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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保护【五篇】(全文)

时间:2023-06-12 15:15:04 来源:晨阳文秘网

文化保护范文第1篇本文作者:刘丹单位:渤海大学政治与历史学院本溪市文化遗产丰富,保护范围大,需要的保护资金也相对较多,这就要求政府要掌握大局,从多方面筹措资金来进行保护。首先政府应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化保护【五篇】(全文),供大家参考。

文化保护【五篇】

文化保护范文第1篇

本文作者:刘 丹 单位:渤海大学政治与历史学院

本溪市文化遗产丰富,保护范围大,需要的保护资金也相对较多,这就要求政府要掌握大局,从多方面筹措资金来进行保护。首先政府应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财政预算;
其次政府应进行有效的调控,让企业参与进来,企业可将一部分资金投入到文化遗产保护中去,并按比例获得文化遗产带来的相应的经济收益,另外,企业也可以对文化遗产保护进行无偿捐赠,政府给企业一些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再次市民的积极参与也是遗产保护资金的另一来源,一方面是指市民可以通过购买本溪市文化遗产相关基金等,进行间接性投资;
另一方面是指市民为了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保护进行无偿捐赠。这些方式扩大了本溪市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来源,动员了全民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法律制度方面的保护。(1)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本溪市文化遗产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地方性法规,如1997年颁布的《本溪市建设项目文物勘探管理办法》、2002年颁布的《本溪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修正)》、2007年颁布的《本溪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国税局等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这些地方性法规比较单一,只涉及部分关于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内容,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系统法律法规至今还不完善,本溪市应该按照国家、省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符合本溪市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规,对本溪市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严格的法律约束、惩处,有法规作约束,才能使本溪市文化遗产保护更加合理。(2)深化文化遗产普查制度。对文化遗产的普查要定期进行,分区域统计之后汇总,不仅要包含普查文化遗产的数量,而且要普查受损程度、保护利用现状等内容。在普查范围上要扩大,特别是乡镇、地处偏僻地区有可能被忽略的文化遗产,在普查内容上,要积极吸纳文化遗产的多样化特征,不漏掉一处珍贵的文化遗产。思想教育方面的保护。(1)加大保护文化遗产的宣传力度,树立文化遗产科学保护观。对于本溪市文化遗产的保护,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使人们意识到文化遗产是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保护文化遗产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与义务,且要教育人们树立科学的保护理念。(2)学校开设文化遗产保护课程与开展实践教育相结合。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教育理念应从娃娃抓起,本溪市各小学可在每学年加开一门有关文化遗产的课程,介绍本溪市文化遗产的概况以及保护利用情况,也可以将学生带入文化遗产地进行实地考察,在实践中增强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调动学生保护文化遗产的积极性。以抗联烈士塔烈士墓为例,它属于教育基地的一部分,可以带领学生走进文化遗产地,通过近距离的接触与考察后,使学生受到更为深刻的教育,认识到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

1.旅游方面的利用。(1)开发特色文化遗产,打造区域化旅游发展模式。这种可开发的旅游区有很多,如工业遗址区、红色革命遗址区、古墓葬区等。工业遗址区的开发,主要集中在本钢一铁厂旧址、本钢第二发电厂冷却水塔、大仓喜八郎遗发冢、本溪煤矿中央大斜井、彩屯煤矿竖井等一带,将它们整体作为旅游区开发,旅游更加富有知识性,意义重大。红色革命遗址区的开发,主要集中在抗联第一路军西征会议遗址、老秃顶子抗联遗址、万人坑、肉丘坟、小市革命烈士陵园、辽宁民众自卫军大刀会烈士墓及纪念塔遗址、西江惨案纪念地及西江桥、辽宁民众自卫军誓师大会会址、解放战争县政府旧址等,这些遗址中又包含许多有价值的革命石碑石刻,迎合了近年来国内的红色旅游热,促进了革命精神向游客的传播。(2)在保护文化遗产的前提下,在文化遗产地周边建立旅游项目。在保护的前提下,适当地在一些文化遗产地周围添加旅游项目,可起到优化旅游的作用,主要有休憩公园的建立和旅游项目扩展园区的建立两种模式。休憩公园的建立,比较适合相对不易受损的文化遗产,例如以革命遗址碑刻为核心的公园的建立,可以效仿本溪市望溪公园,以人民英雄纪念碑为灵魂,种植花草树木,加上一些游艇等娱乐设施,但望溪公园后期保护不是太好,建立休憩公园要避免类似情况。旅游项目扩展园区,是指在一些文化遗产地附近加入与文化遗产相关的能代表当地文化遗产的雕塑、碑刻、民俗元素等。五女山山城的项目扩展,可以在五女山城遗址附近加入相关后金元素,像民俗展示、建筑模型、人物雕塑等。在庙后山遗址的项目扩展中,可以添加一些相关旧石器时期的文化,远古人类的生产生活元素等,一改庙后山遗址的乏味,增加旅游趣味性。(3)开发相关旅游产品、举办旅游文化节。旅游产品是旅游业发展的产物,具有象征纪念意义,本溪市文化遗产旅游产品的开发,为旅游业注入活力,增加了经济收益。例如革命陵园开发纪念章,工业遗址开发工业建筑小模型,铁刹山石刻景区开发临摹壁画、书法等。旅游文化节代表了一个城市的特点,本溪市的枫叶节,冰雪旅游节以及创办不久的五女山文化旅游节均有体现。本溪市文化遗产可开发为旅游节的还有很多,主要可开发生态工业旅游文化节和铁刹山文化节。生态工业旅游文化节可以利用工业遗址创办工业生态旅游文化节,通过游览工业遗址和现代城市生态工业区,加深对本溪市工业发展史的了解,对环境保护和工业发展都有促进作用。铁刹山文化节包括铁刹山石刻、铁刹山景观以及铁刹山酿酒文化,通过铁刹山文化节的举办,弘扬了本溪市道教文化、石刻、酿酒文化和景区特色,是文化遗产与自然景观的有机结合。

2.教育方面的利用。(1)建立主题博物馆。利用本溪市的文化遗产建立主题性博物馆,免费对外开放,对我们的教育学习有启发指导作用,主题博物馆的开放类型主要有工业博物馆、革命教育博物馆、历史文物博物馆。工业博物馆,将工业遗址中的建筑模型、运作流程、历史故事、工业人物、工业负面影响等都体现在工业博物馆里,在参观中起到教育学习的作用。革命教育博物馆,将相关革命遗址、烈士碑刻、历史革命故事、历史场景等模型布局放在革命教育博物馆里,在参观中了解历史,学习革命精神。历史文物博物馆,将一些能深刻反映历史遗址的文物、相关遗存、历史背景进行规划,在参观中体现文化内涵,可增加文物动手制作活动,使人们深刻了解文化遗产。(2)创立遗产地考察模式。实地考察,让人们更加了解文化遗产,通过工作人员实地考察,为企业提供开发信息,通过实地测量工作为技术人员提供保护信息,通过考察成果,为政府、企业利用文化遗产提供有效途径,在政府方面,为本溪市政府提供文化遗产的现状、问题、破损情况、环境承载力情况等,通过考察报告,政府可以进行法律法规的制定、文化遗产的评估、利用等;
在企业方面,通过实地考察,企业能够提出有效开发决策方案,发展经济;
在个人方面,通过本溪市文化遗产的实地考察,一方面使人们了解到本溪市文化遗产,另一方面起到学习本溪市文化的目的。

3.对外交流中的利用。本溪市文化遗产在对外交流上的利用,主要是指城市之间同类文化遗产的联合开发,资源的互补,有利于文化遗产的延伸。主要有高句丽文化交流、工业文化交流。高句丽文化交流,主要利用本溪市代表高句丽文化的五女山城与吉林省集安市的内城、丸都山城、王陵及贵族墓葬进行交流。将集安高句丽文化引入本溪市文化,将本溪市高句丽文化带入吉安,起到取长补短的作用。建立两市共同协作管理、共同开发的高句丽文化馆。工业文化交流,主要利用本溪市的本钢一铁厂旧址、本钢第二发电厂冷却水塔等工业遗址与沈阳市铸造工业遗址、重型机器遗址进行交流。将技术经验、保护经验互相交流,应用到现代工业中,优化工业水平。

文化保护范文第2篇

城市化进程的脚步不断加快,如何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保护区是城市发展道路中必须重点考虑的问题。城市过快的发展会忽视对历史文化保护,城市发展与历史文化保护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本文从经营的角度看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和利用,分析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发展模式以及城市现代化发展进程与历史文化保护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经营;
历史文化保护区;
保护;
利用

历史文化保护区是一座城市记忆的沉淀,记录着城市的发展进程。但在我国很多的城市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以破坏历史文化保护区为代价,加快城市化进程的现象。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发展的现代社会,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与了利用问题必须提上日程,相关政府必须重视和解决历史文化保护区与城市发展进程之间的矛盾。

一、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发展与历史文化保护区之间的主要矛盾

(一)城市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失去了历史印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城市的现代化规模不断扩大,很多老街区被现代化的大楼所取代,城市逐渐失去了历史的印记,失去了具有传统特色的建筑和特色,导致传统文化不能得到传承。在很多城市的发展中,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建筑缺乏有效的管理,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与维修,更有很多城市的历史街区被重建。

(二)传统文化在城市化进程中逐渐消失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一座城市的精神文化的传承,但是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传统文化有一定程度的冲击。人们的生活习惯逐渐改变,传统文化逐渐被人们遗忘和忽视,大量的民俗、民间工艺等正面临失传,人们的传统文化保护意识淡薄,大多数年轻人都不愿意学习传统的民间工艺,这是导致传统文化的逐渐失传的一大部分原因,同时也是历史文化保护区管理问题必须重点关注的一方面。

二、居民和政府部分必须重视历史文化区的保护和利用问题

居民和政府部分必须重视历史文化区的保护和利用问题,树立正确的保护历史文化区的意识和观念,使历史文化得以传承和发展。

(一)现有的两种观念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与利用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念。首先,大部分人认为历史文化区与城市现代化的格局不同,会阻碍城市现代化的进程,减缓城市发展的步伐,必须对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清除;
另外,也有人认为在城市化进程的当代社会更是要加大力度对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保护和利用,不能轻易动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一草一木,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不能对历史文化区有任何破坏。这两种观念都相对偏激,不利于城市的发展和历史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发展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矛盾时,必须树立正确的观念。

(二)在城市发展中,可以充分利用历史文化区的文化价值做好历史文化区的保护工作,既能保留了一座城市的历史文化,又能充分利用文化保护区所带来的文化价值。历史文化保护区中历史文化的遗存是一座城市的历史文化环境,是展现一座城市的文化魅力。相关部分做好对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工作,有利于塑造城市的文化形象,有利于促进城市旅游业的发展,从而带来经济利益。对历史文化区的保护可以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利用历史文化保护区带来的经济利益也有利于推动城市现代化的进程。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设施已不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政府要根据现实情况对历史文化保护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善。

三、从经营角度看文化保护区的保护措施

(一)结合城市历史文化与经济发展在经济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人们在经济满足的情况下也要满足对文化的追求,政府相关部分应结合城市的历史文化,推动经济的发展。在经济发展中注入历史文化元素,建立有文化特色的商业街和创意文化园。在具有传统文化特色的老街区建立商业街道,保留老街区的文化特色以及具有民族特色的店铺,打造历史文化与商业相结合的文化街道,既具备民族风情、城市的文化特色,有具备商业元素,推动经济的发展。在工业建筑的基础上,注入文化元素建立创意园,将文化与产业相结合,打造文化创意与休闲娱乐为一体的商业园区。

(二)对城市的历史文化保护区调查并进行划定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首要工作是通过资料收集与分析对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调查,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调查工作包括对民族文化、生活习惯、历史建筑等的调查,充分了解和收集相关资料,有利于保护对象的确立。

(三)对历史文化区的保护在调查确立历史保护区之后,要根据保护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保护计划。例如,对历史文物的冻结保护,在保护对象属于不可重复的历史文物时,适合运用冻结保护法。在对原址古迹进行保护时,若遭到一定的破坏,可以实施原址修复的保护措施。随着保护对象的确定以及保护区的划定,还应注重对保护区周边环境等的协调。根据保护对象的实际情况,对周边环境进行相应的协调。结合城市发展的特色对周边环境进行建设,既能保留和保护历史文化特色,又能展现城市现代化的风采,一举两得。

(四)对历史文化的利用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只有充分利用好文化价值才能使历史文化价值得到充分的传承和发展。文化价值的保护和利用主要是对历史文化遗址进行适当的修复,针对历史建筑进行近期的查看和维护,在城市化建设中也可以结合历史建筑的特点,建立具有特色的现代化建筑。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主要包括建立博物馆和主题公园等,利用博物馆展示具有民族特色的历史文物,以及展示工艺的生产制造过程,使居民铭记民族工艺,加深对历史文化的记忆。同时,政府应该建立对历史文化建设的监督平台,保证在对历史文化建设的过程中保持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原来面貌。

四、结束语:

历史文化的保护和利用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城市的历史文化才能使城市的民族文化得以传承。正确认识历史文化与城市发展之间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文化保护观念,是对历史文化保护的对历史文化的保护有利于挖掘城市的文化价值,有利于传承城市的民族精神和文化,有利于提升城市的形象,从而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卉.城市更新中的广义规划与设计倾向———以什刹海历史文化保护区为例[D].天津大学,2012.

[2]沈建华,陈嗣栋,费华杰等.历史文化保护区风貌保护与延续探析———以南浔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为例[J].规划师,2011.

文化保护范文第3篇

笔者实地考察的郭氏轧琴,由琴弦、琴面、琴头、琴尾、弦轴、琴码、琴梆、琴底、琴箱和马尾弓等十个部分组成。轧琴的演奏技法和演奏方式,经国内学者、专家的研究认为,主要采用“宫、商、角、徵、羽”五音传统调式定调,现代则以C调为主,F调辅之。具体技法和方式在各学报论文中也多有论述,本文不再赘述。一言以蔽之,从明代至今,轧琴能够单独演奏,又能与其他乐器合作演出,灵活性强,乡土气息浓厚。就舞钢郭氏轧琴而言,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以十里八村从事婚丧嫁娶红白喜事为主要营生手段,并以此延续着古老的乡音。二是改革开放以来,从郭九洲的祖父开始,轧琴迎来了艺术的春天,多次在省市民间艺术表演中捧得奖项。三是新世纪以来,随着各种音乐艺术思潮的碰撞,轧琴作为古老艺术形式,如何发扬光大,进一步展示中国古典民乐的独特魅力,尚需唤醒政府和相关人士对民间艺术的保护意识。郭氏轧琴留下了一百多个优秀曲目。如,《大开首》、《高山流水》等小段,还有《陈三两》、《南阳关》等大部头戏。现在郭九洲还存有《三叠翠》等已经发黄的“戏溜子”(曲目单)和线装绵纸、蝇头小楷书写的戏段子。值得庆幸的是,郭九洲在长期的民间演出中,能够自编自演新的曲目,使轧琴艺术在新时期迸发出异样的风采。他先后创作了《同心协力奔小康》、《十大害》、《十七大会议照征程》等反映时代特征、具有教育意义的曲目,还制成光盘,广为传颂。郭氏轧琴前后300多年,几度改良,几经发展,历经坎坷,堪称见证历史的民间瑰宝。

二、针对舞钢郭氏轧琴展开地方文化保护的方法

文献法:从图书馆等机构收集有关地方文化和轧琴演奏的音像数据和音响资料;从当地艺人手中获取与轧琴演奏相关的乐谱。访谈法:通过访谈舞钢民间艺人获取第一手资料,并对舞钢当地音乐工作者进行深入采访,以更深入的加强研究。调查法:以平顶山教育学院为例。组建舞钢轧琴课题组,进行实地考察。对轧琴之外的舞钢现存的民间艺术作出详细考析,缕清轧琴与其他民间艺术改良和发展的共同点和差异、演奏方法的差异、受众的异同关系。历史法:借助我国古代音乐文化文献的理论力量,把轧琴发展的脉络进一步梳理,深入了解轧琴的发展源头、历史轨迹及今后的发展方向。重点了解当地轧琴何时、何因传入的基本情况;考察和研究舞钢轧琴演变和新时期的发展。

三、舞钢郭氏轧琴地方文化保护的难点

第一,轧琴是一门古老的艺术,时间久远造成其发展源头模糊、相关记载稀少等问题,给轧琴的考察和研究形成了客观阻力。第二,轧琴是一门稀少的民间艺术形式,其产生和发展的土壤来自于广大农村。靠轧琴艺术家族的口传身教,难以原汁原味的“还原”历史和过去。加之农村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对轧琴艺术理论研究的实地考察,形成一定的难度。第三,建国后的破四旧、等政治运动,对舞钢地区轧琴艺术的冲击很大,现只能对现有己整理出的部分音乐资料和对民间老艺人的调查与分析,了解轧琴的演奏情况。

四、针对舞钢郭氏轧琴展开地方文化保护的建议与作用

建议之一:加大政府对轧琴地方文化保护力度。唯有对民间音乐文化进行科学的收集和整理,才能有效的保护好地方文化。尤其对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轧琴,更需要花费很大的人力与物力予以保护和支持,并应制订相应的轧琴文化保护规划。

建议之二:加大舞钢郭氏轧琴传人培养力度。平顶山政府相关部门要从经济上和生活上扶持郭氏传人。除给予必要的经济扶持、医疗帮助和生活关心外,还要帮助其深入轧琴的研究,为其选择下代传人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并及时搭建其后代传人进入正规院校培养、深造等平台,延续轧琴艺术理论研究与演出实践的后劲。

文化保护范文第4篇

一、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
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我国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收到严重威胁。不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到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总体目标: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全面加强。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到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
保护文化遗产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三、着力解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切实做好文物调查研究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工作。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并依法登记、建档。在认真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分类制定文物保护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检查落实。要及时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必要的保护管理机构,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也要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特别是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二)改进和完善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

(三)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工程。统筹规划、集中资金,实施一批文物保护重点工程,排除重大文物险情,加强对重要濒危文物的保护。实施保护工程必须要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坚决禁止借保护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实。要对文物“复建”进行严格限制,把有限的人力、物力切实用到对重要文物、特别是重大濒危文物的保护项目上。严格工程管理,落实文物保护工程队伍资质制度,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文物保护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四)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申报、评审工作。已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在城镇化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把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提高馆藏文物保护和展示水平。高度重视博物馆建设,加强对藏品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落实藏品丢失、损毁追究责任制。实施馆藏文物信息化和保存环境达标建设,加大馆藏文物科技保护力度。提高陈列展览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教育作用。加强博物馆专业人员培养,提高博物馆队伍素质。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六)清理整顿文物流通市场。加强对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把握文物流通市场准入条件,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物市场健康发展。依法加强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工作。坚决取缔非法文物市场,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格执行文物出入境审核、监管制度,加强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严防珍贵文物流失。加强国际合作,对非法流失境外的文物要坚决依法追索。

四、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各地区要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3年内全国基本完成普查工作。

(二)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国家和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

(三)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规划,明确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进行有效保护。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五)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和保护。

五、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成立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要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加快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抓紧制定和起草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抓紧研究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要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安排专项资金,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文化保护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是指列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调、解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国家文物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承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

尚未编制保护规划,或者保护规划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世界文化遗产,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编制、修改保护规划。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审定。经国家文物局审定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九条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世界文化遗产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作出标志说明。标志说明的设立不得对世界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世界文化遗产标志说明应当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名称、核心区、缓冲区和保护机构等内容,并包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遗产标志图案。

第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建立保护记录档案,并由其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国家文物局应当建立全国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记录档案库,并利用高新技术建立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

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确定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世界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世界文化遗产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作用,并制定完善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将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管理要求,并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服务项目由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实施服务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维护当地居民的权益。

第十六条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化旅游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发掘并展示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保护并利用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中积累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世界文化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保护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报告。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区别情况决定处理办法并负责实施。国家文物局应当督导并检查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提出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的具体要求,并向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行监测巡视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监测巡视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监测巡视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的世界文化遗产,由国家文物局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予以公布。

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进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世界文化遗产损害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