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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申请书【五篇】(完整)

时间:2023-06-14 12:50:06 来源:晨阳文秘网

加盟申请书范文第1篇一、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关系即被解除。二、甲方返还乙方保证金之前,乙方应全面了结顾客因办理燕之屋美食卡、现金抵用券等引起的债务。三、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库存完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加盟申请书【五篇】(完整),供大家参考。

加盟申请书【五篇】

加盟申请书范文第1篇

一、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关系即被解除。

二、甲方返还乙方保证金之前,乙方应全面了结顾客因办理燕之屋美食卡、现金抵用券等引起的债务。

三、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库存完好的,未超出保质期的燕窝干货产品退回甲方,退回货物经甲方验收确认完好无损后,甲方应按原供应价的80%将货款退回乙方(血燕系列按照进货价退还),发生的其他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本合同解除协议自双方签定之日起,乙方应将原签约的加盟合同及各类经营手册和文件归还甲方,并不得冒用甲方公司名义或商标进行任何经营和宣传活动,一经发现,甲方将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五、自本解除协议签定完后,乙方应立即自行从燕之屋专卖店和专柜以及店内所有设备、物品上摘除燕之屋商标标识。甲方确认已收到乙方原签定的《燕之屋特许经营授权合同》等相关资料,并且经甲方确认乙方已摘牌,则甲方将在收到乙方《退货付款确认函》后将退货货款如数归还乙方,但加盟费不予退还。

六、自本解除协议签定完后,乙方应及时清除原燕之屋加盟店的相关网络推广信息和删除在当地114查号台登记的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

七、乙方加盟店停业后,店内所有美食卡客户资料必须回传一份给甲方备案审核。

八、合约签定后乙方应及时在天津市宁河县县级以上报刊刊登停业声明(声明内容见本协议附件),在刊登后第一时间将报刊回寄给甲方,经甲方确认后,5个月内将乙方所剩保证金人民币叁万元无息退还给乙方。

九、乙方申请的退货货款及保证金统一由甲方汇入以下账户,明细如下:
户名:_刘育铭 开户行:___ 帐号:

十、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将他所知的甲方任何保密信息、知识、经营模式、操作标准和规范等向第三方透露。

十一、甲方要求乙方全面处理好乙方加盟店的所有问题,如遇到乙方的遗留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处理解决。若乙方拒不配合,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十二、乙方加盟店所有的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加盟申请书范文第2篇

    欧盟部长理事会经过七年的内部磋商,于去年10月底通过了关于欧共体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的决议,同时通过了两个旨在将这一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与欧共体商标体系联系起来的文本。在向WIPO提交《马德里议定书》的加入书之前,欧盟将要开展的下一步重要工作是修改与欧共体商标相关的法律文件。从目前的准备工作来看,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可望自今年第四季度马德里协定在欧盟生效之日起受理国际商标申请。

    一旦欧共体商标体系与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建立联系,欧共体商标的申请人或所有人将能够通过OHIM将商标保护扩展到74个《马德里议定书》缔约国。例如,欧盟范围内的一家公司能够在其国际申请国中指定瑞士、中国、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在欧共体商标被用作国际申请基础之时,OHIM将负责核实两件商标是否同一,然后将国际申请转交给WIPO.WIPO国际局将对该国际商标予以登记并在国际公报上公布,然后通知各指定国家局。此外,新提交的国际申请可自欧共体加入之日起将其作为指定地区。现有国际商标持有人也可以通过后续指定程序将欧共体作为指定地区。WIPO将把指定了欧共体的国际注册申请移交给OHIM,OHIM将有18个月的时间发出任何暂时拒绝保护的通知。

加盟申请书范文第3篇

2017年5月18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公布,欧盟委员会正式通过了《欧盟商标实施条例》C(2017)3224 (以下:新实施条例)和《欧盟商标委派条例》C(2017)3212 (以下:委派条例)。

新实施条例是依据《欧盟运行条约》第291条的规定,由欧盟委员会为实施《欧盟商标条例》(EC) No 207/2009(以下:商标条例)中的特定条款而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新实施条例结合欧盟知识产权局实践经验,对当前实施的《欧盟商标实施条例》(EC)No.2868/95(以下:旧实施l例)的部分规定进行了更改。受篇幅所限,本文仅选择其中重要的内容列举一二如下:

优先权:

优先权请求的提起时间:

依据旧实施条例第6条第2款,如若申请人在提交欧盟商标申请时,未主张优先权,该申请人依然可以在提交欧盟商标申请后的两个月内,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起主张优先权的请求。

与之相反,依据商标条例第30条和新实施条例第4条,主张优先权的请求必须在提交欧盟商标申请的同时提起,而不得在欧盟商标申请提交后,单独提起。

优先权证明文件的形式:

依据旧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在申请人主张优先权时,需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供一份经由相关知识产权机构(如商标局)认证的在先申请的复印件并附上能够表明在先申请日的、由该知识产权局签署的证书。

依据新实施条例第4条,在申请人主张优先权时,仅需提供在先申请的申请号并附上一份在先申请的复印件,该复印件并不需要通过相关的知识产权局认证。

商标图样呈现形式:

依据旧商标条例第3条,拟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能够以图样(graphic)的形式予以呈现,即使拟申请商标为一个声音商标 (sound mark),该商标也必须能以音乐符号等形式予以呈现。

在新实施条例中,商标图样呈现方式的强制性被取消,新实施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只要拟申请商标的呈现形式能够满足清晰、精确、自洽、可外化等条件,从而使得有关当局和普通公众能够以此来判定拟申请商标的保护范围即可。

委派条例是依据《欧盟运行条约》第290条的规定,由欧盟委员会对《欧盟商标条例》(EC) No 207/2009的规定制定的一些补充规定。该委派条例,连同新实施条例一起,替代了此前的旧实施条例和《欧盟知识产权局申诉委员会程序规则条例》(EC)No 216/96,新实施条例和委派条例的通过也代表着上述两个旧条例的废止。

加盟申请书范文第4篇

乙方:

第一条 合同总则

1、为了拓展 童装销售市场,甲方推出 特许加盟计划。

2、鉴于乙方申请,甲方根据加盟计划,授予乙方单点单柜(加盟店或专卖柜)特许经营权。

3、乙方自愿申请加入 专卖店或专柜的经营,接受甲方授予的单点单柜的特许经营权并愿意成为 连锁加盟之成员。

4、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及共同拓展市场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加盟合同)以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二条 合同的保证与申明

1、甲方确保根据双方确认的订货单向乙方供货,乙方保证仅从甲方购得用于展示及零售的甲方品牌的产品。

2、乙方严格执行甲方推行的 特许加盟计划,以利于 业务的健康发展。乙方保证:按甲方规定的经营模式经营,按甲方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向顾客提供服务。

3、甲方申明,乙方及其雇员、人和代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被视为甲方的雇员、人、合伙人、合资企业或代表;乙方不得直接或以默认的方式充当或试图充当甲方的代表人,联营企业,合伙人或代表;乙方亦不得以任何明示或默认的方式代表甲方或甲方的名义承担或试图承担或造成任何义务或责任,不论该种义务责任的种类或性质如何。

第三条 特许加盟的区域、许可期限及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中甲方对乙方的特许授权区域为。

2、特许经营权许可期限与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有效期_______年。乙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本合同的书面请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本合同有效期壹年。

第四条 特许经营权许可的内容、范围

1、甲方特许乙方于合同期限内在甲方认可的加盟店、柜使用由甲方独立拥有的 " (keaido)"和" . "注册商标,乙方以 的经营方式和风格经营 系列产品。

2、乙方获得上述特许经营权许可,须按甲方要求经营管理,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项权利转让。

第五条 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

1、为促进乙方业务发展,降低乙方经营成本,甲方免收乙方加盟费,仅收取乙方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5000元。该保证金可在本加盟合同期满后按合同规定全额转为货款或退还。本合同期满后,如续签合同,甲方不再收取乙方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

2、乙方于签定本合同之日起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5000元)和首期进货款(10000元)共计15000元人民币。本合同从乙方向甲方付清规定的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和首期进货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专卖店地址

1、甲方特许乙方___________先生/女士在_______省________市/县______ _区域内开设 加盟店,加盟店的具体地址为 。

乙方自开店一月内将店面装修效果图照片(5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甲方存档。

加盟申请书范文第5篇

2013年6月,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通过了欧盟608/2013号条例(REGULATION[EU]No 608/2013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规定了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的新规则,并废除了2003年7月22日颁布的欧盟理事会(EC)1383/2003号条例(CONCERNINGCUSTOMS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REPEALING COUNCIL REGULATION[EU]No 1383/2003)。该条例于7月19日生效,其中关于申请表格、制定实施办法和建设数据库等条款于2013年7月19日开始适用,其他条款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原条例失效。

引入哪些新规定

扩大海关执法的知识产权范围

新条例除了原条例包括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工业品外观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原产地名称以及地理标志以外,新包括了在各个成员国法律的保护下成为独有财产权的厂商名称、半导体产品的布图设计、实用新型。除了涉嫌侵犯上述知识产权的货物以外,与货物分开进出境的包装、标签、贴签、宣传册、操作说明书、保修文件或其他类似的项目若含有侵权商标或地理标志,也作为侵权嫌疑货物;
以规避技术保护措施为目的而设计、生产或改造的装置、产品或部件也作为侵权嫌疑货物,纳入知识产权海关执法范围。

列明海关执法行动申请人的范围

新条例明确规定任何有立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关于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诉讼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独占许可证被许可人或授权使用者、知识产权集体管理机构或专业防御机构、有权使用地理标志的生产者团体,应当有权提出海关执法行动申请。

新条例允许寻求在欧盟范围内有效的权利(例如欧共体商标、欧共体工业品设计、欧共体植物新品种、受欧盟保护的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欧洲专利)给予保护的个人向任意成员方海关提出申请(这些申请被称为“欧盟申请”,Union application,与之对应的是针对只在某个成员国有效的知识产权提交“成员国申请”,national application),这些申请人有权要求海关不仅在提交申请的本国范围内,而且在整个欧盟范围内采取措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强化海关依职权的执法行动

新条例规定,当海关在有合理迹象的基础上怀疑其监管下的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后,他们可以主动暂停放行或者扣留货物(除了易腐货物),并通知申报人或货物所有人,以及在同时或其后通知有权提交关于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海关执法行动申请的个人或者团体有关暂停放行或扣留货物的情况。

扩大销毁货物程序的适用范围

新条例规定,海关收到申请获批者关于断定某批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确认文件和其销毁货物决定的文件后,在申报人或货物所有人同意销毁的情况下,销毁货物程序强制适用于所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此外,若申报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在货物暂停放行或扣留通知下达的10个工作日内(易腐货物应在3个工作日内),没有书面向海关确认其同意销毁货物或者反对该决定,海关可以视为申报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已经确认同意货物的销毁。

引入“小规模托运”货物的定义

新条例规定对于涉嫌侵犯商标权或地理标志权的假冒货物以及涉嫌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的盗版货物,若其包含三件或以下的货物或者总重小于2千克(“小规模托运”,不包括易腐货物),且申请获批者在申请书中声明适用“小规模托运”的货物销毁程序,则海关暂停放行或扣留货物后向申报人或货物所有人发出通知,其中包括海关打算销毁这些货物的决定。当申报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在收到货物被暂停放行或者扣押的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既没有表示同意销毁货物又没有向海关当局提出异议时,海关当局可以视为申报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已确认同意销毁货物。

明确和修订海关执法行动的期限

具体化了海关采取执法行动的期限及期限的延长。新条例规定在批准申请时,主管海关部门应限定海关采取执法行动的期限,该期限自批准申请的决定生效之日起,不应超过自采纳决定次日起一年。该期限需要延长的,申请获批者应在原期限到期的30个工作日之前提出延期申请,主管海关部门应在收到延期请求的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获批者通知延期决定。海关采取行动的延长期间应自上期届满次日算起,且不得超过1年。

明确了海关通知有关暂停放行或者扣留货物的时间。由于销毁物品的过程意味着货物的所有人(或申报人)以及申请获批者具有同样权利来表达他们对于货物销毁的反对,申请获批者应当有权对货物所有人或是申报人对于货物销毁的反对做出回应。也正因如此,对于货物的扣留,货物所有人或申报人应当比申请获批者提前一天或是在同一天得到通知。新条例规定海关应当在货物暂停放行或者扣留后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人或者货物所有人;
海关应当在通知申报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关于暂停放行或者扣留货物的当天或者之后,及时通知申请获批者。

依职权暂停放行或者扣留货物的期限从3个工作日变为4个工作日。新条例规定,当海关认为某批货物(易腐货物除外)涉嫌侵犯未涵盖在任一海关执法申请书中的知识产权,海关可以对货物采取暂停放行或者扣留的措施,并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潜在的申请人。潜在申请人必须在收到海关作出暂缓放行或扣留决定的通知后4个工作日内提交海关执法申请书,否则海关将放行货物或解除扣留。

厘清费用负担和赔偿问题

海关的职责应当服从成员国的立法规定并受其监督,但是批准申请的决定不应授权申请获批者对海关未能侦查到侵权嫌疑货物并放行了该货物或未能采取扣留措施要求赔偿。

假如海关依申请采取行动,申请获批者应该对海关为保护其知识产权实施的行动引起的所有费用给予补偿。然而,这并不妨碍申请获批者向侵权人或货物被发现时所在成员国的法律规定下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人求偿的权力。

细化与第三国海关的信息共享问题

新条例规定,在不损害欧盟数据保护规定的前提下,以有助于消除国际贸易中的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为目的,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的海关可以与第三国有关部门共享数据和信息,如货物的性质和数量;
涉嫌侵犯的知识产权;
货物的原产地、起运地与目的地;
有关运输工具活动的信息等。

中国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中国企业应充分了解欧盟知识产权海关执法新条例的内容,及时跟踪欧盟委员会对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申请表格的内容和格式、小规模托运货物的数量标准等方面相关立法的更新和解释,熟悉海关执法流程,并注意以下问题:

欧盟知识产权海关执法条例是程序法,进出口货物是否侵犯欧盟及其成员国所保护的知识产权是基于欧盟和各成员国的实体法规定,中国企业要注意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知识产权实体法律制度,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新条例扩大了知识产权海关执法的范围,已经超出了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保护的范围,也大大超过了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涵盖的范围。一方面,中国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尽快在欧盟进行注册或获得授权,以使自己的知识产权能够在欧盟市场获得保护,并有利于启动欧盟海关的知识产权执法程序;
另一方面,中国的出口商应避免进入欧盟市场的货物因涉嫌侵犯相关的知识产权而遭到海关扣留,甚至被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