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制度论文范文第1篇摘要反观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版权制度建立已有相当的时间,并且在不断的实践中进行了调整,结构趋于成熟,丰富的建设经验对于我们的版权制度建设是非常有利的。美国作为一个市场化程度很高的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版权制度论文【五篇】,供大家参考。
版权制度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反观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版权制度建立已有相当的时间,并且在不断的实践中进行了调整,结构趋于成熟,丰富的建设经验对于我们的版权制度建设是非常有利的。美国作为一个市场化程度很高的国家,其加强版权的立法保护,除了有其司法实践的需要之外,重点在于通过制度的调整促进其国内的产业变革及其经济发展,版权制度的改革最直接的经济目标就是促进其国内的版权产业的发展。
关键词版权制度 版权产业 版权经济 一、美国的版权制度发展简析 美国是世界上市场化程度最高的经济体之一,政府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中主要扮演一个“仁慈调节者”的市场管理的角色。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的经济发展逐步形成了对世界经济的主导性影响,在版权保护等制度性变革方面,美国也同样是起着“领军”作用。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政府就不断的调整其国内的版权法律体系,通过对于版权法的修订加大对版权所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其协调版权经济与版权市场中“版权人”、“版权产业”和“版权产品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美国于1998年10月颁布了《数字千禧版权法》(DigitalMillenniumCoyright Act of 1998,缩写为“DMCA”)。这一法案是数字化时代下网络著作权立法的尝试,同时也是网络形成的初期著作权利益冲突折衷的产物。其主要特点体现在以著作权人为中心,加强对其权益的保护,同时又对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简称ISP)的责任予以限制,以确保网络的发展和运作。美国国内版权保护立法的改进以及美国积极推动世界的版权立法活动, 充分反映了美国政府对版权制度是很重视的。
面对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市场的变化也越来越快,各种针对于版权保护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在出版商和美国政府的工作惯例推动之下,美国版权保护的立法工作也加快了速度。自1978年美国的现行版权法实行以来,大概每年都要进行修改。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自1992年1月1日至1993年7月的一年多的时间中,美国制定的法案、修正案等就有33个。立法速度的加快一方面是由于美国的特殊立法机制,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应付现代新技术对于版权保护的冲击和影响。由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各经济实体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密,为了适应这一发展趋势,美国加快了加入国际公约的脚步。1988年,美国加入《伯尔尼公约》。为了适应1996年12月公布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的要求,美国又对其版权保护的法案进行了修订,1998年颁布的《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便顺势而生。该法案的一个主要目的和作用就是衔接两个公约。
随着数字技术的高度发展,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对原有的版权保护方式带来了冲击,怎么解决当前高技术发展情况下出现的版权纠纷问题就成了美国国内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进行版权保护法案修订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想将新形势的版权产品扩展到版权保护法案的框架之内。美国的版权保护立法比较及时,并且及时根据国内经济发展的情况作出调整,这一点非常值得我们学习。整个的立法保护制度运行直接并有效率。另外,美国的立法保护中对于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的及时调整以平衡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这一点更是对我们的改革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二、美国版权制度的经济作用 美国作为一个市场化程度很高的国家,其加强版权的立法保护,除了有其司法实践的需要之外,重点在于通过制度的调整促进其国内的产业变革及其经济发展,版权制度的改革最直接的经济目标就是促进其国内的版权产业的发展。从20世纪末期以来,在美国的国民经济结构中出现了一个新兴的产业部门,这一产业部门的迅猛发展已经得到了各方面的关注,这个产业部门就是版权经济产业,主要从事于与版权有关的各项经营性活动。版权产业的主要范围涉及新闻、出版、软件设计、影音娱乐等,以及有关的销售和服务等等。版权产业在美国经济全国范围内陷入衰退的情况下仍保持了比较高的速度并逐渐成为美国国民经济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增长点。根据《美国经济中 版权产业》报告,在2001年美国版权产业在其整体的国民经济中的增加值就达到为7912亿美元,占当年美国国内GDP的7.75%,显示出版权产品产业的重要作用。作为一种以法律授权而形成资源稀缺的所有权经济形态,美国版权产业的这种耀眼的产值业绩和发展速度和美国的相关立法有着直接的关系。从产业经济的发展角度来看,版权保护制度是版权经济产业的发展基础,版权保护的制度建设自然也就成了版权经济产业的发展生命线,同时版权经济产业的发展又将促进版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版权产品的市场与其他商品的市场不同的一点在于,版权产品的市场主体不同。在版权的产品市场上,在产品生产者和产品需求者之间存在一个版权商的角色。作为衔接版权生产者和需求者的中间环节,版权商的身份是双重的,它既是版权生产者又是版权产品的传播经营者。由于市场主体的复杂性,版权制度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调节版权人、作品传播者与社会公众三方利益。美国的版权制度在这一方面是比较有成效的。
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的冲击下,美国的版权制度中的三方利益关系被打破,在新技术条件下版权制度必须寻找新的平衡机制来使权利得到保护与限制,实现权利人、作品传播者和社会公众的共同认可。版权法要达到平衡的目标当然是先满足最重要的利益,并且使其他相关利益的牺牲最小。版权产业集团长期以来一直担负着双重角色,同时它在国民经济中所据的重要地位,所以就自然成为版权制度受益最多的集团。《数字千年版权法》(1998)中,突现了网络技术对版权制度的影响,同时也兼顾了对网络空间中版权人、作品传播者权利的保护,这样版权产业的发展更有了法律方面的保障。
三、美国版权制度的经验借鉴 从美国版权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有这样几个特点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首先,美国的经济发展是从初期的市场机制为主导而逐渐走向政府的适度调节。政府在对于市场秩序的建立上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制度的初建时期,政府的卓有成效的立法和管理行为一方面能够有效界定市场参与者的基本地位,另一方面能够对于市场中各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和社会总体利益之间进行有效的平衡。完全依靠纯粹的市场调节,试图通过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博弈而最终形成适应的市场秩序是没有效率的,并且是成本高昂的。纯粹的市场调节除了会面对市场失灵以外,还要付出对于整体市场的长远发展的成本。作为现代世界的经济情况,各国已经不可能完全依靠国内市场进行发展。由于全球化的影响,各国市场已经逐渐演变成为世界市场中的一个分支,在这个分支市场的规则制定和秩序改变已经成为世界不同经济利益集团的博弈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由政府部门承担维护管理以及相互协调的功能是一种比较有效率的选择。对于中国现阶段的状况来说,由于中国的版权制度在建立时就相对于中国的版权产品市场发展存在着一定的超前性;同时在当前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形成的对于传统版权制度的挑战,更结合当前国际化的趋势,中国政府在进行版权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的时候就应该注意在同国际相接轨的同时注意自我的保护,这种保护不仅仅是对于版权的保护,还要注意对于中国稚嫩的版权经济的保护;政府在制定相关法律的时候要注意平衡作者利益和社会大众利益之间的平衡,也就是要通过政府对于市场的管理和整体的调整来保证市场的健康运行。
其次,美国的版权制度的改变真是一条从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到国际协作策略的道路,这一点与美国在世界经济格局中地位的变化相适应的。在20世纪初期,美国在世界经济格局中并不占主导地位,自然采取了保护主义政策,而在20世纪中后期,美国经济发展的国际化使得美国国内相应的政策法律必须与国际相接轨,而到了今天,世界经济格局的多元变革,一个经济体的发展必须与其他经济体的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美国的版权制度也与之相应进行了适当的改变。在不同阶段,正确的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经济行为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在进行制度建设和制度调整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自身的发展状况和自身的最大利益,在短期收益和长期收益中寻求一个平衡点,以这个平衡点作为制定政策和制度的出发点,如果这一方式显得不可行时就要推而选择保证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的变革方式。就中国的情况来说,与美国所经历的情况相一致,都是在调整自身的情况之下与国际相接轨。不同的是,美国的与国际相接轨是国内市场的国际化延伸而形成的要求,而中国的与国际相接轨更多的是 要融入到国际市场中去以寻求发展。基点的不同决定政策的制定必会有所不同,我们在制定和改变自己的版权制度的同时一定要照顾的国内版权经济尚处于萌芽阶段,适当采取措施对于国内的版权产业进行一定的产业保护政策,以寻求自身在融入市场的同时不会产生经济资源大量外流的情况。
再次,美国版权保护相关法律的及时调整。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其更新的速度要滞后于社会经济实体的发展速度。为了对于社会经济实体发生的改变作出及时的调整,美国的版权法案都做定期的修订。这有助于及时对不相适应的规定作出合理的改变,以法律的改变促进市场体制的逐步健全。立法及立法相关的规定的及调整效率是一个非常值得我们学习的经验。
第四,美国的社会第三部门积极发挥作用。美国社会中存在着广泛的第三部门,在各个行业中都有相应的能够承担相应社会职能的民间机构和组织,在版权制度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并且是不可替代的作用。如前文所述的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和国际反仿冒阵线就在美国的市场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作为一个老牌的市场经济国家,美国的发展经验是非常值得我们学习的。但是这种对于美国经验的学习是不能照搬的,是要具体分析在他的环境中选择的机制,这才是对我们真正有意义的部分。
参考文献: The Digital Dilemma: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Information Age. National Academy Press. 2000. U.S. copyright office. “report on copyright and digitaldistanceeducation”, http: //www. copyright. go v/reports/de_rprt. pdf. 1999. Walton Hamilton: Cost Accounting, Political Economy, and the Law,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 48, NO. 2, May.1958
版权制度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
经济;
文化;
专利;
版权
在19世纪初期,英国经济学家马尔萨斯(T.Malthus)在其《人口原理》中写道:“……人口的增殖力无限大于土地为人类生产生活资料的能力。” [1]也就是说,土地及其它自然资源有限,而人口日益增加,长此下去,僧多粥少,人民生活水平下降是必然的事。但是,比起马尔萨斯的时代,现在的人口总量增加了好几倍,而人民的生活水平却大大提高了。马尔萨斯的人口论并不错,但他低估了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的增长率,以及它对人民生产生活的贡献。因为与土地等有形的资产相比,知识作为一种无形的资产不会因使用而被消耗,而会源源不断的增长,甚至是成几何比率的增长。
在人类历史上,保护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遥远的年代。向来有“学哲学的言必称希腊,学民商法的言必称罗马”之说,传统民商法中的所有权、他物权、债权及继承权制度都可以从古代罗马法中找到其雏型,而知识产权制度只是近三四百年才出现的,如某些学者所说,“知识产权制度则是近代法制史上的新页”。[2]任何法律制度都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知识产权制度也不例外,它是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律本身不能直接创造财富,但它可以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法律规定)去促进和保障财富的增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就是通过对特定的知识产品拥有者的专有权的确认和保护来鼓励知识的生产、传播和利用,从而刺激经济增长的。可以说,知识产权法是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助燃剂和调节器。
一、经济、文化与制度的互动: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
美国著名生物学家斯蒂芬·杰·古尔德在其著作《熊猫的拇指——自然史沉思录》中指出,在解剖学上,熊猫的拇指并不是手指,而是由于进食的需要,由熊猫的腕骨进化而来,[3] 知识产权制度的性质与其极为相似。[4]生物的进化过程大部分是由已存在的物质发生作用,制度的进化也是如此,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是与经济、文化相互作用的结果。
一般认为,英国于1623年制定第一部专利法(《垄断法规》),1709年制定第一部版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之权利法》,即《安娜法令》)。法国于1857年制定第一部商标法(《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是具有近代意义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开端。这与当时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紧密相连。自17、18世纪以来,资产阶段在生产领域中开始广泛采用科学技术成果,从而在资本主义市场中产生了一个保障知识产品私有权的法律问题。智力创造是权利产生的“源泉”(source),而法律则是权利取得的“根据”(origin)[5]。资产阶级要求制定相关的法律来确认对知识产品的私人占有权, 使知识产品同一般客体物 (有形产品) 一样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他们寻求不同于以往财产法的新的法律制度,以作为获取财产权利的新方式:在与商品生产直接有关的科学技术发明领域出现了专利权,在艺术作品以商品形式进入市场的过程中出现了版权,这些法律形式最后又被概括地称为知识产权。由此可知,近代的知识产权制度根植于当时的物质生活关系。
吴汉东教授把知识财产制度的出现归结为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科学技术广泛应用于社会生产;
第二,科技成果成为自由交换的商品;
第三,知识产品纳入新型财产权利的保护范围;
第四,以知识产权名义实现权利制度的体系化。由此可以归纳出这样的一条线索:社会生产的科技化——科技成果的商品化——知识商品的产权化——权利制度的体系化。从推动社会进步的角度说来,这一基本线路就是科技发展——经济增长——法制进步的历史进程。[6]
科学技术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促成了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而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也极大的推动了科技与经济的发展。著名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他认为:“付给科学家报酬和奖金是刺激出成果的人为办法,然而一项专为发明创造的知识所有权而制定的法律则是一种制度安排,可以提供更有效更直接刺激发明创造。没有这种知识的所有权,便没有人会为社会利益而拿私人财产冒险。”[7]
总而言之,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赋予一定的人的某种权利或法律地位,保护权利人的权利,鼓励生产知识资产,促进科技、文化和艺术等事业的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条规定的专利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也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两法均以促进文化、科学进步、社会经济发展为目的。
在微观上,法律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提供了一种制度基础,使权利人的智力劳动能得到经济利益的回报,从而调动了人们从事创新活动,生产更多的知识资产并将它们提供给社会的积极性,使社会也同时受益,形成了一种良性循环机制。在宏观上,也就是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经济增长取决于知识的增长,科技和文化的进步将会提高一个国家的生产率,促进一个国家生产的总量和人均值的增长,从而也就促进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
二、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专利制度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科斯曾指出:“就结果而言,决定经济效绩的是制度。”[8] 所谓制度是指某一社会全体成员应该遵守的行为及其相互交换的规则,这些规则往往通过法律加以确定和保障。也可以说制度主要是指明确界定人们权利、义务归属关系的法律系统。[9]制度与经济的关系,主要也是法律与经济的关系,经济基础对法律而言起着基本的根源意义上的作用,法律本身就是经济问题最集中、最具体、最全面的反映。
在上个世纪的最后五十年,一些新兴产业的兴起,尤其是九十年代开始信息产业带动经济持续高增长低通胀,人们逐渐意识到:技术创新是经济增长的主要根源。因此,什么样的制度才能激励技术创新,这个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发展经济学权威刘易斯(W. Arthur Lewis)认为:制度和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一致性,具体表现为“制度对增长的促进取决于制度把努力与报酬联系起来的程度,取决于制度为专业化和贸易所提供的范围,以及制度允许寻求并抓住经济机会的自由。……制度可能是沿着有利于增长的方向变化,但也可能是沿着限制增长的方向变化。”他认为,人们应当研究哪些制度有利于增长,哪些制度不利于创新或投资,然后,再进入观念的领域,提出什么原因使一个国家创立了有利于增长而不是制约增长的制度。[10]
从严格意义上讲,历史上最早的创新激励制度,是已有四百年历史的专利制度。纵观当今世界科技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可以发现,当今那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等,无一不是老牌的专利大国,它们的专利拥有量和它们的科技与经济的发达程度同样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这不是历史的巧合,两者之间是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的。
英国是欧洲工业革命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实行专利制度最早的国家。1624年英国颁布了《垄断法规》,它也是近代专利保护制度的起点。从法律上确定专利权这种无形资产的产权,极大地推动了技术创新活动,使英国成为当时世界上工商业最发达的国家。可以这样说,18世纪六十年代英国开始的产业革命,没有专利制度是难以发生的。欧根•狄塞尔在评价这部《垄断法规》时称:这一年是“近代最重要的一年”,因为,后来起到促进产业革命作用的很多发明因此而诞生,并得到了保护,“在古代文明的基础上,极其迅速地建立起了一个技术世界。” “如果没有专利法,将不会产生象今天这样复杂的难以用语言形容的近代文明组织。”[11]
美国也是世界上专利制度建立较早的国家之一,它于1790年颁布了美国第一部《专利法》,这部专利法是世界上自有专利制度以来最系统、最全面的专利法。美国前总统林肯曾说过:“专利制度就是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林肯本人就是一个发明家,他曾经获得过一些美国的专利权。林肯还在他的一个名为“发明和发现”的演讲中指出:语言、文字和印刷技术是人类发展迈出的三大步,而且他认为,人类发展的第四步是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他认为,“在那之前(即在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产生之前),任何一个人都可以随便利用其他人发明的东西,发明者从他字发明的东西不能获得什么特别的好处,或是经济效益。”[12] 1790年专利法的实施,给发明创造之火添加了精神和物质的利益之油,是美国涌现了一批像爱迪生、爱因斯坦这样的天才发明家,也使美国成为世界上的专利大国,它每年专利申请量约占世界总量的五分之一左右。正是由于美国成功地实施了专利制度,使一个仅有200多年历史的年轻的国家发展成为当今世界拥有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实力最强的国家。
作为一个资源缺乏,面积小而人口多的国家,日本在不到50年的时间里就从二战的废墟之中崛起,建立起了高度发达的现代工业社会,这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日本政府制定了正确的知识产权政策,政府部门和企业重视实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注重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科学管理。日本于1885年建立了专利制度,1959年制定了现行的工业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在其专利制度的保护下,日本大量的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发国内技术。成功的专利发展战略,使日本成为当今世界上专利拥有量最多的国家,每年专利申请量超过50万件。[13]有数据显示,1998年日本的发明、实用新型申请量占全世界的7.4%, 居世界首位;
日本拥有的有效专利93.6万件,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
1994年至1998年日本的外观设计年申请量平均为4万件左右,占全世界的1/4。[14]正是由于日本成功地实行了专利制度,才使其后来居上,在世界市场上具有强大的竞争力,发展成为当今世界最具实力的经济大国和技术大国之一。
目前,已经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专利制度,这说明实行专利制度已成为一种世界潮流,当今世界的专利申请量已突破100万件,它在各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我国的专利制度起步较晚,而发展很快,1985年颁布施行的《专利法》经过1992年和2000年两次修改,已基本符合TIRPS协议的要求。但是,应该说,我国对于专利权的保护仍然处于一种“弱保护”的状态,即制度安排在先而意识形态滞后,[15]这也是我国较为低下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我们应该尽快打破这种“弱保护”状态,使先进的制度能应用于实践,促进我国的经济增长。
三、唤起文化的创造力:版权制度
在西方的思想启蒙时期,像知识和科学这样的概念被广泛的理解为文化,它包括文学及一些美好的艺术。1871年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Edward Tyler)指出:文化或者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而言,乃是这样一个复杂整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所有其他作为社会一员的人习得的能力和习惯。[16]随着法律人类学的进步,格尔茨更清晰地指出文化在法律生成、发展的过程中所扮演的脚色:法律是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和场合,由不同的人群根据不同的想法创造出来的。人在创造他自己的法律的时候,命定地在其中灌注了他的想象、信仰、好恶、情感和偏见,表达了特定的文化选择和意向,它从总体上限制着法律(进而社会)的成长,规定着法律发展的方向。[17]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版权制度与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正如郑成思教授所说:“如果说专利法促进着技术的发展,那么版权法则一直被技术的发展影响着。当然,从版权法促进文化传播的角度来看,它最终也反过来影响着技术的发展。”[18]而与版权制度联系最为密切的技术应该是传播或者说是传媒技术。
如果以1710年《安娜法》和1886年《伯尔尼公约》这两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来划分版权法的历史,我们可以将它划分为三个阶段:前版权制度,传统版权制度和全球化的版权制度。[19]
在前版权制度时期的早期,文化多是口头相传,因此,在控制口头文化传播的开放结构中的法律制度无法与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相提并论。造纸术发明了之后,几大文明古国在公元第一个千年的中叶相继完成了从口头文化到读写文化的转变,古罗马和中国开始出现了版权贸易,同时,盗版者也开始出现。在第一个千年末,中国发明了印刷术。印刷术的出现引起了图书贸易的萌芽,反过来,图书贸易又推动了印刷术的发展和传播。十五世纪,印刷术传到了欧洲,促使欧洲建立了重商主义的印刷制度。在这一时期,版权制度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和出版商同业公会的垄断,而作者很少被授权对他们自己的作品的印刷、销售进行控制。在十七、十八世纪,重商主义制度逐步让位于对市场实行放任主义的观点。图书开始在大规模的市场上流通,王室和同业公会的垄断特权受到了挑战,各国的法律开始赋予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特权。在文化素质较高的城邦国家,如威尼斯,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有些作家就已获得出版自己作品的特权,而且其中的一小部分因此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版权开始由公权转化为私权。十九世纪,工业革命使传媒技术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文化商品可以被更快更广泛的复制并传播,“搭便车”的行为变的更为便宜,而且其成本与创作作品的成本相比是微不足道的,作者的权利受到很大的威胁。因此,这个时期作者纷纷开始关注对其私人利益的侵害。国际间的盗版行为日益猖獗,各国均希望达成一个国际间的版权协议。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即是这种情况的产物,它形成了一个全球性的论坛。在二十世纪,《伯尔尼公约》逐渐包含了一系列能够涵盖日益多样化的作品的最基本的权利。《TRIPS协议》订立以后,有关版权和相关权的最基本的权利的移植已经全球化了。
我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最先发明印刷术的国家,但是在印刷术发明后长达几百年的时间里,我国都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版权法,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究其原因,除了商品经济不发达之外,我国封建社会的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也限制了版权法的发展。
我国从汉朝开始就注意对未经授权复制经典的作法予以禁止;
唐朝文宗直接以敕令的形式禁止人们未经许可复制历法、历书及相关文献;
在印刷技术大大提高的宋朝,要求私人印刷者把他们要出版的著作呈交地方官署作出版前的审查并登记;
直到明清,照样是对官方文献及含有异端邪说的著作的印刷、出版严加审查和控制。这些作法的目的是一样的——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巩固统治地位。尽管宋朝出版前审查制度下曾带来反对私自翻印的声明,但法律并没有明确对盗印行为的具体处罚,所以,在此基础上没有发展出现代意义的版权制度,确切地说只是一种严密的思想控制。[20]
此外,我国古代一直以儒家理论为社会价值取向,儒家的人生价值理论及义利理论也抑制了把版权作为私权的可能性。当时道德的主流,“义”指道德理想,“利”指物质利益,孔子主张“义以为上”(论语·阳货),即道德理想高于物质益,也就是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艺术的创作往往被视为道德的表达和升华,宋代的米芾曾说:“书之事,勿论价值,君子不为钱财所役。”[21]由此可见一斑。再加上商品经济一直未能在我国得到发展,大规模的传媒市场难以形成,种种原因,使得最先发明印刷术的中国一直没有形成现代意义的版权法,这也体现了文化对制度的限制。
注释:
[1] W•马尔萨斯:《人口原理》,朱泱、胡企林、朱和中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7页。
[2] 段瑞春:《关于知识产权的几点认识》,《求是》1993年第4期。
[3] 斯蒂芬·杰·古尔德:《熊猫的拇指——自然史沉思录》,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4页。
[4] [美]Paul A. David,谷彦芳译:《知识产权制度和熊猫的拇指:经济理论和历史中的专利、版权与商业秘密》,载于《科技与法律》1998年第4期。
[5] L.Ray Patterson 、Stanley W.Lindberg: the Nature of Copyright: a Law of Users’ Right , 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1,转引自吴汉东、胡开忠等:《走向经济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6] 吴汉东、胡开忠等:《走向经济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7页。
[7] 程宗璋:《论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载于《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
[8] 罗伯特·科斯:《我的“新制度经济学”观》,载于《经济消息报》1998年10月30日。
[9] 李京文:《迎接知识经济新时代》,上海远东出版社1999年版,第118页。
[10] W·阿瑟·刘易斯著,梁小民译:《经济增长理论》,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1] [日]吉藤幸朔著,宋庆林译:《专利法概论》,专利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
[12] 李平:《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发展》,载于《求是学刊》,2002年第2期。
[13] 陈美章:《专利制度在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六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50页。
[14] 麻剑辉、柯冬英:《知识经济下的日本知识产权保护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载于《现代日本经济》2002年第2期。
[15] 刘茂林:《知识产权法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82页。
[16] 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6页。
[17] 同注[16],第54页。
[18] 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19] 保罗••爱德华•盖勒著,李祖明译:《版权的历史与未来:文化与版权的关系》,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六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239页。
[20] 崔立红:《先秦儒家文化与知识产权法律》,载于《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21] 安守廉:《知识产权还是思想控制:对中国古代法的文化透视》,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49页。
参考文献:
[1] W•马尔萨斯:《人口原理》,朱泱、胡企林、朱和中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
[2] 段瑞春:《关于知识产权的几点认识》,《求是》1993年第4期。
[3] 斯蒂芬·杰·古尔德:《熊猫的拇指——自然史沉思录》,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
[4] [美]Paul A. David,谷彦芳译:《知识产权制度和熊猫的拇指:经济理论和历史中的专利、版权与商业秘密》,载于《科技与法律》1998年第4期。
[5] L.Ray Patterson 、Stanley W.Lindberg: the Nature of Copyright: a Law of Users’ Right , 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1,转引自吴汉东、胡开忠等:《走向经济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6] 吴汉东、胡开忠等:《走向经济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7] 程宗璋:《论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载于《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
[8]罗伯特·科斯:《我的“新制度经济学”观》,载于《经济消息报》。
[9] 李京文:《迎接知识经济新时代》,上海远东出版社1999年版。
[10] W·阿瑟·刘易斯著,梁小民译:《经济增长理论》,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1] [日]吉藤幸朔著,宋庆林译:《专利法概论》,专利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
[12] 李平:《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发展》,载于《求是学刊》,2002年第2期。
[13] 陈美章:《专利制度在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六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
[14] 麻剑辉、柯冬英:《知识经济下的日本知识产权保护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载于《现代日本经济》2002年第2期。
[15] 刘茂林:《知识产权法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16] 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
[17] 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8] 保罗••爱德华•盖勒著,李祖明译:《版权的历史与未来:文化与版权的关系》,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六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版权制度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DMCA 反规避条款 版权保护 言论自由 合理使用
DMCA(美国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签署于1998年,吸收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通过的WCT和WPPT最核心的内容,规定了保护版权者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而DMCA项下反规避问题主要涉及技术保护措施方面。对于DMCA反规避条款,各国学界都提出了质疑,以下将从学理角度,结合版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对DMCA项下反规避问题进行评述。
1 DMCA反规避条款简述
技术保护措施是指一种限制或阻止某些未经授权的版权行为的技术、设备或其组成,而且这种技术、设备或其组成按照其正常操作程序是被设计具有上述之目的。一种技术保护措施可能未被其他技术措施破解、攻击或者规避只是暂时性的,这就形成了对技术保护措施的规避。因此,DMCA不但规定了WCT、WPPT反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而且对这种规避也做了禁止性规定。
DMCA第1201条第a款第1项(A)目规定“任何人不得规避有效控制受保护作品的访问的技术措施”。而第1201条第a款第2项禁止制造、进口、提供给社会公众,或买卖形成规避的技术、产品、服务、设备、元件或其机器的其他组成部分。
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确保了版权人对在线作品内容的控制,有利于改善在网络环境下版权人对其版权的保护所处的劣势地位,并有效地保护其作品版权。但从另一个角度讲,版权法阻碍公众对原始表达适当使用。就DMCA而言,它保护了版权,却和美国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之间存在这一种紧张的关系。两种利益的权衡需要上升到版权法的理念上进行分析。
2 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
版权保护赋予作者使用其作品的垄断权,禁止他人使用;
而表达自由则保障并鼓励一切形式之作品的自由使用与传播。由于版权法允许从思想市场上排除某些言论,它显然就与言论自由公然对立。
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的对立本质上是作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冲突问题。事实上,作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既相互独立,存在对立,却又互相依存。现代版权法的理念就是作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重保护。平衡二者的利益关系是版权立法的基本宗旨和目标。纵观全球范围内的版权立法,世界各国主要采用了两种方法用以调和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一是思想/表达二分法,二是合理使用制度。
2.1 思想/表达二分法。
思想/表达二分法为版权保护划定了一个基本的界限,版权不保护思想,只保护对思想的表达。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的价值在于,在区分作品的表达与思想、事实的基础上,版权法只承认表达受到保护,任何人可以任意使用他人作品中的想法、概念、原则等,包括在自己的作品中介绍、重述,出版或以各种媒体传播,从而达到保彰这些信息能自由传播的目的。
然而,二分法作为一个重要原则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模糊性,思想/表达的外延范围很难明确认定。在很多情况下,如果不复制用于传达思想的特定表达,很多思想是很难传达的。版权保护范围逐渐扩大的趋势,思想/表达的不明确性,难以满足特定情况下的辨别要求。
2.2 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非版权人基于合理的理由,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作品而不需取得版权人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版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一种版权限制制度。
合理使用是在版权保护前提下,以明确的法律规则对版权保护的范围作出的具体限制,使人们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自由、无偿地使用他人作品,从而达到协调作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矛盾的功能。
3 数字化下的挑战与反规避条款评述
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使每一个人都可以随时随地向全世界发表自己的言论;
另一方面,每一个人也都可以随时随地向全世界传输他人的作品。因此,当每个人的表达自由得到实际兑现时,版权人利益也遭受严重受损。在此背景下,各国纷纷针对数字化与网络化传输的新特点,设立了“技术保护措施”、“权利管理信息”等制度。这些新制度引发了广泛争议,其中作为最早也最完整地规定了反规避条款的DMCA是争议的核心。
笔者认为,DMCA将利益平衡的天平倒向了版权保护一方。DMCA违反美国宪法,妨碍社会公众的言论表达目由。如任何人再公开发表文章,指出某种汽车的安全隐患或某种轮胎的设计缺陷时,都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剥夺了社会公众合理使用作品的机会,不合理地限制合法用户对作品的正当使用。如访问技术措施对于公众使用作品的限制。
反规避条款的设立并不是没有道理。它主要是基于网络的无限复制性和快捷的全球传播性而产生。版权作品在数字环境中比在模拟环境中显得更脆弱,也更易于遭到攻击,版权人因非授权使用而遭到的经济损失也更大。但是反规避条款与合理使用制度形成了矛盾,打破了传统版权法一直试图保持的平衡。在信息更多地通过数字网络传递给公众的时代,反规避条款将增加获得这些信息的障碍。这些障碍很可能影响到处于公共领域的科学知识的传播。
2010年10月26日,DMCA做了最新修改,规定了在新增的六种情况下,对有关技术的破解不构成侵权,而属于合法行为。其修改,使公众充分分享技术进步带来的利益,有利于推进基于文化教育使用,特别是利用信息网络获取与利用知识、信息,是作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进一步趋向平衡的产物。
笔者认为从法的价值来看,立法应该保持言论自由和版权保护的平衡。但基于目前新技术带来的挑战,立法上需要有所侧重。而目前应该更倾向于保护言论自由,否则将本末倒置。表达自由已为个人幸福与发展、社会民主与进步所不可或缺。只有表达自由得到实现,版权利益才真正成为现实。而版权保护的目的在于作者的表达自由与公众的获取自由等得到了全面实现。因此表达自由视为版权制度与相关产业发展的“引擎”。作为终极目标应该首先被保护。
4 结语
尽管技术保护措施对合理使用具有冲击作用,遭到了广泛的批评,但在新的制度产生之前,技术措施仍是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保护版权的重要手段。修改后的DMCA对技术措施的保护目前已有较完整的规定,但是仍使利益的天平无法平衡。为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用户的利益,保障信息网络空间信息的自由传播利用,增进公共利益,需要对技术措施作出更多的限制,放宽社会公众合理使用版权作品的范围。
参考文献:
[1]宋慧献.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冲突与协调[J].. 2011年12月20日.
[2]龙井.论反规避技术措施条款对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9月,第36卷(第5期).
[3]唐广良.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与技术措施保护制度[J].电子知识产权,2004年,第2期.
[4]薛虹.千年之交的数字化权保护――从美国的DMCA看我国技术措施保护[J].国际贸易,1998年,第12期.
版权制度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版权 复制权 传播权 重构
在网络信息时代,传播比复制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控制传播比控制复制更为重要。从而,在信息网络领域,版权法需要进行重新定位,版权法应该以防止向公众传播为中心,但是版权法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版权法是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而发展的。网络技术作为一种全新的出版和印刷方式,必将带来版权法理念的革新,因此,以传播权为核心的版权保护理念有利于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有利于人类文化的传播和发展。
一、版权的产生及权利范围的扩大
版权是随着印刷术的发明与广泛应用而出现的,但是版权制度并非首先诞生于我国。世界上的第一步版权法是在英国产生的,英国的《安妮法》被公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版权法。到十八世纪,版权制度及其观念再次发生了变革,版权不再是出版商的权利,而演变成为作者的权利。但作者享有的权利仍然是“复制权”,由此可见,复制权一直被认为是版权的基础性权利。但是这个时期,作者开始谋求更多的权利,版权的权利范围开始扩大,例如,1791年法国通过了《表演者法》,在世界上第一次赋予戏剧作者“公开表演权”,后来英国借鉴法国也在立法上确立了表演者权,这为版权从复制权向其他权利的扩展开辟了道路。在公开表演权之后,伴随着国际贸易和跨国交往的发展以及文化国际传播的展开,翻译权被提上了日程,直至1911年,英国通过了新的版权法,增加了改编权。现如今,版权法律制度已经走过了三百多年的历史,起保护的权项不断发展,形成了严密的法律制度,但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又使版权法面临新的挑战和变革机遇。
二、目前将传播权纳入版权法的研究
美国学者对传统版权制度中以“复制权”为中心的理念进行了较早的反思,并提出以“传播权”为中心的版权制度。美国著名知识产权学者李特曼教授提出,复制权已经不再具备作为版权的基础性权项的正当性理由。在数字时代,未经许可或授权的复制已成千上万,并且难以被发现,并且复制成为人们接触、阅读作品在技术上不可或缺的附带过程,复制也不能再作为认定侵权的合适方式了。李特曼教授得出结论认为,历史的变迁史复制丧失了使其作为版权基础的唯一理由。国外学者的这一理论的发展较早,但还不够深入,但是,对我国学者对之研究却起到了学习和借鉴的作用。
我国学者对“传播权”作为版权中心的研究较晚,近几年才开始,吕炳斌教授和卢海君、陶双文等人提出了“传播权”作为版权之中心或重心的设想并提出了初步论证。陶双文指出,传统时代版权以复制权为中心,广播时代版权中的复制权与传播权同等主要,到了网络时代版权则应以传播权为中心。卢海君指出,现行著作权法中诸多的权利类型使人感到困惑,在实践中,也面临了诸多问题,既然版权的本质在于对传播的控制,不如设立一个特具包容性的传播权,来容纳以后新出现的权利类型,这样版权法不是更具有“包容性”吗?而吕炳斌则认为,版权保护的理念应当从“以复制权为中心”转变到“以传播权为中心”。由此可以看出,传播权作为版权保护的核心问题已经引起了我国学者的初步关注,对新观点和新理论的提出还是有很大指导性作用的。
三、以传播权为核心的版权保护的正当性
首先,符合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本质属性。版权是自动产生的,版权与商标的专用权和有申请才可确认的发明专利权有很大不同,版权的私权属性在知识产权中表现的较为深刻。然而,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它作为一种财产权,不能静止地得以实现,只有通过传播才能实现其价值和利益,版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是作者通过作品的形式与他人进行文学艺术交流的权利。私权及其利益不可能孤立的实现。从社会的角度观察版权,版权作为私权之利益正是通过传播才得以实现的,以传播权为中心的版权制度符合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本质特性。
其次,有利于实现版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需求。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质上是以利益平衡原则为指导的,是利益平衡的结果。TRIPS协定中的第七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行使,目的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转让和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和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在各国的知识产权法中业都予以明确的规定。网络技术时代,复制成为一种合理的需求,如果一直坚持复制权不容侵犯,那么日常的上网行为就是一种侵权行为,显然版权制度早就已经无法维持现今社会的社会关系,临时复制等问题已经凸显版权制度以复制为中心的现实困境,因此,将传播权的提出有利于解决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平衡科学技术的进步带来的社会利益关系。
最后,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制度中的文化发展功能。在知识产权法的理念中,版权法具有促进文化发展的功能,这一点毋庸置疑。公开表演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存在仍然可以为创作提供激励,促进文化的发展,而随着技术的发展导致版权范围的扩大,它的必然结果是激励的提升,在版权扩张的前提下,对版权做出适当的调整,能够促进文化的发展。
四、结语
复制权在传统版权法中具有核心地位,但是,在信息网络时代,人们上网浏览、复制已经越来越正常化,复制成了其他一切行为的前提,控制复制就会产生暗中的负面效果,影响对作品的正常使用,复制不应该再被一味的认定为是侵权行为,否则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有必要深思版权法是否仍然应该以复制权为中心,有必要维护版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当然,这并不是否认复制权在版权中的地位,而是将不以传播为目的的复制合法化,提出重构版权制度的设想。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2]吕炳斌.网络时代版权制度的变革与创新.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
版权制度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版权资产 管理体系 价值链
卢玲,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王智源,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又称著作权,根据法律定义,是指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的著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等,其包括了人身性质与经济性质。[1]从管理角度来说,它是知识产权管理与无形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集技术、经济和法律三位一体的市场竞争形式的特殊管理。相应地,版权资产可以理解为被企业(组织、个人)所拥有或掌握的、能够发挥持续作用并能带来经济效益的版权的财产性权益以及与版权权利相关的财产权益。一般来说,只要是有市场价值的版权资源都可以被列为版权资产。同时,版权资产与其他资产相比,其核心是对企业(组织、个人)在不断研究和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版权所有权(包含邻接权所有权)以及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等一系列权益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
一、版权资产的基本特性
版权资产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非独立性、可转化性、可交易性和可增值性等特征。版权资产管理也要顺应版权资产的特点。版权资产具有可切分、可衍生和可组合性,因此一个版权资产可转化为多个版权产品,可得到独立开发与运营。同时,版权资产具有可多次交易、多次开发、长期运营特性,即使在权力失效之后仍然可以继续开发与运营,其价值也是动态变化的。[2]
另外,版权资产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不确定性。一方面,版权资产作为无形资产具有独创性和独占性。版权产品只有具备独创性和独占性才能占有市场,这与版权产品的易复制传播性形成了冲突,加上目前的法律体系难以保证其独创性和独占性,使得其市场价值更加难以确定。另一方面,版权资产的盈利能力和寿命受环境影响较大。与固定资产相比,版权无形资产的盈利能力和寿命受政策、市场竞争力、网络新媒体、高新技术的发展、版权新产品的市场接受程度、模仿品及替代品的出现等多个方面的影响而表现出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3]就产业层面而言,版权产业发展的核心即在于对版权资产的管理和运营。
二、版权资产管理的基本模式选择
在对具体的版权资产管理模式进行选择时,应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将不同的版权资产还原成具有不同属性的契约,根据其不同的特点分别对应不同的管理模式,继而通过比较不同管理模式的摩擦费用,进行管理成本与收益分析。一定意义上说,版权资产管理的有效组织需要规范的理论框架以及完善的版权监管体系作指导和支撑。虽然已有学者基于战略资源论的视角探究知识产权资产管理的内涵,分析了知识产权资产管理的基本理论框架,[4]但在版权资产管理体系建设这一领域仍缺乏相关研究。基于此,本文拟从版权集中式管理、版权分散式管理、版权矩阵式管理的管理模式选择中,从版权资产管理组织体系、版权资产管理目标体系、版权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版权资产绩效管理体系4大方面开展总体论述,并结合版权(文化)资产管理、版权交易、版权行业管理、版权公共服务等机构的配合,探讨我国版权资产管理理论和实证问题,同时勾勒出我国版权资产管理体系结构模式(如图1所示)。
1. 集中管理模式。基于实现企业管理方面的需要,企业的版权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的核算制度、统一的报告制度和统一的管理制度运作,力求实现企业版权信息和资源的集中监控与调配。在版权的研究、开发、再开发、商业运用、转移、授权等管理方式均由企业的版权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统筹把握,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整体的利益,实现企业内部合作共赢。
2. 分散管理模式。当企业产业发展多元化或版权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时,为了充分利用和开发版权资产的价值,企业在版权资产管理时往往在版权资产本部统一管理下,对企业内的各研究事业部充分授权。而企业版权资产管理本部在固定时间与各研究事业部进行一次会议,在版权资产管理本部的指导下,由各研究事业部将各版权资产管理工作落实到每个板块。同时版权资产管理本部也会协调各研究事业部之间的联系,并对各研究事业部的人选有决定权。[5]
3. 矩阵式管理模式。亦称系统式管理,在版权资产管理中指为完成专项的版权资产管理任务而由各职能部门派人联合组成的专项事业部,并指定专门的负责人进行领导,每个专项事业部的成员可以包括研究开发人员、市场分析人员、生产人员和销售人员以及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这样一来,一项产品从开发到形成最终产品、赋予品牌以及销售都将由该小组进行及时的全方位管理,形成最短的信息流,减少了管理层次,有利于协调管理,对技术的变化和市场的不确定性的适应能力也会增强。[6]而专项任务完成后,该事业部解散,其成员各回原职能部门。
三、版权资产管理的体系化建设
对于版权资产管理来说,体系是有效管理的支撑,完善体系建设有利于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优化增量精细化运营、盘活存量增加现金流、阳光化交易防止腐败、规范化管理规避风险、跨企业整合配置资源。
1. 版权资产管理组织体系。版权资产管理组织体系重点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版权资产管理人员培养;
另一部分是版权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业务素质,同时版权资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有所限制,既要能满足工作需要,又要避免规模不经济。版权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要结合不同企业自身的情况来制订,另在机构设置以后,要做到集分权管理恰当、目标明确、责权利一致、以人为本,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性,进而为版权资产管理组织体系创建创造良好的条件。
2. 版权资产管理目标体系。版权资产管理目标体系从上往下依次是战略目标、管理目标和项目目标。首先,制订合理的版权资产管理战略目标,是企业版权资产管理全局性的规范化的重要战略,因此应当符合方向性、先进性、综合性、可行性4方面的要求。其次,要明确版权资产管理目标的过程,结合各自的岗位,使版权资产管理的目标成为企业全体人员努力奋斗的方向。最后,在项目目标阶段要遵循战略目标和管理目标总要求,根据企业实际完成情况,总结分析原因,进而对版权资产管理目标体系进行不断调整和完善。
3. 版权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版权资产管理制度应包括制度总则和详细管理制度两个部分。总则部分应说明企业版权资产管理的范围、版权资产管理的意义、制度制订的法律依据、版权资产管理制度目标以及制度执行步骤等。总则部分确定之后,再依据企业自身现状决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内容,具体内容包括如版权资产核算制度、版权资产实物管理制度、版权资产经营制度、版权资产统计制度、版权资产保护制度、版权资产考核制度等。
4. 版权资产管理绩效体系。版权资产绩效管理的建立,首先通过构建版权资产绩效评价指标,如版权资产占总资产比重、投资回收率等指标,采取相关的评价方法,进一步量化版权资产绩效,找出其中的瓶颈;
然后提出提高版权资产利用效率的措施,如优化版权资产结构、提高版权资产转化效率、加强版权资产的保护与法律维权等。
四、基于价值链的版权资产管理活动分析
在知识经济时代,版权资产已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结合版权资产特点与波特的价值链理论,可把版权资产价值链的基本活动分为:技术构思可行性检验风险投资版权保护商业应用。辅助活动有组织管理机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信息技术和版权意识活动等。可以说,版权资产的价值链构建也由其基本活动与辅助活动相互交织而成。
1. 基本活动。(1)技术构思:版权资产价值链从技术构思开始,进而创新性创造,通过市场需求的驱动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等创新要素的驱使,再不断收集已有的相关知识和信息,进而不断地创新改造和完善,得出新的技术构思。(2)可行性检验:对新技术的构思是否具有市场价值和现实意义,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分析论证,包括新技术实施的可能性、版权获得的可能性、新技术的市场响应程度等,通过与现有相关技术的对比论证,检验新技术创造的可行性。(3)风险投资:在新技术构思通过可行性分析之后,就需要进行投融资,由于新技术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风险投资是必不可少的,是保证版权资产实现的重要物质保证。(4)版权保护:在新技术产生和创造的整个过程中,都需要明确版权归属以及加强版权保护,在最终方案确定之后,要积极进行专利申请等版权保护工作。版权保护是版权产品市场化的前提,是激励版权所有者的重要保障。(5)商业应用:版权成果一旦获得正规授权,就应当在企业战略的规定下,在有效时间内得到充分而有策略的利用,将版权资产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在商业化运用过程中,还可以允许许可、合资、投资、控股、参股、兼并等战略联盟方式,为版权转化提升竞争优势,但同时应当规避版权资产的经营风险。
2. 辅助活动。(1)组织管理机构:完善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职能形式,最大限度利于知识和信息在组织间的共享和传递,同时设置专门的版权资产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版权资产管理人员,提升版权资产管理在企业内部的重要性地位。(2)人力资源管理:版权资产不仅仅是一种无形资产,也涉及各种复杂资产的融合,因此版权资产管理需要多学科专业人才,企业内部应当建立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和人才培训体系。(3)信息技术:随着信息技术的运用,版权资产传播途径也更加广泛,要综合建设网络信息平台,建立信息处理系统,应用网络搜索和数据库平台等信息技术。(4)版权意识活动:除了强制性的版权活动之外,也要不断提高企业员工的版权意识,要健全版权管理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实力作用,在企业内部形成重视版权、积极学习和积极维权的良好环境,形成特有的版权管理文化。
五、版权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版权资产价值的高不确定性。版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其本身最大的弱点在于其轻资产性,其价值的来源几乎只是依靠法律规制、产业渗透和运用来获取。由此,对于版权资产进行价值评估面临两个基本难题。第一,版权标的唯一性,使其无法像固定资产这样进行货比三家之后,与市场上同类产品进行比较而确定价值。第二,未来潜力的不可测性。因为版权资产的经济折旧速度较快,再加之版权具有一定的法定期限,因此经济寿命无法确定;
同时版权资产的盈利能力具有高度动态性。市场环境、企业环境的变化对于版权价值影响巨大,如在末日谣言破灭之前,各类末日题材的电影会获得极大的成功,但在末日谣言破灭之后,此类影片将不是观众追逐的焦点,相应的版权资产价值也将出现大幅跳水现象。
2. 版权交易的市场风险。在版权交易中,最主要的市场风险是结算风险。版权所有人的版权收入往往是通过版权的使用频度,如引用率或点击率来确定的,由于信息不对称,版权方能利用信息优势伤害版权所有人的合法利益,百度文库事件便是版权结算风险的典型性事例。
3. 法律保障不完备。版权产业化运营与市场化交易需要成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范与保护。版权资产所涉及的法律体系远比一般资产复杂得多。首先要考虑与版权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而不同著作权的保护方式与期限是不同的,因此在产品涉及与交易时必须以版权标的为基准;
同时,版权资产涉及相关财产权法律法规,但由于版权资产的特殊性,《物权法》等法律并不能完全涵盖版权资产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版权所有人的利益。
六、版权资产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基本对策
1. 启动共同市场。对于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的产品,其风险往往需要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分担,建立共同市场,可以将风险不同、种类不同、期限不同的版权资产进行组合化管理。第一,可以尽可能地比较同类型版权资产,基本达到货比三家的效果;
第二,可以满足不同投资人的需求与偏好进行版权资产的开发;
第三,对版权资产进行打包,可以更好地降低版权资产的整体风险;
第四,聚集各类版权形成版权资产池,可以形成有效的市场价值评估标准语评估体系。而共同市场已经在2009年12月建立,目前有正式会员单位9家,列席单位7家,这对于推进版权集约化运营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2、建立健全版权结算中心。为有效规避版权交易的结算风险,应建立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结算中心,这样可使版权所有人、版权受让方、版权人与版权使用者等各方共享透明的交易信息。此类版权结算中心在美国已经有效运行了30余年。2011年,美国版权结算中心开始瞄准中国大陆市场,并积极与中华医学会进行接洽。而在电子版权领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与浙江移动签署了关于动漫项目的合作,通过DIC体系保障各方的利益分享与维权需求。
3、不断完善法律和政策体系。法律和政策体系不仅是度量版权资产的合法性的参考标准,更是保护合法合规的版权资产的有效保证,因此进一步完善版权资产领域的法律法规至关重要。首先,要不断完善《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体系;
其次,要完善《物权法》等财产法,版权作为一项资产类别,在相关财产法中应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
最后,要强化政策监管,尤其是对市场上泛滥的盗版侵权行为进行有效调控与有力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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