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调查对象的一般情况调查对象平均年龄为(55±14)岁,最大88岁,最小21岁。女性98人(57.6%),男性72人(42.4%)。矿区村民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小学及未上过学120人(70.6%);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小金属调查报告【五篇】,供大家参考。
小金属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1.1调查对象的一般情况调查对象平均年龄为(55±14)岁,最大88岁,最小21岁。女性98人(57.6%),男性72人(42.4%)。矿区村民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小学及未上过学120人(70.6%);少数民族72人(42.4%)。调查对象民族间文化程度经秩和检验,Z值为-5.554,P>0.05,差异无显着性,可认为不同民族的调查对象的文化程度无差异。性别与文化程度之间经秩和检验,Z值为-4.402,P<0.05,有显着性差异,可认为男女性别受教育程度存在差异,男性受教育程度高于女性见表1。
1.2调查对象对铅锌矿区环境污染的自我感知调查的矿区居民对尾矿堆积、水质、耕地面积减少等直观感性的问题有明显的认识,但是对空气质量、农作物质量、植被破坏等不可直观的方面认识不足见表2。由表3可知,65.3%的调查对象认为开矿对当地的环境污染造成了较大影响。34.7%认为矿区的空气质量受到了较大影响,55.9%认为开矿对农作物产量造成的影响较小,39.4%认为对农作物的质量影响较小。矿区的河水贯穿村庄,直观可见,因此37.1%认为开矿对村里的河水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45.8%认为影响较大。当地的饮用水采自山里的井水与泉水,45.3%认为开矿对饮用水有一些影响,原因是开矿使他们的井变干了,泉水减少了。矿区居民认为开矿对房屋安全的影响与开矿点距离自家的距离有关,距离远的居民认为没有影响,占21.1%。噪音对整个矿区影响较大,仅有5.3%认为没有影响。在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上,62.4%的矿区居民自感自己和家人不能避免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仅有17.1%认为自己村能治理好环境污染,见表4。
1.3调查对象认为矿业开采对健康影响的自我感知调查发现,58.8%的调查对象自感开矿活动对村民的健康有影响,48.2%认为开矿对家人健康有影响,21.2%认为开矿对下一代的智力产生了影响,见表5。调查对象自我报告了最近十年来的患病种类,患病例数集中在关节骨骼类疾病、肠胃疾病和心脑血管疾病,见表6。将性别做卡方检验获知P>0.05,差异无显着性,可认为不同性别调查对象的患病种类之间无差异。
1.4对矿业开采引起的环境污染与健康危害之间关联情况的认知调查发现,77.1%的矿区居民有家庭成员参与过采矿,自我报告的患病率为66.5%。对被调查对象家人是否参与过采矿同患病情况进行卡方检验,P>0.05,差异无显着性,可认为是否参与采矿与患病之间无差异,见表7。自我报告的高患病率与调查对象自我报告的准确度以及认知能力有关,是否与矿区居民长期居住于该矿区,长期处于矿区污染环境有关,有待进一步调查。分析矿区居民自认为的患病原因可知,仅有17.6%的居民认为自身患病的原因与矿区的环境有关。但据前期在当地的研究可知,该矿区内的居民生活环境存在一定的Hg、Pb、Cd、As等重金属污染,当地存在着较高环境重金属暴露的非致癌和致癌风险,见表8。
2结论
2.1矿区居民对矿业开采对环境污染的影响认知不足湘西凤凰铅锌矿有70多年开采历史,在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粉尘、废水、裸露的岩矿、废石及尾矿围绕着农田村落随处排放或堆放。65.3%的调查对象认为开矿对当地的环境污染造成了较大影响,但是对矿业开采引起的不同环境污染问题的影响程度认知不足。据调查显示,矿区居民对于河水水质、噪声、地质灾害等直观感性的问题有明显的认识,但是对土壤污染、粮食产量、农作物质量、空气质量等方面感官不能感知的问题认识不足。但姬艳芳等既往对该地区的调查发现,由于原铅锌矿选矿厂和矿井里排除的废水已不同程度地污染了矿区附近大部分农田,致使当地种植的稻谷、蔬菜中镉、铅、锌、汞等超过卫生部《食品卫生标准》的相关限制,其中以Cd污染最为突出,其次为Zn、Hg、As和Pb,分别为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值的9.0、2.7、2.6、1.6和1.1倍。可见,矿区的居民对环境污染的认识不全面具体,对于感官能感受到的污染认识较高,而对于感官不能感知的污染缺乏认识。从而增加了当地矿区居民通过饮食、呼吸等途径的重金属暴露致癌风险与非致癌风险。
小金属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金属材料;
教学构思;
新课改
新课程改革是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主要指导思想,全面推进的素质教育。新课程的培养目标要体现时代要求,使学生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
同时,培养学生终身学习所需要具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本文以新课程改革的具体要求为前提,以高中化学必修一第三章第三节《用途广泛的金属材料》(人民教育出版社)为例来探讨化学教学策略的构思。
一、从目标类型及特点构思
新教材中该部分内容属于金属材料相关知识,其目标在于使学生了解合金并学会正确选用金属材料以及金属材料将来发展的方向等等。本节课是在学习了金属及其化合物的性质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金属材料应用的相关知识,充分体现了“以学生为主体”的新课程标准的要求。为了达到这一要求,教师在备课阶段需收集大量的资料并进行精心的设计。
在引入新课时,若能向学生展示一些实物,会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比如,展示生活中常见的合金:做窗户的铝合金、厨房里的不锈钢餐具、铝制饮料罐等等,让学生对合金有一个宏观的了解,从而认识金属材料与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密切关系。给学生介绍一些有关金属材料在尖端科学中所起作用的资料,激起学生的学习欲望。在教学中,教师还应针对“正确选用金属材料”设计情境,提出问题让学生去思考解决。以小论文的形式让学生完成“金属材料将来发展的方向”这一教学目标。对如何写小论文提出一些具体要求,如调查的方法、论文的形式、论文的内容等,这样既能完成教学目标,又能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
二、从教学过程构思
新课标要求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关注学生多于关注学科,关注过程多于关注结果,实现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这三维目标的完美结合。课堂教学过程是不断生成的,因而要关注教学的动态过程。本节课采用学生自学为主、教师讲授为辅的教学过程,作为一节活动课,尤其要突出这一特点。结合在初中所学金属的相关知识,学生完全有能力自主学习本节课的内容。
教学目标的完成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方法,例如,针对是否应该停止使用铝制易拉罐的问题,让学生自主选择正方和反方,准备好表达自己看法的书面材料进行辩论。参与辩论的学生还可以自选扮演角色,真正从所扮演角色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并为自己的想法进行辩论。这样不仅能完成学习目标,还能使学生逐步学会换位思考,能够站在他人的立场上思考问题,对于培养学生倾听他人的意见是有帮助的;
同时还能培养学生学会尊重、关心和爱护他人的情感。
三、从学生主体构思
《普通高中化学课程标准》确立以学生为主体、以学生发展为中心、能力与素质培养为目标的教育理念。这就要求教师在传授知识的同时,还要注重对学生科学思想、人文素质的培养,注重培养学生自学能力。根据本节课的内容与要求,在教师的引导下,让学生自行查阅了有关金属物理性质的一些数据,如电导率、密度、熔点等,根据这些金属的活动性进行列表并作出分析和说明。学生通过收集、整理和处理研究信息,得出研究结果,这一系列的独立体验性学习,使学生对学习有了一种全新的认识和感受,不仅在学习方式上有所突破,更重要的是激发了对学习浓厚的兴趣。
“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是《普通高中化学课程标准》的另一重要理念,本节课就构建了“小组合作”的学习方式完成一项社会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先参与学校办公室的装修过程,再开展调查活动,了解金属材料的组成、来源、价格和用途,从不同角度增加对金属材料的认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在自主愿意的基础上要给每个小组分配任务:第一小组查阅资料分析金属材料的组成和来源,第二小组查阅资料分析金属材料的价格和用途,第三小组做出调查计划和调查内容,第四小组进行市场调查,最后大家一起完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要有调查目的、调查计划、调查内容、调查记录、调查总结和结果评价等,使学生通过调查活动及完成调查报告真正学会与他人合作学习。
四、从评价策略构思
教学评价是整个教学设计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评价是教师与学生沟通的一个良机,也是教师对学生充满人文关怀的过程。及时积极的评价可以让学生感受到教师对他的关怀和重视,更有兴趣参与教师的课堂教学设计。本节课是以学生参与教学为主导的活动课,评价也主要是针对学生在参与活动过程中的表现做出的有效评价。评价过程也体现了“以学生为主体”的新课改理念。
在小组合作学习中,教师重视和尊重学生思维的个体差异,向学生提供了充分发挥自己才能的机会,学生有了独立思考和展示交流的机会,主动参与知识的探索与形成过程。教师对每一位学生在小组中的表现作了深入详细的了解,只要是有一点点的进步就给予学生极高的肯定,让学生充分体验合作学习的乐趣,充分享受成功带给他的自信和快乐。这样积极的评价可以点燃学生的求知欲望,使学生更愿意参与到合作学习中去。
“教无定法”,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无论采取哪一种教学方法,都要以学生的终身发展为前提。在备课阶段以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这三维目标为指导思想,考虑如何组织课堂教学以及如何针对不同程度的学生进行知识的传授,有效
地设计好学生的互动环节及情境,引导学生进行小组合作学习与探究。在实施教学阶段,尽可能地调动每一位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参与到教学过程中。
参考文献:
小金属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11月21日,包头空难三周年。部分罹难者家属再度委托律师中国民航总局。时值2004年11月21日上午8时20分,从包头直飞上海的东航小型客机MU5210航班起飞后不久,就坠入离机场不远的南海公园。事故共造成55人遇难,其中包括47名乘客和六名机组人员,以及两名地面人员。
当日上午9时,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李小龙受五位罹难者家属委托,前往位于方庄的北京第二中级法院递交状。罹难者家属的诉讼目的,旨在请求法院判决中国民航总局公开包头空难的事故调查报告。家属们认为,包头空难事故调查早已经完成,但国家民航总局至今仍未正式公开事故调查报告。民航总局有义务事故调查报告而未,属于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
北京二中院立案庭的宁姓法官复印了律师递交的状,其余诉讼材料却未接收,表示法院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再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空难报告公开之诉
至今,中国还没有一起空难罹难者家属状告相关责任方获得“立案”的事例。
2005年3月4日,包头空难罹难者家属曾委托律师国家民航总局行政不作为,当天同样被退回诉讼材料。当年4月28日,法院裁定,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受理。5月16日,家属不服上述裁定,上诉至北京市高级法院又被驳回(参见《财经》2005年第5期“2005中国民航第一诉”)。
因此,对于此次三周年的,律师方面对立案并不抱信心。但律师指出,即使法院不受理,仍有益于推动中国法治的发展和进步,因为迟迟不公布空难事故调查报告,是对空难家属知情权的漠视。
在包头空难发生后一年多,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监察部曾组织新闻会,通报了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1121”包头空难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12名责任人受党纪、政纪处分。安监总局、监察部有关负责人在具体解释事故原因时称,飞机起飞过程中,由于机翼污染使机翼失速临界迎角减小;
飞机刚离地后,在没有出现警告的情况下飞机失速,飞行员未能从失速状态中改出,直至飞机坠毁。
事故调查组认为,飞机在包头机场过夜时存在结霜的天气条件,机翼污染物最大可能是霜。飞机起飞前没有进行除霜(冰)。东航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东航云南公司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
但在包头空难的罹难者家属看来,上述简单的“通报”不能理解为民航总局已经公开了事故调查报告。因为事故调查报告应该是完整、准确、清晰的事故描述,这样才能使利益直接相关者即遇难者家属们,能够全面真实地了解空难的事实。
自2006年5月26日开始,部分包头空难罹难者家属就委托律师不断向国务院“1121”空难调查小组发函,要求尽快全文公布事故调查报告,明确责任人。家属代表桂亚宁告诉《财经》记者:“我无数次给有关各个部门都发了信函和举报信,要求公开或者协助要求公开空难事故调查报告,但所有的信函都如石沉大海,没有一次有回音。”
今年5月,国务院正式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6月21日,桂亚宁再次致信中国民航总局,要求公布详细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但截至11月21日,五个月过去,民航总局未给任何答复。无奈之余,桂亚宁等空难家属不得不求诉法院。
针对此案,中国民航总局宣传部相关人士在接受《财经》记者咨询时表示,要向领导请示,其他无可奉告。截至本刊发稿,民航总局尚未做出任何表态。
信息透明化困境
包头空难家属及律师之所以要求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2000年“622”武汉空难的前车之鉴。
2000年6月22日下午3时左右,武汉航空公司一架从湖北恩施至武汉的运七型客机,在武汉郊区坠毁,死亡42人。当天是雷雨天气,武汉航空公司向罹难者家属解释事故原因为“意外”。
在相关政府部门的介入下,武汉航空公司迅速与罹难者家属签署了和解协议,每名罹难者家属获赔偿人民币11万元。但时隔一年后,调查结果显示,“622”武汉空难属于特别重大飞行事故,是一起在局部恶劣的气象条件下,机组违章飞行、机长决策错误、塔台管制员违章指挥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由于信息不透明,罹难者家属的利益显然受到了严重损害。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在武汉空难发生五年之后,2005年,在一个学术交流论坛上,事故调查报告作为学术研究资料得以全文公布,但此时已经过了侵权责任追诉的诉讼时效。而且这种非官方渠道公布的报告,不能算做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即便提讼,在法庭的证明效力上也将受到限制。
“这种调查报告根本没有不可以公布的内容,它不涉及国家机密,也不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
包头空难罹难者家属律师之一赵霄洛律师告诉《财经》记者,相关部门不公布空难调查报告全文,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全航空公司部分主要责任人的利益”,为此罔顾罹难者家属的知情权。
众多法律专家承认,中国信息公开的环境还非常不令人满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信息公开立法参与者莫于川告诉《财经》记者,今年国务院正式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各地实行的情况并不理想。一方面是因为整个准备过程涉及面广,牵扯到众多部门利益交错,人员调度和编制都需要协调;
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是政府形成了对信息秘而不宣的惯性,许多行政机关不可能心甘情愿接受信息公开。
“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政府部门就应该依申请公开。”莫于川表示,目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仍有很多局限,一是保密法有许多陈旧的规定,不利于信息公开;
二是按照目前的行政诉讼法,只有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才可以提讼,针对抽象行政行为难以提讼,这样,司法救济的途径就变得非常狭窄;
三是条例是行政法规,只能约束行政机关,不能约束其他国家机关,如法院、检察院、人大等。
“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条例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施,要看行政机关自己的决心。”莫于川说。
美国诉讼变局
基于国内现实,包头空难罹难者家属实际上把更多的希望寄托在美国诉讼上。
2005年8月17日,部分包头空难罹难者家属因为不满意东航的空难赔偿标准,委托律师在美国法院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下称东航)以及飞机制造商加拿大庞巴迪公司和飞机发动机制造商美国GE公司。美国法院根据“长臂管辖”原则受理了此案(参见《财经》2007年第10期“包头空难美国诉讼”)。
2006年底,该案曾进行调解,经各方商讨之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中国东方航空公司、通用电气公司和庞巴迪公司提议向原告及其律师支付总金额为1175万美元的款项。调解协议显示,参与调解签字的律师都承诺,各方当事人都知道并同意上述调解请求。
然而,时至2007年5月,东航方面又称律师超越授权,不承认调解协议,并以美国法院管辖“不方便”的理由,申请在中国诉讼。
7月5日,美国加州高等院发出了《中止诉讼指令》,同意东航的申请,中止诉讼。法官认为,依据“方便管辖原则”,此案最合适管辖的法院为中国法院。
根据美国法院的《中止诉讼指令》,东航同意,不会就原告在这些案件上提出的诉求在中国法院上进行抗辩;
将根据中国法律给予所有原告完整赔偿金,并放弃中国适用的任何关于赔偿金的限制、最高限度或封顶限度;
如果原告在法院同意被告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重新提讼,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将放弃根据中国法律提讼所适用的任何限制法令;
在所有适当上诉之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将受中国法院所作裁决的约束并须履行裁决。
《中止诉讼指令》还指出,案件仅是“中止”,而不是“终止”;
虽准许在中国诉讼,但美国法院已安排于2007年12月10日就本诉讼召开状况会议,此后将每六个月安排一次状况会议,直至诉讼已经在中国得到解决或美国法院作出其他决定。
这意味着,海外诉讼的大门并未对包头空难家属彻底关闭。如果中国法院拒绝审理或者审理不公,家属可再向美国法院提讼。
小金属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为重点,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扎实有效的开展“四绿”环保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大力开展污染减排重点企业专项整治
确保有效运行。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燃煤电厂和钢铁企业脱硫设施运行检查频次。规范企业停启报告,督促电力企业和钢铁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加强脱硫设施停运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二大力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绿地”专项整治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总体要求。尤其对列入国家、省级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域、行业和企业的调查,整治重金属污染是今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全面排金属污染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摸清重金属污染情况,建立监管台帐。同时加大督查督办力度,督促重金属污染企业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严格环境准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有序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定期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开展集中整治。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规范危险废物管理。
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分布在信州区、县、广丰县、铅山县、万年县,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实行严格的环境执法措施。切实加大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目前我市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企业共有9家。以上县区要将铅蓄电池重点企业的整治作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第一要务,督促企业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且在2011年7月20日前,公开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名单、地址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结合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成果。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12010年我市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基础上。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查清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地方政府。按期完成。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督促企业制定方案。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案件。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
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
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
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禁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取消其排水许可,并予以处罚;
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
严禁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定期报告监测结果。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大力开展保护“两河一湖”信江河、丰溪河和鄱阳湖绿水”专项整治
对信江河、丰溪河以下简称“两河”源头及其干流沿线和鄱阳湖滨湖1.5公里范围内的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尤其是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准保护区及上游地区的重点企业。对企业“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去向”否达标排放”否涉及危废转移”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凡没有治污设施或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要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调查走访等多种形式。重点检查各类化工石化企业以及相对集中的化工园区。一律停产整顿;
选址不合理的企业,限期关闭、搬迁。
1对2008年以来环保专项行动中查处的影响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的环境问题进行复查。
1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排污企业。否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否有种植和养殖活动。
2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企业能否稳定达标排放。区内是否有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企业环境污染整治、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情况、应急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可能对保护区水质造成严重污染企业和建设项目。否根据水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3否存在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威胁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排污企业。
影响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建设项目。4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
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资源开发活动。5破坏饮用水源地上游的生态环境。
2检查饮用水源地的水质情况。否达到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否达到水环境保护的要求。
否设立护栏、界桩、警示牌等。3饮用水源地的建设管理情况。
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4排查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
四大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绿风”专项整治
开展集中整治行动。进一步强化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监管。各地环保部门要完成对铁路、高速公路、公路两边烟囱的排污状况的专项检查,一是以防治燃煤烟型大气污染为重点。开展绿色发电调度。组织实施钢铁行业烧结机烟气、焦化煤气脱硫以及火电、水泥行业脱硝工程。上半年。对排放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治理,对限期治理企业要加强督促检查,进行重点治理,对仍不能实现稳定达标的实行限产;
限产后仍不能达标的实行停产治理;
对确实治理无望的及时报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
大力倡导绿色出行、公交出行。加大机动车尾气监测力度,二是切实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与交管部门的联系与配合。禁止排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
五大力开展农村污染防治的绿野”专项整治
以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土壤、养殖业污染防治为重点。着力改善村镇生态环境。各地环保部门要重点针对农村饮用水安全、面源污染、土壤污染、生活污染、畜禽污染、工矿企业污染等六大问题进行一次调查摸底,结合我市农村清洁工程。积极推行畜禽养殖业清洁生产和生活垃圾“户收集、村集中、乡转运、县处理”处理模式。对存在问题要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推进农村面源污染的控制与治理。对调查发现的涉及饮用水安全等重大的或区域性的污染问题要及时提出对策和处理意见并向当地政府报告,确保农村水、土壤等环境的安全。
三、主要工作措施
落实责任一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加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各地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要予以通报。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全面整治二加强部门联动。
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
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司法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建设、城管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
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
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督促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
供电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严肃追究责任三加强监督检查。
分批进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落实相关责任。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曝光典型案件四加强宣传报道。
确定宣传重点。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定期召开新闻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全面完成今年环保专项行动部署的各项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2011年4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深入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9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排查、调查并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业。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及含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于2011年9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立案处罚、停产整改、关停取缔、挂牌督办等措施进行集中整治。
三督查阶段10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当地专项行动工作的开展。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小金属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区属公司制企业。
经区政府认定,部分区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条区国有资产营运公司以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身份对区属国有企业进行具体的监督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
<二>对企业执行财经法规以及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对企业改制、破产、合并和产权转让等各项改革过程中涉及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四>统筹安排,合理调度区建设改造资金,加强成本核算,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
<五>法律、法规的和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区属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各项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一>财务报表报送与审查制度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目,进行会计核算,向区国有资产营运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具体报送的报表为:季报、半年报与年度报表。
对年度报表区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重大事项事前报告制度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等重大事项应事先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区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备案,经区政府同意后方能实施。
<三>投资建设项目分析报告制度
对重大投资和经区政府委托承担的建设改造项目,事前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对盈亏状况、资金拼盘、资金使用计划等作出详细的分析,并将分析资料报送区国有资产营运公司,作为今后资金调度的参考依据。
<四>风险控制与奖惩制度
区属国有企业对外累计投资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生产经营资金不足,资不抵债的企业不得对外投资。
亏损、资不抵债、欠缴国家税款、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劳动保险费的企业,不得购买小汽车或者以抵债的名义变相购买小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