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高级教师范文第1篇一、教师的专业发展是提高师资队伍素质、提升教育质量的关键国内外教育改革的经验表明,教育质量的提升,必须有一支合格的教师队伍作保证。1931年12月2日,梅贻琦在就任清华大学校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中小学高级教师【五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中小学高级教师范文第1篇
一、教师的专业发展是提高师资队伍素质、提升教育质量的关键
国内外教育改革的经验表明,教育质量的提升,必须有一支合格的教师队伍作保证。1931年12月2日,梅贻琦在就任清华大学校长的演讲中作过一个著名的论断:“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这一论断充分说明了师资水平对于一所大学的极端重要性。其实这一论断对于中小学来说同样适用,因为学生的年龄越小,他们对教师的信任和依赖就越重,教师对他们心智发展的影响也就越大。民国时期的教育在中国教育史上留下了浓重的一笔,李政道、杨振宁、李远哲、崔琦等几位华裔诺贝尔奖得主接受的都是这一时期的中小学教育。之所以能够取得这样的成就,原因主要在于当时的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很高:陶行知、梁漱溟、晏阳初、夏尊、叶圣陶、朱自清、钱穆等大师级人物,都曾从事过中小学教育事业。
既然师资力量如此重要,那么如何才能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呢?成立于1986年的美国智库组织“霍姆斯小组”在其报告中指出:“教师质量偏低,一个原因是教师工作薪金太低且工作负担过重,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社会不认同教学是一种专业。”这一研究结论启示我们,提高教师质量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不断提高教师的工资待遇,减轻应试教育和烦琐事务带给教师的沉重负担;
二是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教师的专业化程度。我们认为,在教师职级管理中设置正高级职称,就如同为教师的专业发展安装了一个新的“引擎”,可以拉动中小学教师专业化程度的整体提升。
二、设置正高级教师职称有助于提升中小学教师的专业认同感
专业认同感是专业素质结构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是指从业者相信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有足够的专业品质和社会价值。通俗地说,就是这些从业者坚信自己的工作是这个行业之外的人不会做或做不好的,坚信自己的工作对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人的专业认同感越高,他的专业自尊心和自信心越强,对自己的要求也就越高,工作的动力也就越大。
总体而言,我国中小学教师的专业认同感比较低。当然,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很复杂,如:中小学教学内容较为浅显,似乎谁都能教;
中小学教学法缺乏系统性和专业性,似乎谁都会教、谁都敢教;
教学成果的证据链不清,学生成才了,很难说是某个教师、某种教法的成果等。但除了这些原因外,在制度层面把中小学教师的职称层次限制到副高职称,中小学教师没有获得正高级职称的机会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因为这样的限制明显地传递出一个信息,中小学教师的专业能力达不到正高级专业人员的要求,从而引发了教师管理中的“罗森塔尔效应”。
“罗森塔尔效应”源于美国著名心理学家罗森塔尔的一个实验,该实验证明:教师的期望会对学生的成长产生重要的影响。教师的期望值越高,学生成才的可能性越大;
教师的期望值越低,学生成才的可能性就越小。而这一规律也同样适用于对教师的管理:管理者对教师的期望越高,教师的专业认同感就越强,专业发展的动力也就越强;
反之,教师的专业认同感就越弱,专业发展的动力也就越小。
客观地说,上个世纪80年代启动中小学职称评定时设置副高级职称的上限还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当时我国是穷国办大教育,中小学教师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教师没有受过正规的师范教育,人员素质普遍较低。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近些年来,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结构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无论从学历层次、专业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来看,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都有了明显提升,许多硕士生甚至博士生开始进入中小学的教学和研究岗位。他们受过系统的专业训练,有较强的研究能力,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完全有可能达到正高级专业人员的水准。因此,现在及时地增设正高级教师职称,既能体现全社会对教师专业品质的尊重,也可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专业认同感,为其专业发展提供正能量。
三、设置正高级教师职称有助于提高中小学教师的专业能力
除了专业认同感这一主观因素外,教师的专业结构中还包含另外三个客观的因素。一是专业知识,如学科知识、学科教学法知识、课堂管理知识、教育背景知识等;
二是专业技能,如教学设计能力、教学实施能力和教学评价能力等;
三是研究能力,如解决问题的能力、自我反思的能力、理论提升的能力等。我们不妨将这三个因素统称为“专业能力”。在构成教师专业能力的三个因素中,研究能力是影响教师专业发展速度快慢和水平高低的主要变量,其作用至关重要。美国学者白金汉姆早在1926年就曾指出:“教师有研究的机会,如果抓住这种机会,这不仅能有力而迅速地发展教学技术,而且将赋予教师的个人工作以生命力和尊严。”之后,课程学者斯腾豪斯则明确提出了“教师即研究者”的思想。当然,这里的“研究”是以反思和改进、总结和提炼自己的教学实践为宗旨的行动研究,而不是那种书斋式的学术研究。
中小学高级教师范文第2篇
中小学教师 职称改革 专业发展
2009年,作为全国3个改革试点之一,山东潍坊和陕西宝鸡、吉林松原开始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重点改革原来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并首次设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2010年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正式颁布,其中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一章中明确指出:“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文件的出台意味着将有更多的中小学教师参评与教授级别一样的正高级职称,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试点工作已成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改革的最大亮点。这也是国家第一次将“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列入正式文件中,是一项重大创举,不仅打破了以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的瓶颈,也弥补了中小学教师职称结构(初级、中级、副高级的三级体系)与高校和研究机构相比的缺陷,进一步实现了我国各级教师在职称评审问题上的公平与平等,给予了中小学教师应有的尊重,提升了他们在专业领域中的地位,为中小学校提供了利导性政策,中小学校可以借此进一步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他们努力提高综合素质,为教师个人的专业发展创造新的空间。
教师专业发展主要是指教师作为专业人员,从专业思想到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心理品质等方面由不成熟到比较成熟的发展过程,也是教师从一个专业新手发展成为专家型教师或教育家型教师的过程。那么,职称评审与认定无疑就成为验证教师这一发展历程的有效手段与评价标准之一。“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新政策的出台,势必会给中小学教师的专业发展带来新的深远的影响,将加速推动广大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的步伐。
一、职称评审改革前对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的消极影响
我国1986年在全国大、中、小学均设“高级”职称,但中学高级教师职称只相当于大学“副高”职称,而小学高级教师只相当于大学的“中级”职称,有人解释为不同学段职称设计之差异在于教师的学术水平。长期以来,中小学教师职称结构是初级、中级、副高级的三级体系,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与结构已不能适应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要求,影响和制约了教师专业发展。笔者对所在城市中小学教师的职称情况作了一下调研,全市中学教师5776人,其中中学高级职称的教师有926人,占16.03%;
小学教师9693人,其中小学超高职称的教师有257人,占2.65%,小学高级职称的教师有5466人,占56.18%。从这些数据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职称评审的级别、标准与指标等关系,带给当地中小学教师的专业发展与职业成长是滞后的。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下,中、小学教师职称是彼此独立、截然分开的,小学教师比中学教师“低人一等”,工资待遇也相应较低,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也明显不如中学教师,即使能破格评上中学高级教师的也是凤毛麟角,于是很多小学教师想要获得更好的发展空间就必须努力争取到中学任教,这已成了他们唯一可以改变目前状态的重要渠道。而在中学,通过与个别中学教师的交谈我们不难发现,评上相当于高校“副高”职称的中小学教师认为自己的职称评审之路已经走到了尽头,再无上升与发展的空间了。于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工作失去动力、失去奋斗目标后,职业倦怠便在潜意识当中悄然发生,逐渐形成,从而影响了他们教书育人的积极性。还有一部分中小学高级教师认为,自身无论在学术研究上的成果,还是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所做的贡献以及因此获得的成果与荣誉并不比大学的教授逊色,如果自己是在高校就职的话完全有这个能力和资本参与教授的评聘。对于这部分群体的中小学教师而言,虽具有评教授的资本,却无评教授的机会和权力,他们自认为没有受到社会应给予的尊重和公平待遇,难免会产生伤心、失望和抱怨的情绪。试想,在这种情绪驱使与影响下,何谈中小学教师自身的专业发展。同时,由于职称与工资福利待遇是挂钩的,是教师专业发展的物质保障,没有评上“副高”的中小学教师还在拼命地准备和积累一切与评审能挂钩的业绩,为职称能再晋升一级而努力和拼命工作,这部分人的专业成长可以说是在自觉、压力与利益的驱动下主动获得发展的。由此可见,职称级别的认定与评审是教师获得专业成长的动力和激励因素。
二、职称评审改革对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的影响
中小学高级教师范文第3篇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全文如下:
人社部发〔2019〕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
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现将《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区、市)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于12月31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2019年8月28日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小学教师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1986年开始建立的以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对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教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存在着等级设置不够合理、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不够衔接等问题。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关于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重要任务,是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为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9-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9-2020年)》要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1.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 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4. 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 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
1. 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 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2. 国家制定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见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根据本地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制定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的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体现中学、小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对于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可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各省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可在国家基本标准条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三)创新评价机制
1.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各省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 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要在水平评价中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3. 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4.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个人申报。中小学教师竞聘相应岗位,要按照不低于国家和当地制定的评价标准条件,按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报。
考核推荐。学校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拟聘人选参加评审。
专家评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学校聘用。中小学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5. 对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依然有效,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对这部分人员择优聘用时给予适当倾斜。
6. 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7. 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数量国家实行总量控制。
三、改革的组织实施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改革本身涉及制度统一、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评审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各地情况又差别很大,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成立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省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省政府领导牵头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省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各地要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充分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情况和教师队伍状况,全方位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各级别新的职称(职务)评聘工作,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进行。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分级组织实施。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职务)等级教师的评聘工作,由各省按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正高级教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核定数量,各省具体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两部备案。
各省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两部报告。各省改革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两部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意见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意见参加职称评审。
附件: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附件
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四、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别职称(职务),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
正高级教师
1.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 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3.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 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5.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高级教师
1. 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3.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 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5.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一级教师
1. 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 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3.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 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5.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级教师
1. 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 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3. 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三级教师
1.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中小学高级教师范文第4篇
[关键词]特级教师;
普通教师;
人际关系;
情绪调节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2384(2009)03-0040-04
特级教师是教师中的佼佼者。特级教师的人际关系及情绪控制和情绪调节呈现怎样的特点呢?与普通教师有何差异?本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试图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
一、调查对象和调查方法
(一)调查对象
浙江省1979年~2006年,共评了9次计991名特级教师。我们选取了小学、初中、高中各科特级教师185人,发出问卷185份,回收有效问卷111份。同时,我们选取了小学、初中、高中普通教师(这里的普通教师指除了特级教师以外的中小学教师)各80名,发出问卷240份,收回有效问卷160份,以便在特级教师和普通教师的比较中进一步了解特级教师。为简约起见,这两类教师的样本分别用T1(PT1,TT1)(1l为小学教师,PT1为小学普通教师,TT1为小学特级教师)、T2(PT2,TT2)(T2为初中教师,PT2为初中普通教师,TT2为初级教师)、T3(PT3,TT3)(T3为高中教师,PT3为高中普通教师,TT3为高级教师)表示,具体见表1。
(二)调查方法
问卷涉及“身心状况、职业生存、人际交往、情绪状况”等12个视角,经二轮预测后,确定120道试题。试题分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类,封闭式试题按李克特(R.A.Likert)五点量表题和选择题设计。对本问卷进行信度检验,α系数为0.914,说明本问卷的信度很高。2007年5月~2008年5月,我们利用发函、会议、他人帮助等途径,让调查对象填写问卷;
将问卷题目编码数量化,用SPSS 15.0软件包进行统计分析。
二、调查结果
(一)特级教师的人际关系
1.特级教师与领导的关系
本项调查的一道题目为“你与学校领导的关系很融洽”,我们采用五点量表题设计,试图探究特级教师和普通教师与领导的人际关系,具体统计结果如下。(见表2)
特级教师和普通教师与领导关系的平均得分分别为4.36和4.11,处于近优水平(最高得分为5分),这说明不管是特级教师还是普通教师,与领导的关系和谐融洽。经独立样本t检验表明,两类教师与领导的关系差异十分显著(p<.01),特级教师与领导的关系明显优于普通教师。下面分别从学段、性别、教龄3个维度对特级教师和普通教师与领导的关系进行比较。
(1)学段维度。独立样本t检验表明,在小学,两类教师与领导的关系差异显著(p<.05),特级教师与领导的关系优于普通教师;
在初中,两类教师与领导的关系差异十分显著(p<.01),特级教师与领导的关系状况优于普通教师;
在高中,两类教师与领导的关系差异不显著。
(2)性别维度。独立样本t检验表明,女性特级教师和普通女教师与领导的关系差异十分显著(p<.01),女性特级教师与领导的关系优于女性普通教师;
男性特级教师和男性普通教师与领导的关系差异不显著。
(3)教龄段维度。(因为特级教师的教龄绝大多数在15年以上,所以我们选择16年~20年和21年以上这两个教龄段的教师进行对比分析)同一个教龄段的特级教师的得分高于普通教师,但独立样本t检验表明,不同教龄段的两类教师与领导的关系差异不显著。这说明教龄对教师与领导的关系影响不大。
2.特级教师与同事的关系
本项调查的一道题目为“你与同事的关系很和谐”。采用五点量表题设计,试图对两类教师与同事的关系进行比较,具体统计结果如下。(见表3)
特级教师和普通教师与同事关系状况的平均得分分别为4.61和4.53,处于优秀水平,特级教师的得分略高于普通教师,说明不管是特级教师还是普通教师,他们的同事关系和谐融洽。独立样本t检验表明,他们之间与同事关系的差异不显著。下面分别从学段、性别、教龄维度对特级教师和普通教师与同事的关系进行比较。
(1)学段维度。独立样本t检验表明,在不同学段,两类教师与同事的关系差异不显著,说明学段对教师与同事的关系影响不大。
(2)性别维度。特级教师无论男女,其得分均高于普通教师。但独立样本t检验表明,不同性别的两类教师与同事的关系差异不显著,这说明性别对教师与同事关系的影响不大。
(3)教龄段维度。独立样本t检验表明,不同教龄段的两类教师与同事的关系差异不显著,这说明教龄对教师与同事的关系影响不大。
3.特级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本项调查的一道题目为“你与学生的关系很默契很友好”。采用五点量表题设计,试图对不同类型教师的师生关系进行比较,具体统计结果如下。(见表4)
特级教师和普通教师与学生关系状况的平均得分分别为4.56和4.24,处于近优水平,说明师生关系默契友好。独立样本t检验表明,两类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差异十分显著(p<.01),特级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明显优于普通教师。下面分别从学段、性别、教龄维度对特级教师和普通教师与学生的关系进行比较。
(1)学段维度。在小学、初中、高中三个学段,特级教师的得分均高于普通教师。独立样本t检验表明,在小学,两类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差异显著(p<.05),特级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优于普通教师;
初中段两类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差异十分显著(p<.01),特级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明显优于普通教师;
高中段两类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差异不显著。
(2)性别维度。独立样本t检验表明,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两类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差异均十分显著(p<.01),特级教师无论性别如何,与学生的关系均优于普通教师。
(3)教龄段维度。在不同教龄段上的得分均呈现特级教师高于普通教师的特点,但独立样本t检验表明,不同教龄段的两类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差异均不显著,说明教龄对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影响不大。
(二)特级教师的情绪状况
1.情绪控制
本项调查的题目为“你是一个善于控制自己情绪的人”。采用
李克特五点量表题设计,试图对两类教师的情绪自制力进行比较。(见表5)
两类教师在这一维度上的平均得分分别为4.23和4.10,说明两类教师都有较强的情绪自制力,特级教师的得分略高于普通教师。独立样本t检验表明,两类教师之间的差异不显著。下面分别从学段、性别、教龄角度对特级教师和普通教师进行比较。
(1)学段维度。两类教师在这一维度上的平均得分较高且呈现差异,独立样本t检验表明,两类教师之间的差异不显著。比较不同学段两类型教师在这一维度上的平均得分,在特级教师这个群体中,三学段教师之间的得分差异很小;
在普通教师这个群体中,高中普通教师的得分最低,这能否说明高中普通教师的情绪自制力就低于初中小学普通教师的自制力,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2)性别维度。不同性别的两类教师在这一维度上的平均得分均呈现特级教师略高于普通教师的特点。独立样本t检验表明,不同性别的两类教师之间的差异不显著。
(3)教龄维度。不同教龄的两类教师在这一维度上的平均得分差异很小。独立样本t检验表明,不同教龄的两类教师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比较不同教龄两类教师的平均得分,不管是普通教师还是特级教师,21年教龄以上的教师得分均略高于16年~20年教龄段的教师,这说明教龄的长短与教师的情绪自制力之间有一定联系,教龄长的教师的情绪自制力要好于教龄短的教师。
2.情绪调节
本项调查的题目为:“心情不好的时候,常常采取什么方式调节”。采用多项选择题设计,试图探究两类教师的情绪调节状况。(见表6)
从表6可见,不管是特级教师,还是普通教师,最常采用的情绪调节方式是“与同学、朋友聊天”,其次是“运动、娱乐与郊游”,“找领导沟通,与同事说说,向家人讲讲”位居第三。在“与同学、朋友聊天”的选项上,普通教师比特级教师要高出9.3个百分点;
在“打牌、上网、游戏”的选项上,普通教师要高出特级教师21.8个百分点,呈现较大差异。下面分别从学段、性别、教龄角度对特级教师和普通教师的情绪调节进行比较。
(1)学段维度。在三个学段中,构成教师情绪调节的前三个选项认识趋同,只是在一些个别选项上呈现变化。比较而言,普通教师选择“与同学、朋友聊天”的比例均远远高出特级教师;
在三个学段的普通教师中,初中普通教师选择“与同学、朋友聊天”的比例最高(58.0%),小学次之(53.7%),高中最低(49.1%);
在三个学段的特级教师中,所选比例接近,小学略高(45.7%),初中次之(42.4%),高中略低(41.9%)。
三学段的普通教师选择“打牌、上网、游戏”的比例远远高出特级教师,呈现较大差异;
在三个学段的普通教师中,所选比例接近,小学略高(31.5%),初中次之(30.0%),高中略低(22.6%);
在三个学段的特级教师中,初中略高(12.1%),小学次之(5.7%),高中略低(2.3%)。
(2)性别维度。不同性别教师的情绪调节在具体项目上呈现较大差异。不管是普通教师还是特级教师,选择“与同学、朋友聊天”的女教师均高出男教师约20个百分点,在同一性别的教师中,男性普通教师高出男性特级教师5个多百分点,女性普通教师高出女性特级教师近10个百分点。
(3)教龄段维度。21年以上教龄段的特级教师和普通教师,选择“找领导沟通,与同事说说,向家人讲讲”的比例均高于16年~20年教龄段的特级教师和普通教师,特级教师高出约13个百分点,普通教师高出约25个百分点,这说明教龄长的教师更喜欢选择“找领导沟通,与同事说说,向家人讲讲”。
三、结论与分析
(一)特级教师与领导的关系明显好于普通教师
小学特级教师与领导的关系优于普通教师,达到显著差异水平(p<.05);
初级教师与领导的关系优于普通教师,差异十分显著(p<.01);
高级教师和普通教师与领导的关系差异不显著。女性特级教师与领导的关系优于女性普通教师,差异十分显著(p<.01);
男性特级教师和普通教师与领导的关系差异不显著。同教龄段特级教师与领导的关系的得分高于同教龄段的普通教师,但差异不显著。
(二)特级教师与同事的关系略好于普通教师
两类教师的同事关系和谐融洽,不存在显著差异。不同学段、性别、教龄段的两类教师的同事关系差异均不显著。
(三)特级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明显好于普通教师
两类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处于近优水平,师生关系友好默契。两类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状况差异十分显著(p<.01),特级教师明显优于普通教师。在小学、初中、高中三个学段,特级教师的得分均高于普通教师,在小学,两类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差异显著(p<.05);
在初中,两类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差异十分显著(p<.01);
在高中,两类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差异不显著。在性别维度上,得分均呈现特级教师高于普通教师的特点,两类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差异均十分显著(p<.01)。在学段的维度上,得分均呈现特级教师高于普通教师的特点,但差异均不显著。
(四)两类教师的情绪控制能力良好,特级教师略优于普通教师,但两者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教龄长的教师的情绪自制力要好于教龄短的教师
在学段、性别、教龄段维度的考察上,除了21年教龄以上的普通教师的得分略高于同教龄段的特级教师外,其余都是特级教师的情绪控制能力好于普通教师。
(五)不管是特级教师,还是普通教师,常用的情绪调节方式分别是“与同学、朋友聊天”、“运动、娱乐与郊游”、“找领导沟通,与同事说说,向家人讲讲”
中小学高级教师范文第5篇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 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 评审的范围和对象: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教师。
第四条 评审职级: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各级人社、教育部门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二、省、市、县(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库。评委库成员由政治思想过硬、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教师和专家组成;评委库组成人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三、评审委员会执行评委由教育行政部门从评委库中推荐产生,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批准,其中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教育部门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提名,并经本届执行评委选举产生。正高级教师评委会应由教育领域知名教授、专家、学者担任,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1/4。
四、评委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评委会根据工作任务可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3至7人,设组长1名。
五、各市、县(区)、学校(单位)根据需要可设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推荐领导小组。
第七条 职能划分
一、学校评审推荐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人是否具备评审条件进行评议并写出综合考评意见,报县(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进行审查。
二、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负责提出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的推荐意见;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负责提出高级、正高级教师的推荐意见,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负责提出正高级教师的推荐意见。
三、各级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负责对本专业(学科)参评教师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意见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表决。召开评审委员会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执行评委出席。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与会执行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负责当年评审工作的安排布置,评委库、执行评委的审批,评审工作的监督指导,评审结果的审核、审批等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完成当年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评委库、执行评委的推荐,评审对象评审材料的收取和审核;评审结果的审核汇总报送等工作。
五、三级、二级、一级、高级教师评审结果,按照管理权限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审批。正高级教师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报陕西省正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人员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根据《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及本单位岗位设置情况,写出申请,提交能够反映本人政治表现、品德修养、教学质量、学术水平等方面的材料,填写《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表》,经学校初审合格后,在全校范围内集中进行公示。
二、对公示无异议人员,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评审、审批。对不符合职称(职务)申报规定程序、有弄虚作假行为及群众意见较大的人员,取消参加职称(职务)评审资格。
第九条 评审程序
评审工作由各级评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同行专家评议、评审表决等环节。
一、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申报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达到良好及以上人员方可参加本年度职称(职务)评审。
二、成立评审委员会。按程序组成本届评审委员会。
三、业务培训。组织全体执行评委学习评审条件、有关政策和评审工作规则等,明确评审纪律和要求。
四、专家评议。专业(学科)组成员根据申报人提供的评审材料,对申报人的业绩、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和评议意见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表决。
五、评审表决。评委在独立思考、充分讨论、各抒己见、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结果经确认后,由主任委员宣布评审表决结果。评审表决结果一经宣布,未通过人员一律不得进行复议。
六、总结评价。评审工作结束后,主任委员要对评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应对评委会执行政策、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等方面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3年内不能申报评审:
一、拒绝承担教育教学、教科研任务、班主任工作;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严重失职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谎报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十二条 非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它职称系列的评审或考试。
第十三条 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依照《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参照本《评审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评审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职称评审的作用意义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等级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