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晨阳文秘网>范文大全 > 调查报告 >

2023年度国企纪检履职报告【五篇】(全文完整)

时间:2023-06-30 13:25:05 来源:晨阳文秘网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国企纪检履职报告【五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国企纪检履职报告【五篇】

国企纪检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
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国企纪检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第二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以及监事会对企业实施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省国资委受省政府委托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和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联系。

第四条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主席、副主席、专职监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担任1至3家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五条监事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出资人至上原则。坚持国有出资人立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运行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

(三)有效监督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讲究方式方法,保护经营者创新精神,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四)及时性原则。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并向出资人报告。

(五)不干预原则。不参与、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

第六条监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企业遵循国有出资人意志、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情况;
企业执行公司章程和重要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企业国有资产运行和保值增值情况;
企业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执行情况;
企业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
企业资产重组、改制及产权转让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企业财务账目及有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独立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对企业重大风险和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四)监督检查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评价其工作业绩,对其奖惩和任免提出建议;
当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监督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指导企业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的监事会工作或专职监管工作。

(六)在监督检查时,有权约谈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了解。

(七)出资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协调监事会与企业及其他部门的工作关系。监事会其他成员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按照监事会内部分工履行职责。

第八条监事会按照知情、调查、报告、建议、纠正的工作要求,通过参加会议、阅读文件、查询资料、实地察看、听取汇报、专项检查等形式履行监督职责,通过实施日常监督、重点监督和内控制度监督实现对企业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九条监事可以列席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与企业经济工作相关的综合性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十条监事会可以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时可以作进一步的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以建议企业自行改正;
发现紧急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必要时也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时,报经省国资委批准后,可以对企业进行核查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监事会对企业所属子企业依法进行检查时,经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协商同意,可调用企业内部审计、监察力量。

第十三条监事会要加强与地方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工商等其他监督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督合力。综合运用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提高监督效率。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及经营管理活动信息,不得拒绝、隐匿和提供虚假信息。监事会履行职责所进行的各项工作,企业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企业不予协助配合造成后果的,或者妨碍、阻扰监事会正常履行职责的,将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监事会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作出客观分析、评价,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并按照要求向省国资委提交工作报告。报告应当体现及时性、客观性、准确性原则。

监事必要时也可以独立向省国资委报告企业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监事会工作报告分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

(一)定期报告主要反映企业经营中的重大情况,对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年度工作、财务执行情况、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等进行分析评价,并对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定期报告分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于7月底前完成,年度报告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

(二)专项报告主要反映企业以及企业以出资人身份行使职权的领域发生或可能发生国有重大资产变化、重大资产损失和违规违法行为,监事会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的情况,以及根据监管工作实践就某一问题形成的意见、建议。专项报告一般为一事一报,及时报送。对紧急、突发的重大情况,可以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监事会工作报告设密级,监事对报告事项要确保真实,涉及的内容可以要求企业予以核实,但报告中有关分析评价、意见建议等内容不得随意透露。对报告中涉及监事会职权内事项,要敢于坚持原则,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召开监事会议。监事会应当制定本企业监事会会议规程和议事规则,完善会议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十九条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审议通过监事会工作计划和报告;

(二)审议通过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报告;

(三)审议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监事提请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条监事会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讨论、审议专项检查事项;

(二)讨论、审议需要提请省国资委进行专项审计或核查的事项;

(三)讨论、审议监事会向省国资委提交的重要的专项报告;

(四)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参加;
监事若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或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记载。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监事会主席审签,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馈赠;
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
不得在企业入股和为自己、亲友及其他人谋取私利;
不得在企业报销与公务无关的任何费用。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省国资委对监事会事务进行指导,发挥监事会作用,运用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在考核调整企业领导班子时,应充分听取和重视监事会主席意见。在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的规章制度,研究决定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动和业绩考核等重大事项时,征求监事会意见并适时通报结果。

第二十五条省国资委对监事会成员进行日常管理,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水平。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按有关组织程序考核其履行职务的情况,对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作出重要贡献的监事会成员要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失职或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权益重大损失的;

(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的办公、专项检查等有关费用有企业承担。企业按财务规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应根据监事会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的监事会工作制度。

国企纪检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切实保障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和具有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责任追究,是指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影响我区投资环境的各种行为。其中未履行职责,包括无理拒绝、故意回避、不完全履行职责的情形;
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依照法规规定程序和法规规定职责权限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四条对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全区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党委、政府有关政策、决策、规定,或对党委、政府有关政策、决策、规定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公开职权目录、流程图及有关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承办机构、承办人员、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监督渠道的;
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的;

(三)对属于本部门或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宜不作负责的解答、不予受理或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对不属于本部门或本人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履行告知义务、不转送的;

(四)继续或变相实施不合理的、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或擅自附加许可条件或变更标准的;

(五)对企业登记注册、办理证照、年检擅自增加条件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在市场准入、税收、投资融资、价格和收费等方面歧视民营经济投资者的;

(七)对相关手续完备、资金到位的建设项目设置障碍使企业不能按期开工或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

(八)擅自委托中介机构、下属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或擅自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活动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指令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各种评比、达标、升级、考核、研讨、培训等活动,或购买指定商品以及刊登广告的;

(十)违反有关规定,对管理和服务对象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的;

(十一)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索要钱物、报销应由个人或本单位支付的费用的;

(十二)执法执纪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和法人的投诉、检举、控告、申诉无故不予受理或故意拖延、处理不力的;

(十三)搞部门本位主义、小团体主义,或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借口,不执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及优化发展环境有关制度和规定的;

(十四)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搞暗箱操作的;

(十五)由于工作失职或不依法履行对下属单位行政行为监督检查,造成影响和损害投资环境后果的;

(十六)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十七)擅离岗位、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娱乐游戏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八)因执法不公、,造成影响和损害投资环境后果的;

(十九)其它影响和损害投资环境的行为。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形式和责任确定

第六条对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起决定作用者;
主要领导责任者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者;
重要领导责任者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负次要领导责任者。

第七条对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责任者的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

(一)警示训诫谈话;

(二)离岗培训;

(三)调离岗位;

(四)免职;

(五)辞退。

第八条对机关组织行为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的责任追究,除按第七条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外,同时视情节轻重对该机关、组织给以组织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考评否决;

(三)调整班子。

第九条对严重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责任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违纪政纪有关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影响和损害提升年工作受到责任追究的责任者及责任单位,同时纳入年终目标考评重要内容:

(一)对受到警示训诫谈话、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免职责任追究之一的工作人员,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及各项奖励、奖金;
对受到责任追究并造成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在年度目标考核中直接列为不称职档次。

(二)对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在民主评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年度考核中酌情扣减考核分数或酌情确定考核档次;
对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并造成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严重后果的单位和部门,民主评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直接列为不达标或较差档次,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先评优。

第十一条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在一年内因违反本办法再次受到责任追究或不配合调查、打击报复检举人的,要从重或加重处理;
情节轻微或由于过失造成过错,未造成不良影响,并能主动承认和纠正过错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主动自查自纠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追究案件,所在单位及其有关领导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机构和程序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审批程序办理。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影响和损害环境提升年工作并违政纪律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调离岗位、免职、辞退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降档、直接列为较差档次、调整班子责任追究的监督落实,并对有关情况进行备案,作为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国企纪检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一、党工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2016年度,江南街道党工委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为加快推进江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一)深化学习教育机制,从源头上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江南街道党工委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精神。利用周一学习夜、党员干部大会等,传达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学习《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纪党规;坚持正面教育、反面警示和平时提醒相结合,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讲座、观看教育片等形式,深入开展全面从严治党教育活动。今年组织党员干部专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规定5次,遴选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3次,反复组织党员观看了《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镜鉴》、《郑义门》等教育片,不断提高了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二)认真开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建立健全各项措施。一是对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我省“28条办法”以及中央、省有关文件,制定更加具体、便于操作的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结合我街道实际,分别制定了《江南街道财务管理制度》、《江南街道办事处值班制度》、《江南街道机关安全保卫制度》、《江南街道物资采购制度》、《江南街道建设工程立项报批制度》、《江南街道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江南街道建设工程验收审核制度》、《江南街道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转发了临海市纪委(临察局)《临海市机关工作作风问责办法》。二是针对“四风”突出问题完善相关制度的情况。着力解决“四风”问题,针对群众反映热烈的问题,结合我街道实际,分别制定了《江南街道领导班子轮流接待信访群众制度》、《江南街道机关干部学习制度》、《江南街道机关干部联系企业制度》、《江南街道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江南街道河长管理制度》、《江南街道河道“五星管理法”》、《江南街道机关工作人员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试行)》、《江南街道村主职干部基本报酬考核办法》。

(三)严肃换届选举纪律,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认真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领会精神实质,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坚持原则,严格程序,集体决策,进人用人。

广泛宣传 “九个严禁、九个一律”纪律要求,下发《换届纪律提醒卡》,签订《严守换届纪律承诺书》,做到换届纪律入脑入心、明确红线底线,10月份以来,专门指派街道纪工委书记和组织委员带两个检查小组,对全街道37个行政村严肃换届纪律工作,实行逐村督导检查,畅通群众举报电话,着力营造“纪律最严”和“风清气正”的换届氛围和风气。

(四)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和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完善权力运行机制。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三重一大”事项全部提交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加强工程管理,完善了街道和村两级工程招投标制度,所有政府性工程(包括填土)全部提交班子会议决定,并严格按照规定公开招投标。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全面推行阶梯式信访管理模式,今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3件,其中纪检来信来访3件,已全部办结。深入推进“廉洁村”创星晋级,切实加强“阳光村务、阳光财务、阳光党务”工作和“三资”监管,狠抓村级廉政建设制度落实,村级经济运行秩序进一步规范。全面开展农村基层作风巡查工作,已全面完成4个村巡查工作。

(五)领导和推进街道的纪律检查制度改革,积极支持纪工委工作。注重加强纪工委队伍建设,今年调整2名年轻干部充实到纪工委队伍,新配备专职纪工委委员1名。支持纪工委按照党章规定和纪检监察“三转”要求履行监督责任,明确纪工委书记、副书记、专职委员为专职。主动协调纪工委查处党员违法违纪案件,帮助纪工委排除阻力和干扰。

(六)把握运用执纪监督“四种形态”,严格执纪检查。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正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今年立案查处党员违纪案件6起,其中开除党籍3名,党内警告3名。加大对“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分别出台了“五水共治”、“三改一拆”、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治危拆违等工作中严明纪律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1名村干部进行了问责处理,对6名村主要干部进行了工作性约谈。

深入推进廉政风险干预制度。深化党员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将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延伸到街道中层干部和村级主要干部,今年接受各类报告6起。坚持定期开展廉政短信提醒,今年已发廉政短信12次,提醒人群2050多人次。

二、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一)街道所有领导班子成员能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并定期向街道党工委汇报分管责任落实情况;定期专题研究、布置、检查分管部门和联系村(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指导分管部门和联系村(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重视加强对分管部门和联系村(企业)日常教育管理,及时解决联系村(企业)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解决联系村(企业)群众反映比较集中和比较突出的问题。

(二)领导班子主要成员抓住时间节点,组织班子成员主动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积极督促协调,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关键性工作的落实。全年先后召开4次班子会议,专题听取街道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各线负责人党风建设工作落实情况汇报和街道纪工委纪检监察工作汇报,分析研究街道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多次到行政村检查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落实。

(三)根据《2016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和《江南街道党工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工委履行监督责任清单》,班子成员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度。明确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做到与分管的重要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分管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认真落实“四个亲自”要求,坚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线包线、联系片包片”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组织领导“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三书两报告”制度。班子成员按照街道党工委的《2016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要求,对分管重要工作,主要责任人发送《党风廉政责任书》,牵头任务函告书》,定期上报《牵头单位专项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和《责任领导专项任务落实情况报告》。

(四)严于律己,当好廉政表率。班子成员坚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严格遵守用车、住房、公务接待等方面有关规定,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生活中能够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注意检点自己的行为,时常提醒自己要经得起考验、抵得住诱惑,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2016年,街道班子成员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无因违反有关纪律被处分,无因执行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不力被问责等处理。

三、党工委执行落实主体责任相关工作制度情况。

(一)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一是强化领导。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完善了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党政“一把手”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线包线、联系片包片”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组织领导“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二是强化责任。采取项目化管理模式,今年,街道党工委分别制发了《2016年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和《江南街道党工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工委履行监督责任清单》,将工作和责任细化分解到人,并与街道所属部门、各行政村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做到目标明确,措施有力,层层落实责任。三是强化督查。党工委坚持每季度专题听取班子成员责任制落实和纪工委纪检监察工作汇报,分析掌握党风廉政建设推进情况,协调解决落实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纪工委定期对所属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扎实有效。

(二)切实加强作风效能建设。坚持逢会必讲中央“八项规定”、省委“28条办法”等各级作风建设规定,领导干部带头严格执行,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餐前审批制度和公车管理细则,进一步压缩“三公”消费。今年1-11月,“三公经费”支出26.35万元,同比下降 34.71%,其中公务接待开支1.11万元。认真落实机关干部手机APP考核制度,建立健全了机关干部上下班、请销假、值班等考勤管理制度,明确上班工作纪律、迟到早退处罚规定、请假审批权限、值班具体要求。狠抓制度落实,常态化开展机关效能督查。今年以明查暗访形式开展效能督查17次,及时纠正机关干部“等指示做工作”、“机关化上班”等问题,有效提升机关干部工作效能。

国企纪检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办法》对经济责任结果的定义和运用原则、结果运用的协作配合机制、结果运用的具体办法以及如何确保结果的有效运用等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了经济责任结果的定义和运用原则。

《办法》规定,经济责任结果,是指机关向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提交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后,依法出具的结果报告等业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办法》明确,结果运用要坚持实事求是、审用结合、奖惩结合、成果共享的原则。

二是规定了结果运用的协作配合机制。

《办法》规定,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充分运用经济责任结果,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有关部门要根据经济责任工作情况,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商议提出结果运用的意见或建议。

三是提出了经济责任结果运用的具体办法。

《办法》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机关如何运用经济责任结果作了明确规定:

机关按照《法》规定的程序,对被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决定,予以处理、处罚;
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或由于失职、渎职、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领导干部及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作出移送处理书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查处;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在经济责任中发现的领导干部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应当专题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并提出建议;
对被领导干部和单位存在违反财经法规问题比较严重的,要采取一定方式予以通报批评,或按照规定程序实行结果公告制度
建立被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档案及资料数据库。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结果同干部选拔任用、教育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考评、职务调整、选拔任(聘)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任期内模范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工作成效显著的领导干部,应当结合干部业绩考评给予表彰;
对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存在问题较多、性质较为严重,但构不上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视情采取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解聘)等组织处理;
对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存在一般性问题的,应当视情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实行干部考察查阅结果报告制度,将结果报告存入干部档案,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查阅有关干部的结果报告;
重视结果报告中反映的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建议和对策。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重视和发挥经济责任结果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对机关提出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或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当依纪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机关;
对任职期间未能正确履行经济责任,但构不上党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予以诫勉谈话;
对结果报告反映的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提出建议和对策;
在一定范围内,对被领导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情况进行通报;
将结果报告存入被领导干部的个人廉政档案。

四是强化了结果运用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