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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低保申请书【五篇】(全文)

时间:2023-07-07 12:35:05 来源:晨阳文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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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低保申请书【五篇】

残疾人低保申请书范文第1篇

一、本人的自然(姓名、性别、年龄、目前的收入状况)

二、家庭人口及经济情况(这是主要的)。

三、鉴于上述情况,符合城市【农村】低保条件,特此申请。

申请书范例一

尊敬的社区领导:

您好!本人和丈夫都是**县**区**乡**厂的职工,我患有先天性小儿麻痹症,现寄宿在**社区**公寓,**年双双下岗以来,我们一直没有工作,也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在这里加些具体的家庭困难情况)。幸好,我听说我们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我异常的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可以救我们的家庭于水火。于是商量之后,我夫妇二人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申请书范例二

xx省xx市xx镇村委:

我叫xx,男,汉族,x年x月xx日出生,家住x市x镇x村,身体残疾,在小的时候生了一场高烧不退所导致的小儿麻痹症,右半个身体不能自理,致使家庭导致困难,年收入还不能维持基本生活,又没有劳动能力或固定的生活来源,常常是吃了上顿没有下顿,生活特别艰苦。

幸好,我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心里非常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也只有党能救我于水火之中。于是,几经思考,特向党申请低保,以度过艰苦的时日。

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相信伟大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向我伸出援助之手。请求政府根据,《农村低保》给予我最低的生活保障。

此致

残疾人低保申请书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残疾人特殊服务体系建设,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和生存状况,实现残疾人事业与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使残疾人与全市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方式

(一)安养。为重度、无自理能力的困难残疾人(肢体一级,智力、精神

一、二级),提供长期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等服务。

(二)托管。为贫困并具有一定自理和从业能力的中、轻度残疾人(智力、精神

三、四级),提供康复、特殊教育、职业技能训练、庇护性就业和心理辅导等服务,帮助、引导他们从事简单劳动,为促进残疾人康复、提高生活水平和就业能力创造条件。

(三)居家托养。以村(户)为单位,有组织地为重度困难残疾人(肢体一级,智力、精神

一、二级),实施长期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等服务。

三、条件

(一)安养、居家托养

凡具有*市常驻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智力、精神、肢体等无自理能力的困难残疾人,均可享受政府安养、居家托养政策。

(二)托管

凡具有*市常驻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具有一定自理和从业能力的中、轻度智力、精神残疾人,均可享受政府托管政策。

四、补贴标准

(一)个人补贴

1.安养:每人每月不高于800元。

2.托管:每人每月不高于400元。

3.居家托养:每人每月不高于180元。

4.资金来源:上述各项补贴资金由*市和我市各负担50%。我市负担部分由市、镇两级承担,其中财政状况一类镇,由市负担20%,镇(村)负担30%;
财政状况二类镇,由市担25%,镇(村)负担25%;
财政状况三类镇,由市负担30%,镇(村)负担20%;
财政状况四类镇,由市负担35%,镇(村)负担15%。

残疾人跨市托养,*市补助资金补助到残疾人所在托养机构,*市补助资金由残疾人低保金发放地负担,补助到残疾人所在托养机构。

5.对享受五保待遇的托养残疾人员实行差额补贴,即享受五保待遇的残疾人托养补贴应扣除其五保补贴部分。

6.托养残疾人员不再享受重度残疾人劳动技能康复专项补助。

(二)机构开办和建设补贴

“十一五”期间,各镇、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旅游度假区(以下统称各镇)要采取新建、依托敬老院等社会资源建设等方式,至少建立1处残疾人安养机构或托管机构。

1.对依托社会资源开办的残疾人托养机构,经认定符合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
对村(居)设立规模化的托养站(点),托养残疾人达到5人以上,经认定符合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万元。

2.新建托养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床位数不低于100个,经认定符合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150万元。

五、托养机构认定与审批

(一)规范名称

残疾人托养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残疾人安养中心或残疾人托管中心”、“*村(居)残疾人托养服务站(点)”等。

(二)资质认定

自主新建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应达到《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
依托社会资源开办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参照《规范》,具备合法有效的机构资质,具有完善的服务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公共活动、康复训练等场所和设施,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基本达到《规范》管理要求,并且托养残疾人不低于50人。专门的安养机构,安养残疾人数不低于40人;
专门的托管机构,托管残疾人数不低于30人。村(居)托养站(点),应具备一定场所及管理人员,聘请有爱心、有较强养护能力、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审批

1.申报。残疾人托养机构会同所在镇,提出设立残疾人托养机构的申请,填报《*市残疾人托养机构审批表》,由市残联会同发改、财政、民政、卫生、劳动等部门,参照《规范》,对残疾人托养机构服务残疾人的起居照料、公共卫生、饮食卫生、安全隐患、康复训练、技能培训等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审查盖章后的《*市残疾人托养机构审批表》一并报*市审批,经*市考察合格后,下达机构认定通知。

2.申报材料。机构资质证(执业资格证)复印件、《残疾人托养机构审批表》、《托养残疾人花名册》复印件、被托养残疾人的残疾人证、低保证复印件和书面报告。

六、审核拨付程序

(一)残疾人居家托养补贴审批

1.调查统计。由各镇具体组织管理,每年3月初、9月初,以镇为单位,调查统计村(居)残疾人居家托养情况;

2.公示补贴对象。各镇要对残疾人托养补贴对象在本镇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要明确享受残疾人托养补贴的条件以及补贴对象的姓名、住址。公示期限为5天;

3.申报。公示确认后,各镇要填报《村(居)残疾人居家(站点)托养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报市残联审核;

4.审核。市残联与市财政局联合考察、审核后上报;

5.批准拨付。由市残联将申报材料报*市审批,*市考察批准后拨付资金,市残联将我市配套资金一并拨付各镇,各镇连同本级配套资金发放到村(居)服务站(点)的残疾人养护员或残疾人家庭。

6.申报材料。

(1)《村(居)残疾人居家(站点)托养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

(2)托养残疾人花名册及托养残疾人残疾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

(二)残疾人托养机构托养残疾人补贴审批

1.申请。每年3月初、9月初,由残疾人托养机构填报《*市残疾人托养机构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报市残联初审;

2.审核。市残联与市财政局联合考察、审核后上报;

3.批准拨付。由市残联将申报材料报*市审批,*市考察批准后拨付资金,市残联将我市配套资金一并拨付各镇,各镇连同本级配套资金发放到托养机构。

4.申报材料。

(1)《*市残疾人托养机构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报*市残联一份,市残联留存一份,返回各镇残联及托养机构各一份;

(2)《托养残疾人花名册》一份;

(3)被托养残疾人残疾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新建机构、依托社会资源开办机构、村(居)托养站(点)奖励或补贴资金审批

1.申请。9月初,申请依托社会资源开办残疾人托养机构的一次性奖励资金、自主新建的托养机构补贴资金,由托养机构写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机构开办、建设及托养残疾人基本情况,并填报《*市残疾人托养机构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报市残联。村(居)托养站(点)一次性奖励资金由村(居)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报《村(居)残疾人居家(站点)托养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由各镇汇总后报市残联。

2.审核。市残联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等单位联合对新建和依托社会资源开办的残疾人托养机构进行实地考察。

3.批准拨付。市残联将申报材料报*市审批,*市考察批准后拨付资金,市残联将我市配套资金一并拨付各镇,由各镇拨付到托养机构或村(居)托养站(点)。

4.申报材料。

(1)各机构或村(居)书面申请报告;

(2)《*市残疾人托养机构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村(居)残疾人居家(站点)托养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市残联留存一份,返回镇残联及托养机构各一份;

(3)《托养残疾人花名册》一份;

(4)被托养残疾人残疾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各一份。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领导。

要采取“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资源整合”的工作模式,重点解决低保范围内精神、智力、重度肢体(含脑瘫)残疾人托养。各镇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方案制定本镇残疾人托养工作实施意见,确定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计划,明确投资标准和服务对象,扎实推进辖区内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完成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任务。

(二)坚持公益化方向

实施残疾人托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以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需求为导向,突出托养服务的公益性。要针对不同残疾人的身心特点和康复需求,实施有针对性的服务计划,不断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使残疾人得到康复和“人性化”的服务,不断满足残疾人的基本需求,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保障残疾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三)加强组织管理

各类残疾人托养机构,应具备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业务上接受民政、教育、卫生、劳动部门和残联的指导和监督。市镇两级残联要参照《规范》,加强对各类残疾人托养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层层签订《托养服务责任书》,市残联、民政、卫生、劳动、财政等部门要通过不定期培训、现场督导、抽查、召开残疾人及残疾人监护人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和监督残疾人接受托养服务的质量。对残疾人托养机构实行年度审验管理。市镇两级残联对非公办托养机构,不参与机构经营、成本管理,不承担法人责任。

(四)加强财务管理

对残疾人托养经费进行专项管理,设置专门科目,规范核算程序,确保专款专用。做到收支账目清楚,资金拨付、发放手续齐全、规范。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审计局将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审计检查。

(五)加强档案管理

要建立和完备各种工作档案。村(居)残疾人居家托养要建立残疾人养护员和服务对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户口簿、养护员技能资格证、个人简历、残疾人家庭成员、身体状况、低保证、残疾证复印件等;
各类残疾人托养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机构服务规范和工作流程等,建立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的技能资格证、个人简历、残疾人家庭成员、身体状况、低保证、残疾证复印件等档案。建立全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软件和信息网络,对业务管理和服务监督等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

残疾人低保申请书范文第3篇

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利企业管理,促进福利企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福利企业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国家规定比例和数量,并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需要,制订和完善福利企业扶持政策,建立健全福利企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福利企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职责,为福利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已设立福利企业管理机构的,可以由其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福利企业管理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福利企业残疾人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 福利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残疾人保障、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侵害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残疾人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利企业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提高职业技能。

残疾人职工在晋职、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职业技能培训、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权利。

第二章资格认定

第六条 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依法经工商、税务登记,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且不少于10人;

(二)具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种、岗位;

(三)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残疾人职工实际上岗且从事全日制工作;

(四)按照规定为残疾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具有与其招用的残疾人职工残疾类别相适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要求的无障碍设施。

认定企业是否符合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条件,以其提出申请的前1个月的情况为准。

第七条 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种、岗位的说明;

(三)在职职工岗位安排表和残疾人职工登记表;

(四)企业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残疾人职工的工资凭证;

(六)无障碍设施符合规定要求的说明等材料;

(七)社会保险机构等有关单位出具的残疾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及个人缴费证明。

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确定由其所辖的区民政部门负责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认定的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福利企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认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福利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依法办理税务变更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认定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填写福利企业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利企业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原认定的民政部门能够当场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当场办理,换发福利企业证书;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第十条 福利企业变更经营范围、住所,造成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种、岗位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需要重新配建无障碍设施的,在办理变更手续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种、岗位适合残疾人就业或者无障碍设施配建符合规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原认定的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变更,换发福利企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变更,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福利企业依法终止营业或者已不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应当向原认定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与残疾人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依法向残疾人职工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及其他相关费用,同时向原认定的民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原认定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应当收回福利企业证书,并抄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福利企业暂时处于停产状态,但能确保安排残疾人职工不低于法定比例和数量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向原认定的民政部门申请保留福利企业资格,并按月向其报送相关材料。

福利企业保留资格期间,不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变更和注销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变更和注销的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扶持措施

第十五条 福利企业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即征即退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

(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残疾人职工工资;

(三)免征适合残疾人操作的生产设备进口税收;

(四)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五)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福利企业申请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应当按月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报送其安排残疾人职工的比例和数量的相关材料;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出具认定意见。福利企业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批准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福利企业申请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税收优惠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职工低于法定比例和数量的,由民政部门在按月审核认定时予以记录;低于法定比例和数量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不得超过3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福利企业生产经营,促进其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并在技术、引进人才、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可以享受下列财政补贴和奖励:

(一)社会保险费补贴;

(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职工奖励;

(三)残疾人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四)无障碍设施改造补贴;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补贴和奖励措施。

福利企业可以享受财政补贴和奖励的种类、标准以及申请审批条件、程序,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财政补贴和奖励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福利企业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制度,对福利企业是否符合资格认定条件及保障残疾人职工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行政机关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执法协作,建立健全福利企业管理有关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实施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变更和注销,以及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奖励审核认定等管理时,不得收取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福利企业强行或者变相摊派财物。

第二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福利企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下级民政部门的福利企业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向民政部门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认定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不予办理,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办理的,应当予以撤销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已骗取税收优惠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职工低于法定比例和数量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3次的,由原认定的民政部门撤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福利企业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资格认定条件的,或者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原认定的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福利企业违反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变更和注销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福利企业减免税、财政补贴和奖励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取费用或者强行、变相摊派财物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福利企业内的无障碍设施包括:

(一)无障碍通道:建筑物入口处设置无障碍坡道;有使用轮椅职工的,建筑物走廊以及办公室(车间)、宿舍和卫生间的出入口适合轮椅进出;有盲人职工的,厂区人行道设置盲道。

(二)无障碍卫生间:有下肢残疾职工的,公共卫生间设置扶手;有使用轮椅职工的,公共卫生间设置无障碍厕位。

(三)无障碍安全警示:厂房、仓库和车间设置安全出口提示;有盲、聋哑人职工的,设置声光报警器。

(四)无障碍宿舍:宿舍内设置求助报警器,浴室内设置安全扶手、防滑装置;有聋哑人职工的,设置专用门铃。

(五)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停车场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六)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对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条件及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利企业资格申请条件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

(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

残疾人低保申请书范文第4篇

残疾人证申办程序

1.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 身份证、 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残疾评定: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必须经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由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填写评定表,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

4.初审、填发:县级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并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信息虚假或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县级残联直接填写评定表者和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符合残疾标准者,按照残疾评定结果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连同申请表、评定表等材料一式三份报市级残联审核批准。县级残联理事长要在残疾人证填发人处签字,在填发机关栏加盖填发机关公章。

5.审核、批准、备案:市级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申请人办证申请、县级残联的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县级残联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对于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受理、初审意见正确并符合程序规定者,予以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6.发放、备案:县级残联发放市级残联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7.领取、保存:申请人到县级残联领取经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本人保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内容完整版

一、申办残疾人证范围

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等残疾人均可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申办残疾人证原则

根据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要求申办《残疾人证》的人员,必须由其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残联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代为申办。

未成年残疾人(16 周岁以下),不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必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无监护人的未成年残疾人,不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精神、智力残疾人和重度残疾,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由其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初审后,报市残联审查批准,由县(区)残联办理残疾人证。

三、申办资格和条件

根据残疾评定标准,凡要求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申办资格和必要条件之一者:

1.视力残疾:(双眼)视力必须低于0.3,若是后天视力残疾的,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治疗而不能恢复视力者(或经医疗机构认定不能通过上述治疗恢复视力功能的),由指定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评定残疾级别方可办理《残疾人证》,(全盲视力残疾人除外)。

2.听力残疾:(双耳)听力残疾的残疾人,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必须由指定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评定其残疾级别。

3.言语残疾: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4.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鉴定,必须在最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

5.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必须由指定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评定其残疾级别。

6.精神残疾:必须是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必须由指定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评定其残疾级别。

7 .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

具体评定类别、等级见残疾评定标准。

四、申办程序

1.对持有第一代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残疾程度明显与残疾人证相符的直接由县(区)残联初审,报市残联审查批准后,由县(区)残联办理残疾人证。残疾人要求重新鉴定的应到指定的医院鉴定后,由县(区)残联初审,报市残联审查批准后,再由县(区)残联办理残疾人证。已康复脱残或达不到持证标准的轻微度残疾人不能办理残疾人证。

2 .新办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应向户口所在地县(区)残联申请,对经初查符合申办条件的残疾人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2份,由申请人、代办人如实填写申请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2 份。残疾特征不明显的持评定表到指定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由评定医师评定后如实填写评定内容;贴上申请人二寸免冠近照(所填姓名必须与身份证或户籍上的姓名相同)。县(区)残联对登记表进行初查登记后,签署意见、经办人姓名和日期,加盖公章。

3 .申办人持县(市、区)残联初审后的相关表格到指定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残疾评定,经医生检查后签署残疾鉴定意见返回县(区)残联初审,经鉴定或直接认定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初审人姓名和初审日期,加盖公章,上报市残联审查,批准后由各县(区)残联办理残疾人证。

4 .对照残疾标准残疾特征明显易于认定的残疾类别、等级者,经过申办程序,可由县(区)残联直接认定,但必须由具体经办人、分管领导、理事长在内的3 人以上签字,报市残联审查批准后,由县(区)残联直接办理残疾人证。

五、残疾鉴定

1.各县(区)各种残疾级别的鉴定由各县(区)经过培训的指定的医院或者专门医疗机构及鉴定医师进行鉴定。

3 .鉴定医师在残疾鉴定中应严格按照残疾评定标准的规定及七类残疾的检查方法进行鉴定、定级,不得随意放宽标准和简化检查方法。各鉴定医院的医务科(部)应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

4 .对本人未到场及申请表和评定表无照片、无县(区)残联签字盖章的,不予鉴定。

5 .对于有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在残疾鉴定过程中不予配合或故意作假的,或经检查、观察疑有作假的,必须经特殊检查,方可出具鉴定意见。

因申请人年龄小等其他非故意原因而不能正确鉴定等级的,必须经特殊检查后方可出具鉴定意见。

需做特殊检查和复检的各类残疾鉴定,县级医院难以确定的必须到市级指定医院进行鉴定。

对多重残疾,应以残疾程度最重、直接影响其行动的残疾类别进行鉴定、定级。

6 .鉴定医师对被鉴定人的致残病因、残疾现状及根据各类别残疾检查方法鉴定后确定的功能障碍程度等,应有较为确定和规范的表述,字迹必须清楚,易于辨认。对于经鉴定符合评残标准的,填上评定意见、残疾类别及等级。

鉴定结论须由鉴定医师签名并签上鉴定日期,经医院医务科(部)审核,签署审核人姓名及审核日期,盖上医院公章后方能生效。

7 .经鉴定不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应将残疾类别、等级的空格划除,并加盖鉴定医师印章。

8 .残疾鉴定费,按百色市残疾人联合会、百色市卫生局《关于对残疾人人评定收费设定指导性最高限额的通知》(百残联字【2009】36号)执行。鉴定费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对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

六、证件发放

1.经鉴定医师鉴定符合评残标准的申请人,必须由本人到县(区)残联办理(重残和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除外)残疾人证登记,并随带下列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一式二份;

(2)残疾鉴定检测报告单;

(3)本人二寸免冠近照4 张;

(4)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和户口簿内容与实际不符的须带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5)根据审核情况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

2.经县(区)残联审核后,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在7-1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县级残联初审、填发2天,市级残联审核、批准2天,县级残联打印、盖章1-2天,市级残联备案2天 县级残联备案、发放1-3天)。对资料不全的,要求补齐相关资料后给予办理。

3.对于信息虚假或虽经医师鉴定合格,但经审核和对照标准,实际伤残程度达不到发证条件的,不予办理。

4 .办理《残疾人证》登记时,县(区)残联应及时将有关资料及时输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七、补办、迁移、变更、注销《残疾人证》程序

1 .补办《残疾人证》

遗失、污损《残疾人证》须登报声明作废后,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区)残联提出书面补办申请,由县(区)残联直接办理补办手续。

新换发《残疾人证》后,原旧的《残疾人证》由办证县(区)残联收回。

2.残疾人关系迁移

(1 )残疾人户口迁移,需到原户口所在地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凭原户口所在地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新户口所在地县(区)级残联登记入档。新户口所在地县(区)级残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留存转来的材料档案,并将复印件上报市残联归档。

(2 )经迁入地县(区)残联审核不符合发证标准的,不予登记,收回残疾人证。有疑问需重新鉴定的,到指定医院重检,并重新按有关程序,报市残联审核批准。

迁出地的县(区)残联应在留存的原档案登记表上注明迁出日期、迁往何处等内容存档。

(3 )迁出本市的,各县(区)残联应给予出具证明和提供有关资料。

3.《残疾人证》内容变更

(1)需更正的内容,如因填写失误的,经核对残疾人申请表后给予更正。

(2)姓名、出生年月或身份证号更正:须由本人随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和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县(区)残联办理更正。如不能证明是同一人的或证明材料证据不充分的,不予更正。

(3)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动,必须到医院重新鉴定。

4.《残疾人证》注销

经康复已脱残或残疾人死亡的,其本人、亲属或申办的单位、村(居)委会应及时到县(区)残联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残疾人证》。

各乡(镇)、街道残联对已脱残、死亡的残疾人应及时收回《残疾人证》,交县(区)残联登记注销,并报市残联备案。

八、《残疾人证》发放管理

1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各县(区)残联要加强《残疾人证》的管理,严禁向非残疾人及虽有残疾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申领人发放《残疾人证》。同时要负监督职责,防止假证、伪证和倒卖《残疾人证》。

各县(区)残联对《残疾人证》的管理发放工作,实行经办人员和理事长责任制。

经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向非残疾人发放《残疾人证》的,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理事长领导责任。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各残疾鉴定医院、医师应严格掌握评定标准,对在鉴定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擅自放宽评残标准的,经查实后,将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及违法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3 .申办人对鉴定和审核结论不服的可向其上一级残疾评定机构申请复查。

4 .对不符合残疾评定标准规定评残的申办人,在申办、鉴定、办理过程中经说明原因和做思想工作后仍然纠缠不休、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的,报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5 .《残疾人证》是经国家批准的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残疾人专用证件,是残疾人依法享受国家优惠扶助政策的重要凭证,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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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低保申请书范文第5篇

一、新增残疾人

在今年初,在我和工作站的大力宣扬下,本社区有5人申请到残疾证,申请与办理乘车证、申请一级补助与辅助器具、对精神病人申请免费服药。以便辖区残疾人每个人都有可以享受到政府及社会对残疾人的关爱。

二、深入家庭随访

每月定期到残疾人家里随访或电话联系,详细了解社区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倾听他们的心声,及时了解残疾人的呼声和诉求,反映残疾人的意愿,将残疾人的需求记录在案,同时也把政府对残疾人的关爱送到残疾人家中。帮助他们解决困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春节来临之际和街道领导一起对贫困残疾人进行节日慰问,并送上慰问金慰问品,而在六一儿童节则为辖区五名小朋友送去了节日的慰问金,以表达各级残联对残疾人的关爱之情。

三、推动社区康复

上半年共为辖区五位偏瘫,截瘫残疾报名参加康复训练营,为七位肢体残疾报名参机构康复治疗,为社区残疾儿童申请各类机构补助,以便他们得到及时的康复,尽早溶入社会。为每位残疾人建立了康复档案,全面掌握了本社区残疾人家庭情况和康复需求。开展残疾人免费健康体检,让每一位残疾人都真正感受到了各级残联对残疾人的关爱,受到了广大残疾人的好评。根据“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实施方案”的指导精神,有组织、有计划地引导社区残疾人开展康复训练、并为有需要的残疾人提供上门家庭康复。社康医生每月一次的巡诊可以让残疾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得到贴心的服务。让可以走出家门的智障者到工疗站做工疗康复。为精神病患者每月按时发药,提醒精神患者及家属按时按量服药,并做好跟踪服务。为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这一目标而努力。

四、辅助器具送到家

为有需要的残疾人发放辅助器具,肢体残疾人:轮椅一部,冲凉椅一部、脚托一副、助行器一部、手杖一个、手部矫正器一个、电子床垫一个。视力残疾人:低视力助视器一个、语音手机二台、听书机一台。细心、周到的服务使社区残疾朋友的困难及需求能得到更全面、更细致的解决。

五、就业与困补

残疾人就业一直以来就是一个老大的难的问题,为了让残疾人走出家庭、走向社会,让有能力工作的文秘站:残疾人能够通过自己的双手来养活自己,不再是家庭的累赘,我们的各级残联做出了很多的努力,市,区各级残联经常举办各种专门针对残疾人的招聘会,为残疾人提供寻找工作的平台。为智力残疾解决一个康复的地方,参加社区工疗站,并可解决残疾人的社保问题。而面对生活无法自理的一级残疾人,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市政府与各级残联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出一级残疾人保险补助办法,为残疾人及家属免去后顾之忧。面对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则帮助他们申请临时困难补助,上半年总计为七名家庭困难的残疾人申请了困难补助,为五名新增残疾人申请了一级重残补助,为一名低保残疾人申请了低保补助金。为二名去世的残疾人申请了临终关怀补助。

六、活跃的社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