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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区级“田长制”工作规则(试行)

时间:2023-04-25 11:35:17 来源:晨阳文秘网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区级“田长制”工作规则(试行),供大家参考。

2022年区级“田长制”工作规则(试行)

区级“田长制”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区级“田长制”工作,形成统筹组织、分工负责、合力推进、齐抓共管的黑土耕地保护利用局面,稳定黑土耕地数量,提升黑土耕地质量,改善黑土耕地生态,筑牢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基础,根据《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黑土耕地保护利用“田长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黑土耕地保护利用“田长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中共大**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黑土耕地保护利用“田长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章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二条区级田长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负责组织领导全区黑土耕地保护利用工作,牵头制定全区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等、协调、指导、督促并组织考核各乡(镇)和区级责任单位黑土耕地保护利用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总问责等职责。

第三条设置区“田长制”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和草原局、区财政局、区经济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等区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区级田长确定的事项。

区“田长制”办公室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部门提出,区“田长制”办公室确定。

第四条区“田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具体承担,负责加强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督促落实区级田长和区“田长制”办公室确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科级干部为责任人,1名联络人。

各成员单位责任人、联络人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部门提出,区“田长制”办公室确定。

第三章工作内容及规则

第五条召开会议。统一部署、协调落实“田长制”重点工作。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区级田长会议,由区级田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议题、时间由区级田长确定。区“田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提交拟上会议题、印发通知、安排会务等。会议结束后,由区“田长制”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报区级田长审定后印发。

第六条实地巡查。区级田长每年至少对乡(镇)黑土耕地数量、质量、生态和基础工程条件建设、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行政监管执法工作等情况进行1次巡查,监督乡(镇)田长履职情况,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责成相关单位或乡(镇)田长依法依规处理。

区“田长制”办公室负责巡查的配合和保障工作,并负责巡查情况记录、汇总和通报等工作。

第七条督导检查。督促落实黑土耕地保护利用各项政策和工作措施。督导检查频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由区“田长制”办公室主任牵头,组织对乡(镇)进行督导检查。

督导检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区“田长制”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区“田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督导检查分工方案,承担督导检查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情况调度。定期调度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区级层面每季度对各乡(镇)工作调度1次,由区“田长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汇总形成报告并报区级田长和区“田长制”办公室主任审定后,以工作简报形式呈区委、区政府并向下印发。

第九条工作考核。将“田长制”工作列入年度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和乡(镇)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核内容,按照年度考核相关工作规定实施考核,每年度考核1次,由区“田长制”办公室协调相关责任单位设定具体考核指标,制定考核办法,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督办落实。提高乡(镇)和相关责任单位“田长制”工作效率,解决黑土耕地保护利用实际问题。督办主体分区级田长督办、区“田长制”办公室督办和责任单位督办。督办内容包括日常工作督办,主要采取问询、通报等形式进行督办;
专项督办,主要采取责任单位抽调专门力量进行督办;
重点督办,主要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进行督办。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区级田长要加强对全区“田长制”工作的领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研究黑土耕地保护利用具体措施,指导各乡(镇)和区级责任单位落实“田长制”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区“田长制”办公室要积极配合区级田长工作,加强与各乡(镇)、各部门的沟通,在办公室主任领导下,落实区级“田长制”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等工作和区级田长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各责任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各乡(镇)的指导,制定黑土耕地保护利用年度工作计划,落实“田长制”主要工作任务,积极配合区“田长制”办公室开展督导、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则如有调整,需经区田长会议审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