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部门领导报告,部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3、公司主管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领导研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安全事故报告【五篇】【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安全事故报告范文第1篇
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部门领导报告,部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3、公司主管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4、对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公司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轻伤、重伤事故,由各部门领导负责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8、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发生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安全事故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证事故报告的及时准确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做到及时、准确、有序、规范。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查处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四条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报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依照其规定报告。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4小时内分别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分别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或其它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分别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渔船水上交通与捕捞、消防、民用航空等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当地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部门,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4小时内分别报告市级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家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翻车、泄漏,铁路列车颠覆等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民用航空事故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上报。
(二)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当地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部门,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按有关规定分别报告市级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在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受伤人员死亡或者失踪人员经确认为死亡的,应及时补报。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按以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重伤20人以上(含死亡、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指定的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监察及相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19人(含死亡、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四)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可委托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第十一条发生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渔船水上交通和捕捞、火灾等事故后,按以下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
(一)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指定的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监察及相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造成一次死亡9人以下的事故,根据监管职责分别由公安交警、铁路、交通港监(海事)、渔港渔船监督、公安消防部门牵头,按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民用航空事故调查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二条事故现场及相关的证据应当妥善保护。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简图、或照相摄像,并写出书面记录,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及有关专家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且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负有以下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事故性质分为: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难予预料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六条在调查事故责任时,要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二)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六)事故的性质;
(七)事故的责任划分,以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八)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
(九)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签名;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并对事故调查组负责。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中的秘密,不得擅自向社会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信息。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工作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由调查组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科学分析,充分讨论。事故调查组成员或其成员单位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
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调查组长或牵头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事故调查报告统一由牵头部门报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或者有权作出事故处理决定的有关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责成原事故调查组复查或者进行补充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日。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事故调查专项费用,用于支付事故调查组所聘专家的相关费用。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自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30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事故处理决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公务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需经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决定的,由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责任人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事故处理决定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
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
事故处理决定应当分别送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事故单位。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办理结案手续。
(一)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或重伤20人以上(含死亡,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和批复结案,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造成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19人(含死亡、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和批复结案,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和批复结案,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处理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事故处理情况予以公布。
第五章附则
安全事故报告范文第3篇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安全事故报告范文第4篇
20__年8月6日2时40分,__市__商住综合楼工地,施工人员在清理工地围墙外的碎石过程中,围墙突然倒塌,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3.5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领导非常重视,__副省长和__副省长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同时做好遇难者善后工作。当日,省、市有关部门同志相继赶到事故现场,成立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厅、监察厅、总工会和__市有关部门组成的省市联合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事故责任调查组、技术鉴定组、综合协调组和善后处理组等四个小组。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和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原因,明确了事故责任,确认这是一起重大围墙坍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
__市__商住综合楼工程位于__市经九街和纬九路交汇处,该工程于20__年3月15日开工建设,计划当年10月中旬竣工,总建筑面积2.47万平方米,十八层框架结构(含地下一层)。建设单位是__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程施工单位是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监理单位是__市科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及救援经过
20__年8月6日2时40分,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名施工人员,在__市__商住综合楼工地清理堆放在工地围墙外侧的碎石过程中,围墙突然倒塌,将3名施工人员砸伤,伤者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相继死亡。
事故发生后,__市沈宏宇副市长和王洪恩副市长率领__市有关部门同志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杨宝田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对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安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__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省七建建筑工程公司按照省市联合事故调查组的要求,积极组织善后处理和家属安抚工作。截至8月13日,遇难者尸体已经火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遇难者家属分别给予经济赔偿,事故善后处理工作顺利结束。
三、事故类别和性质
根据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认定这是一起重大围墙坍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施工现场用来围挡的围墙因无砖垛、端头无稳定构造,倒塌前墙体已有倾斜,围墙内堆放的碎石对围墙产生向外的侧推力,并且外侧碎石在用铲车清除过程中,对围墙地基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扰动,是造成这起重大坍塌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__市__工程项目经理部,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在工地围墙下堆放碎石,拒不执行公司和有关部门提出的隐患整改要求,导致围墙倒塌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在围墙倾斜的情况下,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清理碎石。____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黑龙江省七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在____工地围墙已经倾斜的情况下,没有认真监督其整改,及时跟踪问效,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不力。
3、__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____工程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围墙外长期堆放碎石等问题,监督管理不到位。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杨文东,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____项目部项目经理。作为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围墙倾斜的情况下,未能组织人员进行加固处理,致使工人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孙华维,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____项目部工长。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对围墙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予以重视,对事
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发证部门吊销其工长岗位证书。
3、张士华,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____项目部安全员。对施工现场围墙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督整改不力,未能真正履行安全员的监督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发证部门吊销其安全员岗位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证书。
4、张福,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检查不到位,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赵明俊,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作为公司分管安全和生产的主要领导,在对____项目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监督整改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孙晓维,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本企业的全面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在外地施工的企业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陈连生,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给予10万元罚款。
8、唐晓光,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主席,在事故发生后,通过欺骗手段补签了检查记录,干扰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9、于华,__市萨尔图区规划建设局建工办科员。对____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行施工,对该工地安全隐患和文明施工等方面问题,未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工作不认真,监管不到位,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李长福,__市萨尔图区规划建设局建工办主任。负责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施工许可证、企业资质的审查和文明施工等工作。对____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行施工,对该工地安全隐患和文明施工等方面问题,跟踪问效不够,监管不到位,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1、赵俊山,__市萨尔图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负责建设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工作,对____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文明施工等问题未及时整改,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六、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这起事故暴露出施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等安全生产问题。为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建议:
(一)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临时设施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认真进行整改,确保施工安全。切实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增强从业人员安全防护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对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__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监督检查,尤其是对临时围挡设施的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在建工程,该停的停、该关的关,决不姑息迁就。对违章占用机动车道的工程要进行严格清理,彻底解决在建工程违章占道问题。
__市__工程“8.06”重大围墙
安全事故报告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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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2020年9月14日22时01分,位于甘肃高台工业园区盐池工业园(以下简称盐池工业园)的张掖耀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邦公司)污水处理厂发生较大硫化氢气体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50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批准,9月15日,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成广平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和高台县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张掖市高台县张掖耀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9?14”较大中毒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张掖市人民检察院、张掖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聘请省内化工等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实验测试、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认定,张掖市高台县张掖耀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9?14”较大中毒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企业违法组织试生产,在废水处理过程中违规操作,引起有毒气体溢出富集导致人员中毒死亡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耀邦公司是一家从事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企业,地处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罗城镇盐池村境内,座落于高台工业园区盐池工业园。该企业成立于2018年3月19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MA74JOLN99,经营范围为:1000吨3-氯丙酰氯、1500吨丙酸酐、1000吨丙酰氯、1000吨2-甲基-5-丙酰基呋喃、3000吨苯甲酸甲酯、3000吨三苯基氯甲烷、1500吨2-甲氨基-5-叔丁基-1,3,4-噻二唑的生产与销售。现有员工72人,下设办公室、财务科、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机电维修部、采购部、污水处理厂等7个部门。有主生产车间3个,分别为呋喃车间、三苯基氯甲烷车间和苯甲酸甲酯车间(发生事故的2-甲氨基-5-叔丁基-1,3,4-噻二唑生产线布置在苯甲酸甲酯车间内)。
1.原设计项目建设情况
2018年2月2日,该企业新建年产1000吨3-氯丙酰氯、1500吨丙酸酐等产品项目经高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登记备案。2018年8月企业委托甘肃省建设项目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对项目进行了安全评价,张掖市应急管理局于2018年11月9日出具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2019年3月企业委托广东政和工程有限公司对项目进行了安全设施设计,张掖市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8月9日出具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2018年8月企业委托定西春晓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原张掖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8月28日出具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该项目于2019年8月开始建设,11月中旬完成基础设施建设;
11月23日,企业邀请专家组对项目《试生产方案》进行了审查,后因市场等多种因素影响,停止试生产。
2.改建项目建设情况
2020年4月该企业计划在原厂区建设年产2500吨医药中间体项目,该项目于2020年4月22日经高台县发展改革局登记备案。后由于建设规模发生变化,将2500吨医药中间体项目变更为1500吨医药中间体项目,2020年6月17日,高台县发展改革局重新对项目进行了登记备案,其间企业委托甘肃省建设项目咨询中心有限公司对项目进行了安全评价,张掖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31日出具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2020年8月企业委托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项目进行了安全设施设计,张掖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8月17日出具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2020年8月企业委托甘肃天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张掖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8月26日邀请专家进行了评审,张掖市生态环境局目前尚未下发批复。
2020年5月企业委托甘肃省建设项目咨询中心有限公司编制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8月经高台县卫生健康局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尚未结束,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尚未开始。
3.事故地点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
耀邦公司污水处理厂于2019年11月建成,污水处理厂主要有1至7号废水池、中和车间、三效蒸发车间及相应的污水生化处理设施。现1500吨2-甲氨基-5-叔丁基-1,3,4噻二唑生产项目完全利用原项目污水处理设施,此次事故发生在企业污水处理厂中和车间。
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已建成,现1500吨2-甲氨基-5-叔丁基-1,3,4噻二唑生产项目建成后利用原项目污水处理设施,采用中和+负压蒸馏+三效蒸发后将尾气引至1号车间(三苯基氯甲烷装置配套的尾气处理系统)进行处理。根据现场勘查,三苯基氯甲烷装置配套的尾气处理系统未投入使用,企业在原有污水处理中和车间内新增引风机一台,对1至7号废水池、中和车间中和釜、三效蒸发车间尾气吸收管线进行了改造,在中和车间东侧新增碱洗塔一座,尾气引至碱洗塔进行处理。采用中和+负压蒸馏+三效蒸发后将尾气引至中和车间东侧碱洗塔进行处理。
??? 4.工作时间及人员配置?
??? 中和车间为两班制24小时连续作业,白班工作时间为7时至19时;
夜班工作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截止2020年9月14日,车间在册员工7人,其中:负责人1名,工人6名。
??? 5.事故发生时现场人员情况
事故发生时现场共有员工3人,其中:带班班长1人、跟班学习操作人员2人。
?? 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人员伤亡情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2020年9月14日22时01分 。
?? (二)事故地点:污水处理厂中和车间。
(三)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3人死亡。
?? 三、事故发生经过、报告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9月14日13时,污水处理厂厂长孙波安排吴升辉、刘文斌、万积龙、安学军4人检修三效蒸发车间三楼蒸发器和楼顶风机管道、阀门,14时30分三效蒸发车间开机运行。14时10分叉车司机孙学廷用叉车将2方桶(每桶250kg)盐酸运至中和车间北侧盐酸泵旁。15时左右孙波使用橡胶管将中和车间原蒸镏釜部分盐酸引入6号废水收集池。
19时18分,夜班工人万玉莲、苏瑜、刘文斌接班;
19时39分,万玉莲、苏瑜、刘文斌对6号废水池进行液位检测和PH值测定,并对放酸管进行检查,打开放酸阀后返回三效蒸发车间。
21时57分监控录像显示,6号废水池有白色雾状气体溢出向并西北方向扩散,21时58分散去。
22时01分,刘文斌、万玉莲、苏瑜从三效蒸发车间依次进入中和车间后,万玉莲先晕倒,刘文斌快速从中和车间北门跑出后晕倒在中和车间与三效蒸发车间之间的过道处,苏瑜从中和车间南门跑出后二次进入车间试图对万玉莲施救,随即倒在车间内南门右侧。
22时46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员工金东京巡检时发现晕倒的刘文斌,立即打电话叫人救援,随即将刘文斌运至中和车间北侧路边进行施救。
23时50分,企业组织人员将万玉莲、苏瑜、刘文斌送至高台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二)事故报告情况
14日22时46分,企业当班安全员金东京在巡查时,发现晕倒在车间外的刘文斌,立即打电话叫人救援,随即将伤员拉至车间北侧路边进行施救。
23时50分,企业组织人员将3人送至高台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3人于2020年9月15日凌晨1时35分抢救无效死亡。
23时35分,耀邦公司王宝军拨打高台县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15日1时18分,高台县应急管理局将事故发生情况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15日2时42分,市应急管理局将事故情况分别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张掖市委、市政府。
(三)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高台县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县委书记刘伟红、县长张龙、常务副县长向钧、高台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张龙等领导迅速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张掖市矿山救护大队危化品中队出动16人、装备器材20台(套)投入事故救援工作。事故调查组认为事故应急处置得当,救援及时有力,未造成事故扩大,有效控制了事故发展态势。?
(四)善后处理情况
??? 高台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全力做好医疗救治、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按照善后安抚“一对一”的要求,对遇难者家属分步骤进行了心理疏导和安抚,全力开展善后工作。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企业污水处理厂当班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将盐酸快速加入含有大量硫化物的6号废水池内进行中和,致使大量硫化氢气体短时间内快速溢出,且当班人员在未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吸入高浓度的硫化氢等有毒混合气体,导致人员中毒,造成3人死亡。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层面(耀邦公司)
(1)未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
企业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组织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情况下,擅自试车。
(2)擅自改变生产废水处理工艺和方式。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负责人刘英、崔丽春及技术负责人周明华擅自决定变更废水处理工艺,将尾气处理工艺由利用1号车间尾气处理系统处理改变为将尾气引至中和车间东侧碱洗塔进行处理;
项目设计生产废水处理方式为污水处理中和车间中和釜反应处理,但企业于2020年9月11日擅自将污水处理方式变更为废水池中和处理。
? (3)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污水处理厂中和车间内未安装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自动排风机等安全设施,且车间外部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损坏。尾气管道上未装设防止烟气逆流的安全设施,致使硫化氢气体经尾气管道倒灌进入污水处理中和车间,造成人员中毒。
? (4)违法组织试生产。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擅自于2020年8月中旬投料组织试生产;
企业未对2020年9月13日专家提出的“SIS系统设施未安装、消防控制系统未安装、流量计未安装、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不足”等15条隐患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即违法组织试生产。
? (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落实。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生产操作技能培训;
公司采购部主任林雪峰在新员工招录过程中未严格审核招录人员学历水平等资格,且录用后未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提出培训建议;
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金奎宗明知新入职员工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擅自安排新入职员工上岗作业;
污水处理厂岗位操作工对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不掌握、不熟悉,操作工处理异常情况能力差,未佩戴防毒面具进入污水处理中和车间,导致事故发生。
? (6)安全风险辨识防控措施落实不严。企业对污水处理厂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风险辨识不全面,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工均对硫化氢气体泄漏等危害及应急处置方案了解不全面;
安全风险防控能力不足,在发现污水处理池多次出现白色雾状气体异常溢出现象的情况下未及时处置,未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并进行整改;
岗位操作工在便携式有毒可燃气体报警仪持续报警的情况下依然进入污水处理中和车间,导致事故发生。
(7)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企业未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隐患排查不彻底,未把省、市、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三年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要求落实到建设、生产过程中,致使隐患和问题长期存在,企业长期“带病运行”。
?? ?(8)安全管理职责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生产职责不清;
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
员工招录过程中未严格审查从业人员资格。企业设备、工艺、安全管理差,操作规程内容简单,操作性差,没有详细的操作步骤和调控要求;
操作记录流于形式,装置参数记录简单;
中控室经常人为关闭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对各项报警习以为常,监控摄像头不能对生产装置实施有效监控。
??? (9)应急处置不到位。中控室值班人员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及时发现6号废水池有大量白色雾状气体溢出的异常现象,致使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导致事故发生;
未及时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行动迟缓,处置不科学、救援不及时。
2.部门层面
高台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未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 和属地监管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对耀邦公司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的行为失察;
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监管职责不清、人员不足、执法不落实等问题未予以重视和解决;
未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三年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要求;
未认真吸取辖区内甘肃安隆科技有限公司“4?29”中毒事故教训,未能举一反三组织全面排查、消除隐患;
未对盐池工业园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深入、细致的隐患排查;
对试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危险危害的防范意识不强,未及时发现企业违规试生产、违规处理废水的问题,未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按照“三定”规定,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负责全县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承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县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但未监督企业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三同时”制度;
未发现和纠正耀邦公司污水处理系统不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即开工建设、未按规定履行环保竣工验收程序即投入运行等问题;
未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检查职责,对耀邦公司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排放情况失察,未按要求对耀邦公司生产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运行及达标情况、废水排放情况进行检查监测,2019年12月31日,对耀邦公司“污水处理站设施运行效果较差,处理后的生产废水存放于收集池内有气味散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查封决定(张环高查字〔2019〕8号),但未及时跟进督促企业彻底整改问题隐患;
在明知该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未经竣工验收而投入使用的情况下,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制止并纠正该违法行为,直至事故发生;
未严格开展对耀邦公司的环保设施检查,企业现1500吨2-甲氨基-5-叔丁基-1,3,4噻二唑生产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系在原项目已建成的污水处理中和车间内新增引风机一台,中和车间东侧新增碱洗塔一座,对1至7号废水池、中和车间中和釜、三效蒸发车间尾气吸收管线进行了改造,虽然多次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但均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擅自改变污水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对项目建设严重失管失察。
高台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三定”规定,应当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但未深刻吸取甘肃安隆科技有限公司 “4.29”事故教训,未指导监督耀邦公司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未按照国家和省市部署要求,扎实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指导高台工业园区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不力。
高台县卫生健康局:按照“三定”规定,应当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但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虽然督促企业编制了该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但后续没有持续跟进落实职业危害“三同时”工作;
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理,直至项目建成仍未督促企业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未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要求对企业员工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罗城镇政府: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的规定,对盐池工业园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未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3.党委、政府层面
高台县委、县政府未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工业园区组织机构设置不完整,人员配备不足,日常监管缺失;
对县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能力不足、力量薄弱,专业安全监管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不重视;
对工业园区安全、环保等监管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设施不完备、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未及时解决;
对甘肃安隆科技有限公司“4.29”中毒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跟踪不及时,落实不到位,致使同一地方、同类企业、同类事故反复发生;
在督促监管责任落实、全面加强安全风险管控上存在不足;
对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罗城镇政府等单位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张掖市高台县张掖耀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9.14”较大中毒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企业有关负责人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未经设计、评估、批复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废水处理工艺,污水处理厂当班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致使废水池大量有毒气体溢出富集,且当班工人在未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吸入高浓度的硫化氢等有毒混合气体,导致人员中毒死亡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 ? 对27名责任人员处理建议: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1人,移交司法机关3人,给予行政处罚2人,责令事故企业作出开除处理3人;
给予政务记大过2人,政务记过5人,政务警告3人,诫勉谈话6人,作出书面检查2人。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及处理建议
1.耀邦公司安全管理混乱,未严格落实安全设施、污染防治措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擅自改变生产废水处理方式,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严格组织安全风险辨识防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流于形式,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建议由张掖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99万元罚款。同时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将该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建议由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高台县卫生健康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3.责成高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高台县应急管理局、高台县卫生健康局、罗城镇政府向高台县委、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责成高台县委、县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意见
(一)责令耀邦公司立即停止一切建设、试生产行为,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防治措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要求完善相关手续,组织对所有岗位安全风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评估,并对现行污水处理工艺组织分析、论证,同时邀请专家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估确认,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上问题整改完成后报高台县政府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 ?(二)高台工业园区要建立园区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隐患排查治理、自动化控制、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培训等方面的安全监管信息档案,督促企业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要素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确保各类安全生产隐患能够及时发现、及时整改,防止隐患演变为事故。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隐患严重而且难以整改的企业,要及时淘汰退出园区。?
(三)全市化工园区(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示范园、高台工业园区、民乐生态工业园区)要进一步规范建设和管理,配备满足园区安全管理需要的人员,并有一定数量的具有化工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人员,切实落实园区安全监管责任。要针对甘肃安隆科技有限公司“4?29”中毒事故和本起事故反映出企业人员素质不能满足精细化工岗位要求的问题,责成辖区企业立即清退高中文化程度以下的一线工作人员,坚决把从业人员学历要求作为企业开工生产的刚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