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晨阳文秘网>范文大全 > 规章制度 >

信息披露制度【五篇】(精选文档)

时间:2023-06-17 12:50:08 来源:晨阳文秘网

信息披露制度范文第1篇关键词: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证券监管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以培育、完善市场本身机制的运转增强市场投资者、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是世界各国日益广泛的做法。但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息披露制度【五篇】(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信息披露制度【五篇】

信息披露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强制信息披露 制度证券市场 证券监管

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以培育、完善市场本身机制的运转增强市场投资者、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是世界各国日益广泛的做法。但中国目前尚未就这一制度进行充分的研究并得出明确的结论有关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和实践正处于一个游离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实质性审查制度之间的状态。了解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体系、价值基础以及当下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对我们完善自己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

    一、强制信息披辱制度的含义及其理论体系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借助各种金融工具向公众筹集资金的公司及其相关的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以完整、及时、准确的方式向所有投资者和整个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地披露与该筹资行为及其持续性身份相关的信息。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理论体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一切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全面、准确、及时是证券发行人的法定义务。第二假设所有投资者都能基于相关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适合自己的理性投资判断,那么因此而产生的经济盈亏完全是投资者自己的风险。第三,证券发行只受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程度的影响,其他有关企业自身素质等因素均不作为证券发行审核的要件。第四,证券管理机构的职责是审查披露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管理者无权对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的品质作出判断。管理的目标是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判断的基础而非代替投资者作出判断。第五,发行人在申报后法定肘间内如未被证券管理机关拒绝注册,发行注册即为生效,证券发行且无需政府授权。第六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如果证券管理机构发现发行人公开信息有虚伪、误导、不实、欺诈等情形可以颁布停止方式,阻止证券发行并要求发行者承担法律责任。第七,发行人对其公开披露文件中的不实陈述所导致投资者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对投资者因其自身投资决策失误或因不实陈述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损失负有法律责任。

    二、强制信息披路制度的价值基础

    信息披露最初源于商业公司发展的自身要求,而法院对欺诈与不实陈述的制裁及自律机构对披露的要求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动力,并最终为成文法规范所确定。在这样的演变过程中不应忽略的是法律价值的变化对该制度的影响。在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中显然存在的是诚信和效率。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证券法本质上是市场之法,它调整证券市场多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遵循诚信原则也就当然贯穿于它的方方面面,不论是证券发行、交易,也不论是上市公司、证券商还是中介机构其行为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强制信息披露,证券市场的配置效率将大大降低。强制信息披露使所有上市公司平等披露各种信息使所有投资者平等地接收信息,促进了证券市场自由竞争的实现和证券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信息披路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以较小资源损耗的代价一定程度上地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发育和成熟。但是,当下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亦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股票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从已经查处的案例来看,不少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假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对于持续信息披露的载体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审查,交易所在相当一段对调查采取事前审查的办法,由于人力与时间的制约造成了事实上的审查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第二,处罚不力。我国证券法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违法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由于对受害投资者没有补偿,从而没有对违规者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即使在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方面,执法力度同样不够,许多作假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没有完全按规定处理。

    第三,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主要采取政府监管的模式。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条块分割与地方本位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导致地方政府为谋取地方经济利益,通过介入地方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管理,进一步削弱行业自律体系的权威性。

    第四,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处罚。还没有会计师或事务所因参与造假向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作民事赔偿。正是由于我国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制度的不完善造成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违规成本极低,处罚不能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造成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督管理不力的直接原因,首先是监管框架的缺陷。我国证券监管属于政府监管,但完全依赖政府监管市场是不现实的。政府获取信息能力,用于监管的资源都是有限的,因此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来监控一切。其次,监管根本目标事实上错位。在实践中,由于立法的缺陷造成投资者的利益没有受到有效保护,从而违规处罚没有起到威慑作用。再次,监管部门的职权设置不利于对违规的监管。交易所的处罚权力有限,对信息披露违规的监管能力有限。证监会有调查权和更大的处罚权,但在制度上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有多大的责任是一个目前尚未解决的问题。中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主要在于职业道德、审计准则的监督,不能调查上市公司,故很难通过对事务所的检查发现上市公司信息违规行为。

    从深层次探求原因,信息披露监管不力源于体制上的弊端。我国监管政策一贯强调证券市场要为搞活大中型国有企业服务,企业主要依靠政府意志进入资本市场因此在事实上形成的发行审核惯例是凡是获得了发行额度的企业,很少有通不过审核的,发行审核实质上流于形式诱发了企业的虚假包装现象。在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中介机构与监管部门实际上共同监管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而我国中介机构长期缺乏独立性,严格的行政管制抑制了行业自律。同时,由于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在限制竞争中中介机构利益严重依存上市公司而法律责任的欠缺更使中介人员违法成本极低,最终在信息披露问题上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一道与监管部门周旋,大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信息披露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会计信息;
完善;
制度;
提供;
披露;
改进

       1  提高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和规范性

        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是预防内幕交易的关键所在。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年报、中报、季报披露时间规定的过于宽松。目前,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于每年7~8月份披露半年报,于1~4月披露上年度报告、于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三十日内披露季度报告。这种信息披露制度很难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同时也为选择性披露和内幕交易的发生提供便利。因此,应缩短披露的时间。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上市公司电子化数据收集、分析及检索系统。1983年美国sec的信息技术办公室即着手进行有关证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即上市公司电子信息收集检索系统的研究和开发工作。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加快具有时间敏感性的信息申报登记,增加证券市场的效率和公平,促进投资者、上市公司和市场的有效运行。

        我国目前的会计信息披露采取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方式,各家上市公司披露的年报在内容与格式上也具有较大不同,不利于投资者进行分析。因此,建立一个以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特点的电子化披露系统为主的跨媒体信息披露平台,使得信息披露更加及时、快速,且能够提供完整的、标准化的、格式化的资料和数据库,将大大促进公开信息的高效充分运用,提高证券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公开与公平性。监管机构能通过对信息披露内容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控制信息的质量和流向渠道,获得更好的监管效果。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及时、规范的会计信息披露更好的进行投资决策。

        2  改进信息披露内容

        运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就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需求进行统计分析,并将调查结果与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会计信息的现状进行比较,其中,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内容构成(如表1)的调查分析表明,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还远远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其中部分会计信息已在现行会计报告中以报表注释、附表等形式进行披露,如会计方法的改变、报告主体的改变、资产抵押、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等;
另外部分会计信息还未在现行会计报告中得到披露,如人力资源信息、财务预测信息、物价变动影响信息和管理部门对会计信息的分析等。

        证券市场投资者正是以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会计信息作为其投资决策的判断依据,目前的信息披露内容无法完全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部分投资者就会对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投资建议产生依赖,甚至会花尽心思试图去寻求“内幕信息”;
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不及时,给选择性披露和内幕交易的滋生创造了条件,使得一些会引起公司股价变动、影响公司未来发展的信息没有及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反而通过一些不正常渠道流入市场,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因而应该通过规范扩大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内容,变为部分自愿性信息披露为强制信息披露,使所有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相关会计信息。例如,加强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财务预测性信息主要提供反映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的前瞻性财务信息,如果财务预测性信息质量可靠,这些信息将比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更具实用性。建立强制性披露的财务预测制度,会对公众投资者决策提供信息帮助。同时加强其他与投资者密切相关的信息披露。目前,我国信息披露制度过分倚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又过分依赖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对于一些与投资者密切相关的其他会计信息,如市场面信息、政策面信息及上市公司非财务信息缺乏详细规定,应通过立法形式将这些信息提供数量、种类、范围等做出明确界定。

信息披露制度范文第3篇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

制度变迁是制度的创立、变更、转换及随时间变化而被打破的过程,可以理解为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

信息披露制度至今已有近200年的,大致可把这一期间分为自愿性安排和强制性安排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愿性安排阶段(从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30年代)。在该阶段,公司的会计信息被视为商业秘密。会计信息的披露以自愿为主,其目的在于从资本市场筹集更多的资金。因此,信息往往只是在标准的报表格式里填充大量诱人的“筹资广告”。特别是进入19世纪80年代,的规模进一步扩大,资金的稀缺性相对提高,股票融资方式得到广泛的后,资本市场上投机、欺诈行为横行,其整体运作能力呈无序状态,资源配置功能扭曲,最终导致了20世纪30年代初股票市场的大崩溃。到了后期,政府、证券交易所、银行等部门以及一些学者开始探索新的制度。

第二阶段:强制性安排阶段(从20世纪30年展至今)。20世纪30年代初股票市场的崩溃促使政府介入公司的信息披露。美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的颁布标志着会计信息自愿性披露的结束,依法披露成为股份公司的法定义务。从30年代末开始,会计职业界着手建立和强化会计规范、审计规范,提出以“真实、公允”作为会计信息的质量标准,规范和完善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在该阶段,“泡沫公司”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扼制,交易成本大大降低,资本市场朝着有效性的方向发展。

但是,即使在带有约束力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框架下,不同程度的会计信息造假事件依然大量存在。

二、信息披露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

1.变迁的内在根源

在现有制度安排外存在着的无法实现的潜在利润是信息披露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从理论上讲,的技术结构决定了社会活动的上限,适宜的制度结构可以将经济活动尽力推向上限,不适宜的制度结构则会使得经济活动呈现出收缩、衰退的趋势,可能发生变迁。

首先,分析信息披露制度的创新。到19世纪中期,技术的变迁提升了经济活动的上限,促进了社会分工的发展,使产出在相当范围内发生规模报酬递增,从而导致规模大的股份公司组织的制度安排变得有利可图。但社会分工也是有成本的,它在实现分工与合作所创造收益的同时,也相应地提高了交易成本(如信息成本、成本等)。尤其在股份公司组织的制度安排中,财务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分工合作是通过资本市场联系起来的,属于一种松散的、不对称的合作与竞争关系。在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假设前提下,这种合作关系下的交易成本会显得十分高昂,甚至可能超过分工合作所创造的收益。基于这一背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潜在利润,信息披露制度得以产生。上述论述的内在逻辑是:技术变迁规模经济、社会分工股份公司组织安排信息披露制度安排。高昂的交易成本是信息披露制度创新的直接诱因。可见,信息披露制度安排的创新旨在弥补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减少合作竞争关系中的机会主义和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以维持长期合作,通过合作者个体利益最大化的达成来实现技术变迁所带来的潜在利润。

其次,分析信息披露制度的再安排。以信息披露制度安排由自愿性安排向强制性安排的变迁为例: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使股份公司组织安排得到了发展,部分地释放了技术变迁所创造的新的收入流。可如何在财务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公平地分割这些新的收入流呢?在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安排下,财务资本所有者可利用的会计信息是由人力资本所有者自愿加工、披露的,显然,财务资本所有者的利益不能得到保证,公平的合作基础会受到虚假会计信息的侵蚀。这种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没能弥补财务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促进股份公司组织安排的完善,反而助长了机会主义行为,导致了交易费用的进一步提高和社会资源的更大浪费,甚至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导致整个证券市场的土崩瓦解。20世纪30年代初股票市场的崩溃就是例证。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个体利益、社会福利的最大化都难以实现,潜在利润仍然大量存在,这足以诱使投资者、企业以及政府去进行信息披露制度安排的创新。其结果促使政府开始介入信息披露,实现了由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向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分析其他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再安排也会得出类似的结论。

可见,潜在利润的存在是信息披露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公允性,以及财务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公平的合作基础,以维系财务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广泛、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是信息披露制度安排实现潜在利润的途径。

2.引起制度不均衡的因素

(1)知识存量的积累。社会的进步,加深了人们对事物本质的认识,因而不仅提高了个人管理现行制度安排的能力,还提高了个人领会和创造新制度安排的能力,扩大了制度选择集合,从而产生对制度安排变迁的需求。如:资本金、累计折旧等概念的提出及相关制度的安排主要是人们对业务本质的认识提高后的结果,而这一认识的提高又归功于社会科学知识的积累。

(2)技术的变迁。一方面,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技术结构决定社会制度结构。技术的变迁有可能引致信息披露制度安排的变迁。如前所述,信息披露制度的创立本身就是技术变迁的产物。又如: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初期,主要披露的财务信息,采用表内披露是在这一需求下的制度安排。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变迁,人力资本、无形资产等难以用货币度量的因素在企业经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单一表内披露安排已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这就促使单一表内披露安排向表内表外披露相结合的安排变迁。另一方面,技术的变迁还能改变特定安排的相对效率,从而引起安排的变迁。如电脑技术的促成了账务自动化处理对手工处理的替代,数理统计知识的进步使抽样审计取代全面审计成为现实。

(3)其他制度安排的改变。林毅夫曾经指出,最有效的制度安排是一种函数,尤其是制度结构中其他制度安排的函数。其他制度安排的变迁也可能诱使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如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使我国原来分行业的规范制度被统一的会计规范制度取代。而在其他制度安排中,对信息披露制度变迁最深刻、最直接的是政府的政策安排。

(4)经济交往面的扩大。会计既具有社会性,又带有技术性。从其社会性的角度来讲,会计规范涉及到社会个体或集团的利益和地位,不同社会制度结构下的信息披露制度应该存有差异;
从其技术性的角度来讲,不同社会制度结构下的信息披露制度安排之间又可以相互借鉴、移植,而且这种制度借鉴、移植有利于降低制度安排的变迁成本。经济交往面的扩大会提高这种制度借鉴、制度移植的可能性。以我国会计规范的制定为例,在对外开放以前,我国的会计规范以或照搬原苏联的会计规范为主,变动较少。改革开放扩大了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选择集合,加快了制度变迁的节奏,在短短的几年内,我国逐步建立了完善的会计规范和审计规范体系。,分析和借鉴国外制度安排已成为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必经阶段。近年来我国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与对外经济交往面的扩大是分不开的。

信息披露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预测性信息披露问题建议

信息不对称是证券市场上很容易出现的一种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可能会造成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对证券市场造成很大的危害,因此,各国一般都确立起了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预测性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所披露信息的一种,其对于克服信息不对称,保证证券市场的有序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有重大作用。

一、预测性信息及其披露原则

(一)预测性信息的定义及特点

所谓预测性信息又称“软信息”,其是与历史信息(又称“硬信息”)所对应的信息。凡是对公司未来业绩、经营计划等所作的信息披露,被称为预测性信息披露。一般认为预测性信息包括以下内容:关于总收入、收益、每股盈利、资本支出、红利、资本结构或其他财务项目的预测性说明;
对将来经营计划和目标的说明;
关于未来经济形势的说明;
关于前三类事项的假设性前提说明;
由发行人聘请的外部评论人员就发行人所作的前景预测进行评估的报告;
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的预测与估计。预测性信息具有前瞻性、主观性、风险性的特点。一般来讲,可将预测性信息分为前景性信息和预测性信息。二者的区别在于其对未来趋势或者事件的确定程度不同。

(二)预测性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则

1、安全港规则

安全港规则(Safe Harbor)是对公司披露前景性信息、预测性信息提供免责的一种制度。其规定,公司对未来业绩(销售收入、利润、每股收益等)、经营计划等的预测只要是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并以诚信方式披露,便不视为虚假陈述或者误导,不承担法律责任。安全港规则需要符合两个条件:(1)披露预测性信息时有充分的警示性语言提示。(2)预测人真诚、合理的相信预测性信息,并确知不存在影响预测性信息实现的未披露因素。这就是心理确知要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更新义务

所谓及时更新义务是指,一项预测性陈述在作出当时是正确、善意的且有合理的推理基础,然而由于一系列以后发生的时间使得该项陈述变得不真实或者具有误导性,那么信息披露义务人便有义务更新预测性信息披露。

二、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现状

(一)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

我国并没有预测性信息披露统一的法律规定,有关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都散见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或者创业板上市需要披露的文件以及持续信息披露需要披露的文件的法律规定中。总结这些法律文件的规定,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业务发展计划、目标。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业务发展计划、目标进行强制性信息披露。法律规定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公司要披露其业务发展目标。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当年和未来两年的发展计划。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应当披露公司未来发展与规划。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当年和未来三年的发展规划及发展目标,说明发行人在增强成长性、增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核心竞争优势方面拟采取的措施。此外,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上市公司在其年度报告的董事会报告中,还应提出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同时,在上市公司的年度、季度、半年度报告中,还规定了及时更新义务。

2、盈利预测。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对盈利预测采取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盈利预测主要体现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与年度盈利预测中。我国不仅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创业板上市的照顾说明书中要求做盈利预测,在季度、半年度报告中,也规定董事会如果预测本年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

3、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是上市公司在公布定期报告前对其业绩所做的披露。关于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规定主要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我国对业绩预告的披露采取强制信息披露,在出现一定情况下,应当披露业绩预告。对业绩快报,我国采取自愿披露制度,鼓励上市公司主动披露业绩快报。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以及在创业板上市的季度报告中,都要求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对其实施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据合并财务报表分析披露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报告期内情况及未来趋势。讨论与分析不仅局限于财务因素,还包括非财务因素。

5、风险因素。我国实行对风险因素预测性信息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必须对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风险因素进行披露。

(二)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实践中的实施现状

由于我国对预测性信息多数实行强制披露制度,仅仅对业务快报实行自愿披露。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说中,一般都可以做到对预测性信息进行披露。通过对创业板首发并上市飞利信、贵阳琅玛、山东国瓷、上海安科瑞电气、温州宏丰电工的招股说明书以及主板首发并上市的东吴证券、新华人寿、玉龙股份、凤凰传媒、恒立油缸的招股说明书进行研究,可以发现,这些上市公司基本都遵守了证监会的预测信息强制披露的要求。从业绩预告上来说,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一般也按照要求进行业绩预告的披露。在主板上市的公司不仅要披露业绩预增公告,而且也要披露业绩预减公告。从业绩快报上说,在2010年到2011年,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有接近200家公布了其业绩快报。而在主板,也有很多上市公司披露其业务快报,例如2012年1月乐山电力和保利地产两家A股上市公司便披露了其业务快报。

三、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

虽然我国有众多行政规章及交易所规则对预测性信息披露作出了规定,但是,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体现在:

首先,我国关于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规定比较散乱,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虽然有行政规章和交易所规则对预测性信息披露进行规制,但是我国仍没有形成对于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统一规定。

其次,我国没有确立起安全港制度。安全港制度一方面可以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免责,在预测性信息的不确定性与虚假陈述之间找到平衡。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保护。再者,其也可以为预测性信息虚假陈述诉讼提供裁判的依据。

再次,我国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及时更新义务规定不足。我国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更新义务的规定还比较散乱,也没有一定的规律。这样,很容易会出现疏漏之处,造成投资者的损失。而且,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也无法完全掌握其及时更新的义务,造成上市公司服从监管成本的上升。

复次,我国没有专门针对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现阶段,我国预测性信息虚假陈述的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一般采取行政处罚的形式,有警告和罚款两种。追究虚假陈述者的民事责任,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的情况在我国还比较少。

最后,我国对虚假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行政处罚不足。从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2010至2011年两年,仅有一件与预测性信息有关的行政处罚,即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25号。其对上海天力、深圳前沿、熊碧波等13名责任人员在股评节目中发表“想涨就涨”、“大盘完全在我的把握中”、“风险少赚钱快”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言论进行了处罚。不难看出,仅次一件对预测性信息进行处罚的案例,也与真正的虚假预测性信息披露相差距远。实际上,我国虚假预测性信息披露行为并不少见,由此可看出我国对虚假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行政处罚的不足。

四、完善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针对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完善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有关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专门规章。我国应当首先完善证券法中关于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制度,对预测性信息的定义、种类、披露原则、免责原则等做出具体的规定。其次,应当由证监会制定专门关于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规章,细化证券法的规定,保证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合法有序进行。可以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中国注册会计协会等协会制定各项指南或者规则,来完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

其次,建立安全港制度。我国应当建立起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安全港制度。首先,要对安全港原则中进行细化的规定,特别是对心理确知要件进行细致的规定,对何谓发行人基于合理的理由相信进行规定。一般来说,以发行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士在其应具备的专业能力进行判定。其次,要完善警示制度。虽然我国现阶段也有一些警示制度的规定,例如创业板上市风险警示,但是其规定的都过于宽泛,并不系统,应当对这些规定进行完善。

再次,规定信息更新义务。公司必须审慎对待预测性的信息披露,适时披露公司重大风险及潜在风险。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它各种场合对公司发展前景、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预测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政策及市场风险因素。凡已公开披露的预测性信息,一旦认为不能实现或对市场可能产生误导,公司应及时披露,并予以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最后,完善预测性信息披露责任制度。首先,对于行政责任来说,一方面要完善行政责任法律制度。完善证监会2011年颁布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规定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行政责任。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预测性信息披露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预测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次,对于民事责任来说,应当建立起专门针对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完善预测性信息的民事诉讼制度,从而使得受害者可以得到赔偿。

总之,预测性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我国应当不断完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减少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真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王佩.省略/announcelist-8.html

信息披露制度范文第5篇

笔者赞同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进行适度管制。本文想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是:这个度是否存在?这个度到底有多大?笔者认为,适度管制的度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也是可以把握的,理由是:

一、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度是供给与需求相符合的结果

人们常常用期望差距来形容会计信息供需上的反差。上市公司作为会计信息的供给者往往缺乏披露信息的足够动机,会计信息的供给总体不足;
投资者作为会计信息的需求者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欲望肆意膨胀,自然就形成了期望差距。要缩短或消除会计信息供需上的期望差距,理论上有两种方式:减少信息需求和增加信息供给,而强制性信息披露正是增加信息供给的一种形式。但我们认为这种理解过于偏颇,首先,合理的期望差距是会计发展的内在动机根本无法消除;
其次,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并非无止境而且上市公司的信息供给也不能无限加大,这一切都规定了信息披露合理的度。强制过度将导致会计信息过量,强制不足将导致会计信息短缺,在会计信息的强制披露中,政府应考虑信息的有效披露。

首先,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并非无止境,信息披露过量就是例证。第一,投资者可以向投资公司转让投资程序或者向财务分析师转让信息收集和处理过程,从而减少对会计信息的直接需求。尽管投资公司和财务分析师的工作也需要会计信息,但由于其专业程度较高,他们对会计信息需求的重点、数量与质量以及详尽程度均有所不同,而且专业人士的分析更多依赖非会计信息;
第二,并不是每个投资者都需要会计信息。斯坦福大学的法学教授吉尔森和耶鲁大学的法学教授克拉克曼将投资者分为四类:靠大众性公开信息交易者、靠专业性公开信息交易者、靠派生信息交易者、无信息交易者。后三者的存在大大降低了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这里仅以靠派生信息交易者的信息获取方式来说明。这一类人获取信息的方式有三种:从内幕人员那里获取纯粹由于无意而泄露的内幕信息;
交易解密即通过观察内幕人员的交易行为而推测可能的信息;
价格解密即根据原价格中信息构成的各要素去推理以求得最可能解释股价变动原因的新信息,这三种获取方式都无需公开信息披露甚至连会计信息都不需要;
第三,不顾投资者类型、目的、素质和需求,一味强制性披露会计信息是徒劳无益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的联合问卷调查表明:大部分个人投资者对披露信息的阅读局限于描述性信息而对专业性财务会计报表阅读程度较低,机构投资者最关注三大会计报表而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把握并不全面;
完全理解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投资者所占比重很少;
个人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是定期报告和技术分析,而机构投资者则更多依靠专业性调研报告;
个人投资者最关注企业现时的财务盈利能力而机构投资者最关注企业的成长性。这表明,披露的会计信息并非都是投资者所需要的信息,更重要的是绝大部分投资者根本看不懂会计信息,我国会计信息披露显然高估了投资者的需求能力与理解能力。

其次,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供给能力不能无限扩大。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确可以增加上市公司的信息供给,但因受到会计信息成本、保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的制约,其作用相当有限。强制性信息披露无疑会增加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成本,当披露的社会效用低于社会成本时,这种制度就失去了意义,同时它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如何做到政企职责分开也是我们必须考虑的问题。

总之,随着投资者专业素养的整体提高,投资者对会计信息需求的量将呈自然减少的趋势,从而降低了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操作空间;
与此同时,由于受成本的制约,上市公司对会计信息的供给存在一个上限,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作用不能超出上市公司的承担能力,这就形成了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度。

二、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度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结果

经济问题无外乎效率与公平两类,资本市场也不例外。效率是指能使资本市场中的一些人处于更有利的地位而无人处于更不利的地位的一种状态,即帕累托最优;
公平则与财富如何在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分配有关。政府与这两类问题均有关联,政府有很多方式来处理这些问题,如私人合约的执行、产权界定与执行、税收、规范乃至直接控制,具体到资本市场,证券法提供了反欺诈条款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两种形式。尽管借助法律阻止欺诈已习以为常,但强制性信息披露却是证券规范所独具的特色。俗话说只有买亏的没有卖亏的,但并没有哪条法令要求卖方提供有利于公平的信息。可见,政府干预的理性因事而异。

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支持者们一直以效率与公平作为评价强制性信息披露合理性的基础。经验数据有力证明了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运用减少了价值的偏离,增强了资本市场配置的效率。在另一些评价中,公平是主要的评价因素,认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可防止欺诈、保护投资者信心与利益。在美国,人们对公平因素更加注重,2000年8月美国证监会通过法令即公平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公开财务信息时对证券分析师和中小投资者一视同仁。

会计信息是分配财富和配置资源的主要依据,因此会计信息在市场参与者间的分布状态也会影响公平与效率。然而会计信息的分布又是极不均匀的,不仅表现在上市公司与投资者间信息的严重不对称,而且表现在大中小投资者信息拥有量上的不平衡,强制性信息披露有利于减少会计信息分布不均的状态。我们看到,强制性信息披露过去一直致力于解决上市公司的信息垄断问题,如今又开始着力解决中小投资者的信息劣势问题,会计信息强制披露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帕累托改进过程。

但强制性信息披露更多是出于投资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是通过强制性规定迫使会计信息从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流动的过程,它所维持的公平是投资者的公平。可以这样设想,如果在实现投资者公平的过程中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变或略有增加(达到帕累托最优),强制性信息披露是卓有成效的,如果上市公司的利益受损,投资者公平的实现仅仅只是强制性地将利益从上市公司转移给投资者,以对上市公司的不公平换取对投资者的公平的话,资本市场的公平根本无法实现,此时强制性信息披露也就多余了。所以,我们要考虑强制性信息披露在保护投资者时是否顾全了上市公司的利益。现阶段我国对信息披露的规定越来越多,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现状也越来越不满,政府有加大披露范围和强度的趋势,不得不让人有上述担忧。因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帕累托最优规定了强制性信息披露最合理的度。

三、制度性边界也界定了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