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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专业技术十三级【五篇】

时间:2023-06-12 17:25:06 来源:晨阳文秘网

专业技术十三级范文第1篇学校现有正式在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均适用本实施方案。(不含试用期教师)二、岗位设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专业技术十三级【五篇】,供大家参考。

专业技术十三级【五篇】

专业技术十三级范文第1篇

学校现有正式在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均适用本实施方案。(不含试用期教师)

二、岗位设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事业单位推行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设岗、宏观调控的原则;
坚持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
坚持按需设岗、合同管理的原则;
坚持平稳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岗位设置与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学校现有编制105人,实有人员103人,设岗总数105个。

(二)岗位类别及比例

1、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三)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

1、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3人,分为2个等级,兼专业技术课程,具有小中高专业技术职称。

2、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卫生岗位,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9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其中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
中级岗位八至十级;
初级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教师岗位名称:小中高教师岗位等级名称为小中高教师五级岗位、六级岗位、七级岗位;
小高教师岗位等级名称为小学高级教师八级岗位、九级岗位、十级岗位;
小学一级教师岗位等级名称为小学一级教师十一级岗位、十二级岗位,小学二级教师岗位等级名称为小学二级教师十三级岗位。3、工勤技能岗位

本单位设置工勤技能岗位2个,岗位等级为四级。

四、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1、三类岗位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学生,善于学习,敬业爱岗,团结协作,严于律己。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管理岗位任职条件以德才兼备和业绩能力为导向。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泉委办[2011]73号有关规定执行。

2、管理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详见各级岗位说明书)。

管理岗位任职条件以德才兼备和业绩能力为导向。

3、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详见各级岗位说明书)。

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综合考虑学术资历、对学校贡献和学术影响等因素,体现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成就和贡献。

专业技术十三级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的社会氛围,更好发挥广大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在促进安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统计师。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对在统计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且从事统计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已取得非统计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爱岗敬业,勇于开拓,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统计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二)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统计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三)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统计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条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专业水平考试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三)按照规定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统计专业知识水平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章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3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系统掌握统计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现代管理知识。

2、掌握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通晓《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各项配套法规、规章,熟悉统计制度、方法、规定。

3、了解国内外统计专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4、具有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三等奖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下同);
或市(厅)级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二等奖2项。

2、参加完成1项省或2项市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付诸实施。

3、参加完成1项省或2项市组织的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经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以上统计课题研究,经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5、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技术问题,或提出创新性建议经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对提高统计质量具有明显效果,并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

6、在统计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被市以上政府或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

(三)论文论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

(二)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统计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

第六章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破格申报评审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二)获1项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或2项省优秀统计科研项目奖。

(三)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省以上统计课题研究,经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在统计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被省政府或国家统计局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

论文论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8万字)。

(二)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统计论文4篇以上。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审核验印后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四条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

第十五条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级统计师资格,须被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六条取得非统计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转岗到统计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后应参加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在申报评审高级统计师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任职时间合并计算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七条破格申报评审高级统计师资格的人员,由省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统计系列高评会评审。

第十八条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人员不得申报;
任期内,年度考核未被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
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且此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九条本标准条件涉及的专有名词含义:

(一)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三)所称“市”是指:省辖市。

(四)所称“公开发行的报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和省(部)级以上专业报纸(不包括副刊、增刊、论文集、单个印刷体、清样稿等);
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论文、论著须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

(五)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专业技术十三级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指导,支持企业提高投资决策水平,规范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发展和培育中介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咨询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业务、具备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投资咨询机构,必须按本办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方可开展相应业务。

第三条国家经贸委负责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的审定及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及中央管理企业负责本地区和本企业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咨询机构业务范围

第四条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按以下行业和领域分类:

(一)船舶;
(二)电力(含核电);
(三)电子;
(四)纺织;

(五)核工业;
(六)黑色冶金;
(七)化工;
(八)机械(含汽车);

(九)建材;
(十)民用航空;
(十一)煤炭;

(十二)轻工(含包装、烟草);
(十三)商业;
(十四)石油化工;

(十五)石油天然气;
(十六)通讯(含邮政);
(十七)物资管理;

(十八)有色冶金(含稀土);
(十九)医药;

(二十)其他(按具体行业)

第五条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业务范围:

(一)规划咨询:行业、地区及企业发展规划咨询、项目规划和专项课题研究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三)评估咨询: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评估、项目后评价、概预算审查等。

(四)招投标咨询:包括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的编制与标底审查,合同文本起草,投标咨询。

(五)投资、融资咨询。

(六)项目管理咨询。

第六条申请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可以按照条件申请一个或多个行业、一项或多项业务范围的咨询资质。

第三章资质等级及标准

第七条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的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八条甲级投资咨询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成立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二)具备承担相应投资咨询业务的能力,近3年独立承担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的咨询业务不少于5项,或近3年完成咨询收入达到800万元;

(三)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投资咨询工作8年以上,主持完成2个以上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的咨询任务;

(四)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专职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8人,按专业领域和业务范围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的执行,具有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具备开展相关工作必需的通信及办公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必需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专家库。具有与国内外投资咨询机构合作承接国外投资咨询业务能力;

(七)有固定及良好的工作场所,满足工作开展的需要。

第九条甲级投资咨询机构可从事第五条规定的咨询业务。

第十条乙级投资咨询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成立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二)具备承担相应投资咨询业务的能力,近3年独立承担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下限上项目的咨询业务不少于5项,或近3年完成咨询收入达到500万元;

(三)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投资咨询工作5年以上,主持完成2个以上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下限上项目的咨询任务;

(四)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专职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按专业领域和业务范围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的执行,具有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具备开展相关工作必需的通信及办公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必需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专家库;

(七)有固定及良好的工作场所,满足工作开展的需要。

第十一条乙级投资咨询机构可从事第五条规定的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的咨询业务(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行业规划咨询)。

第十二条丙级投资咨询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成立1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社会信誉,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二)具备承担相应的投资咨询业务的能力,近1年独立承担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限下项目的咨询业务不少于5项,或近1年完成咨询收入达到50万元;

(三)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投资咨询工作3年以上,主持完成2个以上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限下项目的投资咨询工作;

(四)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专职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按专业领域和业务范围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具有较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具备开展相关工作必需的通信及办公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必需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专家库;

(七)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十三条丙级投资咨询机构可从事第五条规定的限额以下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咨询业务,第五条规定的规划咨询业务除外。

第四章资质申请和审定

第十四条申请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报告;

(二)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一);

(三)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任命(聘任)文件、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

(六)工作场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

(七)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八)经审计的近3年的财务报表(申请丙级资质的提供经审计的近1年的财务报表);

(九)同合作单位共同完成投资咨询工作的证明材料(申请升级的咨询机构需出具);

(十)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第十五条资质申请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提交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初审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在接到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4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经审核符合等级标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

第十六条中央管理的企业下属投资咨询机构申请资质由所属的企业初审后,由该企业向国家经贸委申报,国家经贸委审定合格后,核发《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已获得乙级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资质(除成立年限、经营业绩)达到甲级投资咨询机构等级标准,在近3年内与甲级投资咨询机构合作开展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亿元以上项目的咨询业务5项以上,或近3年的咨询收入达到500万元,可以申请升级,经审定通过,核发甲级资质证书,审定程序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已获得丙级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资质(除成立年限、经营业绩)达到乙级投资咨询机构等级标准,在近3年内与乙级投资咨询机构合作开展工商领域固定资产2亿元以下限上项目的咨询业务5项以上,或近3年的咨询收入达到250万元,可以申请升级,经审定通过,核发乙级资质证书,审定程序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新成立的投资咨询机构,资质(除成立年限、经营业绩)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可申请相应等级资质预备证书,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报告;

(二)资质等级(预备)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二);

(三)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任命(聘任)文件、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

(六)工作场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

(七)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八)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第十九条申请相应等级资质预备证书,申报及审定程序按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办理。审定通过,颁发相应等级资质预备证书,资质等级预备证书有效期为1年。待年限和经营业绩等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后,按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五章资质管理

第二十条投资咨询机构因分立或合并、破产等原因,应在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资质管理部门交回原资质证书。分立或合并的投资咨询机构重新申请资质按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投资咨询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本向资质管理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国家经贸委依据本办法每年对持证机构的资质进行年审,有关资质年审的要求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投资咨询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国家经贸委有权取消其资质;
资质年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国家经贸委将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投资咨询机构资质年审结果,由国家经贸委公布。

第二十五条投资咨询机构资质证书是开展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业务的资格许可证件,只限本单位使用。

投资咨询机构只能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相应业务。

第二十六条资质证书的等级编号,须在投资咨询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七条投资咨询机构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从事业务范围内相关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投资咨询机构采取欺骗等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经查实,国家经贸委将取消其资质,两年内不受理该机构的资质申请。

第二十九条投资咨询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经贸委予以警告、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质:

(一)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

(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

(三)超越资质级别或范围承接业务的;

(四)提供虚假的投资咨询文件或材料的;

专业技术十三级范文第4篇

第一条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有从事生产、技术、科研、设计、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生产技术、管理问题和承担科研设计工作,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和吸收新技术中,业绩较显著;
撰写或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文章或论文、著作;
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与学习的能力;
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专业学术活动;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应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应于从事冶金专业的应用科学研究、设计、产品开发、生产工艺、新技术推广应用、标准化与科技情报信息、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改造、计量检测、产品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产品营销、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

(三)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基本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四)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

(五)对一般技术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

第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过县(局)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课题。

(二)完成对行业发展有影响的项目或系列产品的研究、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三)完成过企业工程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成套项目的研究,方案制定、设计、制造和安装调试等工作。

(四)完成本企业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五)完成本专业的技术分析和市场分析,分析正确,被有关方面采纳。

(六)参与完成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或企业主导产品技术标准的制定及技术规范的编写,并获批准、、实施。

(八)完成对项目具有指导作用的有关情报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提出系统报告。

(九)完成1项以上中型以上或2项以上小型成套工程项目国内外投标、承包、施工和验收任务。

(十)完成企业中精密、大型、稀有、关键设备等复杂设备维修工作的全过程或成套设备的维护、维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十一)作为技术负责人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并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县(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关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或县(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关奖项)获奖项目的获奖者(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或市(厅)级以上实用新型专利、专业发明的完成人前五名。

(二)为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提供详实的数据检测报告2份以上或解决了实验测试技术中的较大疑难问题,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数据可靠、精度高、对实际工作有较大指导作用的主要完成人。

(三)负责完成1项以上中型以上或2项以上小型成套设备的规划、购置或制造、安装调试任务,并通过鉴定或验收;
或完成2项以上企业大型设备的修理攻关,经实践检验,公认在同行中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四)在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开发设计、研究中,运用较先进的技术,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五)负责完成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或3项以上县(局)级科技进步推广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负责制定的本地区、行业或企业发展规划、计划,经实施取得显著效益,或提出1项以上科技建议,被县(局)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纳,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

(七)负责完成1项以上国家、地方、行业技术标准及1项以上产品标准的制定,或2项以上企业主导产品标准的制定,并获批准、,用于生产实践。

(八)负责完成2项以上市(厅)级以上或3项以上县(局)级项目的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汇编,对实际工作有较大的指导作用。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专业文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为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技术研究报告或较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

第十条外语要求(已不作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本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较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以来,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关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五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得市级以上授予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称号者。

(四)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市(厅)级以上较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用于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申报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冶金专业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3.对照第二条,将申报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等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的继续教育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9.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以及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等原件。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5.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6.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7.了解:知其大意。

8.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主要对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9.专业文章:指将本人解决专业技术问题中的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具体实例问题的技术处理分析。

10.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11.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2.交流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13.部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14.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15.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具有ISSN和CN刊号的期刊。

16.省级学术会议: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及省级学会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

17.市级学术会议:市级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8.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5万字以上。

19.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20.科技进步奖:特指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星火奖、火炬奖等奖励项目。

21.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22.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

项目或课题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23.直接负责(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提出意见。

24.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较大经济效益”指超额完成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25.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所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5.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专题材料。

7.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8.本条件所指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须经主管部门考核认可,其程序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专业技术十三级范文第5篇

一、基本原则

1、卫生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需求、事业发展、人才结构和人才培养等要素,根据单位实际,科学合理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要求,及时调整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实行动态化管理。要严格执行岗位设置的各项要求,加快推进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二、实施范围

2、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政府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液中心(血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等卫生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卫生事业单位和卫生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卫生单位除外。

3、卫生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实行岗位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类别设置

4、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5、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控制标准是:

(1)主要提供医疗技术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卫生事务管理职责的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4)卫生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卫生事业单位中已经实现后勤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6、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特殊需要,经批准,卫生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

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7、根据我省实际,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6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五至十级职员。卫生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到十级职员岗位。

8、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具体控制标准是:

(1)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处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得超过五级职员。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即五级、六级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确定。七级、八级、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量,原则上按照3:3:2:2的比例确定。

(2)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处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得超过六级职员。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即六级、七级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确定。八级、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量,原则上按照3:5:2的比例确定。

(3)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得超过七级职员。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即七级、八级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确定。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量,原则上按照5:5的比例确定。

(4)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得超过八级职员。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即八级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确定。九级、十级职员,原则上按照5:5的比例确定。

(5)对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人员等问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并经设区市及以上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可按原职务对应相关岗位等级。

9、未核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卫生事业单位,先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后,再按照第7条规定执行。

10、卫生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省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
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
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2、卫生事业单位中,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初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13、卫生事业单位根据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按照《*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附表一),确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14、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5、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原则上省属事业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区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16、设区市、县(市、区)属卫生事业单位确需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人事厅核准。核准后本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数量应相应减少。

17、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是卫生事业单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8、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9、卫生事业单位根据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按照《*省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附表二),确定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20、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

21、特设岗位是卫生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卫生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特设岗位聘期最长不超过3年。

22、需要设置特设岗位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附表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特设岗位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国家或本省重大医疗卫生项目或课题,本单位人员难以满足工作需要,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引进的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部级人选,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和省新世纪“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等急需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岗的;

(3)其他确需设置的。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岗位基本条件

23、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医德医风;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4、管理岗位基本条件除符合第23条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4)九级职员岗位须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5、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除符合第23条规定外,还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

26、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7、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研究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8、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除符合第23条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程序

29、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遵循以下程序: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表四);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

七、岗位设置的审核

30、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省直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2)设区市直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3)县(市、区)直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市、区)人事局审核后,报设区市人事局核准。

31、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卫生事业单位,可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32、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33、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单位出现分设、合并,必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增减机构编制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其中符合第(1)款规定的,按照第29条、第30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重新核准岗位设置方案;
符合第(2)、(3)款规定的,填写《*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变更表》(附表五),按照第30条规定权限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4、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设置,按国家规定执行。

八、岗位聘用

35、卫生事业单位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6、卫生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7、卫生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38、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省直卫生事业单位五至八级职员岗位、二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单位聘用;
九至十级职员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四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

(2)设区市、县(市、区)属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程序,按照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39、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由省人事厅统一管理,除符合25、26条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医学研究和新技术开发应用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卫生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技术水平,在国内或省内本专业领域享有盛誉;

(3)其他在医疗卫生领域作出重大贡献并有重要影响的优秀专家。

40、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按照隶属关系,由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报至省人事厅;

(2)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人选核准后,由单位聘用。

41、卫生事业单位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签订聘用合同。

42、新调入的具有一定工作经历的人员的聘用,根据本人德才表现、学历、工作经历和原任职务,先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相应的岗位,再签订聘用合同。

43、从各类学校未就业的应往届毕业生中聘用的管理人员,在岗位允许的情况下,中专毕业生,可确定为十级职员岗位;
大学专科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确定为九级职员岗位;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确定为八级职员岗位;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确定为七级职员岗位。

44、已经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可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在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有关规定与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45、卫生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应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使本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解聘或退二聘一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和人员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46、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要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按其所在主工作岗位进行管理。能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专门从事管理业务的工作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占用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管理人员应明确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职责和任务。

47、卫生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填写《*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备案表》(附表六)和《*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花名册》(附表七),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及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岗位聘用的单位予以备案确认。

九、组织实施

48、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岗位设置管理稳步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49、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卫生事业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细致地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50、卫生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5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卫生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对违反规定、、打击报复、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审批工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52、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要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