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删除:13882551937、13808266089服务时间:8:00~21:00承诺一小时内删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市场监管执法队【五篇】(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市场监管执法队范文第1篇
第二条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落实成立督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科,由综合科负责执法巡查信息汇总,法制督查纪检员负责执法巡查督察工作。
第三条行政执法依据、职责分工和管理区域划分
市公用事业监察大队受市公用事业局委托,依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市燃气管理条例》、《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市城市灯饰管理办法》、《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公用行业行政执法工作。
市公用事业监察大队两个执法中队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行政执法巡查工作。
1.燃气管理科负责燃气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公用监察科完成公用事业监督监察工作。
2.公用监察科负责公用事业监督监察,包括城市供水、二次供水、城市公共交通、城市道路照明和灯饰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配合燃气管理科完成燃气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3.法规纪检室负责政策法规研究、法制培训、行政执法监督、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文书管理、执法案卷评查、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执法机构绩效考核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里程、覆盖面和执法密度
各中队按照管理区域和职责分工划分,开展所管理辖区内公用行业监管和燃气企业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保障燃气市场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保障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
1、执法巡查里程
市公用事业监察大队每日执法巡查里程平均不少于60公里,每个中队每周巡查里程不少于60公里,每周执法检查里程不少于200公里,每月执法检查里程不少于900公里,全年执法检查里程不少于12000公里。
2、执法覆盖面
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所属储罐站及管网覆盖范围内所有燃气设施;
新奥液化气有限公司所属储罐站,瓶装供应站;
安燃燃气有限公司等6个燃气企业。城市区内各居民密集区、商业繁华区域、城市主次干道所属公用行业安全状况等。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供水厂、客户服务中心、营业所、1117公里供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
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公交分公司、公交场站、公交调度室、1172台营运车辆、72条营运线路。
市城市照明灯饰管理处所属东城、西城、新区路灯维护所,各种照明灯饰110000多盏,照明线路1280千米,箱(台)式变压器395台,装灯道路455条。
3、执法密度
市公用事业监察大队每周开展巡查工作不少于3天,每天不少于7.5小时,每季度开展巡查工作不少于40天,全年开展巡查工作不少于170天。
在“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等国家法定节日前对各燃气企业储罐站、瓶装供应站开展重点巡查,节前两周内开展全面巡查1次。对城市繁华区域,人口密集区燃气市场秩序每月巡查一遍。
在“牡丹花会”“河洛文化旅游节”期间对重要道路、广场城市灯饰照明设施每周巡查一遍。对重要公交线路、站点、调度室每周巡查一遍。
市公用事业监察大队对所属管辖区域内公用行业执法实现全覆盖。
第五条认真落实执法巡查制度,确保执法效果
1.市公用事业监察大队所属各中队要认真落实执法巡查制度,严格按照服务标准体系,查处违法行为时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人为本文明执法,树立文明执法形象。
2.认真填报执法检查记录,各中队中队长或内勤人员要认真、及时、准确、填写执法检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情况,巡查里程等内容。
3.做好检查信息汇总工作,各中队每周初五将本周检查情况汇总报综合科,综合科负责执法巡查月报汇总工作,中队半年和年终时分别进行总结。
4.公用事业行政执法督察领导小组每月对执法巡查情况进行总结讲评,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逐步提高执法巡查的科学性合理性。
市场监管执法队范文第2篇
新形势下,随着数字技术与互联网等广泛应用,我国网络、动漫、3d电影、数字电视等新生文化市场不断涌现,给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日常监管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特别是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改革全面结束后,作为县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如何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化“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化“被动执法”为“主动监管”,积极探索县级文化市场监管的长效办法。下面,笔者结合____县文化市场的一些现象,就如何做好县级文化市场日常监管,粗浅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当前县级文化市场日常监管存在的问题
____地处____西北部,下辖23个乡镇,总人口65万人,地域面积5852平方公里,是全省版图面积最大的县。近年来,随着文化市场不断发展,经营单位越来越多,截止目前,____共有各类文化经营单位349家,其中:网吧134家、游艺娱乐场所28家、音像制品店15家、书报刊店22家、印刷及“三印”企业26家、美术品店2家、文物流通经营单位3家、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机构15家、电影发行放映单位3家、各类网站22家、广播电视及网络传输类经营单位51家。面对如此庞大的市场摊子,过来虽然采取了许多措施、进行了各类执法,起到了一些震慑作用,但是在工作实践中,一些制约日常监管相对共!性的问题依然存在,集中表现如下。
1、多头管理问题突出。当前,由于审批权与处罚权分离,致使市场管理责任不清,譬如:广电市场监听监看,文化行政执法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均有监管责任,易造成“重复监管”现象;
“网乐潇湘”在线监管,负责审批的与执法的业务不相来往,若遇经营地址变更,便无法监管,势必出现“监管真空”地带;
“扫黄打非”工作监管,虽是宣传部牵头,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文广新局,具体工作由文化执法部门来承担,势必造成工作形式和内容严重脱节,不利于工作开展。
2、队伍管理培训滞后。当前,县级文化执法部门因组建不长,队伍管理培训模式滞后。在管理方面,大部分县级局因执法人员稀缺,只设一个执法队,有的又没有对执法人员进行具体市场分工,日常监管行动均听队长安排,工作主动性不强,造成市场监管相对被动;
在培训方面,由于县级文化执法人员构成复杂,队伍整体素质与办案技能参差不齐,业务培训无非是每年参加一次省市召集的执法培训以及一年单位内部组织几次法制培训,那种“听会式”的学习形式效果不佳。
3、监管态势时紧时松。当前,对县级文化市场日常监管,县级文化执法部门一般是在干部上班的正常工作日之内开展进行;
而在周末、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等时段,县级文化执法部门通常则放松了对市场监管的任务要求以及对执法人员的值班要求。在此期间,县级文化市场日常监管基本流于形式。这样一紧一松的监管模式正好让一些市场经营户、尤其是网吧业主有机可乘,他们往往利用这一时段是无忌惮的超时经营、甚至违法违规经营,社会受众反响强烈。
4、监管装备严重不足。以前,县级文化市场因“点少摊小”,日常监管仅靠人力就能解决。现在,随着市场不断的壮大,市场呈现“人少面宽”局面,日常监管费时费力,监管取证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因此,强化装备配置是新形势下文化执法的硬性要求。时下,县级文化执法部门普遍面临监管装备严重不足的局面,有的没有执法车辆;
有的取证器材配备不足,就连取证照相机都不是数码的。最典型的是没有广播电视监听监看设备,这是当前制约广电市场日常监管正常开展最棘手的问题。
5、城乡监管步调不一。县级文化市场要面向农村,日常监管线长面宽。文化体制改革前,乡镇文化员、广播员隶属原文化局与原广电局业务领导,对乡镇文化、广电市场起到监督作用。体制改革后,新组建了文化执法局与文广新局,原文化局与原广电局则自然消失,而“两员”对乡镇文化市场的监督业务又未能得到对接,使其与文电监督职责脱沟,给县级文化执法部门对乡镇文化监管增添了压力,大乡大镇还能每年确保巡查几次,一些小乡每年监管无法保证次数。这使得乡镇宽松监管与县城高压态相比势格格不入。
二、解决县级文化市场日常监管问题的对策
县级文化市场日常监管所暴露出来的以上问题现象,不仅仅是由于我们在以往工作中习惯于用管理的思维去监管市场、习惯于用“麻雀战”的方式进行市场执法、习惯于去对照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开展工作,更重要的深层次原因是与当前的文化市场体制、日常监管机制、日常监管模式等诸多因素有关。因此,要想做好县级文化市场日常监管,还需从“日常监管机制、队伍管理培训、日常监管态势、监管执法设备、监管覆盖网络”等方面狠下功夫,积极探索县级文化市场日常监管的具体可行办法与长效实用机制。
1、破除日常监管机制障碍。日常监管机制障碍,是造成县级文化市场“多头管理”问题的根本原因。因此,要想破除县级文化市场日常监管的机制障碍,可以从三个方面去着手。一是要划清部门监管责任。可以由市级宣传部门牵头,对全市各类文化市场日常监管所涉及的部门责任进行一次摸底,明确划分各方监管职责。二是要建立日常监管致函备案制度。行政审批部门要对新审批的文化单位与文化企业向行政执法部门致函备案,确保工作正常对接。三是要建立部门联席会制度。由县级宣传部门牵头,组织文化执法局与文广新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重点解决一个时期市场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
2、打破队伍管理培训模式。当前,文化执法队伍管理培训滞后是因沿袭了原文化局与原广电局的模式。因此,强化管理培训是提升执法人员“实战能力”的根本。为此,笔者认为可依次着手。一是创新队伍管理模式。可以效仿“警队管理”的模式,即在执法队配备教导员,负责队员日常的政治思想教育与业务技能培训,着重训练好执法人员的“行动力”。二是创新队伍培训模式。可以开办“案例讲坛”,通过邀请专家开讲、组织内部执法骨干开讲等形式,让广大执法人员不但“被动受训”,还要“主动授课”,让他们向行家取经学习以及内部相互交流执法办案技巧,引导他们主动去办案。三是建立长效考核机制。可以对执法人员实行“月考季评”,即通过每月一次法制考试、每季一次办案评比,定期检查执法人员日常学习与工作情况,并将其纳入干部管理目标考核内容,长期坚持下去。
3、打造日常监管高压态势。县级文化市场在节假日等时段频现违法违规问题,是因为这一时期,我们放松了对市场的监管。故此,笔者认为,应该着眼文化市场违法违规的“反弹现象”,着力开辟县级文化市场日常监管的“假日战场”。具体可这样去操作。一是要出台《县级文化市场假日监管方案》。从监管时限、监
管重点、监管方式、工作报酬等多方面加以规定与明确,使得假日监管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二是要制定好《县级文化市场假日值班表》。以每周或者每月为基数,分期分批安排执法人员值班,对“每周周末、每月国家法定节假日、每晚黄金剧场播出时段、每天凌晨零点后以及凌晨2点后”等时段进行开展不定期的日常巡查监管。借助轮流值班,确保日常监管的高压态势。
市场监管执法队范文第3篇
黄浦区是上海市的中心城区,面积仅4.16Km2.截止1999年6月底,有上海市户口的常住人口达239,000人,人口密度在所有城区中最高,达近60,000人/Km2.黄浦区内有融购物、旅游、商务展示等功能于一体的蜚声中外的南京路,有融行政、金融、商业、旅游等功能为一体的人民广场,有可供人们抚今追昔、展望未来的上海外滩,因而区内流动人口数量甚巨,高峰时每天达270~300万人,平时每天亦有150万人左右。巨额的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对黄浦区的公共设施形成了巨大的压力,也对行政执法提出了挑战。
一、黄埔区综合执法体制试点的网状
1995年以前,黄浦区设立市政管理委员会作为区政府的协调机构,以解决环卫、环保、园林、建设等执法部门之间管理上的冲突。1995年3月,中央决定在黄浦区进行城区综合执法试点。指导思想是精简机构,撤局建委。于是撤环卫、环保、建设局,建立具有一定市政管理权限的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为加强对几个特殊地区的管理,1994年设外滩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和人民广场管理办公室,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构,1997年两机构划归市政委管理;
1998年8 月设南京路步行街管理办公室。1997年,区政府又依法设立了四个街道监察队。目前黄浦区综合执法的架构见表1.
由表1可知,目前黄浦区的综合执法体制仍处于建构过程中,基本上是划分了若干执法区,形成点(外滩、人民广场)、线(南京路步行街及区内15条主要道路)、面(街道)分离执法的局面。就执法方式而言,在区市政委内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并存,在外滩、南京路步街街、人民广场(以下简称“三大块”中),外滩只不过实行的是更小范围内的专业执法;
就管理区域而言,区内各管理部门执法区域泾渭分明,分离明显,但区域划分明显不合理;
从编制上看,区市政委管理范围大,而其执法人员在专业执法这一块数量不足,如园林部门只有三人,一天跑15条主要道路,执法效果可想而知;
就主管部门而言,街道执法实际上自成体系,不受区市政委管,街道监察队预算由区政府支出,与区市政委无关。可见,要实现由区市政委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其综合执法功能,还有一段路要走。
就执法依据而言,由于目前全国仍然是部门立法为主,这与市政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发生了冲突。目前区市政委并无法定的执法权,主要是通过各部门的委托来执法。此外,在同一个区内,虽然各执法队伍在执法性质与内容上相同,但在执法依据上却存在很大差别。街道监察队主要依据《上海市街道监察处罚暂行规定》执法;
市政委市容环卫监察队主要依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执法:“三大块”的监察队则主要依据市容、市政、环保、公安、规划等领域的专业性法律法规执法。
二、当前黄埔区综合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黄浦区在综合执法方面仍处于摸索阶段,存在着不少隐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执法体制混乱。
1目前,市一级领导对如何改革执法体制并没有明确的认识。据了解,区一级提综合执法模式,而市里则定两地管理模式,强调从小块而不是从整体着手。目前人民广场、外滩、南京路步行街,以及区外的陆家嘴、虹桥等地,均实行块块管理。块内管理好了,但块外更加混乱,宏观管理效率并不高。在机构设置方面,市政委不是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委主任也不是人大任命,实际上很难使市政委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2目前的执法体制实际上是条块(块块)分治的体制,形成了大量的管理盲区,同时也缺乏应变能力。如人民广场地区实行综合执法后,该地区秩序明显好转,但大量无证摊贩转往人民广场,秩序混乱,延安路一带也出现类似现象。再如根据《上海市南京路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步行街监察队的执法区域有明确界定。12 月初,一市民在南京东路外墙转角刚超出监察队管辖范围的地方违章悬挂横幅,由于该地属区市政委直接管理范围,而区市政委只有四人管户外广告,人手不足,结果步行街监察队管了,对违章公民予以处罚。受处罚者不服,以处罚主体不足为由提请行政复议,结果复议时只得撤消原处罚决定。
3部门之间责权利不分,缺乏综合考虑统筹协调,导致管理内耗,效率低下。“三大块”地区的监察队的执法权是基于其它专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如果仅有规章规定专业行政机关必须授予某些权限,若某些专业行政机关并不办理委托手续,监察队就不能行使相关的执法权。通过大量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来使监察队行使执法权,由于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责权利很难划清,各部门也并不见得愿意委托,这将使市、区政府付出很高的监督成本和执行成本。如根据《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12条,对于在广场内卖艺、兜售物品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广场监察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据了解,工商部门至今仍未委托,原因在于工商部门担心被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而监察队的用人权在区市政委,区工商局无权干预。市工商局曾发文,要求各区工商对于下岗摆摊一律不管,而人民广场地区无证摊贩方面的管理由广场管理办承担责任。这种专业行政部门有权无责,综合执法部门有责无权的状况极大地影响了综合执法的效率,使广场监察队管理无证摊贩无法律依据,因而也就不具有合法性。其结果是广场地区无证摊贩泛滥,每年仅小摊贩兜售风筝一项,就导致300多只广场鸽被缠死、缠伤,并引发过一起停电事故。
实践证明,市政管理中所出现的问题与社会问题息息相关,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无证摆摊现象。调查结果见表2.
另据调查,在人民广场最突出的问题也是无证设摊。加强管理后,现在无证摊点聚集在广场外的西藏路一带,同时虹口、闸北等区也因黄浦区加强综合执法力度而成了无证摆摊的重灾区。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讲,市政管理所营造的良好的市容市貌是一种公共产品,但当黄浦区加强块块执法后,大量摊贩转到其他地区,破坏了其它地区的市容与秩序,给上述地方的居民带来诸多不便,这实际上产生的是一种消极的外溢效应,对其他地区是不公平的。这需要由市政部门来统管全局,消除这种负效应。建议在理顺体制后,由市政委带头,统筹规划,将本区一些无交通功能的通路,如永安路、新永安路等封闭,建成集市,这样即可缓解无证摆摊带来的管理上的压力。再如人民广场共有43条公交线路在此交汇,有18个公交起点站,游客极多,每天约有100辆外地旅游大巴在此停泊。人民广场地下车库有600个泊位,但由于车库限高2.5米,中巴、大客车进不去,每天只有70~80辆轿车进库,这使该地乱停现象根本无法解决。这是市政缺乏统一规划与管理所产生的恶果。
2.由于我国专业立法体制的影响,再加之黄浦区目前实行的是条块分割的执法体制,这加剧了立法上的混乱,使当前的行政立法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
1在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上处罚标准混乱。以罚款为例,见表3.
这种立法上设定处罚标准的混乱状况,易导致公民产生执法不公平的感觉,甚至产生逆反心理,其结果是加大了综合执法的难度,加剧了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冲突与对立。
2市政府规章中存在大量疏漏,增加了综合执法的难度。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对随地躺卧、露宿、在喷水池中洗澡等违章行为,广场监察队应当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但并未制定罚则。国外在这方面处罚是相当重的。如在罗马,在市内喷水池冲凉者被判五天到三个月监禁和40万里拉(约合300美元)以下罚款 [1].此外,有些规定未考虑到执法上的可操作性。仍以上述规章为例,该规章第7条规定,任意停放非机动车辆的,由公安机关委托广场监察队予以处罚,但对机动车辆违章停放未作规定。由于公安部门不进广场处理,而监察队无权管,法律规定不适应管理需要,结果机动车违章停放屡禁不止。而《街道监察处罚暂行规定》第18条将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混淆,只规定了按一般程序来处罚。此外,在市容管理方面也无细则可供参考。
3.监察队员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目前监察队员在执法过程中被打的现象相当普遍,有的甚至被打残。由于监察队是事业编制,当监察队员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纠纷或监察队员被打时,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其当作民事纠纷来管;
而当监察队员被打伤时,法院则依照《刑法》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将之作为自诉案件处理,由被打监察队员自己举证。这些做法严重挫伤了监察队员执法的积极性,也助长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据了解,南京路步行街由于违章现象多,而监察队员不愿管,步行街管委会只得规定罚款指标,逼着监察队员管。
4.由于执法人员对某些法条理解不透,使得执法过程中的某些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这意味着即使相对人真的违法,执法部门也有败诉的可能,并可能由于重新作出处罚决定而直接导致管理成本攀升。
典型的例子是行政复议主体的资格认定问题。区市政委与各管理办,实际上未将委托、授权、派出机构等名词的涵义弄清楚,认为受委托执法的“三大块”的监察队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对外独立承担行政责任。当笔者问及为什么区市政委有权复议“三大块”的监察队的部分处罚决定时,得到的答复是:“三大块”的监察队是区市政委的派出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的规定,对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设置该派出机构的行政部门有复议权。为将这个问题弄清楚,笔者查看了一份人民广场监察队的处罚决定书(号码为B NO:0025051)。处罚决定书上清楚地写着广场监察队部分受区市政委的委托,这与区市政委的解释矛盾。实际上,广场监察队不是法人,也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处罚,而只能就受委托部分以区市政委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上的落款为监察队也是违法的)。由于当前未设上海市市政委,复议机关应当只能是区政府法制办。而如果假定设了市市政委,对监察队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一状告到市市政委,从管理角度来讲显然是不科学的。
三、关于建立上海市全市综合执法体制的建议-一个法律学与管理学角度的构想
1.以实现法律规定协调、行政流程畅通为目标来整合整个综合执法体制。可将整个综合执法架构设置如下格局。
在示意图中可以看到,由区市政委统一领导和监督各下属管理委员会,各下属管理委员会作为区市政委的派出机构,对外享有综合执法权;
对于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则可规定只能由区市政委来作出处罚决定;
对区市政委的处罚决定不服可由市市政委或区政府法制办来复议。同时,取消街道办对街道监察队的领导,取消市政府对“三大块”管委会的领导。各管委会的管辖范围从全区管理便利角度出发,由区市政委划分,区市政委保持根据需要进行调整的权力。区市政委一般不再直接执法或派执法队执法。所有人、财、物的调配权均在区市政委,所有市政综合执法的责任也由区市政委全部承担。管委会与监察队之间是委托关系,监察队仍为事业编制。当然,这个执法体制在整个上海市得以运行的前提是设立上海市市政委,且根据法律规定其拥有市政综合管理与执法权。
1为什么不应由街道办领导和管理监察队?发达国家街道承担的是社区服务功能而不是行政功能。随着社会的发展,社区发育与成长是一条必经之路。没有社区的凝聚力与服务功能,城市社会将来稳定与否难以预料,整个城市秩序也将难以控制,这意味着街道行政功能的弱化与服务功能的强化是必须的。上海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的奋斗目标是:“到2000年,初步形成安定安全的社会治安秩序、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网络、团结和谐的社区人际关系、健康向上的社区文化氛围,并为建成配套设施齐全、环境舒适优雅、管理规范有序、保障功能完善的现代化社区奠定基础”[2].中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在公众中形成的共识,以及中国城市的历史因素等综合条件,决定了街道必须在社区建设中起领导促进作用。从实际需要看,各管委会的管辖区域划分应以街道为基础,兼顾全区。办公地点可设在街道,这样有利于二者之间的配合。同时,对管委会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考核、奖惩,应规定街道有会签权,以建立街道对管委会的制约机制,强化二者之间的配合。
2就黄浦区而言,建议保留外滩、人民广场、南京路步行街三个管委会。这主要是因为这三个区域流动人口多,直接代表了上海形象,在整个上海市容市貌的对外展示中具有举止轻重的地位。
3法律上的可行性及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协调。要使所设想的执法体制具有合法性,必须解决两大问题:(1)使市政委机构职能配置合理合法;
(2)使行政执法(尤其是行政处罚)权限配置合理合法。
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依此,可由上海市政府制定一个具体方案,将上海市环保、环卫、园林、建设等部门合并或进行职能分解,同时将其它部门的可以综合的执法职能并入,精简人员,合理设置内设机构,组建成上海市市政委,报国务院审查批准。上海如能领全国风气之先,亦可为全国城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做出重大贡献。
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建议由市政府牵头,联合市人大、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现有专业性行政法律加以梳理,从中理出可以由上海市市政委行使的处罚权,并列出详细清单,由市政府上报国务院请求批准。如果能获得国务院授权,则在行政处罚权配置方面具有更大的自主权,也更具可操作性。
从法律上理顺关系,也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利于监督综合执法队伍。目前体制下,行政复议部门有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市政委(前面已讲过其按法律规定无复议主体资格)、区法制办,让行政相对人无所适从,也不利于对监察队伍的监督。而整合之后,综合执法的复议机关只剩下区市政委和区法制办,有利于行政相对人明了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也利于实施行政监督。此外,整合后可考虑针对全市范围统一立法,立法任务大大减轻,并可避免立法上的混乱与矛盾。
4管理上的科学性及市政府必须采取的对策。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这种行政架构的优点在于其保持了整个行政流程的通畅,它使决策、执行、反馈、监督成为一个闭合回环,使管理具有系统性,使决策与执行分离,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实际上香港也是采取类似做法。香港的市政管理由市政总署和区域市政总署来执行,它们分别是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的执行机构。
此外,考虑区市政委设派出机构,主要是因为这样便于市市政委集中精力进行全市性宏观决策,也便于区市政委进行区级中观决策。两级架构三级管理也便于将来市政委管理领域进一步扩大后仍能照常有效管理。
政府经济学理论认为,一个私人企业追求的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一个政府机构追求的是预算的最大化。“ 对官员的激励:薪水、职位、享有的东西、公众中的名望、权力等,其所有这些目标与预算的规模有着正向的和单调的关系。”[3]维持预算最大化的冲动意味着每个政府部门和行政人员都不愿轻易放弃权力、缩减编制。通过立法实现机构合并与职能分解,可一次性剥夺部分专业行政部门的可以加以综合的执法职能,最大限度地削弱专业行政部门的谈判能力,降低行政成本,这与委托执法有很大的区别。
2.通过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释,或请求全国人大作立法解释,以保证事业编制执法队员的人身权益。这样才不致于导致综合执法部门行政编制恶性膨胀,也利于调动广大执法人员的积极性,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1979年刑法第15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修订后的刑法对犯罪对象作了修改,即将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工作人员。有些学者对此的解释是:“本罪主要是保护公务活动不受侵犯,将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表述更准确,也更符合本罪的特征。”[4]笔者认为这种修改在犯罪对象的界定方面仍有疏漏。实际上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编制的执法队伍和受国家机关委托的事业编制的执法队伍在工作性质上均为执行国家公务。建议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就妨碍公务罪的适用范围作出司法解释,或由市政府、市人大或全国人大召开期间的上海市人大代表团向全国人大主席团建议,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适用范围,也可采用相同的办法,对其中第19条“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或适用范围作出司法或立法解释,从法理上和实际需求来说,这些要求都是合理的,相信不会遇到大的障碍。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政治与行政管理系)
注释:
[1]夏书章著:《市政学引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版,第237~238页。
[2]黄菊:“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载《解放日报》1996年3月16日。
[3]缪勒著:《公共选择》,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158页。
市场监管执法队范文第4篇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城管监富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城管监察队伍,负责城管监察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城管监察队伍。
城管监察队伍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市、区的城管监察队伍,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分别依法查处发生在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授权城管监察队伍对城管中简单直观、现场可以判断的、不需要作技术鉴定的下列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不退场的。
(二)违法占用土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
侵占风景名胜区、城市绿地、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用地的。
(三)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构)筑物拆卸施工许可证开工的;
建筑工地周边不设置围蔽或者拆建施工不设置遮挡尘土设施的;
不按规定排放废水、堆放建筑材料的,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
(五)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擅自占用、移动或者改建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施工现场不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撞自在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上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撒漏液(固)体物质损害路面的。
(六)未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绿地上设置商业服务设施的;
擅自修剪枝条直径在5厘米以上树木的;
擅自迁移或者砍伐树木的;
以树承重、就树搭建的;
攀折(刻划、钉栓)树木、采摘花卉、践踏植被的。
(七)从事燃气经营,不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
在燃气、供水管道及设施上,修建建(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无服务资质证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驾驶的;
出租小汽车不按规定张帖有偿使用标志的。
(八)法律、法规授权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授权范围以外的违法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也可以依法委托城管监察队伍查处。
第五条城管监祭队伍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另外一个城管监察队伍不得作出重复罚款的决定。
城管监察队伍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民处以5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同时报市、区两级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管监察队伍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时,依法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保留使用的,应当移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第六条城管监察队伍左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责令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暂扣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
对继续强行建设的违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当场采取措施,恢复原状。
第七条当事人对城管监察队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次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城管监察队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八条妨碍城管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贵任。
第九条城管监察队伍的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品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管业务知识,具有高中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经执法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管监察队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守法纪和职业道德,增强服务观念,文明执法,秉公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公民对城管监察人员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城管监察队伍或者主管部门举报,城管监察队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查处。
市、区城管监察队伍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
城管监察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的,由其所在地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城管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市场监管执法队范文第5篇
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为统一全区城市管理模式。理顺城市管理中责、权关系,推行统一领导、三级联动、分级负责、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管理模式,建立责任明确、区域清楚、管理到位的城市管理工作机制,解决镇街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职责交叉、管理交错、区域交替、相互推责等突出问题,促进区域化、规范化、常态化管理,全面提高城市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争当“人民好公仆”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利于城市管理,有利于统筹协调,有利于管理高效”为目标,建立公益明确、投资合理、监管完善、治理规范、运作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快产业中心向都市中心转变、开发建设向建管并重转变,进一步推动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深入开展,努力将新区打造成宜居示范区、都市风貌展示区。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六统一:即“统一招标管理,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重心下沉、属地管理”总体原则。统一项目建设,统一行政审批,统一专项工作,统一管理标准,统一经费标准”实现运行模式市场化、作业要求精细化、管理方式科学化。
三、机构设置
设立新区市政设施处、新区环卫处、新区绿化处、新区市政管理监察支队。
新区市政设施处、新区环卫处、新区绿化处为管委会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下设直属大队和6个市政管理监察大队,新区市政管理监察支队为管委会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其中,礼嘉市政管理监察大队、鸳鸯市政管理监察大队、翠云市政管理监察大队、人和市政管理监察大队、大竹林市政管理监察大队、天宫殿市政管理监察大队分别派驻相应镇街。
四、管理模式
处队主要负责日常监管,实行属地管理模式。主干道、次干道、背街小巷、居民社区的市政设施、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市政执法等日常管理全部下沉。市政局、园林绿化局主要负责统筹安排。镇街主要负责日常管理。
五、工作职责
一)市政局
代表管委会行使全区市政管理职责。市政管理局为市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并组织实施;
1.负责编制市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制定行业规章制度和标准,2.负责市政管理的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执行;
3.负责市政设施、占道停车、环境卫生经营管理工作;
辖区给水协调工作,4.负责城市道路、排水、桥梁、隧道、道路照明及附属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市政维护单位的资质管理;
5.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费征收工作;
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管理。
6.负责城市管理监察执法、数字化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7.负责户外广告、户外灯饰设置等管理工作;
并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8.负责编制、审核、申报城维费年度预算和市政专项经费。
二)新区市政设施处
开展以下工作:市政局的统一领导下。
1.负责制订全区市政设施维护规范和标准;
2.负责全区市政下排管网的疏浚及桥梁、隧道(不含保洁)路灯(不含灯杆保洁)等的维护管理;
并组织实施;
3.负责协助市政局编制全区市政设施项目新建、改造、提档升级、检修及专项维护计划。
4.负责协助市政局对全区市政设施服务外包项目招投标的组织工作;
并提出初审意见;
5.负责协助市政局对市政设施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现场勘察。
6.负责协助市政局对镇街市政设施日常维护年度经费和专项经费预算进行初审;
7.负责对镇街市政设施日常维护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管、检查和考核。
8.负责全区市政设施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三)新区环卫处
开展以下工作:市政局的统一领导下。
1.负责制定全区环卫作业规范和标准;
2.负责全区生活垃圾清运、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餐厨垃圾收运及全区直管公厕、农转非社区及无主化粪池清掏;
并组织实施;
3.负责协助市政局编制全区环卫发展规划及公厕、垃圾站等环卫设施改造、提档升级及大修计划。
4.负责协助市政局对全区环卫服务外包项目招投标的组织工作;
并提出初审意见;
5.负责协助市政局对环境卫生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现场勘察。
6.负责协助市政局对镇街环境卫生日常清扫年度经费和专项经费预算进行初审;
7.负责对镇街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管、检查和考核;
8.负责全区环境卫生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四)新区绿化处
开展以下工作:园林绿化局的统一领导下。
1.负责制订和统一全区园林绿化管护规范和标准;
2.负责全区园林绿化建设、提档升级以及名木古树的调查、登记、建档等工作;
并组织实施;
3.负责协助园林绿化局编制全区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及园林绿化项目年度采购、建设、改造计划。
4.负责协助园林绿化局对全区园林绿化项目招投标的组织工作;
并提出初审意见;
5.负责协助园林绿化局对园林绿化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现场勘察。
6.负责协助园林绿化局对镇街园林绿化日常维护年度经费和专项经费预算进行初审;
7.负责对镇街园林绿化管护进行指导、监管、检查和考核。
8.负责全区园林绿化普查和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五)新区市政管理监察支队
开展以下工作:市政局的统一领导下。
并督促落实;
1.负责制定全区市政执法行为规范和标准。
2.负责全区户外广告及导示系统的执法管理工作;
3.负责全区园林绿化执法工作;
4.负责全区市政执法管理及宣传工作;
5.负责全区重大市政执法活动及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6.负责全区市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并提出初审意见;
7.负责协助市政局对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现场勘察。
8.负责对镇街市政执法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管、检查和考核;
9.负责全区市政执法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协助市政局负责全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及12319城管热线的日常工作。10.受新区管委会委托。
六)一镇五街城市管理职能
1.负责辖区市政设施处直管以外的市政设施(含车行道、人行道、护栏、灯杆、路沿石、中央隔离带、挡墙、检查井盖、水篦子、标志标牌等)日常管理、管护(不含大修、改造)及给水协调工作;
监督指导本辖区社会单位按照“门前三包”有关要求搞好环境卫生清扫、清洗和保洁;
2.负责辖区环境卫生(道路、桥梁、隧道、护栏、路灯灯杆、公交站台、交通标识、标牌、花台、花池等)清扫、清洗、保洁及“三乱”治理和辖区内公厕(环卫处直管的除外)管理及化粪池安全监管。
3.负责辖区内园林绿化日常管护和清洗保洁;
4.负责组织和领导派驻该镇街市政执法人员进行具体的执法管理工作;
5.负责拟报镇街管理范围内城维项目年度计划;
组织实施城市管理服务外包工作;
6.市政局统筹协调下。
7.负责辖区内市容市貌监管工作。
六、人员管理
其余人员派驻各镇街,新区市政管理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实行派驻制。支队除机关正常工作、直属大队(负责全区户外广告及导示系统的执法管理;
负责全区园林绿化执法;
负责对全区市政执法工作进行巡查、督查、指导、检查、考核以及全区重大市政执法活动及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和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人员外。派驻人员与镇街城管执法人员共同开展市政执法工作,大队长任免由相应镇街提名,市政局任命,报组织部备案。各镇街市政管理监察大队确需协管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定协管人员的配额和工资待遇,各镇街按程序向社会招聘协管人员,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市政管理监察支队已签订用工协议的协管人员下沉到各镇街,协议由相应镇街与相关协管人员重新签订。
年终考核由相应镇街进行考核,派驻人员接受支队与镇街的双重管理。报支队、市政局、组织部备案。派驻人员只负责镇街的城管执法工作,具体工作由相应镇街安排。全区重大城市环境整治行动或重要活动需要,各派驻大队服从市政管理监察支队的统一指挥和调动。派驻人员工资、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所在镇街。
支队机关保留14人(含4名领导)直属大队保留14人,市政管理监察支队参公人员编制数为80人。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保留9人,其余人员派驻镇街。
支队机关保留14人(含4名领导)直属大队保留14人,市政管理监察支队实有在编人员55人。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保留9人,其余人员派驻镇街,逐步到位。
七、经费管理
城维经费的80%直接用于城市维护管理,市政局统筹管理全区城维经费和专项经费。其中。20%作为统筹经费,由市政局统管;
考核经费从市政局统筹经费中支出,主要用于检查、督促和协调。各镇街、市政系统各处队及交通局、火车北站地区综合管理局、幸福广场综合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日常维护管理项目经费,由市政局会同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按管护的面积、行业标准和价格标准进行核算,并按服务外包合同约定,经市政局、财政部门审批后,由相应镇街、市政系统相关处队及交通局、火车北站地区综合管理局、幸福广场综合管理局根据考核情况,按有关要求支付;
考核经费根据市政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对各镇街考核结果,按《新区城市管理考核(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拨付相应镇街。
八、招投标工作
各镇街、相关处队与中标的服务公司具体签订服务合同,市政城维项目、园林绿化养护、市场化发包(如清洗保洁)等招投标工作由市政局统一负责组织实施。处队作为第三方签章。为引入竞争,实现优胜劣汰,环卫保洁按照以片为主、线面结合承包方式,由市政局统筹协调招标,镇街具体签订服务合同。
九、相关事宜的处理
一)执法文书由法制局统一加盖“市新区管委会行政执法专用章”市政管理监察支队及其派驻各镇街市政管理监察大队在开具执法文书时,新区管委会委托市政管理监察支队、各镇街代表新区管委会实施辖区的市政执法工作。分别注明所在执法单位。
二)按合同约定继续执行。从设施处、环卫处、绿化处划归镇街管理范围的服务外包项目,市政设施处、环卫处、绿化处已签订的服务外包项目。由相应镇街与服务外包公司、相应处队签订补充协议后,由相应镇街负责对服务该外包公司进行管理。合同期满后,市政局统筹协调下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服务外包招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