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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证券期货投资者【五篇】(完整文档)

时间:2023-06-12 12:35:05 来源:晨阳文秘网

证券期货投资者范文第1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证券期货投资者【五篇】(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证券期货投资者【五篇】

证券期货投资者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一)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二)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三)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四)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负责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第六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
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
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二)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四)有公司章程;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请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其他从事咨询业务的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申请兼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第八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人向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未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直接提出申请,下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经审核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

(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将审核同意的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后,向申请人颁发业务许可证,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证管办(证监会);

(三)中国证监会将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获得业务许可的申请人的情况。

第九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二)公司章程;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名单及其学历、工作经历和从业资格证书;

(五)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方式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业务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机构通讯地址、电话和传真机号码;

(七)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验资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方式、业务场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变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于每年一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期间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申请办理年检。办理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检申请报告;

(二)年度业务报告;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年检申请得出审核意见;
审核同意的,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逾期未提交年检报告或者经审核未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第三章、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第十二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任何人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者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工作的,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第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六)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期货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

(七)通过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人向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未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直接提出申请,下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经审核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

(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将审核同意的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后,向申请人颁发资格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证管办(证监会)。

第十五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二)身份证;

(三)学历证书;

(四)参加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成绩单;

(五)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具的以往行为说明材料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的,由所参加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审核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准予执业的,由中国证监会颁发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所参加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年检时同时办理执业年检。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执业的,其从业资格自取得之日起满18个月后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执业。

第四章、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第十九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
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

第二十一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第二十二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第二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报刊、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版面、节目或者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合作时,应当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合作内容、起止时间、版面安排或者节目时间段、项目负责人等,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鉴。

第二十四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

(二)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

(三)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四)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

(五)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六)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第二十五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应当一致。

具有自营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在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就同一问题向社会公众和其自营部门提供的咨询意见应当一致,不得为自营业务获利的需要误导社会公众。

第二十六条、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编发的供本机构内部使用的证券、期货信息简报、快讯、动态以及信息系统等,只能限于本机构范围内使用,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向社会公众提供。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承销商或者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刊登其为客户撰写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有权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投资咨询人员的业务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扰和阻碍。

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检查过程中,对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应当注意保护。

第二十八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将其向投资人或者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二年。

第二十九条、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根据投资人或者社会公众的投诉或者举报,有权要求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投资咨询人员或其他机构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一条、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擅自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责令停止,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其业务资格的处罚:

(一)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资料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和年检义务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对本机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手续的;

(四)本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干扰、阻碍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检查、调查,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第三十四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业务资格的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向证券主管部门履行报告、年检义务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其业务资格的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证券期货投资者范文第2篇

【摘要】近日,监管层在《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征求意见稿)提到关于放宽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范围和投资方式限制的创新举措。从长期来看,自营业务投资范围扩大与投资方式限制放宽不能能够配合券商创新业务的开展,而且能提高券商自营业务的专业化与风险管理能力,推进券商自营业务收入的多元化,进而推进券商自营业务的优化升级。因此,券商需要从四个方面把握自营业务创新的机遇,推进自营业务的创新升级。

【关键词】自营业务;
投资范围;
投资方式

1.引言

2012年5月7日、8日,全国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为支持行业创新发展,监管层已经拟定《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征求意见稿),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证券业下一个阶段发展的规划出一张“路径图”,明确了未来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的具体内容,从11个方面支持行业创新。“11大类措施”中的第三条就是关于放宽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范围和投资方式限制,具体包括:逐步扩大证券自营投资品种范围,直至允许投资所有场内场外证券类金融产品;
允许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依法投资金融期货、商品期货、黄金现货及其他非证券类金融产品。

从国外投行的业务实践来看,国外投行自营业务可以贯穿货币、利率、外汇、商品、股票、债券等多个市场,运用包括现货、期货以及相关衍生工具实现投资风险的控制,从而体现出投资银行作为投资中介的专业能力。比如高盛、摩根士丹利等国际著名投行,自营投资中很大一部分是固定收益(结构化产品)、外汇和大宗商品的交易,俗称FICC(Fix Income,Currency and Commodity)。投资范围的宽泛与多种衍生工具的应用不仅实现自营业务投资风险的控制,而且体现出投资银行作为投资中介的专业投资能力,促进投资银行自营业务的优化升级。因此,放开我国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不仅有利于国内证券公司逐渐形成国外投资银行那种多品种、多策略的自营业务模式,减小自营业务业绩的波动,而且有利于三板做市商、国际板等与自营业务结合紧密的创新业务的开展。由于自营业务投资范围的扩大,许多复杂的自营业务对证券公司的投资能力和创新能力要求很高,另一方面,证券公司对新放宽的投资领域的进入必将是一个逐步渐进的过程,对于那些自营业务模式转变迅速、积极布局新开放领域、大力储备相关专业人才的券商来说,未来其自营业务将获得较好的比较优势。

2.券商自营业务投资范围与投资方式变迁

2.1 券商自营业务投资范围与投资方式的最初规定

1996年10月25日,证监会颁布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指出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为本机构买卖上市证券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行为。所称上市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下列证券:人民币普通股、基金券、认股权证、国债、企业债等证监会认定的权益类证券,并且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证券经营机构10%以上的股份时,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2 股指期货套保纳入券商自营

2010年4月16日,国内首张股指期货合约正式推出,当周并不允许基金公司及券商开设股指期货交易帐户。在股指期货推出的一周后,2010年4月24日,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在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初期只能以自营交易业务的套期保值为目的。在指引中国证监会对股指期货交易规模进行限制,要求证券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股指期货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计算。尽管券商自营在股指期货上面只能进行套期保值交易,还不能参与其他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但是,股指期货作为重要的一种金融衍生品正式进入券商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在股指期货推出后,国内券商自营可以进一步拓展业务模式,实现投资组合的多元化;
同时,可以减少方向性投资,避免单边持仓的波动性风险,可以更加有效地控制仓位风险,从而获得更加稳定的盈利。

2.3 柜台交易证券纳入自营,自营投资可通过设立投资子公司方式进行

2011年5月6日,证监会公布《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券商自营业务除了投资境内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部分证券和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之外,还可以以设立子公司的方式投资上述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在同期的《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中,对证券自营业务可投资品种作了详细规定。《清单》共规定了三类证券自营可投资品种:第一类是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第二类是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部分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券8种。第三类是依法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一般结构较为复杂,或者不属于传统的证券。对这类产品,《规定》要求有意愿且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进行投资,以实现风险隔离。由于投资其他金融产品对公司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要求较高,《规定》要求设立上述子公司的证券公司自身应当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规定》还明确禁止证券公司为从事其他金融产品投资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以防止子公司的风险传递给证券公司。同时,根据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风控指标计算的规定,在计算证券公司净资本时,对其对该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按100%的比例扣减。

证券期货投资者范文第3篇

[关键词]股指期货;
资本市场;
系统性风险

一、股指期货上市交易与我国资本市场 发展 :必要性与可能性

2007年2月7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这表明了我国股指期货上市的日渐临近。从国外推出股指期货对股票现货市场的影响情况看,研究当前我国推出股指期货可能对股票现货市场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股指期货上市交易是我国证券市场现阶段发展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以股票市场为主体,而股票市场的单边市特征明显,系统性风险在股票市场投资风险中占据主导地位,投资工具品种单一成为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的一个制约性因素。在股票市场大幅调整的情况下,我国证券市场品科过少、结构单一的矛盾日益突出,已经对市场发展造成阻碍。这种状况不仅使投资者投资渠道狭窄,而且无法进行风险对冲。由于缺乏风险对冲机制,还使得我国证券市场的定价机制受到扭曲,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释放,导致市场风险不断累积。单边市也造成投资者的盈利渠道受阻,限制了其发展空间。另外,缺乏对冲机制也将对吸引qfⅱ进入国内股票市场造成障碍。因此,适时推出股指期货交易,建立风险对冲机制既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内在要求,也是符合证券市场规范化、国际化发展的惯例。

证券期货投资者范文第4篇

市场现有做空模式

融券,股指期货买卖这是目前不支持股票直接做空的国内市场上最为主要的做空方式。

股指期货买卖是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进行的标准化合约的买卖,标准合约的内容由交易所制订。期货公司要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必须首先成为交易所会员,交易所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结算会员又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只有结算会员才能与中金所进行结算,非结算会员只能通过结算会员参与结算。全面结算会员既能给投资者结算又能给非结算会员结算。特别结算会员一般由商业银行担任,可以给非结算会员结算。中金所和期货公司统一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中国期货业协会是期货公司组建的一个自律性组织。另外,中国期货保证金监管中心负责保证金的安全存管,并为统一结算提供信息平台。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如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而证券金融公司则可以到市场上向各家机构借入所需资金和证券,在收取证券公司的保证金或抵押物后,证券金融公司将资金和证券交付给证券公司。

股指期货与融资融券的区别

股指期货与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对象不同。股指期货的交易对象为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而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对象为满足上证所实施细则规定的证券基金、股票与债券。因此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对象更加广泛。

股指期货与融资融券业务的参与主体不同。由于股指期货的合约标价较高,所以保证金较高,以当前点位计算每张合约需要保证金10万元左右,因此股指期货的参与主体为机构投资者,只有资金规模较大、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个人投资者才有可能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构成会更加多元化。根据2006年公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融资融券的交易保证金比率不得低于50%,虽然保证金比率高于股指期货的10%,但标的股票价格较低,且多元化,因此一般的普通投资者也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同时,融资融券与股指期货业务的风险控制不同。上证所与中金所均制定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措施。上证所在融资融券交易细则中规定: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或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或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进行公布。中金所也采取保证金制度、强行平仓制度、价格限制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与风险警示制度等控制股指期货风险。

融资融券的做空机制主要针对单只股票,而股指期货具有的做空机制主要是针对大盘指数。另外,根据证监会2006年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入证券必须要与证券公司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等事项。由此可见,融券业务所产生的做空机制属于一种类似于利率回购的一对一OTC衍生品交易模式。股指期货投资者的交易对手统一是金融期货交易所,即交易所作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投资者面临的是相同的期货合约,其合约条款具体规定了合约标的、合约乘数、合约价值、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每日价格波动限制、交易时间、到期结算方式、手续费等。从这个角度来看,股指期货交易要比融资融券效率更高。

股指期货具有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功能。我国股指期货的推出,不仅能够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规避系统风险,活跃股市,避免因单边市而造成的股市大涨大跌,而且还能为投资者提供有效投资工具,增强投资者信心,提升股市的投融资功能,并且能够扭转由于境外推出中国概念股指期货所带来的被动局面。融资融券能够完善股价形成机制,增强股票交易公平性,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连续性,为投资者提供新的赢利模式,增强其规避风险能力。

融资融券是国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成熟交易制度,它的逐步推行,其实质就是在股票市场引入做空机制,进一步活跃了市场交易,提高了市场效率。允许融资融券的最大意义在于打通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提高股票市场交投的活跃性。因此融资融券的根本目的是增强证券市场的活跃性。

融券转融券逐步展开

中国的融资融券业务于2010年3月正式出现在市场上,2012年8月转融资业务率先启动,2013年2月28日转融券业务正式启动,这颗埋了几个月的“做空利器”,终于引爆了。

早在转融资先行推出之时,人们就在担心何时推出转融券,因为这才是个股做空时代的真正来临。如今,转融券再加上之前推出的股指期货,将标志着A股市场全面做空时代的到来。

转融券,就是俗话所说的借股票,在下跌之前先借股票做空,后市股票下跌了也能赚钱。

首批11家参与转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包括中信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国信证券、海通证券、华泰证券、申银万国证券、招商证券、银河证券和中信建投证券等。

参与转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在转融券业务中具有双重角色,既作为转融券业务的借入人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用于对其客户的融券业务;
又作为人接受其客户的委托,将上市公司机构股东持有的证券出借给中国证券金融公司。

此次转融券的首批标的股票共90只,3月5日ST贤臣被调出后,首批标的剩下89只。观察转融券实施后的标的股票走势可以发现:2月28日当天标的股不仅未成为做空目标,反而领涨市场,其中银行股、券商股涨幅居前,如平安银行大涨9.42%、浦发银行涨6.45%、中信证券大涨5.02%。整体90只转融券标的股平均上涨2.72%,涨幅超过沪综指近0.5%。再看后面几个交易日的平均涨跌幅,除了3月4日因为银行、地产、建筑占比较多,导致平均跌幅较沪综指大外,其他几日涨跌幅基本和沪深指数差不多,并没有因为它们是转融券标的而跌得更多一些。

正常而言,融券业务有助于对估值偏高的股票进行价格纠偏,使得其价格向价值靠拢。从目前转融券89只标的股看,金融证券行业标的数量占比近50%,质地上较优良,而且以低估值的大盘蓝筹股为主,市场流动性较好。同时,目前市场仍处在反弹趋势中,难以判断行情终结,此时做空可能面临方向性风险。由于胜算概率不大,机构客户大举做空的动力也较小。

而从市场影响看,转融券目前容量太小,难以对市场构成大的影响。目前两市每日成交金额大约在2000亿元到3000亿元之间,转融券品种要成为做空利器,至少在量上应该形成一定的规模。但2月28日当天转融券标的成交金额只有883.5万元,随后几日虽有增加,至3月5日转融券的余额也仅有7000多万元,与目前178.26亿元的转融资余额相比是小巫见大巫。以后这条“小鱼”能不能掀起大浪暂难预测,但短期看转融券对市场的影响确实有限。

投资者不必谈“空”色变

有职业投资人在谈及转融券则难掩兴奋之情,他认为投资者可以借助转融券实现“T+0”模式锁定当日投资收益,比如今天刚买入的股票大涨,担心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回调,投资者就可以借转融券抛空股票锁定当日收益。

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做空时代也可以培养更健康的投资理念,投资者在选股票时一定要从基本面入手,必须物有所值,如果跟风瞎买,有一天被做空机构曝出该公司造假,那“踩地雷”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了。

与众多散户对转融券的惴惴不安不同,本文开头提到的张培勇对当天启动的转融券业务试点充满兴奋。“真正的对冲时代终于来临了,我们的对冲策略要派上用场了。”

张经理负责管理的资金采取灵活配置策略,既能做多,也能做空,还可以对冲套利。自从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后,张经理所在的投资团队便开始做对冲策略的模拟盘,即买入某一行业的绩优股,同时卖出该行业的绩差股,进行对冲套利。“在牛市中,绩优股涨得比绩差股快;
在熊市中,绩优股比绩差股跌得少,无论市场上涨还是下跌,这种对冲策略赚钱的概率都比较高,但以前我们一直融不到合适的券,现在转融券试点启动,这个问题可以得到解决。”小张坦言,目前进入转融券试点的90只股票均为大盘蓝筹股,并非最理想的做空品种,他当天转融券卖出股票仅仅是为了尝尝鲜,熟悉转融券的操作。“等未来转融券品种扩大到中小板和创业板一些个股之后,玩法就多了,我们会正式启用对冲策略。”

尽管张经理判断今年的行情是波段市,指数上涨空间有限,但对于对冲时代的收益他持乐观态度,因为转融券这一做空工具的推出意味着股市的盈利模式将较过去大为丰富,只要仔细研究上市公司基本面,无论市场牛熊,都可以赚到钱。

无独有偶,在春节后的这一轮调整行情中,一些先知先觉的券商自营部门也尝到了多空对冲的甜头。“以往在这样的行情中,我们只有挨打的份,但现在不一样了,我们的投资组合加入了股指期货套保。春节后的市场调整中,我们不仅没有损失,还有微利。”南方一家券商的自营投资经理不无得意地表示,从今年初开始,公司拿出部分资金进行对冲策略投资。简言之,就是从各行业挑选多只有望跑赢大盘的绩优股,建立一个多头股票组合,同时卖出等值的沪深300股指期货,对冲大盘的系统性风险。当市场上涨时,因为这些股票涨得比沪深300指数快,组合能取得正收益;
当市场下跌时,这些股票往往比沪深300指数跌得少,组合同样能获利。即使在上周四股市大跌那天,他管理的组合仍获得了0.6%的正收益。

当然多空管理组合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关键是要选对股票。这对于研究能力要求很高,一般的散户和私募没法办到。对于私募来说,直接融券做空更简单。

目前,由于融券品种均来自券商自营盘,券源十分有限,仅有少数投资者尝试了融券卖空。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融资业务占比高达97%,融券业务占比仅3%。

随着转融券试点启动,券源规模扩容,融券业务可能会迎来快速增长,股市的盈利模式会更加丰富,具有做空功能的理财产品将成为今年资产管理市场的一大创新亮点。为了迎接对冲时代的商机,一些基金公司已着手设计有做空份额的分级基金产品,不少券商也准备在新推出的集合理财产品中采用融券进行对冲。

近期,中欧、中海和国泰三家公司分别上报了多空分级基金,而汇添富基金更是一口气上报了沪深300正向2倍、沪深300反向1倍、沪深300反向2倍3只杠杆ETF。可做空基金一改昔日投资者只能通过股指期货、融资融券做空、动辄数十万元的高门槛,将门槛降至数百元,使得普通人可以“随便玩”做空。业内人士介绍,以正在上报的产品为例,正向杠杆ETF可以成倍放大收益,投机者可以用来追逐热点;
反向杠杆ETF则是便捷的做空工具,适合投资者进行短期套保操作,且费用相对低廉。举例来说,如果投资者购买了“沪深300反向2倍”ETF,如果沪深300指数下跌5%,忽略成本简单测算该ETF可以涨10%。

根据证监会2013年4月基金募集申请公示表,汇添富上报包含有空头杠杆的ETF产品已经获得申请受理,包括沪深300正向两倍、沪深300反向一倍、沪深300反向两倍3只杠杆ETF。而此前有消息称,易方达基金管理公司也获得中证指数公司和上证所的授权,将开发沪深300指数期货正向两倍杠杆ETF、反向杠杆ETF及反向两倍杠杆ETF。

证券期货投资者范文第5篇

经过八年酝酿,四年筹备,2010年4月16日,沪深300股指期货终于闪亮登场。上午9时15分,沪深300指数5月、6月、9月和12月四个合约同时开盘,开盘基准价均为3399点。股指期货上市,使A股步入了一个全新的做空时代。

股指期货上市后,对A股市场会有哪些影响?股指期货都适合什么样的投资者投资?今后,股指期货和股票投资者将在一个新环境下进行投资,二者之间如何适应?就广大投资者关心的问题,《新财经》采访了申银万国研究所市场研究总监桂浩明、德邦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陆满平、华泰联合证券研究所资深研究员刘国宏。

股指期货不适合普通股民

《新财经》:中国的股指期货已经开始上市交易,这个市场适合哪类投资者参与?

桂浩明:股指期货并不是一种大众化的理财工具,它是一种较为复杂的金融风险管理手段。上世纪80年代,股指期货在西方国家的证券市场开始出现,当初主要是为机构投资者提供风险对冲的工具。由于其交易灵活,具有明显的杠杆作用,很快受到各界的青睐,成为各大投资群体的操作对象。不过,真正在股指期货中进行大规模操作的,还是对冲基金。中国的情况与海外不同,我们还没有正规的对冲基金,股指期货的推出主要是满足投资者控制风险、锁定收益的需要。

因此,它更适合具有一定规模资产的投资者,将其用于投资风险管理。当然,就股指期货本身的特点来说,它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一面,而这一点的确是很吸引投资者的。但是,如果是冲着这一点进行股指期货交易,实际上是有违于推出股指期货交易的原意。强调对参与者进行适当管理,目的就是避免不合适的投资者盲目参与。

刘国宏:股指期货专业性比较强,具有高杠杆、高风险的特点,适合有雄厚经济实力、有一定市场经验(或模拟期货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强、能够对经济形势进行全面评估的投资者参与。无论从投机买卖,还是套期保值的角度,机构投资者都具备小散户无可比拟的优势,也就是说,股指期货是一种更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参与的交易品种,不建议普通散户投资者参与。

《新财经》:投资者在参与股指期货时应注意哪些风险?在现货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上的操作应注意哪些技巧?

桂浩明:在理论上,股指期货的最大风险在于其具有高杠杆性。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规定,股指期货的近期合约保证金比例为15%,远期为18%。这个杠杆比例不算高,但还是要将风险放大5倍以上。如果一个投资者满仓介入,在开仓方向出现错误的情况下,如果遇到几个涨跌停板,就可能导致血本无归。另外,股指期货合约是有时间限制的,它不能像股票那样“套住”了可以“捂”,因为到合约交收期是要进行清算的。所以,对于习惯于股市现货操作的投资者,一定要先熟悉股指期货的各项规则和特点,把握其操作特征。

刘国宏: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首先要明白它与股票现货有很大的差别,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规模大、涉及面广。投资者应当注意几方面风险:第一,价格风险。由于股指期货的杠杆性,微小的价格变动可能造成客户权益的重大变化,在价格波动很大的时候甚至会造成爆仓,也就是损失会超过投资本金。

第二,结算风险。股指期货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资金管理要求非常高。如果投资者经常满仓操作,可能会面临追加保证金的问题,甚至有可能当日被多次追加保证金。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会造成投资资金的重大损失。

第三,操作风险。和股票交易一样,行情系统、下单系统等可能出现技术故障,导致无法获得行情或无法下单的情况,都可能造成损失。

第四,法律风险。股指期货投资者如果选择的期货公司是未经证监会批准的地下期货公司,或者未经批准从事境外股指期货交易等,都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在操作技巧上也要注意:第一,投资者应关注股指期货和现货市场的联动性,既要了解股票现货市场又要了解期货交易特性。与普通的商品期货相比,二者的现货标的不同,影响面也不一样。商品期货大多是周期性变化,但股指期货对外部因素的反应更敏感,在期货交易上经验不足的投资者要注意资金分配和仓位管理。

第二,要注意止损,行情很难被连续准确预测,任何一项投资策略制定完毕,都可能有意外发生,需要有止损策略。当行情发展与自己的预期发生偏差时,前期制定的止损策略就将派上用场。

第三,要保持谨慎、健康的心态。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如果做投机交易,股指期货盈亏幅度与普通股票市场相比可能有所放大,当盈利和亏损幅度被放大后,会对投资者造成较大的心理冲击。

第四,决策要快、操作执行要迅速。股指期货实行的是T+0交易,对市场信息敏感,要求交易者能作出更快速的反应。

第五,资金管理要合理。很多股民喜欢满仓操作,不愿浪费一分闲钱,但股指期货是保证金交易,如果持仓量大,每天的盈亏会非常显著,所以切忌满仓操作。

股指期货对A股影响大

《新财经》:股指期货上市后,对于A股市场有哪些影响?现货市场的普通股民应该注意哪些方面的变化,以控制投资风险?

陆满平:股指期货推出短期内可能加剧市场波动,但中长期能够平缓市场波动。股指期货将为投资者提供避险机制,缓解市场的“狂躁症”,促进股市稳定发展。股指期货先期规模有限,对股票市场影响不大。但对于权证投资者来说,股指期货上市对其有一定影响。

桂浩明:股指期货上市,对于A股市场影响很大。因为它改变了长期以来A股市场只能做多,不能做空的历史,也增加了杠杆交易的机会。由于股指期货具有发现价值的功能,它的出现,会有效抑制股指的过大波动,使其稳定在一个大的区间内。但是,因为股指期货又具有放大作用,同时在合约到期时必然会产生某种震荡,自然会加剧股指在区间内的波动。可以说,有了股指期货,股市的波动会更加频繁,但波动的空间会被压缩。如果在前几年就有股指期货,股市也许不会涨到6100点,也不会跌到1600点。如此大的波动,是会被熨平的。

《新财经》:股指期货业务的推出,会给证券公司带来哪些机会和风险?

桂浩明:在海外市场,股指期货的交易额通常会达到现货的1~3倍。因此,对于中介机构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利润增长点。特别是在程式化的高频交易逐渐成熟的情况下,股指期货在刺激交易活跃方面的作用是相当明显的。股指期货对证券公司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国内证券公司大都控股期货公司,并且建立了IB制度(券商担任期货公司的介绍经纪人或期货交易辅助人制度),这就使期货业务纳入到了证券公司的范围之中,期货交易越活跃,证券公司的收益也越大。当然,现实情况可能不那么简单,股指期货的佣金大战已经开打,各券商为争取业务,都在放低身段,降低手续费。因此,股指期货开始交易后,究竟能够给证券公司带来多少新增业务量,现在还很难说。

陆满平:股指期货将给证券公司提供扩充传统业务范围的良好机遇,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将发生变化。绝大多数证券公司都控股了相应的期货公司,未来股指期货的交易者,主要是来自券商的客户资源。因此,各家期货公司的股指期货业务市场占有率,主要取决于控股股东券商的市场占有率。从业绩贡献总量来说,经纪业务市场占有率高的券商,特别是具备全面结算会员资格的券商受益较高。

刘国宏:从国外经验来看,不少市场特别是东亚地区市场,其股指期货交易额已经超过股票市场交易额。参照境外的经验,这类投资的年投资收益率可望达到10%~15%。

业务体系的变革,将导致证券公司在金融工程研究和衍生产品研究及交易人才上的竞争将更为残酷。一方面,有实力的证券公司之间为争夺市场份额而竞争激烈,另一方面,国内证券公司与外资公司在这块业务上的抗衡,可能加速进入“肉搏战”阶段。同时,将进一步强化“强者恒强”的证券公司竞争格局,小券商的生存空间将进一步被压缩,新一轮证券公司整合浪潮也将来临。

券商经营管理风险将随之放大。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是一把“双刃剑”,既是管理风险的工具,使用不当也会成为引发风险的源头。如“百年老店”巴林银行,由于交易期指导致巨额亏损而倒闭,法兴银行因衍生品交易引发巨大风险等事件。

股指期货完善了证券市场体系

《新财经》:股指期货推出后,还应该出台哪些相关的配套措施?

桂浩明:现在,股票市场是T+1交易,而股指期货则是T+0交易,在理论上做多力量与做空力量不平衡。在现货市场上,股票一旦被买进,当天不能再卖出,而卖出股票后所获得的资金是可以用于买股票的,这样做多力量客观上就会大于做空力量。股指期货不存在这个问题,两者平行交易,平时不会有什么问题,但到了结算日,就会因为多空不平衡使市场运行的公平性受到挑战。当然,现实情况是否如此,还可以再研究,这毕竟是个极为明显的漏洞。

《新财经》:截止到股指期货上市前,已有9000多人开户,这能否满足股指期货的流动性?

陆满平:目前的开户数不多,在满足股指期货流动性方面确实存在一定不足,是低于原来多方预期的。但根据我国投资者的习惯,随着股指期货的正常开展,这种状况会有所改变。

刘国宏:目前开户数不大,这是管理层为保障上市初期市场的稳步运行,严格执行高标准开户条件、高度警示风险的背景下的“初始开户”结果。据中金所统计,现有的客户90%都是商品期货投资者,具备较强的期货市场投资经验和风险控制能力,因而总体开户数量比较合理,质量比较高,众多潜在开户者仍在观望。但随后开户数将保持稳定增长,股指期货上市初期的流动性是能够保证的。

桂浩明:由于实行了严格的适当性管理制度,现在股指期货开户的人数很有限。如果从市场还处于培育期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不准备短时间内把成交量搞到现货的几倍,那么,这种交易还是可以被接受的,股指期货流动性应该没有大问题。

《新财经》:股指期货推出,对基金业有哪些影响?投资者在购买基金时要注意些什么?

刘国宏:首先,股指期货的推出增加了指数型基金的流动性,指数型基金会更加盛行。

其次,除了相关股票外,与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相关性较大的还有封闭式基金和ETF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封闭式基金高折价将成为历史。

再次,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中,机构投资者和投资基金是市场的主力军。他们的投资优势是通过投资组合来分散非系统性风险。境内股市齐涨共跌的系统风险很难通过投资组合的方式来化解,这就使机构投资者由于缺乏有效的规避风险投资工具而不敢积极入市。股指期货的推出,可使机构投资者和投资基金充分利用这一风险管理工具,在预期股市行情呈现下跌趋势时,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并在估计下跌后对冲原期货合约,用期货市场的获利来弥补股票市场的亏损,减少了机构投资者在熊市中的恐惧心理。

桂浩明:现在,仅有部分基金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而根据有关规定,它只能进行套期保值。因此,目前基金很难成为股指期货的主力。投资者大可不必以能否参与股指期货作为选择基金的参照。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对冲基金,现在投资者要参与股指期货,一般还是要自己做,尚不能借助基金进行。

《新财经》:股指期货推出后,会对我国证券市场近期和远期产生什么影响?

刘国宏:股指期货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次重大制度创新。打通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联系通道,预示着交易品种将与国际接轨,具有技术含量的投资行为将逐渐成为市场主流,有利于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随着股指期货的推出,包括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进入股市的限制将会得到大幅度放宽,其他稳健型的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将会显著提高。

成功推出股指期货将带动股指期权、个股期货及期权等众多系列衍生产品的推出,必将吸引很多投资者入市,市场规模将明显扩大。对冲基金的出现也将成为必然,这将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新的动力。当前,大国竞争趋势已经转向资本、金融市场,而股指期货在金融市场中是一个制高点。建立和完善这样一个制高点,对我国在国际竞争中争取主动,争取金融资源的定价权具有重要意义。

桂浩明:股指期货的推出,对中国资本市场来说,最大的影响在于使得市场结构比较完整了,多层次市场体系也因此基本成型。这样,投资工具比较完备,投资手段也相对丰富,可以满足各类投资者的不同需要,也为市场的风险控制与价值发现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当然,这应该是在股指期货运行比较成功时才会产生的效果。而现在,人们最需要做的是,如何保证股指期货平稳起步,有序运行。

股指期货与股票的区别

期货合约有到期日,不能无限期持有。股指期货有固定的到期日,到期就要摘牌。因此,交易股指期货不能像买卖股票一样,交易后就不管了,必须注意合约到期日,以决定是提前结算头寸,还是等待合约到期,或者将头寸转到下一个月。

期货合约是保证金交易,必须每天结算。股指期货合约采用保证金交易,一般只要付出合约面值约10%~15%的资金就可以买卖一张合约,一方面提高了盈利空间,另一方面也带来了风险,因此,必须每日结算盈亏。交易后每天要按照结算价对持有的合约进行结算,账面盈利可以提走,账面亏损第二天开盘前必须补足(即追加保证金)。由于是保证金交易,亏损额甚至可能超过投资本金。

期货合约可以卖空。股指期货合约可以十分方便地卖空,等价格回落后再买回。股票融券交易也可以卖空,但难度相对较大。一旦卖空后价格不跌反涨,投资者会面临损失。

市场的流动性较高。有研究表明,指数期货市场的流动性明显高于股票现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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