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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办法(9篇)

时间:2023-05-28 16:50:06 来源:晨阳文秘网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办法(9篇),供大家参考。

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办法(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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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篇一

1、计算机设备,包括计算机主机(机箱内的各种功能卡、内存、硬盘、软驱、光驱等)、显示器、打印机、键盘鼠标、服务器、网络设备、电源、数据线等等,为医院公共财产,全院职工有义务对其进行监督与爱护。医院对举报者及发现隐患的人员酌情给予奖励。

2、分配到各部门使用的计算机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并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对于暂不使用尤其是计算机无人看管时必须正常关机。如发生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人为损坏或设备丢失,部门负有全部责任。

3、原则上只能使用本部门分配的计算机,不得擅自在其他部门的计算机上进行操作。绝对禁止未经授权的院外人员对医院的计算机进行任何操作。

4、为保障医院计算机系统、网络和数据安全原则上不允许将私有计算机设备连接到医院网络中。如果需要将私有的计算机设备添加到医院网络中必须预先征得级信息中心技术人员同意在确认不影响现有设备、数据、网络安全后才能添加否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5、计算机内数据涉及本院秘密以及不应外传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出售,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给本院造成不良影响的调离岗位或解聘。

6、对各类计算机设备统一进行编号,并登记备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准擅自对计算机设备进行拆卸、安装、更换机内配件等;装有临床医技系统的总端禁止使用光驱、软驱、u盘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外设;如确需对计算机设备进行维护或维修,必须有信息科工作人员进行。否则,予以相应的处罚。

7、计算机使用部门不得私自重装、更改操作系统,不得私自更改ip地址,网关,dns等重要系统参数,不得更换、卸载杀毒、防火墙等安全管理软件。

8、严禁在工作时间使用计算机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

9、我院将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全院计算机设备的运行使用情况、维护保养情况、保密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在全院进行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或个人)必须及时进行整改。

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篇二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特制定此制度。

一、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五、主机房工作重地未经许可不能进入。

六、没有指定管理人员的明确准许,电子数据处理中心使用的任何介质、文件材料或各种被保护口都不得带出计算机房。磁铁、私人的电动或电子设备、文件复印机、食品及饮料、香烟和吸烟用具等物品严禁带入计算机房。

七、做好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工作,消防器材随时处于可用状态方便取用。电线和电器设置保持干燥,防止漏电和短路。下班要注意关好门窗和检查水电。

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篇三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计算机管理

第一条 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局分管安全工作领导为分管领导,办公室文秘为兼职网络安全员。各股室负责人是本部门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内部管理,全面落实本制度的各项要求。

第二条 计算机使用人要负责计算机的日常管理,涉密计算机明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专机专用,专人管理,严格控制,未经许可的人员不得使用或物理接触涉密计算机。

第三条 计算机的名称、ip地址等信息由办公室统一设定,严禁私自修改计算机的名称和ip地址。

第四条 计算机使用人应定期对计算机进行全面杀毒,发现处理不了的病毒或木马时要与专业技术人员联系解决,以保障全局网络安全。

第五条 计算机使用人应对计算机设定具有一定复杂度的密码,杜绝他人未经授权使用随意使用本机。

第六条 禁止使用涉密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或其它非涉密信息系统;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第七条 计算机发生故障时,首先自行排除故障,自己不能排除的再向办公室申报,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打开机箱,更换、添加计算机硬件。计算机维修维护过程中,计算机使用人应将重要信息进行拷贝,否则由此造成的信息丢失自行负责。

第八条 涉密计算机发生硬件故障时,须送有涉密资质的公司维修;涉密计算机硬盘损坏,需要做数据恢复的,必须送交保密部门指定的定点单位进行相关处理;涉密计算机更换硬盘时,须报保密部门审批备案,原硬盘交保密部门集中销毁。

第九条 计算机申请报废工作由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按程序进行,报废后的计算机经请示局领导后根据相关要求公开、集中处置。

第二章 软件管理

第十条 计算机软件(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正版软件,禁止擅自安装非正版软件使用。

第十一条 计算机在采购时同步采购正版win7操作系统,禁止使用win8。对系统配置低而不能安装win7操作系统的计算机沿用有授权序列号的win xp操作系统。

第十二条 应用软件包括办公系统、公文助手、党政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湘潭电子政务内网系统、财政申报系统、人事工资数据库管理系统等各应用、管理软件,办公系统必须使用wps,在网上下载个人版安装使用。

第十三条 计算机杀毒软件使用已授权的金山杀毒软件,也可网上下载360等他免费杀毒软件。

第十四条 计算机在软件或硬件故障后需重装系统的,必须按原有系统软件情况安装操作系统,办公和杀毒软件,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五条 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将软件进行拷贝、转让、复印以及扩散、版权转让、软件解密等行为,必须经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保持软件介质的良好和文档资料完整。系统软件的介质存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要有专人对系统软件进行管理和保管,定期检查和备份,保证系统软件介质的完好无损和文档资料的齐全。专业软件由股室专人保管。

第十七条 系统软件的借用。系统软件的借用要做好登记,借用人员要及时归还,出借人员要检查还回的介质是否完好,避免造成遗失。

第十八条 软件介质及文档的存放。软件应存放在防火、防潮、防磁、防盗的钢箱内妥善保管。

第三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我局计算机网络包括现有电子政务内网、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三个网络。其中,电子政务外网接入政务中心,主要办理网上行政许可工作;电子政务内网接入湘潭电子政务网,主要运行内部办公业务。

第二十条 电子政务内网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电子政务内网必须与电子政务外网以及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入,任何设备不能同时连接内外网。电子政务外网计算机不得连入互联网。

第二十二条 电子政务内网所使用的安全保密设备必须采用国家主管部门认定或认可的产品,网管软件和防病毒产品须具有公安部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电子政务内网中的涉密信息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信息产生部门确定并标明密级,密级标识不得与正文分离。处理多种密级信息时应按最高密级进行防护。

第二十四条 电子政务内网的应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越权调用电子政务内网的涉密信息。因工作需要接触国家涉密信息的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计算机与网络使用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严格自律,文明上网。在计算机网络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计算机与网络使用人员不得利用网络系统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愚昧迷信的;

(六)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计算机与网络使用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制作或者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

(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计算机与网络使用人员不得进行以下有害操作:

(一)随意修改计算机和网络上的配置参数、程序和信息资源;

(二)未经防病毒检查,随意拷入外来程序;

(三)窃取或冒用他人口令、帐号上机,将自己的口令、帐号告诉他人;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要对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服务器等关键设备加强管理。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事故和案件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对违反《保密法》、《治安管理条例》或计算机管理监察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局务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篇四

为了加强局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的管理,确保网络安全稳定的运行,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计算机及网络系统的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局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局计算机(包括外部设备)及网络设备的选型、安装、维修;应用系统及软件的安装、维护;负责局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

计算机使用管理

第一条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对所使用的计算机及其软硬件设施,享有日常使用的权利,负有保管的义务。

第二条计算机开启关闭应按规定步骤进行,工作人员应规范使用计算机设备。如因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设备损坏,将视情节处理。

第三条各科室计算机实行专人专用,使用统一分配的口令进入局域网,发现不能进入局域网须及时报告网管人员,不得擅自修改计算机的ip地址和cmos设置参数。

第四条各科室、各单位确需增加计算机设备或网络终端接口,应向局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网管人员负责接入。

第五条工作人员使用计算机时,不得关闭杀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应确保防火墙处于激活状态。防病毒软件要定期进行更新升级,定期和及时对电脑进行杀毒,清洁,除尘,保证电脑能安全运行。工作人员发现计算机病毒应及时清除并报告网管人员备案。

第六条禁止私自拆卸和擅自修理计算机,禁止私自更换计算机硬件设备。如需修理或更换,应先报局信息中心经审批后由网管人员或计算机公司专业人员负责修理或更换。

第七条为保证业务系统安全工作,软盘、光盘等存储设备必须经病毒检查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严格遵守信息传递操作流程。各终端计算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共享硬盘或文件夹,设立的共享硬盘或文件夹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取消共享设置。

第九条网络用户密码及共享权限密码严禁外泄。严禁擅自查看、修改、拷贝其局域网内其他计算机的程序及内容。

第十条不浏览和发布反动、黄色、邪教,反动言论等信息,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停止使用互联网权限。严禁在线播放或下载电影、电视剧等,禁止擅自安装使用游戏。

第十一条局信息中心网管人员要定期检查各计算机终端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排除。

第十二条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将机关计算机设备和存储涉密信息的软件、磁盘、光盘及其他存储介质带离机关。因工作需要带出工作区域的,须经批准后登记备案才能带出。严禁将与工作无关的存储介质在单位的.计算机上使用。严禁存储介质在内外网计算机,以及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间互用。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发现、报告、消除管理制度及计算机设备的使用、维护制度,对机关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进行经常性的病毒检测。

第十四条未经允许,禁止开设文件服务器、共享服务器、下载服务器、ftp服务器、web服务器、e-mail服务器、游戏服务器、媒体服务器、网络磁盘、聊天服务器等各种对外服务器。

第十五条禁止使用各类群发、抢占网络带宽、强迫他人下网的软件;局域网内的计算机禁止使用多线程下载文件而造成网络拥堵、系统瘫痪、影响别人正常使用。随着信息化工作的深入开展,不同格式、不同内容的数据库也将越来越多,市局数据中心涉及20多种不同类型的数据库系统,因此对于数据库系统的管理也应进一步规范。

第十六条网络系统用户,须做好自身用户密码和权限的保密工作,新用户系统启用后两天内必须更改初始密码,不得将密码随意告诉他人。

第十七条数据库管理员不得将数据库管理员密码随意透露给他人;不得将数据库一般用户密码泄漏或随意修改其用户权限;不能向任何人泄露数据库存储的内容。

第十八条若因用户名和密码泄露造成数据库信息被更改或流失的,由泄密者承担责任,情节严重者递交局党组处理。

第十九条数据库管理员随时做好数据库的备份,核心数据库的进入必须设置准入的用户名和密码,只有用户名和密码同时输入正确时才能更改、导出数据库信息;数据库管理员对不正当的数据库信息更改行为做好记录,并由提出更改要求的人员签字。

第二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纸质或电子版的数据库信息,如确须提供的,需经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审批同意,并经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提供。

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篇五

1、禁止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2、禁止从软驱装入与办公无关的软件,禁止利用计算机技术制作、传播不健康软件。

3、禁止打印外单位材料,非本校教职工不得上机操作。

4、各科、室、馆、组教职工原则上使用本单位电脑,确有需要使用别单位电脑,须征得该单位电脑管理员同意。

5、机房内禁止吸烟,禁止吃零食和闲谈,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

6、各电脑管理员要安排好清洁卫生值日表,确保工作站清洁整齐。

7、爱护工作站所有设备,依照规程进行操作,用完后用微机罩罩好,并切断电源,关锁好门窗。

8、使用过程中遇到故障,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联系,以便及时修理。

9、凡违反制度者,学校取消其上机资格。

10、本管理制度适应于全校联网的所有电脑,即学生电脑室、教职工电脑室、多媒体课件制作室、监控中心、双控中心、多媒体电教室以及各科、室、馆、组的所有电脑。

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篇六

1、机房设备是国土资源广域网、局域网和门户网站赖以运行的载体。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信息中心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确保机房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

2、非信息中心工作人员严禁出入机房。除信息中心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接触和使用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等网络设备。网络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程序,不得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系统。

3、网络设备参数为局内部工作秘密,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系统管理员须定期更换服务器登陆密码,并做好记录。

4、凡在服务器上开通ftp的,须报信息中心和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所有工作人员使用的计算机拟接入互联网,须经局领导同意,信息中心人员不得擅自实施。

5、机房所有设备仅为全局工作服务,禁止利用机房设备对外承接业务,严禁将机房设备带出机房使用。

6、加强机房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对机房供电线路及照明器具等进行检查,防止因线路老化等原因造成火灾。定期检查更换消防用品。

7、保持机房的温湿度,特别防止温度过高对设备造成损害。

8、严禁易燃易爆和强磁物品及其它与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机房。

9、机房内禁止吸烟、用餐、吃零食、打牌下棋、嬉戏喧哗等行为。

10、进入机房必须换拖鞋或用鞋套。机房设备、桌椅等确保没有积尘和污迹,地面无尘,保持机房整洁。

11、建立机房人员值班制度。值班人要对当日值班期间网络运行情况、温湿度情况等做好详细记录。交接班时须履行相关手续,注明交接时间。

12、建立运转灵活、反应灵敏的网络应急处理协调机制,确保发生突发网络安全紧急事件时,能够准确判断、快速反应,尽可能避免、减少突发事件给广域网和局域网运行带来的影响。

13、建立机房管理责任人制度。责任人要加强管理和监督,落实以上制度,建好网络设备及线路端口分布(变动)、设备故障排除等台账。机房管理责任人必须于周一上午上班后和周五下午下班前,对所有设备运行状况和运行环境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网络发生故障或隐患时,须对所发生的故障现象、处理过程和结果等做好详细记录。

14、中心机房是局重点防盗、防火部门。大楼值班人员必须重点关注。非正常上班期间,如遇长时间停电,须提前告知信息中心,以便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15、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

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篇七

第一条:学生应在教师组织下,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机,上课铃响之前进入教室,不得迟到。

第二条:进入教室后,找到各自机号(机号对应自己的学号)坐好,未经教师许可不得坐别人的位置,各自也应看好自己所对应的机号,如果出现故意损坏或缺少情况,由该机号的同学负责。

第三条:爱护室内各项设备,未经同意不能移动室内物品,绝不能故意损坏或私自带出教室,发现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应马上报告老师。

第四条:机房内要保持清洁,不得吸烟,不准带雨具、水瓶、饮料、零食进入教室,否则将全校公布批评一次。

第五条:室内应保持安静,除上课的正常声音外,不得交头接耳,更不得大声喧哗和随意走动。

第六条:坐上凳子后不得随意挪动凳子,以免损坏木地板,也不得把脚踩在电脑桌底部的横板上。

第七条:上课应听从老师统一安排,服从指挥,认真听讲,积极配合。

第八条:下课后应立即离开教室,让下一个班进来,离开前应把键盘托放回原位,把鼠标放在显示器右下角紧靠显示器底座,把凳子横放在主机的旁边紧靠电脑桌的横板。上午第四节和下午第三节的同学要关掉主机和显示器。

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篇八

一、计算机网络教室是师生进行计算机教学的场所,要专室专用。室内不得堆放公私杂物,不得从事其他活动。计算机软硬件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占为己有。

二、使用计算机网络,要加强指导,讲究道德规范,严禁进入"黄"、"毒"站点,严禁随意下载软件。

三、计算机网络教室由专人管理,管理员是机房的直接责任人,管理人员有权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人和事进行批评和提出处理意见。

四、重要文件必须做好备份,防止病毒感染。

五、计算机软件要分类编号,定点存放。做好防尘、防潮、防压、防挤、防变形、防热、防晒、防磁、防震等工作。

六、计算机软件的领用、外借、归还,必须通过电教管理人员,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并检查软件完好情况。

七、设备经常维护,及时保养,做好防锈、防腐、防虫、防霉等工作,使计算机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八、爱护计算机设备,软件故障自行处理,出现机器硬件故障及时上报领导,损坏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情节及时处理,要严格审批手续。

九、建立和健全计算机设备和计算机教学档案制度,保存好计算机设备账册、产品说明书,使用记录、操作情况记载表等有关资料。

十、严格按有关安全规则进行操作,不擅自删改机内任何文件,不得擅自设置密码和屏幕保护程序。

十一、应做好安全用电,防火、防盗、防爆、防毒、防污等工作,保证人身及机器设备安全。管理员要定期检查电路,设备连接、接地是否可靠,发现安全隐患,经常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上报。

十二、计算机网络教室物品若发生人为损坏、丢失等现象,要按价赔偿,并追究责任;
学校对机房物品的丢失追查直接责任人,由直接责任者赔偿。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有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十三、完成课标规定的演示操作和学生操作,计算机网络教室要对师生开放,充分发挥计算机设备的使用效益,及时填写机房使用记录。

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篇九

为了规范医院网络管理与计算机设备管理,确保网络与计算机设备能够安全、高效地运作,做好医院的信息辅助及技术保密工作,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的网络、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管理。

3.1.1 不得浏览不健康网站和政治敏感度较高的网站,如出现违法行为责任自负。

3.1.2 工作时间不得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

3.1.3 工作时间不得私自使用聊天工具或进入聊天室聊天。

3.2.1 不得从网上下载保存与工作无关的文章、图片、小说、网页以及压缩电影等。

3.2.2 如因工作需要下载较大的文件,应通知网络管理员代为下载,禁止私自使用“网络蚂蚁”等工具下载大量数据及文件。

3.2.3 如需开通收发邮件权限、oicq、上网服务、ftp 服务等,应向部门(科室)负责人申请,待正式批准后由网络管理员予以开通。

3.2.4 如需传输大容量的电子文本,需把文件进行拆分或压缩,网络传输中如出现其他问题应及时通知网管。

3.2.5 部门(科室)已配备计算机及局域网络的,应尽量使用邮件和内部沟通工具进行日常工作联系,减少纸张文件的传递和人员走动。

3.2.6 部门(科室)应谨慎使用文件共享功能,以避免重要数据文件外泄或造成病毒传播。

3.2.7 不得携带医院以外的便携式电脑或数据存储设备进入医院,严禁联网或接入计算机拷取资料。

3.3.1 禁止随意更改 ip 地址,以免与其他人造成网络冲突。

3.3.2 为便于网络的安全维护,个人电脑的用户名和开机密码要及时设置且定期更改,并应及时通知网络管理员。

3.3.3 每台计算机必须安装有效的杀毒软件,并应定期执行杀毒程序,以免造成病毒在网络中扩散。

3.3.4 禁止在医院内部网络上私自安装和使用盗版光盘。

4.1.1 医院各部门(科室)需要使用计算机时,由院办(人事行政部)负责采购与配备,并应及时办理采购入库与领用手续,以便于管理。

4.1.2 部门(科室)如因特殊原因购买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需在设备采购后三日内到院办(人事行政部)办理入库与领用手续。

4.1.3 分配到计算机(设备)的新员工,应核对机器配置,并在《办公用品台帐》上登记。

4.1.4 变更设备使用人,需经院办(人事行政部)负责人批准,由网络管理员协助调换设备。在调换设备前应备份原有的重要文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1.5 员工离职时应向院办(人事行政部)交回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由院办(人事行政部)检查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是否与《办公用品台帐》一致,并根据实际情况在离职表上签字。

4.2.1 计算机是医院为员工提供的办公设备,非属个人所有,严禁在计算机内保存个人资料。

4.2.2 禁止在计算机上擅自安装、卸载应用软件或更改系统配置软件,如需安装或卸载需在征得部门(科室)负责人同意后,通知网络管理员进行相应操作。

4.2.3禁止私自拆装、损坏计算机设备,如需更换或添加硬件应通知本部门(科室)负责人及院办(人事行政部)。

4.2.4 除公用电脑外,电脑只供专人保管使用,不得跨部门(科室)使用。如因工作需要使用他人电脑,应征得对方部门(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的同意。

4.2.5下班后除服务器外,所有计算机必须关机。

4.3 计算机外部设备管理

4.3.1禁止使用单位打印机打印私人文件。部门(科室)因工作需要打印大量文件时,需经院办(人事行政部)同意。

4.3.2不得随意使用刻录机刻录光盘,光盘刻录机由专人使用保管,不得随意借给他人使用;如需备份数据应经部门(科室)负责人同意后与设备管理员取得联系。

4.3.3禁止设备保管人将医院的计算机外部设备擅自移作他用或移作私用。

5.1为了保证此制度的实施,院办(人事行政部)、网络管理员及部门(科室)负责人应定期进行检查。如发现与上述规定相违的情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5.2对利用计算机和网络进行非法活动或外泄医院机密者,医院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