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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站申请书范文第1篇
第二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和当地广播电视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规划和布局,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
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第四条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广播电视站应按规定转播好中央、省级和当地的广播电视节目。条件具备的,应与当地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
广播电视站不得称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接收、传送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在转播节目中插播自办节目和广告,不得将广播电视站出租、转让、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广播电视站可自办广播节目,通过有线方式传输。
市辖区、大专院校和国有或国有控股特大型企业设立的广播电视站确有需要,可在公共频道中插播少量自办的本单位新闻、专题以及广告等电视节目,通过有线方式传输。
乡镇设立的广播电视站不得自办电视节目。
第九条市辖区、乡镇广播电视站原则上应当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实施垂直统一管理。
第十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须将广播电视站的审批、管理情况,于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以书面形式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广播站申请书范文第2篇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程序性工作。
第三条[实施监督原则]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许可,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上级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委托实施原则]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广播电视行政机关不得将本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除行政机关之外的事业、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行政机关应当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和相关内容,并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具体委托事项。
第五条[职能部门责任]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各职能部门在行政许可的实施与监督工作中,应当按照权责明确、分工配合的原则,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服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组织听证、接受查阅以及许可后的监管工作。法制部门负责统一规范实施办法,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监察部门负责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和投诉受理。
需要多个职能部门承办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主办部门商会办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在法定期限内统一办理。
第六条[工作人员要求]具体受理和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广播电视事业,事业心和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严谨扎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广播电视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主体、条件、程序、期限和有关工作制度;
(三)具备实施广播电视行政许可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能够向申请人说明、解释广播电视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内容,并能提供准确、可靠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统一受理申请和统一送达决定]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统一接收、登记、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及其他书面凭证,并向社会公告。
有条件采用电子政务方式办公的,应当确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网上公布行政许可信息,受理行政许可事项。安排专人负责每日查收保存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并及时通过网络告知、通知受理或不予受理、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情况。
第八条[公示内容及途径]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可在办公场所张贴公告栏,设置电子触摸屏,印发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也可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杂志等多种途径,公示《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如各种方式公示的内容不一致,以广播电视行政机关的书面标准文本为准。
下列内容也应当予以公告:
(一)依法需要经检验、检测、评审、特定资格考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名录、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检验、检测、评审结果和考试成绩等;
(二)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能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四)处理公众投诉、举报的职能部门、联系人、投诉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五)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况、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和申办行政许可事项的进展情况等;
(六)行政许可决定和被许可人相关信息、许可事项、许可期限等;
(七)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八)公众有权查询的材料目录及查阅方式。
广播电视行政许可事项已经依法变更的,应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格式文本提供]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应当免费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表等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十条[形式审查]广播电视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登记编号,填写内部文书,注明收文日期,并按照下列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三)申请人是否具有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
(四)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数量、种类及其他要求;
(五)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面错误及类似错误。
第十一条[申请情况处理]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主动向申请人提出,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请申请人签字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明确告知方式;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广播电视行政机关无论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出具书面凭证。其中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书面凭证中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网上预受理及其处理]广播电视行政机关提倡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信函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在全省广播电视系统尚未启用电子公章、全面实行电子政务的情况下,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暂以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的申请材料原件为准。在出具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通知之前,须请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申请材料原件。
第十三条[审查方式]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材料反映的申请人条件是否合法;
(二)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是否真实。
经审查提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应按照内部工作规程,报本机关负责人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提交核查报告。
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测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并提交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执行上级许可事项的工作规程]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下级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广播电视行政机关。
上级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发现下级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存在不作为情况的,可以督促下级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尽快报送申请材料,也可直接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办理期限和期限延长批准]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按照内部工作规程,由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十日,但须在前述规定期限届满前,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法需要根据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特定资格考试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提前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许可决定及相关处理]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如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同时向被许可人颁发相关证件。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的,由广播电视行政机关法制部门负责受理。
第十七条[许可决定公开及查阅]广播电视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要求查阅的,应当准予查阅并提供必要的条件,规范相关查阅登记手续。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不予公开和查阅。
第十八条[利害关系人的确定]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具体事项的性质、许可活动的直接利益内容,采取听取意见、经验惯例、调查分析等方式,确定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第十九条[告知义务]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在审查中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随附申请书复印件。同时,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条[听取意见]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依法成立的,应当采纳;
不成立的,应当作出必要解释和说明。听取口头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形成记录,并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行政许可办理人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变更许可事项]被许可人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广播电视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延续许可有效期]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广播电视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三条[文本签发]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对外的行政许可文本,应当以本行政机关的名义签发,加盖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四条[文本送达]送达行政许可文本,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直接送交有困难的,可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告知当事人有关决定,并在条件具备时补发正式的行政许可文本。
第二十五条[行政许可费用]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法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第二十六条[听证范围]下列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广播电视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听证告知和公告]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所列事项举行的听证,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应事先在当地主要媒体或本行政机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事项,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应当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内提出申请的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书面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在当地主要媒体或本行政机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听证主持人的确定]听证主持人应当是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熟悉该行政许可业务、作风正派的人员。具体人选名单由职能部门提出,报机关负责人同意后确定。
第二十九条[听证程序]听证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并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条[对实施机关的监督]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自检制度,对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和适时评价,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广播电视行政机关。
上级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材料、专项调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下级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发现有需要纠正的行为,应当及时提出意见,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以书面核查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实地检查的方式。有关监督检查材料、考核意见和处理结果应当立卷归档。对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二条[实地检查方式]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实地检查时,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行。
负责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在检查前,应当出示《**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检查后,应当将实地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被许可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后归档备案。
被许可人或其委托人不签字的,由监督检查人员注明在场人员和拒绝签字的原因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禁限性要求]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遵守公务活动的规则和纪律,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业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利益,不得与被许可人串通损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
第三十四条[投诉举报]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落实受理、核查、处理的职能部门及其人员。同时,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五条[许可的撤销注销]已经实施的行政许可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手续。
第三十六条[立卷归档]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应当将实施行政许可形成的全部材料和监督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的记录,按照一事一卷的原则立卷归档。
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追究]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追究该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申请人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情形的,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内部责任追究]广播电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免职等行政处分。
(一)擅自设立、更改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在依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或限制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办理任务的;
(五)应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或吊销行政许可证件,但未及时撤销、吊销、办理注销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拒绝、妨碍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的。
能主动承认错误,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其作出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的决定。
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广播站申请书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广播电视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证书发放与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制作、播出机构)连续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满一年的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通过考试和注册取得执业资格并持有执业证书。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的管理和监督。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证书发放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格考试
第五条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与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分别举行,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的制度。
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上半年举行一次。报名、考试的时间由广电总局确定,在受理报名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广电总局负责确定考试科目、组织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试题库、组织命题等工作;
负责组织资格考试、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监督、检查、指导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务工作。
第七条资格考试试卷从资格考试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生成。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一)遵守宪法、法律、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应届毕业生)。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
第十条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经审查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广电总局自考试结束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和合格标准。
参加考试的人员可以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或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考试成绩。
第十二条考试合格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第十三条考试中有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相关科目成绩、本次考试成绩、下一年度考试资格的处理。
第十四条任何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三章执业注册
第十五条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应当取得相关执业资格。
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持有相关执业证书的人员指导下从事实习等辅工作。
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相关执业资格注册:
(一)已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二)在制作、播出机构相应岗位实习满一年;
(三)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
(四)无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
(五)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播音员主持人,取得与岗位要求一致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执业资格注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人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统一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以下称注册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注册申请表》、相关资格考试合格证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2、申请人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同意聘用申请人从事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或播音主持工作的书面意见。
(二)符合条件的,由注册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注册手续,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由注册机关统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注册机关应将注册情况在一个月内报广电总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是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的执业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九条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填写《延续注册申请表》,由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向注册机关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第二十条注册有效期内,持证人变更工作单位并继续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的,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一个月内填写《变更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执业证书,由变更后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向所在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因工作变更或退休不再执业的,由原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收回执业证书,并交原注册机关统一销毁。
第二十一条广电总局和注册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注册人员名单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和损毁。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制作、播出机构应将责任人调离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岗位:
(一)出现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的;
(二)因本人过错造成重大宣传事故的;
(三)违反职业纪律、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品行不端、声誉较差的。
出现本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执业证书无效,注册机关应予以撤销。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注册机关的有关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电总局申请复议。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的名义从事广播电视节目采访编辑或播音主持工作,制作、播出机构应当提供完成工作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二)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依法不受侵犯;
(三)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指导实习人员从事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二)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四)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
(五)严守工作纪律,服从所在机构的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六)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素养;
广播站申请书范文第4篇
第66号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3月2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竺
二九年五月一日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科学、准确,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共享性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章设
立
第五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第六条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二)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第七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申请表。申请表内容主要包括:网站类别、服务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内容分类(普通、性知识、性科研)、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主办单位名称、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及简历;
(四)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证明文件;
(五)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六)网站对历史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七)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八)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证医疗保健信息来源科学、准确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八条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予以同意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公告,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十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中审核同意的项目;
(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主办单位的基本项目;
(三)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有效期2年。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向原审核机关申请复核。通过复核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
第三章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内容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健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对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链接的信息负全部责任。
不得含有封建迷信、淫秽内容的信息;
不得虚假信息;
不得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
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非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上储存和处理电子病历和健康档案信息。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注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并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登载。
不得夸大宣传,严禁刊登违法广告。
第十四条开展性知识宣传,必须提供信息内容的来源,并在明显位置标明。信息内容要由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审核把关,确保其科学、准确。
不得转载、摘编非法出版物的内容;
不得以宣传性知识为名渲染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的内容;
严禁传播淫秽内容。
第十五条开展性科学研究的医疗保健网站,只能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
严禁以开展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综合性网站的预防保健类频道不得开展性科学研究内容服务。
第十六条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登载的新闻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登载的药品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显著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者《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的编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主办单位提供的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开展审核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日常监管:
(一)开办医疗机构类网站的,其医疗机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提供性知识宣传和普通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是否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资格,是否超范围提供服务;
(三)提供性科学研究信息服务的,其主办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违规向非专业人士开放;
(四)是否利用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的名义传播淫秽内容,是否刊载违法广告和禁载广告。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上网用户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上网用户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予以改正;
对超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责令其停止提供。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和监督管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通报同级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已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提出监管处理意见,并移交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
(二)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的;
(三)未在网站主页规定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书编号的;
(四)提供不科学、不准确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借开展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违规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申请作出审核意见的,原审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批准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
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
则
广播站申请书范文第5篇
澳大利亚的东北海岸,有一个总面积约34.8万平方公里,1981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最大的珊瑚礁群。这就是澳大利亚的大堡礁。就是这样一个被誉为世界七大自然奇观之一的旅游地,2D09年之前,如果随意问一个知道袋鼠、悉尼歌剧院的中国人,知道澳大利亚的“大堡礁”吗?十之八九的回答是“不知道”。
但在2009年3月之后,这个状况改变了。这一切皆因一则特殊的“招聘广告”。
2009年3月,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旅游局为了推广风光独一无二的大堡礁,在全球范围内招聘“小岛管理者”。广告文案的全部内容是:
招聘职位: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大堡礁看护员
工作时间:200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职位薪酬:15万澳元/半年
其他待遇:提供豪华住宿,来回工作地及申请人居住城市的机票、合约期内的保险、工作期间往来大堡礁水域其他群岛的交通等费用。
申请条件:年满18周岁,英语沟通能力良好,热爱大自然,会游泳,勇于冒险尝试新事物。申请人需上网填妥申请表,上传自制60秒英文短片,说明自己是该工作最适合人选的理由。
工作内容:
1 当选者每日与白沙、碧水、艳阳为伴,探索大堡礁各个岛屿。
2 每周通过更新博客和网上相册、上传视频、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向外界报告自己的探奇历程。
3 看护员还需要喂海龟、观鲸鱼,并担任兼职邮差,这可以让他或她有机会乘坐水上飞机从高空俯瞰大堡礁美景。另外,还有帆船航行、潜水等多项活动。
这一份全球招聘广告以后,立即成为全球热点新闻,全球主流媒体纷纷报道,并被炒成“全世界最幸福的工作”,当然,大堡礁也在一夜间闻名全球,可以说所有旅游热爱者无人不知,否则真得“OUT”了。
一则招聘广告为什么能有如此巨大的公关营销力量?
迎合社会“语境”的策略选择
昆士兰州旅游局在为大堡礁策划这起公关营销时,可谓用心良苦。表面上看只是一则招聘广告,但蕴含着深邃的战略眼光。首先,在策略运用上,启用“招聘护岛员”的招工广告形式。众所周知,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发展之快、影响之巨,可以说是人们始料不及的。欧美由此产生了大量失业人口,发展中国家企业也纷纷裁员以降低运营成本,澳大利亚也是此次金融危机受冲击比较大的国家之一。就在“失业”、“找工作”成为2009年度社会关键词,就在大量失业人口苦苦寻觅一份稳定的工作时,大堡礁面向全球高薪招聘护岛员,并且人人都有机会获得这个让人羡慕的工作。这个机会不但非常诱人,而且迎合了社会“语境”。
招聘广告中对薪资的承诺是:半年薪水高达15万澳元,约合65万人民币。15万澳元的薪水到底有多高呢?在澳大利亚,年薪5万~6万澳元已经算是中产阶级了。而在金融危机之下,很多澳大利亚人没有全职工作,都是同时拥有几份按小时计工资的兼职。因此,半年15万澳元,对于澳大利亚人来说已经是高薪,而且工作如此轻松,那绝对是诱人的“金领”工作。这也就不难理解全球“海选”开始的第二天,昆士兰州旅游局为“海选”开通的官方网站就瘫痪了。
瞒天过海的文案策略
广告界有一条金科玉律,那就是好的广告文案抵得上一万个优秀的推销员。而好的广告文案的核心就是独到的文案策略,即“说什么”和“怎么说”的问题。大堡礁的这则招聘广告,乍看上去和普通的招聘广告没什么不同,都是把招聘职位、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申请条件、工作内容等一一罗列清楚。但实质上,却是简约而不简单。集中表现在:
1 很强的互动性。在申请条件一栏中要求申请人上网填妥申请表,上传自制60秒英文短片,说明自己是该工作最适合人选的理由。对于求职者来说这是一个十分平常的要求,却让求职者与大堡礁官方网站形成点对点的互动。因为,要想求职就必须上大堡礁官方网站填写申请表,并上传自制60秒英文短片。而且,申请人一旦登录大堡礁官方网站,不会仅仅填写完申请表就结束,总会浏览网站中的大堡礁自然风光、主要旅游项目、食宿条件等内容,因为如果不做这些工作,他就不能在自制英文短片中说清楚自己为什么是合适这份工作的。据官方数据统计,仅广告的当天,就有超过30万人上网了解这份为期6个月的工作,网站每小时点击量达2.5万人次,致使网站因访问量突升而瘫痪。
2 瞒天过海的广告文案。大堡礁的这则招聘广告的独特表达策略就是把岛上的特色旅游项目以受聘人的工作内容形式展现了出来,从自然风光到特色旅游项目,再到住宿以及一些拓展性的多元活动。比如,广告中关于工作内容这样写到:当选者每日与白沙、碧水、艳阳为伴,探索大堡礁各个岛屿:护岛员还需要喂海龟、观鲸鱼,并担任兼职邮差,这可以让他或她有机会乘坐水上飞机从高空俯瞰大堡礁美景。另外,还有帆船航行、潜水等多项活动。喂海龟、观鲸鱼、乘坐水上飞机、帆船航行、潜水等项目正是大堡礁吸引游客的特色旅游项目。白沙、碧水、艳阳恰恰说明了大堡礁美丽、纯净、原生态的自然环境。看似一则景区的用人招聘广告,实质上又是景区的公关广告,而且又是如此的天衣无缝。真可谓明修栈道,暗度陈仓!
步步为营的媒体传播
再好的公关策略,如果没有严谨的传播计划,其效果仍然会大打折扣。大堡礁公关营销的成功,除策划迎合社会“语境”的公关策略之外,更得益于其步步为营的媒体传播计划。
1 广告开道,大造传播声势。大堡礁此次公关营销,在传播层面上首先用广告开道,这表现在广告的媒体选择上。招聘广告的第一轮,以电视媒体和报纸媒体为主,而且选择的都是国家的主流媒体。以中国为例,广告以新闻的形式在CCTV新闻联播节目,以及新闻频道的滚动整点新闻节目上,报纸媒体方面,大堡礁选择了《南方周末》、《精品购物指南》等精英阶层偏爱的都市媒体。在国的选择上,首先选择亚洲国家,因为亚洲近年经济的发展速度很快,外出旅游人数大幅度增加。从招聘广告的描述来看,又特别地把目标放在中产阶级及白领身上,因为他们有点钱,又有点闲。
2 线上互动,构建传播引力。招聘护岛员只是大堡礁的表象,其本质是要向全球推广自己的自然风光和特色旅游项目。那么广告后,如何让所有对这份工作感兴趣的人对大堡
礁有更深层次的认知呢?答案是:互动。只要让受众与大堡礁产生互动就可以。因此,招聘广告中明确要求申请人必须登录大堡礁官方网站填写申请表,并上传自制60秒英文短片。这个看似小小的要求,其产生的互动传播力量是惊人的,甚至是可怕的。因为,假使全球有10万人对这份高薪而又轻松的工作感兴趣,那么就至少有10万人登录大堡礁官网填写申请表并上传视频短片,而这10万个申请人,如果每个人有5个朋友去欣赏他的自制短片,以及关注他申请该职位的进展,每个朋友又推荐5个朋友来关注参选者,依此类推,浏览大堡礁官方网站的人数,将是个恐怖的病毒式传播的数字。
3 线下炒作,营造持续传播。为了让此次“招聘”公关持续传播,引起公众持续关注,除了线上互动传播外,在线下,大堡礁采取了“火上浇油”的传播策略。一方面,对整个“海选”过程进行递进状的和炒作,让受众持续关注整个“海选”过程。比如对50名候选人的包装、宣传,其中还特别筛选了3名中国应聘者入选,更是引起了华人世界的轰动。还就一位俄罗斯女选手因艳照被踢出局进行大肆的炒作,以此彰显此次招聘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利用各种传媒对大堡礁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宣传,诸如《探寻大堡礁幸福的传说》这样的专题稿一时间占据了全球主流媒体的重要版面。就在34岁的英国小伙本・索撒尔最终成为获选者,公众认为大堡礁这出公关大戏即将拉上帷幕之时,不曾想,本・索撤尔在大堡礁的生活,再次被包装成传播热点。昆士兰州旅游局特意向媒体的本・索撒尔与女友在大堡礁汉密尔顿岛的幸福生活组图顿时又成为一个热门话题,昆士兰州旅游局借此机会又推出“走,去大堡礁度蜜月”的话题,一时间引得各大旅行社门庭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