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此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考证调查报告【五篇】(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大学生考证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39-02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此款规定旨在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是刑罚个别化的具体体现。这一规定对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意义重大,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概括性,学界和实务界对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许多问题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这些分歧不仅无助于统一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构建,也影响到司法实务中对这一制度的具体运用。有鉴于此,笔者试图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学界研究现状
对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属于证据,学界之间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属于证据,但对于该证据属于何种类别,学者的意见又表现出差异。罗芳芳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具有相关性、专业性和科学性、应用性,属于专家证据;
张静、吴燕、杨飞雪等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具备了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应当被视为证据,其属于品格证据;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不是证据,而仅具有参考作用。
皮艺军认为,“证据必须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然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内容多指向犯罪原因,与案件事实并不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因此不应被采纳为证据。
郑圣果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与刑事证据的概念、本质等不符,只能作为办案时的参考。
对此,笔者较为赞同后者的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刑事证据之列。
二、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证据的分析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刑事证据主要有以下五个原因:
(一)从证据的定义考察
法谚有云:“不明白某学术上之用语者,亦不明白该学术”。由此可见概念之重要性,因此欲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否是证据进行判断,必须从证据的定义入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而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一般包括未成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监护条件、平时表现等内容,这些内容虽然能够对未成年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一定的评估,但是和案件事实却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不能证明未成年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实施犯罪的地点、手段、场合等案件事实,因此难以称之为证据。对此,药家鑫案件或许是最好的说明。案发后根据法庭调查,药家鑫出身知识分子家庭,药家鑫平日在校表现非常好,学习优秀,得过13次奖励,在老师和同学眼中内向平和,是个好学生。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好学生”,却在被害人毫无还手之力时对其痛下杀手最终致其死亡。在这一事件中,药家鑫平日的获奖证书、老师和同学对他的评价都不属于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因此不应以证据来认定。
(二)从证据的形式来看
依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其规定了八种法定证据形式:(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但是从笔者的角度而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不归属于上述分类中的任何一类。
有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属于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但是笔者以为,这种观点并不能成立。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但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与案件情况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此外,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必须是自然人,因为对案件情况的了解必须通过自然人的各种感觉器官和大脑才能形成,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显然不具备这些条件,但是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通常都是由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非自然人完成的,因此将其称为证人证言并不妥当。
(三)从证据的特征来看
客观性是证据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但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却并不具备这一特征。通常而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会涉及到未成年人平日里的表现、性格特点、社会交往等内容,由于这些内容都是以“意见”的形式作出的,因此难免掺入评价者自己的主观因素,评价者自己的学识、成长经历、社会阅历、其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关系等都将影响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因此从这个角度讲,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观性极强,随意性较大。就我国现实情况而言,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可能存在多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这些报告的结论难免会有差别,这就使得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客观性不复存在,因而难以称之为证据。
(四)从证据的质证来看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一般由控辩双方提供,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质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法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可以自行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社会组织进行调查。
由此便出现一个问题,倘若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属于证据,那么其必须经过法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是法院自行调查完成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应当如何完成质证呢?莫非法院还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这不仅与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不相符合,在实践中也根本无从进行操作。因此从证据的质 证这一方面来看,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认定为证据也是行不通的。
(五)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
1995年《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应当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讯问前,除掌握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作讯问提纲。”此规定将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排除在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的范畴之外,而这些内容恰恰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基本范畴,因此这个规定从侧面也反映出我国没有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认定为证据。此外,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等六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执行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这一规定将案件事实和社会调查报告列为并列关系,也说明了我国并未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认定为证据。
再者,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透露出了同样的信息。其第四百八十六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只是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而并未将其认定为证据。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是为了、贯彻落实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而设立的制度。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由于其并不能证明案件事实,而且主观性极强,因此难以称之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而只能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参考资料。如果强行地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认定为证据,不仅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实践中也面临也质证方面的困境。
注释:
罗芳芳,常林.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法分析.法学杂志.2011(5).
张静,景孝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定位与审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5);
吴燕、吴翎翎.未成年人品格证据若干问题初探.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5);
杨飞雪.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例.人民司法.2009(3);
张永超,李朋远.社会调查报告的审查可从程序实体两方面进行.检察日报.2012年8月27日.
大学生考证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
主体;
启动;
社会调查报告
一、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概述
1、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之发展
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发展过程漫长曲折,社会调查的设立目的不是残忍地惩罚或报复,而是改造罪犯并预防犯罪。[1]人权保障运动的逐步升温,社会调查渐渐演变成了“量刑前调查报告”,关于社会调查的适用域、社会调查的主体、程序以及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也在不断细化。随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炽热化,少年司法制度成为衡量国家法治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尺。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是少年司法制度中重要一环,如何完善各国仍在激烈探讨中。
2、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之价值
未成年刑事社会调查不仅为制定更为合理的刑事政策提供一个视角,同时也为司法上更为有效率的应对犯罪提供一个思路、一个改进路径。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不仅为法官正确定罪、合理量刑提供依据,还对后期相关机构的矫治工作提供参考资料:在定罪上,法官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报告包含的成长、教育、生活背景等衡量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
在量刑上,社会调查报告可以适当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并为公正合理量刑提供科学化的参考依据;
在矫治上,可以考虑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确定未成年被告人的品格特征以及重返社会等因素,为制定有效的矫治方案提供参考资料。
二、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国外考察
1、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主体
国情的差异,有关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主体规定也有所不同,社会调查程序主体职权主义化是国际上的一个普遍趋势。美国设有专门的观护官,他们根据职权走访涉事儿童的家庭,并将家长、邻居、老师等的观点综合起来,形成社会调查报告,然后依据实地调研的结果对承办法官们提出处置建议;
日本对少年问题尤为重视,不但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还专门设有家庭裁判所对少年问题予以规制。就社会调查而言,日本专门设置有调查官,专门负责社会调查工作。[2]担任社会调查员需要有丰富的知识储备,单一的法律知识或社会经验难以满足专业化需求。社会调查员的选用也有严格的规定:在美国,观护官需要进行职业资格考试,只有通过考试方具有从业资格,然考试内容涉猎十分广泛,不仅包括法律、语文、数学等基础知识,还包括相关的实务工作技能;
而日本家裁所的调查官还需要了解心理学、社会学、社会福祉学、教育学等学科,最重要的是,在社会调查员任职后,还需要在实务部门实习锻炼两年方可担任。[3]
2、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启动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程序的启动多设置在法院阶段,原因在于法院享有少年刑事司法案件排他性的先议权,然调查员是主动进行调查还是被动进行存在不同。美国独立的少年法院,在接到警察机关或社会民众对于少年犯罪嫌疑人的控告后,直接由观护官主动启动调查程序,对涉案少年进行深入的了解,开展社会调查;
日本的社会调查,采取的是典型的职权主义模式,[4]对于移送到家庭法院的案子直接步入调查和审判阶段,法官下达调查命令后,调查官才能开始进行调查。
3、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
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定位直接影响了社会调查报告的功能实现。在日本,社会调查员全程参与诉讼,社会调查报告作为证据由调查员在审判时宣布,并允许双方进行认证与质证;
在美国,定罪与量刑相分离,社会调查报告不得在事实调查听证完成之前提交法庭,因此,社会调查员并不可以全程出庭参与庭审,社会调查报告尽在量刑方面起到作用。
三、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发展
1、未成年人刑事社会调查的主体方面
对于社会调查员,法律规定模棱两可,司法运用也各自为政,导致究竟由哪个主体担任社会调查主体观点不一。有人认为,由公安司法机关享有全面调查实施的决定权,自主决定何时、何人开展调查;
有人认为,应整合资源,设立“多层次共存、专兼职结合”的社会调查主体设置模式,可以以未成年保护委员会为主体,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协同完成;
也有人认为,应该由独立的第三方作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主体,这样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充分发挥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优势。笔者认为,矫正部门应担任社会调查主体,因为该部门处于中立地位,且组织权威、行为规范性、人员相对专业,另外,他们本身担负着少年的矫治教育工作,节约资源。
2、社会调查的启动方面
对于何时启动未成年社会调查学界观点趋于一致,即侦查阶段启动能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盛长富、郝银钟认为应当在公安机关立案后,通知未保会,由未保会立即启动)。这样不仅能够起到分流案件,节约司法成本作用,还给社会调查留出充足的时间,因为社会调查事项繁多,而与其他司法程序时间比较,侦查阶段时间最充裕,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其进行审查监督。
3、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方面
学界度对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可谓众说纷纭,归纳观点,即证据、参考资料与双重属性三种。有学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等特征,可以作为证据的“第八种”分类。[5]有学者认为,我们应该在尊重法律的现行规定下探讨法律的精神和规定,社会调查报告虽然具有证据的相关特征,但是因不属于证据七种分类的具体某类,故社会调查报告不具有证据的属性。社会调查报告包含涉案未成年人的年龄、家庭情况、个人成长经历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等,对量刑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可以在法庭质证后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进行采纳。笔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虽然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证据类型,但具有证据属性。社会调查报告就是少年司法中的特殊制度,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类似于诊断报告、治疗方案。
四、结语
青少年犯罪是成年人犯罪的前奏,[6]是人类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无论是为家庭的幸福、社会的稳定还是人类社会的发展需要,对青少年犯罪都应极为重视。社会调查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由专门机构的人员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的情况及悔改表现等具体情况展开的调查,是为涉罪未成年人定罪、量刑、教育矫正提供参考或依据的极为重要一环,理应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加倍重视。
【注 释】
[1] 汪贻飞.论社会调查报告对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借鉴[J].当代法学,2010.1.
[2][4] 尹琳.日本少年犯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100-101.127.
[3] [日]田m裕,V|健二.注少年法改版.有斐w,2001.96.
[5] 康相鹏.“涉罪未成年人异地社会调查相关问题”研讨会综述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5.
[6] 姚建龙.青少年犯罪与司法论要[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大学生考证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社会调查是收集充分的一手数据以解决问题的一种研究方法,也是法学专业的集中实践环节之一,目的在于加强对国情、民情,尤其是对实践的了解。通过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基本训练,以培养运用理论和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培养和训练认识和观察社会的能力。同时,通过社会调查,可以为撰写论文打下一定的基础。
一、社会调查的基本要素、要求和模式
(一)社会调查的基本要素
1.调查什么;
2.谁去调查;
3.向谁调查;
4.怎样调查。
(二)社会调查的基本要求
1.客观性原则;
2.科学性原则;
3.系统性原则;
4.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三)社会调查的基本模式
概括人类认识的规律我们初步可以概括出以下三种模式:
1.“事实——解释”模式
这种模式的基本出发点:调查者在实地调查之前不应带有主观框架,只能到社会生活中去观察、理解,体味社会事实占有大量的资料,从而得出结论,即解释必须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主要工具是归纳方法,具有重要作用。
2.“假说——理论”模式
该模式的出发点:可以借问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研究社会现象;
社会现象也是可以实证的和检验的;
对社会现象做出解释性的概括必须把假说作为中介。基本形式是:调查课题——理论假设——收集资料(检验假说)——解释性理论。
3.“系统——综合”模式
该模式的基本思想:把调查对象作为一个系统从系统的整体出发,对系统内外的各种联系和相互作用进行考察和分析,从而达到最佳地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
二、社会调查的选题与样本选取
(一)选题
选题其实解决的是调查什么的问题。
1.调查课题应具备的条件:(1)课题必须是具体的,有明确限定的;
(2)课题的前提必须是正确的,真实的;
(3)课题必须能够纳入某个科学知识体系中加以研究和解决。(4)课题的答案应当是存在的。
2.调查课题的来源:(1)来源于社会实践和现有理论之间的矛盾。有两种形式:A、实践产生了以往理论所没有接触的问题,实践呼唤新的理论。B、现实生活与原有理论不一致辞,实践要求修正和完善理论。(2)来源于理论的内部产生的矛盾两方面:A、理论内部的新的生长点和空白点。B、理论内部的不一致。
(3)来源于同一领域的多种理论、假说、模式之间的差异和对应。(4)来源于现实中有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两方面:A、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引起人们的共同关注;
B、工作中有待解决的问题。此外,调查课题也常常来自哲学的启示,来自调查过程中出现的“反常”现象和偶然机遇。
3.选择调查课题的基本标准和原则:(1)需要性原则。与人民生活处处息息相关,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与理论发展相适应的课题才具有意义和价值。(2)
创造性原则。调查课题应是前人没有做过或没有做过的课题,应用一些创造方法来选择。(3)可行性原则.指选择的题目要明确具体中有明确具体的题目,才能开始研究工作。题目过大,过于笼统,都有不好做。有些课题要反复加工提炼,最后具体化为一个题目。调查主体选择题目时必须考虑调查的思想状况,知识水平,实践经验,并且与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等条件相适应;
就调查客体而言,选择题目时必须与客观事物的成熟程度,被调查对象的回答能力和合作态度,社会环境种种因素条件相适应。(4)科学性原则。即在科学原理的指导下选择课题。总而言之,选题时应注意“窄,小,精,深,新”几个字。
(二)样本选取
样本选取要解决的问题是向谁调查的问题。样本选取一要考虑可行,二要考虑尽量全面,三要考虑相关性,四要尽量随机(不是刻意挑选),五要保证样本的客观(不受调查者的过度影响)。
三、社会调查资料的整理与思维加工
(一)资料整理
社会调查方法主要有文献调查法、现地考察法、访问调查法、集体访谈法、问卷调查法、实验调查法。整理资料是研究资料的基础,是研究阶段的第一项工作。调查阶段搜集的资料,有文字资料、数据资料、视听资料、实物资料、问卷资料等不同的类型。整理资料应力求真实、准确、完整、统一和简明.并尽可能做到新颖。只有在这样的调查资料基础上,才能得出科学的调查结论。社会调查中的文字资料有两大类,即实地观察、访问的记录和搜集的各种历史文献。整理文字资料的一般程序是:审查(就是通过仔细推究和详尽考察,来判断、确定文字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格性;
文字资料的真实性审查也称可靠性审查,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文字资料本身的真实性审查,二是文字资料内容的可靠性审查),分类,汇编。数字资料的整理,一般要经过检验、分组、汇总、制作统计表或统计图等四个步骤。问卷资料的整理主要包括审查(通过审查要努力提高问卷合格率和项目合格率,坚决淘汰一切不合格问卷和不合格项目)、数据整理、录入和分析。
(二)思维加工
思维加工就是调查者运用科学思维方法,对整理和统计分析后的文字资料和数据资料进行研究并得出结论的思维过程。思维加工是研究阶段的中心环节,是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关键步骤。思维加工的任务是,透过调查所获得的感性材料,揭示事物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从而证实或证伪、补充或修改原来的研究假设。如果是应用性研究课题,还应该在得出理论性结论的基础上对实际工作提出对策性建议。在社会调查中经常使用的思维加工方法有:比较法和分类法,分析法和综合法,矛盾分析法,因果分析法,系统分析法,结构——功能分析法。
四、社会调查报告的格式与撰写
调查报告是反映调查研究成果的一种书面报告。它的主要特点是:针对性、真实性、新颖性、时效性。
(一)格式
社会调查报告结构一般有四个部分:题目、前言、正文、结语,有的还有附录。
1.题目
一个好的标题往往能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因此有“题好一半文”之说。标题的写作,通常有几种方式:(1)直叙式,即直接用调查对象或调查内容作标题。如《关于黑恶犯罪搅乱市场秩序的调查》等。这类标题,直接指明了调查对象,概括了报告主题,比较客观、简明,但显得呆板,缺乏吸引力。这种形式的标题,多用于综合性、专业性较强的调查报告。(2)判断式,即用作者的判断或评价作标题。如《创新是研究的生命》。这类标题,揭示了报告主题,表明了作者态度,比较吸引人,但调查对象和报告的主要内容在标题中往往不易看出。这种形式的标题,多用于总结经验、政策研究、支持新生事物等类型的调查报告。
(3)提问式,即用提问的方式作标题。如《醉驾入刑能否遏制醉酒驾驶?》。这类标题提出了问题,设置了悬念,比较尖锐、鲜明,有较强吸引力,但一般看不出调查的结论。这种形式的标题,一般用于揭露、探讨问题的调查报告。(4)抒情式,即用抒发作者感情的方式作标题。例如,2002年第1期《求是》刊载的云南建设民族文化大省的调查,其标题就是:《等闲识得春风面,万紫千红总是春》。这类标题,充分表达了作者感情,具有较强的感染力和吸引力,但仅仅从标题很难判断报告的内容。这种形式的标题,一般用于表彰新生事物或鞭挞消极社会现象的调查报告。(5)双标题,即两个标题。它又分两种形式:一种是主标题和副标题,如《加强企业管理,提升企业竞争力——株洲市企业管理调查》等。另一种是引题和主标题,如《堤防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一边资金紧缺,一边冒领挪用》。这类标题,虽然比较复杂、冗长,但它综合了多种标题的优点,因而是各种调查报告使用得比较多的一种形式。标题的写法灵活多样,无论采取哪种标题形式,都力求概括、简明、新颖、对称。这就是说,标题要概括调查报告主要内容;
要简明表达调查报告主题;
要有新鲜感、吸引力和感染力;
要与调查报告的内容相对称,既不应“头大帽小”,也不应“头小帽大”。
2.前言
社会调查报告的前言一般包括三点内容:调查研究的缘由和目的——调查什么.解决什么问题;调查对象、范围,调查的经过——时间、地点、过程及调查方法。前言的文字都应力求简明、精练,具有吸引力。
3.社会调查报告——正文(主体)
正文是社会调查报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部分。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对调查对象进行叙述。真实准确地列举调查所得的确凿事实、典型事例和具体数据。二是进行分析论证。对资料进行客观的定性与定量分析,把它上升到理论,提出自己的新观点,或证实一种观点,或推翻一种观点。这部分的写作既要防止单纯罗列材料,也要防止过多的议论和说理。
社会调查报告的正文部分常见的结构方式有三种:(1)纵式结构。即根据事物发展的始末顺序或脉络,材料的内部逻辑关系叙述事实,由事人理,分析研究,最后推导出结论。这种结构各部分之间前后顺序不能颠倒,否则将会眉目不清,条理紊乱。(2)横式结构。即根据材料的性质,将其概括为若干平列的几个部分,分别加以说明和阐述,从不同方面集中揭示其主题。(3)对比式结构。这是一种特殊的横向结构。适合于先进与后进,正确与错误的两件事物相互比较,明确肯定什么,否定什么。(4)纵横交叉式结构。就是将纵横两种结构结合起来使用。以纵为主或以横为主,纵横交错,以便灵活透彻地说明问题。
4.结语
社会调查报告的结语,这部分可长可短可无,其内容有时是总括全文,深化主题;
有时是交代社会调查报告中未能解决而又须引起注意的问题;
有时提出继
续调查的希望和建议。总之,应视其具体情况而定。调查报告的结束语,应根据写作目的、内容的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写法,要简明扼要,意尽即止,切不可画蛇添足,弄巧成拙。
5.附录
有的社会调查报告还有附录部分。内容包括:部分原始资料、少数典型个案资料、调查统计图表的诠释和说明,正文中有关材料的出处,参考文献,旁证材料,以及其他必须说明的问题或情况。附录也不是调查报告不可缺少的部分。只有大型调查报告才需要附录。附录的内容不应随意扩张,只有那些与调查报告密切相关、而又无法为调查报告所包含的内含才应列入附录之内。
(二)社会调查报告撰写程序
撰写调查报告的一般程序是:提炼报告主题、拟定写作提纲、精选调查材料、推敲书面语言。
大学生考证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本次社会实践(调查)以马克思主义、和理论体系为,教育方针,理论,以"科学发展观,社会"为主题,以教材章第五节《科学发展观》和第十一章《社会》内容为中心,暑期社会实践(调查),和《和理论体系概论》("概论")课的实践教学。
二、目的意义
社会实践(调查)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和理论体系概论》实践教学的环节,省级教学项目《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资源整合与》"大实践"模式的尝试和应用。
社会实践(调查),使学生社会、认识国情,对和理论体系原理的理解,深化对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坚定在共产党下走道路的信念,民族复兴的理想,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还可以锻炼毅力、培养品格,增长才干、关注民情、服务基层、奉献社会,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育创新精神,使同学们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实施过程
1、本学期理论课结束之前,16-18周,任课老师按要求对所教班级学生布置;讲清楚本次调查报告的格式和题目,组织和要求。
2、暑期老师对所代学生辅导、沟通和交流。
3、本次调查报告的收集:下学期开学后的第1-2周,各位老师收齐教学班的社会调查信息反馈表和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批改并评定成绩。
四、组织
本次暑期社会实践(调查)活动采用学校组织和个人自主的,大多数同学可自主课程实践活动。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调查)有两种:
学校组织的校级学生实践团队。
各学院组织的专业考察、科技下乡等社会实践小分队,由学院团委组织、专业教师带队。
的社会实践(调查),要求学生在教师下,将"概论"课社会实践(调查)与专业考察、科技下乡,并按要求撰写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五、要求
1、全员。全校XX级本科生人人本次社会实践(调查)活动。
2、就近就地。除了学校和各院系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以外,自主社会实践(调查)的同学,建议家乡所在的市县镇村情况调查。
3、社会实践(调查)要眼睛向下,占有手材料,所的思想政治理论知识专业理论知识实事求是地分析,性地思考和建议。
4、调查、。反映本次社会调查的性,要求将本次调查的(被调查的、个人及地点)用图片及证明材料(须签字盖章),调查报告须插入的实践图片,证明材料(须签字盖章)请填写到"科学发展观大学生社会调查信息反馈表"(格式见附件一)里。
5、自主实践的同学应电子信箱、电话与教师的交流。教师选取大学生社会实践(调查)较为的地区走访。
6、本次社会实践(调查)活动1-3周,活动结束撰写报告,报告的撰写要主题,以事实为,尽量内容详实,中心问题展开论述(报告题目可参考下面所的参考选题),篇幅3000字左右,下学期开学第1-2周提交教师(任课教师)。
7、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注意:
(1)封面、正文、封底使用相同格式,报告用word文档打印,可插入能够反映实践活动的照片,格式要规范。(封面、封底等格式见附件二)
大学生考证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本文详细分析了美国高等教育质量认证体系内容和步骤,并研究了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对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具有一定意义。
纽约州于1784年成立了纽约州立大学董事会,负责整个纽约州高等教育机构及其以下各种教育事业机构的设立、管理和经费捐赠等事宜,还经常性地定期派员访问各种教育机构,定期给纽约州立法机关递送有关各校绩效的报告。
①纽约州州立大学董事会被普遍认为是世界上最早开始开展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机构。1862的《莫雷尔法案》、1887的《海奇法案》和1914年《史密斯-来沃法》这3部法案的颁布促使美国高等教育机构数量和在校学生数量连续高速增长,特别是《莫雷尔法案》的通过,促进了美国高等教育史无前例的爆发式发展。根据美国宪法,联邦政府无权管理高校,甚至无权制定教育制度,教育制度和政策都是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联邦政府只能通过对学生和科研的资助对高校施加影响。美国各州高等教育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的差异随着《莫雷尔法案》法案后美国高等教育大发展而越来越明显,公众和高等教育机构不得不开始关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问题。
美国在1885年建立新英格兰大学联合会作为高等教育的磋商协议机构,在新英格兰大学联合会之后,许多地方性质的高等教育认证机构逐渐建立和发展起来。20世纪初美国西北部协会制定了高等教育机构资格的标准,并向全社会公布了获得其资格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名单,此后,西部协会的主要工作变成对高等教育机构工作的评估和认证。和西部协会同时建立和发展且作用相似的评估认证机构还有很多,美国高等教育评估的理论和实践都丰富起来。
与此同时,一些需要很深专业背景的职业开始发展起来,人们对此类专业的教育资格认证也开始重视起来。1876年至1903年,几个高水平医学院共同联手制定出了专业标准,并公布了达标院校名单,这是美国出现的最早的专业认证。随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列出了区别医学院的10个等次,并在调查医学学校之后公布了合格等次以上的院校名单。到1930年,建筑学、护理、商业教育、音乐、图书馆学、牙科和教师教育等专业领域也开始纷纷效仿,相继出现了类似的评估和认证。
二、美国高等教育质量认证体系
(一)认证机构
美国高等教育认证机构需要得到美国教育部和高等教育认证理事会的认可,美国教育部和高等教育认证理事会是美认证机构的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认证机构的资格标准,评估并认可认证机构的认证资格,协调各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帮助认证机构持续改进其认证质量。高等教育认证理事会的前身是1994年由24所高等院校校长成立的校长认证工作组,1996年提出成立高等教育认证理事会的建议,由2990名高等院校校长投票表决,通过了这一建议。高等教育认证理事会有15名成员,由高等院校校长、公众及学生组成。
美国的高等教育认证机构可以分3为类,即全国性的认证机构、区域性的认证机构和专业性的认证机构,全国性的认证机构主要负责对全国信仰性院校及远程互联网等特殊院校的认证,除此之外全国性的认证机构还要负责对私立的职业技术院校经行认证。
圣经学院鉴定协会(AABC)、高级拉比和塔木德经学馆协会(AARTS)、卫生教育学院鉴定局(ASHES)、职业学院与技术学院鉴定委员会((ACCSCT)、私立学院鉴定委员会(ACICS)、美国和加拿大神学院协会(ATS)、职业教育委员会((COE)、远距离教育与培训委员会((DETC)。
区域性认证机构(即院校协会)负责对一定区域内高等院校的认证,是美国高等教育质量认证的主要承担者。区域性的认证机构共6个,这6个院校委员会下属8个认证委员会分别负责本区域内的高等院校认证。在专业认证机构方面,美国目前有70余个专业性认证机构,包括工程师专业发展理事会、全美大学工商学院联合会和牙科教育理事会等。负责对法律、牙医、工程技术等60个专业学科进行认证,除对专业进行认证外,专业性认证机构还可以对高等院校涉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学院进行认证,当然也可以对开设相关专业的单学科高等院校进行认证。
(二)认证内容
1、院校认证
美国高等教育的院校认证分6个区域进行,院校协会下属的认证委员委员会分别对各自区域内的高等院校进行认证,认证对象包括区域内的所有公立的和私立的会员学校。各区域认证标准大同小异,院校协会下属的认证委员会对高等院校的师资力量、课程设置、教学质量、设备和基础设施、经费来源及运用、学生培养及就业状况、管理水平等各方面质量因素经行全面而细致的审查,而后会决定被审查高校是否达到所设立的标准。
1992年《高等教育法》是把对认证机构的认可标准首次立法,确定认证机构的认证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十个基本内容:(1)课程;(2)教职员;(3)设施、设备和供应;(4)与具体业务范围相一致的财务和行政能力;(5)对学生的支持服务;(6)招生、招聘和评分政策、学术日程安排、出版物和广告宣传等;(7)学历或学位目标和学位授予标准;(8)学生的抱怨记录;(9)学生取得与院校使命相关的显著成就,其中应适当考虑课程完成率、州职业资格证考试通过率和就业率等方面;(10)符合本法(即《高等教育法》)本编(即第四编项目完整性)项目责任的记录,包括教育部所提供的最新联邦学生贷款拖欠率、对财务状况的审核②。
虽然不同的认证机构的认证审查内同有所不同,所有认证机构的认证标准都必须包含这10个基本领域,所有高校必须首先在这些基本领域里达到标准,才有可能通过认证委员会的认证只有通过院校认证的高校才可能得到学生和社会的认可,才有资格获得联邦和州政府的公共拨款,且只有通过院校认证的高校在校生才会被美国教育部列入资助对象范围。私人援助也一般会选择进过认证的高校。
甚至美国最著名最有影响力大学排行榜即《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 News)的美国大学排名,不会考虑将未通过院校认证的高校列入排名名单。而这种按地区分类的认证体系有助于加强认证机构与高校的密切联系,从而真正地促使认证机构有效地监控高等教育质量。
2、专业认证
专业认证的出现是为了解决高校如何向学生传授知识和技能的问题,重点关注毕业生质量。专业认证以专业为中心,认证机构制定优秀专业的标准,评估学校是否满足这些标准,向公众公布评估结果。评估的目的主要是保证和提高专业办学水准和教学质量。专业评估涉及的项目一般是:专业使命、教学计划、师资、物质资源、教与学、研究与学术、服务、学生及其学习产出、专业的强项和弱项分析、专业改进措施等。其中最主要的是教学计划、师资和学生学习产出。专业评估的文件,除了专业自评报告和专家组评估报告之外,还应该有专业对专家报告的应答和专业基于评估的未来行动计划。③
(三)认证步骤
院校认证的有效期为10年,美国高等院校每隔10年就要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专业认证的有效期一般为5至7年,无论是院校认证还是专业认证,认证机构的认证过程通常要持续15至20个月。申请认证的高等院校或专业首先参照认证机构给出的标准体系和条款进行自我评价并上交自我评价报告给认证机构,这份评价报告必须就师资力量、课程设置、教学质量、设备和基础设施、经费来源及运用、学生培养及就业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评价自身的优势和不足。然后其他高校或专业同行对申请认证的高等院校或专业进行同行评议,这个评议的结论将作为认证机构进行决定的重要依据。
认证机构在研究申请高校的自我评价报告并讨论同行评议结论之后,将会派出一个调查小组赴申请高校或专业进行实地调查,这个调查小组由认证机构专家、同行及关心教育质量的公众组成,调查小组严格按照标准体系进行质量审查并提交调查报告。认证机构综合高等院校或专业的自我评价报告、同行评价报告、和实地调查报告的评价情况做出最后的是否给予其继续认证的决定,给予继续认证的决定一旦做出,那么该认证申请高校或专业就获得规定有效期的认证资格。对于获得继续认证的高等院校必须在获得认证资格的第5年向认证机构提交一份中期自查报告。
(四)认证结果
认证机构决定的认证结果并非只有通过认证和不通过认证两种情况,认证的目的既然是督促高等院校或其专业改进工作从而保障其质量,就有必要给予高等院校或专业改善和改进的机会。
在院校认证方面,除通过认证和不通过认证之外,还有一下几种情况:通过认证,但要额外提交一份相关的报告或说明;延期认证,申请认证的高校或专业按照认证机构提出的建议提交一份补充报告并要接受认证机构的再次调查;警告,申请认证的院校的教学活动或者所设的专业违背某些标准或政策,学校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或者停止这些活动,并再次重新接受专家小组的实地考察;考察,一旦高等院校严重背离有关标准或政策,在受到警告之后仍然未能作出改变,认证机构就会要求高等院校接受一定时间的考察,并且学校必须定期汇报,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来规定1至3年的考察期限,考察期限截止后,认证机构将会派出一个特别调查小组进行实地调查。在专业认证方面的认证结果有:完全合格;小问题,3年后必须就该问题进行书面报告。问题较多,3年后接受认证机构两次实地调查;不合格,申请专业没有意向或能力解决问题。
三、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在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是政府行为,主要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制定评估标准和实施具体的评估,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改是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主要目的,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建”、“管”、“改”是行政命令式或政治动员式的,起到了一定的质量保障作用,但也损害了高等院校的个性发展,最主要的是我国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是一种“外压模式”,而没有一种高校内部保障质量的内生机制,我们的质量保障还处在推一下走一步的阶段。
当然,在我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只是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一部分,不能完全依靠质量评估来改进教育质量,但这也正是我们需要学习的地方。美国的高等教育认证实质上就是一种高等教育与质量评估,美国高等教育认证体系对美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美国高等教育认证被普遍接受且具有广泛的影响力,高等院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生乃至公众和全社会都非常认可高等教育认证,是否通过认证影响着高等院校能否获得政府拨款、生源、社会资助和院校声誉,其造成的压力使得高等院校不得不改善自身的教育质量,从而在外压之下形成了改善教育质量的内生模式,只要认证体系存在,美国高等院校改善其教育质量的手段方法就会层出不穷。我们不必照搬照抄其它国家的做法,不过要探索适合我国现实状况的质量保障体系和模式,必须找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质量保障内生模式,只有在外压模式和内生模式良性互动的情况下,我国的高等教育质量才会得到持续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