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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鉴定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现场鉴定书,检验报告,鉴定结论,检验结论
《现场鉴定书》和《检验报告》是两种性质、作为、制作规范、内容和要求等均不相同的法律文书。我国实行种子质量检验制度时间较长,种子质量检验规程、种子质量判定标准和种子质量检验报告书的制作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处理种子纠纷时,人们对判定种子质量的法律文书即《检验报告》已习以为常。我国采用田间现场鉴定方式确定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的鉴定制度实行较晚,且时间短;
除农业部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外,尚无其他具体规章制度可供遵循。造成人们对种子鉴定与种子检验不分、《现场鉴定书》与《检验报告》不分。例如,重庆市种子管理站的《关于统一使用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规范格式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了《DB45/T 135—2004广西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技术规程》、北京市种子管理站的7项表格中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报告》,就有将《现场鉴定书》与《检验报告》相混淆之嫌。为了帮助组织田间现场鉴定的种子管理机构和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的专家鉴定组正确制作《现场鉴定书》,现就有关问题谈点个人意见。
1 《现场鉴定书》不应称为《检验报告》。
1.1《现场鉴定书》和《检验报告》接收人的社会地位不同。
依据《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质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和各地、各部门下达的农产品(含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环境和转基因生物)质量监督检验、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质量普查及产品质量认证和市场准入、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等检验工作,承担委托、仲裁等检验工作只是质检机构的任务之一。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质检机构不仅应全部“受理”而且应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检验报告》是质田间现场鉴定是种子管理机构为解决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接受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的申请,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组织农业专家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
其不是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任务。种子管理机构对符合《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得出鉴定结论后制作的现场鉴定书,种子管理机构应当交付申请人,而不是向其“报告”。
1.2现场鉴定法律文书的法定名称是《现场鉴定书》。
田间现场鉴定是为处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而进行的技术鉴定活动,属于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活动制作的法律文书的名称应当反映鉴定活动的性质和作用;
法律文书名称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种子管理机构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这种专门性问题,组织农业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得出鉴定结论后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法定名称是《现场鉴定书》。《现场鉴定书》是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法定名称。依据《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质检机构对种子的质量进行检验得出检验结论后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法定名称是《检验报告》。依据《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司发通[2002]56号),司法鉴定人根据所委托审查的书面资料,通过分析、比较而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法定名称是《审查意见书》;
司法鉴定人对委托咨询或者难以形成鉴定结论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法定名称是《分析意见书》。在实践中,专家鉴定组以《鉴定意见》、《鉴定报告》、《检验报告》、《专家意见》等文书名称代替《现场鉴定书》的做法,都是不合法的。转贴于
2 《现场鉴定书》不是《检验报告》。
2.1现场鉴定是“会诊”而非“检验”。
专家鉴定组对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类似于医院为对疑难病人或危重病人得出正确的诊断而组织相关医学专家共同进行的“会诊”。质检机构为确定种子质量进行的种子质量检验、为确定土壤质地和肥力而进行的土肥化验、为确定环境质量而进行的调查和测定等检验、化验活动,都是为诊断种子质量事故而采用的辅助技术。这些检验、化验活动,是通过检验特定检验对象后,不加任何分析说明,直接地客观地反映检查、测试所见或实验结果。这些检验、化验活动得出检验结论后制作的《检验报告》,就像医生为给病人看病,对病人进行体检形成的《化验单》和《检验单》一样,是医生诊断疾病的参考材料,而不是诊断结论和处方。种子质量检验报告等检验或化验结果单(以下统称《检验报告》),只能为田间现场鉴定提供证据材料,而不能对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进行分析,更不能做出结论。只有专家鉴定组在综合分析各种《检验报告》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后才可判断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得出鉴定结论,制作《现场鉴定书》。检验结论与鉴定结论是因果关系,不是相互取代关系。记载检验结论的《检验报告》是制作记载鉴定结论的《现场鉴定书》的证据材料,《现场鉴定书》才是技术鉴定活动产生的法律文书。
2.2《现场鉴定书》应当“讲理”。
是否讲理是《检验报告》与《现场鉴定书》的重要区别。
关于种子检验与种子鉴定的区别,作者已在《种子检验和种子鉴定的区别》(载《中国种业》2007年增刊)予以论述。由于种子检验与种子鉴定有重大区别,作为种子检验和种子鉴定得出结论后制作的法律文书——《检验报告》和《现场鉴定书》,也有很大区别;
主要表现在文体不同:《检验报告》属于说明文;
《现场鉴定书》属于议论文。《检验报告》是记载监督检验测试机构通过检验特定检验对象(如种子、土壤、肥料等单一因素)后,不加任何分析说明,直接客观反映检查、测试所见或实验结果的法律文书。《检验报告》是对客观世界的感性认识;
其只记载检验过程及其与判定标准比较的结果,不记载检验人员的主观认识,即不讲道理。在诉讼法上检验结论不是独立的证据,属于书证的内容。标志CMA、CAL的《检验报告》,国家授予其权威性,证据效力较强。法律没有规定检验员必须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现场鉴定书》是专家鉴定组对鉴定地块中种植作物的生长情况进行鉴定时,充分考虑作物生长期间的气候环境状况、当事人对种子处理及田间管理情况、该批种子室内鉴定结果、同批次种子在其他地块生长情况、同品种其他批次种子生长情况、同类作物其他品种种子生长情况、鉴定地块地力水平、影响作物生长等因素后,进行综合分析各种因素对事故的影响,排除非事故因素(论据),判断(论证)出造成事故的原因得出鉴定结论(论点)后制作的法律文书。鉴定结论是专家鉴定组对客观事物的理性认识,《现场鉴定书》既要有结论,又要就得出结论的分析、推理、论证的依据和过程予以说明,即要讲理。讲清道理是《现场鉴定书》的重点。在诉讼法上,鉴定结论是独立的证据,属于专家证言。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专家应当出庭作证。在实践中,《现场鉴定书》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是不讲道理或不会讲道理。这也是造成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要求专家出庭作证和专家在出庭作证时常遇尴尬的重要原因。
3 《现场鉴定书》和《检验报告》的格式不同。
检测鉴定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水"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水利先进适用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有效推广应用,规范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鉴定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水利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创新性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新产品鉴定是指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新产品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投产条件、批量生产能力以及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五条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受水利部委托,在部科技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全国水利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新产品的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的范围和原则
第六条列入国家和部有关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水利行业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新产品以及行业外企业、事业单位开发的使用于水利系统的新产品,开发单位要求组织鉴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的鉴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新产品鉴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民主、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八条新产品鉴定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参与评审优秀新产品、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获得奖励以及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三章鉴定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新产品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对提供鉴定的新产品技术文件、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
统一性做出评价;
(二)对新产品的结构、技术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用
户使用情况等做出评价;
(三)对新产品生产设备、工艺、工装的完善程度、检测手段、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能否满足投产的需要以及安全、环保、可靠性等是否符合要求作出评价;
(四)对新产品市场前景预测及社会、经济效益作出评价。
第十条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根据新产品的特点等情况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对一般性新产品以及用检测性能指标的方式能够达到鉴定目的新产品可由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经国家和部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关专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进行检测分析,并提出检测、评价报告。
(二)会议鉴定:重大成套设备、有出口潜力的、材料和器件有突破性创新或技术复杂、难度较大的新产品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同行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采用会议形式对新产品进行审查,需要进进行现场考察、测试,经过讨论答辩后进行评价,作出结论。
(三)合同验收鉴定:为个别用户研制或为主机厂配套生产的新产品,可由鉴定组织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和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按照供需双方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式,进行测试、评价,并经考察供方生产、检测等条件后,作出结论。
第四章鉴定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新产品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
备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
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用
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用户反映良好;
(四)技术文件、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具备新产品鉴定条件,申请新产品鉴定的单位,须填写《水利部新产品鉴定申请报告》(见附件二)并提供完整、正确的文件、资料,报鉴定组织单位。
第十三条申请新产品鉴定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一)鉴定工作大纲:包括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试制单位、项目来源、鉴定依据、鉴定内容、鉴定方式、鉴定的组织单位以及提供的文件目录等;
(二)产品技术、设计任务书(合同或协议书)。
(三)新产品研制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1、新产品的研制目的、性能、用途、市场现状及趋势;
2、新产品研制的技术方案、关键技术和创新点,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或老产品的分析比较、工艺路线、检测手段、生产设施、产品检验和试验结果、用户试用结果以及研制过程中所遇到的技术难题和解决办法及结论,尚存的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等。
(四)产品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五)新产品检测、运行试验和质量分析报告(由国家和部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关专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
(六)标准化审查报告:包括新产品贯彻各类标准及法令、法规的情况,未贯彻的标准及原因和相应的过渡办法、标准化综合评价及结论;
(七)用户使用意见;
(八)全套生产图纸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九)生产工艺文件:包括加工工艺、装配工艺、操作规程、检验规程、配方概要及工艺流程等;
(十)推广应用前景、预测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十一)涉及环保、劳保、安全、卫生等问题的产品,须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报告或证明;
(十二)评价为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领先以上水平的新产品需
提供国家认定的有检索资格的检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十三)具有知识产权的新产品须提供知识产权证明;
(十四)重要新产品,必须出具可靠性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新产品鉴定的组织单位在收到鉴定申请报告及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五章鉴定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五条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审查新产品开发单位提交的鉴定申请报告,确定鉴定的组织形式;
(二)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组成鉴定委员会;
(三)调处鉴定的争议与申诉;
(四)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给咨询费;
(五)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
(六)对通过鉴定的新产品核发《新产品鉴定证书》。
第十六条新产品鉴定的主持工作一般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必
要时也可以委托流域机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水利厅(局)进行,接受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在鉴定组织单位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和监督,在完成委托鉴定任务后要将有关情况报告鉴定组织单位。
第十七条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原则:
(一)鉴定委员会由7-15名技术、经济专家及主要用户代表组成,原则上为单数,设主任一名,视产品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也可设副主任1-2名;
(二)鉴定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同行业和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对被鉴定新产品所属专业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状况;
(三)对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有经验的业务骨干也可酌情聘入鉴定委员会,但人数不多于鉴定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四)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五)直接参与被鉴定产品开发研制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
会,新产品开发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条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以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组织对新产品的质疑、答辩、验证试验和评价;
(三)提出鉴定意见,全体成员要在鉴定证书上签字,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在鉴定证书中说明;
(四)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结论负责,每个鉴定委员会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第十九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会议鉴定的一般议程:
(一)鉴定主持单位宣读鉴定组织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
(二)鉴定主持单位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及主任或副主任名单;
(三)鉴定委员会主任主持具体的鉴定议程:
1、由新产品开发单位宣读有关鉴定技术文件、资料;
2、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现场考察、观看演示或监督检测;
3、鉴定委员会成员及新产品开发单位质疑,答辩;
4、鉴定委员会成员评议、起草鉴定意见,与新产品开发单位有关的人员原则上应回避;
5、鉴定委员会主任宣读鉴定意见;
6、经评议,如被鉴定产品未通过审查的,鉴定委员会应书面
说明未通过的理由;
7、鉴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鉴定意见上签字,全体鉴定委
员会成员在鉴定证书签字栏签字;
(四)鉴定主持单位宣布会议结束。
第二十一条鉴定证书的核发:
(一)鉴定结束后,新产品开发单位应在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
式(见附件二),印制A4纸鉴定证书一式10份及原件1份,报鉴定组织单位签署意见、盖章,正式颁发鉴定证书。如系委托主持鉴定,还须事先经委托主持鉴定单位审查盖章;
(二)鉴定组织单位及新产品开发单位对鉴定申请报告、鉴定证书及鉴定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归档。
第二十二条如鉴定报告有重大缺陷,鉴定组织单位可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和评价或另行组织鉴定。
第二十三条部科技主管部门对新产品鉴定进行监督,发现确有错误的,可责成组织鉴定单位及时纠正、复核和查处。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申请新产品鉴定的单位、个人及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经查实,鉴定组织单位可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撤销,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或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鉴定组织和主持单位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收受贿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泄露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检测鉴定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公路工程;
项目竣工;
质量鉴定
0引言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能够有效发现公路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察觉安全隐患,对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有更加客观的认识,从而有效保证工程的质量,更为有效地投入使用。可见,质量鉴定是非常必要的。
1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的主要目的和作用
公路工程服务的人群广泛,荷载量非常大,对于车辆行驶安全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也正因为如此,在其投入使用前,对于竣工的工程做必要的质量鉴定是非常有必要的。通过完善的竣工验收工作,可以有效检查工程的设计和工程质量合格与否,并可以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并及时加以处理和优化,从而让公路工程可以更为有效地投入使用。同时,只有做好质量鉴定,认可工程合格并通过验收,建设单位才能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有效保证公路工程项目及时投入生产和应用,更为有效地发挥投资效益。另外,通过质量鉴定工作,实现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才能够更为有效地总结建设项目的不足和经验,然后可以对各个参与建设的单位做客观的考核和评定,总结经验教训,为进一步的工作改进提供必要的支持。由此可见,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是非常有必要的,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2公路工程项目竣工鉴定的工作内容
对于已经竣工的公路工程,且已经纳入到质量鉴定计划中,此时,相应的质监机构要做好鉴定方案,然后指派工作人员完成相应的审核工作,成立相应的质量鉴定小组进行现场鉴定,鉴定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查阅相应的工程项目资料
要对公路工程的相关项目资料进行严格查阅,对于工程质量的督查报告、监督抽样资料、观测资料、交工遗留问题以及试运行期间的问题和处理的情况等资料进行全面查阅,并对专项论证的相关资料进行严格查阅,全面了解工程竣工情况。
2.2现场严格审查交工遗留问题
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交工遗留问题,并要现场亲自查看,对于公路工程试运行期间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处理效果进行现场评测和检验,对于专项论证的相应问题进行现场了解,客观鉴定公路工程的施工质量。
2.3对建设单位验收情况进行鉴定
在对公路工程进行质量鉴定时,要深入了解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有没有尽到应尽对验收义务,对于公路工程竣工需要了解的路基工程沉降情况、裂缝情况、病害情况、钢筋外露情况、基础沉降情况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工程耐久性和安全性等问题是否做了相应的检验和验收,对于有隧道工程的公路工程,是否对其存在空洞、渗水、开裂沉降等问题进行了客观调研。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核查的情况,对观察、论证及处治措施进行确认,并针对性地补充观测和论证的内容。
2.4进一步明确抽查项目
在公路工程现场进行质量鉴定的过程中,要立足工程客观情况,进一步明确抽查的项目,以此来更为有效地提升鉴定的有效性。要根据公路工程的客观情况,分析工程中有必要再进行抽查的环节,如抽查公路工程的护栏立柱埋入深度是否合理,分析公路路面施工厚度是否符合客观要求,抽查是否存在公路砼裂缝、墩台沉降以及钢筋锈蚀等问题。然后根据需要同检测机构进行沟通交流,做必要的检测工作。
3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实施
3.1强化对公路工程的实体检测鉴定
要积极同质监机构展开沟通,开展相应的公路工程实体检测工作,严格按照相应的操作规范和规程进行必要的检测工作,客观获得相应的检测数据,为相应的工作提供支持。检测所得数据需要进行必要的整理和分析,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有效列明相应的检测指标数据,并且对分析过程进行相应的标明,并进行备案。在检测过程中,如果发现相应的检测数据异常问题时,或者存在影响公路工程正常运行的质量问题时,应该及时报告质监机构,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3.2强化对公路工程的外观审查鉴定
强化对公路工程的外观检查,针对公路工程试运行期间的养护、外观检查资料以及路段和结构物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公路工程的外观质量进行必要的记录,并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来对公路工程外观质量进行评定。在检查过程中,检测人员要根据检测的数据异常情况对相应的工程部位进行质量核查,记录核查结果,对于实测指标数值有非常大的情况或者超标严重的工程部位,要组织专家会同设计单位共同做专项论证,同时对交工验收遗留的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复核。
3.3强化对公路工程的内业资料审查鉴定
针对公路工程的具体情况,质监机构对于设计和建设单位的内业资料进行专项审查,审查可以通过抽查的方式展开,特别要对公路工程各个合同段施工情况以及监理单位的关键工序和指标进行严格审查鉴定。然后填写相应的内业资料审查表。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存在问题,应该客观加以记录,表述一定要客观准确,对于存在扣分的情况,要加以解释和说明,并签认。
3.4强化对公路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的审定
针对公路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工作的开展,要审定各项资料,如交工验收检测报告、竣工验收外观检查表、竣工验收内业资料审查表、交工遗留问题处理及评价报告、专项认证报告等多项资料。鉴定工作基于这些资料,有效确定质量鉴定的等级,形成竣工质量鉴定报告并进行存档处理。
检测鉴定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筑物安全 鉴定 问题 思考
建筑物由于设计、施工、使用方法、使用年限、遭受不同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许多建筑物的安全性有待评定,特别是一些已完工或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建筑物已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损伤,为此必须进行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由于建筑产品的商品化、市场化,建筑物鉴定工作直接与各相关方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从而也导致了一些法律问题,做为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单位在鉴定工作中存在的各种技术和非技术问题值得探讨与研究。
随着国内建筑市场国际化程度的提高,我国在役建筑物监测鉴定制度也存在和国际市场接轨的问题。发达国家均有在役(现有)建筑定期鉴定的强制法律、法规或标准,而我国目前对于在役建筑物则无定期鉴定之规定,因此有必要参照国外的经验制订适合我国情况的法律法规。
改革开放后,一些重大工程在建成后移交给出资公司代营管理。建立在役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制度可以为这些建筑物的维修管理提供法律、法规依据。
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是一项技术和政策相结合、局部和整体相结合的工作。在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中可能会遇到许多问题,有些纯为科学技术问题,有些则与科学技术水平无关。为此就下面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检测、鉴定工作的资质问题
表面上看资质不是问题,其实不然。任何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的开展均依赖于检测数据,若检测数据全面、详细和准确,其鉴定工作的科学性也越强,然而什么样的检测数据才具有法律效力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鉴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也就是经计量认证,取得检测资质、具有CMA章的单位,用经计量认证的检测仪器经持证上岗的技术人员检测的试验数据,在其出具的检测数据上盖有CMA章的检测数据方具有法律效力,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数据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在实际工作中对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的资质问题似乎不完全明确,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专家组进行的鉴定工作和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提供的鉴定报告也具有法律效力,但问题是盖有研究机构、相关学术团体印章的鉴定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则不完全清楚,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承认其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则不承认其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二、检测、鉴定项目的科学性问题
首先是材料强度检测问题。由于科学技术水平和检测技术和设备等方面的原因,检测工作中对所检测对象的检验数据的准确性问题本身可能就存在问题。如在砌体结构建筑中砂浆强度等级的准确评定是较为困难的一项工作,其影响抽检数据的不确定因素较多(抽检部位、灰缝厚度、已使用的时间等),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是值得考虑的问题。又如混凝土标准抗压强度的现场检测问题,不同的检测方法其检测结果经常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检测数量、检测部位的不同,同样也会影响检测数据。其次,目前有关规范并不完善,相关数据处理的可操作性不易把握,尽管规范采用了数理统计理论,但由于问题性质的不同,其统计处理的方法有待进一步研究,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对岩体抗压强度检测样本数量的要求,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就不同,相同地点的不同检测单位对同一工程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检测方法,同时按不同标准统计出的设计强度也不同,特别是样本变异性较大时更是如此。总之,这类问题很多这里就不再一一例出,但应该指出的是检测部门提供的检测数据应该是科学的、公正的,每一个技术人员所提供的数据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存在的问题是鉴定工作的依据问题。设计规范有国家和地方的规范,也有不同行业的规范,根据不同的规范要求,对同样的问题具有不同的抽样标准和评定标准,有时其检测数据的评定结果差异很大,问题是最终以那一本规范作为评定依据呢?在已建建筑物受到损伤后,需对建设工程的许多环节进行检测、校核,其中包括对原设计文件的校核。在对设计文件进行校核时总会遇到一个问题,用什么计算手段对原设计计算内容进行校核呢?有些科技人员用PKPM程序、有的用TAT程序,有的用手算,随着不同检测部门的不同科技人员其校核结果均可能出现一定的差异,最后在对设计文件是否正确进行判断时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在复核结果同原设计文件相接近,而工程又有一定问题时,其判断更为困难(已排除了其它因素的影响)。对检测项目和检测范围通常是由委托方指定的。实际上由于某一具体的工程项目包含许多相关子项目的检测,如对某一具体构件的有关项目的评定并不能最终保证构件(或结构)的安全性。由于检测工作本身也是市场经济,检测费用是和检测项目相关的,为此甲方在委托任务时,一般是进行少数项目的检测,而被委托方也只能根据委托内容展开工作,从而可能会导致两种情况出现:
(1)检测内容无法完全解决甲方所需解决的问题。
(2)检测范围内的有关检测项目可满足设计和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而检测范围以外的相关检测项目不满足设计和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从而造成委托方对检测单位的误导作用。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后,检测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均会承担较大的风险。
检测鉴定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结构鉴定开展情况、标准、鉴定与检测、评级与评定结果。
Abstract: to implement regular inspection and building security appraisal, is in order to master the damaged houses situation, found that the damage repair in time.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necessity of structural security appraisal and its related some procedures and methods.
Key words: the structure identification development situation, standard, appraisal and testing, the credit rating and evaluation results.
中图分类号:TU113.5+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我国结构鉴定开展情况
建设部199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第五章第十三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和其他负有房屋修缮责任的人,应当定期勘察房屋,掌握房屋完损情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
即房屋所有者应承担保证房屋结构安全、维修保养的责任;
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对建筑物必须进行定期鉴定之规定,更未从立法角度进行相关法规建设。
全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近几年发展较快,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大形势下,较好的支持了地方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这对既有房屋存在质量隐患的查勘、鉴别、治理,解决房屋突发事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鉴定行业的发展,在全国范围来说,不是很平衡。特别是房屋安全鉴定行业标准化管理更需要大力推行。
二、我国建筑结构鉴定标准
(一)标准
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1999
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144-2008
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
4、《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二)鉴定与质量评定相关检测技术方法应用差别
房屋鉴定的目的是找出建筑物的问题所在,所以其在现场查勘,检测时,尽量的检查那些有缺损及主要部位。其尽量采用对建筑物没有损伤的检测方法;
质量评定是对整个建筑质量的评价。其所抽取的是随机的取具有代表性的部位,方法要尽量准确。由于检测抽样方法不同、评定标准不同、检测项目、检测切入点不同,有时会出现质量合格性与结构安全性不一致的情况。
三、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一)安全鉴定分三个层次进行:构件鉴定、子单元鉴定、鉴定单元鉴定;
每个层次分为A、B、C、D四个等级。
(二)构件鉴定评级
1、构件鉴定从四个方面鉴定:
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构造、位移(或变形)、承载能力、裂缝
钢结构:构造、位移(或变形)、承载能力、锈蚀
木结构:构造、位移(或变形)、承载能力、腐朽虫蛀
2、构件评级的原则:
(1)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按位移和裂缝两个检查项目进行评级;
砌体结构构件应按位移、非受力裂缝和风化三个检查项目进行评级;
钢结构构件应按位移和锈蚀两个检查项目进行评级;
木结构构件应按位移、干缩裂缝和初期腐朽三个项目进行评级。以上各结构构件均按其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等级,并取较低等级作为该构件使用等级。
(2)一种构件的评级一般按该类构件的数量评级,该种构件只可以含低一级的构件;
(三)子单元鉴定评级
1、子单元含: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围护结构;
2、当未发现基础沉降、房屋倾斜时地基基础可作结论;
围护结构一般也可直接作结论;
(幕墙等作单项鉴定)
3、上部结构鉴定评级,根据其所含各种构件的安全性等级、结构的整体性等级,以及结构侧向位移等级进行确定。一般结构的整体性无问题,按构件的安全性和结构侧向位移二者等级低者为上部结构等级;
(四)鉴定单元鉴定评级
鉴定单元鉴定评级一般取地基基础、上部结构二者等级低者。还应考虑其他因素,例如周围的土体、危险建筑等。
(五)结构鉴定的实用操作
1、现场查勘
(1)建筑物周围环境:有陡坡时、其稳定性、有无威胁其安全的建筑;
(2)地基有无沉降的表现,结构有无倾斜(测量);
(3)检查结构型式、主要结构布置;
(4)详细检查结构构件(特别是主要构件)的裂缝、变形、损伤、腐蚀;
查勘结果:
清楚结构受力体系;
结构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需要检测什么项目,用什么方法检测;
大致需要多少时间和人力;
查勘基本工具:测量仪器、裂缝检测仪器、测距仪、指南针、小锤等。
2、编写切合实际的鉴定方案
方案中要强调检测的关键项目、关键环节、关键数据。如有可能,在方案中给出关键数据的上、下限值,以便检测(试验)时关键数据超出限值,及时研究处理。
3、结合方案进行现场检测
4、对检测或试验数据的分析、处理
数据是结论的依据,准确地说应是数据的规律是结论的依据。单个数据不存在绝对准确,只有数据的规律才可能是唯一的。要宏观分析数据,不能拘泥于个别数据的异常,要分析数据的规律,剔除不符合规律的数据。
5、编写报告
报告应图文并茂;
报告每条结论都应引用相应的规范、规程或既有的科学定义
6、报告编写人要能够口头叙述项目的主要内容、结论和关键问题。
四、对建筑结构安全鉴定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1、关于混凝土强度的检测问题
(1)很多检测鉴定单位以对混凝土强度的检测作为鉴定目的,笔者认为要正确认识混凝土强度在混凝土结构鉴定中的位置,不能以评定混凝土强度为混凝土结构鉴定的中心;
(2)在混凝土结构鉴定中混凝土强度准确性的控制,应考虑材料强度与时间的关系;
(3)结构鉴定中混凝土强度尽量采用简单的无损检测(例如回弹法)
下面根据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2006,结合一工程实例探讨一下回弹法对于龄期已超过1000d混凝土强度的检测。
B.0.1本规定适用于龄期已超过1000d,且由于结构构造等原因无法采用取芯法对回弹检测结果进行修正的混凝土结构构件。
B.0.2当采用本规定的龄期修正系数对回弹法检测得到的测区混凝土抗压强度换算值进行修正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龄期已超过1000d,但处于干燥状态的普通混凝土;
2混凝土外观质量正常,未受环境介质作用的侵蚀;
3经超声波或其他探测法检测结果表明,混凝土内部无明显的不密实区和蜂窝状局部缺陷;
4混凝土抗压强度等级在C20级~C50级之间,且实测的碳化深度已大于6mm。
B.0.3混凝土抗压强度换算值可乘以表B.0.3的修正系数αn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