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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监管年【五篇】

时间:2023-06-11 17:40:06 来源:晨阳文秘网

食品生产监管年范文第1篇律法规的立法进程,运用法律手段对小作坊进行规范,加强监督管理已经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立法监管;食品安全监管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品生产监管年【五篇】,供大家参考。

食品生产监管年【五篇】

食品生产监管年范文第1篇

律法规的立法进程,运用法律手段对小作坊进行规范,加强监督管理已经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

关键词: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立法监管;
食品安全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3)-03-0048-02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者都会根据所处地域的特点选择不同的产品,各地的民众要依赖其产品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而且这种消费的习惯有的已经持续了很多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为城乡居民的生活提供了很多方便。同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因投资少、规模小、见效快、经营灵活等特点,能够解决低收入群体、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从业者大都由城镇下岗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它对促进就业、消化地方农副产品、发展地方经济等方面也发挥了很大作用。还有一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是地方传统美食,不仅为人们带来美食享受,还成为中华传统饮食文化的一种载体,传递着饮食文化、民族文化、历史文化等。正因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具有这些实际的功能,所以它大量存在。近几年频繁出现的“染色馒头”、“瘦肉精”等食品安全事故,更暴露出一些地方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不力问题。如何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也成为监管工作的难题。而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还很欠缺,所以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运用法律手段对小作坊进行规范,加强监督管理已经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立法监管现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立法情况,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为分界点。

1. 《食品安全法》实施前的立法监管情况

2004年以前,我国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由卫生部门承担。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开始在部分食品中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实行生产许可管理,并逐步在所有食品中实行,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2003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印发了法规性部门规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确立了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工作体制,规定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基本内容。凡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企业和组织都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及QS认证标志[1]。2004年9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并将原来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2005年1月1日起,质检系统开始全面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职责。在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后,由于食品生产许可的门槛较高,一般的食品企业和小作坊的现有条件根本无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为了对无证小作坊进行很好的监管,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相应的监管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完善。2005年9月22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国质检监函[2005]781号),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结合当时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客观状况,总结各地经验,征求各地意见,对食品小作坊监管实行意见进行了修改,于当年6月2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食监[2007]284号)。这些文件对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和监管办法都做了相应规定。

2.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的立法监管情况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食品安全法》,并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由此,《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实行分段监管的监管体系,即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食品安全法》实行后,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新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的文件作废。国家质检总局于2009年9月1日开始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这两部法律和要求,都要求各地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作为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点,大量开展整治工作,并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当地的制度和办法。《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据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的主要依据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理顺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提高了食品安全整体监管水平。但是,目前全国仅有少数地方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有些地方只出台了一些部门规章或文件,来对小作坊的监管作出相应规范,大部分地方还处于起草或研究探索阶段。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存在的问题

1. 小作坊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广,监管难度大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多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租用小平米门脸房,采用最简单的生产方式,经营规模普遍较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从事主食加工(如加工馒头、大饼、面条等)或酱制品加工(如加工烧鸡、火腿、薰制品等),民众对这些小作坊的产品已形成固有的消费模式,日常生活离不开,因此产品需求量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量多且分布广。每个集贸市场和居民区周围都会聚集很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流动摊贩。有些小作坊还表现为前店后厂的形式,经过小作坊加工的食品直接在其自家前面的地铺进行销售,而另有些小作坊并不是采用这样的形式,而是在小作坊内对食品经销加工,如何将加工成的食品运出再转手投入流通,这样的小作坊往往隐身于平常百姓家中,无明显小作坊的标志,不易找到[2]。正因为食品加工小作坊规模小、数量庞大、分布广,有的还很隐蔽,增加了相关部门对小作坊监管的难度。

2. 小作坊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淡薄

小作坊的从业者大都文化水平较低,也没经过正规的培训,食品质量安全和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只熟悉加工食品的技能,缺乏专业生产知识,比如生产食品的小作坊应具备的卫生条件,食品质量是否合格,如何对食品进行必要的保质包装,怎样合理使用添加剂等。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很少,有的为了牟利,甚至存在故意造假、售假行为。

3. 小作坊卫生状况无法达标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因规模小、投资少大都会选择廉价房屋做经营场所,甚至租用门板房或临建房,在其内部因经营面积狭小,无法将生产区,原料区、加工区、成品区分隔成独立区域,加工点没有消毒等设施。甚至经营者会居住在加工点内。很多小作坊自身所处的外部环境也较为混杂,部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如大饼店、馒头房、面条加工点)租用农贸市场内的经营场所,和肉类、海产品、蔬菜经营者同在一个封闭市场,日常垃圾经常堆放地上,夏季苍蝇乱飞。在这样混杂简陋的环境中生产的食品其质量令人担忧。

4. 小作坊从业者自身健康状况无法保证

作为食品生产者,应该时刻保证自身健康。如果自身患有传染性疾病,将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通过食品广泛传播。很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者因卫生意识淡薄,在不查体、不取得健康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有些从业者也不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和疾病的危害性,甚至不知道自身患者肝炎等传染性疾病的情况下,依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这种情况很容易造成疾病的迅速传播。

三、加快推进食品加工小作坊立法监管的紧迫性

1. 出台地方性法规是《食品安全法》的要求

中国地域辽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存在形式不尽相同,各地的实际情况差别也很大,因此《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食品安全法》,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然而《食品安全法》实施已经三年多了,只有少数地方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大部分地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各地区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尽快出台相关地方性法律法规。

2. 出台地方性法规是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形势的要求

不及时出台地方性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就缺乏法律依据。监管执法人员在形式职责的过程中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的依法行政,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监管执法人员就无从下手。同时,质检、工商、药监、卫生等部门其职责分工还存在很多歧义,仍存在职能交叉的“模糊地带”,如“前店后厂”类食品生产行为的界定不清楚,无证照生产行为的查处主体不明确等。这就使得监管部门处于“管违法、不管失职”的两难地位,《食品安全法》实施后,质检部门不负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但又没有新的管理部门填补这个空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完全处于失控的状态,既没有部门进行审批,也没有部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而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量大,规模小,违法成本低等特点,监管机构即使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也无法达到理想的监管效果,各个食品监管部门都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避之不及。

由于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不仅无法可依,还“无人来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成为食品安全的监管盲点,也成为食品安全的一大隐患。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应结合各地区的特点,加快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立法监管工作,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范围,确定管理部门,制定执法程序、处罚程序和标准,使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通过立法引导、鼓励大多数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注释:

[1]国家质检总局52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管理办法[S].2003.9.1

[2]肖新华.食品小作坊纳入严格监管.温州日报,2007,(005).

参考文献:

[1]国家质检总局52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管理办法[S].2003.9.1

[2]肖新华. 食品小作坊纳入严格监管.温州日报,2007,(005).

[3]董鹤群,仇雨千,金益明,徐子伟,严旭东,胡翔.食品加工小作坊现况调查分析.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2009年第25卷第4期.

食品生产监管年范文第2篇

    食品安全是保护公众健康、提高公众生活质量的基础。从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考察,监管冲突和监管不力等现象的存在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诸多问题凸显的原因之一。其根源在于食品监管法律体系、监管体制和监管保障体系的不完善。比较发达国家监管模式、总结其先进经验,从统一认识、完善法律体系、强化监管体制、健全保障体系、依法监管等方面着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实现我国食品安全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 行政执法 问题 对策

    【正文】

    行政执法是现阶段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过程中最主要的内容和环节之一。一个时期以来,特别是中共十五大和新宪法确立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后,政府各部门在积极运用各种手段开展行政执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社会预期相比,行政执法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从根本上消除。

    在食品安全领域,2003年至2004年,阜阳劣质奶粉、龙口有毒粉丝、四川敌百虫泡菜等一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被媒体曝光;
2005年,国内又出现了亨氏“苏丹红一号”事件、雀巢“超典奶”事件、光明“变质奶”和“早产奶”等事件,件件触目惊心。一些老百姓用“蔬菜傍农药、陈米着靓装、面粉兑尿素、海鲜泡甲醛、硫磺熏银耳、激素喂甲鱼、火锅添罂粟、矿油喷饼干”描述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实现我国食品安全,是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行政执法能力的严峻考验。

    本文从食品安全监管现存的突出问题为例,通过分析、比较并提出相应对策,为解决现阶段我国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典型标本。

    一、食品安全监管概述

    (一)食品安全的内涵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是保护公众健康、提高公众生活质量的基础。目前,食品安全已成为全球性的重大战略性问题,并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消费者的高度重视。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持续较高速度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安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关于食品安全,国内外不同的文献有不同的定义。伴随不同的社会生活水平,食品安全从最早的避免中毒、保护生命,继而发展为营养、卫生、有利于健康、有利于保持生态平衡的可持续发展,其内涵在不断地丰富和延伸。

    1、狭义的食品安全概念,主要是食品卫生。即食品应该无毒、无害,保证生命安全、维持身体健康需要。

    2、广义的食品安全概念,则是持续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不断改善环境生态质量,使人类社会可以持续、长久地存在与发展。这个意义上的食品安全,包含了卫生安全、质量安全、数量安全、营养安全、生物安全和可持续安全等六大要素。

    3、从我国现阶段行政执法的具体实践来看,食品安全的着眼点主要还是卫生安全、质量安全和营养安全;
本文所指的食品安全,除了特别说明,一般都是指这个意义上的食品安全。

    (二)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1、食品安全明显改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品安全有了明显改善。

    卫生部的监测表明,食品卫生平均合格率不断提高。《食品卫生法(试行)》前的1982年,我国食品卫生监测总体合格率为61.5%;
《食品卫生法》实施后,1994年、2000年和2002年,食品卫生监测总体合格率分别达到了82.3%、88.9%和93.4%。在2003、2004两年,全国食品卫生监测总体合格率继续保持稳步提高,在2003年一季度还达到97.1%。

    农业部的监测表明,我国对蔬菜高残留和高毒农药控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特别是对畜产品中“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的控制成效十分明显,出口食品质量不断提高。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控制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2、食品安全现状令人忧虑

    长期以来,中国的食品供应体系主要是围绕增加食品供给数量问题而建立起来的。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中国在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以及销售等环节仍然存在安全隐患,假冒伪劣食品屡禁不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屡有发生。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总体上看。据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2005年3月出具的分析报告,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是影响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二是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源头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威胁。三是食品生产经营中严重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问题。四是食品工业应用新原料、新工艺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五是环境污染对食品安全构成的严重威胁。

    (2)卫生安全方面。按照卫生部提供的统计数字,中国最近几年的食品安全问题呈现出波动趋势。2003年卫生部共收到全国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379起,12876人中毒,323人死亡。与2002年比较,重大食物中毒的报告起数、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分别增加了196.1%、80.7%、134.1%。2005年前三季度,卫生部又收到全国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202起,7124人中毒,196人死亡。

    (3)质量安全方面。据国家质监总局的报告,从种养殖等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看,农户生产规模狭小,经营分散,农产品分级和包装技术水平低,溯源管理困难;
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上,我国食品加工企业绝大多数规模比较小,全国现有的700多万家小型食品加工作坊、摊点中80%以上为10人以下的手工作坊,工艺落后,20%-30%没有达到行业标准,五分之一无标生产,三分之二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近一半食品出厂不检验,四分之一对进厂原料不进行任何把关,60%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
在流通过程,由于包装、储藏、运输等设施落后和管理不善,造成食品的二次污染,难以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4)营养安全方面。据中国营养学会的调查显示,近10年来,我国居民营养状况虽有明显改善,但营养不良问题仍相当突出,表现为营养缺乏和营养失衡并存,营养缺乏同样是造成食品不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2004年阜阳劣质奶粉所造成的“大头娃娃”事件正是突出的表现之一。

    (三)食品安全监管概况

    1、行政执法与食品安全监管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使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在本文中,行政执法并非行政行为之全部,仅指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实务界习惯上认定的行政执法。

    在食品安全领域,虽然行政执法已经逐步走出以政策代法、以命令代法、以言代法这类行政管理层次的执法,但由于历史沿革、业内惯例,本文仍然以“食品安全监管”代替“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来使用。即食品安全监管是指各行政执法机关对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所进行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

    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概况

    (1)在中央,依照法律行使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有多个部门,包括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商管理总局、农业部、商务部、公安部、科技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按照2004年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职责分工的原则是“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

    (2)在地方,现行食品安全实行由各省级政府相应主管部门对口管理,在本辖区形势相应的监管权限。2004年以来,为加强食品监管,北京、浙江等部分省市在地方政府食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了由地方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监管部门组成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分管副省长担任主任,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并将这一做法向各市、县延伸。在强化整治的基础上,各地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监管。

    (3)从总体上看,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多部门、多层次分工协作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政府各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等方式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进行着监督管理。具体监管部门、环节分工及法律依据见下表:

    监督管理环节 监督管理部门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种养殖等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 农业部门(负责) 农业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质检部门 动物防疫法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质检部门(负责) 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门 食品卫生法

    食品流通环节 工商部门(负责)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广告管理条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质检部门 产品质量法

     卫生部门 食品卫生法

     商务(经贸)部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粮食收购条例

    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 卫生部门(负责) 食品卫生法

     质检部门 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

     工商部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进出口 质检部门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卫生部门 食品卫生法

     海关 海关法

    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尚无法律可依。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及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获取职责。

    (4)除此以外,从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制度上看,我国已经形成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基本构架;
已初步建立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标准体系框架。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存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存的突出问题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2004年全国共查处有关食品违法行为39万多起,货值超过14亿元。其中,立案查处12万余起,移送司法机关1585起,涉案人数5640人。一方面,这些数字表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绩效;
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食品安全形势的严峻。

    食品生产企业(包括农户)、食品经营企业、消费者等食物链中的各个环节都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问题。但从行政执法角度,从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考察,监管冲突和监管不力等现象的存在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诸多问题凸显的主要原因。

    第一,“七八个大盖帽管不了一头猪”——监管冲突问题严重

    理论上,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各个部门不论在纵向间,还是在横向间都应当为实现食品安全这一管理目标而共同努力、相互配合与支持。而在现实中却并非完全如此,监管重叠、缺位、推诿等形式的冲突严重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整体效能。有关我国鲜肉监管的一份调研报告指出,鲜肉流通市场目前是一个主体经营,多个主体重复监管:卫生部门负责肉品的卫生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肉品的质量检查和认证;
农业畜牧部门负责肉品的检疫工作;
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的主管部门对上市鲜肉进行复检,对掺杂使假行为予以处罚。但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生产领域,对非法屠宰加工行为监管常常因各种困难而缺乏监管,出现监管真空。一旦生产、加工领域的众多问题凸现在鲜肉流通市场内时,各个监管部门则经常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七八个大盖帽管不了一头猪”是现行食品监管体制的生动描述。

   第二,“十几个执法的管不了一个违法的”——监管不力现象突出

    1、从监管环境看,近几年由于各地政府为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但没有正确树立以公众生命与健康利益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将安全监管和发展地方经济对立起来,对招商引资企业,重保护,轻监管,甚至人为地设置食品安全的执法障碍,有的甚至不管其产品及质量,只要能上税,就发给当地党委、政府的保护“绿卡”或牌匾。在实行领导负责制后,有的地方给各监管部门施加压力,出现问题不得向外界上报、公布,间接导致部分违法犯罪分子逃脱惩罚。

    2、从监管条件看,部分部门和地区食品安全监管专业人员少、检验设备落后、执法费用没有保证,无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必要的监控,难以追究违法责任。据调查,截止2003年底,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具有食品类专业学历的人员仅有83名。据卫生部有关资料,基层的食品卫生监督条件基本不能适应工作的开展,有的地区不仅缺乏执法所需的交通、通讯、取证和检测设备,就连销毁不合格食品的费用都难以支付。而在部分地区的工商部门连简单的检测手段也没有,只能查“三无”、商标侵权和过期食品。

    3、从监管力度看,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都缺乏应有的力度,没有彻底剥夺违法犯罪分子再次违法犯罪的条件和能力,没有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连带责任,法律的威慑力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十几个执法的管不了一个违法的” 是现行食品监管体制的又一真实写照。

    (二)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的原因分析

    第一,现行食品安全立法上的原因。

    1、立法空白。

    尽管我国治理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框架及其基本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形成,在保障我国的食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经济发展、公众需求不断提升的背景下,立法上的空白一定程度上导致的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的局面。

    (1)从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来看,现有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散见于《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和《动物防疫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几十部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欠完善,相互间协调和配套性差,未能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留下了许多执法空隙和隐患。例如对于分散的农户食品生产的监管法规、对因食品安全问题致人财产与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等方面,都尚属空缺。

    (2)从各政府部门监管职能的分工来看,有些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并没有有关法律的授权,其监管行为尚无法律依据。例如,2003年3月10日,国务院宣布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时希望该局能履行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等职责,但目前尚没有法律予以规范与保障,以至于难以发挥预期效能。

    (3)从食品安全监管的内涵来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食品数量安全、卫生安全和质量安全的定义不够完善,食品营养安全、生物安全、可持续安全等重要内容尚未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因此,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制度还存在很大的空白。

    2、立法滞后。

    在新形势下,现有法律中的部分对食品安全仅做了一些概要性规定,没能充分反映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因而在遇到一些实际情况时可操作性不强,造成难以追究违法责任的局面。

    例如,《食品卫生法》及其配套法规构成了我国食品监管的法律基础之一,它的实施对我国食品卫生水平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食品卫生法》部门立法的痕迹十分明显,单纯的“卫生”概念已无法涵盖当前食品安全的各类问题,法律滞后已显而易见。

    又如,例如,我国早在1996年就针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剂量出台了国家强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但由于我国对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责任缺乏明确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无法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目前滥用食品添加剂已经成为产品不合格的重要因素。

    3、立法冲突。

    (1)从法律体系的层次角度看,法律结构层次不清造成监管冲突。一个科学、高效的体系应当由核心规范和配套规范构成,但食品安全法律的问题恰恰在于未能形成法律的核心。法律冲突尤其表现在《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卫生法》之间。食品与产品的概念是种属关系,《产品质量法》是调整普通产品的法律规范,当属一般法;
《食品卫生法》是调整食品卫生的专门法律,当属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但我国的现状却是《产品质量法》在法律适用上不断延伸,一步一步地介入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管。而应当成为食品法律体系的核心的唯一一部调整食品生产经营的专业法,在实施过程中被不断地弱化,适用空间不断压缩,无法对体系内的其他法律规范发挥指导作用。两部并行的法律各自形成其配套规范和标准,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标准体系,都在不断角力,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层次完全打破。由此造成卫生部门与质检部门间的冲突不断。   (2)从各部门法律协调性较差造成监管不力:

    例如《食品卫生法》规定,对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即构成犯罪。前者要求为结果犯,而后者要求为危险犯,两者的脱节容易造成监管部门无所适从,放纵违法犯罪分子。

    又如,对市场上发现没有经过检疫的猪肉的处理,《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三种力度不同的惩罚措施,经常产生同类案例有不同处罚结果的情况。这就必然给执法带来困难。

    第二,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上的原因

    根据本国现阶段情况合理设定监管体制是政府实施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的保证。监管冲突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归咎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未能适应当前食品安全形势发展的需要。具体表现在:

    1、部门间职能职责划分不清,权力交叉、模糊,缺乏协调配合。如上所述,分段管理下的管理格局,既可以形成“多头分散、齐抓共管”的局面,也不可避免地造成类似鲜肉市场的“多头有责、无人负责”的现象。

    2、同一部门上下级之间职责不清。由于大多数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执法的级别管辖无明确规定,造成执法部门的职权上下一般粗,上级能管的,下级在本区域内也可以管,下级能管的,上级也可以管。这种职能、职责不清的状况,直接导致监管工作低效运作,甚至有利争着做、无利没人管、发生问题互相推责任的混乱局面。

    3、部门内部工作制度不健全。一些地方的监管部门没有制定有效的监管制度,监管工作未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对一些食品安全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往往靠搞突击检查“紧急救火”。

这样,日常的监管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日常的违法行为也就难以得到有效的追究与遏制。

    第三,现有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上的原因。

     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监管的有效开展需要得到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的有力支撑。

    1、从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上看,标准欠协调、标准不完善是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的重要原因。

     (1)现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由各政府部门、各行业分别制定,形成了一个内容多个标准、多种要求、多方管理的局面。依据未能协调一致的各种标准开展监管,各监管部门间必然会发生监管冲突。

     (2)现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未将一些重要指标纳入体系中来,造成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后,监管部门无法追究责任人的现象。“苏丹红”事件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的。

    2、从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上看。多个监管部门各自执法、检测手段落后也造成了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现象。

    (1)我国有四个监管部门拥有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队伍:卫生部门在全国拥有一支20万人的卫生技术支撑队伍,目前已在全国部分地区设置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
农业部建立了13个部级质检中心和179个省级质检中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全国设置的食品质量检测机构更是超过3000个;
目前,工商部门也考虑建立自己的检测队伍。多部门分工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在缺乏强有力的协调时,就常常发生互不认帐的监管冲突。

     (2)各部门检验检测部门虽然都拥有一定数量的检验检测设备,但在实施监测时,常常由于缺乏先进的检验方法和手段,无法快速对食品进行有效检测,造成监管人员无法取证、难以追究违法者责任。

    三、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概况及经验

    (一)部分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概述

    随着疯牛病、二恶英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责任凸显。目前,许多国家分别结合本国食品安全形势,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下表为部分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比较:

    国别监管部门 监督管理的环节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 负责肉类和家禽产品以外食品的安全 《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ffdca)》、《公共卫生服务法》、《正确包装与标示法》、《婴儿食品配方法》、《营养标识与教育法》、《膳食补充剂与教育法》

     农业部(usda) 负责肉类、家禽及不带蛋壳产品有关的食品安全 《联邦肉类检验法(fmia)》、《禽类产品检验法》, 《蛋类产品检验法(epia)》

     环保总署(epa) 负责饮用水的监管及相关标准的制定 《国家环境政策法》、《化学品安全信点和燃料释放法》、《清洁水法》

 加拿大食品检察署 主要牵头复杂动植物健康和监督执法 《食品药品法》、《肉品监管法》、《鱼产品监管法》、《加拿大农产品法》、《消费品包装和标签法》、《植物保护法》、《种子法》、《清洁水法》

     卫生部 负责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工作 《加拿大卫生法》、 《食品药品法》

    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管理部长委员会 统一负责制定涵盖整个食物链的食品安全政策

     奥新食品标准局(fasnz) 制订食品法典、食品标准;
向奥新食品标准委员会提出合理的建议 《舆新食品标准局条例1991》、《食品标准管理办法1994》

     卫生部 牵头奥新食品标准局的工作

     农业部 负责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 食品安全风险评价;
建议、协调、监督各部门监管工作 2003年成立厚生劳动省 负责加工和流通环节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食品卫生法》

     农林水产省 负责加工和流通环节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农林产品品质规格和正确标识法》《植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法》

    英国食品标准局 负责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的监控 《食品标准法》

    韩国农林部 负责种植业产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负责农产品、畜产品的进口检疫 《农产品质量管理法》、《植物防疫法》、

    《畜禽传染病预防法》

     海洋渔业部 负责水产品生产环节的安全

    管理和进口水产品的安全性检查 《水产品质量管理法》

     卫生部 负责进口和流通领域种植业产品的安全性检查,并指导上市水产品的安全性检查 《食品卫生法》、 《畜产物加工处理法》、

    《农产品质量管理法》、 《水产品质量管理法》

    (二)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起步较早,积累了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

    1、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共同认识

    (1)各国政府认为,食品安全首先是食品生产者、加工者和居于食物链中的其他人(包括消费者)的责任。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要职责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风险。政府担负食品安全管理重任,各下属部门相互配合,对涉及食品安全的各个方面进行严密的全程监控,明确管理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切实维护公众健康。

    (2)政府有服务功能。当前的很多食品安全问题需要通过强大的科研力量、有效的控制措施和食物链中种植者、饲养者、加工者、销售者直至消费者间的充分合作来解决。这种充分的合作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

    2、各具特色的监管体系和中央、地方政府明确监管分工,加强监督检查

    (1)各国根据本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地域范围、人口数量和文化背景等具体国情,建立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多部门型监管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单一部门负责型、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综合型监管模式等不同类型的食品安全体系。

    上述三种模式也在相互借鉴,不断完善。从国际经验来看,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是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这种协调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以加拿大、丹麦、爱尔兰、澳大利亚为代表,为了控制风险,将原有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到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机构,由这一机构对食品的生产、流通、贸易和消费全过程进行统一监管,彻底解决部门间分割与不协调问题。另一类是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虽然食品安全的管理机构依然分布在不同的部门,但却通过较为明确的分工、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构来避免机构间的扯皮问题。美国根据食品类别作部门分工,并于1998年专门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作部门和地区间协调;
日本按照环节进行分工保证对“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并于2003年通过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在内阁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专门对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的管理工作进行协调,两者在应对日常监管和处理突发事件时都有不俗表现。

    (2)各国中央政府负责指导政策和标准的执行,并设立有专门的监测机构进行全国性的和区域性的定期监督和抽查;
地方政府及其下属部门直接负责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督执法工作。

    (3)加强监督检查。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有关法律均授权监管机关可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场所进行检查,并规定检查人员有权检查、复制和扣押有关记录,并可取样分析。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食品,监管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和禁止移动、禁止销售等强制措施。在严厉的法律责任下,通过这上述食品安全监管手段的运用,确保了有关法令、标准得到严格遵守。

    3、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严厉的法律责任

    (1)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各国政府都重视以风险分析为基础,建立互相配合而又各有侧重各项法律法规,覆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形成比较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这就为具体监管行为提供法律保障和执行依据。

    (2)严厉的法律责任:在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食品安全的违法者不仅要承担对于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要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制裁。这些制裁措施除罚款外,主要还有没收和销毁违法产品、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营业执照等,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判处监禁。在欧美国家,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个“最低赔偿制度”。消费者哪怕仅仅是为了一包瓜子去投诉,也有可能至少获得数十美元的赔偿。以美国为例,各个州都建立了“最低赔偿制度”。夏威夷的最低赔偿金额是1000美元,一些经济不太发达的州,最低赔偿金额也达到25美元。

    (3)这些制度与措施又在不断完善中,主要体现在削减不必要的、重复的、具体性的法规和标准;
实现部门间、中央与地方间法律法规的平衡等方面。

    4、不断完善标准、检测等监管保障体系。

    (1)完善标准体系:当前,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并予以强制执行被认为是各国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首要的和最广泛的职能。这些标准既包括对掺杂、掺假食品的一般禁令,也包括对食品中不同化学残留容许量的具体限制;
既包括对产品本身的标准规定,也包括对加工操作规程标准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2)健全检验检测体系。例如,欧盟国家政府着重是围绕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建立检验检测系统,监管部门可以在可能发生危害的任何一个环节进行食品检验检测。又如,加拿大食品监督署拥有22个实验和研究机构,负责提供科学咨询、发展新技术、提供检测服务和进行研究。

    四、规范和改进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通过分析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等问题出现的原因,借鉴上述其它国家的经验教训,我们可以从统一认识、完善法律体系,强化监管体制、健全保障体系、依法监管等方面着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以此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实现我国食品安全。

    (一)统一认识,树立服务公众、服从全局、依法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的理念

    1、从政府角度,各级政府和各相关监管部门应统一认识,认准前提和目标,服务公众,围绕切实维护公众生命与健康这一宗旨来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干扰,克服现有体制上、法律上仍然存在的不完善所带来的弊端。

     2、从监管人员队伍角度,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应加强自身的素质建设。监管人员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当时当地食品安全的现实状况,树立“违法必究、依法监管”的观念,通过自身实践和同行交流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能力。有了正确观念的指导,有了应对实际问题的经验,再隐蔽、再难查处的违法行为都将得到更有效的监管。

    (二)从法律层面上,要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和立法质量、完善已有法律法规体系。

    1、制定统一的基本法。

    立法部门应该参考日本等国的经验,及早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基本法要明确食品安全的定义,能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要对食品安全监管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明确各监管机构的权力和责任,明确协调办法和协调机制。这样,我们就能确保立法空白、立法冲突等现象的产生,并在根本上防范监管冲突与监管不力的现象产生。

    2、制定相应的部门法。

    在行政部门积累一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立法部门应以宪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为依据,制定专门的法律保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等部门履行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等职责。

    3、整合修改现有法律,提高立法质量。立法部门应以基本法为基础,结合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现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对于不利于实际操作的概要性规定作出进一步的阐释,增强其可操作性;
解决法律规范的冲突,保持规则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尽可能减少和避免因立法冲突造成的执法上的相互冲突。

     4、加大惩处力度。

    提高惩处力度至少是三个方面:第一、加大违法经营者的刑事责任,第二、加大违法经营者的行政责任,第三、加大违法经营者的民事责任。通过加大惩处力度,监管威慑力将大大增强,有效减少监管不力现象。

    (三)改革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在体制层面,鉴于美日两国新设的食品安全协调机构在应对日常监管和处理突发事件时的不俗表现,我们有必要尽快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或尽早组建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组成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这一机构专门负责组织协调政府各主管部门对中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并为政府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提供建议,为企事业单位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才和提出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进行食品安全政策法规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调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并提出改进措施。

    1、现阶段,从我国国情出发,在部分省市试点的基础上,在国家层面上成立相对独立的、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组成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全部工作。委员会由一位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以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下设办公室,可放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同时,在部分省市地方现有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联络员制度、例会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建立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监管机制,包括各部门定期召开会议统筹监管力量的联席会议制度和在行动中加强信息沟通,实施紧密、有效的协调机制,遏制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的问题继续出现。

    2、在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协调下,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明确分工。首先,对监管方面存在交叉和重复之处进行明确的重新分工,一个环节或一个类别只能由一个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必须退出;
其次,要对无人管理的盲区进行明确的分工,确定哪个部门负责哪些尚无人监管的盲区,以此防止新的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现象的出现。

    3、充分发挥地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作用。

    中国地域辽阔,地区间差异明显。应借鉴美国经验实行食品安全机构联合监管制度,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协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网,在县市、省区和全国全面监督食品的生产与流通。由于中国尚缺乏完整的由上到下独立的垂直监管系统,只有质检总局的商检系统属于垂直管理,其余的均为分级管理,各级监管机构的组织和任命由本级政府决定,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地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作用,由各级政府负责所辖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以此防止地方上新的监管冲突现象的产生。

    4、从提升食品安全、节约监管成本的角度,中远期我国应整合执法力量,将卫生部、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工商总局、海关总署等执法部门承担的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任务合并,在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食品监管部门,全权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从根本上杜绝多头管理的弊端、大大降低因重复执法形成的监管成本。

    (四)统一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息网络。

    1、按照上述思路,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应首先着手整合中央和地方、食品行业各项标准,制定符合公众对食品安全需求的统一的标准体系,确保各监管部门在所依据的食品安全标准上保持良好的协调。国家标准的领先性和及时修订是确保全国各地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相互配合的重要前提。凡是存在国家标准的,地方监管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监测。食品在地区间的流通,以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进行监管,各地不能变相设置阻碍或降低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各地可以按照地方标准进行监管。

    2、加强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合理布局、布点,充分利用利用全国有关的实验室、检测中心、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设备、情报、技术、人力资源,积极开展食品检验检测标准实验室认证工作,整合、完善监控监测网络,在投入较少的情况下达成提高现有检验检测水平和检测效率的目的,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3、组建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可以在卫生监督员制度、《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暂行管理办法》、部分省市最近试行的联络员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食品安全生产与消费的各个环节的信息收集和处理,保证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和进出口等各个环节,即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实行全程监控和管理,以便能对食品突发事故及时反应并准确追查到事故来源和相关责任人。

    (五)依法监管

    在法律体系、监管体系和监管保障体系调整的同时,在操作层面上,各食品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应通过以下工作防范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的现象:

    1、 加强对监管工作的综合管理,推行监管责任制,规范各项监管行为。

    (1)责任是法律的生命,也是政府管理的核心。各级政府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监督管理权限,把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以此加强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心。

    (2)各级监管部门应从公众健康与国家安全的利益角度出发,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避免越权执法、相互推诿,防止监督工作出现“盲区”,切实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各司其职,保障食品监督执法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在法定的权限内合理运用法律手段打击各种食品制假、销假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培养监管人员依法办事、依法监管的能力。在食品安全执法过程中,应尽量排除外来压力和不必要的干涉,不以小失大,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要求,保证执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3、食品安全监管既有很强的法规政策性,又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在现有监管队伍技术水平有限的情况下,必须要积极培养、引进人才,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以适应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

    结语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关注重点已从数量安全过渡到卫生安全、质量安全和营养安全上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的生命和健康,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

    近几年来发生了多起重大的食品污染中毒事故,对中国民众的身体健康产生了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问题中国民众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中国政府应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减少食品污染事故的发生,杜绝重大恶性的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本文就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与发达国家的作了比较,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尚存的突出问题,借鉴国外经验,从政府行政及行政执法所追求的统一、效能、正义和服务等目标出发,从统一认识、完善法律体系,强化监管体制、健全保障体系、依法监管等方面着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以此避免监管冲突和监管不力现象的出现,有力地保障我国食品安全。

    本文结稿之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又向前迈进了一步:食品安全行动计划付诸实施,部分省市的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质量安全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始试运行。随着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形势必定会朝着好的方向转化。

    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监管冲突、监管不力等现象在文化出版、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中也普遍存在。本文所提出的健全法制、改革体制、提供保障等对策,为解决其它领域行政执法上现存的问题与矛盾提供一个借鉴,具有典型意义。但由于经验不足、时间仓促和理论水平有限,在这里只能进行初步的探讨。

    致谢

    大专毕业10余年后,我为能够成为中国人民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的一名学子而庆幸、而忐忑。经历了近两年的辛苦,我由衷地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对我的培养和帮助。通过网络课堂上的理沦学习,结合自己在工作中的实践,我提高了日常工作中解决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这一切均得益中国人民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老师谆谆教导。

    在毕业论文写作结束之时,谨借此机会感谢所有曾经帮助过我的老师、同学:

    首先要感谢我的指导老师——李传军博士。本论文从论题的确定、论文框架的设计到文稿修改与定稿,均得到了李传军老师的悉心指导和帮助。

    同时要特别感谢《管理直接下属》、《哈佛管理导师》、《组织行为学》、《公共政策导论》、《行政领导学》的各位辅导老师。虽然素未谋面、不知姓名性别年龄喜好,但你们热情洋溢的教诲和认真及时的解答让我感受到了网络学习的魅力。

    还要感谢其他任课老师,你们渊博的知识和治学严谨的态度,踏实的工作作风和认真负责的教学,为写好该论文打下了扎实的理论基础。

    同样,我还要感谢现所在工作单位曾经倾听我的论文写作思路、指导我如何完成写作的老师和朋友们!感谢辅导站的老师!感谢人大网院俱乐部各位热心版主!感谢提供过支持与帮助的其他同学!

    网络无极限,情意永相连。授业之恩、师生情谊将化作我美好记忆,永留我的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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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监管年范文第3篇

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监管机构基本情况

截止到6月底,共有132家食品生产企业的159个产品获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121家、添加剂1家、食品包装物9家、化妆品1家),属质监部门监管的小作坊22家。大部分食品生产企业为小规模家庭作坊式企业。全县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不足30家,半数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年产值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多,规模小,质量管理水平低是食品生产企业最大的特点。

今年将食品监管、检验(监控)、执法的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省局统一布置下我局增设了食品监控中心、食品稽查中队,与局食品监管科共同开展监管工作。目前食品科共10人(科1人、监控中心5人、稽查3人),监管用车2量。实行机构人员一体化,工作规划一体化,行动步调一体化,全面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综合监管、行政执法及风险监控等职责,以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效能最大化。

二、按照“三分”工作要求,认真组织食品生产企业巡查工作

我局按照上级“三分”工作要求,将全县159张生产许可证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并对132家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巡查,按照总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以及省局《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级分类分等监管工作规定》的要求,逐一给企业评分,评出A、B、C三级,最终按照“三分”相关规定划分红、橙、黄、蓝、绿五个监管等级。经过评定,4家企业划分为红色监管等级,38家企业划为橙色监管等级,61家企业划为黄色监管等级,29家企业划为蓝色监管等级。

我局按照“三分”工作要求,对评为红色、橙色的食品企业一年巡查2—3次,其余企业视情况每年巡查1-2次。上半年,共组织人员检查食品生产企业147家(次),其中停产企业32家,42家企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检查中发现各类质量安全隐患501个,内部移交书37份,符合立案查处16家,对于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局书面对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并按照谁巡查谁回访的原则,按时回访检查企业整改情况。

三、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食品生产领域违法行为

我局按照上级关于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食品生产领域的执法工作。共出动检查人员220余人次,检查企业140余家。查处食品违法案件32起,涉案金额25.3万,罚款总额35.9万。取缔黑窝点2个,配合取缔地沟油生产1家。

一是深入开展打击使用非食用物质、回收物质生产加工食品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严重违法行为。按照省市局和县食安委的要求和部署,开展了食品添加剂、工业明胶等检查,行动共分为专项检查、分析情况、企业自查、巩固提高等阶段,涉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物质的企业受到了立案查处。

二是认真组织开展各项专项执法检查。先后组织了元旦春节、纯净水、地沟油、调味料等生产领域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了白酒、肉制品、罐头、饮料、饼干、粮食加工等重点产品。对纯净水加工环节的专项整治建立了长效监管机制。

四、强化舆论宣传,营造浓厚的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氛围

为确保《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到位,促进食品生产企业准确把握法律的立法宗旨,切实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今年共举行各类培训4次,培训食品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260余人次。宣传周活动期间,走入社区面对面的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质量安全基础知识,免费发放了相关法律法规资料1000余份。同时,还走进学校,为广大在校中小学生举办食品质量安全基础知识讲座,提高孩子们对食品安全的了解,增强食品安全保护意识,受到了广大师生和学生家长的欢迎。

五、强化食品加工企业出厂检验能力

利用快检手段,帮助企业查问题。快检工作专人负责,每月按照检测计划,利用快检设备快速筛查出企业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受到了一线食品监管人员和食品生产企业的一致好评。上半年共开展快速检测22批次次,筛查质量安全隐患6个。

食品生产监管年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落实监管工作责任,监督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坚持“督促落实责任、积极帮扶指导、严惩责任缺失、鼓励诚信经营”的指导思想,依法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确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的对象

本辖区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新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以及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按季度进行补充更新。

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检查参照此方案执行。

(二)确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的频次

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常规监督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两次,各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监管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其中一次监督检查要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企业生产情况确定时间实施,结合年度报告的提交时间确定,即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每满一年前的一个月内完成一次对该企业的常规监督检查和年度报告的审查。

(三)制定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常规监督检查

我局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常规监督检查和年度报告的审查工作,制定常规监督检查具体实施计划,确定每家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时间。实施计划要报告当地政府并报市局备案。

三、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要结合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一并进行。

(一)送达监督检查通知书: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常规监督检查前15个工作日,向企业送达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项目。(承办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二)督促企业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被检查企业收到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依照国家质监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第二章内容进行自查,并向实施监督检查的质监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包括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结合年度报告的审查要求辖区内的食品获证企业一并提供以下资料:1、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3);
2、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在用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
5、安全检验项目委托检验报告单两份。(承办单位:食品生产监管股、各食品监管责任区)

(三)核查企业自查报告:对收到的企业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必要时要求被检查企业做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报告材料;
对逾期未提供自查报告和年度报告的食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要求提供,逾期仍不提供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四)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结合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的生产条件实地抽查同时进行。

1、告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对企业的自查报告和补充材料进行核查后,局食品生产监管股确定对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期限,并发交办单告知各食品监管责任区、技术所实施现场检查的时间期限,由各食品监管责任区确定具体现场检查的日期并告知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2、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依据《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三、四章执行。

重点检查是否有生产场所搬迁未变更、超许可范围和超期未延续继续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生产条件、检验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是否持续满足生产的需要,其中计量器具是否持有合格有效检定证;
检查企业是否做到批批出厂产品检验,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实验室测量比对;
委托出厂检验的企业,是否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等。(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技术所)

3、抽样检验: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依照食品监督抽查计划和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加强食品中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严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限量标准、超范围使用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技术所)

4、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附件4《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有关事项,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以及企业对前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予以详细描述,并记录在附件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现场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上。(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四)常规检查结果的后处理

1、常规检查的处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能够现场整改的问题,应当要求企业现场整改;
不能现场整改的问题,要依法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跟踪整改情况。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
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2、检查记录归档:现场检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所有监督检查记录应按照“一企三档”的规定,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三年。留存企业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归入企业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留存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归入监管部门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有关监督检查的基本信息,应录入食品质量安全电子监管系统。(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3、每年应检查总结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并形成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分析报告,报所在地政府和市局。(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制定常规监督检查的实施流程,明确各接口的交接事宜,并将任务分解细化,落实到人,责任到人,确保不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二)完善监管机制。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辖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把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企业纳入到常规监督检查的范围,严格落实监督抽查、年度报告审查、执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强制召回等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到位。

食品生产监管年范文第5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深入开展食品质量安全年行动,建立从田间到餐桌、从生产到消费全方位、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治理,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遏制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全面提高河北食品质量安全水平,重树河北食品在国际和国内的形象。

二、工作目标

认真实施诚信河北、质量兴省战略,及时排查各类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切实规范,全年不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长效监管机制初步形成,食品安全形势明显好转。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建立全覆盖、无缝隙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10个设区市(不包括石家庄)、30个食品工作重点县全部建立食品安全检验中心,全省县级以上城区内全面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和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召回、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确保全省城乡居民食品消费安全。

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全省2188个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产地100%建立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885个认证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全省奶牛养殖80%以上实现养殖入区、挤奶进厅,全省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100%,蔬菜、畜产品、水产品、干鲜果品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6%以上,生猪瘦肉精检验合格率100%。生产加工环节,全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年底前全部成立自检机构并配齐检测设备和人员,经整顿年底前仍不达标的食品小作坊全部取缔,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流通销售环节,县级以上商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以上食杂店100%建立进货台账登记制度,县级以上蔬菜、干鲜果品、畜禽产品、水产品批发市场全部具备自检能力或实现委托检验。餐饮服务环节,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覆盖率达100%,食品卫生A级和B级单位达到餐饮业总数80%以上。畜禽屠宰环节,对私屠滥宰查处率达到100%,对生产注水肉、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肉查处率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一)对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整治

1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全面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指导农民严格按照农药使用安全间隔组织生产,严防药物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加强养殖业投入品监管,建立健全投入品登记、监管责任人和质量承诺制度。对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非法添加“瘦肉精”、莱克多巴胺、孔雀石绿、氯霉素、三聚氰胺、硝基呋喃、喹噁啉类、硝基咪唑、喹诺酮、磺胺类、抗生素药物等违禁品的违法行为。加快奶牛小区新建和扩建步伐,引导散养奶牛养殖入区、挤奶进厅,强化奶站监管,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管理,严厉查处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的违法行为。鼓励和引导农产品生产基地推行良好农业规范(GAP),积极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逐步达到规模化、标准化。

2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进一步开展乳制品专项治理,深入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监管责任人,严格乳制品企业生产监管,确保乳制品质量安全。积极组织对高碑店豆腐丝、藁城肉制品、望都辣椒制品、沧州枣制品、武强日本豆、卢龙粉丝、昌黎葡萄酒等食品生产加工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治理,并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监管责任。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和危害分析控制点技术(HACCP)等先进食品安全制度。积极推行食品生产企业质量放行制度,督促企业严把原料进厂、成品出厂关,对重点产品、重点原辅料的重点项目和出厂产品严格实行批批检验。严格落实食品小作坊区域限售、质量安全承诺和无证无照食品小作坊报告制度,坚决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生产加工行为。做好28类食品市场准入工作,大力推行企业质量认证制度,认真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严格规范食品标签管理,全面落实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3食品流通环节。对肉制品、蛋、乳制品、粮食、食用油、蔬菜、酒类等重点品种和城乡结合部、农村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大中型超市等重点区域组织专项执法检查。监督食品经营企业严格按照冷藏冷冻、运输、储存的要求,配齐设备,落实各项要求。全省县级以上销售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的大型超市和食品批发市场全面开展自检或委托检验,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强化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进一步清理和规范主体资格,依法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行为。

4餐饮服务环节。进一步加大对学校和建筑工地集体食堂、小餐桌、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餐馆的食品安全治理力度。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到今年底,全省全部餐饮单位实现量化分级管理。突出抓好食品采购索证管理、食品卫生监督公示、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等制度的落实。建立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做好餐饮单位的日常检查工作,定期检查食品卫生条件、卫生防护措施、从业人员健康状况。

5畜禽屠宰和酒类管理环节。严厉打击生产加工注水肉、肉品检验不合格产品和制售假冒伪劣酒行为。切实抓好《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制定出台生猪屠宰场点设置规划,优化屠宰企业空间布局,落实定点厂肉品品质检验和病死猪、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各项工作,坚决杜绝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和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出厂。今年内全省所有定点屠宰厂全部配备肉品质量检验检测和无害化处理设备。规范酒类流通渠道,建立并全面实施酒类商品溯源制度,实现全程监管。

6进出口食品环节。做好进出境食品的监管,组织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出口食品使用添加剂监控计划,出口植物源性和动物源性食品监控计划等。加强对出口食品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检查,督促企业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并有效执行。指导企业完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食品防护计划,建立进口收货人备案制度,加大对非法进口食品的查处力度,查处率达到100%。监督出口种植、养殖基地建立完善原料、投入品使用的登记备案制度、溯源制度。

(二)全面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

1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继续按照国家部署,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
整治超过标准规定的范围、超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落实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
严厉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

2强化食品安全检验监测。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全省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和乳制品、儿童食品、肉制品、面粉、酒类等重点品种生产企业全部成立自检机构,按照检验规范要求,加强自检工作。食品销售者认真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购进不合格食品。完善检验检测手段,重点提高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的能力。分步整合和优化省、市、县三级分散在各监管部门的食品监测资源,统筹协调使用检验检测设备,统一安排检验监测任务,构建监测资源、检验信息共享的新型监测机制。今年底前,10个设区市(不包括石家庄)和30个食品重点县全部建立食品安全检验中心,并充实加强检验监测队伍,提高食品安全检验监测能力,保证检验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3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今年底前,全省11个设区市全部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奖励资金。充分发挥工商12315、农业12316、质监12365、卫生12320以及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的投诉举报热线电话作用,全面受理社会举报投诉,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联合办案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复。

4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应急体系。全面做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及时食品安全信息。在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开展乳制品、肉制品、调味品、食用油、酒类等14个重点品种的风险监测工作。加强对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抽验监测信息、消费者举报反馈信息、调研和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收集、调查、分析、评估、研判,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各级医疗单位要落实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责任,建立事故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完善事故处理机制,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增强有关部门的协同作战能力,提高应急指挥和应急处置水平。

5建立食品安全诚信机制。建立食品安全诚信评价制度、诚信自律制度、诚信分类管理制度、“红黑榜”公示制度等,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今年底前,全省2188家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基地全部实现诚信种养,所有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全部实现诚信生产,11个设区市城区内的所有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等全面实现诚信销售,所有A、B类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全部实现诚信服务,所有畜禽定点屠宰厂全部实现诚信屠宰。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积极指导帮助诚信单位制定和完善《诚信管理原则》、《诚信承诺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质量追溯制度》等制度。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档案建设,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安全监管信用档案。

6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示范单位等创建活动。制订全省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示范单位工作规划,明确阶段目标,每年推动一批食品安全示范县、示范单位达标晋级。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乡镇、示范社区、示范村街和示范企业、示范店、示范学校等创建工作,通过典型示范引导,以点带面推动全省食品安全工作深入开展。指导帮助石家庄市创建“食品安全最放心城市”活动。

(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1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工作机制;
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各级政府要认真排查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的隐患,对职责不清的环节和部位,必须明确监管单位和责任人,落实监管要求。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各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切实担负起地方政府应尽职责。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分别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主要领导每个阶段至少要听取一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主管领导每月都要到基层、企业、监管部门检查指导食品安全工作,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全面实施食品安全定期会商制度,每两个月组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召开一次碰头会,通报情况、沟通信息、研究问题、商讨对策,确保食品安全年行动顺利进行。

2生产经营者切实负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树立食品安全是企业生命的思想观念,诚信生产、守法经营。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防控体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合格。种植、养殖户要依法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及成品中不得违法添加非食品物质和有毒有害化学品。

3各监管部门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农产品种植、畜禽和水产品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实施许可制度,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环节进行监管,监督农产品批发市场做好质量检验监测,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的颁发,对食品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施许可和监管,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监管,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管理,对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工商行政部门负责颁发食品流通许可,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管,对食品流通活动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对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颁发餐饮服务许可,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对保健食品进行监管,对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定点屠宰和酒类流通监管;
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对清真食品生产、流通环节中“清真不清”和“假冒清真”的问题进行监管,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全省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各监管部门主要领导负主要监管责任,分管领导负分管责任,各监管人员负直接监管责任,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实行网格化管理。对全省各食品加工集中地、城乡结合部、大中型食品超市、城乡各类食品批发市场等重点区域和蔬菜种植基地、畜禽、水产品养殖基地、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畜禽定点屠宰厂等重点企业(单位)派出监督员,通过明查暗访、走访查看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掌握所派区域或单位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向所在单位反馈,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4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监督、监察力度,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食品企业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食品安全责任制各项规定,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阶段安排

开展食品质量安全年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3月底前)。省政府召开全省开展食品质量安全年行动动员大会,进行动员部署。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完善工作机构,按照我省开展食品质量安全年行动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并立即部署、迅速行动。各市、各有关部门于4月初前将本地、本部门开展食品质量安全年行动工作方案报省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4月初—11月30日)。各市、各部门按照行动方案要求,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全面排查,深入治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政府将派出督查组进行督导检查。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各市、各部门要对开展食品质量安全年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并及时将总结报告报省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组织有关人员组成验收检查组,对各市、各有关部门开展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食品质量安全年行动涉及范围广,牵涉部门多,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年行动的领导,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推动和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把食品质量安全年行动列入公共财政开支的重要内容,加大经费投入,改善执法装备,保障检验监测、监督抽检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强化监督考核。今年7月份,省政府统一组织对各设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质量安全年行动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年底组织年终考核,对各级各部门任务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也要按照省政府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建立相应的标准体系,并积极组织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