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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鉴定报告【五篇】(完整文档)

时间:2023-06-29 19:10:07 来源:晨阳文秘网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生产地,毒资、毒赃和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的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运输鉴定报告【五篇】(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运输鉴定报告【五篇】

运输鉴定报告范文第1篇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生产地,毒资、毒赃和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继续配合。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有利于保障案件侦查安全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二、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

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的;

(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的;

(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的;

(四)体内藏匿的;

(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的;

(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的;

(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

(八)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三、关于办理氯胺酮等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数量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5.上述以外的其他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数量较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

3.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的;

5.上述以外的其他数量较大的。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少量”: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不满2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不满200克的;

3.三唑仑、安眠酮不满1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不满100千克的;

5.上述以外的其他少量的。

(四)上述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鉴定结论中品名的认定应当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的《品品种目录》、《品种目录》为依据。

运输鉴定报告范文第2篇

(一)法检目录与《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范围不一致按照文件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法定检验的商品范围依据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法检目录),2012年最新法检目录调整最大的变化是将160个涉及危险化学品的HS编码列入法检,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62个HS编码检验检疫类别进行调整。现行有效的法检目录内包含的危险化学品种类远小于《危险化学品名录》,对属于法检目录同时也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内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无可厚非,但《危险化学品名录》内、法检目录外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实际上并不需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出口危险化学品也只需实施包装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无须进行产品检验。这就导致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危险化学品的检验范围不一致。

(二)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与包装使用鉴定分两次进行按照规定,出口危险化学品除了需要进行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检验外,其包装还应按照海运、空运、汽车、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但在很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危险化学品实施产品检验和包装鉴定的并不是一个部门,导致企业出口一批危险化学品时需要向两个部门申请检验鉴定,延长通关时间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商检成本,如果两个部门的要求不一致,企业便会无所适从。

(三)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不一致目前,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审核出口企业提供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时大多采信以上实验室出具的报告,但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分类鉴别报告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分类鉴别报告内容不一致。大多数实验室出具的报告对危险货物的分类依据《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TDG)进行,侧重于货物包装运输;仅有极少数实验室出具的报告同时包含GHS分类,从危险化学品生命全周期考虑其危险特性。二是同一种危险化学品在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分类鉴别报告结果不一致。以活性碳(HS编码:3802109000)为例,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内,其危险货物编号42521,UN编号1362,应为4.2类自热物质,但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出具的报告显示该物质为非危险品,企业据此申报为普通货物,造成逃漏检验。其他诸如油墨、硅铁和乳酸亚铁等化学品在不同实验室出具的报告结果也不一致。

(四)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编制质量不高新要求很大的一个变化是要求企业报检时提供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样本,目前企业制作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企业自行组织人员编制;二是企业在检验检疫部门的指导下编制;三是企业付费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编制。第一种途径由于企业大多缺乏了解GHS及相关文件要求的人员,编制过程随意,大多草草应付了事;第二种途径受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的局限,掌握的尺度不一致,各地制作的样版也不尽相同;只有第三种途径编制的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质量比较有保证,但由于费用偏高,中小企业普遍不愿采用这种方法,这就导致企业实际使用的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可信度较低,篡改、缺项现象时有发生,不能真实表达危险品的危险公示信息。

(五)出口逐批检验模式不适应企业快速通关的需要目前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法检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即根据企业类别和产品的风险分级确定检验监管方式。但《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又规定:列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等的商品及其包装按照严密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法检目录》内的危险化学品大多在此列,应采用严密监管方式,这就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此类企业实施严格监督检查的同时,对其出口的危险化学品实施逐批检验,随着危险化学品出口量的不断增加,逐批检验的模式显然不能适应出口企业快速通关的需要。

(六)危险化学品的瞒报、误报、漏报时有发生危险化学品作为普通货物出运既有监管机构自身检验能力不足的原因,也有危险品托运人和货代公司瞒报、误报的原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由于专业知识不足可能未考虑到某些物质可能带有的危险性凭经验把危险货物误判为普通货物,如钢屑,本身是普通货物,但因在加工过程中可能添加切屑油,而使钢屑上沾有油类物质,从而成为易自燃固体而变成危险品。

二、加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工作建议

(一)创新检验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有效性一是尽快制定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工作规范,把国务院591号令和国家质检总局30号公告落实到每个关键点,明确监管范围、检验内容、检验依据、不合格处置和处罚等工作重点,统一检验依据,统一原始记录,统一证稿格式,进一步规范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监管工作,保证检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二是研究创新监管模式,探究分类管理、风险分析、电子监管和诚信管理等业务创新成果在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中的应用,构建既能确保安全又能便利企业的适应危险化学品外贸状况的监管模式。三是加强业务创新,将危险品分类鉴定、安全数据单和危险公示标签的预审查环节放在企业出口之前进行,对企业出口的同一批次货物中包装使用鉴定和法定检验同步进行,做到一次报检、一次抽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计收费、一次签证放行,缩短检验流程,减少通关费用。

(二)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提高检测技术水平一是加大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投入,使其能够分别按照TDG和GHS对危险品进行分类定级检测,同时可进行必须的危险化学品理化项目的检测;二是深入研究检测方法,组织技术骨干进行技术攻关和检测方法开发,力争尽早覆盖我国主要大宗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鉴定。三是探索快速检测手段,在确保检测质量准确的前提下,用最短的时间完成检测,保证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快速通关。四是强化技术指导,确保企业检测实验室发挥保障质量安全的有效作用。五是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国际认证,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打破GHS全球实施后引发的技术壁垒。

(三)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学习,提高专业技能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专业性强,产品风险高,安全技术要求高且检验监管责任大,只有检验人员自身业务能力提高,才能更好地规避检验环节的风险,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实施2012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文件、GHS制度及国外危险化学品技术贸易措施的研究,定期组织召开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业务学习和业务讨论,以过硬的业务素质武装自己,切实提升检验监管能力。同时还要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报检公司进行培训和重点政策讲解,明确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职责,统一做法,理顺危险化学品相关业务流程,引导企业诚信自律。

(四)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增强责任意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将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的职责赋予了检验检疫机构,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高度重视、积极适应,严格执行新要求。一是加强学习,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各相关企业要认真学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企业自身进出口产品情况,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不断增强法律法规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二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进出口危险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顺利进出口;三是加强沟通配合。要积极配合检验检疫的施检和管理,加强与外方、货代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生产企业的沟通交流,促进各项工作有效展开;四是不断强化企业诚信建设和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要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充分发挥质量主体作用,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加强企业的自检自控能力,力保诚信,严抓质量。建议企业加强与国外供应商的联系沟通,要求供应商严格按照我国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输出产品中随附安全数据单和粘贴危险公示标签。

(五)完善标准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出台后,质检、环保、安监、公安、交通等监管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标准,但目前这些法规、标准还不能做到产业链各环节间全覆盖,存在着互相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既给不法企业有空可钻、有机可乘,也给守法企业造成执行上的困难,需要根据新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促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运输鉴定报告范文第3篇

――荷兰迪捷姆集团现任执行总裁赫尔曼先生

说起迪捷姆集团(简称DGM,全称为Dangerous Goods Management“危险品管理”),也许让人觉得陌生。其实在危险品物流行业,它的地位恰如航运业的马士基、货代业的中外运一样引人注目。

迪捷姆集团创业始人弗兰克先生常说:只有富有激情和积极向上的人员才能加入到迪捷姆大家庭中来。如今的迪捷姆集团已经成为全球危险品安全操作、包装、仓储及运输的领先者,迪捷姆集团的41家分公司分布在世界上的28个国家。

中国的危险品物流离世界差距有多远,迪捷姆业务将给中国危险品物流带来了哪些经验?将面临着什么样的困惑等等。最近《物流》杂志记者有幸在DGM(中国)北京总部专访了荷兰迪捷姆集团现任执行总裁赫尔曼先生。

《物流》:很高兴您能接受我们的采访。在国内很多人对迪捷姆都不太熟悉,能否先给我们介绍一下危险品物流市场的概况以及迪捷姆的地位?

赫尔曼:危险品物流市场非常庞大,从原料采集、生产厂家、化学品市场的物品运输、储存使用、后期处置等都涵盖其中。DGM的服务包括原料产品、物流运输、使用等,服务于整个物流过程。

现如今在世界各地都可以看到迪捷姆集团的分公司,他们在危险品运输及操作环节共享统一的宝贵专业知识。这绝对是唯一的,因为世界上还没有其他公司能够提供类似的操作平台。

迪捷姆业务主要有四个特征,一是在操作环节方面包括货物包装、重新包装、制单及标签业务;
二是全面的与安保条列相关的培训课程及教学计划,服务于现在危险品的运输、仓储等环节;
三是各种关于安全防护范围的顾问业务,针对各种货物在运输、仓储环节的强制安全防护服务;
四是与业务相关的软件信息及资料处理、包装材料及软件工具等等。

《物流》:全球范围内业务量有多大,中国的业务量占DGM的全球业务量多大比例?

赫尔曼:这个问题很难说,因为DGM总部在荷兰,在全球的不同国家都是采取合作伙伴的方式,而且各个国家业务量也各有不同。总的来说,DGM在中国的业务量在全球的比例很小,与其他做得好的国家差距很大。

中国的业务很特殊,比如危险品鉴定这项业务,只有中国才有。这是因为在国外危险品市场已经很成熟,法律法规较完善,对托运人监管也比较到位,托运人提及的文件很规范。《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于2004年9月正式颁布实施,托运人监管有一定难度,需要第三方出具识别报告。随着中国政府管理部门对危险品运输安全重视,中国DGM业务将有很大需求。

《物流》:DGM的全球组织架构和经营理念是什么?迪捷姆在中国开展业务和在世界其他地方有什么区别?

赫尔曼:DGM总部框架是一种平行、发散的结构,总部层面的理念是对整个行业进行理解和整体把握,扩展区域性机构,类似于军队的指挥系统,周围有很多工作组(如物流、IT、安保培训等)为之服务,贯彻执行每项任务。DGM在中国有13年历史,经过DGM(中国)业务扩展,目前已经有8个分公司,可以肯定地说分公司将会继续增加,行业对DGM(中国)有着现实需求。

危险品物流,就国际运输而言,中国与世界的差距很大,但在这个市场上,各个国家水平参差不齐,发展都不一样,对于中国这样一个面积大的国家,危险品立法和所要走的道路将要面临很多挑战。

《物流》:金融危机对DGM有无影响?DGM的竞争对手是谁?主要目标客户又是谁?

赫尔曼:就2008年而言,对DGM没有太大直接影响。从统计来看,DGM还在持续20%的增长,多元化的业务,展望未来应该也没有太大影响。

DGM中国的竞争对手即使与DGM同样的业务都是区域性的,只在某一地区,如北京,上海,不像我们全国性的。DGM全球也类似,很多国家都是只在某一个地方做着同样的业务,并不具备全球的网络,所以我们并不担心自己的业务受到挑战。

DGM主要目标客户是整个行业需要DGM的客户,不管是托运人,托运人及其人、货物承揽人、包装人等。

《物流》:DGM如何做到让客户满意?如果某家机构采纳了你们的鉴定,但对结果不满意,您认为应该怎样改善呢?

赫尔曼:DGM种类很多,我还是以其中一项鉴定来举例。当DGM出具货物识别报告,这一报告依据国际、国内危险品法规,并采取技术上的鉴定得出结果是危险品,客户不满意,或许因为危险品要增加运输包装成本、影响运输时间等,但每个客户都可以重新去权威机构再次复核鉴定寻求最终答案。客户对结果的不认同,在中国可以请民航局监管测试机构进行复核。

DGM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虽然能理解客户的这方面心情,但始终坚持安全第一,不把安全当儿戏。

《物流》:有没有一个产品或行业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可以成为最佳做法的鉴定标准? DGM在中国能不能借鉴荷兰的经验?

赫尔曼:鉴定业务比较典型的一个产品或行业,应该是未知物。物品越简单越好鉴定,发达国家目前把生产基地放在中国,毋庸置疑的是将会在中国的生产过程中创造很多新的物质,已有物质或溶液加上新的东西是否成为新的危险品,性质是否发生改变,这种未知物的分类识别颇具代表性。

DGM正在逐步推进实行GHS制度(全球化学品鉴别和分类)制度,现在全球99%都采用欧洲标准,DGM(中国)也将遵守和利用整个法规,由于总部在荷兰,因而DGM(中国)在法规的理解和引用起来都会很有优势。

《物流》:DGM如何做到与客户共赢?未来几年,DGM在全球和在中国的战略目标各是什么?

赫尔曼:DGM服务公司跟客户一起来商量、一起研究做整个流程的所有环节,并根据客户需要进行改善。比如,为客户改善流程方法,制定适合客户的培训计划。由于DGM这个组织对物流各方都比较了解,从发货人到运输部门都了解,所以能利用这个独特优势来为客户解决问题,做到客户自己不可能达到的服务。

就全球范围来讲,DGM危险品专业公司会继续专注于自己的业务,在世界上难以进驻的地方开展业务,比如中东、非洲等。

至于DGM中国,将来1―2年的目标和展望,有两方面:一个是培训业务,一个是扩大危险品安全保卫。对于危险品安保来说,在欧盟要求遵守的法规上,国际法规会提出挑战和更严格的要求,中国将面对越来越大的压力,DGM期待在这方面做好自己的工作。

《物流》:DGM采取的是全球招募合作伙伴的方式,如何来选拔和规范合作伙伴呢?

赫尔曼:DGM全球伙伴监管在于如何规范这些合作伙伴的业务行为,首先签订一个协议来确定如何使用DGM的商标,DGM下达安全和质量指标,手册式文件随时更新。关于质量和安全手册,DGM会定期在全球进行更换和系统化。

在DGM选定的新合作伙伴最初开始业务的1―2年中,DGM会对新合作伙伴进行运作体系和业务指导。如果合作伙伴在今后的业务过程中因违规操作给DGM和客户造成不良影响,DGM总部会对其第一次行为进行警告,第二次则毫不客气地说再见,不再合作。

《物流》:就中国危险品市场而言,会对DGM在中国从事开展业务带来哪些困难和挑战?

赫尔曼:中国不完善的危险品物流市场会带来几个不好的后果。第一,货主逃避法规的监管,而在国际上会给予处罚;
第二,让他们以牺牲安全为代价。从长远来讲也会影响到整个经济的增长,希望政府完善法规的制定,引进相关管理技术。

DGM目前最大的挑战是来自客户在法规上的巨大需求。目前中国自身的法规体系仍在建立中,国际上危险品法规也在修订中,在这种形势下,DGM将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来培训这些客户从而掌握这些变化。

《物流》:您在2月11日的民航局危险品安全研讨会上也做了主题演讲,您如何看待与中国政府的关系?

赫尔曼:中国政府管理部门对DGM的商业行为进行相关管理, DGM(中国)是一个很好的合作伙伴,将大力支持政府工作,同时也可以把在其他国家的运输经验为中国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从整个行业而言,危险品在法规上已经建立危险品能够达到也可以安全运输,但仍有不法分子利用危险品制造一些事端,危险品安全保卫面临挑战。目前这在整个运输领域都可以说是一个热点领域,于是这次我做的主题演讲就是如何来保护危险品、防止被非法利用。比如说感染性的物质,一旦泄露出去将大面积流行爆发,引起公众恐慌。所以我觉得保卫危险品的安全,防止危险品被抢劫、偷盗、非法利用,是我选择这个主题的原因,也是一种责任。

《物流》:您以前在荷兰国防部工作过,这是不是您选择从事危险品物流市场的一个重要原因?对了,什么事情会让您晚上睡不着觉?

赫尔曼:当然,有一部分这方面的原因。我在国防部从事爆炸品、燃料运输方面的工作,上学的时候在课堂上我就对新事物容易产生好奇和困惑,包括燃放烟花,对化学品酸碱度的好奇等,这些经历都对我从事危险品物流有一定影响。

呵呵,我的睡眠质量很好。但让我最担忧的是客户不正当使用鉴定书,自行篡改上面的信息,利用篡改的报告,把危险品当普通货物运输出去。这样发生的问题使我们的工作很难做,或许会让我担心得睡不着觉。

《物流》:目前,危险品市场在全球经常谈论的有哪些热门话题?您如何看待中国危险品物流市场现状,有什么好的建议?

运输鉴定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油气管道;
质量成本;
成本核算

中图分类号:F253 文献标识码:
A

一、油气管道现场质量成本管理原则与计划

1、质量成本管理原则

1.1安全平稳低耗的原则

油气运输点多线长、高压密闭、易燃易爆,按这一原则,质量管理者需要找到最优的质量成本途径或手段,以保证安全平稳低耗运行。并且还要提高油气运输质量水平、保证质量的油气输送量。不同的油气管道作业现场有不同的生产流程、不同的运行机构与动力设备等,那么油气管道作业现场的质量管理就要有对应的质量成本,在统计运营成本的前提下,从收集到的数据中提出质量成本费用。

1.2数据科学的原则

不论什么样的管理手段都是要有科学数据作为依据才可靠,油气管道作业现场质量成本也不例外,油气管道作业现场质量成本管理过程,是油气输送质量费用的预测、计划、核算、分析、优化及考核等环环相扣的发展过程。要说明的是这个过程是要以科学的数据作为基础的,如果数据不真实,那么依据它所作的分析或者其它都是不科学的,且不能获得实际功效。

2、油气管道现场质量成本计划

在制定质量成本计划之前要明白什么是质量成本计划,简单来说就是对生产计划以货币的形式具体表现出来,就是要使油气运输过程的运行参数符合质量要求,要达到这样的标准需要支付费用成本,以及降低成本所需执行的计划。油气运输过程质量成本计划有很多种,从不同的角度来看,那么就会有不同的分类。其中按照时间来分可以分成长期计划和短期计划;
要是按照实施范围也可以把计划分成企业质量成本计划和部门质量成本计划,我们研究的是油气管道现场质量成本计划。

油气管道现场质量成本计划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在计划中要体现出来在油气管道作业现场运行中,用于油气运行过程的质量成本总费用的投入量,要想达到的预期降低率,质量成本各结构所占比重,以及在实施过程中提高质量成本利用率的各种措施。在一般情况下质量成本计划由财务部门编制,但有时也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由油气管道作业现场的站队、作业区等基层单位或者质量管理部门制定,但最后都要经过财务部门审核,然后以计划的形式下达到油气管道作业现场。

编制油气管道作业现场质量成本计划的依据是管道运行与运输量、输送温度、输送压力运行参数的历史资料,以及其产品的物理性质等因素,同时考虑输油气工艺与新技术的应用发展状况,并且还要参考油气运输企业质量发展战略和国内外同行业里的质量成本的管理资料。

二、油气管道现场质量成本分析

1、油气管道现场质量成本分析的内容

1.1分析质量成本总数

质量成本总数就是质量成本报表中的质量成本总额,这个指标反映的是油气管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了油气运输的安全运行质量能达到标准而投入的总的成本费用总和。其中还包括了总和实际值和标准值的差异分析,还有油气运行实际值和标准值的分析,还要把质量成本总额这个指标和其他指标都进行比较分析,例如还要和输送量、输送压力、输送温度、运输过程的总成本等这些指标进行比较分析,还要有质量成本发展走向的分析。我们用公式来表示质量成本总额的话,可以表示为:

油气运输质量成本总额=输送过程预防成本总额+运输载体鉴定成本总额+场站工艺管网内部故障成本总额+油气输送长输管道路径区域外部故障成本总额其中若是把质量成本总额假设为Y,输送过程预防成本总额设为∑X1运输载体,运输载体鉴定成本总额设为∑X2,油气输送长输管道路径区域外部故障损失成本总额为∑X3,而场站工艺管网内部故障成本总额设为∑X4,就可以得到公式:

Y=∑Xl十∑X2十∑X3十∑X4

1.2油气管道现场质量成本构成分析

这就要对油气管道现场质量成本组成进行细致分解,例如质量成本各组部分实际值和标准值的差异分析,对各个组成部分在质量成本总额的所占比例进行分析,包括企业在各个时期内的质量成本各组成部分的投入目标分析,在分析这些的同时还要对各个项目组成的比例结构进行分析比对。

1.3油气管道现场质量成本损失成本分析

这些损失成本可以按照范围分成内部损失成本和外部损失成本,这些方面的分析可以通过统计图表等来进行分析,从分析结果中可找到成本浪费的部分以及问题出现在哪,这样就可以有针对性的对企业的内部生产进行指导和建议改进,其实质是为了进一步在油气运输过程中实施质量成本控制。

2、油气管道现场质量成本指标完成情况,分析图如下

油气运输企业质量成本指标具有传达方向,一般都是从上级管理者向下级的执行者传达,上级根据下级反馈的信息来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质量成本计划。那么推想而知,质量成本计划的制定是跟传达方向相反,即自下及上的。对于油气管道作业现场来说,质量成本计划是对油气运输过程中的站队、班组、工序、岗位质量成本进行的控制。

3、油气管道现场质量成本分析方法

3.1边际分析法

这个方法是由著名的管理专家朱兰博士提出的,他在上世纪50年代首次提出最佳质量的观点,在这个方法中,最佳质量水平与质量成本的最低点重合,如下图表显示:

100%不合格品中不符合运营参数规范的数量接近零时,内部与外部故障损失成本的极限也是接近零的,但是相反的100%合格是在这个时候的预防成本和鉴定成本则是趋向无穷大,当运营参数符合规范的比例趋向零的时候,预防成本和鉴定成本呈下降趋势,而内外部损失成本反而呈上升趋势。

3.2基期比较分析方法

油气管道作业现场的质量成本的结构,单位质量成本还有报告期可以运用基期比较分析方法进行统计,通过统计数据来计算并且分析质量预防成本,鉴定成本及内外部支撑不基期和报告期的数额并对其进行比较,对基期的单位质量成本和报告期的单位质量成本进行比较,以及将质量结构和质量成本比例进行比较,通过以上比较研究,可以分析质量成本降低的途径和效果,而且还可以确定质量成本降低的目标。

3.3阶段分析法

在这个方法中,油气管道作业现场质量成本看作一条曲线,可分成三个部分,即为改善区、无差异区以及完美区。用图可以描述为:

阶段分析方法,是把质量水平分成了完美区、无差异区、改善区三个区域,其中每个区域里质量成本的各部分构成比例不同,例如,改善区域内预防成本所占比例小于10%,而内外部的故障损失成本所占比例大于70%,由此可知,针对改善区域油气管道成本管理部门和现场作业管理人员应加强鉴定成本的比例,提高预防成本的投入,只有这样才能降低总的质量成本;
无差异区是一个总体质量成本比较平均的区域,各组成部分所占比例基本一致;
完美区域内鉴定成本所占比例大于总质量成本的一半,且远远超出内外部故障损失成本所占比例,由此分析可知该区域的工作中心应放在输油工艺改进和新技术的采用上,若工艺技术更新,那么总的质量成本曲线向左移动,并向无差异区域靠近。

三、油气管道现场质量成本核算

1、油气管道现场质量成本核算的作用

1.1为质量管理和质量成本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油气管道企业管理者在做质量管理决策时,一方面要考虑决策实施后油气运输能否满足消费者对质量的要求,另一方面还要考虑油气管道企业的资源和质量管理能力,投入成本总额和预期经济收益也是重点考虑的内容。由此可知质量成本和算为成本和收益分析提供了数据资料,具有现实意义。

1.2监测与评价质量管理体系的经济手段

油气管道企业质量成本核算是从经济的角度来衡量质量管理体系的经济手段,要求质量成本核算提供有关消耗成本量的角度信息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监测。

1.3方便进行业绩考核,并增强企业质量责任

成本质量核算是油气管道企业质量责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实施质量经济责任制的方法。该方法要求油气管道企业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并对担负的责任进行业务考核和评价。而质量成本核算为上述任务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具体科学数据,也为考核和评价提供基础。

2、质量成本核算的程序步骤

根据油气管道企业专业人员的具体分析资料和实施质量成本管理的实际经验,我们可以总结出油气运输类企业油气输送的质量成本核算流程图:

在上图的质量成本核算流程图中,按照质量成本投入来汇总质量成本项目,首先收集各种质量成本的数据,并按照部门分类或者是车间分类把质量成本进行汇总并上交财务部门来总和质量成本费用,再由财务部门的人员进行《质量成本汇总表》与《质量成本经济分析报告》的编制工作,最后经财务人员审核后转交给质量管理人员,进而进行整理分析和存档。

3、油气管道作业现场质量成本核算的方法

3.1会计核算方法

这种核算方法通常采取货币形式,利用会计科目中多种手段,连续且系统的反映油气管道企业的投入成本。这种核算方法要求在实施过程中以类似会计记账的方法进行数据核算,并且配有严格的审核过程,明确的责任分工,过程复杂,所以这种核算方法最大的缺点就是工作量大,程序繁琐,且油气管道作业现场成本高。

3.2会计与统计相结合的质量成本核算方法

这种核算方法综合上述两种核算方法的长处,一方面用会计方法反映油气管道作业现场运行中发生的质量成本数据,另一方面在核算过程中采用调查、分组、记账、报账等方法收集关于质量成本的数据与资料,得到的资料完整且核算简捷,但是明显的缺点就是准确性不够。

结束语

油气管道现场质量保证,就是站场之间、工序之间要确保自己所提供的油气管道运行过程的质量,满足下道工序在质量上的要求,最终确保产品的整个管道运行质量。这就要从建立质量保证和质量保证体系出发,实现油气管道现场安全平稳的运行,把握油气管道质量控制环节,进而实现油气管道现场在运行过程中质量保证体系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石耀绪.油田企业质量成本管理的思考[J].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02:70-71+74.

运输鉴定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海运保险;
代位求偿权;
管货不当;
损坏与损失;
纠纷

1 案例简述

2004年8月25日,日本thp公司作为买方与香港罗氏有限公司作为卖方签订了两份热轧钢卷买卖合同,价格条件均为成本加运费至日本某港。上述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在上海港装上被告所属的“通盛”轮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两套正本清洁提单。2004年9月25日承运船舶抵达日本funabashi港开始卸货,卸货时thp公司发现上述两套提单项下的热轧钢卷存在严重变形、锈蚀、刮擦等损坏现象。遂于2004年10月1日就两套提单项下的货损向承运人提交了索赔通知,并委托检验人日本海事鉴定协会对货物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认为,钢卷的破裂、压缩系由于航程中未得到充分绑扎的货物的积载倒塌和位移所造成的,而海水损坏是由于航程中海水从不充分密闭的舱口盖进入货舱,加上由于船员的疏忽导致的9月27日雨水进入货舱所造成的。货损发生后,原告日本aiu保险公司作为该批货物的保险人受理了作为被保险人的thp公司的保险索赔,2004年12月29日通过三井住友银行向thp公司支付了113490654日元的赔款,并取得了thp公司签署的解除责任及权益转让书。据罗氏公司出具的商业发票及保单的记载,该批货物的日本卸货港到岸价值为267826471日元,该批货物的货损金额为86707125日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上述货物损失86707125日元及利息,货损检验费用656100日元。

但被告承运人辩称: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货物是在被告承担的责任期间发生了变形、锈蚀、刮擦的客观事实,也未能证明这些变形、锈蚀、刮擦导致货物的用途和功能发生变化并导致贬值;
本航次货物包装、绑扎均由托运人负责,航次途中货物在舱内倒塌属于托运人过失造成的,被告对此可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收货人在卸货港处理货物时,并没有通知承运人,收货人处理货物的方法、结果的客观性均存在疑问。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提供了日本海事检验协会的报告以证明货物损坏的原因及实际损失,但其当时仅是对货损的原因进行检验,但未对货物的残损程度进行及时鉴定;
而对货物残损的检验在货物卸离船一个月以后进行,因此该检验报告检验的时间超出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也不能反映承运人责任期间货物的实际状况。另外,大部分货物的开卷检查均非检验人进行而是由检验申请人自己进行;
且检验人进行的所有钢卷开卷检查报告均未对货物的锈蚀面积、锈蚀程度、钢板的材料厚度的变化及力学性能的变化有任何描述,而仅是依据申请人对货物的出售所得收入作为货物残值来计算货物的残损,既未考虑市场因素对货物出售价格的影响,也未考虑切割费、搬运费等费用与货损的联系,因此该报告对货物残损鉴定结论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不予认定。

2 案例分析

本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由于承运人管货不当而导致的代位索赔纠纷案。在本案中,承运人在装运港接受了货物并签发了清洁提单,则有义务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在目的港向收货人交付与提单记载相符的完好货物,并对在其责任期间非法定免责事由发生的货物严重变形、锈蚀、刮擦等的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依据保险合同赔付了被保险人,并取得被保险人出具解除责任及权益转让书,即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原告有权向承运人因其管货不当而造成的货损进行索赔。

然而,由于海运运输路途远、时间长、货物属性限制等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因此很多时候很难辨清货损是否是由于承运人管货不当产生的,因此就导致本代位求偿案中纠纷的产生。而纠纷焦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检验鉴定的效力问题。在本案中,虽然thp公司在卸货时发现热轧钢卷存在严重变形、锈蚀、刮擦等损坏现象,于是进行了一定的检验鉴定,但是日本海事检验协会出具的报告只是一份调查检验报告,而未对货物受损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定损。正确的方法应该是根据开卷的情况来判断多少面积的钢板可以作为原来的用途,多少无法作为原来用途需要进行加工处理,或改做其他用途以及相应的贬值率,但是该报告均未提及,而仅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销售价格来确定货物的残值和计算折损率,并认为该价格就是公正、合理的,这与进出口商品鉴定的常理相悖。

其次,货物性质对鉴定的影响。作为原料产品的热轧钢卷一般都不需要包装而仅仅是简单的捆扎,通常暴露在空气中,和雨水淋湿造成的锈蚀对产品本身没有什么影响,只有长时间受海水作用所造成的锈蚀才会对卷钢造成酸洗次数增加、材料厚度减薄等损失,日本海事检验协会的报告并没有对由于锈蚀对钢板厚度影响的描述;
而根据当时国内及日本钢铁市场的数据分析,当时日本钢铁市场的大环境已经出现了供不应求,本案中受水湿造成的损失率已经被钢材上涨的市场因素相抵消,如果日本货主放弃这批货物,完全可以通知承运人,甚至将货物运回中国处理,用最合理的价格和方式将损失减少。

最后,检验程序的有效性问题。在本案中,原告对货物残损的检验系在货物卸离船一个月以后进行,且大部分货物的开卷检查均非检验人进行而是由检验申请人自己进行,因此该检验报告检验的时间超出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也不能反映承运人责任期间货物的实际状况。

据此,法院认为日本海事检验协会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对货物残损鉴定结论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从而不予认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 本案启示

(1)必须考虑货物性质以及损坏与损失之间的辩证关系

在本案中,由于热轧钢卷只是一种中游产品,它可以直接用来生产其他产品,或者进一步通过酸洗等加工成下游产品,作为原料产品,一般都不需要包装而仅仅是简单的捆扎,通常暴露在空气中和雨水淋湿造成的锈蚀对产品本身没有什么影响,只有长时间受海水作用所造成的锈蚀才会对卷钢产生造成酸洗次数增加、材料厚度减薄等损失。因此,即便是由于在承运人责任期间产生了变形、锈蚀、刮擦等货物表面的损坏现象,但若其并未对被保险人带来实际性的损失,则承运人便不存在过失责任。

(2)必须理清托运人和货物损失的关系

在某些贸易术语下(如在fob、cif等贸易术语下),托运人负责将货物装上指定船只,那么就有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在装运的过程中对货物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坏。因此,在对货损鉴定中一定要理清托运人是否与货物的损失相关,以使求偿能顺利进行。例如,在本案中被告曾抗辩,本航次货物包装、绑扎均由托运人负责,航次途中货物在舱内倒塌属于托运人过失造成的,被告对此可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既然牵扯到托运人,那么保险人则应当先理清托运人是否与货物的损失相关,然后再分别找到相关当事人进行索赔,从而尽可能降低索赔成本,保护自身利益。

(3)在承运人责任期限内查明货损原因以及货损程度

由于货损一般均由被保险人首先发现并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且相关单据单证都在被保险人手里。因此,作为代位求偿的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货损通知后,应当及时到达卸货场地进行勘察,一定要在承运人责任期限内查明货损原因。在本案中,由于保险人对货物残损的检验是在货物卸离船一个月以后进行,因此该检验报告检验的时间超出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也不能反映承运人责任期间货物的实际状况。所以,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保险人一定要掌握好取证调查的时间,在承运人责任期限内查明货损原因以及货损程度。

(4)采用法定检验程序和规范检验项目

首先,检验过程要由检验人而不是检验申请人来完成。在本案中,正是由于大部分货物的开卷检查均非检验人进行而是由检验申请人自己进行的,导致该检验证明无法律效力而未被法院采纳。其次,检验的项目不仅包括货损原因的鉴定,还包括货损程度的鉴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证明货物损坏和损失都是由于承运人管货不当产生的。而本案中原告恰恰未能证明钢卷变形、锈蚀、刮擦,对货物的用途和功能带来了变化并导致贬值,因此法院对其不予认定。最后,收货人在卸货港处理和检验货物时要通知承运人,以免使承运人对收货人处理货物的方法、结果的客观性产生疑问。

4 结 论

随着保险业竞争主体不断多样化,保险人“重效益”的观念不断加强,代位求偿案件将会大大增多。因此,保险人在行使其代位求偿权时,对出现的承运人管货不当而产生货物损失的情况要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以避免产生纠纷,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窦延乐.海上保险的代位求偿[j].经营管理者,2010(2):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