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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申请书【五篇】

时间:2023-06-14 12:55:06 来源:晨阳文秘网

免税申请书范文第1篇___县地方税务局:___县城关镇新华福利印刷厂是开办多年的印刷福利企业,符合国家福利企业标准,2006年12月换发了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之规定。据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免税申请书【五篇】,供大家参考。

免税申请书【五篇】

免税申请书范文第1篇

___县地方税务局:

___县城关镇新华福利印刷厂是开办多年的印刷福利企业,符合国家福利企业标准,2006年12月换发了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之规定。据此现就减免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请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本厂属集体企业,位于县城青峰路66号,注册资金61.4万元,法人代表李朝林,现有职工16人,其中管理人员2人,生产人员14人,安置“四残”人员10人,占职工总数的62.5%.本厂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帐簿设置齐全,能准确计算收入和核算税收并能及时报送各项报表。

本厂主要产品商标印刷及其它印刷,很适合“四残”人员工作。

二、减免税的原因:

我厂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为残疾人员建有“四表一册”和个人挡案,安置“四残”人员10人,占职工总数的62.5%,同时给每位残疾职工办理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通过银行向每位残疾职工支付了不低于省政府批准的600元最底工资标准:本厂所从事的印刷业适宜“四残“人员工作,都有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及适应残疾人自身特点的安全生产保护措施。

鉴于上述理由,根据财税(2009)70号文件的规定,呈请___县地方税务局减免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20113.80.

三、经营情况及申请减免数额:

2010年度实现收入1612322.67元,销售成本1493018.58元,销售税金及附加10993.40元,管理费用27855.51元,销售利润80455.18元,全年实际支付残疾职工工资总额81716.00元,依据财税(2009)70号文件100%加计扣除法纳税调整减少额81716.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260.82元,申请减免2010年度企业纳税所得80455.18元,企业所得税20113.80元。

四、减免税的用途:

享受优惠政策取得的款项,用于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残疾人事业,提高经济效益。

五、声明:

以上各项申报资料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内容愿承担法律责任。

免税申请书范文第2篇

案例二2006年11月,某木业有限公司向大连海关提出退税申请,称其于2006年1月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批尿素树脂胶、改性剂和固化剂,已缴纳关税和增值税29083.86元。在此期间,该公司又同时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并在没有申请删除一般贸易报关单的情况下,于2006年3月使用手册再次申报了此票货物。因此企业申请删除第一次申报的报关单,并申请退还税款。

上述两个案例中,企业均以“海关多征税款”为由,要求退税。那么上述退税申请海关是否应该接受?

政法函【2004】27号对《海关法》第63条有关“海关多征的税款,⋯⋯纳税义务人自交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的规定,是这样解释的:“......应适用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际征收的税款,与正常情况下海关基于货物申报进出口当时随附的全部单证应当征收的税款相比,海关实际征收税额多于应征税额的情形。”

上述两个案例中,收货人或报关人在进口申报“免费提供”或“一般贸易”时,所随附的全部单证都是与其申报的贸易方式符合的,海关当时的征税行为是合法正确的。至于事后收货人或人提出贸易方式错误,并补充一些说明材料,包括提供加工贸易手册,由于所申报的货物已经结关放行,海关很难判定所述情况是否属实,所以没有接受纳税义务人的退税申请。

在进出口货物通关过程中,海关征收税款和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在征纳税款的过程中,由于税则归类、原产地确定差错而导致税率适用错误或者高估完税价格、以及填报错误或其他技术性错误等各种原因,都有可能出现多缴税款的情况。那么,哪些情况海关给予退税,申请退税时都需要提交什么证明文件?

通常情况下,对已征税放行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已缴纳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进)境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进(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货物复运出(进)境的出(进)口报关单;

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出口货物复运进境还应提供税务机关重新征收国内环节税的证明。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出口报关单和税款缴款书。

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

已经退款或赔款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已经赔偿货款的证明文件。

税则归类差错并经海关认定,且相应差错已排除走私违规嫌疑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进口或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海关认定税则归类的证明文件。

货物征税放行后,收货人在货物进境之日起90日内提交适用《曼谷协定》税率原产地证明书,经海关核实,仍应对原进口货物实施曼谷协定税率的,对按原税率多征的部分应予以退还。

进口货物收货人在进口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向海关申报时,应向海关提交受惠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作为报关单随附单证。如不能提交原产地证明书的,由海关依法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并据以确定适用税率。但针对《曼谷协定》项下货物,海关规定了一个90天的宽限期(参见署令【2001】94号)。

免税申请书范文第3篇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6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资格认定

(一)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总人数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应当于20**年9月30日前向民政部门申请重新认定福利企业资格。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申报纳税,取得福利企业资格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据实退、减资格认定期间的应退、应减税款。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厅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各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向残疾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同时,要切实加强对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托养服务机构、庇护工厂等集中使用残疾人单位的资格认定管理。

二、关于减免税审批

(一)申请

纳税人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除需提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的减免税申请(列明企业基本情况,安置“六残”人员比例及人数,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金额等)。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营业税减征优惠政策的,还应报送本月的残疾人职工名册、工种安排表;
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当报送残疾职工工资表,如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总人数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还应报送增值税退税或者营业税减征批文。

(二)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受理企业减免税申请,并就报送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的受理人员应当将相关申请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并于受理申请次日将相关纸质资料传递至管理部门。

(三)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应当进行书面审核。国税机关应先由税源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然后传递至税种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依法准予退税、减税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纳税人;
依法不予退税、减税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三、关于部门协作机制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当与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信息比对审验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沟通、协调,确保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还应当建立审批信息交换制度,按月互传相关审批信息。

免税申请书范文第4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办法明确如下:

一、资格认定

(一)认定部门

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认定事项

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第五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条件,对前项所述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真伪,分别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分别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三)各地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在认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认定部门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费用,则本条第(一)项前两款所述单位可不经认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二、减免税申请及审批

(一)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出具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材料,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四)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内部传递到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以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出具减免税审批意见。

减免税审批部门对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仅作书面审核确认,但在日常检查或稽查中发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有误的,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9号)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处理。

如果纳税人所得税属于其他税务机关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批意见抄送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五)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本条(二)、(三)项减免税申请时,可就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等问题,请求当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予以审核认定。

三、退税减税办法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
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人本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营业税实行按月减征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以后月份减征。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
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减税限额的,以核定的本年度减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减征。纳税人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12

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纳税人,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
“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

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退、减增值税或营业税。

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本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本月的增值税或减征本月的营业税。

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
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二)所得税

1.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2.原福利企业在20**年1月1日至20**年7月1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凡符合原福利企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年1月1日至20**年7月1日免征应纳税所得额=(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6

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年1月1日至20**年7月1日减征应纳税所得额=(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2)×6

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按原规定计算,不包括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部分。

3.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次政策调整情况,按有关规定调整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数额。

四、变更申报

(一)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应当根据变化事项按本通知第一、二条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和审批。

(二)纳税人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退、减税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监督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并会同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年审制度,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纳税人,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第五条规定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经查证属实,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当建立专门管理台账。在征管软件修改前,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要建立专门管理台账,动态掌握纳税人年度退、减税限额及残疾人员变化等情况。

免税申请书范文第5篇

一、房产交易人(指房产的出让方和受让方,下同)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必须开具或取得“浙江省*县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凭“浙江省*县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或“不征收营业税证明”及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申报资料办理房屋契证和房屋产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点,涂改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对于变更(涂改)姓名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申报资料办理各类房屋产权证件。对历史遗留问题,如确实更改了发票的正常交易行为,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作为申报附列资料办理房产产权证件。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浙江省*县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的取得。房产交易的出让方在房产出让时,应当向*县地方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申请开具“浙江省*县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凭“浙江省*县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向房产受让方收取款项。房产出让方在取得发票时,必须填报“*县房产交易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并视税收征免规定的要求提供有关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能证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城关税务分局对出让方提供的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给予办理减免税、缴纳应纳税款、开具“浙江省*县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等有关手续。

对于房产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或不合理的,又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房产出让方必须提供房产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由*县房地产管理处有相应评估资格的人员出具。

三、因下列原因变更房屋产权的行为不属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1、企业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整体转让企业产权是指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2、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

3、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4、房产共有者对共有房产的分割行为。

对上述不征营业税的房屋产权变更行为,由申请房屋产权变更人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经城关税务分局审核无误后,开具《*县房屋产权变更不征收营业税证明》。

四、其他房产交易行为的税收政策规定及管理

1、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额减去不动产的购置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5%计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销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5%计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除此以外的房产转让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房产转让取得的全部收入额,并按5%计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人申报的上述全部收入额明显偏低的,以*县房地产管理处出具的评估价格作为计算依据。

2、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否则不得扣减营业额。除下列情况以外,以“浙江省*县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为减除项目凭证:

(1)20*年8月1日前已发生房产交易的房产再次交易的,以原办理房产证时的“产权转移申请审批表”及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作为扣除项目凭证,扣除额为产权转移申请审批表中注明的成交价或评估价(按孰高原则处理);

(2)房改房转让以“浙江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为扣除项目凭证,扣除额为“浙江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注明的金额;

(3)销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有效凭证为扣除项目凭证,扣除额为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3、企业、单位(属地税征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转让房产按其全部收入额的1.5%预征企业所得税;
属国家税务局征管的所得税纳税人,应附国税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个人转让房产原则上按其全部收入额的1.5%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其他地方税费征税规定

房产转让人的房产转让除按上述规定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外,还应按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征收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4%的城镇教育费附加,领受人按其领受的房产证按件缴纳五元的印花税,领受人的印花税可由城关税务分局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征,城关税务分局应按规定付给代征手续费。除对居民个人出售拥有的普通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产的出售按收入总额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有关减免税规定及操作办法

(一)营业税减免税规定及管理

1、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的时间从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签订的日期起计算;
商品住房销售的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签订的日期为准。

2、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个人建房审批呈报表等为依据确定是否属个人自建自用住房。自建自用房免征营业税原则上限一套。

3、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符合营业税减免税条件的房产转让,房产转让人应按规定填报《*县房产交易营业税减免申请审批表》和附送其他有关营业税减免的资料,城关税务分局对房产转让人上报的申请资料应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在《*县房产交易营业税减免申请审批表》审核意见栏签署符合营业税减免税条件的理由。

(二)个人所得税减免税规定及管理

1、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按市场价购房后一年内出售原有住房的,其卖房金额大于购房金额的,按照购房金额与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
卖房金额小于购房金额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条件的房产转让,房产转让人应按规定填报《*县房产交易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和附送其他有关个人所得税减免的资料(如售房、购房合同,交易凭证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城关税务分局对房产转让人上报的申请资料应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在《*县房产交易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审核意见栏签署符合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条件的理由。

六、城关税务分局应当对房产转让中的征税、减免税等情况在《*县房产交易税收征管登记台帐》上进行认真登记。并在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将上月审批的《*县房产交易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县房产交易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一份报县地税局备案。

七、城关税务分局要及时做好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及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税收的征收管理和委托代征工作,对纳税人在交易过程中不按规定申请填开或取得“浙江省*县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或进行虚假申报少缴税款的,应严格按《征管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