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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科社会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民事诉讼;
社会科学;
证据;
程序;
标准;
作者简介:汪祖兴(1963-),河南光山人,男,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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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汉林(1976-),甘肃武威人,男,安阳师范学院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一、问题的提出
美国学者达马斯卡教授说:思考证据法的未来,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探讨正在演进的事实认定的科学化的问题[1]。司法证明方法从神证到人证再到物证,呈现科学化发展的趋势,科学证据成为司法证明方法的必然选择。在诉讼中,科学证据超越常识证据,越来越为法官、当事人所依赖。除被广泛接受的自然科学证据外,随着社会科学的发展,突破科学证据仅限于自然科学证据的局限,以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社会统计学等为代表的社会科学在法律实践特别是用于确定事实的司法实践中愈加广泛地被应用,社会科学证据逐渐进入民事诉讼视野,成为确定依赖常识证据无法证明的特殊案件事实时不可或缺的证明方法。
近年来,以社会调查为主要方法的新型诉讼证明方法逐步被应用于诉讼实践,以社会调查报告为代表的社会科学证据经常出现在环境污染、商标侵权、名誉侵权、产品质量、药品及食品安全、商业秘密、反垄断等民事诉讼中。在“星源公司诉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①、“张小泉刀剪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②、“霍寿金与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等名誉权纠纷上诉案”①等案件中,当事人均提供了社会调查报告②,用以证明公众对商标的认知程度或名誉损害认知程度等案件事实。然而,由于观念错乱和规则缺失,我国法院对待该社会科学证据的态度存却在较大差异,法官抑或对科学证据过分依赖,甚至为规避责任而不加选择地接受,抑或以社会科学证据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等理由而排除其证据资格,拒绝采信,或者怀疑其证明力,忽视其证明效果。域外司法对社会科学证据的理论论争和实践探索由来已久,现已逐步突破藩篱,并在司法实践中获得了广泛的应用。在我国,如何克服固有的理论障碍并实现规则指引,有效解决当前诉讼实践中频现的社会科学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认定问题,是当前民事诉讼证据理论和立法面临的新课题。
二、民事社会科学证据何以可能
区别于自然科学以自然现象为研究对象,社会科学是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软科学,其任务是通过科学方法对社会现象进行认识和了解,阐述与研究各种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社会科学以逻辑和实证为特色[2]。从研究方式讲,社会科学以理论和实证为主要研究方式,实证研究则主要包括实验以及非实验的调查、文献分析和实地观察。而从具体方法讲,则主要包括问卷、访谈、观察、量表、抽样、测量和统计等,研究结论则一般表现为社会性实验报告或社会调查报告等。裁判事实认定中,社会科学方法的选择和运用亦不例外。现代社会科学遵循理性原则,是客观实在的知识系统,同自然科学一样建立在量化与实证科学的方法论基础上,其本质是科学的[3],客观性、可重复性、可检验性是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共同具有的本质特性[4]。
一般来说,社会科学的研究内容包括状态、意向性和行为[5]。随着科学调查方法的发展与完善,现在法院越来越接受以样本数据为基础的证明方法[6]。司法实践中,对商标的混淆、消费者对欺骗性广告的感知以及公众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或减损对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等的认知、大规模侵权诉讼中损害额的估算等情形,一些证明对象可能涉及公众就涉案事实及相关事实的意见、认知等内隐性事项,也可以通过证明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外显行为去判断预期的结果,这些事实的证明只能通过政治或伦理允许的社会性实验或社会调查等社会科学方法进行证明。基于社会科学方法运用所产生的社会性实验报告或社会调查报告等材料进入诉讼即构成诉讼证据材料,而经过质证、认证等诉讼程序,则构成据以确定案件事实的社会科学证据。笔者认为,社会科学证据是指为了证明与认定案件事实相关的状态、意向性和行为,运用社会性实验或社会调查等社会科学知识和社会科学方法所形成并符合法律程序要求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社会科学的系统性、普遍性、精确性、简单性、可检验性、有效性和批判性决定了社会科学的科学性[7]。社会科学证据作为具有科学性的社会科学的实践结果,也应当具备科学性,这为社会科学证据成为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奠定了基础,使社会科学证据成为可能。当然,社会科学证据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其形式的变化不应改变其作为科学证据和诉讼证据的根本属性,应将其置于科学证据和诉讼证据理论以及立法体系框架内予以研究和应用。
三、民事社会科学证据何以被采信
常识证据是事实认定的重要方法,但随着社会科学的发展,作为科学演进的结果,传统证明方法遭遇了社会科学证据的挑战。毫无疑问,科学将会稳步地将经验常识从各种认识机制中的特权地位上排挤出去[8]。然而,社会科学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并非顺理成章,从初创到遭遇挫折,再到得以肯认并逐步走向成熟,社会科学证据的归属和采信标准一直是案件事实认定中选择社会科学证明方法的重要考量因素,也是社会科学证据能否被采信的主要争点。
(一)民事社会科学证据的种属
社会科学证据究竟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还是可以将某种或某几种法定证据归入社会科学证据,在科学证据发展较为成熟的美国,其《联邦证据规则》并未将社会科学证据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也未明确将法定证据种类直接界定为科学证据,我国亦然。可见,社会科学证据本身不是法定证据的种类,而仅为证据法学学理上的一种理论分类,在证据形成、收集、运用中包含有社会科学方法且不能靠社会科学常识加以运用的证据都应当属于社会科学证据的范畴。社会科学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其形式必须合法,社会科学证据归属于何种证据种类,也影响着社会科学证据的采信。
在英美法系国家,区别于法庭任命的法官的专家助手,当事人聘请的、以其专业知识及技能向法庭提供专家意见以帮助陪审团认定事实的专家被当作专家证人,其所提供的意见被视为证人证言,适用于普通证人的证据规则对专家证人同样适用。社会科学专家利用社会科学方法获取的社会科学证据被视为专家证人证言用于证明案件事实,这与英美法系国家对抗式诉讼模式紧密相关。在大陆法系国家,为帮助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法官任命法庭专家提供技术性帮助,其提供的意见被归入鉴定意见范畴。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法官得委派其挑选的任何人,通过验证、咨询或鉴定,以查明应由技术人员协助才能查明的事实问题[9],专家证据被视为鉴定意见。德国民事诉讼中,法官可以自行启动鉴定,当事人也可以申请鉴定,专家证据也被视为鉴定意见。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可就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专门人员进行鉴定,帮助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社会科学证据的运用,是为了证明与认定案件事实相关的状态、意向性和行为等无法通过常识证据证明的事实,由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由社会科学专业人员通过社会科学方法、就社会科学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技术性判断,以帮助法官认定事实的诉讼证明活动,与我国民事诉讼整体构造和诉讼传统相匹配,社会科学证据应当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鉴定意见的相关程序规定,宜将其归入鉴定意见。相应地,适用于自然科学证据的诉讼证据采信规则也应当适用于社会科学证据的采信。
(二)民事社会科学证据认定标准的可审查性
社会科学证据的可采性属于法律问题,其与诉讼模式及当事人与法官的权利义务分担关系紧密。对社会科学证据可采性的探索与实践由来已久,与诉讼结构相适应,英美法系国家具有复杂的科学证据采信结构[10]。在美国,1908年“穆勒诉俄勒冈案”中,以布兰代斯辩论摘要为标志,社会科学证据的雏形得以形成[11],但该案仅涉及社会科学证据对立法事实的证明,而对裁判事实的证明则由于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而遭遇挫折。1923年“弗赖伊诉合众国案”改变了仅对专家资格审查合格就可以被采纳为科学证据而不考虑证据方法可靠性的科学证据采纳标准,确立了以科学团体普遍接受检验标准为内容的“弗赖伊规则”。但“弗赖伊规则”将科学证据认定的权力让渡给了专家,且存在适用的模糊性和保守性[12],1975年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确立了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社会调查报告可以排除传闻证据规则的适用,对于证言如果陈述的是证明人当时的一种精神的、心理的、感觉的或者身体的状态(如意图、打算、动机、构思、精神感受、痛苦或者身体健康状态),则可以不受传闻证据规则的排除。1993年“道伯特诉梅里尔·道药品公司案”对事物因果关系的概率进行了统计分析,确立了科学证据可采性认定的“道伯特规则”,“道伯特规则”的标准是法庭确立的检验科学证据的新标准,要求审判法官充当守门人,以确保所有被采纳的科学证据不仅是相关的,而且是可靠的。“道伯特规则”将普遍接受作为检验的标准之一,使得“弗赖伊规则”普遍接受检验标准有关的问题在“道伯特规则”之后仍然存在。新修订的《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要求专家证言必须基于充分的事实或数据,是可靠的原理或方法的产物,专家证人将这些原理和方法可靠地适用于案件的事实,以此确立了专家证言采信的充分性、可靠性和适用性标准[12]65。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等国家,对科学证据的采纳则主要由法官依职权判断,法官对其任命的经严格资质控制的鉴定人予以充分信任,法官可以聘请技术顾问帮助其对科学证据的科学性加以审查,当事人还可以就法官任命专家的争议进行程序性救济,但专家意见并不对法官产生当然的约束力,科学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主要考虑其与案件事实的相关性及其合法性标准,且由法官自由裁量。
两大法系国家对科学证据的采纳标准受到各自诉讼制度的影响,表现出不同的采纳标准和判断模式。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借助对抗制发现案件真实,还是大陆法系依赖司法调查发现案件真实,归根结底,都是以考察科学证据的科学性为主要标准。如前所述,社会科学证据应归属于鉴定意见,其可采性应当取决于其是否遵循科学性标准,具有科学性。在诉讼制度框架内,由有权主体启动鉴定程序,委托具有社会科学调查资质的专门机构和专门技术人员,借助于具有科学性的社会科学方法,在哲学方法论、逻辑方法论和学科方法论的指导下,采用普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个案调查等方法,使用资料调查、收集、统计分析等具体社会科学技术,对社会事实作出客观描述和科学解释,并由法官作为守门人,借助于专门技术人员出庭质证的科学质证程序,对社会科学证据进行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实质审查,以决定是否采纳社会科学证据。遵循科学标准和正当程序规则的社会科学证据应当具备可采性,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当然,社会科学证据在证明相应案件事实时,应当适用补强证据规则,以利于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四、民事社会科学证据的中国境遇
社会科学证据在我国诉讼实践中频现,但个案中调查报告作出的主体、调查内容,甚至调查报告的称谓等也各不相同,法院面对社会科学证据的态度也存在分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了《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第11条规定,社会调查机构出具的涉案商标在相关公众中认知度的调查报告,可作为证明相关公众知晓程度的参考因素。调查报告应经过庭审质证并确认其效力。在2008年“河南正龙食品有限公司诉四川白家食品商标侵权纠纷案”中①,当事人委托上海联恒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对“白家”和“白象”商标的认知度及混淆误认比例进行随机抽样调查后出具了《商标识别研究报告》作为证据,并为法院采纳。在广告用语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委托统计机关的城市抽样调查队,以问卷方式对涉诉的广告内容在当地进行了公众认知情况的抽样调查,该调查结果由统计机关以书面调查报告形式向法院出具,并在庭审中得到运用[13]。2010年“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垄断纠纷案”②中,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北京正望咨询有限公司的《2008年用户搜索引擎用户调查报告》和《2009年用户搜索引擎用户调查报告》等证据用以证明百度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法院认为上述调查报告提及的市场调查范围虽与本案相关市场范围一致,且在一定程度上披露了调查方法,但其作为证明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缺乏应有的经济分析过程的内容,不足以确认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因此无法证明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主张。
社会科学证据制度在最初饱受争议和遭遇挫折后,如今不仅在以美国、加拿大等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获得了广泛的应用,而且也出现在像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具有大陆法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庭之中,社会科学证据在我国的研究和运用状况大致相当于美国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情形[11]。在我国的诉讼实践中,社会科学证据的运用同样正在遭遇挫折和经历争议。以上出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个案仅是社会科学证据实践运用中的冰山一角,但透过个案所反映的问题却具有普遍性。社会科学证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被提交法院,但从证据获取主体看,既有商业调查公司,也有统计部门的调查队、事业单位设立的咨询管理机构等,且主体准入资格、从业人员准入资格、机构和人员管理、技术指标等也都缺乏统一标准;
从委托程序看,既有当事人单方面委托调查,也有双方共同委托调查,还有法院委托调查,程序较为混乱;
从调查内容看,涉及环境污染、商标侵权、名誉侵权、产品质量、药品及食品安全、商业秘密、反垄断等案件;
从社会科学证据的形式看,有的表现为市场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报告、民意调查等,有的表现为研究报告、抽样报告等;
从证据保全程序看,有的将调查过程及结果提交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有的则直接提交调查报告文本作为证据;
至于社会科学方法的应用,则可能存在着更大的差异,社会科学证据的科学性程度及相关性程度也会因为不同方法的采用而存在差异;
从法院对于社会科学证据的质证程序看,若将社会科学证据作为书证的,则只对书证本身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审质证,若将社会科学证据作为证人证言或鉴定意见,则庭审质证会通知调查机构出庭质证;
从法院对社会科学证据的认证情况看,由于缺乏对社会科学证据采信的统一标准,法院对科学证据的认证也存在着巨大差异,以其符合证据条件而认定社会科学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者有之,以其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为由而拒绝采信者有之,以其缺乏科学性和客观性为由而拒绝采信者有之,以其不具有相关性为由而弱化证明力者亦有之。以上诸种问题的出现,与我国当前对社会科学证据缺乏系统的制度保障不无关系。
五、我国民事社会科学证据制度的新图景
(一)确定民事社会科学证据运用的法律依据
社会科学证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频现却遭遇困境,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规定不无关系。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等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作为何种证据使用、证据获取程序、质证程序、认证标准等关键问题,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中并无明示。实践中对于必须借助于社会科学方法证明的案件事实,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该类证据后,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明示,法院之间在处理该类问题时出现差异就成为必然。从社会科学证据的证据属性来分析,用社会科学证据证明的待证事实当属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为了查明此类事实,依据法定程序委托或指定相关社会调查机构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利用社会科学专门方法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并出具社会调查报告,以帮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社会科学证据可以被界定为鉴定意见。实践中,即使将社会科学证据理解为鉴定意见,仍然会遭遇司法鉴定范围的门槛。从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公布的司法鉴定类型看,我国鉴定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环境监测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农业司法鉴定、枪弹痕迹司法鉴定等22类,其中并不包括社会科学证据或相关的司法鉴定类型,与此相对应,也没有关于社会科学证据司法鉴定机构资质、司法鉴定人员任职资格、司法鉴定技术标准等相关标准的统一规范。解决社会科学证据的实践需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缺失之间的矛盾,亟须对社会科学证据的证据资格、证据属性、证据获取程序、证据认定标准等予以规范。
2012年《民事诉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如前所述,若将社会科学证据的属性定位为鉴定意见,则新《民事诉诉讼法》第76条的规定可以视为社会科学证据进入民事诉讼领域的基本依据。具体配套制度上,笔者认为可以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1.对民事社会科学证据调查机构、调查人员实行统一标准化管理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条件,制定社会调查研究机构的标准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或备案登记,将符合鉴定机构资质的社会调查研究机构纳入司法鉴定社会服务机构名册和司法鉴定从业人员名册,授予司法鉴定机构资格和鉴定人资格,按照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对社会科学证据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实行统一标准化管理。在诉讼实践中,对鉴定人的委托,应当遵循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以避免诉讼中出现因对社会科学证据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质予以过多否定或者对委托程序提出异议而导致的重复鉴定和事实认定上的困难。
2.规范和统一民事社会科学证据调查收集的技术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于2006年颁布了全球市场、民意和社会调查的第一项国际标准———ISO20252《市场、民意和社会调查服务要求》以及国际商会、欧洲民意和市场研究协会建立的相应的国际标准———《关于市场和社会研究的国际准则》均对社会调查基本标准进行了规范;
从我国社会调查和研究行业看,已经从各自确立标准向统一标准转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并于2011年5月开始实施的《市场、民意和社会调查服务要求》(GB/T26315-2010)是目前社会调查研究的国家技术标准,该标准从调查服务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调查服务的执行要素管理、数据收集、数据管理和处理、项目研究报告等方面对社会调查活动进行了技术性规范。另外,统计机关的社会调查也有相应的技术标准,一些信息类的行业协会也在逐步制定和实施市场和社会研究的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以上关于社会调查和研究的标准和规范,可以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社会科学机构、人员准入资格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法院对社会科学证据收集程序审查、证据资格认定、证明力认定、质证内容控制等的基本参考依据。
(二)确定民事社会科学证据收集的启动程序
社会科学证据作为鉴定意见,其收集与调取程序的启动应当遵循2012年《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程序启动的要求。按照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76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查明案件事实涉及社会科学方法的运用,即可就该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门人员开展社会实验或社会调查,法院认为确需调查而同意的,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社会调查资质的技术人员,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但是,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比较笼统,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社会调查申请,法院审查的标准是什么?第二,当事人提出申请,但法院认为不需要进行社会调查,当事人如何救济?第三,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未规定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虽规定了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情形,但却未具体化,如果发现社会调查报告存在需要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的情形,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第四,社会调查费用预交时如果当事人确由经济困难,鉴定程序如何启动?这些问题作为民事诉讼中关于鉴定程序的一般性问题,在社会科学证据运用中同样存在,将对作为鉴定意见之一的社会科学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产生较大影响,亟须在《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加以明确。
社会科学证据作为鉴定意见之一,其收集启动程序的确定,主要依赖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鉴定启动程序的完善。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限制法院决定是否同意社会调查的自由裁量权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社会调查申请,是否同意由法院审查决定,但法院审查决定并非随意,一方面要保障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权,避免法院滥用权力,另一方面也要确立法院审查的标准和程序,避免当事人利用申请鉴定的权利拖延诉讼。具体而言,法院应当就申请社会调查内容与待证案件事实之关联性、社会调查之必要性、社会调查之可行性、社会调查的法律和伦理限度甚至经济性等事项进行审查,也可借鉴法国鉴定制度的内容,由法院先行任命相关专业技术人作为法官的助手,法官经咨询助手后仍然不足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方可同意当事人申请进行社会调查。
2.赋予当事人就法官是否同意进行社会调查的决定进行程序性救济的权利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如经证明有重大的与正当的理由,经上诉法院第一院长批准,对命令进行鉴定的裁判决定得独立于实体判决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我国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对鉴定启动权实行当事人申请为主、法院决定为辅的原则,但当事人申请后是否同意鉴定,由法院决定,在法院审查是否同意鉴定的程序和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下,若无相应的救济程序,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这会间接侵害当事人的诉权。借鉴法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规定,若对于法院是否同意鉴定的决定不服,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同样,当事人对法院就是否同意进行社会调查以获取社会科学证据的决定不服的,应当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对申请社会调查且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当事人实施法律援助
按照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对于诉讼过程中因鉴定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交付有关机构或单位。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间交纳鉴定费用,则鉴定程序无法启动。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若证明案件事实必须通过社会调查方式进行,但又因经济困难而无法交纳费用,则案件事实证明即存在困难,可能面临举证不能甚至败诉的风险。我国《法律援助条例》也未明确规定鉴定等费用是否可以申请援助,只是授权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当地情况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一些地方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允许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就鉴定等费用申请法律援助,如厦门市于2010年7月修改《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将鉴定费用纳入法律援助范围[14],山东省菏泽市于2012年8月起允许当事人就鉴定费用申请法律援助[15],青海省司法厅出台《青海省司法鉴定援助暂行办法》,规定于2012年10月起,当事人可以就鉴定费用申请法律援助[16],但仍有很多地方尚未将鉴定费用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笔者建议,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当事人能够顺利启动社会调查以证明案件事实,应当对我国《法律援助条例》进行修改,明确将包括社会调查费用等在内的鉴定费用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已解决经济困难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基本权利,这样既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又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和实现案结事了。
4.对补充调查和重新调查程序的启动进行具体化规定
诉讼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社会调查报告持有异议,是否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即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我国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了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情形,即对于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是,对于当事人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情形,若法院不予批准,当事人是否具有救济的权利则规定不明。笔者以为,应当对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程序的启动进行具体化规定,赋予当事人在法院不同意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时的程序上的救济权,允许当事人就法院不同意重新调查的决定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当然,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申请重新调查的权利,避免重复调查,可以对重新调查的次数进行限制,申请重新调查的次数以一次为限。同时,遵循《关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对有缺陷的调查报告,可以通过补充调查、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调查。
(三)确定民事社会科学证据庭审质证的程序
社会科学证据已经超出了法官和当事人对常识的认识范畴,社会科学证据的科学性和技术性也决定了其质证程序的复杂性。我国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对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改和完善,首先是明确了鉴定人出庭的义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其次是允许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的质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这些规定是在吸收国外鉴定意见质证程序合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所作出的重大修改,对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的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但就社会科学证据的质证程序而言,笔者认为,尚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我国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对于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拒不出庭的,除按照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对于拒不出庭的鉴定人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或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外,还规定了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以及退还鉴定费的不利后果,以此督促鉴定人出庭质证。但对于鉴定人确实存在客观原因无法出庭作证的情形如何变通处理,该法并未规定。第二,对于社会科学证据等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辅助人出庭帮助当事人质证,但对于法官,这些专门性问题亦可能超出其认知能力,法官如何对超出其认知能力的社会科学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以上问题的存在,可能会对社会科学证据的司法实践带来困境,亟需在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加以明确。
1.建立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质证时的技术性出庭制度
根据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社会调查人员如不出庭,则社会调查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实践中,调查人员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是否一律按照规定排除社会科学证据的适用?或者从诉讼经济角度考虑,可否采用替代性的出庭方式对社会科学证据进行质证?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细化对社会调查人员出庭质证的规定,一方面,如果法院已经按照法律程序通知了调查人员出庭,且已获出庭的经费保障又不存在导致不能出庭的客观原因时,对于调查人员未出庭质证的社会科学证据,法院应当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另一方面,对于法院未按照法定程序通知,或者确实存在客观原因无法出庭质证的,不能一概排除社会科学证据的证据资格,对于法院存在程序瑕疵的,应当允许重新开庭组织质证,对于确有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如因健康原因、路途遥远、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等情形不能出庭质证的,应当允许通过远程双向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远程质证,这样的做法不但弥补了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质证而导致当事人权利受损的情况,也符合现代诉讼科技化的趋势。
2.建立法官技术顾问及专家陪审制度
根据我国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辅助其质证,但社会科学证据亦可能超出法官的认知能力,法官如何对其进行审查判断?该法并未予以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科学证据的判断,主要进行程序性审查,而很少也无力对科学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法官要么对科学证据过分依赖,甚至不加选择地接受,要么以社会科学证据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等理由而排除其证据资格,拒绝采信,导致社会科学证据使用中的困境。法国民事诉讼中,法官聘任的专家不需要进行深入调查,可以通过咨询方式以专家身份阐明案情[17]。在美国,法官也可以在庭外向技术顾问咨询技术性问题。在英国,法官可以聘请技术顾问和自己一起审案,听取其有关技术问题的建议,技术顾问协助法院处理其掌握技术和经验之事项。日本在2003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创设了专家委员制度,在法院就争点或证据整理以及与诉讼进行相关的必要事项进行协商之际,为了明确诉讼关系或者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而认为确有必要时,在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可以“决定”的方式吸收专业委员参与诉讼程序,以听取其专业的意见说明[18]。另外,专家参审制也可以帮助法官对社会科学证据的质证提供制度上的保障。社会科学证据质证过程中,同样涉及到社会科学方法的技术性和专门问题,特别是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协助其进行质证时,在专门性问题质证中的对抗会显得异常尖锐,当社会科学证据的技术性超越法官认知范围时,法官聘请专家顾问提供咨询意见或者吸收专家陪审员参审就显得尤为必要。笔者建议,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引入法官技术顾问制度和专家陪审制度,由法官技术顾问就社会科学证据的科学性、关联性、客观性等技术问题向法官提供咨询意见,或者由专家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协助法官进行与社会科学证据相关的事实判断,以解决社会科学证据使用中技术性超越法官认知范围时所出现的法官在事实判断上的困难,解决社会科学证据采纳中仅作形式审查而无法进行实质判断问题,克服社会科学证据使用中的盲从或者一律拒绝使用的问题。
(四)确定民事社会科学证据法官认证的规则
1.确定自行委托调查的民事社会科学证据的认证规则
诉讼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了证明案件事实,提供了诉前自行委托社会调查机构所做出的社会调查报告。对于此类社会科学证据,法院是否采纳及如何采纳,由于规则缺失,实践中法院的做法各不相同,有些法院一概拒绝采纳,有些法院则予以采纳。也有些当事人为了增强社会科学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在社会调查过程中,就申请公证机关对调查过程和调查报告进行公证,对于此类经公证的社会科学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如何判断,实践中的做法也各有差异。笔者认为,应当明确自行委托调查的社会科学证据的认证规则,以解决对该类社会科学证据认证中的困难。
具体而言,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社会调查机构所作出的社会调查报告,应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由于法律对社会调查机构资质、调查人员资质、调查技术标准等无统一规范,诉讼实践中,当事人自行委托第三方社会调查机构作出社会调查报告并作为证据提交,或者在自行委托调查的同时申请公证机关对其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文书,法院对该类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的审查存在较大争议,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也较大。笔者建议,首先,应当及时解决社会科学证据的立法确认问题。其次,在立法尚未明确之前,应当适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的规定加以处理,若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社会调查报告,双方当事人对此不持异议,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若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调查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再次,对于在自行委托调查的同时申请公证机关对其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文书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关于司法认知的规定,除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应当认定针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成立。
法学专科社会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调查研究的方法是一门科学,它是我们了解和研究社会的一条重要途径,是认识社会的重要手段。同志就十分重视调查研究,他深深懂得“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真理,他说:“要了解情况,惟一的方法是向社会作调查。”思想的理论的形成就是从调查研究开始的,土地革命时期,曾在湖南和江西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著名的有《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寻即调查》、《兴国调查》、《长岗乡调查》等。1941年,为在党内形成调查研究的风气,专门出版了《农村调查》一书,并在序言中说:“我再度申明:出版这个参考材料的主要目的,在于指出一个如何了解下层情况的方法,而不是要同志们去记即些具体材料及其结论。”(以上三处均弓旧《选集》第三卷《<农村调查)的序言和跋》)调查研究是制定政策的客观依据,特别在当代复杂的社会条件下,几乎任何一项重大决策都要经过反复的调查研究才能做出,而没有经过调查研究的决策,往往就要出问题。陈云同志也曾强调指出: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要用90%以上的时间做调查研究工作。可见,做好调查研究是我们事业兴旺的保证。
调查报告是通过亲身接触和广泛了解的实践过程,收集专门的社会资料、分析社会资料并从中获得规律性认识而形成的研究报告。
教育调查报告是调查报告的一种,它是就某种教育现象,在掌握大量材料的基础上,经过整理分析形成认识而写成的文字材料。教育调查报告的范围限于教育领域,其材料也包括与教育有关的其他社会内容。教育调查报告通过与教育有关问题的调查,掌握规律;
二发现同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为教育科学和科学教育服务。
二、教育调查报告的特点
现代调查研究这门学科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系统的科学理论。许多新兴学科的研究成果被应用到调查研究中。如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它们的应用使调查研究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下面谈谈教育调查报告的特点。
(一)调查性
写作材料获取有许多途径,就调查报告而言,它的材料必须是调查所得,然后在调查材料的基础上形成报告。调查是报告的基础,报告是分析得出的结果。就文字分量而言,七分是调查材料,三分是分析和结论。没有调查材料就没有报告,因此常有人说调查报告是“三分报告七分调查”。这正如所说:“没有调查就没在发言权。”就这项工作花的时间而言,集中在收集调查材料上)没有在调查上下足功夫,绝不可妄谈“报告”,这是调查报告区别于其他文体的重要特点。
(二)资料性
调查报告要拥有大量材料,有了这大量的材料,才有了说服力,所以,调查报告是材料性很强的文体,这些材料将成为有关部门研究问题、进行决策的重要参考资料。调查报告作为一种历史性材料存档,它又是研究某方面问题的重要历史资料。
(三)科学性
科学性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要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查报告的材料和结论都必须客观,都不能带有个人的主观思想因素。这就要求作者一切从实际出发,排除思想杂念和外来干扰、要有吃苦耐劳精神,努力去获取第一手资料。二是要有现代科学理论指导。首先要以辩证唯物主义作为行动的指南、以保证思想观念的客观性。其次要用统计学、逻辑学、心理学等理论去分析问题,要让资料说话、数据说话,观点、意见、建议不能凭空臆造。再次,语言必须平实、明快、简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叙述材料,不夸张,不修饰,不追求文采。
(四)本质性
调查报告的B的就是要通过调查揭示事情的本质,教育调查报告则要通过调查研究发现教育领域某一方面的问题。揭示出一些事物本质性、规律性的东西,以供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教育方针政策作参考,或给教育效学部门进行具体教学活动作参考。因此,本质性是教育调查报告的根本特征、不能直面教育现实、揭示教育方面某些本质问题,这样的调查报告就毫无意义。
三、教育调查报告的分类
调查报告的分类比较复杂,依据不同的标准分出的类别就不相同。“按行业部门分,教育调查报告只是其中的一种,从其他角度的分类也适合教育调查报告的分类。
根据调查研究曲周的来划分,可以分为描述性调查、解释性调查、预测性调查。描述性调查以了解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为目的,是最常见的一种调查类型。解释性调查是以探究调查对象产生的原因为目的,回答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问题。预测性调查是通过了解调查对象的过去、现在,以探讨其未来的发展状况的调查。
根据调查研究的性质来划分,可以分为定性调查、定量调查。定性调查是在掌握一定的典型材料的基础上,采用推理的方法,得出概括性的结论。定性调查很容易受调查者个人主观因素影响,致使结论失误。定量调查是在掌握大量样本数据的基础上,运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对事物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做出量的说明。
根据调查对象的多少来划分,可以分为全面调查、抽样调查、个案调查。全面调查是对所有调查对象作逐一调查,以了解调查对象的全面情况。抽样调查是从调查对象中抽取部分作为代表,并推断出全体情况的结论。个案调查是从全体对象中选出个别作代表。并对之作综合调查,以推断出关于全体的普遍性结论。
根据调查结果来划分,可以分为理论性调查和建议性调查。理论性调查的特征是通过调查研究提出或验证或补充或否定某一 教育理论。建议性调查则是通过对某一教育现象的调查,提出意见或建议以供有关部门制定决策作参考,教育调查报告以此为常见。
法学专科社会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一)授课对象:全院本科、专科各专业。
(二)大纲内容:
⒈目的要求
()深入社会,了解国情、民情,增强对邓小平建设确中国特色汁会主义现沦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
()深入实际了解社会主义改革实践的成功经验和有待进—步解决的实际问题,增强社会主义信念和振兴中华的责任感、使命感。
()深入工农,了解劳动人民的工作、生活状况,学习劳动人民的勤劳朴实、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优良品德,培养劳动人民的思想感情,原创: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体验劳动生活,了解生产实际,增强劳动观念和实践第一的观点,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知识分子与工农群众的结合。
()开展勤工助学,并运用所知识为社会服务。
⒉内容方法
()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农村、城市某一地区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②农村、城市社会主义改革某一方面的成果、经验及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
③农村、城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经验及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
④先进人物、先进事迹;
⑤社会热点问题。社会调查必须进行实地考查,实事采集,经过实事求是的分析研究,撰写出有实际内容、理论水平和参考价值的调查报告。社会调查可根据内容的难易程度,采取个人单独完成和小组集体完成两种方式。
()劳动锻炼。劳动锻炼是指到农村或工矿企业与农民、工人一道从事某项生产活动。劳动锻炼时间—般为至天。在劳动锻炼期间,应与工农群众交朋友,了解他们的思想、感情、愿望、要求,学习他们的好思想、好作风,锻炼自己的意志和毅力,增强自己吃苦耐劳的精神。
劳动锻炼结束后,应请当地有关单位或劳动锻炼单位的有关领导为自己作出鉴定,本人写出劳动锻炼的总结报告。总结内容主要有:下乡、下厂锻炼的基本情况;
生产劳动的切身体验和感受;
主要收获和取得的成效。
()扫盲和科技文化服务。科技文化服务是指到农村、工矿企业向工农群众传授所需的科技文化知识,为工农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和实际问题,把所学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应用到生产实际中去。科技文化服务的主要形式是:“扫盲”补习、知识讲座、科技咨询、技术协作等。科技文化服务活动结束后,应写出此项活动开展情况的总结报告。请服务对象所在单位的有关部门的领导在报告上签字。科技文化服务可与劳动锻炼结合起来进行。
()社会实践采用“主题教育”和“课程教育”两种基本形式。“主题教育”是指按上级要求,围绕某个主题,由学院统一组队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课程教育”是指纳入“两课”教学计划,作为“两课”实践性环节,由“两课”教师按照教学要求安排确定的社会实践活动。
⒊计划安排
()本科生在校期间利用寒暑假安排二次社会实践,每次二周时间。具体时间和内容由社科系在制订教学计划时与院团委、学工处商量确定。
()专科生在校期间利用寒暑假安排一次社会实践,一周时间。具体时间和内容由社科系在制订教学计划时与院团委、学工处商定。
⒋考核办法
()“课程教育”社会实践由社科系授课教师考核。必要时应征求团委、学工处有关同志的意见。
()“主题教育”社会实践由院团委负责考核。
()考核成绩计入“两课”相关课程成绩,占相关“两课”课程成绩的。凡课程理论教学考核成绩与社会实践考核成绩都及格者,原创:该课程评定为及格,其中有一方面不及格者,该课程评为不及格。
(三)关于大学生社会调查报告写作的几项要求和规定
一、调查报告写作的格式
⒈须注明调查的对象、时间、地点,范围和主题,以及调查的主要方法。
⒉须将调查到的事实材料进行归纳、整理,并依据事实材料的分析研究,得出合符逻辑的、具有说服力的结论。
⒊须针对调查得到的事实,提出具有见地的看法或有价值的建议,以期对今后工作提供参考,发挥社会调查报告应有的社会价值。
当然,具体格式可以有写作者的特殊处理,但以上三点内容是不可或缺的。
二、调查报告材料的获取⒈必须亲自调查获取第一手材料,调查报告的材料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在调查报告中,须提供材料的来源,反映材料获取的过程。
⒉调查报告须取得调查对象的证明,并加盖调查对象单位的公章。
三、调查报告交稿的时间和形式
⒈交稿的时间定于下学期开学后的第周星期五下午,过时不候。
⒉以班级为单位,统一收齐后交社会科学系在系资料室等候的相关教师手中。交稿时须清点报告份数,并登记签字。
四、社会调查报告样本(点击放大)
(四)南昌航院大学生社会调查报告参考选题
⒈基层党组织、行政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情况的调查。
⒉“三个代表”在基层的典型调查。
⒊某地村、乡、县、市近十三年来取得的显著成就及其经验的调查。
⒋某地村、乡、县、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思路、新举措的情况调查。
⒌某地县、市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实现跨越式发展情况的调查。
⒍农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走农业产业化道路情况的调查。
⒎党员带领群众奔小康的先进事迹调查。
⒏私营企业主入党,并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调查。
⒐某地乡、镇、县、市私有经济发展及其作用情况的调查。
⒑某地城镇、街道、社区积极推动下岗职工再就业情况的调查。
⒈某地县、市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所取得的成效和经验的调查。
⒉中西部某地区实施大开发取得的成就和存在问题的调查。
⒊某地乡、县、市实施可持续发战略,重视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的情况调查。
⒋某市城市建设的新思路。新功能,新格局的调查。
⒌某工业企业面对加入叭。带来的新挑战、新机遇所采取的对策情况调查。
⒍科教兴乡、兴县、兴市的典型调查。
法学专科社会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大学生社会调查报告
一、 大赛背景
社会实践是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大学生了解社会、了解国情的重要渠道,是提高大学生的知识才能、奉献精神、动手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培养大学生道德品格、社会责任感的重要平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系列重要讲话和党中央、湖北省委有关指示精神,适应大学生全面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提高我省大学生的社会调查水平和成果转化能力,省社会学学会决定自2014年起,面向湖北省内各高校在校大学生开展湖北省社会调查报告大赛。本届大赛由湖北省社会学学会和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共同主办。
二、大赛目的
大学生是国家发展的动力,肩负着强烈的社会责任。现在越来越多的广大青年学生开始利用假期积极走出校门,深入基层、了解社会、服务社会。社会调查报告作为社会实践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大学生将实践和理论相结合,总结、升华实践的成果。通过开展湖北省社会调查报告大赛,我们希望:
1、 鼓励更多大学生进行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关注当下中国社会各方面状况,促进大学生对社会发展现实的深入接触和思考,增强大学生的人文关怀精神和社会责任意识,引导和激励高校学生弘扬时代精神,把握时代脉搏,将所学知识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2、 展示大学生社会实践成果,对他们进行社会实践调查方法上的理论指导和能力提升,培养大学生的实证精神和独立思考能力,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意识;
3、 为来自不同学校不同专业的同学搭建交流学习的平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让各种思想碰撞出璀璨的火花,从而让各个大学生团队彼此得到新的灵感,新的视角,在相互学习中共同进步和提升。
三、参赛对象
湖北省范围内各大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调查报告的撰写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团体调查报告的归属以作品的第一作者所在学校的所在院系为准。
四、大赛宣言
开合睥睨 点星三十六笔 尽书乾坤国事
管窥蠡测 变化七十二般 明察细微秋毫
五、报名方式
1、华中科技大学校内
1)纸质档报名:可将填好的报名表与参赛作品直接交到紫菘七栋120室。
联系人:肖 黎 TEL:13477037304
2)电子档报名(推荐):可以登陆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系网站下载报名表,将填好的报名表与参赛作品以邮件附件的形式发送到 。
3)在路演宣传时,可在现场报名并在之后联系相关负责人提交参赛作品。
2、湖北省其他高校
1)纸质档报名:各高校院系推荐报名,将报名表和参赛作品集中一并交与本校相关院系,并由该院系以学校为单位,严格做好保密,在报名时间结束后统一交由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
2)电子档报名(推荐):可以登陆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系网站下载报名表,将填好的报名表与参赛作品以邮件附件的形式发送到 。
六、比赛进程
比赛分为初审、复审和决赛答辩三个阶段。三个阶段的侧重点稍有不同,在比赛进行中有鲜明的层次感。
1、初审
评审细则:论文规范程度,社会真实反映度,资料丰富程度,学术性及分析的深刻程度。
评审结果:由相关评委评定作品,并将总数的40%入围复审(实际晋级复审作品数目会根据参赛作品的水平动态浮动)。
2、复审
复审采取一文多评取平均的评分模式,作品先分别由几位评委打分,并写下评语和提出一个问题。然后根据几位评委的评分取平均分,按分数排名,用邮件的方式通知前十名入围决赛答辩队伍的负责人评委给予的评语和问题。评委团将由各高校相关院系的专家教授组成。复审最终的成绩占到总成绩比重的50%,作品的评审内容主要为作品创意新颖程度,学术性,整体报告分析的逻辑性,生动性以及社会适用度,评判比例为独创性30%,学术性30%,调查报告逻辑性20%,实用性20%。
为了确保比赛的公开、公平、公正,我们会将入围决赛的参赛队伍和作品名称在媒体上公布。同时开通咨询和答疑的平台,届时将会把具体方式通知给各参赛队的负责人。在此期间,各参赛队可对比赛细节及作品评审提出自己的问题,我们将请相关专业人士对问题进行回复,并将问题及回复公布在比赛主页或微博上。
3、决赛答辩
经过复审晋级决赛答辩的十支队伍,其最终成绩是复审得分与决赛答辩分数相加所得的总得分。答辩分数占总得分数的50%,对社会问题的认知角度和新颖的表现形式会对决赛答辩有较大的影响。
答辩会
与会评委、嘉宾:省社会学学会领导和老师
湖北各高校相关院系的专家教授
湖北各高校参赛代表
答辩会准备:
1、检查设备(微信大屏幕,视频音频设备等)
2、视频展播,包括社会调查大赛比赛历程,各参赛队风采展播(视频为队伍自己提供,每支队伍不超过30秒。不是必须。)
3、校内队伍要在答辩会开始前15分钟到现场签到,外校队伍要求在答辩会开始前30分钟签到,以便做好准备。(参赛队伍的PPT在答辩会前统一发到)
答辩会开始:
1、参赛队伍可以用各种各样的形式表演展示作品成果,每队限时5分钟,超时扣分。在最后三十秒会有声音提示,五分钟结束时会有提示音。扣分以分钟为限,每过一分钟在总分中扣除两分,每隔一分钟会有提示。
2、答辩提问,提问环节时间限制在3分钟以内,分为现场竞争对手提问(一次机会)和嘉宾评委提问。
3、观众提问环节,在所有队伍完成答辩后,观众可以有三次机会对所有队伍进行提问,提问题的观众可以收到一份小礼品。
答辩会评分细则:独创性见解20%,展示内容20%,展示效果20%,现场谈吐20%,表现形式10%,现场气氛10%
注:1、决赛答辩会的表现形式鼓励多样,但是要求有学术意义,不可过于娱乐化。
2、本次活动拟将比赛的优秀作品刻录成光盘,并推荐优秀的作品在全国相关期刊上公开发表,扩大实践成果的社会影响。
我们在这里郑重承诺:我们一定严守比赛规则,保证评审的公平性!
七、奖项及奖品设置
一等奖 一名 证书+奖金1500元
二等奖 两名 证书+奖金800元
三等奖 三名 证书+奖金500元
优秀奖 四名 证书+精美礼品
八、注意事项
1、高度重视,把握导向。要结合大赛的新改革、新要求,在继承和发展原有的飞航杯社会调查报告大赛暨武汉邀请赛举办多年来形成的有效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做好建设工作;
2、广泛动员,密切配合。大赛内容多、任务重、要求高。要广泛动员,认真选拔,既要保证参赛项目质量,也要扩大和提升大赛的参与面、受益面、影响力,努力为实现大赛的目标发挥积极作用、提供有力保障。
3、参赛作品必须是原创,不可抄袭,且必须是2013、2014年内所做的调查,未参加过往届的社会调查报告大赛。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比赛资格,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4、作品必须是真实的从社会中调查而来的,要有学术意义,具有一定的社会反映力。
5、作品上交纸质档或电子档均可,纸质档要求是打印页,并请预留电子档,作品上交不予返还。同时,我们郑重做出承诺一定做好参赛作品的保密工作,无论是赛前、赛事进行过程中、还是赛后。
6、报名时间结束后,我们会联系每一位参赛选手和参赛队伍与之签署知识产权保证书,保证参赛选手或队伍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7、作品上交准时,逾期不候。电子档参赛作品统一用WinRAR软件压缩后提交。
九、活动创新点展示和效果评估方案
社会调查报告大赛在积累了以往十四届的经验基础上进行了大胆的创新,为了检验创意点效果,同时也为了进一步增强大赛的影响力,故制定创新点+反馈的方案进行效果评估。
1、以往十四届社会调查报告大赛以华中科技大学的科技节为依托,是一个在校团委的支持下面向武汉市高校在校本科生的比赛活动,今年的社会调查报告大赛将由湖北省社会学学会和社会学系分团委学生会主办、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分团委学生会承办,是一个面向湖北省所有高校学生的大型比赛活动,本次大赛空前扩大了比赛规模,提高了大赛的规格,让大赛更具有广泛性和影响力。
2、让湖北省各大高校统为一体融合成一个大平台举办社会调查报告大赛。反馈方式:采集外校进行社会调查报告大赛宣传的照片,并对外校参与社会调查大赛宣传、比赛和评判的学生和教授进行采访,将文字资料和图片整理成册。并将这本小册子向各个学校、各个参赛队发放。
3、在创新方面,社会调查报告大赛为创新的施展提供平台;创业的各方面是需要社会调查作为支撑的(如:创业前的市场分析调查),社会调查能够为创业提供一个支撑点。本次大赛能够体现社会科学知识与其他学科的交融,能为创新提供新的思路,开阔新的想法。
4、用新颖的宣传方式并结合活动形式在路演当天进行宣传。反馈方式:采集活动当天即时场景的图片和视频,并在路演结束后统计宣传效果的广度。
5、比赛阶段有梯度的评分方式。反馈方式:了解不同比赛阶段评委对于评分细则更改的感受,尝试着分析梯度的合理性。并向相关专业人员请教有关比赛方式的问题,进一步使评分方式更有科学性。
6、为维护参赛者的合法权益及参赛作品的保密性,创新性加入了产权保证书。
十、时间安排表
活动阶段
活动时间
报名
11
月1日
11月
22
日
初审
11
月
23
日
12
月3日
复审
12
月5日
12月12日
决赛答辩
12月20日
晚
19:
华中科技大学大学生活动中心
513
后期展示
12月25日
1月5日
十一、 附录
附录一:
社会调查报告大赛报名表
学校
院系
个
人
作品名称
姓 名
联系方式
邮 箱
团
体
作品名称
第一作者姓名
团体成员姓名
法学专科社会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一、顶岗实习领导小组
实习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系领导、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指导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共同组成。
组长:
副组长:
二、顶岗实习目的
顶岗实习是落实党和国家高职教育政策、是实施“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是提高我院人才培养水平和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举措,也是培养学生职业素养和提高职业能力的重要环节。毕业实习作为实践教学环节的主要组成部分,通过毕业顶岗实习的实操训练,使学生熟练地掌握公共技能和专业技能,进一步提高专业素质,强化岗位能力,为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通过顶岗实习,使学生了解社会、接触实际、巩固专业理论知识、提高实际操作技能,达到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目的;
培养学生综合择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培养学生调查研究能力,为撰写毕业论文打好基础。
通过顶岗实习,培养学生热爱劳动、不怕苦、不怕累的工作作风;
培养、锻炼学生交流、沟通能力和团队精神,实现学生由学校向社会的转变。同时可以检验教学效果,为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积累经验。
三、顶岗实习内容
实习内容要与实习岗位相结合,以财务会计、成本会计为主,对会计专业的基本技术进行全方位的操作实习。主要包括:
1、了解企业(或单位)的经营性质和特点,了解企业(或单位)生产技术的特点和生产工艺流程及其对会计核算的影响,了解财务会计岗位的设置。
2、熟练掌握各种会计方法及程序操作的基本技术。其中包括建账方法、填制与审核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编制科目汇总表的方法与程序、登记现金的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登记各种明细账和总分类账的方法与程序。掌握结账、对账、编制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基本技术。
3、熟练掌握各种成本会计核算方法和程序操作的基本技术,其中包括产品成本的构成要素核算、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与再产品之间的分配、产品成本计算的各种方法、产品成本核算的账务处理程序等。
4、了解企业(单位)纳税的种类,纳税的计算及与纳税部门的联系情况等,务处理程序,掌握常见税种的业务处理程序、计算、核算与交纳的方法。
5、熟悉财务软件,掌握会计电算化操作业务。
会计学生顶岗实习计划篇二一、实习目的
职高会计专业是为中、小企业培养财务会计工作一线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本次实习作为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之一,力求突出专业特点,通过实习一是使学生进一步了解社会,增强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
二是使学生专业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加深对财务会计理论知识的理解,培养学生解决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实际问题能力;
三是为推进会计专业的教学改革,探索教学改革的新模式、新方法。
二、实习内容
为了达到本次实习的目的,特将本次实习内容概括如下,供广大同学在实习中参考:
1、调查了解实习单位概况。如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和工艺流程;
企业组织机构设置;
企业经济效益、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等。
2、调查了解实习单位会计核算流程。如所设置、使用的会计科目;
账簿种类;
会计核算形式;
主要会计报表的种类(包括内部报表)、编制方法及应用等。
3、调查了解实习单位成本管理情况。如开展全面成本管理的现状;
制造费用发生的内容、部门及其分配;
期间费用的种类及年度发生额。成本预测、决策的内容及方法;
成本费用计划的编制、成本费用的控制内容和方法、降低产品成本的主要途径等。
4、调查了解实习单位税收筹划情况。如企业三种流转税、所得税及印花税等的征纳与管理,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具体运用等。
5、调查了解实习单位会计制度的设计情况。如会计机构设计、会计科目账户设计、工资、材料等核算制度设计等。
6、调查了解实习单位内部审计开展情况。
三、实习时间
本次实习时间为第三学年第二学期。
四、实习方式
根据会计专业特点,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本次实习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指导教师将对实习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指导。
五、实习要求
(一)实习期间,应每日记录实习日记,实习结束后提交实习报告。
(二)虚心向企业财会人员请教,尊重实习单位领导和同事。
(三)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己实习单位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地点,不准无故矿工,迟到早退,不准寻衅闹—事,打架斗殴,若有违纪行为,按学校规定严肃处理。
(四)实习期间,应讲究文明礼貌,爱护公物,与实习单位搞好团结。
(五)实习期间,务必与各指导教师及辅导员保持及时沟通和联系,在确定实习单位后要及时告知指导教师及辅导员。
六、实习成绩考核
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会同实习单位反馈意见及学生实习调查报告完成情况,对学生进行成绩评定。评定成绩实行优、良、及格和不及格四级。
实习考核分两部分进行:
(一)实习小结和实习表现考核。
要求学生每日记载实习情况,包括实习内容、实习体会等,并进行阶段性实习小结,实习结束后请所在实习单位的主管领导对实习期间的实际表现进行鉴定,由主管部门签章。
(二)实习调查报告的考核。
实习调查报告必须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其形式可以是专题调查报告、专题分析报告或论文。
七、实习调查报告的写作要求
(一)选题要求
1、选题必须符合所学专业方向,题目不宜过大,以能够集中阐述本专业某个经济现象为原则,报告题目字数限20字内,题目自选。实习调查报告主要培养学生对经济生活中具体某个与你专业有关的经济现象的观察、辨别和思考的能力。
2、运用所学过的某一方面专业理论,对某种经济现象进行分析、阐述。要求学生在运用某一理论的同时,写明理论渊源,决不可以断章取义,管中窥豹。
3、实习调查报告的结构合理,论点鲜明,语言表述准确,语句通顺。
4、实习调查报告字数要求不少于3000字。报告内容应包括调查对象一般情况、调查内容、调查结果、调查体会等内容,一般应该有以下几部分:
(1)标题:可以是公文式标题,即《关于……的实践报告》;
也可以是观点式标题,例如《小会计大理财》。
(2)前言:写出实习实践活动的参加者、主题、时间、地点。然后可用“现将此次实习活动的有关情况报告”从而过渡到正文。
(3)正文:写出自己想要报告的内容,例如:调查对象一般情况、调查内容、调查结果、调查体会活动内容、经验体会、理性思考、问题和建议。作为学生应该着重写自己的认识,特别要写出自己的体会,思考后的理性认识,对组织实习活动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