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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证明【五篇】(完整)

时间:2023-06-13 08:05:01 来源:晨阳文秘网

学籍证明范文第1篇一、入学1、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各校对学区内已完成初等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无条件全部接收。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学生和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应持入学通知书最迟在开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籍证明【五篇】(完整),供大家参考。

学籍证明【五篇】

学籍证明范文第1篇

一、入学

1、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各校对学区内已完成初等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无条件全部接收。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学生和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应持入学通知书最迟在开学后一周内到指定的学校报到、注册。

2、对已报到、注册的学生,学校要如实申报学籍,不得瞒报、漏报,不得将已在初中就读的学生申报重复学籍。

3、申报学籍材料应包括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初中入学通知书、初中入学登记表、中学生学籍表、新生名册、学籍表、*初中学生证(考试证)。

4、初中学校原则上按45人编班,最高不得超过54人(包括转学、借读、复学等学生)。

二、转学、休学、复学、借读

1、转学(转入)、复学、借读必须相应年级的初中班级有空额。

2、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家庭居住地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3、对因病无法继续随班学习的,可以办理休学。休学比例不得超过本届初中新生人数的1%,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在同一年级休学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期间不得转入他校。

因病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县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在每年的9月1日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4、从严控制借读,同城不得借读。借读学生学籍由原学籍所在学校管理,借读学校建立临时学籍(内容同正式学籍),并注明借读字样和借读时间、年限,学生借读终止时,转原学籍所在学校登记、存档。中考报名从学籍所在学校报名。

5、学生学籍变动,学校要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县教育局审批,并填写《安徽省*初中学生变动情况登记表》、《学校学籍变动审批表》(均一式二份,附后),同时上报电子文档一份。

办理学籍变动手续时要带齐以下材料

转学:已办理好的转学联系函、接收和转出学校转学证明。

休学: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县以上医院证明、病历、休学证明。

复学:县教育局批准的休学证明。

借读:借读学校同意该生借读的复函、借读证明。

更名:监护人提出的书面申请、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6、办理学籍变动审批时间:转学、借读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办理;
休学在每年4月份集中办理。

7、学籍变动材料由学校保管,并及时放入学生档案。

三、学籍管理

1、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做到整理规范。学籍档案包括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和学校文档学籍档案。

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应包括:初中入学登记表,初中学生学籍表,中学生体格检查表,体育合格登记卡、表,*初中学生证(考试证)。

学校文档学籍档案应包括:①学区内12—14周岁学龄儿童少年名册;
②新生学籍注册表;
③在校生分班名册;
④安徽省初中毕业生简明登记表及完成初级中等义务教育证书存根;
⑤初中学生变动情况登记;
⑥义务教育普及情况统计表等。

2、及时填写、上报学生档案及电子学籍信息,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学籍信息。

四、责任追究

学籍证明范文第2篇

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统考。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出生后首次户口登记在我区,且普通高考报名时户口仍在我区。

满足上述1-3点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如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升学考试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30号)以及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厅《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的实施细则》(桂招考委〔2013〕32号)的有关规定,可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统考。桂政办发〔2012〕330号和桂招考委〔2013〕32号文中“外来人员随父亲或母亲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工作调动)等正常迁入广西的,不受学籍、户籍条件的限制,可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特指不受学籍、户籍迁入的年限限制,但在普通高考报名时考生的学籍、户籍必须已迁入我区。

满足上述1-3点条件且在广西定居的外国侨民,如持有自治区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可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统考。

报名参加保送生,特殊教育(残障生),运动训练单独招生,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单独招生,高水平运动员(免普通高考统考部分),职教师资班等考试招生的考生必须符合上述普通高考统考报名条件和相应考试招生类型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升学考试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30号)精神,现就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一、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来人员,可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

(一)外来人员在我区初中学校就读三年(从考生初中毕业当年的9月30日往前推算满三年),取得我区初中毕业证书,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完整的学籍(从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当年的9月30日往前推算满三年),在我区高中学校实际就读,参加我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毕业会考)截止年度高考报名前开考的全部科目考试,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三年以上(含),不受户籍限制,可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

(二)外来人员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完整的学籍(从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当年的9月30日往前推算满三年),在我区高中学校实际就读,参加我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毕业会考)截止年度高考报名前开考的全部科目考试,应届高中毕业,在我区年度普通高考报名截止之前将户籍迁入我区,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三年以上(含),可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

(三)外来人员属于历届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历届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作为社会考生报考的,历届生须提供本人的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同等学力人员须提供我区对同等学力人员报考条件要求的相关材料;其户籍迁入我区时间满三年(即自迁入之日起至参加普通高考当年的9月30日止,满三年),并能提供户籍迁入我区以来在我区学习或工作、生活的证明,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三年以上(含),可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

以同等学力人员身份报考的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初中毕业后满三年(取得初中毕业证书之日起至当年我区普通高考报名截止之日,满三年),须出具初中毕业证书原件。

2.至我区普通高考报名截止之日年满18周岁,且经流入地县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具有高中毕业的知识及能力,达到高中毕业的知识水平,并出具同等学力证明材料。

(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27号)精神,外来人员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我区有效期内的经我区地级市(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安部门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即人才居住证),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学籍,并取得我区高中毕业证书,不受户籍限制,可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

(五)外来人员在我区初中学校就读三年(从考生初中毕业当年的9月30日往前推算满三年),取得我区初中毕业证书,具有我区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的学籍(从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当年的9月30日往前推算满三年),并在我区中等职业学校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三年以上(含),不受户籍限制,可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

外来人员具有我区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的学籍(从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当年的9月30日往前推算满三年),并在我区中等职业学校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在我区年度普通高考报名截止之前将户籍迁入我区,应届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三年以上(含),可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

(六)外来人员随父亲或母亲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工作调动)等正常迁入我区的,不受学籍、户籍条件的限制,可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

(七)原户籍在我区(以出生后首次户籍登记为准),或出生在我区后户籍迁出又迁回我区,高考报名时户籍在我区的人员,不受学籍限制,可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

二、申报材料

符合广西普通高考条件的外来人员,申请报考时,必须提交的材料:

(一)符合报考条件㈠的外来人员,须提供如下材料:

1.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由就读初中、高中学校提供)。

3.申请报考的外来人员的广西初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广西初中毕业证书、广西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广西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毕业会考)成绩证明、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5.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持证不足三年的还需附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首次在我区申领居住证或暂住证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等任何一项。

6.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附工资证明)、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

(二)符合报考条件㈡的考生,须提供如下材料:

1.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由就读高中学校提供)。

3.申请报考的外来人员的广西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广西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毕业会考)成绩、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5.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持证不足三年的还需附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首次在我区申领居住证或暂住证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等任何一项。

6.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附工资证明)、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

(三)符合报考条件㈢的考生,须提供如下材料:

1.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申请报考人员的高中毕业证书或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历届生提供)、初中毕业证书或流入地县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等学力证明材料(同等学力人员提供)、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持证不足三年的还需附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首次在我区申领居住证或暂住证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等任何一项。

5.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附工资证明)、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

(四)符合报考条件㈣的考生,须提供如下材料:

1.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由就读高中学校提供)。

3.申请报考的外来人员的广西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或广西高中毕业证书、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5.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持有广西有效期内的经广西地级市(含)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安部门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即人才居住证)。

(五)符合报考条件㈤的考生,须提供如下材料:

1.在我区初中学校就读三年,取得我区初中毕业证书,具有我区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的学籍的外来人员须提供的材料:

(1)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由就读初中、中职学校提供)。

(3)申请报考的外来人员的广西初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广西初中毕业证书、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招生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5)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持证不足三年的还需附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首次在我区申领居住证或暂住证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等任何一项。

(6)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附工资证明)、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

2.有我区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的学籍,并在我区中等职业学校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外来人员须提供的材料:

(1)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由就读中职学校提供)。

(3)申请报考的外来人员的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招生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5)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持证不足三年的还需附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首次在我区申领居住证或暂住证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等任何一项。

(6)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材料:流入地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附工资证明)、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

(六)符合报考条件㈥的考生,须提供如下材料:

1.随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军转安置的外来人员须提供的材料:

(1)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外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转业证。

2.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的外来人员须提供的材料:

(1)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外来人员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调动文件、调入单位证明。

(七)符合报考条件㈦的考生,须提供如下材料:

1.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2.考生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以上材料除《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须提供原件一式三份和《学生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须提供原件一份外,其余均交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

三、责任追究

(一)外来人员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后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1.伪造或者变造学籍、户籍、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取得报名资格的。

2.在不同省(区)重复报名或者通过办理非正常学籍、户籍迁移手续取得报名资格的。

3.未报经招生考试机构审查或者未如实填报《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的。

4.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1.为考生及考生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档案等相关材料,使其取得报名考试资格的。

2.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3.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成绩、考试数据、信息的。

4.利用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5.组织、参与“高考移民”活动的。

6.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

学籍证明范文第3篇

(一)考籍信息管理。

10月14日至25日,各报名点须对高二、高三考生及其他类型考生进行信息更正、考籍异动等操作。

1.考生关键信息更正。学考管理系统内已有的高二、高三及其他类型考生的考籍数据,如需更正关键信息(含学籍号、姓名、性别、民族、证件号码、考生类别)的,须由报名点在学考管理系统内提交修改申请,同时上交纸质证明材料至所在地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审核通过。纸质证明材料包括:修改的关键信息为姓名、性别、民族、证件号码的,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
修改的关键信息为考生类型的,须提交考生所就读学校的证明材料;
考生签字确认的信息表。

2.考籍信息新建。新建在校生考籍的,报名点须在系统中录入该考生的基本信息(必须录入学籍号),考生类型选择“在校考生”;新建社会考生考籍的,各市县招生办(考试院)须根据考生出具的初中毕业证、户口簿,录入该考生的基本信息,为考生指定学校,考生类型选择“社会考生”。录入考生信息时,须仔细核对考生的身份证信息,若考生为港、澳、台或外国国籍身份的,必须由县(市、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逐级进行审核。

3.考籍异动。若考生有转学、休学、跳级、结业、参军等情况,由报名点在学考管理系统“考籍管理-考籍异动”中提交相应的异动申请。

4.转学信息管理。

(1)对于区内转学的考生,转出学校应及时在学考管理系统将考籍数据“挂起”,转入学校须通过学考管理系统为考生办理考籍异动手续,考生的原考籍号不变。

(2)对于区外转入的考生,须取得我区普通高中学籍后,转入学校方可为其建立考籍数据。办理成绩转入时,考生须提供省级考试机构出具的学考成绩证明,转入学校将成绩证明原件交所在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审核。

5.其他类型考生信息管理。

(1)2012年秋季之前入学,未获得高中毕业证书的考生,由复学就读学校(或原结业学校)建立考生考籍数据。

(2)2012年秋季之后入学,未获得高中毕业证书的考生,

由原考籍所在学校(或原结业学校)从学考管理系统的学生历史数据中恢复考生考籍数据,考籍号不变。

6.考籍号使用管理。

考籍号由学考管理系统自动生成,考籍号一经生成不允许修改。从2013年6月份开始,同一考生参加我区学考所有科目考试均使用同一考籍号。

考籍号由14位数字组成:市县代码(4位)+中学代码(4位)+考生入学年份(2位)+流水号(4位)。社会考生的考籍号参照此规则编排。

7.照片采集。新建考籍时,报名点须采集考生数码照片,分为上传和现场采集两种方式,照片底色要求为白色。上传时,照片使用jpg或png格式,以考籍号或证件号命名;现场采集时,需将照相设备接入学考管理系统。

(二)科目报考。

1.广西柳州2019年12月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考时间:10月28日至11月8日,逾期不再受理。

2.报考要求:

(1)高中阶段在校生(含中职学校学生)的报考。2019年高中阶段教育二年级考生须报考本次所有考试科目;
2019年高中阶段教育三年级考生只须报考未合格科目。

(2)转学考生的报考。区内转学的考生,原合格科目成绩有效,只须报考未合格科目。区外转入的考生,根据其原省级考试机构提供的学考合格成绩证明,我区认可其相应科目合格成绩,只须报考未合格科目。

(3)其他类型考生的报考。2012年秋季之前入学,未获得高中毕业证书的考生,原高中毕业会考成绩已超过有效期。首次报考的,须报考所有科目;
非首次报考的,只须报考未合格科目。2012年秋季之后入学,未获得高中毕业证书的考生,原合格科目成绩持续有效,不用重新报考,只须报考未合格科目。

(4)社会考生的报考。首次报考的,须报考所有科目;
非首次报考的,只须报考未合格科目。

3.报考确认:科目报考完成后,报名点须从学考管理系统导出并打印纸质报考确认表,由考生本人核对并签字确认;
报名点须将考生签字后的报考确认表送交当地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留存。

学籍证明范文第4篇

(一)考籍信息管理。

10月14日至25日,各报名点须对高二、高三考生及其他类型考生进行信息更正、考籍异动等操作。

1.考生关键信息更正。学考管理系统内已有的高二、高三及其他类型考生的考籍数据,如需更正关键信息(含学籍号、姓名、性别、民族、证件号码、考生类别)的,须由报名点在学考管理系统内提交修改申请,同时上交纸质证明材料至所在地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审核通过。纸质证明材料包括:修改的关键信息为姓名、性别、民族、证件号码的,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
修改的关键信息为考生类型的,须提交考生所就读学校的证明材料;
考生签字确认的信息表。

2.考籍信息新建。新建在校生考籍的,报名点须在系统中录入该考生的基本信息(必须录入学籍号),考生类型选择“在校考生”;新建社会考生考籍的,各市县招生办(考试院)须根据考生出具的初中毕业证、户口簿,录入该考生的基本信息,为考生指定学校,考生类型选择“社会考生”。录入考生信息时,须仔细核对考生的身份证信息,若考生为港、澳、台或外国国籍身份的,必须由县(市、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逐级进行审核。

3.考籍异动。若考生有转学、休学、跳级、结业、参军等情况,由报名点在学考管理系统“考籍管理-考籍异动”中提交相应的异动申请。

4.转学信息管理。

(1)对于区内转学的考生,转出学校应及时在学考管理系统将考籍数据“挂起”,转入学校须通过学考管理系统为考生办理考籍异动手续,考生的原考籍号不变。

(2)对于区外转入的考生,须取得我区普通高中学籍后,转入学校方可为其建立考籍数据。办理成绩转入时,考生须提供省级考试机构出具的学考成绩证明,转入学校将成绩证明原件交所在的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审核。

5.其他类型考生信息管理。

(1)2012年秋季之前入学,未获得高中毕业证书的考生,由复学就读学校(或原结业学校)建立考生考籍数据。

(2)2012年秋季之后入学,未获得高中毕业证书的考生,

由原考籍所在学校(或原结业学校)从学考管理系统的学生历史数据中恢复考生考籍数据,考籍号不变。

6.考籍号使用管理。

考籍号由学考管理系统自动生成,考籍号一经生成不允许修改。从2013年6月份开始,同一考生参加我区学考所有科目考试均使用同一考籍号。

考籍号由14位数字组成:市县代码(4位)+中学代码(4位)+考生入学年份(2位)+流水号(4位)。社会考生的考籍号参照此规则编排。

7.照片采集。新建考籍时,报名点须采集考生数码照片,分为上传和现场采集两种方式,照片底色要求为白色。上传时,照片使用jpg或png格式,以考籍号或证件号命名;现场采集时,需将照相设备接入学考管理系统。

(二)科目报考。

1.广西贺州2019年12月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考时间:10月28日至11月8日,逾期不再受理。

2.报考要求:

(1)高中阶段在校生(含中职学校学生)的报考。2019年高中阶段教育二年级考生须报考本次所有考试科目;
2019年高中阶段教育三年级考生只须报考未合格科目。

(2)转学考生的报考。区内转学的考生,原合格科目成绩有效,只须报考未合格科目。区外转入的考生,根据其原省级考试机构提供的学考合格成绩证明,我区认可其相应科目合格成绩,只须报考未合格科目。

(3)其他类型考生的报考。2012年秋季之前入学,未获得高中毕业证书的考生,原高中毕业会考成绩已超过有效期。首次报考的,须报考所有科目;
非首次报考的,只须报考未合格科目。2012年秋季之后入学,未获得高中毕业证书的考生,原合格科目成绩持续有效,不用重新报考,只须报考未合格科目。

(4)社会考生的报考。首次报考的,须报考所有科目;
非首次报考的,只须报考未合格科目。

3.报考确认:科目报考完成后,报名点须从学考管理系统导出并打印纸质报考确认表,由考生本人核对并签字确认;
报名点须将考生签字后的报考确认表送交当地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留存。

学籍证明范文第5篇

1实践中导致出现年龄差错的几种原因

司法实践中,用于认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主要有效证据是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本人所持的身份证。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相对比较周密和完善,因此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一般也确实具有高于其他证据的效力。但现实生活却是复杂多样的,户籍证明有时证明的却并非是犯罪嫌疑人真实的出生日期,实践中通过审查其他证据户籍证明的效力的情形也屡有发生。因此,简单地以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有时是不可靠的。归纳起来,实践中导致依据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来认定刑事责任年龄出现年龄差错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1 农历(又称阴历)和公历(又称阳历),如2008年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三人涉嫌故意伤害,经查证三犯罪嫌疑人的户籍证明登记的出生日期都是以农历登记。我们法律文书都是以公历纪年的,但我国幅员辽阔,历史传统久远,民族多样,在农村及少数地区往往并不以公历纪年,而是有自己不同的纪年方式,其中较为常见的是农历纪年。如果将某人的农历生日误作为是公历,就会将该人的周岁时间人为提前而发生错误。如某人的农历出生日期是1989年6月1日,该天的公历日期则是1989年7月3日,若该人户籍证明上登记的就是农历日期,则该人至公历2005年7月4日年满16周岁,但若该人的户籍证明上登记的是农历日期却被办案人员误认为是公历日期,就会认为至公历2005年6月2日时该人就已年满16周岁,其周岁日期就被提前了一个月零二天。如果该人恰好在公历2005年6月2月至7月3日期间盗窃财物价值3000元,那么就会使实际不满16周岁的人来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1.2 户籍证明被更改。户籍证明原始登记的信息为最接近真实,没有合理理由一般不应对原始信息进行更改。但由于全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个别户籍管理民警素质不高,对户籍证明的严肃性认识不足,而户籍证明也不仅具有认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功能,在入学、入伍、就业等情形下都需要有户籍证明。因此,为了躲避计划生育,为了能够外出务工、入学、入伍等原因,都有可能对户籍证明进行更改。

1.3 户籍证明被篡改。上述户籍证明被更改的情况下,更改者是为了其他原因如外出务工、上学、入伍等原因,其行为虽属不当,但性质尚不严重。但有时候,相关人员却是出于逃避罪责的非法目的而有意篡改户籍证明,并伪造相关证据,其性质就比较恶劣。

1.3 登记名与实用名不一致。一般而言,户籍证明中登记的姓名与该人在实际生活中使用的姓名是一致的,根据一个人自报的姓名,就可按图索骥找到其相应的户籍证明。有时即使登记名与实用名不一致,但大多数人都不仅知道自己的实用名,也知道自己的登记名,所以并不会造成混乱。但有时候,由于一些特别的原因,有的人却并不知道自己户籍证明上登记的姓名与其实用名不一致,导致侦查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自报的名字要求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时,当地派出所却称查无此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很复杂的,需要办案人员明察秋毫、认真审查,方能查明真相。

2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制度完善对策

虽然实践中导致年龄出现差错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也并非因此而无所适从。

2.1 证据完善

如果在审查核实证据的过程中,坚持一定的原则,并保持足够的耐心和细心,就可以尽最大限度来准确认定刑事责任年龄。

2.2.1 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对于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刚满18周岁的案件,就要提高对刑事责任年龄可能存在错误的警惕。在讯问时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对于犯罪嫌疑人辩称自己未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不仅要让其讲出辩解,更要其讲出具体理由,尤其要注意一些与时间有关的细节,以便于与其他证据进行核实印证。如果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简单的以认罪态度不好而拒绝听取,就将失去发现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存在错误的最佳时机。

2.2.2 坚持以户籍证明、身份证为准,并辅以医院出生证明、学校入学证明和学籍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一般而言,对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和本人所持的身份证,应该首先确定其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没有合理理由,不应怀疑其有效性和真实性。但在有证据表明户籍证明、身份证可能存在错误时,有条件的话,应该调取犯罪嫌疑人的医院出生证明、学校入学证明和学籍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如果这些书证与户籍证明、身份证都是一致的,就可以印证户籍证明、身份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结合这些书证仍不能排除疑点,则要结合其他证据进一步核实。

2.2.3 找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及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当根据书证仍无法得到确定结论时,还应找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及相关人员如接生人员、其同龄人员、学校老师、同学等进行核实。在核实时尤其要注意与犯罪嫌疑人辩解中与时间有关的细节相互印证,如犯罪嫌疑人的属相、出生时的节气、农时、节日、天气冷热、与同龄人出生的先后、出生前后的重大热点事件等,细节由于其微小性容易被忽略,但一旦被记住并经查证属实,就会因其真实性而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2.2.4 借助骨龄测定。有时候由于种种原因,如出生日期确实不清、犯罪嫌疑人拒不讲明自己身份等,根据上述证据均无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借助骨龄测定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但是在借助骨龄测定时,需要对骨龄测定的证据性质及其局限性有清醒的认识,不可盲目迷信。骨龄测定是一种鉴定结论,是专家医生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骨骼发育状况对其年龄所作出的一个鉴定意见。目前由于技术上的原因,骨龄测定还无法达到精确的确定一个时间点的程度,而只能大致确定一个时间段,前后会有误差,因此,仅仅依据骨龄测定并不能准确确定一个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仍需结合其他证据作综合判断。尤其是当骨龄测定确定的年龄段是在14周岁、16周岁、18周岁左右时,更需慎重。作为鉴定结论,骨龄测定能否最终被采纳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必须经过办案人员审慎的审查判断。

3制度完善

由于户籍证明是公安机关出具的书证,因此办案人员首先是认可户籍证明记载的内容是真实可信的。但根据对实践中导致出现年龄差错的几种原因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大部分差错也正是由于户籍证明有误而引起。无论是人为的更改或篡改,还是无意的把农历生日当作公历生日,都是户籍管理制度上出现了问题才发生的。因此,如果能够进一步完善户籍管理,相信由此而导致的年龄差错情况就会大大降低。

3.1 加强对新生儿的出生管理。在城市中,人们生孩子时一般都会选择正规医院。但在农村地区,由于计划生育问题、医疗费用问题、思想认识问题等,不少人还会选择在家里请接生婆接生或者到地下诊所去生。这样,对新生儿的出生情况就缺乏有效而准确的证明,在户口登记时就容易出现差错。因此,尤其要加强在农村地区新生儿的出生管理,要求都要到正规医院生孩子,并要求医院对新生儿的出生情况及其家庭情况作详细记录,以备后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