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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展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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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展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一、监督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省质监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标准变更有关工作的通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等。
二、监督检查范围
监督检查范围是全县通过资格许可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三、监督检点内容
1、资格许可部分
重点检查机构法律地位、检测工作公正性等方面内容。
2、资质认定部分
重点检查实验室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评审准则的要求,能否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测。
3、检验规范部分
重点检查安检机构有无无证检验、不检验出报告、篡改检验结果、漏检检验项目、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管检查方式
对安检机构的监管检查方式主要有:一是审核年度工作报告;
二是查阅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
三是检验能力比对测试;
四是加强社会监督;
五是对日常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六是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检查包括资料检查和现场实地检查两部分。七是实行约谈制度。
1、审核年度工作报告监管:督促安检机构在自查的基础上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2、查阅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安检机构检验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数量一般应不低于安检机构当年检验机动车数量的5‰,但不少于50辆的报告和纪录。检查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有关规定,结论应真实、准确。同一辆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数据必须一致,若同一辆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数据不一致,应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分析,对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检验能力比对监管:督促各机动车安检机构每年对检验能力进行测试、比对。
4、加强社会监督:组织安检机构开展公开承诺活动,督促安检机构积极签署承诺书并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主动接受广大车主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5、对日常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在接到投诉案件时,应及时做好记录、调查、处理、存档工作。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调查情况属实时,应对产生的原因、案件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并依法对责任机构进行处理。
6、定期、不定期监督抽查: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采用预约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实行制度化监管。检查小组深入到检测现场,通过采取座谈交流、现场查看、查阅资料等形式,充分与安检机构的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进行沟通。并对安检机构质量体系运作、检测仪器设备周期检定、人员持证上岗、检测记录及出具报告真实、规范情况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查。预约检查前县质监局将下达《2015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通知书》(附件1),提前通知安检机构检查的具体时间。在此基础上,每年再进行至少一次的不定时抽查,上级下达的专项检查除外。监督检查内容见《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3)。主要检查常规检验资格安检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
检查检验工作流程的符合性;
检查计量认证证书和安检资格许可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检查检验所用仪器、设备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按期进行检定或校准,检查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是否正确、规范、保存完好。专项检查主要针对问题突出的有关项目组织开展的检查。
7、实行约谈制度:以帮助安检机构解决在政策方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方面遇到的问题为目标,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和工作基础薄弱的安检机构的负责人,主动开展约谈。通过约谈,增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意识,积极整改工作中的问题,改进和完善基础管理,提高工作质量。
五、检查结果的处理及通报
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无证开展检验、超资质范围检测、出具虚假报告、超期检测以及其他问题,将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1号令)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市局,反馈给发证机关,作为在机动车安检机构办理复评换证等许可事项时的参考依据。
对发现不符合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或不履行职责、违反安检机构守则,情节严重的,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撤销相关资质证书;对检查中发现安检机构降低检验标准、减少检验项目,篡改检验数据,伪造检验结果,或者不检验、检验不合格即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要转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安检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整改。对重要项目不合格或逾期未整改、拒不整改的,建议取消认证资质。
车展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第十二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
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铁路管理机构还应当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
(三)承运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装载情况;
(四)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线路设施、道路车辆的损坏情况,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七)具体救援请求。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对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
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
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必要时,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应当调整运输径路,减少事故影响。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
第二十一条现场应急救援机构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借用单位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
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救援的实际需要,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尸体经法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认领;
无法查找死者家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
(三)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铁路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失状况以及中断铁路行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同意,事故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三十条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事故的处理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事故赔偿
第三十二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三十三条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三十四条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第三十六条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事故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干扰、阻碍事故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车展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当前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虽然已取得阶段性的胜利,但社会整体防疫形势依然严峻。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确保我县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春季开学工作平稳有序,根据上级有关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特制定《2020年汉寿县春季开学校车管理与疫情防控实施细则》,请各校车服务公司、各学校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日常管理
1.未经县校车办批准,任何校车不得接送学生、幼儿。各公司、各学校要结合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单位详实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责任须层层落实到人,每个环节必须规范操作。
责任单位:校车公司和学校
监督单位:县校车办
2.校车复运前校车服务公司须向县校车办递交疫情防控承诺书;
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员以及学校负责接送的值班教师须按规定佩戴口罩,上岗前分别由校车公司和学校检测体温,并签订无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状承诺书。
责任单位:校车公司和学校
监督单位:县校车办
3.校车驾驶人和学生、幼儿必须在车外经由随车照管员检测体温并记录在册后,方可登车入座。(排队等候上车时,前后必须间隔1米。)
责任单位:校车公司和学校
监督单位:县校车办
4.随车照管员须拒绝不佩戴口罩的驾驶人、学生和幼儿登车。
责任单位:校车公司
监督单位:县校车办
5.校车消毒今后要形成常态,特别是在传染病高发季节,接送学生幼儿前后,均须用含氯消毒剂(有效氯浓度250mg/L-500
mg/L)进行消毒,作用30分钟后再用清水拖拭地面和擦拭座椅、扶手、吊环等部位,并落实好消毒记录登记制度。车辆在非接送时段,须停放在空阔地带并保持车内通风状态。车内空调一般不允许使用,特殊天气情况下使用,滤网需每周清洁消毒一次,滤网可浸泡于有效氯浓度250mg/L-500
mg/L含氯消毒剂30min后用清水冲净晾干后使用。
责任单位:校车公司
监督单位:县校车办
6.给校车配备红外体温检测设备、消毒液、口罩等物资。
责任单位:校车公司
监督单位:县校车办
7.充分利用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乘车学生佩戴口罩以及随车照管员、校车驾驶人开展体温监测等情况进行监督。
责任单位:校车公司
监督单位:县校车办
8.车辆出发接送学生前,在校车公司和学校开展体温监测的基础上,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员相互再监测1次体温。
责任单位:校车公司和学校
监督单位:县校车办
9.疫情防控期间,随车照管员应按照上车先后,从离车门最远的座位开始安排乘车学生、幼儿入座。
责任单位:校车公司
监督单位:县校车办
10.加强对驾驶人、随车照管员的预防常识和防控手段教育;
通过集中培训、家校通、短信、微信等形式加强对乘车学生、幼儿以及家长预防常识和防控手段教育。
责任单位:校车公司和学校
监督单位:县校车办
二、异常处理
1.发现体温监测异常驾驶人的处理
①随车照管员要制止驾驶人登车,并向校车公司举报,要求另行安排接送。同时,向学校、校车办和疫情防控部门报告。
②由校车公司负责督查体温异常驾驶人就近到医疗机构进行流行病学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重新返岗。
③随车照管员对校车进行全面消毒。
2.发现不带口罩驾驶人的处理
①随车照管员制止不带口罩的驾驶人登车。
②由随车照管员向校车驾驶人提供、督促佩戴口罩,并向校车公司举报、要求另行安排接送。同时,向学校幼儿园、校车办和疫情防控部门报告。
③驾驶人须由校车公司就近安排到医疗机构进行流行病学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返岗。校车公司应对校车驾驶人实施处罚。
④由随车照管员对校车进行全面消毒。
3.发现体温异常或不带口罩驾驶人强行登车的处理
①随车照管员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校车通行,并拨打110报警。同时报告学校、校车公司、校车办和疫情防控部门并做好记载。
②随车照管员配合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处置。
③校车办、校车公司调度车辆接送学生。
④对校车进行全面消毒处理。
4.发现体温监测异常随车照管员的处理
①驾驶人要制止随车照管员登车,并向校车公司(或其主管单位)举报、要求另行安排随车照管员。同时,向校车公司、校车办和疫情防控部门报告。
②由校车公司负责督促体温异常随车照管员到医院进行流行病学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返岗。
③校车驾驶人对校车进行全面消毒。
5.发现不带口罩随车照管员的处理
①驾驶人制止不带口罩的随车照管员登车。
②驾驶人督促随车照管员佩戴口罩,并向校车公司举报、要求另行安排随车照管员。同时,向校车公司、校车办报告。
③随车照管员须由校车公司就近安排到医疗机构进行流行病学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返岗。校车公司应对随车照管员实施追加处罚。
④校车驾驶人对校车进行全面消毒。
6.发现体温异常或不带口罩随车照管员强行登车的处理
①驾驶人应停车,并拨打110报警。同时报告学校、校车公司、校车办和疫情防控部门。
②驾驶人配合公安机关和疫情防控部门进行调查处置。
③校车办、校车公司调度校车接送学生、幼儿。
④对校车进行全面消毒处理。
7.发现不带口罩乘车学生、幼儿的处理
①随车照管员制止不戴口罩学生、幼儿登车。
②上学时,随车照管员提供备用口罩,并通知家长预备口罩。放学时,由学校、幼儿园值班老师提供备用口罩,并通知家长预备口罩。
8.发现体温监测异常乘车学生、幼儿的处理
①随车照管员制止体温监测异常学生、幼儿登车。
②上学时,随车照管员通知家长,并在车门外守护学生、幼儿,直至家长将学生带回家隔离观察。同时,向学校、幼儿园报告;
学校、幼儿园接到报告后,应向校车办和疫情防控部门报告。
放学时,由学校、幼儿园值班老师通知家长,并将体温异常学生、幼儿在学校指定位置隔离,直至家长将学生带回家隔离观察。同时,学校、幼儿园应向校车办和疫情防控部门报告;
对于体温异常学生、幼儿在校期间的密切接触者,由学校、幼儿园按照疫情防控预案处置。
③经治疗在家隔离后,经医疗机构进行流行病学检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安排乘车。
④随车照管员对校车及车门口周边进行消毒处理;
学校、幼儿园对校内进行消毒。
9.发现体温异常、不带口罩学生幼儿(包括接送家长强制送上车)强行登车的处理
①校车驾驶人应迅速停车,责令学生、幼儿停止强制登车行为,其中对家长强制送上车的拨打110报警。同时报告学校幼儿园、校车公司、校车办和疫情防控部门。
②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员配合做好乘车学生、幼儿及其家长劝导工作。公安机关到来后,配合公安机关和疫情防控部门进行调查处置。
车展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2021年交通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与措施
为了有效应急处置校园师生可能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确保事故处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二、交通事故处理指挥小组的主要职责:
1.发生交通事故时,负责应急救援指令,向“120急救中心”报告;
2.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各方面稳定工作;
3.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5.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事故状况;
6.组织人员进行现场保护和进行事故善后处理。
三、迅速开展救治工作:
(一)为了有序地开展施救工作,分组如下:
1.综合协调联系组:由xx主要任务是传达领导指示,报告事故处理状况,协调开展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保证通讯畅通。
2.专业抢救组:由xx负责,主要任务是组织本校教职工对受伤学生进行救护,如遇学生乘车出现车祸,应立急赶到现场,开展救护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xx和各班班主任和副班主任负责,主要任务是与医院联系,开设现场救护所,负责受伤人员的医治工作。
4.警戒维护组:由xx负责,主要任务是设置警界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人员撤离,劝说围观者离开现场。
5.后勤保障组:由xx负责,主要任务是迅速调集车辆运送伤员及救急物品。
6.善后处理组:由xx各班班主任和副班主任负责,主要任务是通知受伤学生家长,并做好家属的安抚、慰问和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情,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
(二)出现轻微交通事故后,校园校长及全体班子成员,应组织校园教职工按照上述成立的工作小组分工负责开展有序的施救工作。
(三)出现一般及以上程度事故后,校园校长及全体领导应在当地党政主要领导和交警的指挥下,组织全体教职工按照上述成立的工作小组分工负责开展有序的施救工作。
四、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在交通部门领导的统一指挥下,开展调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在县领导的统一指挥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无论出现什么性质的交通事故,校园都务必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2021年交通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与措施
为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全体师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精神,结合校园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交通事故应急处理
1.发现人报警并迅速将伤者送到医院进行抢救(或视情拨打120)。
2.迅速通知校园应急领导小组。
3.校园迅速报告教体局。
4.组织保护好现场,看住肇事车辆及肇事人以备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5.及时通知受伤者家属。
6.用心配合交警做好事故处理。
二、预防办法和措施
1.加强对广大师生交通法规、安全行车的教育。
2.加强对乘车师生的交通安全教育,个性要教育学生不要把头、手伸出车窗外。
3.要求骑自行车上、下学的学生,不骑撒把车、不并行、不抢道、不赛车、不带人或货物。
4.要求师生行路要做到礼让三先。
2021年交通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与措施
为了维护广大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车辆交通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处理好公司发生的特大交通事故(死亡3人以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一、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
车辆交通事故以车祸最为常见,如行人、自行车被机动车撞伤,汽车翻车伤及车内人员受伤等。严重的车祸可导致人员作伤亡,伤情以颅脑外伤、脊椎骨折、胸部损伤为主,多发骨折,同时伴有烧伤等复合伤。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为头部损伤,严重的复合伤和碾压伤。
二、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先、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协同作战的原则,强化抢险意识和大局观念,服从指挥,各尽其责,保证处置工作高效、快速、有序进行。
三、应急组织体系
本项目的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应急反应组织机构分为一、二级编制,项目部设置应急预案实施的一级反应组织机构,工程施工队设置应急预案实施的二级反应组织机构。项目部一级反应组织机构领导小组人员及联系方式见附件。
四、组织机构图
公司车辆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办公室设在安质部,并安排有关人员24小时值班。
项目部设置的二级应急反应组织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明确人员组成及职责。
五、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级反应组织机构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的法规、法令、决议,制定本项目车辆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安全防范制度,负责车辆交通事故应急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2)制定预防事故发生措施和救援方案,检查应急准备和各项决策落实状况;
(3)指挥、协调应急反应行动,与企业外应急反应人员、部门、组织机构进行联络;
(4)直接监察应急操作人员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证现场人员和外援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
协调后勤方面以支援现场的应急反应组织;
项目部的应急反应组织机构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制订和组织实施对重大隐患整治计划,组织制订安全生产的规划,认真检查督促落实状况;
全面了解事故综合状况;
负责向上级报告事故综合状况;
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通信联络工作。
(2)事故调度处置组:负责事故现场救护及现场保护工作;
负责维护现场的交通秩序;
调查事故原因,报有关上级部门。
(3)善后工作组的职能和职责:
(4)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的稳定工作,确保事故发生后伤亡人员及家属思想能够稳定。
(5)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护工作的跟踪工作,协调处理医疗救护单位的相关矛盾。
(6)与保险部门一齐做好伤亡人员及财产损失的理赔工作。
六、危险源分析与监控:
发生车辆事故的原因主要有驾驶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危险地段行车(陡坡地段、急转弯地段)、无证驾驶等。
对引起车辆交通事故的危险源进行全面的大检查,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七、预防措施
车辆交通安全防范制度
⑴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在工程开工前,编制车辆交通事故预案,并严格执行编、审、批手续程序;
务必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定的应急预案务必有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防范措施。
⑵安全岗位职责制:明确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对车辆管理工作应负的职责,建立严密的保证体系,做到定岗、定位、定责。
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所有职工都要在工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每个人员掌握车辆运输及车辆事故抢险的相关知识。
⑷建立生活、施工用车审批制度:生活车辆出车前务必履行审批制度,未经办公室批准,严禁任何人私自驾车外出;
施工车辆出车务必经施工队长批准。八八、劳动安全保护制度
⑴根据作业的特点,给现场工人配备相应的劳保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安全带等。
⑵为每个抢险的职工购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
⑶项目部设立救援组,出现紧急状况,做好现场救护。
九、透过复杂地段的安全注意事项:
⑴透过危险陡坡时,应先换入低速档,持续足够的动力。
⑵透过依山傍水地段时,应选取道路中间或靠山的一侧谨慎行车;
转弯时应随时提防对方来车和注意路旁状况,遇有来车,选取安全地带会车。
⑶驶近弯道时务必做到“减速、鸣喇叭、靠右行”,要注意路边是否坚实可靠。
⑷山地驾驶注意持续车距,下坡与前车距离不少于75米,上坡不少于50米。若遇陡坡,应在前车透过后,再行爬坡。
十、炎热条件下行车的安全注意事项:
⑴行驶中随时注意水温,不要使水温超过95℃。
⑵冷却水沸腾时,不要立刻熄火和急于加添冷水。
⑶热车开启散热器盖时,须用手套或手巾裹手,同时脸部避开加水口上方,慢慢旋转散热器盖。
⑷经常注意轮胎气压,如发现气压过高,应停车休息,待正常后再行车。
⑸在高温下不可频繁使用制动,以免造成制动失灵。
十一、雨雾天行驶安全注意事项:
⑴透过引起打滑地段时,务必严格控制车速,不要急转方向,避免使用脚刹,防止车辆侧滑。
⑵选取安全路面行驶,会车时应注意,防止路肩坍塌造成翻车事故。
⑶遇到浓雾天气,应等到大雾散去后再行行驶。
十二、夜间驾驶安全注意事项:
⑴会车时要注意预选平坦、安全的交会地点。
⑵车辆出现故障时,停车灯不亮时,应用手电筒或简便用具显示停车位置,避免其他车辆观察不清发生意外。
⑶禁止疲劳驾驶。
十三、其它安全措施:
⑴车辆下坡时,禁止空挡溜车。
⑵施工现场内行车限速5公里。
⑶禁止无证驾驶,禁止超载
十四、预警行动
现场安全员、管理人员应对施工车辆交通事故隐患地段及时发出危险警示信息,加强道路安全宣传教育。并及时安排人员对车辆交通事故隐患地段进行综合治理,消除车辆交通安全隐患。要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预警机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
十五、信息报告程序
一旦发生车辆交通事故,现场人员应及时报现场负责人、安全长、安全员、项目负责人及车辆事故应急办公室,现场负责人接警后立即组织开展救援工作。根据现场车辆事故态势决定是否寻求外部支援,如果需要及时拨打110、120、122请求支援,并上报公司应急救援预案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