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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执法检查汇报材料【五篇】

时间:2023-07-03 08:10:04 来源:晨阳文秘网

20*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审结各类案件593件,其中刑事55件,民商事538件。刑事案件上诉件,上诉率为%,与去年同期相比了个百分点,二审维持原判件,改判1件(姚士忠贪污一案),无发回重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执法检查汇报材料【五篇】,供大家参考。

执法检查汇报材料【五篇】

执法检查汇报材料范文第1篇

一、基本情况

20*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审结各类案件593件,其中刑事55件,民商事538件。刑事案件上诉件,上诉率为%,与去年同期相比了个百分点,二审维持原判件,改判1件(姚士忠贪污一案),无发回重审。民事案件上诉件,上诉率为%,与去年同期相比了个百分点,二审维持原判件,发回重审1件(*、*等17人与*、*乡*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正在审理之中),改判1件(吉宏义与*县电力局、星火乡程家塬村委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无指令继续审理、再审案件。

二、本次执法检查的几个重点的有关情况

(一)对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认识、审理、评查及归责分析情况

1、姚士忠贪污案。二审法院认为:姚士忠作为*县西屯乡南头村党支部书记,在西屯乡政府批复同意张宝春等人迁入该村,但未许可村委会收取费用的情况下,以村委会名义收取入户费押金的行为,不属于全国人大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规定的七项行政管理工作之一,姚士忠不属于该解释中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原判认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县人民法院(2009)灵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宣告姚士忠无罪。本案改判后,我院针对中院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讨论,一致认为二审法院提出的问题是准确的。形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法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分析不够认真,把关不严;
二是对法律业务知识的学习不够,理解不深,缺乏对法律知识的思考和钻研,仅停留在知识表面,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认识不足;
三是审判实践中不能正确做到对证据矛盾的排查和矛盾证据的复核运用;四是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把握的不够。

2、*、*等17人与*、*乡*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发回重新审理。我们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是清楚的,其理由是20*年7月28日被告*与被告*乡*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该村民委员会将本村土地254亩发包给被告*承包耕种,承包期限30年3个月,承包费76200元,分四次交清,20*年8月19日*县公证处对二被告签订的合同进行了公证。合同履行过程中,2007年10月,被告*向被告*乡*村村民委员会交付第二笔承包费时,被告*乡*村村民委员会拒收并要求解除土地承包合同,被告*不同意,即向*县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正,提存了他应交付的第二笔承包费10160元,20*年8月1日*乡*村村民*等17人向我院提讼,请求依法确认二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这与二审法院所认定的基本事实是一致的。

二审法院认为适用法律错误,我们没有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组织法》规定将本村土地发包给本村以外的个人承包,事先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该规定只规定了法律行为,而未规定法律后果,也就是假如违反该规定,如何处理并未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这此作出了司法解释,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超过1年或者虽未超过1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对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属有效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确属错误,这是我们对法律业务知识学习不认真的结果。

(二)对平中法发(20*)20号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1、非监禁刑的适用情况。

(1)判处时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拟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已落实考察、帮教措施的,依照法律规定,依法适用缓刑。严格落实法律规定不得适用缓刑的五种情形,不宜判处缓刑的,一律适用监禁刑期。20*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1日,我院共审结刑事案件55件83人(其中公诉39件63人,自诉16件20人),判处有罪被告人58人,适用非监禁刑30人(其中宣告缓刑20人,管制10人),占51.7%。判处经济犯罪案件2件2人,适用非监禁刑1人,占1.7%。判处治安犯罪案52件80人,适用非监禁刑28人,占全案48.3%,无职务犯罪案件。

(2)判处非监禁刑后又重新犯罪的情况。20*年7月1日—2009年6月31日,我院判处的被告人中系重新犯罪的1件1人,前罪适用了缓刑,比例方面没有可比性。

(3)非监禁刑适用的效果。我院判处的非监禁刑中:一是因农村土地界畔、相邻关系、庄基水路等纠纷引起斗殴事件,造成伤害的居多。在20件非监禁刑中,故意伤害4人占13.3%,这类案件均是民间纠纷引起或过失行为,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适应构建和谐社会、化解民间纠纷大环境的要求,多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使被告人认识错误,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争取得到谅解后,尽量适用非监禁刑,这些同社居住的农民,经过一段时间思考及农业生产中的交往,大部分都能化解矛盾,为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较好的推动作用。二是交通肇事等过失性犯罪案件,在20件非监禁刑中,交通肇事5人占16.6%,只要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的,也依法适用非监禁刑。三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使其认罪悔罪,重新做人。尽可能多适用非监禁刑,给其创造重新做人的机会。我们建议在法院设立帮教考察法官,负责对到法院的少年被告人案件进行庭前调查,找准教育挽救的“感化点”,为庭审法官提供庭审注意事项和量刑参考。同时负责建立帮教制度和帮教档案,对少年犯进行长期有效的跟踪帮教,促进其彻底改过自新。对犯罪情节轻微等危害不大的犯罪案件也适用了非监禁刑。因上述情况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人,都能认罪伏法,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监管及法、检院的定期回访和考察,只有1名被告人父母在外打工,由其祖父监管,该被告人在祖父生病期间重新犯罪。

2、非监禁刑监管情况

我院建立了一整套非监禁刑监管协作机制。工作中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衔接和相互制约,制定了比较完善的信息反馈、报送制度。法院在判处非监禁刑后,立即向被告人发放非监禁刑告知书,公安机关发出《罪犯监管通知书》,对犯罪的监督管理提出具体要求,规定每半年向决定机关报告一次监管情况。另外对罪犯送达《监管守则》,要求每月向当地公安机关或社区提交一份改造悔过书,做到了工作措施到位,监督管理到位。

3、财产刑的执行

我院判处的财产刑由刑事审判庭结合罪犯的监管工作,督促执行了一部分,且全是判处非监禁刑案件。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非监禁刑中同时判处财产刑的执行困难较小,而监禁刑中,同时判处财产刑的执行困难较大,因被告人服刑,家庭困难等原因难以执行。20*年7月1日—2009年6月31日,我院判处的财产刑尚未执行的为19.9万元,且全部成了死案,如何解决,尚无良策。

(三)离婚案件礼返还尺度的把握及房屋分割法律适用情况

1、彩礼返还尺度的把握。为了规范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的审理,统一返还标准,确保公开、透明、公平,结合我县乡风民俗,20*年9月23日我院第240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县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彩礼返还的指导意见》,从20*年10月1日起严格执行。具体是离婚时结婚不满五年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结婚索取的金银物品、电脑、手机、车辆等贵重物品,亦应原物返还或折价返还,结婚后共同生活不满一年返还80%;
结婚一年以上的不满两年的返还70%;
结婚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返还60%;
结婚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返还40%;
结婚四年以上不满五年返还10%至30%。根据本地分俗习惯,女方提出离婚的应约高于规定的比例,男方提出离婚的应约低于规定的比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满五年,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比照离婚案件适当降低比例予以处理。双方只缔结婚约但未结婚或同居生活,如女方提出解除婚约,彩礼全额返还,男方提出解除婚约,返还彩礼的90%,收取的金银物品、电脑、手机、车辆等返还原物,原物不在或毁损的,折价返还。男女双方只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实际共同生活的,比照婚约案件处理。女方要求退婚并主动返还彩礼,但男方不愿退婚,亦不愿接受返还的,应立案受理,比照离婚案件予以处理。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案件,坚持和谐司法原则,着重调节,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女方主动返还的数额高于我院规定或男方要求返还的数额低于规定的比例,应予准许。

2、房屋分割法律适用情况。近年来,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于保护妇女的经济权利问题比较重视,特别是“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原则在法律适用上有所侧重。

(1)适当增加女方所得份额。主要表现在对基本生活、生产资料的分割方面。住房问题是离婚案件财产分割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将直接影响到女方的经济权利。它主要涉及到单位“优惠房”的分割和夫妻购买公房的分割。离婚诉讼中,对于“优惠房”的处理有三个特点:一是对“优惠房”归属的争执激烈;
二是单位介入诉讼;
三是房屋价值难确定。司法实践中,我院依据现有的法律原则积极地予以处理,主要采取了以下办法:一是双方各半实物分割法。有分割条件的“优惠房”,可采取实物分割居住的办法,这样对保护单位无住房的女方权利有一定好处。二是采用暂住方式过渡。采取暂住的方式过渡,暂住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采用暂住方式过渡,既确定了产权,又保护了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的居住权,特别是保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三是兼顾单位利益,将房屋分割给售房单位职工一方。在适用兼顾产权单位利益时不能同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原则相违背,采用这一原则时,要充分考虑女方的经济利益。四是作价补偿法。对房屋进行折价,然后根据实际需要,将房屋确定给无居住条件的女方,由女方补偿给男方一半价款。五是竞价分割法。夫妻双方均要求分得住房且经济条件优越,都愿以竞价处理的,也可以采取竞价分割法。竞价须在房屋实际价值的基础上进行,以最高出价方为得房方。这样处理既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男方也能接受。

(2)合理确定房屋价值。审判实践中,对于离婚案件中已购公房的处理,一般采用的是委托房产部门评估的模拟成交作价分割,辅之以竞价分割法,以确认已购公房的价款,后由分得房屋一方补偿未分得方一定价款,对购房5年内的,必须采用此方法。对进入实际交易分割的,按实际交易所得减去单位20%的纯利,余下份额即认定为共同财产,由得房方按照该“余下份额”补偿给对方。对购房5年后的,可根据是否进行实际交易分割而选择上述两种处理方法。如果离婚双方自愿竞价处理,一般应允许。以竞定的最高价款确定房屋价值,最高价出价方即为得房方,然后由得房方按照所出价款补偿对方。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某些在一定时期内可生孳息,或随着使用价值的灭失和废弃而不复存在的财产,应侧重把某些财产分配给女方。

(3)尽可能满足女方对某些财物的选择性要求。夫妻双方离婚时,从法律上来讲,夫妻对共同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离婚裁判文书中,不仅要明确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还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比例。我国婚姻法对于如何确定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的清偿比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我国国情和婚姻法的原则,处理离婚案件时,需要考虑照顾妇女的合法权益、照顾生活困难一方等原则处理,以保护妇女的经济利益。

(4)对子女幼小离婚案件的处理。在子女幼小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子女由女方抚养的情况较多。在这种情况下要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经济利益,就集中表现在抚养费的具体支付上。在男方有支付能力的条件下,一般采取调解一次性地付清抚养费的办法处理抚养费。对于男方下落不明的离婚诉讼,可将男方的财产折抵抚养费的,可判决一次性给付,有利于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男方对子女有虐待、遗弃等行为的,根据其经济能力和子女的实际需要,可酌情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有利于维护女方和子女的经济利益。

(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土地法》和《土地承包法》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已有的法律规范来看,涉及内容较多,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央不同时期的农村政策,另外,村民组织法、土地法、农业法、继承法、担保法、婚姻法等规范也时有涉及。如何在司法裁判中适用好相关的规范。解决好溯及力问题,以理清在合同签订、履行、效力认定、行为合法或合理、纠纷解决等方面的司法确认问题,确保纠纷的合理解决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最高法院(20*)法释6号第一条列举了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具体情形,同时排出了两类不应受理的情形。可见,因合同违约引起的纠纷或因他人侵权引起的侵权纠纷以及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纠纷等具有可诉性,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但审判实践中的难题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确认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是法院受理的土地承包纠纷中的主要类型之一。这类纠纷往往不是直接提出一个确认之诉,而是以侵权的理由提出一个给付之诉,当法院经过审理,才发现确认原告是否享有承包经营权是案件解决的关键。确切问题给民事审判带来困扰,审判员之间认识不统一,裁判的不确定性凸现。

(五)、行政案件诉权保护情况

法院充分认识到行政审判中诉权保护的重要性,并采取多项措施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的实现。一是强化行政案件的立案工作,充分发挥立案大厅的窗口作用,在立案窗口放置法律知识小册子,加强诉讼指导,使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诉讼程序,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二是因案制宜,全面推行行政诉讼协调机制,及时化解行政争议。三是积极争取辖区党委政府的支持,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优化行政诉讼外部环境,为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结创造有利条件。

2009年元月至今,该院共审结各类行政案件38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25万元,切实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三、存在的问题

(一)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分析认定不细心,把关不严,导致案件判处结果出现较大偏差。

(二)对法律业务知识学习不够,理解不深,掌握不全面。对关键性问题把握的不准确。

(三)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做的不到位,导致当事人上访。

(四)缓刑、罚金刑适用中存在把关不严,罚金刑执行困难等问题。

执法检查汇报材料范文第2篇

一、高度认识执法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几年来通过贯彻执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使我们认识到:第一,在执法责任制中,落实岗位职责是基础,过错追究是保障,岗位职责标准化落实需要依靠执法监督来检验,过错责任追究需要依靠执法监督为前提,而税收执法检查是强化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它对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及时纠正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执法正确与规范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第二,税收执法检查作为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既是对干部执法行为的监督,更是对干部的一种爱护。总之,自己查出的要比上级查出的好;
税务部门内部查出的要比外部执法监督部门查出的好;
自己查出来,立即加以改正,要比将来问题变成风险暴露出来要好。

二、制定检查标准提升检查水平促进执法监督

(一)、构想检查标准促使执法检查标准化

如何将执法检查这项工作开展地深入细致,全面、真实地反映分局的执法状况,一直是我们思考探索的问题。

综观历年来税务执法检查,无论是外部执法检查,还是内部执法检查,在形式上都是采取临时抽调检查人员,集中培训检查内容,均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执法检查标准做指导;
在检查过程中往往是先检查出问题,再去寻找政策依据,直接影响了检查工作的效率;
在检查的深度上依赖于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对同一执法事项,不同检查人员检查的深度不一。

在对过去执法检查工作的认真分析、深刻反思的基础上,分局总结以往经验,决定在分局制定的《执法作业标准》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地探索与追求,制定《重点执法事项检查作业标准》,以规范执法检查的行为,统一执法检查标准,改进执法检查的方法。同时,制定《重点执法事项检查作业标准》也是对《执法作业标准》的完善和补充,并能够起到对《执法作业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监督作用。

(二)、制定《重点执法事项检查作业标准》的思路

《重点执法事项检查作业标准》是以完善执法责任制,提高执法检查水平为目标,以兼顾法治与效率为原则,以实用性、可操作性为特色制定的。《重点执法事项检查作业标准》的制定得到了市局政策法规处的关心和指导。

在《重点执法事项检查作业标准》制定上,我们选择重点内容作为试点,对常见的36个执法检查事项制定了标准,分别从政策依据、检查对象、检查方法、检查技巧等方面予以明确,统一对执法事项检查制定标准。

(三)《重点执法事项检查作业标准》的基本框架

《重点执法事项检查作业标准》分为二个组成部分,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包括总则、一般准则、作业准则、报告准则、处理准则;
第二部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作业指导,将执法事项按大类进行归类分为四大类,共计36个执法检查事项。包括税收政策法规类、税收征收管理类、税务稽查类、税收会计核算类。

各重点执法检查事项的内容包括政策依据、检查对象、检查要点、检查方法四个方面。

《重点执法事项检查作业标准》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主要侧重执法检查制度、执法检查程序的制定,第二部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作业指导,以收集整理的大量政策依据作为首要内容,明确检查对象,列举检查要点,重点突出检查方法。在检查方法上充分考虑对各执法检查事项从纵向往深处检查,将各检查事项以逆向的思维寻找检查方法。对在省局高平台上办理的事项,明确了检查的具体模块和检查路径;
对不在省局高平台上办理的事项,明确了检查应涉及的资料、台账和具体的考核依据。

例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检查,以往检查侧重正式认定中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是否达到标准,检查方法以查看审批资料为主,是顺向思维的检查,不能查深查透。我们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检查标准时,结合当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程序(即各办税服务厅先受理、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再核查),将检查要点分为审批的检查要点、核查的检查要点。对审批的检查侧重于审批内容的检查,重点检查:(1)年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未按一般纳税人征税的情况;
(2)年审及正式认定中未达标企业的审批手续;
(3)临时认定到期有无办理转正手续。对核查的检查侧重于核查程序、核查时限、核查内容的检查。检查方法充分利用省局征管软件中的相关数据(销售额)及“登记管理”模块中的“税务登记资料查询”、“一般纳税人认定查询”、“税种认定查询”、“申报信息查询”,明确了具体的检查路径。

(四)、执法检查标准的验证、完善

《重点执法事项检查作业标准》初步完稿后,分局领导决定将《重点执法事项检查作业标准》的制定与内部执法检查相结合,以达到运用《重点执法事项检查作业标准》指导执法检查,通过内部执法检查验证《重点执法事项检查作业标准》的双重目的。

为了能够更好地达到检查、验证的目的,这次内部执法检查一是在组织上做到了两个保证,即人员保证和时间保证。在每个检查组的人员配备上,充分考虑让编写人员参与并交叉检查,保证每项检查内容的验证不受局限;
在检查时间上,坚持检查时间服从于检查质量,保证有充裕的时间完成各项检查内容。二是在检查内容上,我们从《重点执法事项检查作业标准》列举的事项中选择本单位执法中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确定检查内容,避免因求多、求全,造成检查的不深不透,影响执法检查工作的质量。三是在检查前要求检查人员对《重点执法事项检查作业标准》中的内容进行充分地学习、消化,并要求每个检查组在检查时首先运用《重点执法事项检查作业标准》中的检查的方法,如发现不可操作应做好记录,并负责修改。四是在检查中统一使用执法检查专用的工作底稿,详细记录检查出的每项问题,并逐一与被查单位进行核对,由被查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五是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及时报送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实向分局反映查出的问题,被查单位及时纠正上报整改结果。

此次内部执法检查,一方面,检查出税政管理类涉及减免税审批资料不全5项,政策执行错误1项,征收管理类涉及执法程序不符合规定2项,税户管理问题6项,税收票证管理类问题1项,征管软件信息误差2项,岗位设置问题1项;
另一方面对21个执法检查事项进行了验证,提出了11条修改意见。

此次内部执法检查,在检查方法上充分运用了《重点执法事项检查作业标准》,实践证明,我们制定的《重点执法事项检查作业标准》是切实有效可行的,更具实用性,可操作性。

三、有效运用发挥显著作用

税收执法检查的规范,对促进我局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推行,依法行政,及时纠正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执法正确与规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有利于公平考核,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运用《重点执法事项检查作业标准》开展执法检查,检查程序,检查手段公开透明,保证检查结果具有充分的依据,有利于检查结果与执法考核评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岗位责任制考核等有机结合,使执法检查能够切实促进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分局针对此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落实整改到位,并纳入二级岗位责任制考核,切实做好执法过错追究。

(二)进一步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

运用《重点执法事项检查作业标准》开展执法检查,使执法作业标准执行情况得到有效监督,加强了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落实,进一步加大了对税务人员执法“前期、中期、后期”的执法力度,有效遏制了执法的随意性。税务干部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自觉规范了执法行为。

执法检查汇报材料范文第3篇

1、在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下,组成多个联合检查组,实行工作责任制,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谈话、现场检查等方式,分别对各市区进行具体检查。

2、在听取市区汇报的基础上,分小组、分专业查阅相关的规章制度、各类文件及有关报表;
检查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
检查相关专业数据的采集流程、数据审核评估记录和报告。

3、对抽中的镇(街道办)、企业等调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查看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原始记录、统计报表、统计台账、有关文件等资料。

二、检查的对象及数量

(一)检查对象

1.市区、镇(街道办)各级人民政府;

2.市区、镇(街道办)各级政府统计机构;

3.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调查对象。

(二)检查数量

检查单位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7月9日前,从各市区上报的数据库中抽取2--5个(市区政府驻地为必抽)镇(街道办),市统计局执法检查各自查业务组所涉及专业的法人单位各抽取10家(统计调查单位数低于10家的全部抽取)进行全面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市区、镇(街道办)各级人民政府

1.领导人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情况;

2.是否存在要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情况;

3.是否存在打击报复统计人员情况;

4.对本地区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情况;

5.设置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情况;

6.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情况。

(二)市区统计机构

1.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情况;

2.国家和省统计方法制度的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情况;

3.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部署及自查自纠工作情况;

4.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

5.对本地区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失察情况;

6.工业总产值和综合能耗、建筑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额、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粮食产量、劳动工资、城乡居民收入、价格指数等主要指标数据质量情况;

7.统计执法检查、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
是否存在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情况;

8.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情况。

(三)镇(街道办)统计站

1.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情况;

2.统计执法大检查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

3.统计站规范化建设情况。包括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资料的管理情况,设置统计机构和配备统计人员情况;

4.统计报表质量情况,重点检查统计报表签字、盖章及代填代报现象;

5.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四)调查对象

1.2008年以来主要统计报表的填报、签字、盖章等情况;

2.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资料管理情况;

3.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4.配合政府开展统计调查,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情况;
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情况。

四、检查时间

1、7月12日前,市统计局各自查业务组确定参加检查人员;
针对省局对口处室要求,确定全市统计执法大检查抽查过程中的“主要指标”交市统计局法规科。

市统计局召开各市区分管局长、检查人员会议,对检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动员部署全市统计执法大检查抽查工作。

2、7月12日至8月10日,各检查组完成检查任务,并整理好有关汇总材料,做好检查情况汇报准备。

3、8月15日前,市统计局召开会议,听取各检查组情况汇报,对发现的问题确定处理意见,对下步工作做出部署。

五、工作程序

1、检查人员在检查前,首先取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普查、统计调查报表、数据资料和自查报告(或工作汇报),掌握自查情况,为进行现场检查做好准备。

2、各检查组到每个单位进行检查前,要制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盖章、签名,接受检查;
检查人员(送达)人员签字送达。

3、检查人员到市区统计机构、被抽中镇(街道办)统计站(科)、企业(单位)对普查、统计报表质量进行认真检查,对报表数据、上报数据、微机录入数据、实际数据进行认真核对,填写《市统计执法大检查数据质量检查表》、制作《统计执法检查笔录》,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被检查人在《市统计执法大检查数据质量检查表》和《统计执法检查笔录》上盖章、签名,表明意见,二名以上检查人员签字。

4、各检查组要将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认真全面整理后向市统计局领导汇报,按照执法检查程序进一步核实反馈、处理,制定措施,督导整改。

六、检查要求

1、各市区统计机构、市局各有关科室和各检查组要充分认识这次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从统一安排,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确保不走过场。各市区统计机构要积极配合市检查组做好抽查工作,做到不袒护、不遮盖,切实帮助找出本辖区有关部门、单位存在的不足及问题,共同帮助改正错误,切实将问题消灭在基层;
各科室负责人要统筹安排,抽人积极参加所担负的专业检查和整改,确保在国家、省检查中不出问题。

2、实行检查工作责任制,各检查组对抽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检查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认真检查,如实反映情况;
谨言慎行,遵守保密、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遇到意见不一致时,不得在被检查单位人员面前争论,服从带队领导的意见。

3、各市区要提前准备好书面汇报材料和各专业相关资料,做好迎查准备工作。

执法检查汇报材料范文第4篇

为提高租赁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自觉性,掌握相关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开发区(汊河街道)辖区内的租赁企业开展劳动保障专项检查,特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开发区租赁企业劳动保障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检查工作各项事务。领导小组由吴亚龙同志任组长,沙大勇、刘一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包括陈凯、嵇春雨、陈杰、顾歧龙四位同志。

二、检查范围

进园企业及各村(社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租赁企业。

三、检查内容

检查相关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时制度、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情况。

四、时间安排

1、进园企业范围内租赁企业

企业自查:2014年10月11日—2014年10月31日

领导小组抽查:2014年11月1日—2014年11月15日

2、各村(社区)所辖范围内租赁企业

各村(社区)自查:2014年10月11日—2014年10月31日

领导小组抽查:2014年11月1日—2014年11月15日

五、提供材料

1、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职工花名册、合同签订花名册、近半年内工资发放表及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同时填写附表一,所有上报材料需企业盖章。

2、进园企业自查结束后,于10月31日前将企业所需提供书面材料报经济发展局企管科,由企管科汇总材料,填写检查台帐汇总表(附表二),签字盖章后报送至社会事业局劳动社保科,同时上报附表二电子档。

3、各村(社区)自查结束后,于10月31日前将企业所需提供书面材料、各村(社区)检查台帐汇总表(附表二)签字盖章后报送至社会事业局劳动社保科,同时报送附表二电子档。

执法检查汇报材料范文第5篇

1、重点产品:饮用水。

2、重点行为:无证生产行为,主观故意的偷工减料生产行为及低质低价等恶意违法行为行为。

二、工作目标

通过这次冲击波,取缔无证生产饮用水企业或窝点,对不具备产品质量安全条件的饮用水生产企业,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证照齐全的单位重点检查其生产加工过程的控制、卫生条件、人员健康状况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消除一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饮用水生产活动,增强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净化和规范饮用水市场,大力推动改善社会产品安全环境。

三、时间安排

9月5日至9月16日。

四、组织步骤

(一)调查摸底:调查辖区内存在无证生产饮用水企业或窝点情况,取证后企业的使用原辅材料情况,违法企业具置,经营规模,法定代表是否在场,是否有前科,近段时间监督抽查是否合格等。

(二)组织实施

1、行动前准备:一是集中执法人员,做好分组分工,指定本小组信息联络人。联络人负责收集本小组各类信息,根据上级指令现场上报行动情况。各小组现场指挥员或稽查大队长及联络人要确保通信工具处于完好状况。二是执法装备设备准备;
三是根据调查摸底掌握的情况,确定行动时间,出发路线,检查方式、检点。在确定时间时要注重考虑行动的提前量(市局将统一出击时间,在这时间前必需抵到现场)。四是根据需要与新闻媒体的联系。

2、现场检查:要注意发现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行为,取证后生产的产品不符合法定要求及非法使用原辅材料等行为,重点检查桶装水生产企业是否存在使用回收重复使用的桶盖(聪明盖)及PC材料的桶瓶装水生产企业是否存在使用回料制成的塑料瓶等违法行为。对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辅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的,予以查封、扣押。对于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予以查封。对于需要检验的,要按规定抽取样品,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判定。

3、几种情况处理:一是暴力抗法,出现哄抢物品时,要进行现场物品的保护,对周边的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同时报警,寻求公安机关支持;
二是造成执法人员受伤时,要设法锁定伤害执法人员的证据,积极开展自救,需要时及时送往就近医院救治;
三是违法物品转移时,要查明去向,追回物品;
四是发现产品已流向市场时,要责令企业召回,通报并建议工商在市场上查处,向各地发出协查函等。

4、情况汇总上报:各小组信息员时刻注意收集本小组各类信息,做好随时上报的准备。

5、余波处理:各地根据掌握的线索,当日未查处完毕的,请继续开展执法行动。对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办案程序要求进行调查取证,从而进行行政处罚。

五、执法宣传

积极对执法行动进行宣传报导,但重要情况要履行报批程序;
可视情邀请新闻记者参与行动,新闻稿应经局领导审核把关后方可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