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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估制度论文【五篇】(全文)

时间:2023-06-21 14:20:07 来源:晨阳文秘网

资产评估行业作为为特定时点资产提供公允价值的中介服务机构,为我国的产权交易、企业并购、抵押贷款等资产业务提供了价值参考,为我国的体制改革作出了重大贡献。随着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以财务会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风险评估制度论文【五篇】(全文),供大家参考。

风险评估制度论文【五篇】

风险评估制度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 风险管理理论;
资产评估机构;
风险管理

一、引言

资产评估行业作为为特定时点资产提供公允价值的中介服务机构,为我国的产权交易、企业并购、抵押贷款等资产业务提供了价值参考,为我国的体制改革作出了重大贡献。随着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以财务会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也应运而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资产评估业务的范围将会不断扩大,对资产评估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被提上日程。对资产评估风险的控制,需要法律环境的健全和完善,更需要资产评估机构自身对于资产评估执业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尽量减少资产评估风险带来的损失。

二、风险管理理论

所谓风险是指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这种未来的结果包括收益,当然也包括损失。正是由于未来的收益或损失的发生很难确定,所以就产生了对风险进行管理的理论即风险管理理论。风险管理是研究风险发生的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管理学科,人们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和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期望达到以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目标。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包括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评价。风险管理的过程其实就是为了降低未来结果发生的不确定性。

三、资产评估机构风险管理系统的构建

根据风险管理理论,构建资产评估风险管理系统主要包括五大功能模块:资产评估风险识别模块、资产评估风险估测模块、资产评估风险评价模块、资产评估风险控制模块和资产评估风险管理评价模块。

(一)资产评估风险识别模块

风险识别是确定哪些因素会给资产评估结果带来风险。资产评估风险类型大致分为业务承接风险、评估操作风险、撰写评估报告风险。

1.资产评估机构承接资产评估业务的风险主要来自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在承接资产评估业务时,有的评估机构不惜以降低服务费标准、满足客户的不合理要求等来争取业务,对于客户的基本情况、相关的权证、涉及到的法律条款以及自身是否胜任该项评估业务等都没有作充分的考查。这些因素都为资产评估业务风险埋下了隐患。

2.评估操作风险主要是资产评估人员在具体的评估过程中与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相关的风险。职业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执业不规范,不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遵循合理的评估程序,在评估过程中人为操纵评估结果;
专业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资产评估人员缺乏专业胜任能力。例如在评估过程中无法正确分辨委托方提交材料真伪,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和参数的能力等。评估操作风险将直接带来评估业务的风险。

3.撰写评估报告风险是指由于报告撰写不规范导致的使用者误用评估结果的风险。资产评估结果的使用者是通过资产评估报告来了解和使用评估结果的,因此,资产评估报告的撰写质量是评估结果使用者正确使用的前提条件。有些评估机构在撰写评估报告时缺乏必要的评估结果的假设、依据及相关事项的说明,评估报告不规范所带来的风险是资产评估机构最容易被查证的风险。

(二)资产评估风险估测和评价模块

资产评估风险估测和评价模块主要是在资产评估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对风险进行量化,预测和评估风险大小,为风险控制提供依据。

资产评估业务涉及到的资产类型众多,市场条件复杂,以上特点决定了资产评估业务的复杂性,资产评估风险影响因素众多,因此,资产评估风险的度量需要明确资产评估风险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技术和方法。

对于资产评估风险的度量主要体现在承接评估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操作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涉及到众多因素:资质、规模、人员素质等,这些因素很难简单的量化处理。资产评估的价值是在特定时点、特定市场条件下的价值。特定的市场条件决定了评估人员在模拟市场的过程中,不仅仅要依赖客观的历史数据,还必须对未来的市场条件、资产状况等作出预测。在预测的过程中,价值类型的选择、评估方法的选择以及参数的确定方法都需要依据评估人员的专业技能、经验和职业道德水平,而对于这些影响因素要准确量化,难度非常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资产评估风险预测和评价是一个多因素综合分析的过程,其影响因素多且难以简单地进行定量处理。例如,对于评估机构胜任能力的各影响因素的描述,一般采用描述性的语言进行判断。鉴于资产评估风险的以上特点,很难去假定其所服从的概率分布。模糊综合评价是一种处理没有明显数量界限问题的有力工具,可以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风险进行量化处理。

(三)资产评估风险控制模块

资产评估业务是一项系统工程,对资产评估风险的控制应该贯穿于整个资产评估项目阶段。

1.在评估业务承接阶段,正式签约之前,评估机构要对客户及要评估的资产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审查:关注资产业务性质;
自身胜任能力的判断;
了解委托方的基本情况,如委托方的信誉;
重点审查有关资产的权证情况;
明确双方责任等。力求在评估业务承接阶段为后续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2.在评估操作阶段,要注意对评估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的风险控制。首先,要确保信息的搜集和来源按照科学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对信息的信度和效度进行度量和控制;
其次。要慎重选择评估假设,科学把握资产交易的市场条件和资产的使用状况;
再次,选择合适的方法,充分考虑资产的状况、数据占有情况和各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

3.在报告撰写阶段,评估人员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报告的标准格式将评估基准目、评估假设、价值类型、评估内容、评估依据、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等重要内容都写入评估报告,评估人员一定要确保将评估假设、评估依据以及必要的说明阐述清楚,规避风险。

(四)资产评估风险管理评价模块

由于资产评估业务面临的市场条件、评估目的、资产状况都有不同。因此面临的风险也是不同的。为了对风险进行及时的控制和管理,必须对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及管理方法进行定期检查、修正,以保证风险管理方法适应新的资产业务状况。

风险评估制度论文范文第2篇

资产评估风险由两大风险组成,一种是不可控风险,另一种的可控风险。在此基础上,可以提出资产评估风险模型:资产评估风险=评估固有风险×评估程序风险

二、资产评估风险识别

(一)评估固有风险

评估固有风险是资产评估机构本身不能直接控制的,但又可能导致评估结果发生错误或重大偏差。这种风险是由外部因素造成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无法控制。其表现形式有:

法律法规欠缺带来的风险。截至目前,中国尚未制定《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法》,评估行业本身也没有制定完整的法规体系。中国评估监督体系尚未形成,资产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性也很难验证,评估人员缺乏充分的执业法律依据。

市场信息不完善带来的风险。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不完善,很难找到公平的估价标准。各种失真现象严重,市场交易信息、相关技术参数不充分,信息的可靠性不高,增大了评估师的评估风险。

行业自身发展不成熟产生的风险。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形成和发展的时间较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评估理论与方法的研究仍处于探索阶段。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尚未形成,使评估师缺乏充分的执业依据而带来风险。

(二)评估程序风险

评估程序风险指资产评估师通过预定的评估程度未能正确估价的可能性。评估风险是资产评估风险要素中唯一可以通过资产评估师进行控制和管理的风险要素。其表现形式有:

评估机构内部管理不健全可能带来的风险。比如,个别评估机构法制观念淡薄,对某些不合法或有争议的资产也进行评估;
采取压价、垄断等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承揽业务;
在承揽业务时违规操作,为关联方或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客户提供评估服务;
评估机构规模大小、人员结构、执业水平等因素与评估目的存在差距等。

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可能带来的风险。中国《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但在实际执业过程中,有些评估师过分依赖委托方提供的信息资料,忽视对资产价值尺度判断的市场性,无原则地满足委托方的不当要求,明显高估或低估委估资产价值等,由此导致评估风险。

评估人员专业水平有限、执业能力不足而带来的评估风险。中国《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但是,实际中评估师个体的知识结构和评估经验总是有限的,而评估对象及面临的客观环境在不断变化,这就会使评估结果存在发生错误的可能。

三、资产评估风险预警机制

(一)评估固有风险规避措施

从理论成果来看,应充分挖掘和运用资产评估风险防范的理论创新、评估科研成果,应用于评估实践,指导服务评估工作,并在评估工作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将理论创新成果及时转化为制度成果,使理论、科研与评估实践有机结合。对评估工作中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工作经验进行研究,尽快形成防范评估风险的制度成果。

从管理机制来看,首先是推行评估标准化作业。制定包括评估业务立项、评估程序设计、评估程序实施、评估报告等评估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防控指南,大力推进计算机评估、联网评估,以标准化建设促进评估质量提高。其次是严格执行评估复核制度。认真落实评估复核制度,完善评估复核的具体办法,明确复核事项的重点。积极探索在评估组开展初步分析和评估风险,从评估现场源头控制评估质量。第三,建立健全决策制度、规则和程序,不断完善依法评估和科学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内部评估制度,贯彻评估程序。

(二)评估程序风险规避措施

首先,增强资产评估风险意识。资产评估人员的风险意识薄弱在一定程度上是职业道德水平较低的表现。评估人员除了应加强知识技能学习外,还应积极参加职业后续教育。如果评估人员责任心不强,职业道德水平低下,就必然不关注资产评估工作的质量,这无疑会加大资产评估的风险。因此,对资产评估工作质量进行科学严格的考核,可以有效地督促评估人员的强化风险意识。

其次,注重资产评估质量。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基本的流程是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资产实地调查、收集资产评估资料、评估估算这四个结算。科学的资产评估计划编制是保证评估质量的关键。评估计划是对人、物、时间等各种资源的整合。要做到通盘考虑,不可顾此失彼,尤其要注意尽可能不应受到工作重要性及完工期限的影响。当必须要满足某个较为苛刻的时间目标时,时间估算要做到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可以接受。资产实地调查是对评估资产的整体描绘,评估人员可以选择使用各种不同的搜集资料方式,如通过与直接接触评估资产的人员沟通、照相、录像等手段以保证对评估资产的准确认识,增强评估结果的可信性。资产评估的相关资料收集过程中,应列示资产评估清单,防止漏掉重要的评估资料。通过资料的收集情况,确定合适的评估方法,从而确定评估结果。

参考文献:

[1] 张志红,韩芳.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责任及其质量功能展开[J].中国资产评估,2011,(6).

[2] 尉京红.中国资产评估质量问题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风险评估制度论文范文第3篇

风险研究最早运用于项目工程管理领域,在其发展过程中主要应用于管理学、金融学、心理学等学科的研究中。

(一)风险管理理论

风险管理理论始于20世纪30年代,至20世纪60年代中期逐步发展成为一门学科。“1963年梅尔和赫奇斯的《企业的风险管理》、1964年威廉姆斯和汉斯的《风险管理与保险》出版,标志着风险管理理论正式登上了历史的舞台。”[1]风险管理理论经历了从传统风险管理理论到金融风险管理理论再到全面风险管理理论的不同时期。传统风险管理理论主要对风险管理的对象进行界定和区分,将纯粹意义上的风险作为研究对象,也就是将不利风险纳入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范畴。企业风险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减少不利风险的发生,降低不利风险对企业的可能损害。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采用保险的方式转移和减少风险所带来的损失。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一些学者对市政管理中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托德(Todd,1969)和沃恩(Vaughan,1971)通过对美国九个州市政管理现状的调查研究,提出市政官员应加强市政风险管理的主张。风险管理理论逐步与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融合与发展,风险管理研究对象逐步拓展,不再局限于传统风险管理理论对纯粹风险的管控,金融风险管理兴起。金融风险管理不仅是为了克服纯粹风险,更不是仅仅利用保险的方式转移风险,而是注重保险的收益功能。金融风险管理标志着风险管理理论向纵深度发展。20世纪80年代,接踵而至的金融危机推动了风险管理理论的蓬勃发展,迫使金融界进一步思考风险管理问题,全面风险管理时代来临。全面风险管理主张从系统的角度对所有风险集合整体上加以管理和控制。全面风险管理理论已经成为企业决策和金融业决策的重要指导,作为一种系统和科学的管理模式被广泛应用。

(二)风险社会研究的兴起与发展

20世纪以来,特别是20世纪后半期,人类社会在经济领域、社会领域取得非凡成就,但也潜藏着各种危机,生态环境急剧恶化,经济危机和金融风险频繁发生,社会贫富分化现象日趋严峻;与此同时,化学污染、核威胁、各种电磁辐射、转基因产品危害等现代性的负效应正威胁人类,使社会面临严重风险。出于对工业社会和现代性的反思,1986年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UlrichBeck)在其德文版著作《风险社会》中,首次提出“风险社会”的概念。但是在当时风险社会理论并未引起过多关注,直至1992年其英文版著作《风险社会》出版,风险社会理念才备受瞩目。伴随着对风险社会形成原因的不断追问,贝克进一步指出工业社会所面临的风险与以往社会所面临的风险存在区别,如果将人类社会早期所发生的自然灾害、社会危机归结为自然规律所导致的,那么工业社会发生的危机则与人类社会的重大决策紧密相关。贝克认为:“工业化以前人类社会所遭遇的各种自然灾害与工业化以后人类社会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大不一样。”[2]安东尼•吉登斯则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角度,对社会发展的现代性、社会发展的全球化趋势与社会风险关系进行探讨,提出全球风险社会理论。吉登斯认为,人类社会面临的风险,如果是来自自然界的外在风险,那么是自然风险;如果是由人类社会内部对自然的改造和控制等“人力制造出来的风险”,那么是“人造风险”。人造风险与人类工业化发展、对社会现代性的追求相伴生。吉登斯对风险社会的研究系统而深入,对由现代性引发的社会风险类型进行了阐释,认为现代性蕴含着经济增长、生态环境破坏、极权主义、军事冲突、核危机等社会风险。从风险管理理论和风险社会研究可以看出,风险并不必然伴随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而消失或减少;相反,可能由于人类的某种选择和决策的失误而被强化。因此,从全球的视野来分析社会风险,反思人类社会的管理与决策,加强决策与管理的科学性,有助于探寻社会风险的化解方法。

二、欧美重大事件风险管理的实践经验

近年来,欧美发达国家的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社会发展能力被彰显出来。与此同时,社会面临的风险与不确定因素也越来越多,风险转化成危害,严重威胁着社会稳定与持续发展。为此,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积极强化风险社会管理手段与方法。其依靠重大事件的科学决策有效化解风险、促进社会稳定的经验,值得中国借鉴。

(一)美国环境风险管理制度

美国一直以来重视环境保护,20世纪80年代以来,更是将环境管理问题上升到与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同等重要的高度。美国政府十分重视环境管理,对于环境管理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美国对于环境管理及风险防控的基本做法主要体现在:一是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将其确定为与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紧密相关的重大事件。1977年,美国学者莱斯特•布朗(LesterBrown)在其研究报告《重新定义国家的安全》中,首次提出将环境问题与国家安全问题紧密相连。布朗的观点引起广泛关注,关于环境安全的研究逐步增多。1987年里根政府的《国家安全报告》明确指出,自然资源的损耗与污染成为国家繁荣和国家安全的潜在威胁与风险,环境安全、环境管理被列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的重要领域,成为政府决策管理的重要范畴。二是进行深入系统的环境风险评价科学研究,为环境决策提供理论基础和技术路线。美国是较早开展环境风险评价研究的国家,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初,环境风险评价开始萌芽,但关于风险评价的内涵尚不清晰。20世纪80年代以来,风险评价的框架基本形成。美国国家科学院提出环境风险评价包含危害鉴别、剂量—效应关系评价、暴露评价和风险表征四个阶段[3]。20世纪80年代后期,环境风险评价运用于决策的相关研究逐步增加,特别是比较风险评价理论的提出与发展,大大推动了美国环境决策发展。艾扎斯(Ijjasz)和特雷耶(Tlayie)认为,“在宏观上,比较风险评价是在掌握大量正确数据的基础上对决策中的风险进行排序比较,并以风险的大小作为决策方案的选择依据,从而形成一个包含有科学家、决策者与利益相关者的开放、公平的相互交流的环境。”[4]三是建立生态风险评价的政策依据,为风险评价提供行动指南。“1998年美国国家环保局正式颁布了《生态风险评价指南》,提出生态评价三步法:问题形成、分析和风险表征,同时要求在正式的科学评价之前,首先制定一个总体规划,以明确评价目的。”[5]这也是世界上最早的生态风险评价方面的指导文件。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将比较风险评价应用于环境决策,确定了将当前环境决策未解决的问题具体化、在对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新的决策方案、决策者依据环境因素与潜在风险等因素对方案进行评估、方案选择决策确定、校验决策等基本环节。四是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与环境应急机制。对于环境存在的风险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美国建立比较完善的环境风险管理与应急机制。环境风险管理与应急机制主要包括环境风险的宣传与教育机制、风险预测预警机制、风险管理机制,针对潜在的环境风险进行识别、宣传与防范,为降低风险和科学决策提供保障。

(二)欧盟食品风险评估制度

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为确保食品安全,促进食品在成员国自由流通,欧盟就制定了食品安全政策。目前欧盟已建立相对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体系,能够有效防控食品安全危机。一是构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律框架,为风险评估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欧盟委员会分别于1997年和2000年《食品安全绿皮书》、《食品安全白皮书》,明确了食品安全管理的总体思路,特别是提出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性,提出成立欧盟食品安监局作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实施机构,初步奠定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制度基础。2002年颁布了EC178/2002条例,明确提出食品安全法应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明确提出成立食品安全局(EFSA)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相关工作。二是建立食品安全的快速预警系统。欧盟在食品安全法的框架下,建立了食品与饮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6]。根据危急程度不同,预警系统分为预警通报和信息通报两大类。当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可能危及人类健康时,成员国可以借助预警系统互通消息,从而减少风险。三是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机构,以保证评估工作的科学性与独立性。欧盟食品安全局作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的专门机构,开展相对独立、科学、公开、透明的风险评估工作。食品安全局组织机构完备,下设管理委员会、执行主任和成员、咨询论坛、科学委员会和科学小组[7]。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下年度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等职责。执行主任公开招聘产生,主要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咨询论坛协助执行主任开展工作,负责与各成员国主管机构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充分了解和把握潜在的风险。科学委员会和科学小组负责为决策提供科学建议。科学小组由食品安全领域专家组成,可以组织听证会,加强与公众交流,搜集公众意见。科学委员会则由各小组的主席以及来自科学小组以外的六名专家组成,开展全面协调工作,确保科学建议的准确性与一致性。欧盟食品安全局自动发起或者是应欧盟委员会或其成员国的科学建议请求,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为欧盟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提供科学技术支持,尽可能地搜集决策相关信息,在对其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将评估结果、风险信息等因素一并提供给欧盟委员会及其成员国。

(三)英国国家安全风险评估与城市风险评估体系

英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国家安全风险评估和城市安全风险评估机制,能够对国家层面和城市中可能发生的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与控制。英国建立了完备的国家安全风险评估与预测机制,建构了《国家安全风险评估》、《国家安全任务与指导方针》等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的防范政策体系。国家安全委员会在广泛了解和分析潜在的国家安全风险的基础上,根据相关的可能性及其影响,促进和协助政府联合其他部门共同面对和化解风险。以英国伦敦为例,其“一案三制”意义上的城市风险管理机制十分完备,堪称城市风险管理的典范,可以为区域内重大事件决策的风险防范提供参考。通常情况下,风险管理分为风险评估与防范、风险控制、风险处置与恢复等环节。在伦敦的城市风险管理中,风险评估程序非常完善。伦敦城市风险评估的基本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依法确立风险评估主体。英国2005年4月正式实施的《国内应急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是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在风险评估与应急规划中担负重要责任。二是建立风险评估的协调机构。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以后,伦敦出于对危机事件有效防范的考量,着手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风险评估协调机构。伦敦区域应急论坛下设伦敦应急团队,每个论坛的主要职责是对区域内的风险进行识别与评估,使伦敦能有效应对危机事件。三是完善风险评估的基本流程系统。伦敦的城市风险评估工作流程主要分为“选择风险事项、挑选评估者、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应对、监控与审查等六大步骤”[8]。选择风险事项阶段,主要由风险评估工作组和各应急论坛的组成部门协同合作,确定风险事项,识别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结合区域环境因素确定风险评估的原则与标准。挑选评估者阶段,主要是确定风险评估者及地方应急论坛相关人员在工作中的分工与职责,确定主任评审员的人选,为后续工作奠定组织基础。风险评价阶段,主要由主任评审员负责,对未来五年内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分析与建议。风险分析阶段,主要是由主任评审员对风险进行预测、分析,并提出相对详尽的风险分析报告。风险应对、监督与评审已经成为制度化、稳定化的工作,地方应急论坛每四年就要对所有风险提出正式的评审报告。

三、国外经验对我国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启示

国外关于风险研究的理论与重大事件风险管理的实践都取得了长足进展,而我国重大事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之处。汲取欧美发达国家重大事件风险管理的有益经验,建立健全我国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一)加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理论研究

中国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已经进入实践阶段,实践中形成了四川“遂宁模式”和江苏的“淮安模式”,但是中国关于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理论研究还十分匮乏。分析美国环境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美国国家科学院等环境保护的科研机构及专家学者关于环境风险的相关理论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和方法指引,对保障决策科学性和化解决策风险起到重要作用。中国学者关于风险社会理论的研究集中于风险社会意识形成和风险社会危害等研究领域。这些研究虽然奠定了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的理论基础,能够为风险评估提供理论支撑,但是结合中国社会转型期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不够深入,对于重大决策可能引起的风险认识还不够清晰。中国对于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价值的探讨较多,但是对于如何推进实践的可操作性研究明显不足。风险评估作为一种技术已经在国内外政治社会生活中广泛应用,在国家、部门,特别是企业管理中广泛应用,但是目前中国在重大决策中应用较少,学者提供了风险评估的框架体系,但是缺少细节设计,还有待于对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的技术方法和实践机制等领域进行深入系统的理论研究。

(二)增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识

目前,从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到社会公众,整体上风险意识淡薄,对于风险管理认识不深入、不够重视,特别是对于重大事件决策与社会稳定风险之间的相关性认识不清,缺乏管控风险的意识。因此,强化对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意识,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软环境。发达国家的风险意识十分强烈,美国20世纪80年代就将环境保护问题上升到与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息息相关的重大事件进行管理,对重大事件风险评估与决策十分重视。英国对于国家未来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进行识别与防控,也是缘于其高度的风险意识。

(三)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法律制度

欧盟在食品安全管理中,有关食品风险评估的法律制度提前建立起来,为食品风险评估提供法律保障。英国国家安全以及城市风险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较早地完备起来,为风险评估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础,使风险评估可以按照法律和制度要求系统化、经常化、稳定化地开展。中国对于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的法律依据尚不充分,所以需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的相关法律政策,为开展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提供政策依据,保障风险评估工作有序进行。

(四)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管理机制

风险评估制度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博弈论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 独立性

一、引言

2007年,由次级房屋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从美国开始爆发,并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对各国金融市场、实体经济产生消极影响,使世界经济面临近60年来最为严重的金融危机。一时间,金融海啸、违约风险、信用危机等词汇受到广泛关注。在这个背景下,在审计领域,实务界和理论界对审计风险的控制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开始对现行财务报表审计制度进行更深入的思考。

现行的财务报表审计制度起源于上市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中的经典“委托―”理论在独立审计发展过程中一直占据着核心地位:上市公司的所有者――股东(或股东大会)聘请审计师,对公司的经营者(人)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经营者的业绩发表真实、公允的意见。从理论上来说,基于“委托―”理论的财务报表审计制度似乎不存在制度缺陷。但是,在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和治理层界线模糊,“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面对上市公司的各种财务舞弊行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受损,无法真实、公允地发表审计意见。

国内外的若干重大财务造假和舞弊案件均表明,除了上市公司主观动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受损是导致舞弊发生的重要原因。2002年,在美国相继爆出安然、世通、施乐等重大财务丑闻之后,美国纽约大学的会计学教授Joshua Ronen指出现行的财务报表审计制度中存在固有缺陷,他提出建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Financial Statement Insurance,简称FSI),替换现有的财务报表审计制度,从根本上增强审计师的独立性。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上市公司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而是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舞弊保险,保险公司根据对上市公司的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承保金额、免赔额和保险费率,再由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的上市公司进行财务报表审计。这种制度安排从源头上切断了注册会计师和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二、相关文献回顾

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在审计理论领域尚属于新生事物,但有关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研究方兴未艾,国内外不少学者对制度的设计和推行进行了探讨。国外的研究以Joshua Ronen教授为代表,有关的研究主要是对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基本原理、基本特征和执行的基本程序等的分析。以保险公司对投保上市公司进行风险评估作为起点,Joshua Ronen(2002)将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实施的具体程序细分为七个步骤,包括对上市公司的风险评估、保险公司递交投保建议书、股东大会决定投保金额、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公司进行审计、保险公司根据审计结果决定是否承保和承保金额、投保公司披露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进行赔偿等。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改变了现行审计制度中的委托关系,是一种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针对审计失职和财务舞弊的制度。

国内学者主要从理论层面对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张婷、余玉苗(2005)从契约设计的角度分析了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有效性。王利,张中明(2009)对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中的风险评估问题进行了研究。吕先锫等(2007)对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进行了博弈分析,对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中多元委托关系中各方的行为选择及效用函数作了研究。

在相关文献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放宽有关博弈的假设,使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设计更符合实际情况;
同时考虑上市公司、保险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有限重复博弈,在此基础上分析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在设计上的可行性。

三、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博弈分析

本文博弈分析的思路按照Joshua Ronen教授设计的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基本程序展开,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四个参与主体: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股东大会、保险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在保险公司对上市公司进行风险评估之前,上市公司管理层首先进行策略的选择,即管理层选择对财务报表进行舞弊或者不舞弊,假定管理层进行财务舞弊的概率为P1,则不进行财务舞弊的概论为(1-P1);
接着由保险公司对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风险进行评估。本文认为,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能力不可预计,因此,保险公司的评估也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是风险评估符合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二是风险评估失败,不符合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假设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获得成功的概论为P2,则风险评估失败的概论为(1-P2)。至这一阶段,上市公司管理层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博弈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对上市公司进行风险评估之后,将出现四种状态。其中A结点表示保险公司评估出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将拒绝上市公司承保或者降低承保金额、大幅度提高保险费;
B结点表示保险公司未能评估出上市公司的舞弊行为,将与上市公司签订较低的保费合同;
C结点表示上市公司未出现财务舞弊,保险公司评估成功,将对投保的上市公司给予较低的保费合同;
D结点表示上市公司虽然不存在舞弊行为,但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失败,将拒绝承保或者大幅提高保险费。若保险公司拒绝承保,则博弈至此结束,本文重点分析保险公司继续承保的情况。显然,A、C两个结点是较为理想的状态,上市公司的舞弊行为能够被保险公司监测到,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

在上述的四种状态下,假设保险公司均继续承保,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保险公司向投保的上市公司递交投保建议书并由股东大会发表决议,股东大会通过之后,由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报表审计。假设保险公司制定的低额保费为L,高额保费为H;
上市公司的所有者(股东)权益为E;
若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舞弊,则管理层获益S,股东相应损失S;
若上市公司不舞弊,上市公司管理层和股东均获益为0;
上市公司通过保险公司间接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为F;
保险公司对应低额保费的赔偿额度为CL,对应高额保费的赔偿额度为CH,显然H>L且CH>CL,而且从保险公司经营的赢利性目的来看,收取的保费差额应大于赔偿额度的差额,即H上式中,将保险公司的期望收益对P2求导,整理得:

这个结果的含义是保险公司的单位风险评估水平提高之后获得的收益增加值。可见,在合同规定了高额保费、低额保费以及对应的赔偿额度时,保险公司提高其风险评估水平所获得的收益增加就成为上市公司管理层舞弊概论P1的函数。当上市公司完全不舞弊时,保险公司获得最大的边际收益增加值,此时保险公司增强自身对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的评估能力的动机最强;
而当上市公司肯定进行财务舞弊时,保险公司反而获得最小的边际收益增加值,增强自身对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评估能力的动机最弱。可见,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并不能对上市公司的舞弊行为起到牵制作用。

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后,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报表审计,虽然在制度设计上,事务所和上市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被切断,事务所的独立性得到增强,但是从上市公司的角度出发,如果上市公司存在舞弊行为,一旦被审计师发现并向市场上传递有关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的信号,那么管理层的声誉将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如果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存在舞弊行为并继续投保,事务所对其进行审计时,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仍然具有与事务所合谋的动机。假设管理层与事务所合谋需向事务所支付T,事务所由于合谋而造成的声誉损失及其他外部惩戒为R,则在前述博弈的基础上,会计师事务所获得的期望收益为:

E(Audit)=P1(T+F-R)+(1-P1)F

整理得:E(Audit)=F+P1(T-R)。若会计师事务所不接受与事务所的合谋,真实、公允地发表审计意见,则可以固定地获得大小等于F的审计费用。从事务所期望收益的计算结果可知,要使事务所参与与舞弊上市公司的合谋,则至少要使P1(T-R)>0,这意味着,即使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希望在制度上切断事务所与上市公司的联系,但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事务所出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获得的合谋收入足够大,由此带来的损失足够小而且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的概论不等于0,事务所就会选择与上市公司合谋。可见,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本身并不足以完全使事务所保持独立,事务所的违规成本不高,使其仍然具有串谋的动机,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同样需要外部监管来解决事务所与上市公司合谋的问题。

下面考虑这个博弈的均衡路径。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上市公司、保险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博弈是一个完全但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保险公司不可能知道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是否进行了财务舞弊,只是了解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可能进行舞弊或不舞弊。根据前面的分析,若存在外部监管措施,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合谋所受到的惩罚足够大,使得R远大于合谋收益T,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在博弈中就不会采取与上市公司进行合谋的策略,而选择真实、公允地发表审计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师发表审计意见之后,上市公司是否进行财务舞弊的情况就会成为完全信息,保险公司也可以根据审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来判断自身的风险评估是否正确。在下一次进行重复博弈时,保险公司就可以根据前一次审计师的审计结果来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舞弊的动机,从而更合理地对上市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决定是否承保或制定出对应的保险费率。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若在前一次审计中进行了财务舞弊,则这种行为必定会被审计师发现,舞弊行为披露之后,管理层将遭受巨大损失,因此,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来看,管理层会选择不舞弊;
若在前一次审计中未进行财务舞弊,则在下一次审计中有进行舞弊的动机,但管理层若进行了财务舞弊,由于上市公司与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是有限重复博弈,继续重复博弈又会使上市公司的舞弊行为被审计师发现,管理层会受到惩罚,从而在下一次博弈中选择不舞弊。可见,在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完全独立、真实公允地发表审计意见的前提下,经过有限重复博弈,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的上市公司、保险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达到均衡,即上市公司选择不舞弊、保险公司风险评估成功、会计师事务所保持独立,但这个均衡成立有一个外在前提条件,即存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监管,事务所接受上市公司贿赂的惩戒成本较大。本文采取动态博弈和重复博弈分析的结果与吕先锫等人(2007)的研究结果基本一致,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实施虽然切断了上市公司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的联系,但是不能有效阻止两者在审计过程中的合谋。要使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有效运行必须从外部监管上采取措施,外部监管要给上市公司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一种进行舞弊则后果严重的信号,事务所的合谋行为一旦被发现,声誉损失和其他惩戒对其而言将是极大的打击,因而事务所的独立性才能得到充分的保证,这三者之间的有限重复博弈才能达到均衡。

四、研究结论与展望

通过对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下的上市公司、保险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三方博弈,可以看出,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并不能通过制度设计而自发地提高审计师的独立性。如果完全没有外部监管,从理性的经济人角度出发,上市公司倾向于选择舞弊,会计师事务所倾向于选择与上市公司合谋。前面的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对上市公司是否进行财务舞弊并没有牵制作用,因此,保险公司倾向于拒绝承保或者收取高额保费,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将逐渐失去作用。可见,外部监管对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实施至关重要,尤其在我国。我国证券市场较西方发达国家起步晚、完善程度更低、法制水平较不健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实施更需要外部监管力量的引导,而不能一开始就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对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实施进行调节。此外,由于在首次博弈的过程中,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并不能牵制上市公司管理层的财务舞弊行为,从保险公司利益最大化和提高风险评估水平的角度出发,保险公司可以将首次签订保险合同时的风险评估外包给其他专业风险评估机构,一方面可以提高评估的准确程度,另一方面,因为保险公司缺乏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直接动力,保险公司可以减少这方面的资金投入。综上所述,本文设计了我国实施的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框架,如图2所示。

在我国推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应该分阶段,采取渐进式的思路进行推广。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本身就是一种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制度安排,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尚不完善,不能一开始就完全借助市场的力量来推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因此,在推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初期,政府设置的外部监管需要发挥监督管制作用,对接受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上市公司和其关联的事务所、保险公司进行政策上的牵制和引导,使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真正起到强化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作用。而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市场机制作用下,不存在舞弊动机、财务信息质量高的上市公司倾向于接受这种制度安排,因为可以向证券市场传递积极的信号;
反之,存在舞弊动机、财务信息质量低的上市公司若接受制度安排,则会向市场传递消极的信号,在重复博弈中自然被市场淘汰。因此,在外部监管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下激发上市公司管理层自觉杜绝舞弊,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内在动机。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对比现行的审计制度,确实具有显著的优点,但也有其局限性,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结合法律、外部机构监管等措施,使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真正发挥其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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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利、张中明: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中风险评估问题研究[J]. 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1).

[4] 易琮: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解决审计独立性的新思路[A].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研究资料[C].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5] 谢识予:
经济博弈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

风险评估制度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

冲突管理

[中图分类号] 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13)04-0105-04

近年来,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改革、重大事项往往成为引发大规模公众不满并导致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原因。2005-2006年,四川遂宁率先探索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得到中央肯定,随后其经验在全国推广。各地大都制定了本地区或本系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本文试图在总结、比较各地规定与实践的基础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提出一些改革建议。

一、地方政府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本规定与主要功效

为准确把握各地在风险评估过程中的主要规定及做法,课题组收集了《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等47个文件,其中包括省(直辖市)政府文件4个,省级行政区域特定系统或事项文件8个,地市级行政区域特定系统或事项文件5个,副省级城市、地级市政府文件18个,县(区)级政府文件8个,县(区)级政府特定系统或事项文件4个。本文以这些文件作为分析对象,其他相关报道或介绍作为辅助材料。

(一)各地对评估主体、评估对象的基本规定

上述文件中的45个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是政策起草部门、决策提出部门、改革牵头部门、项目报建部门、重大活动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政府决定的牵头部门,占95.7%。其中,明确提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3个,占6.4%;
规定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进行评估的有2个,占4.3%。

评估对象一般包括:关系到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诸多群体利益的重大决策或政策调整,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民生问题的政策制定或修改,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敏感事项等。在对评估对象的规定上,一种做法是较为笼统地对事项特征进行说明,一般适用于行政级别较高、管理幅度较大,不宜对风险事项进行详细说明的情况;
另一种是较为详细地列出具体的事项,适用于管理区域相对具体或管理事项相对单一的情况。

(二)各地对评估内容(指标)的基本规定

各地对评估内容的规定最常见的集中在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超过60%的文件都对该四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余还包括可控性、廉洁性、程序性等指标。

1.合法性。40个文件将合法性作为评估指标,占85.1%。内容包括: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精神;
是否符合审查报批等法定程序等。

2.可行性(科学性)。38个文件将可行性(科学性)作为评估指标,占80.9%。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
是否征求了广大群众意见;
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
相关政策是否具有连续性和严密性;
实施方案是否考虑了时间、空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制约因素;
配套措施是否完善;
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是否会危及到利益相关方的生存等。

3.合理性。30个文件将合理性作为评估指标,占63.8%。内容包括: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
能否有效维护绝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考虑到利益相关人的合理诉求;
是否符合本地区、本系统近期规划和长远规划等。

4.安全性(稳定性)。29个文件将安全性(稳定性)作为评估指标,占61.7%。内容包括:当地群众对该项目有无强烈的反映和要求;
是否可能引发相互攀比和连锁反应;
是否存在引发越级访、集体访或等不安定因素等。

5.其他指标还包括:(1)程序性。9个文件将公开、公平、公正等程序性原则作为评估内容,占19.1%。(2)可控性。21个文件将可控性作为评估指标,占44.7%。主要评估的是:对可能出现的稳定问题,是否有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相关群众可能就那些方面提出合理的异议和诉求,能否在现行法律、政策的框架内给予解决。(3)代表性。10个文件将代表性作为评估内容,占21.3%。内容包括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平衡了不同群体、不同地区的需求,是否代表了多数人的利益诉求。(4)廉洁性。3个文件明确将重大决策事项有无涉及不公、不廉等廉洁性作为评估内容,占6.4%。

(三)各地对评估风险等级、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

17个文件对风险等级作出明确规定,占36.2%。对风险等级的划分最主流的是将其划分为三级。上海等9个地方均做出类似规定,占样本的19.1%,占规定风险等级的17个样本的52.9%。三级风险分别为:高风险(红色风险、重大风险):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超出群众目前心理承受能力和实际承受能力,可能引发大规模;
中风险(橙色风险、较大风险):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一般或比较严重的问题;
低风险(绿色风险):绝大多数群众赞成或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有引发个体矛盾冲突的风险。

从相关规定来看,以下情形有可能会追究当事人责任:应评未评;
弄虚作假、走过场;
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不根据评估结论作决策;
未经批准同意,不按照社会稳定风险化解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绝大多数地区都将评估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太原、宜昌、普洱、大理、眉山等地对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部门和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四)现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主要功效

1.推进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规范化。在实践中,对重大事项的开展和重大决策的实施,基本上都会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后果,但以往更多是决策圈内的闭门权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实施,快速推进了风险评估的规范化。不仅明确了风险评估的入口,增加了风险评估的刚性,而且已经基本形成了一套相对固定的框架和程序,增强了评估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可信性。

2.有效防范了一些严重冲突事件的发生。近年来,一些官员在“大干快上”、“政绩工程”、“献礼工程”等思维作用下,无顾民意,强力推进一些项目,引发多起官民尖锐对立的冲突事件。在此情况下,各地逐渐建立并实施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增强了地方政府的社会风险意识,压缩了盲目决策空间。从现实来看,一大批没有通过评估的重大事项被暂缓实施或不实施,有效防止了一些严重冲突事件的发生。根据相关报道,表1例举了重庆等八个地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的分布,相当一批项目被暂时不实施或不实施。而这些项目很可能会引起民众的抗议,对当地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

3.增强了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前瞻性。政府在危机管理方面的滞后明显表现为政府总是在危机爆发后才引起足够重视和响应,政府因此被称为“救火队”。这种危机后的管理,更多属于冲突处置,而无法有效地进行冲突化解和冲突转化。[1]对此,不少学者呼吁要建立“前瞻型政府”、“有预见的政府:预防而不是治疗”[2],但行政理念必须需要相应制度支持,才能避免成为空中楼阁。在危机频发、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提高危机管理的预见性必须要掌握具体的预测和控制手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机制设计与实践对切实提高危机管理前瞻性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尤其表现为设置“硬”关口,使可能发生大规模群体冲突的事项和决策都预先将冲突因素、可能表现进行预测,并有针对性地加以防范。这种制度设计能够将冲突能量在前期进行化解、转化,从而防止冲突能量的集中爆发。

二、现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主要问题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积极作用,需要对评估指标、程序和结果利用方式等进行系统反思,找出能够进一步完善的环节,为采取改进措施奠定基础。目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指标设定上,没有严格遵循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视角

1.没有严格区分风险评估与问题评估。风险是损失出现的可能性,存在不确定。但一些评估指标的内容评估的不是风险,而是问题。例如,在多数文件中,合法性被约定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精神;
是否符合审查报批等法定程序。这些内容大都是可直接对照的问题,不存在不确定性,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再如“程序性”指标的相关规定也都可以用确定方式加以检查,并不需要风险评估。

2.没有严格区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项目可行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要评估那些不利于社会稳定的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尽管很多因素都与此有关,但评估考虑的应是那些最直接的因素。但现行指标体系中的一些评估指标并不直接涉及社会稳定风险。例如,在评估指标排序中位列第2的“可行性”,80.9%评估指标体系设置了该指标。但项目的可行性主要是从经济角度考虑,而不是从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这些从经济角度考虑的因素与社会稳定没有直接联系,不应将它直接作为社会稳定的重要评估因素。

3.没有严格区分社会稳定风险与风险控制能力。社会稳定风险是指发生不利于社会稳定现象的可能性,尽管在评估中应当考虑对这些不利现象的控制能力,但它本身并不应当成为风险高低的指标。但在多数评估指标体系中,却将危险发生后的控制作为社会稳定风险本身的重要因素。这突出体现在“可控性”这一指标的设置上,44%的评估指标体系设置了该指标,其规定内容并不涉及社会稳定风险,而只涉及危险发生后的控制。

4.评估指标的表述方式没有采用风险用语。评估指标的表述不是从风险的角度,而是从无风险的角度,采用的不是风险用语,如“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控性”、“程序性”、“廉洁性”等。这种正面表述尽管会给人以更多的安全感,但同时也会造成评估角度偏离对风险的评价。

(二)在评估对象上,没有区分事项与方案

被评估对象是“事项”还是“方案”,存在显著差别。事项确定的是目标,方案确定的是达到目标的路径。风险评估既要考虑目标存在的风险,更要考虑事项实施方案存在的风险。一个事项可以有多种实施方案,不同方案的风险存在巨大差别。如果将事项等同于方案,那么就会由于一个方案的风险过大而否定整个事项,忽略了可能存在其他风险更小的方案。但在目前的评估对象上,并没有对评估的备选方案作出具体要求。这种笼统不加区分的评估对象设定,可能会导致评估的简单化结论,或是由于评估方案的修改而导致低效率的反复评估。

(三)在评估过程上,没有明确设置方案调整环节

当某些项目方案被评估为风险过高时,可以通过调整方案来降低风险。一些地方政府的相关文件,对此“调整”进行了描述,但多数文件对此没有详细规定。尽管各地的评估机制在形成评估报告的环节中包括了对策建议和对各方意见的采纳情况等要求,但如果没有明确设置方案调整环节,便会导致以下问题:无法确定风险评估的结果是原方案风险还是调整后的风险;
若是原方案风险,则无法确定通过采纳各方建议究竟使原风险降低了多少;
若是调整后的风险,则无法确定这种风险是否通过了严格的评估过程;
无法严格监督通过评估后的方案执行者是否严格遵守声称采纳的各方建议。

(四)没有明确事项的重要性与风险承受之间的关系

在面对不同事项时,政府意愿以及能为此动员的资源是不同的。比如,在实践中,上级可能会安排必须完成的“硬任务”,此时,本级政府或部门并没有选择“做”与“不做”的权利,而只能选择通过风险评估,尽可能地优化实施方案。在上述文件中,只有1个明确说明了对这种“硬任务”的处理办法,占2.1%。大多数地方对这种“硬任务”在文件规定中的“沉默”增加了与政府管理实践的距离,忽略了现实的政治,降低了文件本身的适用性。

(五)评估主体独立性、依据客观性与表述确定性均显不足

1.评估主体独立性不足。70.2% 的样本规定“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该原则体现了权利和责任的统一,也能够促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提高风险意识,对新政策、新项目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负面影响给予足够重视。但自己评自己的内在矛盾也很突出。其一,中立性不足。难免会将自己的倾向性意见渗透其中,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论据,作出有利于自己的结论。其二,专业性不足。风险评估需要掌握问卷设计、概率抽样、数据处理等很多专业技巧,自己评自己,很难在评估过程中尽可能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很难实现评估科学化和专业化。

2.评估依据客观性不足。尽管社会稳定风险主要涉及人们的主观意愿和主张,但这种意愿和主张仍然可以找到一些客观线索,如统计以往用同样方式处理同类事项所引发的社会反应,便可得到一些客观数据,为评估提供依据。但现实的评估很少就这些客观的依据提出要求,从而使评估结果的主观色彩过强。

3.评估表述确定性不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旨在降低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需要相对精确的语言来描述和分析。现有规定至少在以下方面缺乏确定性:对需要评估的事项的规定模糊,“重大”、“敏感”等作为社会风险评估范畴的“标准”很难把握;
绝大多数文件对政府之外的主体的参与表述含糊;
评估的具体参考指标缺乏可操作性,如是否满足群众利益诉求、等很难把握;
对风险等级的规定缺乏实质性区分。

三、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对策建议

上述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目前多数地方政府在公共冲突管理上还缺乏科学精神,仍然习惯于模糊管理的套路,在精细化管理方面严重不足。对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设计与实施,更多的是相互模仿,缺乏对问题本身的深究细问和根本性创新,缺乏对真风险“亮剑”的勇气和驾驭的技术,使诸多制度设计更多的具有“形式性”、“交差性”和“散责性”功能。以后的改革应当直面风险并以风险为核心设计整个制度,加强对风险的驾驭能力,增强政府公共冲突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尤其是在以下具体方面做出实质性的改进。

(一)围绕风险设置评估指标,区分风险与失控风险两种估值

评估指标的设定要与风险直接相关,不应考虑那些确定的事项,从而使评估重点集中在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方面。同时,要区分风险、风险控制和失控风险。风险根据项目及其实施方案来评估,风险控制能力根据政府的控制和化解手段来评估。这两种评估结果产生的是两个可以相互抵消的值:风险控制能力可以减少风险造成的部分损失,风险也可能超过政府风险控制能力的可及范围,使政府控制能力失灵。应当将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能力评估分别进行。用项目本身的风险减去政府的风险控制能力,得出失控风险值。这样就产生了两种风险估值:一个是项目本身的风险估值,一个是考虑政府风险控制能力后的失控风险估值。

(二)政府风险控制能力评估与项目风险评估相对应

政府风险控制能力的评估应当与项目的风险评估在评估指标上形成对应关系,以便具体评估在哪些方面可能出现失控风险。如表2所示。

(三)区别事项与方案,评估多种方案的不同风险

不能将事项与方案简单等同,一个事项可能有不同的实施方案,每种方案的风险是不同的。应当为同一事项制定不同的实施方案,并对各种不同方案的风险分别加以评估。只有当各种方案的风险都难以控制时,才能对事项本身的可行性作出否定判断。

(四)提高评估主体的独立性和评估依据的客观性

1. 提高评估主体的独立性。评估机构的中立化是未来风险评估的必经之路,一些地方已经开始探索,比如上海市大力推动评估的社会化,截止2011年6月,全市参与评估的咨询和研究机构已有11家。但主体中立和专业化的道路还很长,不仅需要社会相关机构尽快成长,也需要政府能够有足够的意识和魄力来推进主体的社会化和中立化。

2.建立案例库,为同类事项和方案的风险评估提供依据。风险评估需要有客观依据。最重要的客观依据之一,便是对以往同类事项及实施方案对社会稳定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的统计分析。要进行这样的分析,就要建立案例库。同时,对评估项目的备案,可以为事后的问责和统计评估中平均误差提供依据。

(五)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决定时应当考虑的其他事项

在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决定时,还应系统考虑以下因素:(1)事项重要性程度。对于关系地方发展和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综合考虑事项重要性与风险大小。事项越重要,越值得冒更大的风险。(2)方案调整后风险降低的程度。尽管将多种方案作为评估对象,但当评估中发现意想不到的风险时,要考虑对已有方案进行调整,甚至产生新方案。(3)当地社会环境。应当对影响社会稳定风险实际发生的背景情况进行总体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决策依据。需要评估的因素包括政府公信力、公民守法程度、社会群体间关系、民众处理利益纠纷的一般态度和方式、民众组织化程度,等等。(4)尽管事项的合法性与可行性不应作为风险评估的指标,但它们应当是事项进入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一个事项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就没有资格进入评估程序。在进行评估之前,应对事项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

[参考文献]

[References]

[1]常健,许尧.论公共冲突治理的三个层次及其相互关系[J].学习与探索,2011(2).

Chang Jian, Xu Yao. The Three Levels of Public Conflict Governance and Their Relations. Study & Exploration, 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