进行请求性或答复性行文时往往使用“请示函”“批复函”。比如《××省××厅关于拟录用2000应届大学毕业生的请示函》《××省人事厅关于批准录用×××等×名同志为国家公务员的批复函》,两篇公文把“函”和“请示”、“批复”混在一起使用,使人搞不清楚互相行文的两个单位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4.错用行政公文文种。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一些公文文种在某些功能上的相似性,在选择公文文种时,忽视了他们之间的细微差别,因此造成了公文文种的错误选择。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组文种:

(1)在现行机关单位中,“函”与“请示”或“通知”等的使用经常搞错。如有些机关单位在向同级机关或无隶属关系的单位进行请求性或答复性行文时,不使用“函”而是用“请示”或“通知”等。其实,正确的做法是:凡是向同级或无隶属关系的机关单位行文,不管是请求性、答复性还是商洽性的,一般都应该使用“函”。

(2)“公报”、“公告”和“通告”界限不清,相互之间错用情况经常发生,常见的是该用“通告”的却用了“公告”。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公告》,这份文件把应该使用“通告”的却是错用了“公告”。其实“公报”、“公告”和“通告”三者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公报”用于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适用于党内外或一些专业领域,其作用更多的是宣示和告知事项;
“公告”通常是指以国家的名义向国内外庄严宣告有影响的重大事件的文告,级别很高;
“通告”一般公布需要遵守或周知的事项,带有一定的行政约束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可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

(3)批复和具有答复性质的函之间的错用。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是主管部门对询问问题或请批事项的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错用“批复”行文。按照规定,一些业务主管部门对请求批准某一事项的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行文时应用“函”(复函)而不应该用“批复”,然而在具体实践中,许多部门自觉不自觉地用“批复”回复,这是一个比较普遍却难以纠正的问题;
二是上级机关针对来自属于下级的“请示”错用“复函”行文。有的人把由办公部门被授权“函复请示”的做法理解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请示可以用函答复”、“函可以平行,也可以上行、下行”等,这是一种误解。“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可以用函行文”的说法起码不确切,应是“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可以授权办公部门函复”。

(4)“决定”、“通知”、“意见”三者的错用。在实际工作中,这三者的相互的混用和错用情况比较严重。许多机关不管安排的工作是日常事务性的,还是带有全局性、持续较长时间、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律使用通知。关于“意见”文种的使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函(2001)1号)中作了具体的说明,规定“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意见”可以不提明确要求,只是提出对重要问题的见解和总的原则性的看法,使受文机关能够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参照执行。但有些时候我们却把应用“决定”“通知”的而错用了“意见”。

三、选用行政公文文种过程中,怎样避免错用滥用混用文种

在上述文章中,我们对选用文种的意义进行了论述,又对在使用公文文种实践中出现的常见错误类型进行了分析。那么,究竟如何选用公文文种呢?

1.选用公文文种,必须根据制发公文的目的和行文的要求进行。所有的行政公文文种都有法定的适用范围,其行文目的和要求必须符合公文的适用范围,行文目的和要求不同,所使用的文种也不相同。比如“请示”和“报告”的选用,“报告”的目的是下情上达、陈述情况,不要求答复,而“请示”是要求上级对请示的事项给予指示、批准或答复的,因此,在选用时,凡是陈述情况,汇报工作,不要求批复的文件应选用“报告”,凡是要求上级批复的文件,应选用“请示”。

2.应根据行政公文制发机关的权限来选用文种。不同的行政公文对其行文主体的要求不一样。有的行政公文行文主体级别高,有的行文主体级别低;
有的行政公文行文主体范围广,有的行文主体范围窄,因此,选用的文种应和其制发机关的权限和级别相适应。比如:“公告”通常是以国家的名义向国内外庄严宣告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的文告,不可随意在招工、招干、招租、开业、迁址等活动中,滥用“公告”文种,对“公告”的滥用实际上是一种越权行为。“决议”的行文主体一般是会议,主要是中国共产党机关单位的会议使用,人大、其他党派、组织、团体的会议也有使用,但政府机关就不能使用,也没有“决议”这一文种。

3.应根据收发文机关之间的行文关系来确定公文文种。行文关系指的是机关之间文书的授受关系,它是根据机关的组织系统、领导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的。按照行文关系和文书的去向,行政公文有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不同的行文关系,文种的选用是不同的。如果是向下属组织行文,一般多用“指示”、“决定”、“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文种;
如果是向上级机关行文,则只能选用“请示”、“报告”、“议案”等文种;
如果是向平级和不相隶属机关行文时,主要采用“函”。

4.在选择行政公文文种时还应当考虑每个文种的性质、作用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规定,每一文种都有独立的作用和功能,不同的行文内容、目的要求应与文种的适用范围相适应。如:“通报”的性质是运用典型从正反两面对干部和群众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沟通信息、互通情报、传播政策精神、推动工作的重要文种,其目的在于互通情况,引起注意,用以教育、督促和推动工作,这是与其他指挥性的文种不同的性质。因此,凡是行文时着重在引导、教育、沟通和推动工作时,就应该选用“通报”。

5.在选择公文文种时还应考虑每一份公文只能选择唯一的文种,而且只能选择公文管理法规规定的公文文种,决不能生造文种。比如在公文标题中不能出现“请示报告”“意见通报”等两个文种同时并用的情况和“汇报”等在法定公文里找不到的文种。

总之,行政公文文种的选择应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公文处理法规的规定,根据制发公文的目的、制发机关的权限、收发文之间的行文关系,认真领会每一个文种的性质和适用范围,从而选择正确的合乎行文目的和要求的文种。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适应随着形势的发展对公文文种功能性质不断调整的要求,从而维护机关单位之间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公文处理的统一性。

【参考文献】

[1]马永飞.文书与档案管理基础[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12).

[2]张金英.应用文写作基础[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12).

高级职称公示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公文应当根据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
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
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
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
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
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
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
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 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
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公文公开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
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 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公文。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
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