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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诚信度调查报告【五篇】

时间:2023-06-27 18:10:06 来源:晨阳文秘网

大学生诚信度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关键词职业院校诚信调查中图分类号:G711文献标识码:AVocationalCollegeStudentsIntegritySurveyResearchSHIXiang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诚信度调查报告【五篇】,供大家参考。

大学生诚信度调查报告【五篇】

大学生诚信度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 职业院校 诚信 调查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A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 Integrity Survey Research

SHI Xiangyang, CHENG Ping, GENG Hongzhu, LIU Li, ZHANG Ya

(Chuzhou City Vocational College, Chuzhou, Anhui 239000)

Abstract Honesty Education is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of education; moral educa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school work. The author of the integrity status of the student part of Chuzhou City Vocational College conducted a survey, based on the findings of the analysis put forward proposals to improve vocational college integrity education ways and methods.

Key words vocational college; integrity; survey

诚信是一切道德的根本,是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国共产党十报告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公民个人层面看表述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因此,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诚信教育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生是国家的未来,是未来社会的建设者。诚信教育必然成为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对普通本科院校学生的诚信状况研究较多,①②③④⑤而对职业院校学生的此类研究较少。⑥为了了解滁州市职业院校学生诚信现状,为改进学校德育工作提供依据,本课题组对滁州市部分职业院校学生进行了调研,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本次调查对象为滁州市三所职业院校学生,调查方法为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500份,回收1390份,回收率93%,其中有效问卷1102份,有效率79%;有效问卷所涉及的学生中,男生258人,占24.3%,女生834人,占75.7%;问卷涉及不同职教类别的学生,其中中职390人,占35.4%,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422人,占38.3%,高中起点三年制高职290人,占26.3%;问卷覆盖各个年级,涉及文科、理工科、农科、医科、艺术类等五大专业学生。通过对样本的分析,可以了解滁州市职业院校学生的诚信状况。

2 调查结果

2.1 职校学生对诚信价值及社会和个人诚信状况的认知

91.4%的学生认为诚信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非常重要,7.0%认为一般重要,1.6%%认为无足轻重。4.9%的学生认为社会上目前的诚信状况很好,58.7%认为一般,31.2%认为较差,5.2%认为很差。13.4%的学生认为周围同学的诚信状况很好,75.1%认为一般,9.5%认为较差,1.9&认为很差。40.6%的学生认为自己的诚信状况很好,56.4%认为一般,2.8%认为较差,0.2%认为很差。认为周围的人对自己的诚信状况评价为很好、一般、差、很差的学生分别占30.9%、64.4%、3.8%、0.9%。

2.2 职校学生诚信现状

2.2.1 学习、求职方面诚信状况

19.1%的学生经常抄袭他人作业,71.9%的学生有时抄袭他人作业,9.0%的学生从来不抄袭他人作业。6.6%的学生在学习生涯中经常有考试作弊行为,67.9%的学生有时作弊,25.5%的学生从不作弊。25.4%的学生对考试作弊现象非常反感,希望严肃处理,45.8%的学生认为可以理解,但自己不会那么做,14.1%的学生认为有机会可以试试。73.5%的学生认为学生作弊的动机主要是为了考试不挂科,13.4%认为是为了考高分获取奖学金或其他利益,7.7%认为是别人作弊自己不作弊吃亏,2.6%认为主要是学校管理松不易发现。77.9%的学生认为毕业择业作简历时会尽量把自己写得非常好但一定要事出有据,9.3%的学生认为为了找到好工作可以适当夸张一点,12.8%的学生认为为了找到好工作可以对招聘单位投其所好,是真是假没有那么重要。

2.2.2 经济诚信状况

75.0%的学生认为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特困生补助时会对家境情况如实填写,21.1%认为会基本上照实说,稍微有点隐瞒,3.9%认为会夸大经济困难的程度,必要时出具假的家庭证明。

82.9%的学生认为如果在就读期间申请了助学贷款,毕业后会节约生活开支按期还清贷款,2.1%认为如果没有强制归还措施会能拖就拖,3.2%认为不打算还,11.8%会视经济收入情况而定。

2.2.3 恋爱诚信情况

83.4%的学生认为假如和恋人感情稳定,而最近有另一个自己也喜欢的恋人追求自己,将会理智拒绝对方,告诉对方自己已经有了相爱的人,8.0%认为会和恋人谈爱情,和对方谈友情,举棋不定,8.6%会选择两个都交往,比较后再重新选择。

84.8%的学生认为假设因为家庭条件悬殊自己一直不敢向心仪的人表白却收到对方表达爱意时,会坦诚告知对方自己的家庭状况,5.4%认为没必要告诉,只求曾经拥有,9.9%会选择暂时不告诉对方真实情况,待感情稳定后再择机告之。

2.2.4 生活诚信状况

21.1%的学生在网络上与素不相识的网友聊天时一般说真话,57.4%的学生有时会说假话,21.6%的学生一般会说假话。72.1%的学生认为如果在买东西时,店员多找了钱给自己时会立刻还给对方,5.4%认为反正不是自己的错不拿白不拿,22.4%会视情况而定。

2.3 职校学生对诚信教育状况的认识

50.0%的学生认为诚信品质的养成主要来源于父母的影响,13.0%认为主要来源于身边朋友的影响,7.3%认为主要来源于老师的教育,23.6%认为主要来源于社会的影响,6.2%的学生选择其它。69.8%的学生认为开展诚信建设的有效途径是家长从小加强对孩子的诚信教育,12.4%认为是学校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教育活动,7.6%认为是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5.6%认为是建立失信的有效惩罚措施。2.9%认为是加强舆论监督,1.6%认为是其它方式。13.3%的学生认为学生失信的主要原因是失信能获利,8.9%认为是惩罚力度不够,58.5%认为是社会失信泛滥,16.2%认为是教育没跟上。10.5%的学生认为当前各级学校的诚信教育措施效果很好,54.5%认为效果一般,20.7%认为效果甚微,14.2%认为是形式主义,无效。

3 讨论与建议

调查结果显示90%以上的职校学生非常认同诚信的社会价值,说明绝大部分学生的价值观还是积极的,但是诚信行为显然低于认识水平,反映了从道德认知到道德行为之间的差距;学生普遍认为自身的诚信度高于他人的诚信度,自己周围同学的诚信度高于社会诚信度,这可能与学校生活还比较单纯,学生对身边人群的诚信度还比较满意,而媒体对社会失信现象的报道使学生觉得社会整体的诚信水平比较糟糕。

从学生学习方面的诚信现状来看,职校学生学习方面的诚信度非常令人担忧。抄袭作业和考试作弊成为普遍现象,且60%学生认为考试作弊可以理解,70%的学生认为考试作弊的动机是为了不挂科。由此可见职业院校的学业成绩评定方法及亟待改革,考试过程管理亟须加强。进入职业院校的学生大多数不适应传统的应试教育,如果继续沿用传统的书面考试的评价方法,大部分学生会因担心考试挂科而使用作弊手段,如果监考纪律又不严格,考试不但没有达到检验及促进教学的目的,反而助长了学生不劳而获的投机心理,对学生诚信品德的养成起到反面作用。

调查结果表明职校学生的求职、经济、恋爱及生活方面的诚信状况相对较好,这可能与被调查学生都处于在校学习阶段,尚未真正开始进入求职实践,而申请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只是部分学生的需求,恋爱及生活中的事件也多为假定的情境有关。当需要诚信的情境尚处于假设阶段时,人们的选择更倾向于社会赞许的倾向,因此学生多数会做诚信的选择。

从学生对诚信品质的养成及诚信教育途径的认识来看,大部分学生认为家庭教育、父母的影响是诚信品质养成的最重要的影响因素,而社会失信泛滥是导致学生失信的主要原因。而对当前学校的诚信教育措施效果的评价中仅10%的学生认为效果很好,近35%的学生认为效果甚微甚至无效。此结果提示:学生诚信品德的培养需要家庭、学校及社会的共同努力;当前各级学校的诚信教育方法和途径亟待改进,单纯的思想政治理论说教难以奏效,学校应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教育活动,将诚信教育贯穿于学校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尤其是教师自身的垂范作用是教育获得成功的前提条件。

注释

① 吴卓珈,李中,胡丹鸯.大学生诚信观现状及问题调查[J].教育与职业,2013(16).

② 刘静.大学生诚信现状调查及教育对策[J].高等建筑教育,2011(5).

③ 蔡秀磊,周顺.大学生诚信现状调查与诚信教育研究[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5).

④ 邹绍清,董娅,刘维.当代大学生政治诚信状况调查与对策思考[J].思想教育研究,2010(4).

大学生诚信度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有关大学生的调研报告一:

一、诚信对于大学生有着重要的意义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诚信是每个人立足社会不可或缺的无形资本。恪守诚信是每个大学生每个人应当有的生存和发展理念之一。诚信的人必将受到人们的信赖和尊重,从而享有做人的尊严和发展事业服务社会的机遇。每一个大学生在步入社会之前,都应该认真地分析评价一下自己的价值观和人生理念,把诚信这两

个字刻进我们心灵的深处,用一生的言行去实践它。只有当我们对于诚信的修养提高了,我们的人生才有可能走上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才能更好地抓住每一个宝贵的人生际遇,让自己真正成为社会的栋梁之材。

二、大学生的诚信缺失问题表现

信的基本内涵,包括“诚”和“信”两个方面。《周易》有“君子进德修业,忠信,所以进德也;修辞立其诚,所以居业也。”孔子曾说:“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见《论语·颜渊》)。古人关于“诚信”的上述代表性观点,在今天仍具有现实意义和借鉴价值。当前大学生的诚信状况如何呢?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行长曾痛心疾首地说:“从1999年起至今我们一共为我国的大学生提供了695万的国家助学贷款,然而至今年为止,拖欠贷款的比例还一直徘徊在20%—40%之间。我们是怀着一颗炽热的心送出我们的帮助的,但收获的结果却令人心寒。”因贷款按期归还违约率太高,国家助学贷款曾一度暂停,到才重新启动,并新增了大学生毕业两年后必须开始还款的要求,也就成为助学贷款还款的首个高峰年。央行征信管理局的一分调查调查显示,在个人征信系统建立之前,大学生毕业后不能按时归还助学贷款的比例较高,某些地方违约率达30%。我想,除了部分大学生毕业后暂时没有找到工作,无能力偿还外,更深层次更本质的原因可能是:大学生诚信的“危机”。与此同时,目前社会上、假证书、假学术之风也刮及高雅校园,难怪莘莘学子为之躁动不安,急功近利,一些学生不守诺言、作风虚浮、毕业违约等不良现象有所抬头,“诚实守信”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被抛于九霄云外,这样培养出来的“建设者”、“接班人”要么是营养不良,要么是底气不足,总之是“跛脚”的。此外,大学生就业的诚信问题尤为严重:

1、推荐时虚报材料。部分毕业生为了能在众多应聘者中用人单位的注意和重视,使出浑身解数使自己的材料精彩夺目、完美无缺以至言过其实。如伪造课程成绩、英语、计算机、普通话等级考试证书;虚构在学校期间的任职情况,编造社会实践经历;采取“偷梁换柱”的方法摇身一变,变成“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面试中自我拔高

部分毕业生在面试中面对招聘主管人员的提问时,对自己各方面素质和能力夸夸其谈,结果到了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发现其十分普通平淡。再如一些毕业生再接到面试通知时害怕自己不能通过而叫其他人代替面试。

3、部分大学生随意毁约

现在学校一般要求应届毕业生在三四月份就要找好签约单位,以便把毕业生的各种关系转到新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毕业生会先找一个可以签约的单位签约以求得缓冲,一旦有更好的单位接收,他们就马上跳槽。毕业生这种边签约边毁约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

三、关于解决问题的建议

大学生是社会高素质人才,将担当社会重任。而面对另人担忧的大学生诚信问题,解决大学生诚信问题迫不及待。

1、通过法制强制规定。

立法建制是关键,应抓紧进行信用立法和信用制度建设,尽快把我国建设成为信用社会。政府要着手制定、完善和贯彻执行能充分体现诚实信用体系的法律法规,用以规范政府、企业、个人的行为,以法律形式约束社会的各种行为。在现行的法律中,都应有明确的、要求主体诚实信用的具体条款。对违法者的处置,也要有明确的定性、定量的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征信管理处有关人士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已将大学生助学贷款情况纳入了个人信用体系中。某位大学生一旦有违约行为,即会被记录在案,在今后的房贷、车贷、留学、创业,甚至就业中都会受到限制。

2、学校诚信教育

开展诚信教育,切实提高大学生诚信素质。对大学生进行诚信教育要求高目标,但要从低起点,从基本行为抓起。要培养大学生的事业心、责任感,平等竞争的意识,独立自主人格和对规则的虔诚态度,让他们在日常的同学交往中、在学习和考试过程中做到言行一致、拒绝作弊、诚实守信,并逐渐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学校树立以诚信为本的观念,进一步加强管理,杜绝种种不诚信现象的发生。对学生的诚信教育不能仅仅停留于口号,停留于课堂灌输,停留于形式,而应从学校管理、教师形象上做起,以学校的诚信、教师的诚信来影响学生,教育学生。

调查中反映出种种诚信缺失问题,让我们担心,大学生是国家未来各个领域的骨干,如果大学生诚信缺失了,我们还怎么谈社会的道德建设呢?国家还能有什么发展呢?诚信对创业如此重要,我会让它伴我永远!

有关大学生的调研报告二:

一、调查目的

大学生是新新人类,对新鲜事物比较好奇,为了揭开网购的真实面目,让更多的人了解网购,对在校大学生进行此次调查。

二、调查对象及方法

1、调查对象: 山东师范大学长清校区(由于调查的困难性,选取了本学院及其他学院部分人员进行调查)

2、资料收集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方法调查。向所取得的样本中的个体发放《大学生网上购物问卷调查》了解学生关于上网购物基本情形和情况。

3、调查方法:对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的全部学生(限于三年级以下)进行分层,分成大一,大二两层,在总体中抽取容量为60的样本,在每层中进行系统抽样,根据每层样本量占总体的比重,在两层中分别抽取容量为38,、22的样本。随机选定某一学号后,间隔10进行抽样,得到样本。

三、调查的内容

四、调查结果分析

1、通过对样本中网购人数的调查,得到以下数据:大一学生样本中有26人进行网购,在该层中的比例为70%;大二的有11人,占该层的50%。

以95%的把握推断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中网购人数比例范围为50%~70%

2、在没有在网上购物的同学中,有近30%的同学认为网购不安全,而在有过网购行为的同学中有80%的同学觉得网购值得信任。另外,在前者中有60%的人表示以后会尝试网上购物。

3、在网购人群中,因为节约费用而选择网购的占网购人数的62%,还有一部分同学是出于好奇和寻找新奇商品而选择网购。在众多的购物网站中,消费者该如何选择呢?有48.5%的网购者会把网站商品是否齐全作为他们选择购物网站的主要标准。其中,淘宝网名列前茅,约有80%的同学选择在淘宝购物。

4、大家都在网上买些什么呢?经调查,化妆品位居榜首,占到总消费的36%,其次是服装30%,数码产品占了20%,在网上买书也是个不错的选择,占到总数的17%。相比之下,由于食品的特殊性(保鲜等问题),却几乎无人在网上购买食品。

5、本次调查中,还对同学们的网购消费水平进行了调查,在有网购经历的同学中,有32%的同学每季网购一次,每月一次和每月一次以上的同学分别占总体的33.5%和22%。还有4.7%的网购达人平均每周一次。每次购物的平均交易金额在100以下和100~500之间的人数都占总数的82.8%,其他金额范围分布较少。

6、在网购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其中主要困难是商品描述不清楚,达到45%,其次是商品数目繁多和网站太多,网上市场太杂乱(21%),网购市场有待进一步提高。

五、调查结果总结

大学生诚信度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高校和科研机构作为科研活动的主要场所,在治理科研不端中担负着主体责任。德国在经历了第一次科研不端浪潮,即赫尔曼-布拉赫事件(1997)之后,德国研究联合会、高校校长联席会等组织陆续制定了科研诚信行为准则和科研不端治理文件,并要求高校和科研机构履行主体义务。以马普学会为代表的各学会行动较为迅速,各高校则进展参差不齐。2011年以前国防部长古滕贝格为起点,前教育部长沙万、欧洲议会副会长梅林等一批高级政客,被披露博士论文抄袭事件后,引发德国第二次科研不端浪潮。在这次浪潮之后,德国高校也普遍意识到自身在科研诚信制度建设方面的相对滞后是导致科研不端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杜塞尔多夫大学身陷其中,因而极为重视科研诚信建设,于2014年修订了原有的《确保良好的科学实践准则条例》,并着重加大了执行力度,迄今为止已建立起一个较为完善的科研诚信制度体系:颁布确保良好的科学实践行为准则;
制定调查与处理科研不端程序;
设立科研诚信调查办(专员)和良好的科学实践中心,开通电子咨询和举报系统;
开设科研诚信教育课程;
制定研究数据保存规范、建立电子保存系统;
规范科研团队的建构和成果发表。

杜塞尔多夫大学,即杜塞尔多夫海因里希.海涅大学,是德国的一所非常年轻的综合性大学。该校1966年成立,由一所医学院发展而来,医学和日耳曼学现在仍是其优势学科,注册学生2万多人。无论从其地位还是从其历史来讲,杜塞尔多夫大学都只是德国的一所普通大学。2011年12月德国一家专门揭发科研不端事件的网站“猎手”,披露时任德国教育部长沙万的博士论文存在着严重地抄袭现象,并要求沙万获取博士论文的学校杜塞尔多夫大学博士委员会对论文进行调查。此消息一经披露就引起了《明镜》日报的关注。2012年5月杜塞尔多夫大学利用软件进行网上,结果认为存在抄袭嫌疑。随后沙万取得博士论文所在的哲学系主任首先对被举报论文进行了审查。6月27日,系主任委托博士学位委员会主席(前系主任)主持调查,9月27日调查委员会就预审形成决议:被调查部分论文的基本框架和有实质性学术贡献的部分存在着严重的故意欺骗。12月博士学位委员会建议系委员会开启正式调查,2013年1月22日,哲学系委员会以14票赞成、1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决议:在12月底公布博士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取消沙万的博士头衔。沙万对此决定表示反对。在《时代》杂志的一次采访中,沙万承认自己有两处引用属同一来源没有注明,还有一处根本没有注明来源,自己的论文只是存在疏忽的错误,并无故意抄袭或欺骗。2月5日,哲学系委员会就调查结论再次进行投票,以13票赞成、2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调查结论:论文中大量引用没有标注,就整体而言,论文存在系统地、故意地抄袭企图,沙万的反对无效,取消博士学位及以后的所有学位头衔。2月9日总理默克尔发言,表示很痛心沙万辞去部长职务。沙万解释说,201808自己的论文既没有抄袭也没有欺骗,为避免因自己的职务对调查造成压力故辞去部长职务。随后沙万提起上诉,2月20日,杜塞尔多夫法院审理沙万的上诉,杜塞尔多夫大学通知沙万可以选择公布书面证据,但沙万拒绝了。3月,杜塞尔多夫法院审理沙万的另一起论文抄袭举报,法院认为,沙万在2008年发表的论文《追问上帝与人》中引用了神学家皮特.沃特(PeterWalter)的文章没有注明来源。2014年3月20日杜塞尔多夫法院驳回沙万的上诉,认为杜塞尔多夫哲学系委员会的决议无误。2014年4月10日法院通知沙万“不准申请上诉”。2014年6月,杜塞多夫大学在学年总结报告中,哲学系主任布利克曼(A.B.Bleekmann)表示,对沙万的调查进行了有利于沙万的调查,在被邀请的调查人员中没有持反对立场的人,调查组充分尊重了公众意见,并征询了大学校长联席会、马普学会、德国科学机构联盟的意见与建议。德国科学机构联盟对大学调查人员的诚实与严肃性进行了查问,并审查了大学的责任。

对前教育部长沙万的博士论文抄袭事件的调查处理过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在此次调查事件过程中杜塞尔多夫大学在政策的执行层面存在漏洞:未设立专门的科研诚信办(专员),没有专门的科研不端调查机构(通常有相对固定的队伍),也没有专门的科研不端决策机构(通常由校领导负责)。因此事件发生后,该大学哲学系不得不临时组织系学位委员会进行预审,后又组织系委员会进行正式审查。调查组织不规范,决策不具有权威性,这也是该调查组织需进行二次投票和后来移交法院的内在原因(打破了德国科学界主张的“科学自治”的理念)。此外,从《确保良好的科学实践准则条例》的内容来看,修订前的《条例》缺乏学术资格论文的质量保障条例。基于对沙万事件的事后反思与来自德国科学机构联盟的建议,该大学修订了原有的《确保良好的科学实践准则条例》(2014),完善了科研诚信制度体系。文章以杜塞尔多夫大学为研究对象,对德国高校科研诚信制度建设状况进行探讨,一是因为它是第二次科研不端浪潮的中心人物德国教育部长沙万攻读博士学位的学校,二是因为它很普通反而更能说明德国大学科研诚信制度建设的普遍状态。希望本研究对我国高校的科研诚信制度建设能够提供些许启示。

2杜塞尔多夫大学科研诚信建设措施

2.1颁布科研诚信行为准则

杜塞尔多夫大学非常重视科研道德规范在治理科研不端行为方面的重要作用,在2002年就颁布了第一个科研诚信规范,2014年又参照德国研究联合会、高校校长联席会、普通院校联合会、院校联合会、德国高校联盟、马普学会、北威斯特法仑州的教育法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即《确保良好的科学实践准则条例》。该条例包含了5个方面的内容:良好的科学实践准则、科研不端的定义、科研诚信调查员(办)与调查委员会的任务和构成、质疑科研不端的程序、科研不端委员会的调查程序。《条例》中关于科研诚信行为准则部分有两个特点。(1)涵盖内容全面、表述简洁,规定清晰。行文仅用9页,而其内容可以说囊括科研诚信规则的所有方面:总则;
预防和避免科研不端;
科学后备军与科学、科技人员的教育;
学术资格论文产生的准则;
确保博士质量的准则;
确保大学执教教师资格质量的准则;
工作团队的构成;科学出版物的著作权;
基本数据保存与存档义务。但具体规定却很清晰,易于操作,如对“科学后备军与科学、科技人员的教育”要求如下:①对大学生从大学学习生活开始就要传授科学活动规范与良好的科学实践活动准则;
②对科学、科技人员的教育采取讨论班的形式教授科学活动规范与良好的科学实践活动准则。(2)特别强调学术资格论文的质量保障。德国科研不端治理的第二次浪潮是由时任德国国防部长古藤贝格、时任德国教育部长沙万和时任欧洲议会副议长梅林的博士论文抄袭事件引发的。事件发生后,德国政府、科研资助机构、科研机构、各大学会和学术团体都纷纷高度重视这些事件,有关机构立即展开了调查,并深入讨论和反思这些事件发生的原因。讨论结果普遍认为,德国科学文化传统与科学活动管理中存在着的漏洞是造成这些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德国比世界其他国家都更重视博士身份,使得德国人不论是科学家还是政客都以取得博士学位为荣;
另一方面,德国博士指导过程与论文答辩程序存在漏洞。杜塞尔多夫大学作为科研不端事件涉事人员所在单位理当高度重视事件发生原因的探讨,以及规避事件发生的制度措施的探索。在做了广泛的调查和分析后,该大学在重新修订的良好的科研实践行为准则中,补充了学术资格论文的质量保障条例:9条中有3条是针对这一内容的,即4、5、6条。第4条是确保学术资格论文的质量总条例;
第5条是确保博士资格论文质量条例;
第6条是确保大学教师执教资格论文质量条例。

2.2制定调查及处理科研不端程序

《条例》同时对科研不端的定义、质疑以及调查科研不端的程序做了明确规定。(1)科研不端的定义。《条例》对科研不端的定义与德国研究联合会2011年修订后的《应对科研不端的程序》定义形式虽有差异,但内容实质基本相同,包括虚假陈述、知识产权侵害与共同责任。不同之处在于增加了对科研诚信调查员与工作团队领导或导师的责任,即:①科研诚信调查员如果自己草率地处理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质疑,特别是收取不正确的不利于更好的知识的质疑被认为是科研不端行为;
②工作团队领导或导师严重疏忽监管责任被认为是科研不端行为。(2)调查及处理科研不端程序。德国科学界的调查科研不端程序通常分为预审和正式审查。杜塞尔多夫大学的调查科研不端程序也包括预审和正审两步,但在此之前还有一个立案环节。①立案:举报人向科研诚信办(员)举报可疑的科研不端行为,科研诚信办在收到举报后先行对质疑进行分析和取证,对举报的具体内容、重要性及其可能的动机进行排查。如果认定质疑不成立则不予以立案,如果认为质疑成立,则向校长提议或直接向调查机构提议开启调查程序。②预审:调查机构在收到校长或科研诚信办(员)的指令后,即开启预审程序。预审通常是由科研不端调查委员会的执行委员会实施的。执行委员会通常由调查委员会的主席和2名调查委员会成员(该校5个院系推荐的,每个院系1名教授,然后从这5个推荐名单中选出的)构成;
调查委员会的主席是从调查委员会的成员中推选出来的,负责召集会议、主持调查直至最后形成决议。预审期限通常为6周(假期为10周),在预审期限内调查小组听取被举报人的证词,并对事实真相按照规定进行调查研究,考虑到被举报人的罪证和可能减轻罪责的情况,据此做出终止调查还是进入正式审查的决定。如果举报人不同意终止审查的预审结果,可以在4周内(假期为6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查委员会提出异议。调查委员会主席须再次听取被举报人证词,然后对举报人的异议进行解释,并做出决定。决定结果要告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③正式审查:正式审查是由科研不端调查委员会实施的。调查委员会成员通常有7名或9名。其中2名是由该校5个院系推荐的(每个院系1名教授,然后从这5个推荐名单中选出的);
还有2名是由校评议会推荐的评议代表,另外3名即执行委员会成员,有时还会引入2名顾问(通常是不端行为学科领域的资深专家或有处理科研不端程序经验的人)。科研诚信员不能成为正式审查小组的委员,但是可以作为顾问发表意见。正式调查开启后,调查委员会主席通知被举报人,并告知校长。调查委员会主席主持正式调查,以非公开会议的形式商讨,自由地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否构成科研不端事实。为了实现上述目的,可以在事实或法律所允许的情况下,向被举报人取证,听取被举报人(团队或被举报机构)意见,被举报人可以委托律师。如果调查委员会不能证实被调查事件构成科研不端行为,则终止调查程序,并告知校长,由校长公布终止调查决定,并由调查委员会主席出具文字解释,为无科研不端行为人解除负担;
如果证实被调查事件构成科研不端行为,则应向校长书面陈述调查结果,并对后面的处理提供建议,由校长宣布处理决定。校长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建议,决定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对所有直接和间接的不端事件涉事人员进行惩处。惩处措施包括:取消学术资格、按照劳动法服务法、民法公共法或刑法轻罪法制裁。

2.3设立科研诚信办(员),开通电子咨询和举报系统

德国高校的科研诚信办通常是根据德国研究联合会的要求成立的一个独立的科研诚信咨询和调查机构,机构成员通常只有1-3人,负责对本校成员就科研不端行为提供咨询、解释、教育,并接受该校的不端行为举报。杜塞尔多夫大学的科研诚信办有2名成员,这2名成员是从5个院系推荐的5名人员中推选的,任期3年,可以连任。科研诚信员的姓名和通讯地址都在该机构网站和科研诚信教育网站予以公布。该办现任负责人是校务长办公室校理事会办事处成员,此外还有一位专职人员。该办除了对本校成员就科研不端行为提供咨询、解释、教育,并接受该校的不端行为举报外,还要负责不端事件的立案,并与其他咨询处合作。该校还开通了电子咨询和举报系统,负责接受对科研不端事件的咨询和举报。该系统只对校内成员开放,在校内可以自由登录,在校外要经过申请通过密码登陆。该系统由该校良好的科研实践中心负责,该中心是海涅研究中心(与院系平行的机构)的一个下属机构。良好的科研实践中心还负责该校的科研诚信规章制定、信息、协调全校科研诚信教育等。

2.4开设科研诚信教育课程

为了预防科研不端,杜塞尔多夫大学根据不同人群、不同院系的不同特点开设了多种科研诚信教育课程。从授课形式上来讲,主要分为两大类5个模块。第一类,博士生良好的科学实践课程,下设4个模块,分为:校博士生良好的科学实践课、数学自然科学院良好的科学实践课、医学院良好的科学实践课和哲学学院良好的科学实践课。以上课程主要针对各自学院的博士生,校内其他人员也可免费学习。第二类只设1个模块,即博士后与青年科研人员良好的科学实践课程。所有课程都是小班授课,通常是28人左右,按照报名先后顺序确定听课名单。从授课内容来说,也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校博士生、博士后与青年科研人员良好的科学实践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存档,对自己的工作与对剽窃的批判性思考;
良好的科学实践的重点内容;
我对我所在团队的其他人员所负的责任;
我个人的义务与权利;
思考这个问题对工作的用处;
避免不必要的额外负担的方式方法;
预防和处理科研不端问题的方式方法。第二类,数学自然科学院、医学院和哲学学院的良好的科学实践课程,内容主要涉及:良好的科学实践定义,潜在的问题与冲突,科学中的科研不端、处理科研不端及其可能的结果,科学数据的提取与保存;
发表、出版与合作研究,监管与组织文化,人体研究,动物研究,在日常科学工作中预防与处理问题与冲突的战略。从授课内容上来看,两类课程的核心内容是相同的,都涉及良好的科学实践的主要内容,即良好的科学实践定义、科学数据的保存、科研不端问题的预防与处理、个体与团队的责任与义务;
不同的是数学自然科学院、医学院和哲学学院增加了人体研究与动物研究即科研伦理的内容。

2.5更新研究数据保存规范、建立电子保存系统

研究数据的记录和保存已是国际科学界的基本惯例,德国科学界也一直重视科研数据记录与保存,但是伴随科技的发展,科研数据的记录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的长短及意义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是不同科研机构对相关事项的规定存在着不少差异。为了预防和更有效地查处科研不端,也为以后的研究提供可供查阅的数据,便于重复实验和二次利用,德国科学界非常重视研究数据保存的新规则规范的建设以及新的保存手段、保存系统的开发。应德国科学委员会、德国研究联合会等的要求与倡议,杜塞尔多夫大学更新了研究数据保存规范,并建立了电子保存系统。以2014年高校校长联席会建议为基础,2015年11月26日杜塞尔多夫大学回应了2014年通过的《确保良好的科学实践准则条例》对保存研究数据的要求,制定了《杜塞尔多夫大学研究数据纲要》。《纲要》内容既有宏观的说明,也有具体的规定。宏观的涉及研究数据的内涵,研究数据管理的基本原则、依据的规范,对各专业数据管理的基本要求;
具体的规定包括,规定了数据记录的内容,如研究周期、使用的工具、程序等,明确了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数据保存的工具、内容、期限,数据的获取和传播,以及第三方资助的研究数据保存问题。作为对该纲要的支撑,该大学提供了数据保存服务平台,即信息与媒体技术中心。

2.6规范科研团队的建构和成果发表

科研基层机构的内部环境对机构内成员个体科研诚信行为具有重大的影响,这已为不少研究所证实。德国科学界高度重视基层科研机构的内部环境建设,杜塞尔多夫大学同样高度重视。不考虑投入和产出,对于一个组织机构的内部环境来说,重要的是组织结构和运行,以及文化和道德氛围。无论从组织机构的运行,还是从道德氛围来讲,领导的态度和行为都至关重要。杜塞尔多夫大学也认识到这一点,在《条例》的关于科研团队的建构部分,特别强调了领导的责任:团队的领导对恰当的交流文化和体制负责,恰当的体制是保障清楚地分配领导、监督、冲突调节和质量确保任务,以及任务实施的基本保障;其次,团队的领导要保障对大学生、博士和博士后的恰当监管;最后,科研团队要对团队集体创造的科研成果的使用进行清楚记录。在《条例》中,还对科研成果的署名作了细致的规定,原则上凡是真正参与提出问题、研究计划、计划的执行、调查、成果与发现的提取和意义解释的人,以及对内容进行筹划和批判性修改的人,都可以作为成果的参与人。科研成果发表时,所有作者都要确认签字,并对自己贡献部分负责。如果成果使用了他人没有发表的成果内容,必须经被使用人同意,或作为合作者。此外,《条例》还特别规定有几种情况不能作为合作者:承担获取资助的组织责任的人;
提供标准研究材料的人;
提供标准方法指导的人;
仅提供数据提取技术的人;
仅提供单纯的技术的人;
纯粹的数据组转让;
阅读书稿内容但没有实质性的贡献的人;
以及研究所的领导。

3对我国的启示

3.1落实高校主体地位,配套措施需跟进

高校和科研机构是科研不端治理的主体,已成为多数国家的基本共识。我国教育部在2016年颁布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按照教育部规定,各高校的学术诚信体系建设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
开展学术诚信教育、培训;
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
健全科研管理制度,规范原始数据和资料保存;
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
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
设立具体部门或专门岗位(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对被披露的不端行为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学风建设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从文件的内容来看,教育部的设计是基本系统和完备的,与杜塞尔大学科研诚信建设的措施基本一致。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把这些规定付诸实施,教育部等科研管理部门应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保证上述规定的着陆。杜塞尔大学设立专门的科研诚信办、开通电子咨询和举报系统,根据不同人群、不同院系的不同特点开设不同的科研诚信教育课程,更新研究数据保存规范、建立电子保存系统等做法都值得我国高校学习。有统计表明,我国大部分高校在这些方面的工作十分薄弱。

3.2制定细致具体的科研诚信准则,正向引导科研人员科学实践行为

我国高校普遍缺乏对科研人员规范系统的科研诚信教育,大部分科研人员都是在导师指导实验或学位论文的过程中零散地接受导师或团队其他人员的言传身教。因为每个导师、团队、研究所、院系甚至高校对科研诚信行为的重视程度、对诚信行为的理解、要求不一致,导致科研人员个体对诚信行为的理解、要求和重视程度存在差异,认识上的偏差和不足是导致我国科研不端行为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针对频发的科研不端行为,近几年我国各主要科研管理部门和团体组织,如教育部、科技部、科协等,加强了对学术不端的认定、监督、处理和惩戒的调查研究和规范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如科学技术部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6),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2009)、《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2016)等。同时,也就科研诚信建设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如《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2009)、《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2011)等,但是这些文件的共同特征是宏观的指导较多,微观、具体、可操作性的意见较少。教育部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出台相关措施督促各高校制定适合本单位的更细致、更具体、更具操作性的文件,并贯彻实施。

3.3规范基层科研组织建构,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无论是对科研机构还是科研团队来说,各级的领导对机构成员的科研诚信行为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而且还有研究表明,在科研道德作风方面,上级对下级有主要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远远大于任何道德政策的影响,即便一个公司或行业有一套道德政策或行为守则,也还是会上行下效的。当领导自身的道德修养水平比较高的时候,他们会倾向于支持高尚的道德标准;
如果他们意识到科研诚信行为在科学事业中的重要性,并关注和公开有力地致力于科研诚信建设的时候,他们所在的机构或团队就会形成支持诚信行为的良好的道德氛围。相反,当领导自身的道德修养水平较差的时候,他们往往会漠视科研道德行为,对科研诚信行为话题避而不谈;
甚至更恶劣的会拉其成员“下水”,并对那些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异议的成员,巧妙地利用各种机会、各种场合进行排挤与打击。这是“窝犯”和“塌方式”科研不端和学术腐败行为产生的直接原因。而管理人员和机构领导对道德的重视、政策和实践的一致、对道德问题的公开讨论以及对道德问题忧虑报告的跟踪解决,才是一个机构内道德行为最为关键的因素。而目前我国对各级科研领导的选拔、任命和考核,虽然一再强调以德为先,德才兼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领导德性的考察和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建立起科研诚信行为领导追究制,将能够更有效地预防科研不端。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大学生诚信度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2012年7月,英国研究理事会等八个部门和单位签署的《维护科研诚信协约》(以下简称《协约》)正式对外公布。《协约》旨在提供一个国家层面的关于良好科研行为及其治理的综合性框架,使政府部门、公众和国际社会确信英国的科学研究始终坚持严谨与诚信方面的最高标准。

签署单位希望达到四个目的:(1)更好地协调现有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
(2)更有效地促进英国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的交流;
(3)鼓励有关部门和机构担负起责任,使其制度更加透明;
(4)激发人们反思目前的相关实践,找出可改进之处。

签署单位致力于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1)在所有科研环节坚持严谨与诚信方面的最高标准;
(2)确保开展的研究遵循适当的伦理、法律和专业框架以及相关的义务和标准;
(3)维护以良好治理、最佳实践和支持科研人员发展为基础的崇尚诚信的科研环境;
(4)采用透明、健全和公平的程序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举报;
(5)共同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定期且公开地评估工作进展。

二、《协约》将促进英国科研诚信建设的协调配合

英国大学与科学国务部长戴维・威利茨在为《协约》撰写的序言中指出,这是首次建立机制,使科研领域的主要利益相关方一起总结经验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协约》的签署单位包括英国研究理事会、英格兰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苏格兰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威尔士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北爱尔兰就业与学习部、英国国家健康研究所、英国大学组织和维康信托基金会。《协约》同时还得到了商业、创新与技能部等政府部门以及学术界的认同与支持。

《协约》的签署是英国在国家层面协调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重要一步,其框架和内容与英国科研诚信办公室、科研诚信前景工作组、出版道德委员会等以往的工作和努力有着密切的联系。

早在1999年,英国的一些有识之士便提出应当建立科研诚信方面的全国性指导与协调机构,但当时一直无法确定如何启动相关工作,而有意尝试的机构也因工作难度太大而被迫放弃。2006年成立的英国科研诚信办公室及其前身――英国健康与生物医学科研诚信专家组开展了许多工作,包括提出一些得到广泛接受的规范和指南,为各类机构和科研人员提供有关良好科研行为和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举报方面的咨询意见。目前英国科研诚信办公室作为公益性慈善组织,得到英国许多研究型大学、英国国家健康研究所以及英国皇家学会等机构的资助。

2009年,英国研究理事会、英国大学组织等机构共同成立了科研诚信前景工作组。该工作组在2010年完成的报告中分析了当时英国科研诚信建设的制度安排及有关方面的需求,提出在科研机构承担科研诚信建设主要责任的同时,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联合行动:通过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咨询与支撑机构,以确保相关政策、规范和标准的一致性,并提出了有关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等方面的九项具体建议。

《协约》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还反映了《英国医学杂志》与出版道德委员会于2012年1月通过的《关于英国科研不端行为的共识声明》中的部分建议,包括科研资助机构有义务要求有关科研机构负起责任,如要求各机构都任命一位高层管理人员作为科研诚信官员。

三、英国的一些经验值得我国参考借鉴

英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工作,与我国的科研诚信建设实践有很多共通之处。我国于2007年建立了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目前联席会议由12个部门和单位组成。五年来,联席会议开展了一些工作,如联合《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组织落实2010年国务院科研诚信与学风建设座谈会的精神。我国的《意见》强调有关方面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社会参与和科技人员自觉行动。而英国的《协约》也是动员和协调资助单位、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力量,利用现有制度安排促进相关工作。

通过分析《协约》的内容,可以发现其中所包含的一些理念和强调的重点工作为我国深入开展科研诚信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可资借鉴的经验。

1.确不同阶段科研诚信建设的重点

《协约》的制定与签署,表明英国政府机构更加重视科研诚信问题,也促进有关各方更加公开地讨论科研不端行为。《协约》有针对性地强调了一些工作重点,包括不同主体承担各自的责任,促进相关工作的公开与透明,以及补充完善现有科研管理制度。

在我国2009年的《意见》中,也充分阐述了需要解决的问题。但由于科研诚信建设所涉及的机构、法律、政策、机制、支撑和协调等要素都十分复杂,且受到现有制度安排的约束,致使很多问题不容易得到解决。今后我国应发挥联席会议等制度的作用,深入开展工作研讨与交流活动,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统筹协调,稳步推进不同阶段的重点工作。

2.不断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

科研诚信建设是不断发展与深化的过程。《协约》提出了一些有助于及时发现和改进问题的措施,如用人单位每年应向其决策机构提交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年度报告,应公开对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果,以及《协约》签署单位举办年度论坛,评估整个科技界科研诚信建设的进展并总结经验。

我国科研诚信建设仍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包括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和调查处理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等。而通过经常性地总结经验、梳理问题,特别是总结我国每年科研诚信建设的整体进展,确定完成某些工作的时间表,将更有效地促进关键问题的解决。

3.建立适当的调查处理举报程序

《协约》明确了用人单位需要建立调查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透明、健全和公平的程序,并使之适应科研活动发展变化的需要,同时确保调查人员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经验和授权。

目前,我国也迫切需要完善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政策和程序。尽管我国的大学和科研机构一般都制定有调查处理程序,但在调查人员的资格条件、调查处理程序、调查的质量标准、惩戒措施的设计与实施和保护举报者等方面都还不尽完善,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实践有组织地进行深入探讨。

4.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的咨询与支撑部门

英国科研诚信办公室和出版道德委员会等机构为英国科研诚信建设开展了大量基础性工作,包括组织制定规范、标准和指南,接受各方面的咨询,并在其周围集聚了许多热心而有经验的专家学者。

在我国还缺乏像英国科研诚信办公室那样的咨询与支撑机构,现有不同层面的科研诚信与学风建设机构在工作人员数量、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投入精力等方面都存在不足,从而需要依靠大学或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承担研究、咨询等方面的工作支撑。实践表明,制定学术规范、教育培训,特别是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等工作需要由具备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承担。为此,我国应建立为科研诚信建设提供支撑的专门机构,由其承担或组织开展一些涉及全局性的工作和咨询工作,同时广泛联络科研诚信方面的专家与有经验的管理者。

5.注重科研诚信环境建设

《协约》突出强调了科研诚信环境建设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具体建议,包括资助机构和用人单位发挥导向与管理作用,在现有资助和管理体系中嵌入科研诚信方面的要求。

通过完善科技资源分配、考核评价和奖励等制度措施可以促进科研诚信建设,已成为我国科技界的共识。目前需要结合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完善科研管理制度和培育良好科研环境方面的责任,其中可借鉴英国的经验,充分利用现有的管理框架和职责分工,在其中嵌入科研诚信建设的制度安排,促进在全社会、科技界、机构和团队等不同层面都形成良好的环境与氛围。

(作者:孙平,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2013年5月5日至8日,第三届世界科研诚信大会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举行。来自40多个国家的300余位代表参加了会议。我国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科协等部门都派出人员与会。

大学生诚信度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推荐者、承担者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以下称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

(一)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二)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

(四)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五)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六)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持机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机构,根据其职责和权限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中,要正确把握科研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

第二章调查和处理机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科学技术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举报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

鼓励举报人以实名举报。

第七条科学技术部负责查处影响重大的科研不端行为。必要时,科学技术部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科学技术部成立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科研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转送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

(二)协调项目主持机关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向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送达科学技术部的查处决定;

(四)推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

(五)研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建议;

(六)科技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项目主持机关负责对其推荐、主持、受委托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项目主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体系。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制度。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研诚信制度建设,作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条件之一。

第十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在申请项目时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三章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定期审查;

(四)禁止其一定期限内参与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或组织的科研活动;

(五)记过;

(六)降职;

(七)解职;

(八)解聘、辞退或开除等。

第十二条项目主持机关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记过;

(四)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项目主持机关主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五)解聘、开除等。

第十三条科学技术部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

(四)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

(五)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

第十四条项目主持机关对举报的科研不端行为不开展调查、无故拖延调查的,科学技术部可以停止该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主持、管理相关项目的资格。

第十五条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科研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同时涉及多种科研不端行为的。

第十七条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

第十八条科研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调查机构接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

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且事实基本清楚,并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
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转送有关机构处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条调查机构应当成立专家组进行调查。专家组包括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法律专家、道德伦理专家。项目承担单位为调查机构的,可由其科研诚信管理机构进行调查。

专家组成员或调查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
确需公开的,应当严格限定公开范围。

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有关单位及个人有义务协助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第二十三条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实、审阅原始记录,多方面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

(二)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事实情况;

(三)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形成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科研不端行为影响重大或争议较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需经过科学试验予以验证的,应当进行科学试验。

听证会和科学试验由调查机构组织。

第二十五条专家组完成调查工作后,向调查机构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调查机构根据专家组的调查报告,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调查机构应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处理决定送被处理人、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为调查机构的,应当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处理决定送科学技术部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备案。

科学技术部将处理决定纳入国家科技计划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作为科技计划实施和管理的参考。

第五章申诉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对调查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调查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科学技术部和国务院其他部门为调查机构的,申诉应向调查机构提出。

第三十条收到申诉的机构经审查,认为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正确的,应当进行复查。

复查机构应另行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复查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调查程序进行。

收到申诉的机构决定不予复查的,应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三十一条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