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晨阳文秘网>范文大全 > 对照材料 >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五篇】【完整版】

时间:2023-07-03 11:35:06 来源:晨阳文秘网

2012年6月30日,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报6.32,相比汇改前的8.28升值23.67%,也就是说,以美元计价的相同出口货值,2012年6月30日收款比2005年7月20日收款企业利润表上净利润缩水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民银行汇报材料【五篇】【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五篇】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范文第1篇

【关键词】汇改;
外汇贷款;
汇兑收益;
金融工具

2012年6月30日,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报6.32,相比汇改前的8.28升值23.67%,也就是说,以美元计价的相同出口货值,2012年6月30日收款比2005年7月20日收款企业利润表上净利润缩水23.67%,这其中的痛,不做出口的企业可能是体会不到的。汇改前,据纺织行业专家分析,如果仅仅考虑国内5万多家规模以上纺织服装企业的出口额,不考虑企业提价因素,用相对静态的模型测算发现,人民币兑美元每升值1个百分点,这5万多家企业的净利润将直接减少50~60亿元。从世界范围看,汇率市场化是大趋势,没有一个国家在加入国际贸易大家庭后还能绕过汇率问题,以后汇率肯定不会长期单边升值,迟早会步入双向波动,企业面临的情况将更复杂,汇率风险更大。既然汇率波动不可避免,企业所要做的就应该是去认识、研究和化解由此引起的风险,这里我主要就企业财务人员所能发挥的作用,做一些肤浅的探讨。

一、科学选择贷款品种获取双重汇兑收益

首先,财务人员在计算成本时一定要把进口材料带来的汇兑收益考虑进去,有些企业在比较内、外采材料价格时,不考虑汇率因素,往往会丧失获取汇兑收益的机会。比如甲企业生产需要用A材料,国内采购税前价是18.96元/公斤,进口价格是3.01美元/公斤,都是3个月以后付款,假定即期汇率是6.3元人民币兑1美元,预计3个月远期汇率为6.28元人民币兑1美元,则有以下两种计算采购成本的方法:(1)不考虑远期汇兑收益(用即期汇率算)。国内采购成本:18.96元/公斤。进口采购成本:6.32×3.01=19.02元/公斤。上述计算结果显示进口材料贵,所以选择买国产材料。(2)考虑远期汇兑收益(用远期汇率算)。国内采购成本:18.96元/公斤。进口采购成本:6.28×3.01=18.90元/公斤。上述计算结果显示国产材料贵,所以应选择买进口材料。显然,在预期人民币升值的情况下,我们应该用远期汇率来计算进口材料成本,争取远期付款带来的汇兑收益。有了进口采购,就可以申请外汇贷款(因为外汇贷款原则上不允许直接结汇),企业财务人员要加强与银行的联系,在权衡利率(实际上多数时间外汇贷款利率是低于人民币贷款利率的)的基础上争取将人民贷款转换成外汇贷款,这样人民升值以后,归还贷款时的购汇成本就会降低,这又是一笔汇兑收益。我供职的公司出口业务占到70%以上,账期多在4~6个月,外汇应收账款余额长期在数千万美元,因此在2004年国内、外势力鼓噪人民币升值时期,大家都很紧张。当时我注意到增加外汇贷款可以平衡外汇应收账款,获取汇兑收益,因此果断将人民币贷款转换为外币贷款,从2005年到2011年末,我公司累计获得外汇贷款1.07亿美金,累计获取汇兑收益1969.3万元,占同期公司净利润的9.42%,使公司经营基本未受汇改影响。上面主要是针对人民币升值来讲的,以后也许会贬值,那时候我们需要反向思维,也许还会双向波动,那时候我们应追求外汇债权、债务的平衡。

二、利用金融工具规避汇率风险

远期结售汇业务。远期结售汇是指确定汇价在前,而实际外汇收支在后的结售汇业务。企业事先与银行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未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人民币兑换外币的币种、金额、汇率以及交割期限。在交割日当天,客户按合同规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向银行申请办理结售汇业务。企业财务人员要加强对未来外汇收、付现金流的预计,并在必要的时候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锁定汇率。比如2012年6月乙企业预计9月将收汇800万美元,付汇500万美元,净结汇300万美元,假定6月份汇率为6.32元人民币兑1美元,银行9月份远期结汇价为6.3元人民币兑1美元,9月份实际结汇价为6.28元人民币兑1美元。如果企业与银行签订了远期结售汇合同,则9月份结汇300万美元可得1890万元,如果企业不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则9月份结汇300万美元可得1884万元,两者相差6万元人民币。由此可见,远期结售汇业务能够有效地规避汇率出现不利变动时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但应当注意的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主要目的是有效的规避汇率波动的风险,锁定当期成本,保值避险,而非赢利。企业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不能为了追求未来可能的获利机会,而置风险于不顾。另外,各家银行还推出了保理,福费廷,和外汇掉期保值业务,企业财务人员应及时和银行进行沟通,加强对金融工具的了解,选择适合自身条件和特点的工具,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实现利润最大化。

参 考 文 献

[1]王怡岚.进出口企业外汇风险及防范对策[J].河北金融.2006

(12)

[2]余晓婷.企业外汇风险管理[J].企业导报.2010(1)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范文第2篇

企业利用进口押汇融资

进口押汇是进出口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后,进口方请求进口地某个银行(一般为自己的往来银行)向出口方开立保证付款文件,大多数为信用证。然后,开证行将此文件寄送给出口商,出口商见证后,将货物发送给进口商。进口押汇因为进口商通过信用保证文件的开立,可以延长付款期限,不必在出口商发货之前支付货款,即使在出口商发货后,也要等到单据到达自己手中才履行付款义务。这样,进口商减少了资金占用的时间。同时,出口商愿意接受这种延长付款期限,是以开证行保证到期付款为条件的。

据了解,进口押汇有三种类型,第一种,信用证单据的押汇进口商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将信用证上面所列的各种单据和信用证交给银行进行短期借款,实际上就是用信用证的单据抵押给银行。第二种,远期信用证承兑的押汇。进口商的远期信用证业务,得到开证银行承兑通知,进口商利用远期信用证的承兑通知,向银行申请短期借款。第三种,远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用远期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抵押品的短期借款。

进口押汇是短期融资,押汇币种为付款币种,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90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其押汇期限与远期期限相加一般不得超过90天。进口押汇利率按银行当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押汇百分比、押汇期限等由银行按实际情况决定。一般情况下,银行的收费标准是,企业做进口押汇日即为起息日,按实际押汇天数计收。不能按期偿还押汇本息的企业,需要办理展期的,须提前15天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展期。在未办妥手续前,从逾期之日起,按实际垫款天数,在原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0%至30%向企业计收罚息。

企业进口押汇的好处,其一可以减少资金占压。企业在办理进口开证、进口代收后做进口押汇,等于完全利用银行的信用和资金进行商品进口和国内销售,不占压任何资金即可完成贸易、赚取利润。其二,进口押汇可以使企业优化资金管理。如企业在到期付款时遇到更好的投资机会,且该投资的预期收益率高于贸易融资的利息成本,使用进口押汇,既可保证商品的正常购买、转售,又可同时赚取投资收益,实现资金使用效率的最大化。此外,从汇率风险防范的角度看,进口押汇可以通过推迟企业购汇时间,避开汇率的高点,先由银行垫付资金对外付汇,待汇率下跌时再购汇归还银行本息,从而降低购汇成本。

目前,许多企业利用进口押汇成功进行了融资。以下是某企业利用进口押汇规避汇率风险的成功案例:某进口企业A公司于某年2月15日需对外付汇100万欧元,进口合同确定的欧元兑人民币汇率为993.8/100,付汇当日汇率为1007.6/100,是近期最高点。企业财务人员通过查看近1个月以来的汇率走势,发现欧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区间为983.2/100至1007.6/100,而且波动剧烈,因此决定办理进口押汇融资业务,先行付款,待利率回调时再买入欧元,归还银行贷款。经过分析,银行欧元月利率为2.67%o。企业办理了一个月期限的全额进口押汇,利息为2666.67欧元,到3月lO日欧元汇率下调至990.8/100,企业立即买进100.266667万欧元,共支付人民币993.44万元,较直接购汇付汇节省人民币100×1007.6/100-993.44=14.16万元人民币。

多家银行开展

进口押汇业务

目前,国内多家银行都开展了进口押汇业务。据中国工商银行介绍,工行应进口商B公司的申请开立了金额为500万美元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项下单据到达后,B公司向工行提出进口押汇申请。经审查,所到单据为信用证项下全套物权单据,且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B公司系工行贸易融资重点客户,工行为其核有1000万美元的进口押汇客户授信额度,按工行规定可直接办理此笔业务,无须进行信贷审查。在此情况下,B公司向工行出具了信托收据,并与工行签定了进口押汇协议。办妥上述手续后,工行放单给B公司,并先行对外付款。

据了解,企业在工行申请进口押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进口押汇申请人应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有权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在工行开有人民币或外汇账户,在工行办理较大份额的国际结算业务和信贷业务,且国际结算信用记录良好,在工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开证业务均能按时付汇,没有垫款、无理延付、逾期贷款、逃废债务等不良记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办理进口押汇:非全套物权单据;
经银行审核,单证不符;
进口货物为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
其他不适合进口押汇的情况。

企业向工行提出进口押汇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进口押汇申请书;
信托收据;
最近一个季度的财务报表,如企业首次向银行提出进口押汇申请,应提交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国银行对进口押汇业务提出了如下规程:一、中行与企业签订进口押汇合约书,押汇期限不超过90天。二、中行只办理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业务,并考虑进口商品的国际国内行情、信用证条款的合规性等方面因素,进口押汇须逐笔申请。三、企业归还进口押汇融资本息后即恢复相应的信托收据额度或开证额度。

企业在中行办理进口押汇的具体手续有:申请企业应先同中行签妥《进口押汇总质押书》;
提供相应的担保、质押或第三者担保;
每笔具体融资,企业应另向中行提供《进口押汇申请书》;
由企业提供注册、经营、财务情况有关资料,作为中行融资审核的依据;
押汇申请批准后,中行凭企业填写的借款借据出账对外付款;
押汇到期,企业应将押汇本息归还中行;
逾期押汇款项,中行保留追索权。

中国建设银行对进口押汇企业的具体要求:一、申请人的条件:在银行办理国际结算1年以上的基本客户;
在银行开有人民币或外汇账户;
信誉良好、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没有逾期贷款等不良业务记录。二、禁止办理押汇的情形:非全套物权单据;
即期信用证项下,经银行审核单据,单据中有较严重的问题或其他不符合信用证付款条件的;
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
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逾期贷款不良记录者。三、进口押汇最高金额不超过境外银行来单索汇金额。押汇利率按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期进口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最长120天。远期进口押汇期限最长不超过90天。

企业向中国建行提出进口押汇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进口押汇申请书;
信托收据;
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建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范文第3篇

一、在局部地区开展资本金意愿结汇的意义

通过试点模式可以控制风险,认识事物发展的规律和风险点。在局部地区开展资本金意愿结汇可以通过具体的业务办理,掌握市场对该政策的反应,同时可以测算该政策的推广对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影响程度,可以为在全国推行资本金意愿结汇积累经验,对资本项目可兑换向前推进产生积极意义。

二、开展资本金意愿结汇产生的效应

(一)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使用效率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采用意愿制,企业能根据资本市场及汇率的变化把握结汇的频率及时机,能有效规避资本市场及汇率变化造成的损失。同时,采用意愿结汇制企业能更主动掌控融资时机和数量,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二)对外引资产生正的外部效应

开展资本金意愿结汇,必将在制度上提高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水平,同时带动其他配套的经济管理水平,促进投融资便利化,提高对外竞争的软实力,为对外引资产生正的外部效应。

三、开展资本金意愿结汇潜在的风险和实施原则

在市场对人民币升值期望较高的情况下,实施资本金意愿结汇制,可能在短期内形成结汇金额较集中的现象,潜在影响国际收支平衡。针对该风险,我们可以在资本金意愿结汇实施过程中明确“在国际收支出现不平衡时,外汇局有权暂停意愿结汇制”,用制度来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同时,通过该风险的暴露,可以测试资本金意愿结汇对国际收支平衡的压力,为全国推行资本金意愿结汇制提供压力测试数据。

在局部地区推进资本金意愿结汇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主体监管原则。资本金意愿结汇管理模式要立足于主体监管的理念,根据主体风险的高低开展分类管理,差别开展资本金意愿结汇。二是风险可控原则。要通过完善监测指标设计、健全监测体系建设等措施,实现资本金意愿结汇管理的风险预警功能。三是成本效益原则。资本金意愿结管理模式求实现依托高效、稳定的机制和平台,克服传统资本金结汇数据采集、监测的高成本、低效率的弊端。

四、开展资本金意愿结汇工作步骤

(一)制定资本金意愿结汇实施办法

完备的制度是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基本保证,通过从企业、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局三个方面制定资本金意愿结汇实施办法。遵循风险可控、便利企业、不增加外汇指定银行工作任务的原则,逐项落实企业、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局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资本金意愿结汇业务顺利开展。联合人民银行支付结算部门和反洗钱部门就结汇所得人民币留存及对外划转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保证结汇所得人民币的使用符合真实交易的要求。

(二)资本金意愿结汇业务操作流程

1.外商投资企业向外汇指定银行(资本金账户开户行)申请资本金意愿结汇资格;

2.外汇指定银行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对照资本金意愿结汇管理办法的要求判断该企业是否符和资本金意愿结汇的资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做拟同意其资本金意愿结汇申请的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提交外汇局;

3.外汇局对外汇指定银行报送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准给予其资本金意愿结汇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出不给予其资本金意愿结汇资格的核准;

4.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外汇局核准后,在其资本金账户开立银行开立人民币专用账户,并按照资本金意愿结汇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开户银行承诺该人民币专用账户资金对外支付必须符合支付结汇制度的要求,同时,银行必须向外汇局承诺人民币专用账户资金对外划转必须符合支付结汇制度的要求;

5.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意愿进行结汇,并将结汇资金划入人民币专用账户;

6.在符合支付结汇制度的条件下,将人民币专用账户资金对外划转;

7.外汇指定银行将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专用账户资金对外划转的情况及时登记台账,并在每月第一周内将上月人民专用账户资金变动明细报表报送外汇局;

8.对提供虚假凭证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其承诺和有关法规给予处罚,同时停止该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业务;

9.对不履行尽职审核义务的外汇指定银行,依照其承诺和有关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同时暂停该行全省所有分支机构资本金意愿结汇业务。

五、开展资本金意愿结汇过程中风险控制

资本金意愿结汇制度与现行资本金结汇制度的差别是:资本金意愿结汇制度在资本金结汇时不需要结汇申请人按照支付结汇制的要求提供相关凭证。资本金意愿结汇与现行资本金结汇制度的相同点是: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在对外支付时都需要提交支付结汇制所需要的凭证。资本金意愿结汇仅仅是将现行在结汇时需要审核的凭证后移到对外支付的环节。因此,资本金意愿结汇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违反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管理规定的风险环节是“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将人民币专用账户内资金对外支付”,为了防范该风险,拟采用以下措施:

(一)明确人民币专用账户内资金对外支付必须符合支付结汇制要求

外汇指定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资本金意愿结汇时必须明确告知资本金意愿结汇业务的流程及人民币专用账户内资金对外支付必须具备支付结汇制所要求的条件。同时,要求企业签章确认,表示已知晓并同意按照要求办理。当出现企业不能按要求提供材料同时又要求对外支付人民币专用账户内资金的申请时,外汇指定银行有权拒绝该申请。

(二)对人民币专用账户采用“技术限制、制度约束”的方式管理

外汇指定银行在内部管理上将人民币专用账户设为特殊账户,需要经过银行内部审核流程后才可以对外进行支付,在技术上保证不会因误判而将账户资金对外划转。同时,制定专门的账户管理制度,明确账户资金对外划转的条件,并告知客户,从制度上保证账户资金对外正常支付。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范文第4篇

进入2006年,人民币的升值趋势不断增强,对于以经营货币为对象的商业银行来说,人民币升值影响深远,下面我们重点分析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并提出一些对策。

一、人民币升值对商业银行资产与负债影响

人民币升值直接影响到的是美元计价的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变化。银行挣的美元头寸越大,其受到的负面影响也就越大。人民币升值将进一步加剧商业银行外汇资金来源紧张和需求旺盛的状况,中长期内存在一定的外汇流动性风险隐患。一方面,商业银行外汇存款近年来增幅趋缓,尤其是外汇储蓄存款逐步下降。截至2005年6月末,我国金融机构各项外汇存款余额为1652.86亿美元,汇率调整之后我国外汇存款余额不断下降,到2006年3月末时降为1589亿美元。另一方面,由于可以通过借入外汇贷款并结汇成人民币使用以降低融资成本,外汇贷款需求旺盛,贷款余额快速上升。两方面共同作用导致商业银行银行外汇存贷比不断攀升,甚至超过了央行制定的外汇存贷比不得超过85%的警戒线。而且,从贷款期限来看,中长期外汇贷款占全部外汇贷款的比重由2005年6月末的41.50%上升到2006年3月末的46.42%,短期贷款则由33.07%下降到29.96%。这样就形成了银行外汇资产向贷款集中,而贷款期限则又以中长期贷款为主,导致金融机构外汇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增加。下一阶段,商业银行在外汇领域将面临更大的汇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挑战。

人民币不断小幅的升值使公众对人民币继续升值的预期加强,外汇储蓄存款可能会进一步的下滑,商业银行为抑制外汇储蓄存款下滑的趋势,纷纷推出与利率或其他基础资产挂钩的外汇理财产品,但是从中、外资银行推出的外汇理财产品来看,存在两大缺陷:一是购买者大多没有提前终止权;二是产品设计主要与外币的利率和汇率、金价、油价等挂钩,缺少与人民币汇率挂钩的产品。即使外汇理财产品的年收益率达到5%,如果人民币升值幅度较大,那么其实际收益率也会大打折扣,甚至亏损。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外汇理财产品将成为商业银行稳定其外汇储蓄存款的重要手段,在这一方面,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二、人民币升值对国际结算业务的影响

国际结算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我们分析影响并不是很大,甚至是促进了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对于涉及进出口的行业来说,人民币升值相当于提高了出口价格,降低了出口的竞争力,减小了进口原材料涨价的成本压力等等。人民币升值会起到鼓励进口和抑制出口的作用,但由于人民币升值幅度相对还比较小,我国出口产品对外竞争力仍然很高,人民币的小幅温和升值对于抑制出口作用甚微。具体来说,人民币汇率改革后,汇率对贸易收支的调节作用逐渐开始发挥,主要表现为2005年8月之后,进口增长从之前的10%左右的速度一跃到20%以上,与出口增速的差距迅速收窄,甚至在2005年最后两个月进口增速还超过了出口,今年2月份进口增速也是高于出口,之后3月和4月出口依然增幅超过进口,今年1~4月份出口达2742.3亿美元,同比增长25.8%;进口2404.8亿美元,同比增长22.1%;进出口顺差337.5亿美元,同比增长61.4%。另外,作为一系列改革措施中的一环,在人民币汇率变动的同时,可能还会有其他政策相伴,这使得汇率变动本身的影响表现得更加不明显。虽然对于相关行业来说,人民币升值对于它们影响会很大,但是对于商业银行的进出口国际结算业务来说至少在目前没有什么影响。长远来说,只要我国的进出口总值不会减少,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就不会受到太大的冲击,有区别的只是出口结算业务和进口结算业务的业务量会有相应的变化,出口结算业务可能会减少而进口结算业务可能会增加。

三、人民币升值对外汇资金业务的影响

人民币升值对商业银行的外汇资金业务的影响是双重的。首先,由于人民币小幅升值引起更强的升值预期,可能会有更多的外汇资金选择结汇,从而对商业银行的外汇理财产品和其他外汇衍生业务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同时,但是我们看到进出口企业的汇率风险意识会显著提高,它们将会主动采取规避汇率风险的措施,例如,外贸企业会更积极地采用远期结售汇来满足自己的需要,这些为商业银行拓展中间业务收入创造出巨大的市场空间。我国汇率制度的改革还会进一步推动外汇市场的创新。从“创新需求”角度分析,随着频繁的汇率波动会产生更多的投资和保值需求。从“创新供给”角度分析,作为人民币升值的配套措施,2005年5月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了8个外币货币对之间的交易业务。8月又进一步扩大了可以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范围和资金范围,并推出了银企之间的掉期和银行间外汇市场的远期、掉期业务,使商业银行能够向各种需求的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风险管理工具。创新需求和创新供给的增加将使外汇市场的交易更加活跃,给商业银行发展新型外汇资金业务带来更多的机遇。

四、人民币升值对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的影响

汇率制度改革后,人民币小幅升值,这使得国内部分行业和企业的景气状况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从而相应影响到商业银行在这些行业信贷资产的质量。人民币升值主要对三类行业产生不利影响:一是出口比重较大的行业,包括纺织、电子、家电、医药、造船等行业;二是进口替代型的行业,主要是石化下游产品;三是产品国际定价的原材料行业,包括氧化铝、矿石有色金属等以美元计价的大宗原材料销售行业。若人民币中长期进一步升值,则受不利影响的行业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影响程度也将更加显著。对于受到人民币升值不利影响的行业来说,可能会面临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下降,这增大了银行在相关行业贷款的风险,势必会促使商业银行重新审视其相关的授信业务。

因人民币升值而受益的行业主要是高外债以及原料进口型的行业,主要包括造纸、航空、炼油、汽车、钢铁等。人民币小幅升值后其收入基本不受负面影响,而其外汇支出折算为人民币的数额会有所减少。当然,若人民币进一步升值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景气程度产生显著的抑制作用,这些行业的受益也会减少,甚至产生负面影响。

总体上看,因人民币升值而明显受益的行业相对较少。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对上述行业信贷投放的占比较高,约为30%-45%,所以说,汇率制度的改革会对商业银行的授信业务造成影响。

五、人民币升值对商业银行其他方面的影响

(一)人民币升值会使得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略有下降

人民币小幅调升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外币资产贬值导致资本减少;二是汇率风险加大,使衍生产品的市场风险增加,从而扩大风险资产总额。从总体上看,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外汇所有者权益在总所有者权益中的权重高于外汇风险资产在总风险资产中的权重,人民币升值将使商业银行的资本折合为人民币的减少幅度大于其风险资产折算为人民币的减少幅度,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略有下降。根据2005年6月末的数据,粗略计算人民币升值2.1%之后,我国商业银行的总体资本充足率约下降0.1个百分点。具体到各家商业银行,在人民币风险资产和外币风险资产的风险权重结构相同的情况下,要看其外汇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和外汇权益占所有者权益的比重,前一比重越高,后一比重越低,人民币升值导致该行以人民币计算的资本充足率下降的幅度越小。

(二)人民币升值对于商业银行会计报表也产生了影响,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商业银行对会计报表的资产、负债类项目要按照期末汇率进行折算

人民币小幅升值使商业银行资产折算为人民币的绝对额下降,同时由于对权益类项目按照历史汇率进行折算,这对商业银行会计报表产生一定的影响。当然,由于会计处理不同,报表上反映出来的升值对净利润的影响也会有所不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和深发展将汇兑损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通过“资本公积-外币折算差额”科目抵减股东权益,不影响当期损益,所以升值对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的影响不会直接反映在报表上。

六、商业银行应对人民币升值的策略

综上所述,人民币升值对商业银行产生广泛、长期和深远的影响。从短期看,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是弊略大于利,总体影响程度有限。从长远来看则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商业银行将面临更加多变的环境,同时也将出现更多的新需求、新市场和新工具。基于对当前状况和今后发展趋势的判断,我们提出一些建议为商业银行面对挑战提供一些参考。

逐步调整自己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加美元负债,减少美元资产,另外,由于港元采取钉住美元的联系汇率制度,所以应该相应地减少港元资产增加港元负债。同时针对外汇存款下滑的不利局面,可以通过大力发展双币卡和国际卡产品以及满足客户需求的外汇理财产品稳定外汇储蓄,同时针对高端企业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外汇管理服务稳定企业外汇存款。积极主动地管理外汇贷款,并通过互换、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有效管理风险。

在确保流动性、有效控制汇兑风险的前提下大力发展国际结算业务,针对受汇率制度变更影响不同的行业采取不同的营销措施,大力推广远期结售汇业务,适当发展福费廷以及保理等等,针对国际结算的特点,大力发展贸易项下融资业务。同时,还要保持合理的外汇资产负债结构、期限结构和币种结构。

大力提升外汇资金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产品创新能力、市场营销能力和交易盈利能力。商业银行的外汇理财产品创新速度应该加快,重点发展期限短、收益高和灵活性强的产品。同时引进人才,提升交易能力和盈利水平,并将外币资金交易的风险管理纳入到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中去。

尽快完善外汇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在认真评估本行外汇风险管理管理状况,积极完善外汇风险管理体系,并引进和培养外汇业务和外汇风险管理领域的专业人才,加强对外汇业务和外汇风险的内部审计。同时,利用远期、掉期等外汇市场新工具有效管理风险。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符合条件小企业是指劳动密集型的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和资本密集型的企业外)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

第三条小企业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四条对符合条件小企业的认定和贴息等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开办符合条件小企业财政贴息贷款业务,并已在市财政局等部门备案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以及经国家批准的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区县经办银行,是指在相应区县财政局备案的经办银行分支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办理失业登记并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有有效《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持有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并持有《*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的农村转移劳动力。

本办法所称企业当年新招用的失业人员比例=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人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0%。

第七条适用本办法的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借款企业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经办银行应根据企业吸纳的失业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核销办法》是指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九条*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各类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第十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贴息资金、呆账损失补偿资金和经办银行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资金,由符合条件小企业所在地区县财政预算安排50%,市级财政预算安排50%,纳入就业专项资金,在“就业补助”科目中支出。市级财政承担部分,由区县财政先行垫付,年度终了后市财政与区县财政完成相关清算工作,将市级承担部分资金通过追加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的方式拨付区县财政。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协调*市辖区内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以及经国家批准的金融企业,开展为符合条件小企业办理财政贴息贷款工作。

第二章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结算

第十二条对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的贴息资金、呆账损失补偿资金和经办银行的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资金,市财政负担部分,由市级财政根据贷款发放额度和国家规定的贴息标准,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区县财政负担部分,由区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区县财政局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年度内实际拨付的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的贴息资金、呆帐损失补偿资金和经办银行的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资金汇总,并附明细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市财政局以此作为核拨补助资金的基础材料,并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提供数据材料核对,数据相符的部分予以清算。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贴息资金的决算。区县财政局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市财政审核清算。

市财政局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并附财政部驻*专员办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对符合条件小企业的认定和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小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负责。

第十六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前,应向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书面认定申请,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政策支持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符合贷款支持条件的,填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一式三份,以下简称《认定证明》),签署审核意见,并连同相关资料转区县财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

区县财政局在接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来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经复核认定符合贷款支持条件的,在《认定证明》上签署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转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认定证明》一式三份,由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各留存一份。《认定证明》应注明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的数量、占职工人数的比例等事项。

《认定证明》同时作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服务的证明材料。

区县财政局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登记,对企业报送的资料逐户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并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七条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3、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有效《毕业证书》、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7、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前后的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8、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事项:

1、核查该企业是否符合规定的小企业条件;

2、核查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规定的享受政策支持的失业人员;

3、核查企业新招用的失业人员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

4、核查企业是否与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5、核查企业为新招用的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第四章贷款的申请和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符合条件小企业向属地相应区县经办银行申请财政贴息贷款时,除提供贷款所需文件以外,应向区县经办银行提供《认定证明》。

第二十条区县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小企业的贷款申请,应根据相关法规,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进行审核,发放财政贴息贷款的,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

第二十一条区县经办银行应单独设置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业务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五章经办银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开办符合条件小企业财政贴息贷款业务的区县经办银行需预先提交书面报告,报区县财政局备案。

备案材料应包括:为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区县经办银行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辖区、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各经办银行应将本系统区县经办银行名单,按对口区县财政局分类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应通过媒体公布经办银行和所属区县经办银行的名单。

区县财政局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通过资格认定时,应告知符合条件小企业可选择的经办银行及其所属区县经办银行的名单。

第六章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

第二十四条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小企业发放的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逾期不予贴息。

第二十五条区县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小企业发放贷款后,应于放款当月月末将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报区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每季度结息日5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小企业向区县财政局申请财政贴息资金(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并附区县经办银行本季度贷款计息单复印件,由企业财务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十七条区县经办银行应将贷款计息单复印件和《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贴息情况统计表》,于每季末前报区县财政局和经办银行。

第二十八条区县财政局在收到企业贷款贴息申请和区县经办银行提交资料后,对每笔贷款的借款企业名称、贷款金额、银行计息单等内容进行核对,15个工作日内核定财政贴息资金,并按规定全额拨付至符合条件小企业在其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二十九条每年11月30日前,区县财政局将年度内贴息资金申请及明细表,并附各借款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每季度贷款计收利息清单、每季度国库拨付给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的凭证复印件等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区县财政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向区县财政拨付市级承担部分贴息资金。

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年度贴息金额等内容。

第七章贷款呆账损失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核程序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的呆账损失给予10%的补偿,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

第三十一条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呆账的认定按照《呆账核销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呆账核销。经办银行将本系统对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和呆账损失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每年10月31日前,区县经办银行将年度内呆账损失补偿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区县财政局审核,并附《呆账核销办法》相应规定的每笔呆账核销的证明材料以及区县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补偿申请应包括呆账核销金额、笔数、申请补偿金额、贷款损失原因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呆账的金额、贷款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区县财政局对区县经办银行呆账损失补偿申请进行审核,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审核意见并附区县经办银行的申请材料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局组织各区县财政局对呆账损失补偿申请材料进行集中会审,出具审核意见,并向区县财政拨付市级财政承担部分资金。区县财政局在收到补偿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将连同区县财政安排的资金一并拨付给相应的区县经办银行。

第三十五条经办银行应严格执行《呆账核销办法》规定,加强对呆账核销后资产追偿工作,建立专门台账,每半年向区县财政局报告资产追偿情况,追偿收入的10%交回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将其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章经办银行手续费的审核拨付程序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对开办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年度给予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

第三十七条区县经办银行于每年*月*日前,将贷款一次性手续费补助申请和本年度实际新发放贷款汇总表及明细表报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汇总编制本区县银行贷款一次性手续费补助汇总表和明细表,签字盖章后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八条经办银行每年*月*日内将所属区县经办银行本年度贷款一次性手续费补助汇总表和明细表及有关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九条市财政局收到区县财政局对贷款一次性手续费补助的审核意见和经办银行报表,经审核无误后,向区县财政拨付市级财政承担部分资金。区县财政局在收到贷款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按贷款实际发放金额0.5%的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资金拨付给相应的区县经办银行。

第九章统计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区县财政局应按季向市财政局报送《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贴息情况统计表》,反映本地区季度贷款发放金额、笔数情况、贷款贴息情况和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每半年对本地区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第5个工作日前。

第四十一条经办银行应按季向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本系统《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反映季度贷款发放金额、笔数情况;
贷款贴息情况。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第5个工作日前。

区县经办银行应按季向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办银行报送《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及明细情况,报送时间为每季末。

第十章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四十二条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经办银行之间可根据地区特点和工作开展的情况建立联席制度,协同工作。

第四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贴息、呆账损失补偿和手续费补助资金的审核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应深入企业和经办银行进行现场核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

第四十四条借款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企业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企业不良记录。

第四十五条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呆账损失补偿资金或手续费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资金,同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区县财政局虚报材料,骗取挪用市财政贴息资金和呆账损失补偿等资金的,市财政局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市财政局要对区县财政局拨付支持资金的工作加强协调管理。

第四十七条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认真审核小企业符合贷款条件资格和办理财政贴息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对、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及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