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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汇报材料【五篇】

时间:2023-07-01 15:45:03 来源:晨阳文秘网

根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铜都街道工作实际,梳理下发铜都街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村(社区)台账资料目录。请各村(社区)按照目录中规定的政治站位、依法严惩、综合治理、深挖彻查、组织建设、组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区治理汇报材料【五篇】,供大家参考。

社区治理汇报材料【五篇】

社区治理汇报材料范文第1篇

根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铜都街道工作实际,梳理下发铜都街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村(社区)台账资料目录。请各村(社区)按照目录中规定的政治站位、依法严惩、综合治理、深挖彻查、组织建设、组织领导、宣传发动7类收集整理,目录如下:

  一、政治站位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批示。

1.村(社区)主要领导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批示。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材料。

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村(社区)会议记录,涉及扫黑除恶议题的应附汇报材料、讲话材料、会议图片、会议记录。

2.村(社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学习材料(学习记录、交流发言材料、会议图片)。

3.村(社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材料(会议记录、汇报材料、讲话材料、会议图片)。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村(社区)研究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关会议材料(如研究某条线索、什么时候召开专题会、培训会、知识竞赛、文艺汇演宣传等一些决定事项,要有会议图片、会议记录、)。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文件。

1.村(社区)制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和相关材料。

(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通报。

1.村(社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通报。

(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简讯、简报。

1.村(社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简讯、简报。

二、依法严惩

(六)机制制度文件

1.村(社区)有关材料。

(七)线索管理。(逐条建档)

1.上级交办线索清单、通知、线索办理情况。

2.村(社区)线索摸排、受理情况(线索清单、登记表、线索办理情况)。

三、综合治理

(八)机制制度文件

1.上级制定印发的文件。

2.村(社区)制定的方案、有关材料。

(九)村(社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实施方案。

(十)加强辖区内重点行业日常监管工作情况。

(十一)村(社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对涉黑涉恶问题、“治乱”、“大排查大起底”等专项行动集中整治的工作方案、总结(或报告)。

(十二)村(社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阶段性工作总结。

四、深挖彻查

(十三)机制制度文件

1.上级党委、政府制定出台的相关文件。

2.村(社区)制定的相关材料。

五、组织建设

(十四)机制制度文件

1.上级党委、政府制定出台的相关文件。

2.村(社区)制定的村规民约。

(十五)整顿软软涣散基层党组织情况。

六、组织领导

(十六)村(社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

(十七)村(社区)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材料。

(十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材料

(十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

1.上级研究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关会议材料。

2.村(社区)研究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关会议材料、图片。

(二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培训。

1.上级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培训材料。

2.本级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培训的有关材料、图片。

(二十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检查。

1.上级单位督导检查材料。

2.村(社区)开展自检自查材料。

(二十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奖励情况。

(二十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总结。

(二十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报。

(二十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简讯、简报。

(二十六)村(社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考核有关材料。

七、宣传发动

(二十七)机制制度文件

1.上级制定出台的有关文件。

2.村(社区)制定的有关材料。

(二十八)宣传发动工作情况

1.村(社区)工作情况。

社区治理汇报材料范文第2篇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独立矿山企业(含油气企业),须持有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

二、申报条件

申报部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办矿。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定,合法经营,证照齐全;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认真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等,对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已经进行了有偿处置;
五年内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

(二)规范管理。具有完善的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生态重建、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矿石管理科学、规范。

(三)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完成了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设计)指标,“三率”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综合利用水平达到国内同类矿山领先水平。

(四)技术创新。重视科学进步,积极开展科技创新,矿山企业每年用于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不低于矿山企业总产值的1%,生产技术居国内同类矿石先进水平,符合《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国土资发〔2010〕146号)的有关要求。

(五)节能减排。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节能降耗、“三废”排放等达国家规定标准,采用无废或少废工艺,矿山选矿废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0%以上或实现零排放,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六)环境保护。认真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编制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平明显高于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本区域平均水平,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地质灾害,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区域面积的80%以上。

(七)土地复垦。认真开展土地复垦工作,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实现“边生产、边建设、边复垦”。

(八)社区和谐。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能够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社区关系和谐。

(九)企业文化。拥有符合企业特点的企业文化,企业职工文明建设和技术培训体系健全。

三、申报材料

申报“部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一)部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申报书;

(二)部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申报图册。

四、申报程序

(一)部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申报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地方矿山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归口中央企业管理的矿山企业向归口企业提出申请;
各行业协会可按照申报条件组织本行业企业的推荐工作。

(二)地方矿山企业的申报材料,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矿业联合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时进行必要的现场核查,并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统一汇总报送国土资源部。

归口中央企业管理的矿山企业申报材料,需经矿山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由归口企业审核汇总后报送国土资源部。

行业协会推荐的矿山企业申报材料,需经矿山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由行业协会审核汇总后报送国土资源部。

社区治理汇报材料范文第3篇

根据文明单位创建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规范创建工作的文书档案,促进文明单位创建资料归档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切实提高认识

创建文明单位档案资料,是我局在创建文明单位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本单位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资料、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综合、全面地反映我局创建文明单位过程中的主要成绩、经验等情况的重要文献资料。加强文明单位创建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是精神文明创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不仅有利于反映创建工作取得的成果,更有利于经验总结、进一步提升促进创建工作。

为加强对创建文明单位档案资料工作的领导,区局创建文明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下专门成立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小组,由分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办公室、人教科、监察室以及机关党委、工会、团委、妇委会负责人任组员,具体负责创建文明单位档案资料管理规范的制订、资料鉴定等工作。

二、文明单位创建档案资料的种类

根据我局文明单位建设的实际要求,创建档案分为三大类:

(一)文字资料。文字资料可分:思想建设类;
工作成绩类;
环境卫生类;
道德风尚类;文化教育类;荣誉类;
创建活动类等。

(二)图片资料。主要包括我局获得的荣誉标志、组织开展的各类具有余杭国税特色的重大活动照片,用影集或专门图片栏、档案册分类存贮,并配备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音像资料。是指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信息资料,通过录音、摄像的形式记录下来的载体,这类资料较文字、图片更为直观、生动形象、感染力强,更能准确地反映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原貌。

三、文明单位创建档案资料内容收集及具体归档范围

(一)思想建设类。

1.省、市、区(含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文件(通知、信息、简报),文明单位管理办法、文明单位评比通知,申报文明单位事迹材料,上级审批表、表彰决定。

2.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长期规范(目标)、年度三个文明建设计划(要点),创建文明单位规划(目标)、相应考核办法(措施)和文明创建方案,实施过程中检查考核记录资料,半年和全年三个文明建设工作总结,单位在三个文明建设中获得上级奖励的证件、证书资料。

3.组织机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文件,责任分工及工作人员名单。

4.班子建设:理论学习、政治教育、党建工作计划、学习教育内容资料、党委中心组学习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党支部“”资料、学习党的方针政策论文、学习心得体会等。

5.党风廉政建设:中央、省、市、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条规、工作计划(措施)、责任制度、检查情况通报,有关事迹材料、经验交流、表彰决定等材料。(责任单位:监察室)

6.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计划、工作责任制度(网络表图)、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反映、经验材料、论文汇编、学习英模活动资料、申报先进(个人)表格,表彰决定等。

(二)工作成绩类。

1.工作目标:年度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计划(目标)文件。

2.制度建设: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各类岗位(人员)工作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3.完成工作目标情况分析通报、工作报表等。

4.行政工作管理:局务会议记录、工作总结、工作质量检验记录、行政效能检查记录等。(责任单位:办公室、监察室)

5.职工福利事业、后勤保障工作资料、办实事情况反馈等。(责任单位:办公室)

(三)环境卫生类。

1.环境建设:创“三优”(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工作计划,绿化、美化、亮化情况,“门前三包”制度,卫生责任区制度,卫生工作制度。

2.创建卫生先进(单位)活动:省、市、区创建卫生先进单位文件、单位创建卫生先进单位各项指标达标情况、除害灭病工作达标情况、检查评比记录和工作总结等。

3.环境保护:市、区和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文件、单位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情况、环境保护工作资料、获得上级表彰证件和证书、工作总结等。(责任单位:办公室)

(四)道德风尚类。

1.社会公德建设:市民守则、“六不”行为规范文件、单位开展教育和实践活动工作计划、开展活动情况反映、培训人员情况、教育材料、考试成绩表、表彰决定和工作总结等。(责任单位:人教科)

2.职业道德建设:职业道德教育规划、干部职工岗位培训情况、规范服务内容、服务承诺制度、岗位规范、教育成绩表、社会监督情况反映材料和工作总结。(责任单位:人教科)

3.主旋律(三爱、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教育计划、开展教育活动情况反映、(三爱、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先进事迹材料和工作总结。(责任单位:人教科)

4.干群关系:干部职工队伍管理规定、民调工作情况反映材料。(责任单位:人教科、办公室、监察室)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普法教育规划、考核考试成绩表、工作总结;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要点)、责任书、规章制度(措施)、工作网络图表、检查考核记录资料、工作总结;
禁“黄、赌、毒”工作情况、目标管理措施、情况反映和工作总结材料。(责任单位:办公室、人教科)

6.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反映材料。(责任单位:妇委会)

(五)教育培训类。

1.人力资源管理目标与规范:工作规划、人员结构统计表、有关情况反映材料。(责任单位:人教科)

2.教育培训实施:教育培训规划;
学历教育、职称(技术资格)教育、专门业务培训情况;
学习成果反映、奖励规定、活动记录和工作总结材料。(责任单位:人教科)

3.文体活动:文体活动组织机构、工作安排、投资计划、文体器材统计表、国税文化活动资料,体育(竞技)比赛活动资料、文体活动总结。(责任单位:工会、团委、妇委会)

(六)其它创建类。

1.齐抓共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工作情况反映。(责任单位:工会、团委、妇委会)

2.参与共建工作:文明单位结对共建、文明社区共建、军民共建等活动情况反映材料。(责任单位:人教科、办公室)

(七)荣誉类。

反映三个文明建设的各种图片汇编、新闻报道资料汇编、录像资料等。(责任单位:办公室、人教科、监察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科室)

社区治理汇报材料范文第4篇

(一)学生收费不提高;

(二)学生保险险种不减少;

(三)学生保障待遇与原商业保险原则相一致。

二、参加范围和对象

*市柯城区城区学校(幼儿园)在册的学生(以下简称城区学校在校生)。

城区学校是指*市本级及柯城区属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城区公办和民办的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和普通高校。

三、资金筹集

(一)参保登记

城区学校在校生初次参保以所在学校(幼儿园)为单位,学生持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彩照,到所在学校(幼儿园)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已有缴费记录的城区学校在校生参保不需提供上述材料,只需凭医疗保障卡缴费登记。学校(幼儿园)收集参保学生的个人信息资料,汇总登记造册,并将信息以网上申报形式报送柯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社保局)。

(二)缴费标准

1.柯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2.低保、残疾等级二级及以上在校生,不分户籍,个人缴费部分统一由政府财政负责解决。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参保登记和免缴证件的初审,学校汇总造册后,将信息资料和免缴证件复印件送交区社保局。

3.筹资标准根据我市区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变化作适时调整。

(三)参保缴费时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按年收缴,在校学生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医疗保障待遇享受期。参保学生均应在规定的缴费期内一次性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逾期未缴纳者,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中途不办理补交或退出手续。缴费凭证随参保信息资料汇总表一起送交区社保局。

四、资金支付范围

(一)城区学校在校学生医疗保障报销范围:参保学生在统筹期内因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及特殊病种门诊所产生的符合柯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即有效医药费用)。

(二)柯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医疗费用诊疗项目及用药范围参照《*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三)参保学生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疗保障资金支付范围:

1.在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2.未按规定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因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

5.出国、出境(港、澳、台)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6.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7.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医疗保障险种及其待遇标准

(一)*市柯城区城区在校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由区社保局向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由柯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择优确定。再保险具体事项由区城医办与商业保险公司商议确定,由区社保局与商业保险公司签约。再保险险种有:在校生平安保险、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在校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

(二)再保险项目、内容、服务、期限、责任等由区社保局与商业保险公司作详尽的约定;
区社保局负责制定城区在校生基本医疗保障报销工作流程。要本着以人为本、服务至上、效率优先原则,协调和落实好协议内容。

(三)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要按照约定的责任,对承保《柯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规定的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以区社保局审核为准。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按章行事,以服务优质、信誉至上为准则,履行理赔责任,并协助做好在校生的医保工作。

(四)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标准:

1.在校生平安保险:参保学生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死亡,给付身故保障金10000元;
因遭受意外伤害残疾,按以下比例给付残疾保障金,最高以10000元为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

2.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学生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包括门诊和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核准的有效医疗费用自付50元后按80%报销,一个医保年度最高保障额为6000元,超出部分的住院医疗费进入《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按政策规定给予报销。

3.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学生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疾病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最高保障80000元。

(1)起付标准学生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住院治疗的,起付线为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200元。特殊病种门诊年度内一次起付标准500元。

①急诊留院观察后直接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留院观察后未住院的,不作住院计。

②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从低级别医院转往高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院计算;
从高级别医院转往低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不作调整。

③特殊病种的特殊门诊治疗费用每3个月结算一次,年度内一次起付标准500元。

④设立家庭病床以后住院或出院以后设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均应分别计算。家庭病床的设立不跨年度,每半年计算一次起付标准,每次的起付标准按所在治疗医院等级计算。

⑤参保学生经区社保局核准转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按以下比例自负,再按规定比例进行结算:省内定点医院8%、省内其他医院及省外医院15%。

⑥住院期间跨医保年度的,起付标准按出院结算日的医保年度计算。

(2)学生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住院治疗的具体报销比例为:

报销金额分段标准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部分支付60%

10001元至20000元部分支付70%

20001元至40000元部分支付75%

40001元及以上部分支付80%

(3)以下病种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范围:

①恶性肿瘤治疗;
②尿毒症的血透和腹透;
③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④脏器功能衰竭症(心、肺、肝、脑、肾)手术后抗凝治疗;
⑤再生障碍性贫血;
⑥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
⑦精神分裂症伴精神衰退。

(4)对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病人,确需由医务人员进行连续观察治疗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建立家庭病房。

①恶性肿瘤晚期;
②慢性肺功能不全合并肺性心脏病、肺性脑病;
③各种原因引起的截瘫、偏瘫。

4.在校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参保学生在保险期限内,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安排的校外活动时,为学生遭受意外伤害提供保障,每一参保学生最高可享受200000元的保障金。

5.在校生疾病门诊医疗保障:城区学校在校生在统筹期年度内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其有效医疗费在定点非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就诊的按20%报销,在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就诊的按30%报销,实行当场结报,年度内报销最高限额为200元。

六、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

(一)申报

1.申报时间和方式:因疾病在未联网医院住院和遭受意外伤害诊疗的,须在诊疗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区社保局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在校生办理窗口申报。申报方式:(1)电话申报;
(2)书面申报。

2.申报人:参保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或学校的经办人员。

3.申报内容:参保学生的姓名、年龄、学校名称、家长姓名、疾病名称、事故地点、发生事故原因、申报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4.特殊病种门诊、家庭病床及转院须报区社保局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办理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1.在校生平安保险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A、申请死亡保障金须提供材料:(1)参保学生监护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公安部门或经区社保局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殡仪馆出具的《尸体火化死亡证明书》;
(3)参保学生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参保学生户籍注销证明;
(5)监护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6)监护人银行帐号。

B、申请残疾保障金须提供材料:(1)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参保学生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3)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4)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银行帐号。

2.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报销须提供的材料:(1)申报表;
(2)参保学生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原件、诊断证明记录、出院记录、费用清单等;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5)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银行帐号;
(6)在市区外就医的提供《医院等级证明》。

3.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报销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1)参保学生在与区社保局联网医院住院的,出院时按规定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应由居民医疗保障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区社保局结算。

(2)参保学生在未联网医院住院的,须提供的相关资料:①申报表;
②住院原件发票;
③出院病历;
④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⑤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银行帐号。

(3)其他情况需另外提供的材料:①在市区外就医的,提供《医院等级证明》;
②因故在市区外就医的,提供《外出人员住院报告单》;
③外伤住院的,提供能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4.在校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在对应在校生平安保险、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三个险种的材料的基础上,还须提供校方责任证明书。

(三)审核支付

1.材料的初审:参保学生的医疗费报销,由所在学校做好材料的初审工作和外伤的初步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应外伤证明。

2.区社保局在受理学校送交的材料后,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报销申请,于8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费的审核、审批、转帐支付医疗保障金。

3.对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确或有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由区社保局委托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对于发生在本地的医疗费,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费的审核、审批、转帐支付医疗保障金;
对于发生在外地的医疗费,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费的审核、审批、转帐支付医疗保障金;
经核实不符合规定的,发出《拒付通知书》。

七、定点医疗机构和残疾程度认定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住院、特殊门诊等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疾病门诊原则上定点在市区医疗机构、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站),由区社保局确认公布。

(三)残疾程度认定:由区城医办、区社保局、*市人民医院、承保保险公司组成鉴定小组进行残疾程度认定。

八、基金监督管理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接受社会监督,监督机构设在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监督电话3046325、3023239;
传真3052969。

(二)在校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保费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安全移交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民办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各自管辖学校(幼儿园)保费收缴移交的督查工作。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专户储备专款专用,收支运行单独建帐。审计部门定期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区社保局要健全财务管理和内控检查制度,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资金预警制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九、其他

(一)农村在校学生,统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与城镇学生待遇差额部分可通过商业再保险解决。

(二)农村学校城镇户籍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由学校上报区社保局,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三)享受医疗补助的参保学生产生医疗费后,先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报销。对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核准报销额以外的医疗费,凭《*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结算单》,按各单位的规定办理医疗补助,其医疗费用的报销金额不得超过有效医疗费的100%。

社区治理汇报材料范文第5篇

管好用好扶贫资金,使其真正发挥效益,直接关系到贫困地区的发展和扶贫成效,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通过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开展专项治理,确保扶贫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到位,防止和严查贪污、挪用、截留、克扣扶贫资金行为,促进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章更加完善、管理使用程序更加规范、管理使用机制更加健全,确保扶贫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二、开展专项治理的范围和方式

(一)范围。根据省扶贫专项资金监管工作协调小组的工作计划,今年开展对20__年、20__年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的专项检查,突出抓好“造福工程”,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扶持残疾人资金等重点资金、重点项目、重要环节的检查监督。

(二)方式。以县为单位,采取“四个结合”开展专项治理。一是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
二是项目检查与资金检查相结合;
三是监督检查与加强整改相结合;
四是总结经验教训与完善管理相结合。

三、开展专项治理的时间安排

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工作,从20__年7月开始,到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动员阶段。时间为7月。认真组织学习省、市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市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研究制定本县(市、区)及部门的专项治理方案,做好组织动员和宣传工作,明确专项治理任务和要求,认真抓好自查自纠工作,切实把扶贫资金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施检查阶段。时间为8月至10月。检查方式:一是自查自纠。由县(市、区)老区与扶贫办牵头,组织纠风、审计、财政、发改、民宗、残联等部门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检点,开展自查,并以部门为单位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要有整改措施,并对今后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出建议意见。要求在10月上旬将自查报告分别报市对应部门及县(市、区)老区与扶贫办。县(市、区)老区与扶贫办负责专项治理情况汇总工作,并于10月中旬将汇总报告报市老区与扶贫办。二是联合抽查,由市老区与扶贫办、纠风办、审计局、财政局、发改委、民宗局、残联联合组成检查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三是迎接省扶贫专项资金监管工作协调小组的检查。市财政局、发改委、民宗局、残联等单位对20__、20__年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要进行认真总结,10月下旬将总结材料报市老区与扶贫办,市老区与扶贫办将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汇报材料,并牵头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总结提高阶段。时间为11月至12月。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立即整改,同时提出加强和完善扶贫资金监管的措施办法,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

四、开展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市、县(市、区)相关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和全市纠风工作会议精神,高度重视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和部署,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项治理工作班子。具体检查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充分利用各部门自身监督检查力量,更要发挥审计部门的作用。

(二)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落实责任,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老区与扶贫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次专项治理行动,协调其他部门统一行动,组织开展重点抽查。总结分析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经验,研究提出加强和完善监管措施的建议意见。

纠风部门负责对各有关主管部门在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查促纠,针对危害资金安全的突出问题,查处贪污、挪用、截留、克扣扶贫资金的行为。

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检查扶贫资金是否符合投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以工代赈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治理,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治理,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