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汇报材料范文第1篇(一)利用享有保税政策倒卖保税料件这种情况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企业在进口保税原料环节,不入账或作假账,之后转手卖给国内其它急需该原料的企业,对方将货款通过银行汇款或现金方式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反洗钱汇报材料【五篇】,供大家参考。
反洗钱汇报材料范文第1篇
(一)利用享有保税政策倒卖保税料件
这种情况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企业在进口保税原料环节,不入账或作假账,之后转手卖给国内其它急需该原料的企业,对方将货款通过银行汇款或现金方式支付给卖方的关联人,借助关联人掩饰、隐瞒其真实收益来源和性质,协助企业走私犯罪。另一种是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将保税原料免税进口后,未经海关许可擅自销售、倒卖保税料件,并采取收入补账、提高生产成本记假账平衡财务账目等方式,将销货款通过异地同行或跨行银行卡汇款、网上银行转账或现金等支付方式支付到进口商关联企业或企业内个人账户,两种不法活动均造成资金在企业体外循环。
(二)进口商高报价格进口或出口商低报价格出口
1. 进口商通过高报价格进口。由于国家对部分进口商品根据需要对其税率实行滑准税,以鼓励国内企业进口高品质的原材料,部分企业为牟取高额利润偷逃国家税赋,签订真假两套合同、协议,伪造合同、发票、提单,向海关提供虚假的相关文件,以高价支付外汇,暗中由出口商将多支付的款项返还国内企业关联人或进口商指定的个人账户。
2. 出口商低报价格出口。由于国家对资源性的商品根据战略需要出口时适用暂定税率,在不同季节和不同价位以价格为计税基数适用不同税率。出口商往往制作两套单据、资料,低价申报出口,与外商协调一致按低价付汇,将实际成交价格与低报价格之间的价差通过国际汇兑伪装成劳务费、手续费等通过外方账户汇至其关联企业或关联个人账户或银行卡内。
(三)虚假合资、抽逃出资
国内企业为偷逃进口设备需缴纳的高额关税,一是与设备进口商共谋,以外方投资的名义与中方合资,将实际购买的设备伪报为合资合作设备免税进口。为掩盖假合资真购买的事实,中方企业将实际购买设备的资金暗中支付给外方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账户、或者支付到外方在境内的关联个人银行卡内,用于投资房产和股市,导致资金体外循环。二是外方采取以设备免税投资成立合资公司的方式,在合资企业经营一段时间以后,外方再抽逃出资。中方采取以利润分红、支付外方管理费的名义将投资设备货款支付给外方指定的关联企业或个人账户,或通过地下钱庄将资金汇往境外,之后双方断绝经济往来。
二、洗钱罪难以定罪的根源
刑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走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和“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它方法掩饰、隐瞒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构成洗钱罪。而上述因税务欺诈引发的洗钱案件在执法实践中,却难以认定洗钱罪。其症结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海关缉私执法人员反洗钱知识匮乏,缺乏定罪的示范案例
缉私执法人员对走私犯罪知识掌握全面具体,反洗钱知识相对匮乏,从而导致对洗钱行为性质的认定和处理存在偏差。因刑法第156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的规定与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的表现形式有相似和兼容之处,执法人员往往认为洗钱的表现行为亦属走私犯罪链条中的一环,导致遇有第191条情形的通常以走私共犯处之,而不以洗钱罪认定和移交。
(二)对洗钱罪中“明知”的界定存在诸多难点也是难以洗钱定罪的原因之一
对关联企业或个人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诸多具有洗钱罪特征的行为,关联企业或个人往往以对资金性质来源不知情、属朋友帮忙等理由否定主观故意,从而难以将上述犯罪行为认定为洗钱罪。
三、对策和建议
(一)建议修改刑法中洗钱罪和走私罪共犯的条款,使法条更易于操作
首先,应加强司法解释,明确洗钱罪条款中“明知”的内涵和外延,由权威部门对洗钱罪的“明知”进行界定,根据实际情况引入“可推知的故意”,在操作中可参照最高法、最高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关于“明知”的相关规定。其次,增加洗钱罪的犯罪主体。现行洗钱罪的犯罪主体是个人,实践证明,应该增加单位为犯罪主体。
(二)搭建人行与海关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畅通人行与海关的交流渠道,实现良性互动
一是充分利用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平台,建立人民银行与海关的案件线索和可疑交易信息共享机制和通报机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定期交换双方监测中发现的可疑信息和情报,充分利用各自信息资源优势联手合作,及时发现线索、主动出击,有效打击走私犯罪和洗钱犯罪。二是双方加强对知识和信息层面的交流探讨,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和享有账户、外汇资金、企业征信等信息资源的优势,并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有效监管的优势条件,通过资金异常流动监测发现涉嫌走私犯罪和洗钱线索,增强打击洗钱犯罪、走私犯罪的执法效能,提高对外汇资金、进出口货物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共同推动走私罪和洗钱罪调查、和判决效率,有效打击走私和洗钱犯罪,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
(三)探索设立以预防和监控为主的多方联动的反洗钱制度和体制
预防和监控洗钱工作应该整合各类资源,建立起金融机构为主导、多方联动的有效工作机制。金融机构应立足于反洗钱活动,提供反洗钱情报信息,协助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洗钱案件。预防监控洗钱的制度应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和特定的非金融行业、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三类主体的反洗钱权利和义务,避免单纯依靠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的现象。
反洗钱汇报材料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国际汇款公司;
在华业务;
反洗钱;
监管;
探析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12-0056-04
一、国际汇款公司在华业务的发展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旅居海外的华人华侨以及留学生、旅游者和海外务工人员日益增多。据世行统计,2006年中国以350亿美元的汇款接收额名列全球第二位,仅次于印度,与2005年213亿美元相比,增长幅度达64%,2007年1至7月个人跨境汇款收付总额达266亿美元。世界银行《2007年世界汇款趋势》显示印度、中国和墨西哥成为世界接受汇款最多的前三个国家,向中国的汇款总额将近2000亿元人民币。5000万海外华人形成的庞大市场、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持续增长、中国海外留学生的逐年增加以及北京奥运会的举办极大吸引了国际汇款公司积极拓展在华业务。目前,进入我国汇款市场的国际汇款公司主要有西联公司、速汇金公司和通济隆公司等。
国际汇款公司的汇款业务实现了无账户快速汇款,即通过电子网络传输汇款信息至收款人所在地的网点,收款人在得到汇款人的电话通知后,即可到当地网点取款。同票汇、信汇和电汇等传统汇款方式相比,国际汇款服务的优势在于提供了便利和快捷的服务。基于快速汇款需求的迅猛增长,国际汇款公司在华业务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尤其是从国外汇入中国的汇款业务激增,汇入和汇出的比例大致为9:1。据世界银行估计,2006年起中国速汇市场的总额已超过50亿美元,并保持了两位数百分比的增长速度。其中西联公司通过其中国占据了中国速汇市场超过90%的市场份额。
目前,西联公司和速汇金公司等国际汇款公司不是以汇款公司的身份直接提供汇款服务,而是通过中国具备汇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汇款服务的灵活策略进入中国汇款市场。美国西联公司分别于1995年3月与中国邮政储汇局、2001年7月与中国农业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速汇金公司从1998年开始先后与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已在全国26个省份开展业务。2005年3月,在与银联电子支付、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试点成功基础上通济隆公司将签约合作进一步扩大到建行北京、上海、浙江、宁波、广东、深圳等六家分行,全面拓展速汇业务。
从业务人群来看,国际汇款业务尤其适合海外华人华侨、海外劳工、留学生及其家庭、小额贸易商、旅游者等的零星现金汇出汇入。汇出汇入的款项主要是境外打工或留学人员的赡家款项、外资企业外籍员工的工资及外国留学生的生活费用,多为个人小额汇款。据邮政总局统计数据,2007年邮政西联汇款单笔平均金额为1400美元,且客户主要是个人散户。从业务地区来看,我国福建、广东、浙江等沿海侨乡及海外经商、务工、留学活跃的省份业务发生额最大,福建省此类汇款的年发生额占全国的50%以上。其中境外汇入款项更占到全国的60%以上。
二、国际汇款业务中存在的洗钱风险
(一)国际汇款业务特性引发的洗钱风险
国际汇款业务因其便利快捷且网点众多的特点使得洗钱活动在快速完成的同时还可以较少地留下交易痕迹。洗钱分子将一笔大额交易分拆为数笔小额交易,然后通过不同机构的不同网点迅速地汇入或汇出以规避监管,是典型的汇款洗钱手法。国际汇款公司的汇款业务主要被洗钱活动运用于洗钱的放置阶段。在这一阶段,洗钱者可以通过汇款将黑钱注入:一是直接以现金汇款形式将黑钱注入;
二是将支票、汇票和银行转账等形式的黑钱通过汇款集中,为资金分层离析打下基础;
三是通过如通济隆和银联合作的银行卡汇款形式将黑钱注入银行体系。
此外,为顺利完成交易,洗钱者一般还采用各种方式隐藏身份,逃避监控。一是利用伪造身份证件交易。例如,洗钱者可以利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在同一汇款机构的分支机构或不同机构汇款(包括利用银行卡和不利用银行卡两种方式),以逃避对客户真实身份的审查。二是在反洗钱管理松懈的国家和地区开立银行卡账户汇款或直接汇款,将黑钱汇往反洗钱管理松懈的国家和地区,然后再进行各种复杂的金融交易。
(二)机构引发的洗钱风险
国际汇款业务的开展需要银行、邮局、大型超市或24小时便利店、外币兑换点、火车站和机场(国际汇款公司在我国的机构目前只包括银行和邮局)等中介机构。这些中介机构由于利益的驱动,再加上缺乏严格的行业管理监督,极易被洗钱者利用,甚至自己直接参与,洗钱风险较大。
(三)道德风险引发的洗钱风险
对于多数国际汇款公司而言,业务量的扩张是产生利润的源泉,竞争获得佣金的观念至上,容易导致疏忽对国际汇款的审核,降低客户尽职调查的门槛。同样,机构也存在类似的道德风险。只有汇款合同签订才能获得佣金,因此机构存在明知客户可能洗钱但不报告甚至尽力掩盖事实的动机。
三、国际汇款公司反洗钱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由于国际汇款业务交易信息简单的先天缺陷,国内机构若因自身或客观原因不能有效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严格审核和对资金进行有效监控,则可能被洗钱分子利用进行洗钱活动而承担法律风险和名誉风险,从各机构的工作实践和我们的调研情况来看,国际汇款公司在华反洗钱工作主要存在以下方面问题。
(一)市场监管主体不明确
目前部分国际汇款公司驻华机构还没有被纳入金融机构的范畴予以监管,如西联公司在北京设立的代表处是由中国银监会批准的,速汇金公司在上海成立的代表处是由商务部按照外国企业驻华代表处管理办法批准的,通济隆全球及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则是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登记的。由于国际汇款公司在华代表处不是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从而没有义务履行与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同样的合规职责和反洗钱职责,我国金融监管部门难以对其进行直接和特别的监督和管理,无法对其直接进行合规检查和反洗钱检查,也无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二)国际汇款业务反洗钱法规缺乏
2007年之前,金融业反洗钱工作主要依照人民银行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来开展,2007年1月1日人民银行按照新的“一个规定、三个办法”监管反洗钱工作。但无论是“一个规定、两个办法”还是新的“一个规定、三个办法”,对于国际汇款业务来说报送大额数据的起点太高,国际汇款公司个人之间无账户汇款的特点使得上
述规定的可疑交易条款很难适用于国际汇款业务。在报送主体条款上,国际汇款公司的驻华办事机构既没有被确定为应肩负数据报送义务的金融机构,也没有对其反洗钱工作的其他方面作出任何要求,例如要求提供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在华业务资料等。
(三)基层网点缺乏有针对性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从目前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在二级分行以上存在的问题较少,但在基层机构仍有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的问题:一是个别机构领导组织调整不及时;
二是一些机构在向监管部门报备方面没有做到位;
三是基层机构反洗钱成员的职责太宽泛;
四是一些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流于形式,不少基层金融机构都只是执行其上级行制订的反洗钱内控制度,而没有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制订与反洗钱规范文件相结合的内部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因而不能有效地将反洗钱措施渗透到具体的各项业务工作中去。
(四)客户尽职调查难以落实
传统汇款一般是通过SWIFT 103报文实现信息传递的,是国际银行业为了防止洗钱而在SWIFt 100报文基础上对汇款业务作出的新要求。SWIFT 103报文对出款人身份证明的申报书作出了严格要求,其中的50a、59a等信息组必须填写出款人姓名、身份证件登记、住址及申明汇款的方式、来源、种类、要求及用途等。相对于SWIFT 103报文对汇款业务严格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国际汇款公司对客户填报信息的要求则相对简单,对汇款资金的来源、用途、汇款人住址、收款人住址、收款人取款地点缺乏明确的要求。
(五)反洗钱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反洗钱知识和技能培训未到位
目前基层机构一般都没有设置专职的反洗钱岗位,反洗钱岗位都是兼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而且很少进行过系统的学习和针对性的培训。对反洗钱工作既缺乏系统的理论知识,更缺乏应有的实践经验和敏感性,使得基层网点无法在第一时间对可疑资金进行监控、预防洗钱犯罪。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的加大,机场、车站、商场、便利店等机构将很有可能被国际汇款公司用来作为拓展中国汇款市场的重要渠道,而这些行业的反洗钱意识不高,缺乏对一线员工的反洗钱知识和技能培训。将来针对机场、车站、商场、便利店等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必然是任重而道远。
四、完善对国际汇款公司在华业务反洗钱监管的建议
(一)明确国际汇款公司监管部门,规范和加强业务管理
笔者认为国际汇款公司应属于正规的金融部门,至少是介于正规金融部门与非正规金融部门之间的准正规金融部门,其从事的业务应该属于金融业务,因为其在全球开展业务已经得到各国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和监管。在我国目前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和人民银行负责金融领域反洗钱工作的制度框架下,应该明确由中国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分别承担对国际汇款公司在华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职责和反洗钱监管职责,建立统一的关于境内外国际汇款公司的市场准入规则,监督国际汇款公司在华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规范和加强业务管理。
(二)完善国际汇款业务反洗钱规章制度
建议人民银行研究制定针对国际汇款业务和国际汇款公司的专门的反洗钱规章制度以及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在具体条款上,笔者认为一定金额以上的交易必须有详细的交易记录,确保真正做到“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国际汇款业务的可疑交易条款至少应包括以下部分:客户在一天内进行多笔交易;
客户试图设计交易以回避记录和报告规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显然是一伙的人,向同一人汇款;
被要求出示身份证件时拒绝完成交易的人;
以威胁或行贿手段试图规避记录和报告规定的人;
客户询问如何规避记录和报告规定;
客户提供可疑身份证明,该文件可能经过涂改或与提供文件的人不符。
(三)建立和完善国际汇款业务反洗钱内控制度
作为反洗钱主管部门的人民银行应当督促各机构结合自身国际汇款业务实际,采取更有针对性、更有效的反洗钱措施,据此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内部审计,对反洗钱相关内部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定期测试其有效性,不定期测试其执行情况,并根据测试情况加以完善。人民银行应当按照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加大对未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机构的行政处罚力度,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对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四)完善客户信息要求,切实履行客户尽职调查
国际汇款公司应根据SWIFT 103报文格式要求客户完善信息要求。各机构在办理国际汇款业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通过相关的身份证查询系统获取、验证并保留客户的相关背景资料。在内部,机构在与所有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要按反洗钱有关规定,严格审核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获取必要的信息,以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对不能当面接触客户(例如汇款)之类的特别事项予以特别关注。在外部,机构应加强与人民银行、公安等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切实加强反洗钱基础工作,达到从源头上防范被利用洗钱风险的目的。
(五)加强反洗钱业务培训,建立高素质的反洗钱队伍
除国际汇款业务外,各机构要着重加强对会计、结算、储蓄、出纳和银行卡等部门工作人员的反洗钱专业知识培训,尽快培养出一支具有较高反洗钱水平的队伍。首先,培训内容应当全面并具有可操作性,加快建立反洗钱操作手册。其次,培训机制应当健全,制定不同层次的反洗钱培训计划,培训工作力求“分层次、有步骤”。再次,可由基层人民银行牵头创建“反洗钱动态”简报或专刊,传递有关国际、国内洗钱犯罪的最新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等信息,为各基层金融机构提供一个业务交流平台。
(六)研究对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的加大,我们应该尽早研究针对机场、车站、商场、便利店等机构的反洗钱措施。建议国际汇款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必须在当地人民银行备案登记,履行向人民银行报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义务。同时人民银行应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在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客户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配合司法机关及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移送、反洗钱宣传和业务培训等方面向汇款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作出明确要求。
反洗钱汇报材料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基层;
金融机构;
反洗钱;
银行
洗钱犯罪活动已严重威胁着我国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竞争,基层金融机构是不法分子洗钱的主要渠道,也是基层金融机构的重要阵地,由于基层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经验不足,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一、当前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反洗钱意识淡薄,内控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是目前基层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普遍不够重视,部分金融机构管理人员与银行员工对反洗钱认识不足,未看到洗钱活动的危害性,认为反洗钱是上级行的事,跟基层银行业务没有太大关系,殊不知基层银行是“闸口”,大多数洗钱活动都是从基层银行流出;
二是目前基层人民银行未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反洗钱监管人员多为兼职,而精通银行、证券、保险、外汇和法律知识的反洗钱专业监管人才更为匮乏,基层人民银行有限的监管力量难以高效率的完成现场监管工作。
(二)缺乏专业的反洗钱人才。基层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在人民银行下发反洗钱的“一个办法、两个规定”后,各国有商业银行只是象征性地组织员工培训学习,制定内部的反洗钱办法及操作规程,而一线临柜人员对反洗钱知识了解甚少,对大额现金交易支付报告异常现象不能准确分析、判断,致使金融机构不能彻底杜绝“黑钱”合法化。
(三)反洗钱信息系统建设缓慢,缺乏技术保障。基层金融机构缺乏反洗钱工作经验,特别是在金融机构之间或同一金融机构间信息系统共享机制建设相对较慢,对犯罪分子所使用的现代金融支付工具及跨地区、跨行业频繁进行资金运作等现象,难以断定其是否属于洗钱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四)客户思想认识和金融实际操作不到位。一是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有一个重要制度,即了解你的客户,但是客户认为自己的钱由自己自由支配,凭什么受银行的约束。而企业也认为经营业绩、资金流量和流向是商业机密,不方便银行干涉太多。导致客户资料不全、不真实、不准确等现象较多,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存在不报、漏报、迟报等问题。二是基层各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实际操作中,未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和要求的反洗钱预防、监测、分析、报告体系,仅仅停留在发文件、谈学习等层面,办法制度出台和管理层布置工作多,但实际基层开展工作少,可操作性差,能真正落实到位的很少。三是金融机构相关业务操作系统在客户资料录入、分析统计、信息共享、数据传输等方面还能以满足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四是金融机构核算系统不能自动提示、收集和鉴别相关信息数据,反洗钱工作只能手工进行统计、搜集、检查相关数据,大大降低了反洗钱工作的效率。
(五)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空档多。一是由于基层的票据市场不发达,加之资金结算速度慢,基层金融机构所处地域往往现金交易量较大,不利于基层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跟踪监测工作,无形中为犯罪分子洗钱提供了便利;
二是我国现行法规对现金支取规定较多,对现金缴存限制少,虽然我国《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对超过20万元的现金收付活动,金融机构必须向人民银行报告,但该办法并没有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缴存现金的来源进行严格审查。当前所面临的社会信用环境,要求金融机构柜面审查客户缴存现金真实性、合法性确实比较困难,也给洗钱者提供了空档;
三是由于存款任务和经营业绩考核因素,各金融机构主观上并不愿意进行严格审查、控制或拒绝受理现金缴存业务,这无疑为洗钱活动创造了空间。
二、加强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建议及措施
(一)加强基层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健全基层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内部反洗钱机构的专门网络,从组织上保障反洗钱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同时各基层金融机构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和执行具体的反洗钱规章制度,建立大额现金和可疑交易及时申报制度,配备专职反洗钱人员,专门负责本系统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和检查落实、宣传培训和大额可疑支付交易的汇总、分析和报告等工作;
同时,由于反洗钱工作内部业务涉及账户、结算、现金管理、外汇等业务,因此基层人民银行通过设立独立的职能部门来整合相关业务和人力,实现统一监管、协调辖内的反洗钱工作,使反洗钱工作扎实有序开展,真正发挥反洗钱作用。
(二)加强基层人民银行内外部反洗钱协作联动。一是抓紧建立金融部门与财政、税务、工商、司法、公安等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在人员培训、案件协查、可疑交易和跟踪调查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确保辖内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建立商业银行联席会议制度,确保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职能的有效履行;
三是建立与完善人民银行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现金、结算、账户管理与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
(三)努力提高反洗钱的操作手段和技术。一是要运用科技手段,不断改进反洗钱监测技术,开发出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自动采集检测系统,并实现与大额支付系统及各金融机构的账务系统连接,真正做到实时网络监控,增强反洗钱监测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二是为减轻现场检查人员的工作量,目前应尽快开发一个经济实用的反洗钱检查程序,规范检查报表材料文本格式,实行反洗钱检查工作的电子化,提高反洗钱检查工作效率;
三是要根据反洗钱工作中的实际应用需求和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新问题,尽快实现金融、税务、技术、工商、公安监督等反洗钱相关部门的信息联网,增强整体联动的功能。
反洗钱汇报材料范文第4篇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300040)
摘要: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了人民银行反洗钱的工作职责。面对近年来洗钱活动日益猖獗的国内外形势,处在经济金融发达的大中城市人民银行肩负的反洗钱任务更加艰巨,尽快建立符合地方反洗钱实际的工作机制,更好地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十分必要。本文结合天津市反洗钱工作实际,对大中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能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大中城市;
中央银行;
反洗钱
中图分类号:F8303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603-0012-04
近年来,洗钱活动日益猖獗,严重威胁各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全球每年通过银行进行的洗钱总额相当于全世界GDP的2%至5%。资料显示,最近三年中国资本外逃高达530亿美元,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人民币,中国反洗钱工作面临巨大挑战。大中城市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心,是区域经济活动的核心,具有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对外开放程度。足够的产业积聚、经济规模和发达的金融服务,快捷、高效的支付结算体系使大中城市有可能成为洗钱犯罪集中的区域。因此大中城市反洗钱工作是社会反洗钱工作的重点,大中城市反洗钱体系的健全与完善对全社会反洗钱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
一、大中城市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形势
(一)大中城市对外开放程度较高,国际收支规模增长较快,洗钱活动具有较强的跨国性
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大中城市是改革开放的前沿。资料显示,2004年全国三十五个大中城市进出口总值占全国进出口总值达60.9%。从天津市情况看,近年来,随着现代化的国际港口一天津港的改造和扩建,天津市外向型经济快速发展,国际收支规模保持了较高增速,2005年收支总额达580.14亿美元,同比增长19%进出口总值达到5339亿美元,同比增长27.3%外商实际直接投资365亿美元,同比增长34.9%。对外开放程度逐步深化,与国际市场联系日益密切,同时也为资金跨境转移提供了多种渠道,洗钱活动有可能乘机而入。据统计,80%的洗钱活动具有跨国性。
(二)大中城市金融资源集中,金融机构体系健全、资金流量大、资金流动速度快,有可能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
据统计,2003年35个大中城市居民储蓄年末余额占全国的45.2%。各中外金融机构的主要网点也集中在大中城市。截至2005年末,天津市共有中外资银行机构2422个,资产总规模达到75336亿元,增长86%。已经形成了大额支付系统、同城票据系统和商业银行行内汇划系统“三位一体”的现代化支付结算体系。2005年,天津市人民币大额支付410.64万笔,金额50645.61亿元,同城票据清算1674.87万笔,金额20394.12亿元。金融系统所提供的庞大高效的结算支付网络,在方便结算的同时,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
(三)大中城市洗钱形式呈多样化趋势
大中城市是区域内要素流动和聚集的中心,行业门类较为齐全,商品贸易、资金流动、人员往来比较频繁,信息和服务的取得也更容易,这些便利在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也被洗钱者广泛利用。随着洗钱犯罪活动的隐蔽性增强,银行、地下钱庄、货币兑换、股票交易、黄金交易、娱乐、车行、保险业务、离岸金融市场、“境外避税天堂”、空壳公司、自由贸易区、外贸公司等部可能成为重要的洗钱渠道。同时,由于国内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洗钱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各城市急于招商引资,对投资人和资金来源审核不严的漏洞,将境外的黑钱以外商的身份投入投资项目。
二、大中城市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反洗钱协调机制亟待完善
首先,从人民银行内部来看,人民银行职能部门开展反洗钱与处内其他工作难以兼顾,同时人民币与外汇反洗钱分开监测,二者的联系机制尚未形成。目前,全国仅有上海、广州、深圳、乌鲁木齐、昆明五个城市人民银行分支行内设反洗钱处。而其他大中城市人民银行没有设立单独的反洗钱职能部门,反洗钱工作主要由支付结算处、外汇管理局相关处室分别来承担,这与其承担的大量且专业化的反洗钱工作不相适应。同时各处室本身其他业务工作任务较重、人员紧张,所以很难兼顾做好两方面工作,也不利于形成反洗钱专业化队伍。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在全国实施两年多来,本币和外币的交易报告始终分离。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数据库尚未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库乃至银行账户系统、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等其他金融监管数据库系统实现平台共享,造成了信息利用效率低。同时,人民币和外汇反洗钱的分开监督管理,也限制了反洗钱人员对一笔可疑资金交易线索的连续深入跟踪。
其次,反洗钱外部协调机制尚处在起步阶段,真正实现运转协调、信息共享尚需大量的工作。2004年4月,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了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参加的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协调小组。2004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确定了由人民银行牵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海关总署等23个部委参与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由各主管部级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初步建立了我国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的基础。大中城市社会反洗钱资源众多,国家各行政职能部门派驻机构集中,同时,反洗钱工作又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众多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交叉的监管法律关系、复杂的利益关系,为地方人民银行履行组织和协调社会反洗钱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目前,经济较为发达的沿海一些大中城市人民银行积极探索开展辖内反洗钱协调工作,密切与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初步建立了地方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但各地反洗钱工作开展很不平衡,一些城市的社会反洗钱协调机制尚未建立,相关部门的作用未充分发挥,社会反洗钱的合力尚未形成。
(二)反洗钱立法滞后,大中城市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目前,我国的反洗钱立法刚刚起步,缺乏系统性,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使得人民银行各分支行难以有效履行反洗钱职责。
第一,反洗钱规章适用范围有限,使人民银行分支行履行反洗钱职能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从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角度来看,在我国除全国人大制定的《刑法》和国务院制定的《个人存款实名制》之外,其他诸如《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订颁布的规章,这使得反洗钱工作只能局限在金融业主要是银行业开展,证券业、保险业的反洗钱工作目前还未依法开展,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机构反洗钱更是空白。
第二,我国有关法律为客户保密的规定,为洗钱犯罪分子清洗犯罪收益提供了方便,却为反洗钱设置了障碍。从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角度来看,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商业银行法》为客户保密的规定与反洗钱规章中诸如金融机构报告义务等条款之间的相互冲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9条的规定,法律的效力要高于行政法规和规章。《商业银行法》法律效力高于《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三)反洗钱监测技术手段落后,制约了工作效率的提高
目前,虽然人民币“大额”资金的报表报送已经采用了从数据库直接进行剥离采集的办法,但人民币和外汇“可疑”资金的报表,尚没有开发出相应的程序对其进行筛选和采集,仅仅依靠当前各银行工作人员对照着两个《办法》的识别标准来甄别,然后手工摘录后逐级汇总上报,不仅工作效率低下,而且由于识别“可疑”资金能力低,使得许多真正有价值的线索有可能被遗漏和忽略。据2004年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专项检查统计显示,检查期间2003年3月1日-2004年2月29日共发生人民币可疑交易25977笔,已报告9,909笔,报告率仅为38.2%。监测技术落后、工作效率低下,使人民银行尤其是业务量巨大的大中城市人民银行反洗钱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难以及时、准确和全面。
(四)反洗钱工作与商业银行追求经济效益的目标相悖,商业银行反洗钱积极性不高
首先,反洗钱的成本投入与商业银行增加盈利的动机冲突,使得商业银行对反洗钱工作缺乏动力。洗钱犯罪本身属于“无被害人犯罪”,即找不到具体的被害人。一般来说,银行及其员工在洗钱活动中,往往不会直接成为洗钱的受害对象,相反他们通过提供金融服务,还可以从中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这样,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反洗钱工作往往会产生一种“事不关己”漠然的态度,很难有反洗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商业银行之间业务竞争日趋激烈,强化反洗钱可能会造成市场份额减少、客户和存款流失,导致部分商业银行故意放松对反洗钱规定的执行。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迫于强制义务,按照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规定,基本建立了反洗钱组织机构和内控制度,但制度仍停留在表面。从天津市的情况来看,目前,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反洗钱工作组织以及内控制度制定上,发展的还不平衡。一是个别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专门机构在组织和推动本级行反洗钱工作开展方面缺乏实质性的工作内容二是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未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考核指标和岗位任职资格的参考指标,也没有将其纳入内部稽核的业务范围。
三、履行反洗钱职能的几点思考
(一)强化组织协调反洗钱职能,建立内、外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首先,在大中城市人民银行内部建立反洗钱职能机构,对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由于大中城市洗钱犯罪较为集中,同时更多的情况下表现为有组织犯罪,具有很强的组织性、隐蔽性、技术性。与此相对应,反洗钱工作也必须建立一个精干高效的严密组织,在机构设置上,应集中不应分散,应独立不应依附,应专职不应兼职。专门的机构应行使综合协调、政策监管、行政调查、金融情报收集职责,实行专业分工,实现对本外币反洗钱的统一联合检查、联合监管和联合处罚。
其次,整合人民银行内部资源,加强反洗钱工作内部协调。理顺在反洗钱工作中各职能部门的协作职能,反洗钱工作要同存款实名制、银行账户管理、现金管理、支付结算管理、信贷登记管理以及外汇账户管理、外债登记、进出口外汇核销等紧密结合,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反洗钱工作部门间的合作。因此,建议建立一个综合业务监测系统,整合以上各职能部门信息,提高信息报送的效率和质量,达到对本、外币资金交易的集中监测。
最后,加强外部协调,尽快建立大中城市反洗钱协调机制。建立由人民银行、各金融监管部门、市有关司法、行政执法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明晰各部门具体的职责分工,突出强调协调合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统一协调辖内社会反洗钱工作;
在联席会议制度下,针对金融业反洗钱工作,建立由人民银行分支行、各金融监管部门参加的金融业反洗钱工作协调小组,统一协调城市金融业反洗饯工作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牵头,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传达、贯彻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精神,沟通研究重点问题,研究部署所在城市反洗钱工作;
规扎 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各银行类金融机构、保险类机构、债券类机构定期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资料,人民银行可在局域网定期;
实行洗钱案件通报制度,不定期召开案件通报或形势分析会;
建立可疑资金相互通报和跟踪监控制度,形成反洗钱工作合力。
(二)突出监督检查,保证反洗钱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反洗钱工作规定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正确履行反洗钱职能的内在要求。大中城市人民银行要结合辖区经济金融发展特点,加大对现金和账户的管理力度,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跨国资金流动监管,督促辖区金融机构建立事前防范、事后监督、相互制衡的控制机制;
同时将反洗钱工作的有关法律制度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制定操作性较强的反洗钱实施细则或业务操作指引加强基础工作,完善工作制度,从数据筛选到数据填列、汇总、报送、归档的各个业务环节,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反洗钱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反洗钱举报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第二,扎实推进反洗钱检查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对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是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一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检查制度。组织落实好所在城市检查工作,结合所在地工作需要,制定检查方案,进行滚动式检查、及时进行处罚。年度检查工作覆盖面不低于所辖机构总数的30%。二要扩大检查工作范围。将检查范围扩大到市区邮政储汇局、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随着证券和保险行业反洗钱规定出台,加强与所在地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的沟通,适时组织开展对证券和保险机构的检查工作。三要提高检查工作水平。认真钻研业务,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对检查工作的认识水平和业务分析水平。
(三)提升信息监测系统科技含量,提高监测分析水平
一是大中城市人民银行应建立本地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数据库,推动人民银行内部支付交易监测系统、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现代化支付系统“三位一体”的资源整合,同时建立全方位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系统,并逐步探索拓展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非金融领域的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构筑全方位的监测分析网络。
二是鼓励和督促各金融机构利用其业务处理系统,建立符合业务特点和需要的可疑交易识别系统。如在业务处理系统中,利用对一些账户和客户的特定标识,提醒从业人员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加以关注。
三是建立非现场大额可疑资金交易信息分析监测制度和监测台账制度,定期对商业银行提供的大额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结合信息数据库的资料,进行非现场分析。
(四)强化行政调查,增强人民银行反洗钱执法的威慑力
大中城市人民银行要对所在市发生的可疑交易资金进行核实和行政调查,及时进行反洗钱举报材料及其他相关案件的调查,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当地公安、司法机构,积极配合所在市公安、司法机关调查涉嫌洗钱犯罪案件。
(五)加强调研及宣传培训,强化社会反洗钱意识,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
根据洗钱犯罪的区域特征,加强对所在城市洗钱活动的调研,分析洗钱的特点和规律,探索完善反洗钱工作制度,改进可疑资金监测分析方法,提出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和政策建议,为总行的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并把理论成果运用于指导反洗钱工作实践。
为提高社会反洗钱意识,大中城市人民银行要加强反洗钱宣传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大中城市信息广、传媒业发达的优势,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在总行确定的宣传框架内,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因地制宜,策划本地的特色化宣传方案。宣传活动以面向金融系统为主,并辐射特定非金融洗钱高风险行业和全社会。培训是强化反洗钱意识的又一重要手段,要加强金融机构一线工作人员反洗钱业务培训,建立一只高素质的反洗钱队伍,并把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考核其反洗钱工作水平的一项指标。对于人民银行反洗钱队伍来说,既要熟悉反洗钱规则,又要具备较强的评估分析能力,以敏锐的辨别力发现可疑线索。
课题主持人吴盼文
课题组成员曹元芳原永中
反洗钱汇报材料范文第5篇
存在问题
1、反洗钱工作思想认识不深刻。思想认识是制约我们邮储银行特别是我们这些农村支行反洗钱工作质量提高的关键因素。虽然反洗钱工作已开展多年,市(县)人行和邮储银行也做了大量工作,并进行了所谓的培训,但缺教材、缺师资、缺案例、缺成熟规范的反洗钱技术模式,从而培训学习也只是停留在低层次水平,翻来覆去抄法规、读概念,对如何深化反洗钱工作的现实指导意义不大。在实际工作中多数职工不熟知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凭感觉、凭经验办理,业务处理随意性较强,不能及时识别和防范洗钱活动。加之部分农村的管理人员及员工对反洗钱工作重视不够,表现在:一方面认为农村地区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经济发展落后,贪污、贩毒、走私、黑社会等犯罪分子不会通过本地网点机构进行洗钱犯罪;
另一方面是怕得罪客户,担心业务流失,影响自身经济效益,发现疑点后没有深入调查。
2、反洗钱工作宣传力度不到位。反洗钱工作的艰巨性,决定了加强力度宣传相关知识的必要性。由于农村邮储银行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三农”,而农村文化素质高的年轻人基本外出打工,留守在家的都是文化素质较低、体弱病残的老人或留守儿童,再加之农村地区大多交通不便,消息闭塞,群众基本不知道洗钱为何物,更谈不上了解或熟悉反洗钱的相关洗钱工作的开展。
3、邮储银行存在“重现金支出管理、轻现金收入和大额转账业务管理”的现象,市、县上级部门虽制订了相关审批办法,但我们科技手段相对落后,对上报到事后监督和业务部门审批的大额现金及转账业务也只是走过场,而上级相关人员无法现场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只得放任自流,致使审批监督流于形式。
4、虽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报告、分析程序和操作规程,但只停留在操作人员的口头汇报上,且只进行了简单的登记、审批和汇总,操作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强。
5、未制定内部反洗钱工作激励约束办法,未将反洗钱工作纳入部门、员工日常和年度考核,工作人员缺乏责任性、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些都导致反洗钱工作不能高效开展实施。反洗钱工作资料审查、保管不规范。由于邮储银行机构人力资源不足,农村网点人员配备不齐,而营业员面对的客户对象多且杂,于是对客户的了解有限,柜面也只对客户开户资料进行了即时的完整性审查,没有实地调查开户资料真实性。因此开户资料真实性调查不到位的现象普遍。同时,我们营业员对开户资料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开户有关证件审查不严,开户资料档案的保管不规范,造成开户资料档案缺失,不能及时有效排查风险。
6、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不完善。一是各金融机构之间缺少协调和资源共享的机制,我们邮储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工商、税务、纪检监察部门没有实行横向联网,无法真正实现客户身份识别的资源平台信息互通,对客户身份无法有效识别,对大额资金的来源无法进行辨别分析,给一些洗钱犯罪分子造成可趁之机,反洗钱工作没有形成联动。二是由于县级人行与反洗钱的联系机构属于同一级别,制约了区域性人民银行反洗钱联席机构,不能有效发挥反洗钱联系部门的职能,难以将金融机构、工商、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联合起来,无法形成强大的反洗钱社会联动网络,无法营造良好的社会反洗钱氛围。而这些机制的建立对我们这些深扎在农村的邮储银行来说,是一个望尘莫及的事。
对策建议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反洗钱工作体系。建议邮政储蓄银行要进一步理顺关系,根据当前机构改革的现状,尽快组织人员安排落实辖区各级支行的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确定反洗钱工作的负责部门,配备业务素质较高的管理人员,制订严格的工作职责,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2、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反洗钱社会氛围。一是加大社会公众宣传力度。在集镇、闹市和营业窗口宣传的同时,联合人行、公安、国有商业银行、信用社和保险公司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联合在媒体上做公益性广告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是加大对偏远农村反洗钱宣传教育的投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反洗钱宣传,使偏远农村的农户更多地了解反洗钱知识和反洗钱的重要性;
三是充分利用我们邮储银行自身的网点多、人员多、覆盖面广的优势,向广大群众宣传洗钱活动对社会的危害性,重点要向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宣传洗钱的方式和方法,从而营造浓厚的反洗钱社会氛围。
3、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规范反洗钱操作行为。邮政储蓄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邮政储蓄银行网点众多,加之邮政储蓄体制因素的影响,很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的“温床”。因此,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邮政储蓄银行的反洗钱操作行为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