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XX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体制机制和党政责任落实专项整治调研的通知》要求,我镇高度重视,认真对照调研督导提纲,梳理了在森林防灭火方面的问题,现将梳理情况汇报如下。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森林调查报告【五篇】,供大家参考。
森林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按照中共XX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体制机制和党政责任落实专项整治调研的通知》要求,我镇高度重视,认真对照调研督导提纲,梳理了在森林防灭火方面的问题,现将梳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应急林业机构设置情况
成立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由党委书记任总指挥、镇长任指挥长、镇安办、林业站和各村、卫生院、供电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实行联村领导包村负责制,不定期检查各村森林防灭火责任落实和应急准备情况。
二、健全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保障体系和防灭火机制
一是以村为单位,以各村常年在家的青壮年力量为主,建立起不少于10-25人的防灭火义务扑火队伍,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处置能力,力争做到在火灾萌发阶段快速到位,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二是建立生态护林员考核考勤制度,要求每月巡山护林不少于22天,明确管护区域和管护责任,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前哨作用,发现隐患和火情及时处置和上报。三是建立24小时值领导带班值班制度,确保一有火情,信息通畅,处置及时。
三、具体工作开展情况
1.加强宣传。一是签订村、组、农户责任书。二是在重要路段人员聚集区悬挂标语。三通过村村响、流动音箱、
流动车辆等形式进行广播宣传。四是通过微信、QQ等进行宣传。
2.加强巡查。巡查由镇、村、组三级人员同时进行,相互监督。对发现野外用火、焚烧稻草、燃放烟花爆竹的村民按村规民约处理。
3.应急管理分工。在我镇《XX镇人民政府2020年森林防灭火应急处置方案》中对各办公室及人员进行了具体分工,并明确了相应的流程。
4.防灭火队伍建设。我镇组建以基干民兵为主的半专业义务扑火队伍,共30人。由武装部长统一指挥,不定期开展森林防灭火演练。
5.扑火装备等。物质储备充足,配有风力灭火机、铁扫帚、消防铁锹、锄头等灭火装备,保证拉得出用得上。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继续开展防灭火宣传。
一是把握重点内容,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大力宣传森林防灭火知识,采取会前学习、进校宣讲活动、发放资料、张贴森林防灭火标语、森林防火禁火令等宣传形式,提高干部群众防灭火思想认识。二是把控重点人群,加强对智障人员监护人的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管理好智障人的生活行为,严禁其生活中及野外用火。同时针对务工返乡人员的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要及时跟上,确保防灭火知识宣传全覆盖、无死角。
(二)深入推进森林防灭火专项整治。
森林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一)森林资源培育的重要性
1、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需要
县地貌类型复杂多样,以山地为主,山地面积占全县总面积的82%,境内群峰耸立,高差悬殊(最高海拔1732米,最低海拔218米),山高坡陡,谷峡水急,加之雨量充沛,且在4-6月较为集中,极易引起水土流失,对坡耕地、残次林、荒山荒地等生态脆弱的地块采用造林、封育、补植等培育措施,增加林地面积,是保护和改善山区生态环境的最佳途径。
2、提高林分质量、增加森林附加值的需要
我县的森林资源存在较大弱点,首先是资源分布不均,以山区为主的红岩、洗车、水田较多,而以丘陵为主的里耶、城郊较少;
其次是树种结构较单一,天然林以枫香、栎木等为主,人工林以杉木、桤木、日本落叶松为主;
再次是林分质量较差,单位面积蓄积量低于全省平均水平。通过森林培育工作,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宜抚则抚、宜补则补、宜改则改、宜造则造,是提高林分质量、增加森林附加值的最佳手段。
3、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需要
通过造林、封育、补植等培育措施,可以增加林地面积,可以实现现有林分提质增效,进而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生态环境的改善为各种野生动植物提供更好的生存空间,其种类和数量将会逐年增加,森林的总体功能将得到加强。
4、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通过森林经营、造林等培育措施,确保森林资源后续储备增加和森林质量提高,同时实行合理采伐,确保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将森林资源变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绿色银行,实现森林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可持续发展。
(二)我县森林资源培育总体概况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州林业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县的森林资源培育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主要表现如下特点:
1、以林场为骨架,点面结合
县林业局1982~2001年以来,先后建立了永龙界、跑马坪、砂子坡、万宝山等12个林场,林业局局属林场林地总面积达18938hm2,占全县林业用地222368hm2的8.5%,活立木蓄积230327m3,占全县活立木蓄积3636240m3的10.3%。另外,我县有乡(村)级林场及大户林场1234个林场,经营林地面积18938hm2,我县多个林场广泛开展了造林、改培、森林经营等培育活动,规模大,标准高,有力带动了我县森林资源培育工作。
2、建基地,突出地方特色
2001年以来,我县建立了两大特色基地,一是成功引种日本落叶松,全县已累计营造日本落叶松15万亩,成为省最大的落叶松基地,目前长势良好,改写了南方千米以上为“难利用地”的历史,副厅长、唐苗生副厅长等领导多次现场考察、指导,得到了省林业厅领导、专家的高度评价;
二是大力推广生物能源林—光皮树,全县已累计营造光皮树8.86万亩,为我省最大的光皮树基地,光皮树种子能加工生物柴油,具有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战略意义,同时,加工的油可食油,营养丰富,前景广阔。特色基地的建立对改善县域生态环境、培植县域支柱产业、增强林业发展后劲,意义十分深远。
3、大力发展珍稀树种,提升森林价值
2007年以来,我县培育了大量珍稀树种苗木,树种涉及南方红豆杉、鄂西红豆、红榉、红稠、红椿、银杏、珙桐等,累计育苗株数达210万株,珍稀树种累计营造林达8200亩,因珍稀树种推广工作出色,2013年我县大黄沟示范场被省林业厅授予“省百个珍稀树种培育示范基地”。珍贵树种的推广,提升了森林价值,以闽楠为例,其木材价格为同规格马尾松的10-20倍。
4、造、改、抚、封结合,提升培育效果
我县森林培育工作中实行造、改、抚、封结合,2000年以来,完成人工造林92.1万亩,改培0.1万亩,封山育林9.5万亩,抚育3.8万亩,森林经营10.6万亩,无节良材培育5.5万亩,因地制宜选择培育方式,提升了培育效果。
5、整合资金,为森林培育奠定基础
2000年以来,我县采用多渠道筹资,国家、地方财政累计投入森林培育资金达105131.8万元(含退耕还林补偿),同时馥生开发公司、现代中药材开发公司等企业投入资金1200万元,用于油茶、药材基地建设,为我县森林培育提供了物质保障。
(三)我县在建林业重点工程概况
1、退耕还林工程
退耕还林项目:我县于2001年秋季实施国家退耕还林二期项目,到2016年冬季止,共实施退耕还林70.8万亩,占全县国土面积的15.4%。其中退耕地造林37.4万亩(经济林1.23万亩),配套荒山造林33.4万亩,退耕地按生态林补偿16年(前8年230元/亩.年,后8年115元/亩.年)、经济林补偿10年(前5年230元/亩.年,后5年115元/亩.年)、配套荒山造林补助50元/亩苗木费,累计国家投资达92361.5万元。
退耕还林荒山造林项目:我县于2008年秋季实施国家退耕还林荒山造林项目,到2014年春季止,共实施退耕还林2.1万亩,其中人工造林0.7万亩,封山育林1.4万亩,按人工造林300元/亩、封山育林70元/亩计,累计投入国家专项资金达308万元。
巩退项目:我县于2008年秋季实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到2014年春季止,共实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5.2万亩,国家累计投资2703.7万元,其中速丰林0.1万亩,投资32.5万元;
光皮树造林2.4万亩,投资716.0万元;
毛竹造林1.3万亩,投资1209.2万元;
油茶低改300亩,投资16.0万元;
油茶新造林1.4万亩,投资730.0万元。
2、长防林工程
我县于1990年开始实施长江中上游防护林工程,其中2000年至2014年春共实施长防林工程9.6万亩,其中人工造林4.4万亩,封山育林5.2万亩,按人工造林300元/亩、封山育林70元/亩计,累计投入国家专项资金达1695.8万元。
3、石漠化综合治理林业工程
我县于2011年开始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至2014年春止,共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1.6万亩,累计投入国家专项资金达1020.8万元。其中人工造林1.0万亩,投资870.1万元;
封山育林(含补植型封育)0.6万亩,投资150.7万元。
4、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工程
我县于2011年开始实施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工程,至2014年春止,共实施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工程3.8万亩,累计投入国家专项资金达380万元。其中幼龄林抚育2.3万亩,投资230万元;
中龄林抚育1.5万亩,投资150万元。
5、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工程
我县于2013年开始实施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工程,共实施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工程2700亩(其中新造1500亩,改培1200亩),累计投入国家专项资金达135万元。
6、德援项目
我县于2005年开始实施中德财政合作造林项目,共实施中德财政合作造林工程21.0万亩,累计投入资金达2834.6万元,其中:人工造林8.0万亩,投资1813.2万元;
封山护林2.4万亩,投资6.8万元;
森林经营10.6万亩,投资1014.6万元。
(四)绿色工程实施概况
根据州委、州人民政府实施“绿色”的要求,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全力以赴,2008-2013年累计完成24670.8亩(2008年度1590亩,2009年度6060.6亩,2010年度6904.2亩,2011年度4366.0亩,2012年度3250亩,2013年度2500亩),涉及里耶、召市、水田等28个乡镇。绿化涵盖公路(里耶-八面山公路、“209”国道、省道S305线等)、库区(石牌镇卧龙水库)、城镇(民安、里耶等)街道及可视山体、河流(洗车河、果利河)等,同时打造了惹巴拉、入城口等景点。共计用苗297.1万株,米径1.5cm以上的大苗栽植占32%,树种涉及樟木、深山含笑、木莲、杜英、拐枣、醉仙含笑、连香树、七叶树、兰果、毛竹、华榛、杨梅等30余种。绿化采用乔、灌、草相结合,实施整体绿化,并配有花台、水池、奇石、亭榭等,形成了一道道亮丽的风景。我县2008-2013年“绿色”行动累计投入资金3890万元,其中2008年度投入资金130万元;
2009年度投入资金507万元;
2010年度投入资金1343万元,2011年度投资1100万元,2012年度投资959.3万元,2013年度投资85.4万元。2014年我县创造岩板、苞谷等林业生态村16个,完成四旁树造林82.9亩,公路绿化1.2公里(折合面积15.6亩),古树保护29株,封禁保护11579亩,造林树种为桂花、南方红豆杉、紫薇、深山含笑等,打造了特色生态村。
(五)在建种苗工程概况
林木种苗是林业发展的基础,为确保造林成效,我县强化种苗质量管理,规范种苗生产,截止2014年8月,全县办理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12户,苗木种类涉及造林用苗、绿化大苗、经济林苗等,树种有毛竹、马尾松、枫香等34个,近年来特别加强了闽楠、大叶榉、亮叶水青冈等珍稀乡土树种的培育,年产优质珍稀乡土树种苗木达50万株。全县良种使用率达85%以上,一级苗使用率达90%以上,为我县森林资源培育奠定了坚实的种苗基础。
(六)国有林场森林培育概况
我县有国有林场两个(国有砂子坡林场、国有曾家界林场),经营总面积38000亩,2000年以来,国有林场开展了多项森林资源培育活动,完成人工造林5200亩,改培1200亩,封山育林1450亩,森林抚育25640亩,森林经营26410亩,无节良材培育350亩…,国有林场高标准、高质量开展森林培育工作,带动了全县森林培育工作,发挥了以点带面的效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缺乏长远、统一的规划,以工程为单位,各自为阵。
县地处腹地,交通不便,信息闭塞。每年林业工程项目规划较迟,较粗糙,省里的任务下达到县里后,县里通过一段时间,进行项目整合,再由县里下达到各部门或建设单位一般都要到年底,各部门或建设单位为了完成任务,未做到科学规划,只顾眼前,各项目单位你搞你的,我搞我的,各自为阵。缺乏整体的、长远的规划。
(二)投入严重不足。
1、工程项目立项不全
县地处腹地,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外出学习的机会相对较少,难以与时俱进,建立合理、科学、全面的项目储备库,争资上项缺乏竞争力。
2、单位面积投资成本严重偏低,标准不一
缺乏国家林业专项定额标准,各林业项目单位面积投入差异显著,以长防工程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为例,长防工程投入直接费300元/亩,而石漠化综合治理林草植被恢复工程近800元/亩。长防林实施过程中苗木费约需65元/亩,造林工资、抚育费、管护等约需590元/亩,资金缺口大,且长防林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无间接费,工作开展有难度。
3、配套资金难以到位
县属老、少、边、穷地区,财政资金困难,而国家下达的各行各业项目基本需要地方配套,配套资金难以到位,国家财政补贴、需地方配套的项目难以顺利实施,建议取消各项林业重点工程州、县两级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4、难以整合社会资金
林业周期性长,用材林一般20年左右方可受益,经济林一般5-8年才能受益,加之自然灾害频繁,如2008年冰灾、2013年特大干旱,同时面临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的威胁,严重影响了林农、企事业单位的投资积极性,社会资金对林业投入少。
(三)森林资源培育手段不科学。
1、重造轻管
造林要取得成效必须是“三分造,七分管”,可在有些乡镇是“七分造,三分管,甚至没有管”,片面追求造林数量增加,忽视造林质量提高,在造林抚育培管上以点代面,忽视抚育质量,经营不合理,造林与政府力推的其他产业存在理解上的冲突,毁林开荒现象严重,打击力度不大,致使造林成效难以巩固。
2、重造轻改
县自2000年以来通过退耕还林、长防、德援、巩退、石漠化治理等工程造林面积达92.1万亩,再用来造林的土地空间不多了,林业的重点要转入到中幼林的培育和低质低效残次林的改造。近几年局属林场通过德援、森林抚育等项目进行森林经营、中幼林抚育仅达14.6万亩。面上中幼林培育、低质低效残次林的改造基本没有涉及,仅油茶低质低效残次林面积可达10万亩。
3、重利用轻培育
多年来县里的商品材指标集中在林场发放,面上基本上没有发放,导致面上木材黑市经营猖獗,各乡镇疲于林政管理,疏于森林培育。
4、应对自然灾害的机制不健全
面临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干旱等自然灾害的威胁应对机制和机构不健全。
(四)特色资源培育严重滞后。
1、珍贵用材树种培育严重滞后
珍贵用材树种是指具有特殊经济价值、特殊生物学地位、特殊生态功能的树种,多数分布在天然林中,少数为人工栽培。这些树种对扩大资源,满足经济社会的需求,保存优良基因、增加生物多样性、维系生态平衡,均有重要意义。近2年来县林业局通过多方努力,珍贵用材树种造林占了很大的比例,特别是石漠化综合治理项目、巩退营造林项目,市场引导农户在认识上发生转变。
2、无节良材培育刚起步
无节良材是树干无节、通直、圆满、匀称的优质木材,能大幅度提高林木经济效益,社会需求巨大。县林业局把无节良材培育作为健康森林科学经营,森林资源提质增效重要抓手。与大径材培育、木材战略储备、森林抚育、森林经营相结合,以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为中心、人工整形修枝为技术手段、获得优质木材为导向、促进高效林业发展为目标,采用高标准新造林与现有培管提质相结合方式,无节良材培育,在局属林场实施,效果好,面上林农开始接受,市场潜力巨大,发展前景广阔。
3、珍贵花卉苗木培育不够
花卉在几千年的栽培与应用中,各地各时期都积淀了丰厚的花卉文化,在产业结构调整、农民致富、解决农民就业,保持生态环境,发挥综合效益,促进农业的良性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县花卉市场主要依靠进口花卉,很少有长治的特色花卉和苗木。二是大多数经营者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不能对购买者在养护管理方面做出专业的指导。三是一些经营者从南方运来的花木没有经过缓苗期和适应期,直接卖给消费者,大多以地栽苗充当盆栽苗,花木很难正常生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花店所销花卉,除干花外,都以外来花为主,极少有地产花。
4、名、特、优、新经济林培育不到位
主要表现在经济林树种、品种结构不合理,品种老化,经营管理粗放,产品科技含量较低,供应时效受限,储藏保鲜手段落后,深加工产品档次低、质量差,流通渠道不畅通。
(五)部分林业工程多头管理,行政干预大。
林业本属弱势行业,单位面积投入少,加之林业周期长,受旱灾、冰冻、火灾的机率高,再者贫困山区从事专业造林的公司、企事业单位少,因此要对有资质的造林单位进行招标,难上难,况且若有单位中标,也不可能用机械在山区作业,最后完成造林施工的是当地农民工。因此我县在实施该项目时,利用过来有造林经验的当地农民工,自愿组成专业队,每队10-20人,承包造林200-300亩,各队采用抽签确定施工地点,效果很好。故建议该项目若为当地农民工施工,可免予招标。巩退、石漠化等项目资金在县里基本上要进行一次整合,项目资金进行调整,项目的规模、整体效果均不能达到预期目的。
三、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领导,科学规划。
县委县政府成立县林业项目领导小组,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林业局等相关单位责任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督查、协调、监督相关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林业局。县财政局长、县林业局长为项目责任人。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林业局与实施单位签订实施责任状,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位”。
坚持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观念,积极推行科技兴林战略,建立具有良种繁育、用材林培育技术、森林经营技术、水土流失治理、现代林业工程管理等一整的科技支撑体系。一是要建立和完善项目科技支撑组织体系,组建和充实省级、县级科技专家团队和技术咨询小组,组织、管理和协调项目的科技支撑工作;
二是积极引进和培育用材林新品种、推广最新林业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
三是积极开展多形式的科技支撑活动,开展规范化的管理与技术培训;
四是把科技支撑作为基地建设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基础,制定现代林业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标准;
五是建立通过国家项目的龙头带动和基地样板示范,提高我县珍稀树种和珍贵大径材基地建设水平。
(二)拓宽渠道,加大投入。
加强示范项目资金管理,保证项目有序实施,一是要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挪用、截留和滞留。二是根据相关办法,严格程序,加强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三是抓好配套资金的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是项目建设使用中央资金的先决条件,是实施好项目的重要保证。积极筹措地方配套资金,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三)加强引导,突出特色。
近2年来县林业局通过多方努力,珍贵用材树种在新造林中占了很大的比例,特别是石漠化综合治理项目、巩退营造林项目。无节良材培育,在局属林场实施,效果好,刚刚起步。油茶产业通过巩退、石漠化等项目营造1.4万亩,但由于农户的认识不足、项目投入太低、造后培育管理不到位,目前效果差。特色花卉苗木培育较少,农户小打小闹,没有规模,没有市场。大部分花卉苗木都是从外面买来又直接卖给消费者。三木药材主要集中在水田片区,农户有种植习惯。不成规模,林下种植全县均有,不成规模。基本上没有得到国家项目资金扶持。
基于这种现状,一是各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搞好宣传,加强引导。使农户从根本上认识,各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有专门机构。二是要建立和完善项目科技支撑体系,积极引进和培育新品种,推广最新林业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活动和技术培训。三是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搞好样板示范带动,突出特色。
(四)理顺关系,争取项目。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积极、主动争取中央、省、州项目,争取民族政策,争取片区区域发展和扶贫攻坚优势条件;
争取工程项目和投资及相应的优惠条件,县成立了林业相应项目领导小组,分管林业的副县长任组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林业局等相关单位责任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督查、协调、监督相关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林业局。县财政局长、县林业局长为项目责任人。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林业局与实施单位签订实施责任状,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位”。理顺关系,利于项目的争取和顺利实施。
森林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调整充实了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
二、管辖区域: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本着本村处理的原则。镇共有40个行政村(居)和4个经济管理区、2个镇办林场,一旦发生火情,由各包村领导负责组织各所包村干部和计生包村工作队(女同志、老同志除外)和本村主干、一般干部、护林员、半专业扑火队指挥进行扑救,力量不足应请求支援,由指挥部指挥长调其它村力量支援,管理区、村委、林场结合部发森林火灾,毗邻各村都要组织力量扑救,必要时再调动其它村力量支援。
三、值班制度:镇政府、各管理区、村(居)委和林场都要坚持24小时值班且有领导带班制度。其职责是坚守岗位,及时报告火情,做好上传下达。
四、组织领导: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村(居)、场护林员应立即向村(居)、场值班人员报告,由村(居)、场带班领导向包村领导、镇值班室和镇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包村领导应立即组织包村工作队,计生包村工作队,本村各村主干,半专业扑火队进行扑救,力量不足就要请求由指挥部指挥长调动其它村(居)支援扑救。
五、火灾报告:一旦发生森林火灾,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向镇值班室和镇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镇值班室或镇森林防火办公室应立即向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县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
六、扑火力量:包村工作队,各村(居)两委干部、护林员、半专业扑火队,统一由包村领导指挥,其他村、镇扑火队由镇主要领导调度。分管领导、林业站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到位指导扑救工作,请求部队支援由镇指挥部指挥长决定,扑救森林火灾应遵循“三不打”、“二严禁”、“一报备”原则。
七、火场清理:火灾未彻底扑火之前,扑火人员不准撤离火场。明火扑灭后,村级责任单位必须带领清场人员留守火场,做好暗火火场清理工作,避免死灰复燃。
八、后勤保障:由卞春山主任科员总负责,森林扑火车辆由镇党政办负责调配。发生火灾的单位对扑火所需的食品,矿泉水等物资要派专人负责,做好供应工作。医院部门必须做好扑救人员意外情况救护工作。电信部门要确保通讯畅通,以确保顺利救灾。
九、火情查处
1、案件查处:火灾案件查处由县森林公安分局负责调查,依法处理肇事者,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请求县森林公安分局赶到现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要积极协助,主动配合,并提供证据、证人和肇事者,以便尽快破案。
2、林木鉴定:火灾林木损失情况由林业局派林业工程师进行鉴定。镇森林防火办公室在火灾发生后三天内向县防火办呈报火灾初步调查报告和面积小班勾绘图。火场跨乡界限由县防火办牵头,组织林业局的工程师和相关林业工作人员共同调查鉴定。火场跨县、市,由县防火办上报市、省防火办公室,由市、省组织有关县乡镇林业干部共同鉴定。
3、面积统计:火场起火点明确,过火面积按起火点所在管理区、村(居)、林场统计,起火点不明确的,按相邻单位分别统计。
十、灾后处理
1、森林火灾发生后三天内所在管理区、村(居)、林场应向镇森林防火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起火原因、地点、林木损失情况和森林防火整改措施,村干部包山头情况,护林员到位情况,处理意见。
2、善后处理:对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由镇政府、林业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3、扑火经费:扑火误工补贴及其它费用由火灾肇事者个人支付,不明原因的,本村的扑火队由村负责发放扑火误工补贴及其它费用。其他村支援参加扑救的由镇政府支付。有调动部队的由火灾所在单位出资,慰问部队官兵。
4、林木处理:火烧林木未经审批不准采伐,火灾单位必须派员看守山场,防止群众进山乱砍林木。火烧木材采伐程序:由林权单位三天内向林业站提交申请采伐报告,由镇分管领导核签后,镇林业站向县林业局提交简易伐区设计书,再由县林业局派员调查设计,经林业局审批,核发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属生态林需上级有关部门批复)。
森林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1、宣传森林防火,增加人们的防火意识。利用森林防火宣传车,在人群密集的地方、路段利用高音喇叭宣传森林防火。各村根据本村实际,采取敲锣、吹哨、夜呼等方法,告诫村民提高防火意识,挨家挨户发放《乡森林防火公告(责任书)》,每村在进山道口、重点位置设立森林防火警示牌,书写防火标语,在全乡中心学校扎实开展森林防火“五个一”活动。
2、控制火源,杜绝火种。
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在防火期内,特别是高火险气,在重要进山道口设立卡点,对进山人员进行登记,严禁进山人员带火种进入林区。
3、开展森林防火巡查,以专职巡查员为主,对全乡易发生火灾山块地段进行巡查,高火险气同时启用临时巡查员,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现火情,应立即报告,及时扑救。
二、火警报告
1、发现火情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办事处和村。就近组织村民进行扑救,并同时向乡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乡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2、报告内容
①起火地点、火场山名、附近村名;
②起火时间和发现时间;
③起火原因;
④被烧面积、火势蔓延情况;
⑤火场周围环境(如村庄、树木疏密等);
⑥扑救情况:如扑火措施、扑火人员、扑火工具等;
⑦前沿指挥员姓名、联系方式、电话号码,有无伤亡;
⑧有什么要求。
三、扑火力量和扑火方案
各办事处在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组织附近青壮年上山扑火,严禁老年人、残疾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参加扑救森林火灾,乡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情报告情况,就近、就便派半专业扑火队协助扑救,其他半专业扑火队处于紧急待命状态,一旦需要相继出动扑救。
四、灭火器具
乡里为每只半专业扑火队配备一定数量的风力灭火器、扑火拖把、柴刀等扑火工具。
五、交通工具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乡里的一切交通工具,服从扑火需要调动,必要时由党政办在外面租车。
六、火场监视
火灾扑灭后,现场指挥员必须指定人员,消灭余火,并巡查监视火场,以防死灰复燃。
七、火灾处理
1、根据火灾损失和火灾面积分级处理,一般火灾由乡森林防火指挥部作出处理,对重大火灾和纵火案报县森林督察大队处理。
2、对火灾情况进行调查、备案。
3、善后处理:
①对扑火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森林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合理体现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量,保护资产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和《*省森林条例》、《*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省范围内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适用本细则(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资产评估准则及评估技术规范,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涉及公益林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无论权属,实行核准制。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其他涉及公益林项目,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二)国有(包括国有控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1000公顷以上(含1000公顷)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1000公顷以下500公顷(含500公顷)以上由所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准。500公顷以下由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三)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1000公顷(含1000公顷)以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1000公顷以下500公顷(含500公顷)以上报所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500公顷以下的报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遵照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评估范围
第七条国有、集体(含国有、集体控股)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
(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
(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
(四)森林资源资产租赁经营;
(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
(六)收购其他产权主体森林资源资产;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国有、集体以外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三)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要求评估的;
(四)按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评估的。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从事国有、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国有、集体以外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金融机构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
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评估咨询服务机构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须经2名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培训后取得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人员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评估技术人员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在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前,对拟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应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进行免费核查,并出具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报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从事森林资源资产核查业务应符合相关资质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或评估咨询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开展评估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与评估当事人或者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评估业务。
第十四条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或评估咨询服务机构独立执业。
第十五条为审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地方标准、技术规范,解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提供森林资产评估核准技术支撑,省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临时牵头组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小组”,作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咨询机构,负责解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审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地方标准、技术规范等,为森林资产评估的核准提供技术支撑。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森林资产评估专家、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金融和法律专家等相关人员共同组成。
第四章核准与备案
第十六条凡需核准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应按照核准审批权限,向负责核准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评估项目的审核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
(五)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
(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七条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按照核准审批权限,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核准申请。
(二)省、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的核准;
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申请应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表1);
(三)评估项目批准的经济行为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资质证明;
(六)对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进行核查机构的资质证明;
(七)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和森林资源核查报告;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受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和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收到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评估咨询报告后,按照备案管理权限,在评估报告或评估咨询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二)省、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收到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的备案材料后,对提供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对提供材料不齐全的,待资产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附表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咨询报告)和森林资源核查报告;
(三)评估项目的批准经济行为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评估项目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和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二十三条经核准或备案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四条国有、集体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在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由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方式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产权单位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或评估咨询服务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评估工作底稿;
(六)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七)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的披露程度;
(八)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本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情况及检查结果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咨询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咨询服务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