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晨阳文秘网>范文大全 > 优秀范文 >

2023年实践合同【五篇】【完整版】

时间:2023-06-12 14:45:04 来源:晨阳文秘网

实践合同范文第1篇起源于古罗马的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之区分理论已经不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但我国仍保留了这种区分理论,这导致了对实践合同的定义以及存在几种实践合同的争论,区分理论已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应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实践合同【五篇】【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实践合同【五篇】

实践合同范文第1篇

起源于古罗马的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之区分理论已经不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但我国仍保留了这种区分理论,这导致了对实践合同的定义以及存在几种实践合同的争论,区分理论已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应予取消。在取消区分后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宝贵经验,完善我国合同立法。

关键词: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区分理论,混乱与矛盾,具体措施

一、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区分理论的历史演变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起源于古罗马。在古罗马社会初期,商品交换不发达,且多局限于部落内部进行。对这种偶然进行的交换,交换双方当事人投入了充分的关注,采取了类似敬神般的特定仪式以期交换顺利进行,而最终实现交换的目的。法律也侧重于对形式的保护,规定契约必须经过特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即“使法律执有制裁武器的,不是一个允约,而是附着一种庄严仪式的允约”。

最初的契约形式分为两种:“曼兮帕蓄”方式与“耐克逊”方式。随着契约理论的发展,这两种形式逐渐为“口头契约”、“文书契约”、“要物契约”及“诺成契约”的分类所取代。要物契约出现于共和国末年,是通过物的交换而缔结的契约,包括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寄存和质押四种类型。这四种合同都是无偿的,即当事人缔结契约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经济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某种特定的关系(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和寄存的缔结是基于相互信赖的关系)或为了特定的目的(质押是依附于借贷合同的,是以保证借款的归还为目的)。这种无偿性要求法律基于公平的考虑给予一方当事人以特殊的保护。要物契约的出现是法律“第一次把道德上的考虑作为‘契约’观念的一个重大革新”。

诺成契约的出现晚于要物契约,是指通过合意而形成无须任何手续的契约。在它诞生之初,仅适用于买卖、租赁、合伙、委托,但它摆脱了形式的束缚,“开创了契约法的新阶段,所有现代契约的概念都是从这个阶段发轫的”。

罗马法对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为《法国民法典》所采纳。但《法国民法典》对实践合同的规定与罗马法有所不同,是将交付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非成立要件。而且《法国民法典》仅规定了一种实践合同,即“本义上的寄托”。(所谓“本义上的寄托”是指当事人一方接受他方动产进行无偿保管,并负责返还原物行为。类似于古罗马时的寄托与中国的保管合同。我国有些学者认为《法国民法典》中的借贷合同也是实践合同 ,对此笔者持相反意见,因为,《法国民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借贷合同必须以交付作为生效要件。)《法国民法典》将实践合同的范围缩小,仅限于寄托合同是因为在法国大革命后诞生的《法国民法典》以合同自由原则作为其指导思想,认为:合同是当事人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法律,国家不应对合同成立或生效设置过多的障碍。这种理论为一百年以后的《德国民法典》所采纳,以崇尚抽象概念而闻名于世的《德国民法典》却彻底的抛弃了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而代之以行之有效的各项具体的规定。5其实,抛弃区分理论的根本原因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日益专业化,而传统的实践合同赖以存在的“特定关系”或“特定目的”已经日益萎缩。取而代之的是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专业化运作模式。

二、混乱的“区分理论”及矛盾的合同立法

我国许多学者为了使区分理论合理化,而致力于对实践合同的含义及存在几种实践合同等问题的研究。但这种研究的结果却事与愿违:理论上的争议层出不断,合同法条文矛盾辈出。

(一)对实践合同的定义之争

对诺成合同的含义我国理论界的基本观点一致,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6而对实践合同的含义我国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实践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7另一种观点认为“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8这两种观点的不同也导致了对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中究竟有几种是实践合同的不同认识。

笔者认为:将实践合同中的标的物的交付视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与我国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存在冲突。依据我国的合同法,合同的订立过程是由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构成的。当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既然合同已经在承诺生效时成立,又何以交付了标的物时才成立呢;
如果将交付标的物之时作为合同成立之时,则在承诺生效之后,标的物交付之前的阶段是否有合同的存在呢?理论上无法解决这一难题,所以笔者认为应将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
在承诺生效之后标的物交付之前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其次,“完成约定的其他给付”理论任意的扩大了实践合同的范围,使许多本来可以通过合意即生效的合同失去了法律的保护。依据该理论,买卖合同当中的定金的交付即可被视为“完成了约定的其他给付”而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买卖合同亦为实践合同,定金未交付则无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这显然是对当事人合同自由权利的一种践踏。笔者建议将实践合同定义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

(二)我国合同法中有几种合同是实践合同

由于对实践合同含义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学者对我国《合同法》有名合同中究竟有几种是实践合同的不同认识。以下笔者将对存在争论的各种合同进行评介。

1赠与合同。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立法对赠与合同没有具体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可知“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在我国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立法者对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存在争论,最终合同法抛弃了要物性与诺成性的争论,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应前款规定。”据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与诺成性采取了两分法,将一般的赠与合同(不区分书面赠与和口头赠与,但不包括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原则上规定为诺成合同;
而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9但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以赠与财产的移交作为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2运输合同。关于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学者中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以托运单、提单代替书面运输合同的,因承运人往往需要收取货物并核查后才能签发提单或在托 运单上盖章,故这类合同应为实践合同”。10另一种观点认为:“客运合同为实践合同,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11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2笔者认为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因为,第一如果认定运输合同为实践合同,则承运人在同意托运而未实际交付货物前,合同并不生效。即使其后对托运人交付的货物不予接受和托运,也不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对托运人是极不公平的,会严重影响托运人和收货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样,若托运人不交付货物,即使承运人已为托运作了准备,也不能追究托运人的违约责任,则会影响承运人的营业。将运输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符合了现代化社会中专业化的要求,保护了托运方和承运方的共同利益。第二,提单和客票并不是合同的标的物,而只是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因此不能将提单和客票的交付视作运输合同生效的条件。综上所述,运输合同应为诺成合同。

3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被我国学者公认为实践合同。笔者认为既然将这两类合同归为实践合同则这两类合同必然具有某种内在的共性,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规定。但笔者却未发现这两种合同之间的内在共性。唯一使这两种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相区分的特征是“交付物才成立或生效”,这种共性的缺乏与特征的存在颠倒了因果关系的逻辑性。而且,我国合同法中对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规定有所不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为将标的物的交付视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与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相冲突,所以笔者建议修改我国《合同法》第367条为“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区分的意义何在

多数观点认为区分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意义有二:其一,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不同。笔者认为: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在成立或生效的时间及要件上的不同是“区分论”设置的一种划分标准,不能以这种划分的标准作为划分后所具有的意义;
其二,对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
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合同责任向缔约阶段的扩展和延伸,其与违约责任之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法定的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而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约行为存在,除法律规定的少数免责事由外,行为人一般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再次,从责任方式上看,缔约过失责任仅有赔偿损失和返还财产两种方式,而不是像违约责任方式那样多样化。由上述区别可以看出违约责任是比缔约过失责任涵盖性更强的责任形式。对实践合同中违反“交付标的物”义务的当事人应追究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呢?试举例说明:甲乙系好友,双方于2001年7月11日约定由甲于7月21日借给乙人民币10万元,在7月18日双方关系恶化,甲拒绝借钱给乙。在该例中,乙可以依据合同法第42条第3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追究甲的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较违约责任轻的一种责任形式,所以在这种状况下追究甲缔约过失责任与立法者设立实践合同以保护无偿的出借人的立法目的相吻合。但如果乙在甲交付货币之前拒绝借用,甲依据合同法规定追究乙的缔约过失责任,而在这种状况下追究乙缔约过失责任明显不如追究乙违约责任更有利于保护甲的利益,这就与设立实践合同的立法目的相违背。规定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是为了保护出借人和保管人的利益,但这种特殊的保护措施在减轻出借人和保管人的合同责任的同时也剥夺了他们获得有效的补救的权利,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理论已经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

在我们进行学术研究时,需要将具有共性的客体进行分类和概括以方便于学术研究和更好的指导实践。但在考察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中我们却找不到两种实践合同中内在的共性,触目所及的却是理论的纷争与矛盾的合同立法。当一种分类赖于存在的社会土壤发生变化已经不适应其生存时,我们就不应再停留于对它的缝缝补补,而应勇敢的抛弃它。13

三、取消“区分理论”后具体措施

笔者认为抛弃区分理论,首先应废除实践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石“要物性”,因为这种要物性的规定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人为障碍。其次,在废除要物性之后应增加一些具体的措施。我国台湾地区在1999年对民法债编部分的修正中就采取了废除实践合同要物性的措施。14删除了原民法中第465条“使用借贷,因借用物之交付,而生效力。”和第475条“消费借贷因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而生效力。”在废除了实践合同的要物性的同时,新法规又增加了一些具体的规定,如增订第465条规定:“使用借贷预约成立后,预约贷与人得撤销其约定。但预约借用人已请求履行预约而预约贷与人未即时撤销者,不在此限。”及增订第475条规定“消费借贷之预约,其约定之消费借贷有利息或其他报偿,当事人之一方于预约成立后,成为无支付能力者,预约贷与人得撤销其预约。消费借贷之预约,其约定之消费借贷为无报偿者,准用第465条之一之规定。”虽然台湾民法债编的此次的修订中并未最终抛弃实践合同,但笔者认为上述修订足以说明“区分理论”的腐朽与陈旧,应废除要物性代之以具体规定。

其实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也是抛弃“区分理论”的有益尝试。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单方负有义务,受赠人单方享有权利,所以法律曾基于公平的考虑“将交付作为赠与关系成立的条件。”又因为这种对成立条件的限制有诸多弊端,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移转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法律为了保护一些特殊的受赠人又在第186条第2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应前款规定。”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我国合同法理论领域创造性的开拓。但是,这种规定在保护特殊受赠人的利益时,禁止撤销赠与的规定又过于绝对化。例如:当赠予人自身经济状况恶化或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时,赠予人在此时可能其自身已成为社会中需要救助的人,如果禁止他撤销赠与,则对赠予人是明显的不公平。对此,《德国民法典》中“因生计所须的抗辩”即是可供借鉴的最佳范例。依据该规定:当赠与人所负担的赠与义务损害了自己身份相当的生计或者法律规定负担的抚养义务时可以拒绝履行赠与义务。如我国合同法也采纳这项具体的规定,则法条之内容将更加详备,而对双方当事人也更加公平。

实践合同范文第2篇

关键词:旅游管理专业;
理论教学;
实践教学;
有机结合;
相关策略

当今时代,我国旅游行业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而逐步发展起来,并迅速成为市场经济的关键组成部分。而旅游行业的迅猛发展带动了行业对于高素质的专业旅游管理人才的高端需求,旅游管理专业的相关院校必须积极地应对这一行业需要,通过开展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结合教学来为国家培养一批高精尖的旅游管理人才。本文则主要谈论了旅游管理专业开展理论与实践结合教学的必要性以及其具体的开展策略,希望能够对相关旅游专业的教育人员有所启示。

一、旅游管理专业开展理论与实践结合教学的必要性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人们的物质生活需求逐渐得到满足,其精神文化的需求开始成为人们在新时期生存与发展的主要追求趋向,而旅游行业则随着这种趋向的产生逐渐发展起来。近几年,旅游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取得了极大的进展,其对于旅游管理人才的素质产生了更高的要求,旅游管理专业要想使学生在社会中获得良好发展,就必须推动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同步发展。

而从旅游管理专业开展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二者结合的教学的必要性来讲,首先,其二者的结合教学的要求源于旅游管理专业的专业特点。我国的旅游管理专业教学着力于培养学生的相关旅游管理的基础理论知识、对于管理问题的分析及应对知识、对旅游市场动态的调查研究能力等,而从其理论性知识的内部需求来讲,不管是要旅游市场动态还是管理问题都需要学生实际地去接触这些问题,才能够真正地达到对于这些理论知识的有效掌握。

其次,旅游管理专业实施理论与实践二者结合教学还是由当前时期旅游行业的需求所推动的。就目前来看,旅游行业在我国的发展正在逐步地趋于完善,其专业的管理人才要能够对旅游景区、旅行社以及酒店等相关的旅游工作做到熟练的把握与操作,才能够真正地满足旅客的旅行需求,进而使旅游行业实现进一步地发展。而旅游行业对于管理专业的操作能力的要求则使得专业教学必须实现在知识应用方面的发展,所以旅游管理专业在当前时期不能够再仅侧重于对于学生的理论知识的培养,还必须做到对于实践教学方面的倾斜。

二、旅游管理专业开展理论与实践结合教学的相关策略

当前时期,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已经成为其在行业中获得良好发展的必要保证,相关院校必须努力地推动其理论与实践二者的有机结合教学。本文下面就从两个大的方面来谈论一下结合教学的策略:

1、建立健全旅游专业实习基地

管理专业教育人员对学生进行实践教学,必须帮助学生实现对各项理论知识的实际操作,而实习基地的建立则是其实际操作的必要途径。首先,旅游专业的院校必须在校内建立健全专业的实习基地。一方面,院校应该为学生建立专业的管理实践模拟实验室,使学生能够在教学中借助模拟手段及时地达到对每一阶段理论知识的实际操作演练。另一方面,院校还应该建立专业的现实实习场地,并为学生配备相关的摄像机、照相机等专业设备,同时帮助学生在实习场地中利用理论知识来进行实际的人际关系处理工作等。其次,旅游院校还应该就旅游管理专业的教学需求,来与酒店、旅行社以及旅游风景区等建立必要链接,为专业的学生提供进行实训的机会,使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就能够掌握未来的执业能力。

2、充分发挥专业教师教育作用

旅游管理专业的教学内容安排以及其具体的教学水平都决定于其教育人员,因而,在进行理论与实践二者结合教学的过程中,还必须借助于专业教师的力能来实现。首先,院校要对专业教师进行定期的继续教育,并为同专业教师之间的交流构建主题论坛等,使教师获得高素质的理论与实践二者结合教育的能力,并引导教师进行专业市场就业调查,通过薪酬奖励等使教师意识到进行二者的结合教学的必要性。其次,教师在进行具体的教学安排的过程中,还应该从具备旅游管理的摄影、导游等实践技能的比赛,引导学生考取旅游专业导游资格证、餐饮服务技能证等多种证书来帮助学生对其实践能力进行培养,进而使学生在日常的学习中达到对于专业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的同步培养。

三、结语:

旅游管理专业学生当前的发展要求已经向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兼备的方向转变,因此,旅游专业的相关院校必须在教学中采取有效措施,以使理论与实践教学二者有机结合得以实现,进而推动专业学生在新时期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冰蕾. 浅析如何将旅游管理教学同实践有机结合[J]. 华章, 2010(12) .

实践合同范文第3篇

关键词:工程管理;
合同管理;
对策建议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工程建设的工期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整个工程建设中,做好了工程管理工作能够为工程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而在工程管理的过程中,合同管理的应用能够确保工程施工方和业主之间在“平等互惠”的前提下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为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纠纷提供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因此,在整个工程管理的实践过程中,合同管理的应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工程管理实践中合同管理的应用

1.1工程变更

在对工程进行建设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工程变更的情况。对于工程的变更一般是由当事人或者第三方提出的,在提出之后需要经过多方协商,协商达成一致才有效。众所周知,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如果出现工程变更的情况,一方面会延长工程的建设工期,另一方面还会因为工程的变更产生额外的费用。由于工程的建设工作往往是不可预见的,因此在对工程进行管理的时候,将合同管理应用其中,如果发生工程变更的情况,若是业主提出需要进行变更的,监理工程师能够根据实际的合同来规定工程的变更情况;如果是承包商请求变更,监理工程师首先需要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还必须报给业主,只有业主同意之后才能再根据合同的情况来进行工程的变更。对于工程变更之后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可以依据合同来进行分配,这样能够有效地减少因工程变更而发生的纠纷问题,最终确保整个工程建设能够更好地进行。

1.2工程延期

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施工工期的延长,将合同管理应用到工程管理中,工程延期是又一重要的应用。按照合同的规定,对于工程的延期,不包括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而是与承包人无关并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工期的延长。对于工程延期的主要影响因素有:恶劣的施工环境、附加的工程施工以及由业主造成的工期延误等与承包人无关的因素。监理工程师在受理工程延期的时候,必须确保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第一,工程不能按期完成与承包人无关;
第二,工程延期发生后,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了延期申请;
第三,对于工程延期的资料,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上交给了监理工程师;
第四,承包人在延期时间终止前完成了工程施工。

1.3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是指与承包人无关而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向业主提出索赔。监理工程师在对费用索赔进行处理的时候,需要根据合同规定对索赔的原因以及金额进行核实,并且需要确保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符合相关的规定,监理工程师需要对承包人所提供的原始账目进行核对,以防承包人在索赔费用上面出现相应的差错。

1.4工程违约

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违约的情况经常出现,导致违约的因素是非常多的,不仅有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也有因为业主资金支付不足所造成的违约。对于违约情况的发生,监理工程师需要充分弄清楚原因,并且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进行协调,从而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1.5工程分包

工程分包也是合同管理在工程管理实践中的应用之一,按照相应的规定,在获得整个工程之后,承包商可以根据工程的范围和性质将其分包给下面的分包商进行施工。同时,作为业主,也可以根据工程的施工范围和施工性质将工程分包给指定的分包商。对于工程的分包,一般由分包商与工程的承包商之间进行合同的签订,监理工程师需要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兼顾业主和承包商的利益。为了确保对承包商和分包商进行有效管理,需要对工程的分包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以防出现层层分包的情况。一般来说,对于工程的分包,需要控制在总工程的30%以内,这样能够保证监理工程师对分包人、工程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2工程管理实践中合同管理应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1存在的问题

2.1.1缺乏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国外针对工程合同管理,主要是由专职工程师进行操作,专职工程师必须对合同管理内容深入了解,因此国外工程合同管理的操作具有更高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而我国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部分单位为了降低人力资源成本,由成本部人员或工程预算人员兼职工程管理工作,造成合同管理人员缺乏专业性、缺少专职专管。

2.1.2缺乏正确的合同管理认识从我国现状来说,多数企业还没有意识到合同管理对于企业发展意味着什么,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思想根深蒂固,从而缺乏全面的理解和认识。实际上,工程合同协调了业主与承包方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是重要的法律依据,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都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的根本利益。

2.2对策建议

2.2.1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一是聘用高素质的管理人员,这个过程中,企业可以通过正规的招聘,选取高素质的合同管理人员;
二是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在职学习来提高专业知识和自身素质,并且对有未来发展的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外出深造,对最新合同前沿技术进行学习。

2.2.2增加合同管理的认识管理人员要增加合同管理认识,了解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能够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实施合同管理工作。针对一些不规范的情况,要及时上交管理部门,确保管理人员能够第一时间了解项目进展,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其次管理人员要完善合同的交底制度,对小组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针对关键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3结语

总而言之,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造成一定的施工麻烦。如果工程建设中对施工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归属进行明确说明,不仅能够保证双方在利益方面达成共识,同时,还能促进施工组织和管理顺利进行。由此可见,工程合同管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该文通过分析合同管理应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相应的对策建议,旨在我国项目建设能够对合同管理形成足够的重视,以保证我国的工程管理能够做得更好、更长远,从而提高我国工程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井威.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问题及建议探讨[J].山西建筑,2013,39(32):250-251.

[2]张希健,李念平,张虎.施工合同管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C]//山东水利学会第八届优秀学术论文汇编.2013.

实践合同范文第4篇

一、正确区分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法》在这里对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了2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这主要是针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种情况既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同时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约定终止。

    2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时,也就是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有效的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终止。法律为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容许依法或依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分别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程序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二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程序,法条规定的很明确,这里应把握两点:一是提前通知对方。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二是应征求工会意见。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二、目前常见的有关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问题

    1.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要避免两种概念混淆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其带来的后果都是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消灭,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关系不再存在,这是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共同之处正是由于这一点,人们往往把两者概念混为一谈而不区别,在处理劳动合同关系时不能正确应用有关法律法规,而引发劳动争议因此,正确区分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两个不同概念是非常重要的。

    2.解除劳动合同所引起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是指劳动者违反合同中关于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约定,在保密期内将自己在劳动过程中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保密范围以外的人,在保密范围以外使用的行为一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领取劳动报酬,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是劳动者忠实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一个体现,也是权利和义务对等的一种体现;而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面临着重新就业和择业,就需要用自己的特长和知识而新的用人单位就可能利用劳动者在就业市场处于明显劣势地位,暗示或者引诱劳动者出卖商业秘密,否则就不予聘用相要挟如果是这样,对于失去劳动工作的就业者来说,似乎处于两难的位置了

    3.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不同其可替代的程度也有不同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意见,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劳动法》在赋予劳动者辞职权的同时,要求劳动者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该规定的宗旨是为了让用人单位能在30日找到人来顶替该辞职的劳动者的原工作岗位,使用人单位的生产、生活不致受到影响。可实践中又出现了新的难题,由于每个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不同,其可替代的程度也会不同例如,在我们交通系统的高级持证船员和高级长途客车驾驶员,这种人才决不可能在一个月内能找到。单位为培养他们除花费财力和物力外,还有个时间问题;而一个物业公司的保安,可能几天就可以找到替代者。《劳动法》对所有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统一赋予30天的预告期,显然不太合理。

    4.劳动者的工资被拖欠的问题。现在用工、务工形式的多样化,给就业带来了方便但是,由于许多劳动者没有自我保护意识,签了不平等或者违法的劳动合同,以至于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特别是身在异地的打工者,经常会遭遇工资被拖欠和发生工伤事故又得不到合理赔偿的问题因而容易引起社会的不安定。

    三、解决问题的主要办法

    1.建立适应社会发展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是通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是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从源头上规范了用工单位的用工行为劳动合同又是劳动保障工作的基础工作、通过建立适应社会发展的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对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调整好劳动关系,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保持社会稳定,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非常重要意义首先,要加强劳动管理部门的工作,由其全面组织、实施劳动合同的签定、备案、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其次,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程序依据《劳动法》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要求,从劳动者择业和就业,单位用工到劳动合同的签订、录用备案.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劳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每个环节的时间、条件、要求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用工单位、劳动者、劳动管理部门都能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运作二再次,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促进用工单位自觉签订劳动合同

实践合同范文第5篇

施工单位应该加大力度进行水利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保证合同达到规范化、完整性的要求,保证工程的实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切实提升水利工程的质量水平,保证工期,有效降低工程的风险,避免工程存在纠纷问题,充分保证各方的经济利益,也能够更好地发挥出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推动社会的高速发展和进步。

2概念

水利施工合同就是工程项目在开始之前,工程各方所签订的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各方都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按照工程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工程的具体要求以及各方的权力和义务,为工程的顺利实施、质量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水利工程合同管理,就是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的政府主管部门、建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企业进行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和主要工具,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来执行,按照要求实施工程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充分保证工程各方的经济利益,在出现工程纠纷的时候,可以通过合同来进行解决,最终保证工程能够顺利完成。

3合同管理意义

合同管理的意义包括:一是保证合同双方在平等、互利、互信的基础上确定符合工程实际要求的合同;
二是可以更好地保证合同在执行环节中,各方能够有效地监督,以保证合同顺利执行;
三是合同中各项条款细则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有效地开展工程的施工工作;
四是利用合同管理,使得工程参与各方能够自觉参与到工程中,充分调动工程参与各方的积极性,保证工程可以按时、按量完成[1]。

4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现状

在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上,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使得管理工作开展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市场行为不规范

水利工程施工项目很多都是采用招投标的方式来确定施工单位,但在具体的招投标环节中有很多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存在发包人故意压低合同价格的情况,而承包单位为了自身可以有效地经营和发展而不得不接受低价承包该合同。还有承包人为了中标,而串通其他的承包人故意抬高价格,自己则以同比工程较高的价格中标。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会导致水利工程市场环境受到严重的影响,招投标工作也存在很多的现实问题无法解决,最终使得不具备经济、技术实力的单位承建,造成项目经济效益和质量受损,严重损坏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4.2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

水利工程合同条款并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造成签约、履行合同环节很多问题无法全面解决。缺乏规范、合理的合同范本,造成对工程缺乏深入分析和研究,合同也缺乏预见性。在合同履行阶段,还需要双方进行多次、重复性的沟通,严重影响工程的顺利实施,对于各方的经济利益也会造成巨大的影响。

4.3合同双方不按合同办事

水利工程项目在具体实施环节,有些发包单位没有根据合同及时提供必要的资源,导致工程项目不能有序开展,或者施工速度非常缓慢,进而导致部分工程问题无法解决,工期也无法保证。有些承包单位在施工环节没有配置足够的人员、设备与材料,工程施工速度明显不足,最终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的工期要求完成项目施工。

4.4违法转包等现象严重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已经明确规定,工程承包单位不能将已经获取建设权的工程随意转包给第三方,或者将整个工程项目进行解体分包给第三方。但在具体操作时,非法转让承包权的情况比比皆是,在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工期无法满足要求时,往往无法及时确定责任人,也会导致经济损失无法追回。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会导致水利工程合同履行难度过高,造成很多纠纷无法真正地解决[2]。

5提高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水平的主要措施

5.1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充分考虑水利工程的实际特点,合理设置合同管理部门,配置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合同管理,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技术要求,有序开展合同签订、条款分析、交底、变更、索赔等工作,充分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还需要监督管理合同的执行情况,不能存在随意更改合同内容或者严重脱离合同的情况。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的管理体系,从而可以更好地规范合同管理程序,切实提升工程的质量和效率,发挥出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

5.2加强对合同的检查与审计

合同实施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来进行合同审查与管理,该工作主要是进行合同条款的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任何歧义和不合理的地方,同时,还需要明确施工单位的经济、技术条件以及设备、工艺和材料等方面的要求,保证合同可以真实地体现工程实际情况,有效减少合同纠纷,充分保证各方的经济利益。严格审查合价款支付方式和要求,保证不存在任何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况,严厉查处违反法律条款的问题,保证合同的各项条款更加规范化和正规范,满足工程的施工需要。

5.3正确选择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的主要作用就是给工程建设施工提供质量监督服务,即发包商对承包商进行全面的监督,监理工程师在合同履行环节应该保证公平、公正性,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和法律条款来开展监理工作,如果发现工程施工存在问题,要立即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且分析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积极地改正,以避免在未来施工中再次发生类似的问题,充分保证工程质量。

5.4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

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要加大力度进行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对于新上岗的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符合要求后才能上岗工作,同时,需要加强现有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专业素质水平,保证合同履行阶段不能存在偏离的情况,处处以工程的管理和控制为出发点,有效提高企业的综合效益。

5.5加强合同管理的总结与评价

水利工程项目属于复杂性的工程,合同中包含的内容比较多,同时,还存在很多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并且需要交错的工期才能完成工程,而合同属于文字信息类的资料,需要对合同整个过程进行全面的收集、整理、分类与登记,做好合同存档保管工作,要保证合同真实、准确、完整,不能存在任何缺损情况,且保存环节达到规范化的要求。进行水利工程合同执行情况的对比分析,了解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今后的学习和交流提供依据,从而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丰富实践经验,最终可以提高合同管理工作质量,保障企业根本利益[3,4]。

6结语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