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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行政部优秀部门【五篇】(完整文档)

时间:2023-06-12 12:50:07 来源:晨阳文秘网

行政部优秀部门范文第1篇第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行政部优秀部门【五篇】(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行政部优秀部门【五篇】

行政部优秀部门范文第1篇

第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
对其中作出突出贡献者,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

第三条“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思想,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三)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第四条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每三年进行一次,并于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比例控制在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二以内,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教职工总数的十万分之六。、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推荐比例另行确定。

第六条奖励“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全国教育工会、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统一组织领导;
奖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工作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组织领导,负责组织评审和批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武装警察部队推荐的相应奖励人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当地教育工会、教师奖励组织和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总政治部负责和武装警察部队奖励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第七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颁发;
“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或者由其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总政治部颁发,并在评选当年的教师节举行颁奖仪式。“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制作。“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奖章和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八条教师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享受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中国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颁发的一次性奖金。其中,“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按照人事部人核培发[1994]4号文件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尚未实行职务工资制度的民办教师,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时,奖励晋升工资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九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获得者的事迹和获奖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总政治部报请相应的授予机关批准,撤销其称号,并取消相应待遇:

(一)在表彰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已丧失“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或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条件的。

第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教师法》适用范围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行政部优秀部门范文第2篇

优秀近现代建筑是指建设于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70年代,能够反映城乡发展历史,具有独特建筑风格、较高建筑艺术水平、科学技术价值或重要历史文化价值,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是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展示城乡特色文化的重要载体。

随着我市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旧城区改造和村庄环境整治力度不断加大,许多优秀近现代建筑因缺乏及时有效的保护而被拆除,一些幸存的优秀近现代建筑也面临被破坏的威胁。切实做好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对保护和塑造城乡特色风貌、传承文化、提升中原文化内涵具有重要作用,是我市建设文化强市的重要工作内容。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物管理局加强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办〔20**〕10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统一规划。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核定并公布保存较为完好的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制定保护规划,实施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被损坏或拆除。

(二)严格保护。注重保持和延续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维持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三)合理利用。在严格保护的基础上,对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实现其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

(四)科学管理。建立以规划部门为主,文物、房产等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管理机制,对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分级分类,实施科学管理。

二、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开展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普查。各乡(镇、区)要尽快对所辖区域的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摸清现存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分布、使用情况和保存状态,并逐一建立档案。自文件之日起两日内,各乡(镇、区)要将普查结果汇总后报市规划局。

(二)确定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录。在普查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市规划、建设、文物、文化旅游等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普查结果进行审查评定,筛选出一批保存较为完好、有代表意义、有一定历史和文化价值的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编制保护名录。名录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要挂牌保护,接受社会监督,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经公布的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撤消。确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列入名录的被保护建筑损毁而需要进行调整或撤消的,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文物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提出论证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府批准并公布。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市规划部门要积极会同市文物部门及时按照法定程序申报为文物保护单位。

(三)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市规划部门要抓紧会同市文物、房管等部门,依据《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组织相关专家充分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新晨

(四)编制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规划。市规划部门要根据城乡规划,抓紧组织编制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制定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具体保护原则,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内的建设行为和保护建筑的合理利用提出明确的管制措施。保护规划需经专家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保护规划由市政府审查批准,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经批准的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市规划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示,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府批准。

(五)加强对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空间环境的管制。在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影响原有风貌构成的建设活动。在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必须在建筑高度、体量、立面形式和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保护对象相协调,不得影响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使用或者破坏建筑的空间环境。改变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使用功能必须有利于对原有建筑的保护。

(六)加大对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的投入。保护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各乡(镇、区)要建立以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为主,包括社会捐赠、公有建筑合法转让、出租收益等多种筹措形式的资金保障机制,切实加大对城乡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行政部优秀部门范文第3篇

第二条县优秀人才是指由县委、县政府直接命名,在全县各学科、领域和行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

第三条县优秀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德才兼备、注重业绩,业内拔尖、社会公认的原则。

第四条县优秀人才的选拔和管理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五条县优秀人才从我县地域内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中选拔产生,并注重向生产、科研、教学与服务工作第一线引导和倾斜。

第六条县优秀人才选拔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其中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的选拔分别由县人事局、县商务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局、县民政局具体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优秀人才的具体选拔办法由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分别制定,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县优秀人才选拔活动每三年开展一次,选拔时间、评选数量、表彰奖励办法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九条县优秀人才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县委、县政府管理,日常工作由主管部门和优秀人才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条县优秀人才实行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和届期管理。每三年为一届,届满后,对符合县优秀人才选拔条件的,按程序重新申报评选。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县优秀人才管理的,由所在单位和各类人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取消其荣誉称号和相应待遇。

第十一条建立县优秀人才联系制度。各地各部门党政领导要与县优秀人才保持经常联系,掌握其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后顾之忧。

第十二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县优秀人才的工作岗位、职务、职称变动情况,进修学习、出国考察、参与重大活动情况以及身体健康状况,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三条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县优秀人才在管理期内应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开展自主创新,做好人才培养、示范带头等工作,主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情况记入档案并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努力改善县优秀人才的工作条件,支持其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优先安排参加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所在单位和部门要为县优秀人才参加各级组织的疗养、休假、联谊、座谈、学术研讨等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县优秀人才的职责:

(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三个文明”建设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进行咨询、评估和论证。

(二)积极开展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三)发挥传、帮、带作用,培养和造就一批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爱岗敬业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技能的后备人才队伍。

第十六条县优秀人才的待遇:

(一)获得县委、县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和授予的荣誉称号,载入《咸丰县志》;
优先推荐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职务。

(二)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技术等级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县优秀人才;
评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县政府专项津贴,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县优秀人才。

(三)管理期内享受一次性奖金。

(四)管理期内参加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七条县委、县政府设立“咸丰县杰出人才奖”,对县优秀人才届中取得重大成果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另行表彰奖励。

行政部优秀部门范文第4篇

优秀机关干部评比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团机关建设,贯彻落实好“双争、双评”工作,激发机关干部奋发向上、争先创优的工作热情,提高机关干部的整体素质,团开展评选优秀机关干部和先进股(室)活动。根据上级有关加强机关建设的规定和团队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军队《基层建设纲要》和《军区2006年至2010年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规划》为依据,坚持“争在平时、比在平时、干在平时”的原则,着眼于调动机关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机关的活力,提高机关干部的素质,增强指导服务基层的针对性,促进团队全面建设。

二、评比标准

(一)优秀机关干部

政治信念坚定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用共产党员的标准规范思想行为,模范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具有坚强的党性观念,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在重大原则问题和重大政治斗争中,始终站在党的立场上与党保持一致,反对政治上的自由主义;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一心扑在工作上,始终保持一种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公道正派,有良好的自身形象;
积极参加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教育,考核成绩优秀;
按要求参加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监督。

业务素质精良具备本级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本职工作的上级精神和有关政策制度,了解相关的军事、政治、后勤和装备等方面知识;
科学文化素养高,知识面宽,熟悉和掌握相关的高科技知识;
有较强的调查研究、文字表达、协调办事、指导基层等能力;
能熟练运用本级指挥和办公自动化系统;
能独立完成任务,分管的工作得到上级认可。

作风纪律过硬面向基层,为基层服务的思想树立的比较牢;
工作严谨、细致、准确、高效,没有错、漏、忘、拖现象;
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按原则和程序办事,没有吃、拿、卡、要等现象;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一日生活秩序正规。

(二)先进股(室)

内部建设好团结好,风气正,学习氛围浓,本股(室)人员政治坚定,思想稳定,政策理论水平高,无私奉献意识强;
参加政治教育积极,政治理论考核均达到良好以上,总评优秀。

完成任务能力强上下关系协调好,完成任务标准高,机关业务有创新意识,能独立开展工作;
本股(室)人员全年工作积极主动,能高标准完成本职工作,被本部门认可。

作风纪律严模范作用强,无插手基层敏感问题;
遵守干部管理规定,考勤率达到90%以上,本股(室)人员无违纪现象、无末位干部。

服务指导基层力度大服务态度端正、热情,办事效率高,领导印象好,群众威信高,挂钩连队建设有改观,基层测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三、评定办法

每季度与基层按纲建连评比同步评选一次优秀机关干部、先进股(室)。按照机关干部现有数的15%评选优秀机关干部,按照股(室)的10%评选先进股(室)。采取个人(股、室)自评、群众测评、综合考评、党委审定的办法。

个人(股、室)自评评选优秀机关干部,个人要在本部门干部会上自我定位。评选先进股(室),由本股股长(办公室负责人)对照评比标准,结合本股(室)成绩,每季度最后一周向本部门写出书面申请。

群众测评评选优秀机关干部,采取机关干部互评和基层测评的方式,基层测评有营连主官参加,凡测评优秀率达不到85%以上的,不能评为优秀机关干部。评选先进股(室),采取各股(室)互评、基层营连测评的方式,凡测评优秀率达不到85%以上的,不能评为先进股(室)。

综合考评团设立由司、政、后、装有关人员组成的综合考评小组,对所有机关干部进行考核。各部门依据考核情况和平时表现,评定出拟上报的优秀机关干部、先进股(室)。

党委审定根据群众测评、综合考评、部门评选的结果,研究确定优秀机关干部、先进股(室)。

年终总结时,机关股长在全团机关干部大会上述职,其他机关干部在本部门述职。

四、奖惩

对被评为优秀机关干部的人员,同等职务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立功受奖、提拔使用、晋职晋衔、优先选送入学。凡年度内一次也没有被评为优秀机关干部的,不能提升职务。

对被评为先进股(室)的单位挂先进股(室)流动牌。并作为年终评先创优的基本依据。凡年度内没有被评为先进股(室)的单位,本股(室)人员,当年不得立功受奖。

行政部优秀部门范文第5篇

一、实行人才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属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事项,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人才办”)报告:

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人才工作重要会议、重大决议和重要部署的情况;

2、国家、省上有关部门领导在我县开展人才工作重要活动或开展人才工作调研、考察的情况;

3、各成员单位制定的涉及全县范围的人才工作政策、规定、制度,应在提请县委、县政府审定前报告;

4、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遇到的困难和突出问题;

5、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各部门组织开展的人才工作方面的重大活动情况;

6、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全县范围的优秀人才评选或奖励活动情况;

7、各成员单位从事人才工作人员的变动情况;

8、省、市、县管拔尖人才或优秀专家等人员发生工作变动的情况;

9、各成员单位收集到的有关专家及社会各方面对我县人才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10、需商县委人才办协调解决的其它情况。

二、实行人才工作重要情况通报制度

县委人才办通过下发文件、情况通报、工作简报等形式,及时向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党委、县直有关部门通报以下情况:

1、中央和省、市、县制定的关于人才工作的最新方针政策;

2、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县人才工作的最新部署;

3、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县人才工作方针政策以及落实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重大工作部署的情况;

4、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变动情况;

5、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中所列各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

6、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

7、需通报的其它情况。

三、实行人才工作督查制度

县委人才办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党委、县直有关部门以下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人才工作重大方针政策、重大决议、重要部署的情况;

2、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及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项政策制度、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

3、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4、与人才工作相关的其它情况。

四、实行人才工作信息联络制度

加强人才工作分管领导、信息员队伍建设。人才工作分管领导由各成员单位根据领导班子工作分工情况确定并报县委人才办备案;
人才工作信息员由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党委及县直有关部门推荐(原则上由各单位熟悉人才工作的业务骨干担任)并经县委人才办审定后确定。

人才工作分管领导的工作职责:一是负责成员单位与县委人才办的联络沟通和协调;
二是及时反映本单位人才工作有关情况,对全县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是参加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

人才工作信息员的工作职责:一是定期收集、整理、报送本部门、本单位人才工作动态信息;
二是定期为“*党建网‘人才工作’”专栏提供稿件;
三是参加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

实行县人才工作分管领导、信息员例会制度,由县委人才办每季度或半年组织召开一次,交流工作,沟通情况,部署任务。人才工作分管领导、信息员如有变动,须及时与县委人才办联系,以便及时搞好工作接转事项。人才工作分管领导、信息员要加强人才工作政策理论的学习,认真负责,积极创新,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

五、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联系优秀人才制度

1、联系优秀人才的范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各行业专家、学者,市管拔尖人才等优秀人才。

2、联系优秀人才的内容:一是联系领导采取座谈、走访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优秀人才对人才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全县三个文明建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提出针对性的处理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负责办理。二是联系领导根据需要邀请优秀人才参加全县重要规划、重大经济和社会事业项目咨询、论证和研讨的有关活动,或通过其它形式征求意见,充分发挥优秀人才在重大决策中的参谋作用。三是联系优秀人才可通过信函、面谈、电子邮件等形式,主动联系,反映情况,为全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献计献策。四是了解联系优秀人才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为他们的教科研工作、学习进修等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协调解决优秀人才在工作、生活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为优秀人才解决后顾之忧。

3、联系优秀人才的要求:每位县级党政领导负责联系1-2名市管拔尖人才(名单附后),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各成员单位和县委人才办负责定期汇总联系情况;
各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优秀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
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听取一次联系情况汇报;
县委人才办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及时对联系领导和所联系优秀人才进行调整,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六、实行人才工作文件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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