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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农商银董事履职报告【五篇】

时间:2023-06-28 19:40:07 来源:晨阳文秘网

企业制度的变迁往往伴随着公司治理模式的转变与治理水平的提升,银行业也不例外,1978年以来,中国银行业先后走过了二级银行体制确立、商业化改革、股份制改造等三次重大变革阶段,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为银行业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农商银董事履职报告【五篇】,供大家参考。

农商银董事履职报告【五篇】

农商银董事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6)-0031-05

企业制度的变迁往往伴随着公司治理模式的转变与治理水平的提升,银行业也不例外,1978年以来,中国银行业先后走过了二级银行体制确立、商业化改革、股份制改造等三次重大变革阶段,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为银行业提供了通过完善公司治理提升风险管理能力的环境与条件。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决策约束机制,构建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成为了新趋势。独立董事制度作为防止重大经营决策失误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设计,开始成为现代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银监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印发实施,及时总结了近年来银监会探索资本、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下形成良好公司治理的最新成果。

一、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监管制度设计

(一)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宗旨

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1。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1976年美国证监会完善监管规则,要求上市公司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的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此独立董事制度逐步发展成为英美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独立董事制度体系主要有:证券监管机构针对上市公司治理确立的独立董事制度与银行业监管机构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确立的独立董事工作机制两种。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突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关注。其核心价值在于,在中小投资者无法联合行使公司决策权的情况下,在公众公司治理机构中通过特殊制度安排,打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重大决策行为的主导权。通过专业人士的参与机制,维护公司整体、长远利益,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而银监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3]34号)将独立董事定义为“不在商业银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所聘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2”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适当比例。《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第十九条规定:“信托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要关注、维护中小股东和受益人的利益,与信托公司及其股东之间不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或决策的关系”“独立董事担任信托委员会负责人”。由此,银行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制度的宗旨,除在保护中小股东和受益人的利益的基本职责以外,还承担发挥专业优势,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与风险控制水平不断提高的任务要求。

(二)独立董事工作机制与工作重点

1、工作机制

独立董事任职、履职的监管要求,主要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3〕34)号、《信托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07〕4号)、《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银监会2013年3号令)、《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5号)等。本文主要从银行业监管的角度分析和研究银行业独立董事制度。按照机构类别划分,银行业机构与非银行机构独立董事工作机制主要有以下内容,此外独立董事任免需要按照《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申请行政许可,并符合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有关要求见附表:

2、工作重点内容

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社会信用机构所具有的负债经营与高风险特点,现有的监管规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事项以外,为独立董事进一步明确了重点工作内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要求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应当独立对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并重点关注重大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利润分配方案、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可能造成商业银行重大损失的事项、可能损害存款人、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外部审计师的聘任等事项。

独立董事以上述内容作为工作关注重点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虽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或按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标准设立,但股权结构仍不合理,在财政资金、国有大型企业、社保基金为主导的股权结构下,公司治理机构完善的形式大于实质,《公司法》、公司章程确立的决策机制可能被相对多数股东的操纵,商业银行在股权设置及经营管理面临以下问题:

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结构不够科学。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是决定银行公司治理有效性的重要因素。由于对投资主体进入银行的限制较为严格,目前银行股权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国有股占有较大的比重。由于国有股目前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其实际参与公司治理程度有限。此外,财政资金主导下的中小银行主要股东,往往具有投资控股、共同隶属、人事任免等错综复杂的利益联系,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和银行利益的风险仍然存在。

二是确保有效公司治理的基础有待完善。公司治理仅仅是公司运行所在的经济大环境(如宏观经济政策、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竞争程度等)的一部分。公司治理的实际效果还取决于法律、监管和制度环境。就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的法律体系建设而言,保护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机制、股东诉讼法律制度、股东监督法律制度、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利益相关者权利保护制度尚不完善,权利人寻求司法保护的程序不足,成本较高。

三是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作用较弱。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投资者、存款人、从业人员等)的相关权利来自于劳动法、合同法或破产法等,这其中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规定与复杂的法律问题。存款人利益的保护,除依赖来监管机构外,需要银行内部建立相应的权力制衡机制。

四是相关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等有待提高。一方面,信息披露的范围过窄。一些银行没有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薪酬情况进行披露,对风险的披露也不能有效揭示银行面临的风险。另一方面,信息披露的质量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披露信息质量难以达到存款人、中小投资者以及社会监督的客观需要。

3、独立董事履职方式

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具有相同的职权,但具体义务上并不代表提名股东利益。除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参加董事会表决及发表意见履行职务外,监管规定为独立董事履行方式设置了其他董事所不具有的权利。一是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经相应比例或人数的独立董事同意,可以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求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3。二是发表独立意见,要求董事会予以处理并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载明4。三是担任特定职务,利用专业优势提高所在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防止重大决策失误5。四是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完成相应事项的法律、审计、税务等服务6。

二、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履职状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基本情况

目前陕西2家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3家信托公司已经建立较为完备的独立董事工作机制,25家已开业农村商业银行、4家农村合作银行中有23家农村商业银行、3家农村合作银行确立了独立董事制度。法人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合作银行主要通过在章程专门章节或专门条款的方式,明确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长安信托、西部信托、陕国投及部分农村商业银行除在章程中做出公司独立董事基本规定外,还分别制定了保障独立董事工作机制运行的工作制度7。

从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来看,信托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决策中的作用高于法人银行,农村金融机构独立董事作用最小。其中,长安银行设独立董事分别为3人、西安银行设独立董事4人,分别占到其董事会人数的20%、28.57%;长安信托、西部信托、陕国投设独立董事为3人,分别占到其董事会人数的33.33%、30%、42.86%;农村商业银行设独立董事1-2人,占到其董事会人数的7.63-15.38%;农村合作银行设独立董事1人,分别占到其董事会人数的11.1-12.5%8。根据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数据情况,独立董事基本能够按照所在机构董事会工作开展情况,参加相应会议、发表意见以及履行工作职责,独立董事工作机制在整个公司治理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已经基本确立,但从实际效果上看,信托公司、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合作银行在独立董事工作机制运行的实际效果上具有较大差异。

(二)独立董事人员构成及专业背景

截至2014年末,31家已实行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现任董事会共聘任独立董事57人,44人初任,13人连任。独立董事人员构成:科研院校专家19人(33.33%,教授或副教授17人),会计、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专业人士13人(22.80%,注册会计师、审计师5人,执业律师6人),有金融机构同业管理经验8人(14.04%,现职1人,退休7人),经营机构管理人员17人(29.82%)。专业背景:法律11人(19.3%),经济金融22人(38.6%),会计18人(31.6%),管理3人(5.26%),其他3人(5.26%)。

(三)独立董事人员履职情况分析

根据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履职档案或情况统计分析,各机构现任独立董事能够按照所在机构决策事项审议及其他工作安排,参与审议决策与经营管理风险的分析研究。独立董事为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时间能够达到每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监管要求。其中,担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的独立董事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少于25个工作日。现任独立董事能够按照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决策事项安排参加董事会会议,但部分工作或住所地在陕西以外地区的独立董事有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的个别情况。独立董事能够担任任职机构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或信托委员会主任(主任委员),通过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发挥防范风险、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截至调查开展,有关金融机构现任独立董事能够根据自身判断发表独立意见,但未出现独立董事依据公司章程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求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情况。此外,截至目前有关金融机构独立董事未在公司董事会重大决策表决中进行过否定性表决(否决或不同意),所作重大事项审议决策均为同意意见。

三、独立董事工作机制运行及履职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无独立董事,不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

由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专业机构数量较少等原因,西乡农村合作银行、彬县农村商业银行、商南农村商业银行尚未聘任独立董事,银监会关于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监管要求在以上农村金融机构中未能得到落实,有关中小股东权益以及风险决策中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机制不完备。相应机构开业后,股东会、董事会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达到监管要求缺乏必要措施。

(二)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人员结构单一,不利于多视角、多领域分析银行业经营风险,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部分机构独立董事均为省内高等院校在职专家;以上聘任独立董事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理论研究,其对理论研究投入的精力远多于金融工作实践,且多来自于同一院校,存在的同事关系不利于保障独立董事所应当具有的独立性。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关于独立董事提名和选举程序中重点审查独立董事独立性、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的要求,同一机构独立董事不宜选任相同职业或均来自于同一工作单位的人员。

(三)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连任期限与新的监管要求不符,应当及时调整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未对独立董事任期作出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规定“董事任期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某信托9部分独立董事,自2008年4月起至今,连任西安信托第三届、第四届独立董事,某信托第一届独立董事,任期已近7年。2013年7月制定印发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本指引”,该指引关于独立董事任期规定信托公司应当执行。由于银监会规范性文件实施前,某信托本届董事会已经成立,基于行政许可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相应独立董事许可仍然有效,公司董事换届时应及时调整独立董事人选。

(四)农村金融机构独立董事工作机制流于形式,独立董事任职审核不严,未能真正发挥加强风险管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作用

一是农村金融机构现任独立董事专业能力及风险管理水平较低,难以胜任履行职务需要。从数据资料分析情况看,农村金融机构独立董事虽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背景,但对于公司治理中独立董事制度存在普遍认识不足,一些独立董事尚不掌握基本的履职工作方式,仅仅将完善金融服务、加强信贷管理等简单建议作为独立意见提交给所在机构,不能发挥该项工作机制的实际作用。二是部分独立董事担任职务已经与监管规定不符,应及时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规定,独立董事与所聘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应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辖内个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存在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独立董事、聘任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同时担任多家银行独立董事的情况,甚至是聘任具有领导职务的县区政府部门公务员担任独立董事。一些独立董事薪酬明显高于本地区同类型机构薪酬水平,具有明显的利益输送倾向。三是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过少,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无法正常履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规定“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任,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原则上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其中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适当比例。”但大部分农村金融机构章程规定仅设独立董事1人,无法实现由独立董事担任专门委员负责人并发挥相应的风险管理作用。

四、工作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有关监管要求的落实。加强非现场监管过程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特别是独立董事工作机制开展情况的关注力度。通过加强信息采集分析、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董事履职情况及履职档案,及时掌握法人机构独立董事履职及任职情况变化情况。加强相应机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性的分析和陈述,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措施,加大监管评级中独立董事机制等公司治理因素的判断和分析,客观准确的将公司治理机构完备性、独立董事工作机制有效性等内容反映在监管评级上。

二是加强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换届的指导和董事任职资格的审核。《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印发实施,对包括信托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在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一些关于独立董事连任、工作时间、机构兼职等要求需要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与日常监管中进行落实,加强制度的执行力。一方面,要做好相应监管要求的宣传指导,督促、提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完善公司章程或完善本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同时,加强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换届指导,要求其按照监管要求提名、审核独立董事拟任人员,充分考虑拟任人的专业背景、从业经历、工作专注度。另一方面,加强董事任职资格审核,加强许可管理。监管人员应当给予行政许可规章关于董事任职条件一般性规定与公司治理指引关于独立董事任职条件特殊规定统一的关注力度,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申请许可时重点说明拟任人所在单位、职务性质、已任金融机构独立董事等情况,分析是否存在拟任人在主要股东或关联公司担任职务、担任行政管理职务或在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公益组织担任职务、可能因利益输送关系,导致履行职责及影响专业判断或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妨碍决策等情况,严格准入管理。

三是加强专业指导,进一步提供农村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水平,推动独立董事工作机制发挥实际作用。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指导力度,提示股东会重视独立董事机制在公司治理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适当增加独立董事人数,完善其履行职务保障。所在县区缺乏相应专业人士的,可以探索在所在市聘任专业人士担任独立董事。属地监管部门结合本市农村金融机构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及专业背景,也可以采取专题培训、座谈交流、观摩学习等方式,提高其对银行业风险防控的认识与履行职务能力,切实发挥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曹洋,林树.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独立董事的效果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2):109-116。

[2]李由.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设与思考[J].科学咨询(科技・管理),2013,(11):14-15。

[3]宋林,韩向荣.我国独立董事薪酬机制研究[J].当代经济科学,2003,(6):53-60。

[4]谭劲松.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若干特征分析[J].管理世界,2003,(9):110-121。

[5]王千.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现状分析与对策选择[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6):85-89。

The Analysis on the Effect of the Working Mechanism of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of the Local Corporat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the Banking Sector

JIANG Jian LI Yuzhao ZHANG Wei XU Ning

(Shaanxi Office of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Xi’an Shaanxi 710075)

农商银董事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银行;内部审计;模式

一、银行内部审计模式构建过程中的关键举措

银行经过不断发展,深刻认识到了法人治理的重要性,不断完善农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对于隶属董事会的内部审计来说,董事会的科学有效运转是其独立开展工作的重要保障。银行通过增加法人股占比,增加董事会的法人股股东,扩大监事会的监督范围,形成了百家争鸣、相互制衡、健康运行的董事会运行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审计运行机制。银行在原有的内部审计方式下,积极拓展各类风险监控程序。银行深刻理解,当今时代是计算机时代,要达到事前、实时的审计,必须积极开发各类风险监控程序,如风险预警系统、审计模型等,随时了解各个部门和风险状况,发现风险点后立即启动审计程序。同时利用各类系统,做好各类审计项目开展前的风险分析工作,将审计端口前移。银行建立了各类评估系统,内部审计评估作为评估系统的一部分,在农业银行内部审计的质量控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银行通过定期、不定期地启动内部审计评估系统,对审计项目的计划、方案、流程、关键环节等进行全方位风险评估,做出评估报告,对内部审计工作给予指导,对内部审计质量的提高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银行内部审计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经营理念,向管理要效益。银行从最基层的内部控制审计开始,逐步扩展到高层领域的审计,通过不断的摸索和实践,银行的内控状况得到了极大改善,风险管理水平逐步提升,经营管理行为日益规范。

二、潍坊市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模式优化措施研究

潍坊市农村信用社从强化制度建设着手,通过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和内部审计信息系统建设,不断优化内部审计模式。首先,强化制度建设,增强工作实效性。制度是保证上级相关政策落实的基础。潍坊市农村信用社在优化审计模式的同时,必须下发相关的制度办法去规范、去落实,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内部审计模式的优化才能顺利实现。制定审计工作的项目制度,确保审计工作有的放矢,有查必报;制定审计工作的一线制度,坚持查得到、看得见、摸得准;制定奖惩制度。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对违章违纪行为严格按章处罚。其次,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提升人员素质。再好的模式也要靠人来执行,所以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是关键。通过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培训的方式,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和知识体系;要求内部审计人员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当包公,唱“黑脸”,尽职履责,客观公正,并从制度上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必备的基本素质,如诚信、保密等。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牢固树立审计人员的审计意识,持续改进内部审计工作方式、方法,确立内部审计工作独立性。再次,加强信息化系统建设。进一步优化审计信息系统,加大系统推广应用,完善非现场模型。注重各类数据接口软件的开发和利用,利用计算机将核心业务系统、信贷管理系统等与非现场审计系统相连;进一步优化和完善非现场审计模型库,将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经验通过审计思路的形式提供给专门的审计技术人才,将其应用到具体环节中,使之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通过实践的方式对模型导出的疑点数据进行验证,然后反馈问题,优化模型库,促进非现场审计的发展和完善。

三、潍坊市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模式优化措施

第一,建立潍坊市内部审计中心。潍坊市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市级内部审计中心,上收县级内部审计职能。基于潍坊市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与其他商业银行不同,一方面它以县联社为中心,县联社为一级法人治理结构,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另一方面潍坊市农村信用社基层网点太多。潍坊市内部审计中心将审计人员按照内部审计人员配备的要求统一派驻到各县级联社,方便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项目,节约物力和财力,这样以来,避免了同级审计的尴尬局面,提高了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同时,要将审计人员的管理上挂潍坊市内部审计中心,建立潍坊市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实现对人员的单独管理,其考核、晋升等单独进行。潍坊市内部审计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审计准则或实施办法,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规范,对审计人员的考核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计量和考核,对于适合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保留,不适合的调离其他岗位。人事管理上挂市内部审计中心,审计人员受到的干扰会小很多,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大大提高,有利于内部审计更好地开展工作。第二,优化理事会履职效能。潍坊市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战略目标是要建立“制度先进、经营稳健、服务一流”的现代农村商业银行。潍坊市农村信用社已有6家县级联社成功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剩余的两家预计于2015年底改制完毕。通过对比其他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机构隶属情况,基本都是隶属于理事会,潍坊市农村信用社的内部审计机构也是隶属于理事会。潍坊市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独立性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理(董)事会的不健全,导致审计委员会形同虚设,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降低。有效提升理(董)事会履职效能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解决:首先注重优化理(董)事成员结构。要想提升理(董)事会履职能力,必须先优化理(董)事成员结构。要适当增加独立理(董)事所占的比例,鼓励独立理(董)事对经营管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合理现象提出专业性、建设性的意见,充分发挥独立理(董)事的在经营决策中的作用,促进本单位稳健运营。鼓励股东理(董)事多提意见,充分发挥股东理(董)事参与本单位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要不断完善信息共和信息传递机制。丰富的信息共享和信息传递平台是理(董)事提供意见和建议的前提。

参考文献

[1]王雅婧.风险导向与治理导向内部审计的比较分析[J].会计之友,2011,(3下):92-93.

[2]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2015年全球委员会会议新闻会实录[EB/OL].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官网,2015-4-13.

农商银董事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县级;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法人治理;
完善措施

2003年6月,陕西省作为全国首批8个试点省份之一,启动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2010年1月16日,神木农村商业银行成为西北首家开业的农村商业银行。标志着全省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组织形式和公司治理迈上了新的台阶。2010年12月26日,作为全国农村信用社最后一批组建统一法人社的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标志着全省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改革工作划上圆满的句号。至此,全省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近年来又推出了以“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度支持、地方政府负责”为总体要求的改革,其目的是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因此,如何结合全省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独特的金融服务环境和区域金融消费群体的客观现实,参照现代金融企业的法人治理模式,打造产权清晰、治理完善、具备良好市场竞争能力的现代金融企业,成为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一步深化改革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治理问题研究

《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主要由四部分构成:一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全体公司股东组成,体现了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是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三是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
四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组成部分依法设置,它们的产生和组成,行使的职权,行事的规则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体规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法制为基础,按照公司本质属性的要求形成的。

国有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三个机制缺陷。一是产权主体失实,从产权形式上看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权属明晰,但却没有一个真正对国有资产负责的持股主体;
二是内部治理失效,信息和权力的不对称致使内部人控制严重;
三是激励约束失算,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相对分离致使激励约束机制得不到体现。

“行社脱钩”后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存在七类缺陷问题:一是农村信用社股金性质异化,并且存在着“气球”效应;
二是产权不明晰,所有者缺位;
三是“三会”制度形同虚设,权利制衡机制失效;
四是法人关系异化;
五是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六是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透明度不高;
七是外部治理机制不完善。

二、完善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的举措

完善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关键在于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股权结构,继续强化内部管理,科学构建有效的外部治理模式。

(一)优化股权结构,引导股东充分行使权力

1.尽力优化股权结构

通过增资扩股和搭建股权流转平台等方式,增加资金实力强、参与意识强、自身素质高的优质股东的持股比例;
适当引进战略投资者,鼓励区域民营资本参股,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一方面提升其经营管理水平,另一方面提高对不当行政干预的抵制能力,促进建立符合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实际情况的经营机制。

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省为界相互之间单向持股

全省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系统性和关联性事实上较强,在稳定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县域法人地位的前提下,增加相互之间的单向持股,有利于构建牢固的协作关系,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局面,维持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结构和经营管理的长期稳定。

3.解除职工自然人股东持股限制

在入股自愿的基础上适当吸收股份合作制优点,增加职工股占比。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让真正关心、了解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情况的股东参与日常管理工作,能对经营方针及年度报告提出科学意见,能充分履行股东代表职责,从而使股东代表大会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同时也可引入商业银行决策层的持股机制,对高级管理层职工采用股权和期权等激励约束机制,使股东利益、机构利益和职工利益不一致导致的委托关系问题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完善“三会”制度,实现内部组织机构的权责制约平衡

法人治理结构的中心问题就是内部组织机构的权责问题及相互协作问题,只有真正实现“三会”相互制衡,三权(决策、经营、监督)相互分离,并且将这一机制贯彻到底,才能真正发挥法人治理结构的巨大效应,才能促进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效益的提高。

1.完善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积极扩大股东权利的实现途径,为中小股东行使表决权创造条件。在股东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可以参加股东(社员)代表大会的股东向不能参加大会的中小股东征集投票权,让中小股东将选票赋予与他们意志相同的大股东,从而提高他们参与决策的积极性。

第二,引入分类表决制度,保障不同类别股东的利益。分类表决制度即当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在不同类别股份时,若某项决议可能给某类别股东造成损害时,必须事先征求并考虑该类别股东的意见,而不能仅仅按照其他股东的决议行事。这样可以使不同类别股东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有利于实现民主管理。

第三,确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章程中引入《公司法》的股东代表诉讼,在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机构自身却怠于时,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讼,以保护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完善董(理)事会制度

第一,董事会要严格实行民主表决制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中应规定董(理)事长原则上只负责召集董(理)事会,重大的经济行为应由有代表权的董(理)事共同签字后才能发生效力。这样既可以防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出现重大的决策失误,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董(理)事长的权限,防止“一长独大”。

第二,明确董(理)事长和行长(主任)的权限,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不越权也不替代履行职责,二者在相互区别的基础上又相辅相成,共同提高县级机构的经营绩效。

第三,在董(理)事会下设立并完善专业委员会和咨询组织。一方面专业委员会人数少、灵活性好,在董事会休会期间也能酝酿探讨有关问题,从而可以弥补董事会人数较多、召集困难的缺陷。另一方面,专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都是在相关领域工作经验丰富、专业知识扎实的人员,对有关问题能够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有利于县级机构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规范经营行为。

3.完善监事会制度

第一,扩大监事会的职权范围。监事会除对董(理)事会、高管人员履行基本的监督职责外,还应赋予监事会在董(理)事与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在利益冲突情况下,能够代表县级机构维护其合法权益;
监事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等财务资料应享有质疑权,发现疑问可要求复核,以避免经营管理中的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

第二,引进外部监事,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力量。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在章程中确立外部监事制度。必须保证被选任的外部监事与县级机构的经营管理层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其对董事、行长的制约不会出于私利,可以大胆、独立地行使监督权,从而增强监事会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4.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明确独立董事的产生方式。目前,农合行和农商行的独立董事一般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名产生,所以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董事就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提名对自己有利的人选。为避免“独立董事不独立”,应在相关制度中规定独立董事由投票竞选制产生。

第二,明确独立董事的选任标准。农合行和农商行应在相关的配套制度中规定多选任一些如财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从而完善和丰富董事会的知识结构。

第三,明确独立董事的权责。应当在制度中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信息知情权、监督权、独立的审核权、否决权以及独立董事对财务虚假、决策失误等事项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三、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不仅仅关系着其改革发展的命运,也关系着其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关系着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唐笑炯.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探讨[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09(3).

[2]黄汶桥,曹娟.完善农合机构法人治理机制研究:以广东为例[J].南方金融,2013(10).

农商银董事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一、基本做法

1.确定评价对象。组成以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以及监事会、稽核部为成员的部门履职评价小组,将部门履职评价列入年度工作计划。采取循序渐进的工作方法,每年选择3-4个部门作为评价对象,所选评价对象报董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力争通过3-4年的努力,实现对职能部门的履职评价全覆盖。

2.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评价人员学习、了解和掌握被评价部门的相关职责、内控制度、业务流程、年度工作目标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方案。评价主体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二是部门职责履行情况;
三是风险控制与合规经营情况;
四是经营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3.实施工作评价。评价方式采取非现场和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非现场评价主要是利用对被评价部门已有的各种内外部检查结果、监管报告,按照评价方案的要求进行评价。现场评价通过问卷调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信息,为评价提供依据。

4.形成工作报告。现场评价结束后,评价小组对收集的信息、资料进行梳理,从过程和结果两个方面客观地对被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评价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工作成绩和经验做法、存在的不足、整改意见、处理建议等内容。

二、取得的成效

1.部门履职意识得到强化。通过评价,对被评价部门履职情况及其效果予以验证,使其有责任、有压力、有动力,促进其尽责履职;
对其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增强部门的履职意识和责任意识,解决履职缺位、管理不到位现象;
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预警,促进问题及时得到整改,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2.部门管理效能得到提高。将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明晰、监督检查不到位与条线工作有章不循、违规操作、同类同质问题屡查屡犯等现象相结合,促使被评价部门对照部门职责,深挖问题根结,找准整改目标,自加压力,自我整改。部门工作的主动意识不断提高,创新意识不断增强,管理能力不断提升。

3.部门执行力得到提升。通过评价,被评价部门找准了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在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效果、创新能力等方面都发生了新变化,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合规管理的意识明显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明显提高,部门的协调能力明显提升。

4.部门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通过评价,被评价部门改进工作作风,从细节抓起,提高工作效率,树立窗口形象,在服务内涵、服务水平上下功夫,为基层、为业务经营服务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基层和客户的满意度不断提升。近年来,我行在省联社和银监部门、人民银行的多项考核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三、几点启示

一是充分认识履职评价的重要性。充分认识部门履职评价的重要性,把强化部门履职评价作为提升部门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将监督的触角由基层向管理层延伸,充分发挥履职评价的作用。通过评价最大限度地挖掘部门潜力,提升部门执行力。对评价工作给予支持,明确评价小组的职责和权限,增强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是注意履职评价方法。履职评价应对被评价部门的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进行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反映,在评价过程中应加强与被评价部门的沟通,使其理解评价的目的和意义,积极配合评价活动的开展,自觉接受监督。评价活动应注重实效,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敢于揭示问题,确保活动达到预期效果。

三是规范履职评价程序。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评价程序操作,对现场评价的一系列步骤,包括调查问卷、调查取证、事实确认、意见反馈等有序进行,对评价发现的主要问题,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定性准确,经得起推敲,体现评价的规范性。

农商银董事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1993年7月8日,台湾某公司与闽侯县上街投资建设开发公司、福州市农银房地产公司合资开办了中外合资企业福某公司,其资占70%(中资30%未实际到位)。陶先生个人通过台湾某公司出资到福某公司,占福某公司53.296%股权,因此,陶先生任福某公司董事长,系福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福某公司依法成立后,在闽侯县上街镇政府旁边购买了153亩土地,准备开发“商业城”项目。至1996年12月23日止,台湾某公司累计为该项目实际投入1486万元人民币。

1994年6月6日,陶先生因体弱多病,经台湾某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委托台湾人彭先生经营管理福某公司。1996年,陶先生赴美定居。

几年之后,陶先生发现福某公司董事长已易为彭某,自己在毫无知觉中被“扫地出门”。陶先生称,彭某在经营管理福某公司期间,于1997年5月19日,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虚假的“协议书”、“委派书”、“免职决定书”等证明文件,申请将福某公司董事长由陶先生变更为彭自己。1997年11月2日,彭利用其取得的董事长职务,擅自任命卢某为总经理。1999年12月底,彭、卢以福某公司的资产(65亩土地)为某石材公司向农行福州市福新支行(原为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直属支行)的两笔贷款共4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此时,卢某同时又是该石材公司的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而该石材公司早在1998年就因资不抵债,已将所有设备抵给福州市钢铁厂以清偿债务。1998年7月8日,福州市工商局曾郑重地向该银行发过一次函,警示该行对该石材公司贷款应慎重考虑。而中国农业银行福州市福新支行依然发放了400万元贷款。彭、卢两人将400万元私吞,又以该石材公司无能力还款为由,拒不还贷,将全部贷款债务推至福某公司名下,致使福某公司65亩土地被拍卖还贷。

在此期间,彭再次伪造文件,擅自申请变更董事会成员,将陶先生及其他主要投资人排除出董事会。至此,福某公司完全由彭、卢两人实际控制,并引发系列案件,除某石材公司抵押贷款案外,另有中某公司假股份转让案、林某华假借款纠纷案、拖欠工资案,造成福某公司3000多万元的资产损失。

B

陶先生发现福某公司董事长职位被变更后,多次向福州市工商局要求将福某公司董事长由彭先生变更登记为陶先生。但市工商局都不予采纳。后来,陶先生向福州市政府及相应职能部门汇报、反映,2001年7月25日,市政府召集市外经委、市开放办、市台办、市投资项目审批办、市工商局、市外商投资协调中心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两个意见:1、2000年4月28日经福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五大队鉴定,彭先生提供的1994年4月29日董事会协议书系伪造文书,其所骗取的权益登记应属无效;
2、市工商局撤销1997年5月有关福某公司法人代表的变更登记,恢复原福某公司董事长陶先生为福某公司法人代表,并即予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并形成了[2001]10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同年9月20日,市政府再次召集市工商局、市经贸委、市开放办、市台办负责同志,研究落实福某公司法人代表变更有关问题,会议要求有关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尽快落实市政府[2001]105号会议纪要精神;
市工商局负责在一周内恢复福某公司董事长陶先生为福某公司法人代表,并给予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该方案以[2001]7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纪要”的形式予以确认。2001年10月31日,福某公司董事长变更登记为陶先生,并颁发了以陶先生为董事长的营业执照。

C

彭先生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福州市工商局。其诉称:从1992年9月至1996年12月,共投资福某公司资金总额为697602.75美元、487500港元、571494.48元人民币,系福某公司股东,1997年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免去陶先生董事长职务,由原告担任福某公司董事长职务,并按法定程序在被告处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四年来,原告一直正常运作,到目前为止公司董事会未就更换董事长再作出新的决议,但被告在未告知福某公司的情况下,于2001年4月在《福州晚报》登公告,声明福某公司营业执照作废,又于2001年10月31日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将原告变更为陶先生。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工商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是违法的,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现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市工商局变更福某公司董事长彭先生为陶先生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彭先生的合法权益,原告彭先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市工商局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变更福某公司董事长彭先生为陶先生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被告市工商局作出变更福某公司董事长彭先生为陶先生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并判决撤销被告市工商局作出的变更福某公司董事长彭先生为陶先生的具体行政行为。

该判决书送达后,福州市工商局不提出上诉。陶先生作为第三人,提出了上诉。

2002年3月27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福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第五大队的《证明》不是专门部门作出的笔迹鉴定书,不具证明力,“被上诉人彭先生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登记的事实”不能成立,(其时,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处已作出榕公政技字[2000]第005号《鉴定书》,其结论与上述《证明》一致,但市工商局未向法院举证,而作为上诉人的陶先生当时并不知道有该份《鉴定书》),并认为:“福州市工商局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有作出过撤销彭先生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福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先生变更为陶先生的行为违法”,维持了原判。中院判决的含义是:上述《证明》是无效证据,不能证明彭先生提交的证明文件是虚假文件,就算彭先生有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登记,工商部门也应按法定程序(如开听证会等)对其进行处罚,然后才能将董事长(法人代表)变更登记为陶先生,因此,判决市工商局败诉(对上述两审的行政诉讼案,《法制日报》曾以“程序违法败诉,非法利益获护”为题予以报道)。

市中院判决生效后,彭先生即向鼓楼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鼓楼区法院下发了[2002]执申字第685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市工商局将福某公司董事长变更登记为彭先生。市工商局据此将福某公司董事长又变更登记为彭先生。

陶先生在公司董事长又被强制执行变更为彭先生后,就向鼓楼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市工商局的这次变更登记行为,鼓楼区法院认为市工商局的这次变更董事长登记行为,系履行鼓楼区法院的上述[2002]执申字第685号执行通知书,陶先生的这次诉讼请求为生效判决所羁束,因此判决驳回了。陶先生提出上诉,市中院在认可鼓楼区法院上述裁定依据的同时,还认为:“该执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恢复被违法变更的福某公司董事长的原来状态,该执行行为在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并未设定新的行政权利义务关系,故具有不可诉性”,故驳回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