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税证明范文第1篇第二条主管国税机关应以信息化为依托,优化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合理设置办税窗口,受理车购税纳税申报,税票打印,税款收取和档案管理等项工作。并按照相互衔接、相互制约、便捷有效的原则,设置相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完税证明【五篇】【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完税证明范文第1篇
第二条主管国税机关应以信息化为依托,优化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合理设置办税窗口,受理车购税纳税申报,税票打印,税款收取和档案管理等项工作。并按照相互衔接、相互制约、便捷有效的原则,设置相关岗位,岗位设置可一人多岗也可一岗多人。
第三条车购税办税窗口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税票打印岗、收款打证岗、档案管理岗、会统核算岗、综合业务管理岗。其中,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税票打印岗、收款打证岗、档案管理岗为前台岗位,会统核算岗、综合业务管理岗为后台岗位。各岗位职责如下:
(一)验车岗:负责实地查验纳税车辆,确定车型和配置。验车岗应实行双人上岗。
(二)审核录入岗:负责对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附列资料进行审核;
录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信息。
(三)税票打印岗:负责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交纳税人缴纳税款。
(四)收款打证岗:负责对已确认缴纳税款的申报车辆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并及时向档案管理岗移交车购税档案资料。
(五)档案管理岗:负责对已经办理车购税征、免(减)税手续的应税车辆,按照“一车一档”的原则,收集、整理相关纳税资料,建立车购税档案;
办理完税证明补发、换发以及车购税档案的转籍、过户、变更、查询、补建、报废、注销等业务。
(六)会统核算岗:负责车购税各种票证管理;
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车购税收入的入库销号、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
车购税税款汇总、与金库对帐、生成、审核税收会统报表等业务。
(七)综合业务管理岗:负责对免(减)、退税申请的审批;
本辖区车辆价格信息的采集与上报(备案);
负责对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生成的车购税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代码、配置、规则等内容的设置、管理和本级税务机关操作人员权限的分配和管理。
第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购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车购税征税业务流程为:受理纳税申报,实地验车,确定车型和配置,录入申报资料(或读入二维条码信息),确定计税价格,开具缴税凭证(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确认收款,发放完税证明,建立征税车辆档案。
本流程涉及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税票打印岗、收款打证岗和档案管理岗。
验车岗:实地查验车辆型号、配置、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等与纳税人提供的车辆合格证明的相关内容是否相符;
实地验车确定申报车辆的车型和配置后,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的接收人栏内注明并签字,将资料传递给审核录入岗。
审核录入岗:接收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审核无误的,根据验车岗传递来的车辆车型、配置信息,确定计税价格,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后,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录入(或读入)纳税申报表信息,并传递给税票打印岗。
税票打印岗:对审核录入岗传递来的申报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有错误的,将信息退回审核录入岗。复核无误的,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交纳税人缴纳税款,并将信息传递给收款打证岗。
收款打证岗:将《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取得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收据联与开票信息进行比对;
将税票打印岗传来的电子申报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纸质资料进行比对。比对不符,将信息回退税票打印岗;
比对相符,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确认收款,为纳税人打印、发放完税证明,并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同时,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
档案管理岗:接收收款打证岗传递来的信息,收集、整理纳税人提供的纸质纳税资料,打印档案袋,按照《**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立车购税征税车辆档案,并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做归档处理。
第六条纳税人办理车购税免(减)税申报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留学人员回国服务,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申请免税应提供:
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
2.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
3.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5.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6.《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7.《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8.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申请免税应提供:
1.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
2.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5.《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提供海关的《征免税证明》;
6.《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7.《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8.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购置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申请免税应提供: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3.车辆合格证明;
4.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5.《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6.《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7.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购置农用三轮车申请免税应提供: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3.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4.《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5.《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6.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其他车辆需要免税应提供: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3.车辆合格证明;
4.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6.《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7.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车购税免(减)税业务流程为:受理纳税申报,实地验车,确定车型和配置,录入申报资料(或读入二维条码信息),受理免税申请,免税审批,发放完税证明,建立免(减)税车辆档案。
本流程涉及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综合业务管理岗、收款打证岗和档案管理岗。
验车岗:实地查验车辆型号、配置、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等与纳税人提供的车辆合格证明的相关内容是否相符;
对列入《免税图册》设有固定装置的免税车辆,实地查验车辆与《免税图册》是否相符;
实地验车确定申报车辆的车型和配置后,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的接收人栏内注明并签字,将资料传递给审核录入岗。
审核录入岗:接收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申报车辆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审核无误的,接收验车岗传递来车辆车型、配置信息,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后,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录入(或读入)纳税申报表信息、办理免税申请并传递给综合业务管理岗。
综合业务管理岗:对审核录入岗传递来的免税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属于免(减)税范围。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上签字,将信息传递给收款打证岗;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将信息退回审核录入岗。
收款打证岗:为纳税人打印、发放完税证明,并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同时,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
档案管理岗:接收收款打证岗传递来的信息,收集、整理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打印档案袋,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立车购税免(减)税车辆档案,并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做归档处理。
第八条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2.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
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副本;
4.车辆合格证明原件。
(二)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2.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3.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三)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管国税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纳税人应提供: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2.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第九条车购税退税业务流程为:受理退税申请,调取车辆档案,退税审批,确认退税原因及金额,退还税款,建立退税车辆档案。
本流程涉及档案管理岗、会统核算岗、综合业务管理岗。
档案管理岗:受理纳税人提出的退税申请,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调取车辆档案,并将退税申请传递给综合业务管理岗;
接收综合业务管理岗退税审批意见后,将退税数据发送给会统核算岗;
退税后,接收会统核算岗传递的信息,并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车购税退税档案,并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做归档处理。
综合业务管理岗:对退税申请进行审批,根据纳税人的退税理由确定退税金额后,将退税申请表传递给档案管理岗。
会统核算岗:接收档案管理岗传递的已审批信息,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将税款退还纳税人;
退税后,将已退税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
第十条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补)办业务,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
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2.车辆合格证明原件;
3.在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二)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
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在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第十一条车购税换(补)完税证明业务流程为:受理申请,调取车辆档案,确认换(补)理由,换补审核,打印完税证明,资料归档。
本流程涉及档案管理岗、收款打证岗。
档案管理岗:受理纳税人提出的换(补)申请,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调取车辆档案,对纳税人的换(补)理由进行审核;
审核同意后,将信息传递到收款打证岗,并在接收收款打证岗传回的信息后,做归档处理。
收款打证岗:打印完税证明,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归档。
第十二条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变更是指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的车主名称、车辆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等发生变更。纳税人办理过户、变更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三)《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第十三条车购税过户、变更业务流程为:受理过户、变更申请,调取车辆档案,录入过户、变更内容,过户、变更审核,打印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打印完税证明,资料归档。
本流程涉及档案管理岗、收款打证岗。
档案管理岗:受理过户、变更申请,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调取车辆档案,录入过户、变更内容并对纳税人的过户、变更理由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将信息传递给收款打证岗。
收款打证岗:打印完税证明,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归档。
第十四条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包括转出和转入两种业务。
(一)纳税人办理档案转出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
2.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3.《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二)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档案转入应提供以下资料:
1.转出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2.转出地主管国税机关发出的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4.《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第十五条车购税档案转出业务流程为:受理车辆转出申请,调取车辆档案,确认转入地税务机关,转籍审核,打印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打印转移通知书及转移清单,确认转出。本业务只涉及档案管理岗。
第十六条车购税档案转入业务流程为:受理车辆转入申请,录入转入车辆信息,转入档案审核,打印完税证明,资料归档。
本流程涉及档案管理岗和收款打证岗。
档案管理岗:受理车辆转入申请,录入新的纳税人信息,对转入的车辆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车辆信息传递给收款打证岗。
收款打证岗:接收档案管理岗传递的信息,打印完税证明,并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归档。
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价格信息备案业务流程为:实地验车,确定车型和配置,录入车辆生产企业、车型、配置、车辆价格等信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该车的暂定最低计税价格。
本流程涉及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综合业务管理岗。
验车岗:实地查验车辆型号和配置,并传递给审核录入岗。
审核录入岗:接收验车岗传递的车型和配置信息,录入车辆生产企业、车型、配置、价格等信息;
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提出该车暂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并将信息传递给综合业务管理岗。
综合业务管理岗:对审核录入岗传递来的信息进行审核,确定该车的暂定最低计税价格。
第十八条车购税价格信息采集管理业务流程为:车辆价格信息采集,上报,核定,下发。
车辆价格信息采集由主管国税机关按期对本辖区车辆生产企业所生产的车辆有关信息进行采集,并填写《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逐级汇总上报市国税局、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并下发各地执行。
第十九条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业务流程为:数据采集,数据上报,数据清分,审核处理。
车购税办税窗口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应采集车辆识别代码和异常发票信息;
每月末省局汇总全省采集的数据后,上传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对上报数据进行清分,并将清分结果下发省级国税机关,省级国税机关再将数据清分到机动车辆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
机动车辆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利用清分的数据对机动车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处理。
完税证明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税收票证,是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组织各项农业税收收入过程中所使用的法定收款凭证和退款凭证。
第三条凡负责农业税收票证设计、印制、领发、填开、缴销、保管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农业税收征收人员,依法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农业税收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必须配备或确定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农业税收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业税收票证管理职责
(一)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主要职责:
1.制定、解释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2.设计和制定全国统一使用的农业税收票证式样;
3.检查、指导全国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二)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主要职责:
1.根据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
2.设计、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票证式样外的其他农业税收票证式样;
3.掌握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用量,编制农业税收票证印制计划;
4.负责组织印制和发放各种农业税收票证;
5.检查、指导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地、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
2.编报农业税收票证使用计划;
3.负责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领发、缴销工作;
4.组织开展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经验交流和检查、评比工作。
(四)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基本职责:
1.认真学习农业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业务,正确执行各项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制度规定;
2.负责本单位农业税收票证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农业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3.办理农业税收票证领用、结报缴销手续;
4.指导和监督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及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正确使用和填写农业税收票证;
5.办理本单位农业税收票证盘点和核算工作。
第七条农业税收票证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农业税收完税凭证。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及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收取税款、附加、滞纳金时使用的一种专用完税凭证。农业税收完税凭证分为农业税完税证、牧业税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完税证、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契税完税证五种。
(二)农业税收退税凭证。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将应退税款退还给纳税人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三)农业税收纳税保证金收据。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四)农业税收罚款收据。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依法收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纳的税收罚款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五)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是只限于征收机关在自收流动性零星农业特产税时使用的完税凭证。对固定纳税户不得使用此凭证。各地是否使用该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确定。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最高票面限额为贰拾元,票面具体定额由各省自定。
(六)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开具的证明外运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已经完税或已接受税收管理的专用证明。纳入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七)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纳入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票证。
第八条票证设计和印制
(一)本办法第七条(一)至(六)款列举的农业税收票证的格式、规格、联次及各联颜色、用途、项目内容和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其他农业税收票证的式样由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制定。
全国统一的农业税收票证格式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发。
少数民族地区,农业税收票证文字除统一使用汉字外,还应当根据需要同时使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
(二)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由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组织印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的农业税收票证必须按统一式样印制。
(三)农业税收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全国统一。票证字号由印制年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简称、农业税收简称(农税)及号码组成。号码位数由各地根据票证用量自定,同一年份分次印刷的同一种票证,应连续编号。
用于计算机打印的农业税收票证,其票证字号应单独编制,由印制年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简称、农业税收简称(农税)、“电”字及号码组成。
(四)凡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的农业税收票证,都必须按规定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授权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版式制作。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版式,另行制发。
第九条票证领发。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按照下列要求发放、领取农业税收票证:
(一)定期编报农业税收票证领用计划。下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使用情况,按期(半年或一年)向上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编报下期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的领用数量计划。省及省以下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根据上报的领用数量安排发放。
(二)专人专车领取或发送。农业税收票证应使用农业税收票证专用车,派票证管理人员领取或发送,不得邮寄、托运,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
(三)履行领发登记手续。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农业税收征收人员领取票证时,领、发人员必须当面共同清点票证领发数量和号码;
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应填制“农业税收票证领用单”,(参考格式见附件)并签字(盖章)。“农业税收票证领用单”一式两联,领、发双方各执一联,作为登记票证账簿的原始凭证。
农业税收征收人员,代征代缴、代扣代缴单位向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征收人员领取票证时,还必须持“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领、发双方各备一册)(格式见附件)。领发的票证清点核对无误后,登记“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并相互签字(盖章)。
第十条农业税收票证使用和填写。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及代征代缴、代扣代缴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要求使用和填写农业税收票证:
(一)专票专用。各种农业税收票证均应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不得超越规定的范围使用。
(二)一票一户,一次一票。对纳税人每次纳税都必须填开完税证,不得对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完税证,不得对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开一张完税证。
(三)顺序填开。一个填票人员领取多本同一种票证时,要从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票证同时使用。
(四)全份填开。多联式票证必须全份一次填写或打印,不得分次分联填写或打印。
(五)填写齐全,字迹工整。票证各栏目的内容要如实填写,不得漏填、简写、省略和编造。填写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挖补。
(六)农业税收票证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填开,不得用铅笔、水笔或其他颜色的笔填开。
(七)各种章戳要加盖齐全。征收机关盖章处所盖章为“××农业税收征收专用章”。
(八)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开票不收税,不准用“白条”或其他收据收税。
(九)不准相互借用农业税收票证。
第十一条票证保管
(一)县级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设置具有安全保障的农业税收票证专用库房;
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包括其他直接征收农业税收的站、所、办税厅等,下同)和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要设置票证专用保险箱柜;
农业税收征收人员要配备农业税收票证专用包袋。
(二)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
(三)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外出征收税款,要做到票不离身。
(四)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缴销的农业税收票证,由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按期归档、保管。县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负责本级所缴销票证的归档、保管。
(五)缴销的农业税收票证归档保管期限为五至十年。
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的具体保管期限,由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确定。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工作变动,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交接清楚。
第十二条票证结报缴销
(一)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对已填用的农业税收票证存根联、报查联和填写错误作废的全份票证,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和期限,持“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缴销。对缴销的农业税收票证,双方核对无误后,要在“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字(盖章)。
(二)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对农业税收征收人员缴销上来的农业税收票证,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和期限,向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缴销;
并同时报送“农业税收票证缴销报告表”,报告所缴销农业税收票证种类、数量。“农业税收票证缴销报告表”一式两份(参考格式附后),经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核对签收后,一份留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一份退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
(三)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工作调动及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单位终止税款征收关系时要及时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证缴销手续,并缴回全部未填用的农业税收票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要对缴销的农业税收票证进行认真审核,发现有跳号、缺号、涂改等情况,应查明原因,报告领导,予以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票证盘点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必须建立票证盘库清点制度。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要根据票证盘库清点制度规定定期对本单位库存的票证进行盘点,并与账簿及“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核对,保证账、表、实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向本单位领导及上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农业税收票证的作废和停用处理
(一)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填写错误的票证,应注明“作废”字样,全份(联)保存,全份缴销,不得自行销毁。
(二)凡领到因印刷错误等原因而造成的多页、少页、短份、重号、缺号、错号、残破、字迹不清的农业税收票证,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
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将原本票证做废票登记,并按规定时间逐级上缴至原票证印发机关统一处理。
(三)印发机关规定停用的票证,应由县以上征收机关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数量无误后,造册登记,妥善保管或按规定上缴上级征收机关。
第十五条票证损失、长短处理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票证损失时,受损单位要及时组织清查。对损毁的票证,报经有权核销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
农业税收票证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时,应及时查明被盗、被抢、丢失的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立即声明作废。报请有权核销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批准后,予以核销。
对被盗、被抢、丢失的农业税收票证应采取措施,设法追回。
(二)因领发错误造成农业税收票证发生长出、短少的,对多出部分,领发双方应补办领发手续;
对短少的部分,应由领证单位出具证明,说明少发票证数量及号码,报发证单位核实确认后,按实际领取数量登记票证账簿或以红字冲正。
农业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权限和核销办法,由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票证销毁处理
销毁的票证包括:已填用票证的存根联和报查联(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填用作废的全份票证、印制不合格票证、停用票证、损失残票、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以及其他按规定应销毁的票证。
(一)票证损失残票和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经批准核销后,应直接销毁,不作废票缴销。
(二)对县级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已保管到期的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的存根联、报查联、作废票证;
印制机关规定停止使用并需要销毁的未填用的农业税收票证,由县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组织销毁。对需要销毁的票证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造出销毁清册,再经指定专人复点无误,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必须指派两人以上负责监销。销毁后,销毁人、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销毁清册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报原票证发放机关备查。
第十七条票证核算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必须按票证种类、领用单位(人)设置“农业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见附件),依据农业税收票证领用单或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农业税收票证缴销报告表和票证损失核销批件等原始凭证,对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的领发、用存、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上缴、损失和损毁的数量、号码进行及时登记和核算,定期结账,据以核对票证结存数,并按期编制“农业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报送上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票证核算的各种原始凭证应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票证审核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根据农业税收法律法规、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对结报缴销票证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严格审核。
(一)日常审核。对农业税收征收人员结报缴销的票证,由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和农业税收会计进行审核。
(二)专门审核。除日常审核外,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经常对结报缴销的票证组织抽审和会审。
第十九条票证检查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都必须根据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定期对农业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损失处理和核算等项工作进行认真的检查。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每季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
县级和地(市)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每半年要组织一次票证抽查;
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每年要组织一次票证抽查,每三年要组织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
第二十条农业税收票证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对有章不循、执章不严、票证管理混乱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应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扣发奖金,直至行政处分。
(二)因人为原因丢失票证或造成票证残损的,应查明责任,对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作出赔偿损失、扣发奖金、给予行政处分等处分。
完税证明范文第3篇
近日,昆明市五华区国税稽查局连破几起重大案件,发现犯罪分子开始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今年2月,昆明市五华区国税稽查局在对昆明亚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从销货方江西景德镇市景天贸易有限公司取得的18份增值税进项发票,全部是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亚苏公司已于当月用这些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了进项税金。此案共涉及北京地区企业13家、上海地区17家、江西地区1家、其它地区40家,涉及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205.23万元。
据悉,到目前为止,五华国税局已发现有6家企业采用相同的做案手段,而且这些企业还具有共同的特点:
一是身份的不确定性。这些公司利用假身份证或与经营无关的第三者进行虚假的注册登记,整个公司没有直接经营货物交易的业务人员,没有真实有效的法人或虚拟法人,只有负责人、股东及会计。这些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一般是通过中介虚假验资取得,或通过中介介绍购买的。
二是同一伙人办有多家企业,并在不同的地区办理税务登记,从外表看是合法的。
三是从做案手法来看,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源头都是从取得虚假的海关完税证明开始,呈树型结构往下虚开,一环紧扣一环。
四是从公司开具的发票来看,品名繁杂,经营范围较广,如有家公司虚开的发票从办公用品到矿产品都有,进项发票的品名与销项发票的品名却无法对应;
从公司的账务看,公司长期零库存经营,无固定仓库,无库存物资,无固定资产。另外,货物的发出地与销售方的注册地不一致,付款方向也不一致。
五是公司经营的货物并非本地区优势产业,且都销往外省市。
六是虚构销售合同,对方一般是自己公司注册地的大、中型企业。他们缴纳少量税款,制造不存在的销售业务,以隐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完税证明范文第4篇
【关键词】车购税;
风险管理;
税务人员;
防范机制
风险管理是指对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性事件进行识别和评估,并采取应对措施将其影响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的过程。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2006中国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纲要》中,首次正式提出“防范征管风险”“树立风险意识”。。引进风险意识可以使各级税务机关更加深刻地从战略管理的角度认识自身工作的本质和规律,防止征管风险的举措又可以使税收征管工作获得更多的主动性。
车辆购置税(下称车购税)是在2001年费改税后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的新税种,从2005年开始,车辆购置税的征管工作从交通部门正式移交至国税部门。2005年来,我国经济正处于上行通道,居民消费水平稳步提高,车购税收入基本呈现逐年大幅递增态势。由于车购税税种“新”、“小”、“简”的特殊性,其征管方法和方式有别于其他税种,以至税收风险防范管理对于这块领域的关注较少,本文以车购税部门的视角进行论述,重点分析车购税税收风险的表现形式和成因,车购税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以期对当前车购税风险管理工作有所推进。
一、当前车购税税收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新车纳税申报存在的风险
机动车车型的更新速度较快,总局的价格信息相对滞后,纳税人申报车型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无法对应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后文中简称为《办法》)中对税务机关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的责任、依据、流程、后续工作等皆未明确界定,纳税人由此产生质疑,引发税收争议,加大执法风险。由此可见,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是车购税征管工作最重要的风险点之一。
(二)完税证明存在被套取风险
车购税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纳税人保管以备查验,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同时根据《车辆购置税征管办法》的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予以补办。已核发的完税证明在发证机关即国税部门没有留存纸质存根,能够查询的只是已发完税证明的电子数据。根据目前的系统设置,每辆车的完税证明和税票之间除纳税人名称和车型相同,两者没有任何联系,尤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两者是分离打印的,这一流程的主要风险点在于,打印机对完税证明无法识别,也就是说即使收取税款后用白纸代替完税证明打印,而后采用换补完税证明套取完税证明,在征管系统中不会出现任何异常情况,票证监管留下一个空白点。
(三)退税存在的征管风险
根据《车购税征管办法》的规定,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当发生质量问题退车时,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在申请退税时,明文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但是并未明确质量问题的证明应该由哪个部门出具,退税工作中存在的征管风险是显而易见的。
(四)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信息交换机制不完善存在的偷逃税款风险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是车购税一个重要的把关部门。根据《车购税暂行条例》规定,税务机关和公安部门应当定期交换信息。据了解,各地的车购税部门大多没有建立信息交换机制。由于国税部门未将车辆购置税征收的有关信息传送给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造成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难以识别虚假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套取的完税证明,无法进行事前监控。而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未将车辆登记注册信息传送给国税部门,使国税部门无法对已缴税车辆进行事后监控
二、车购税税收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车购税政策依据的因素
车购税征管工作中主要的法规依据是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和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下称征管办法),以及临时出台的一些补充性文件,政策依据过于单薄,表述不清,用词含糊,不仅加大了实际操作的难度,同时也为税收执法留下隐患。使得在执行过程中,因个人对条文的理解不同,执法的尺度把握不一致,造成税收执法风险。
(二)车购税征管系统的因素
1、过多独立存在的软件系统和车购税征管系统关系密切,不利于风险管理。
2、车购税征管系统固有风险点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系统对于滞纳金的计算并没有按照总局文件的规定设置最长不超过3年的追溯期限;
二是系统对税票设置了“重用”功能;
三是对手工录入的申报数据,按照规定征收人员和复核人员应相互分离,但系统并未对此加以识别和控制。
(三)税务人员的因素
在车购税征管工作中,和其他税种有所不同的是,车购税的一线征收人员是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关键。征收人员的执法业务水平与风险防范意识是决定车购税税收执法风险的重要因素。车购税和增值税、所得税相比较,征管方式又较独立,各地国税部门对车购税普遍存在不够重视的现象,认为税种单一、税率固定,征管方式简单,从事车购税工作的人员调换频繁,不利于业务水平的提高和执法风险防范意识的建立。
(四)信息的因素
1.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新车纳税中的配置选择主要取决于纳税人的申报,多由车行代为操作。在这一过程中,车行就有可能对车辆的配置高配低报,造成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形成税收执法风险。
2.税务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信息数据比对是杜绝车购税税款流失和偷逃的核心。
(五)监督机制的因素
在税务机关内部有不少监督机制,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期进行执法检查工作,每年还要按规定进行执法督察工作。同时各地还有执法监察、征管质量检查等形式多样,内容各异的检查。但是在众多的检查中能够适用或针对车购税开展的凤毛麟角,很多考核指标和方式无法应用于车购税执法检查。极少数为应付上级布置检查任务开展的执法检查,因检查人员对车购税业务的熟悉程度不够,检查无法深入,从而造成车购税执法工作一直处于“监督盲点”。
三、车购税风险管理的防范机制
(一)转变思想,树立正确的车购税风险管理观
车购税作为税收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转变传统的征收理念,全面重视和树立车购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理念。一是注重内部控制,以内控逐步推进风险管理。二是注重持续进步,以不断的改进和调整推进风险管理。三是注重全员参与,齐抓共管推进风险管理。四是注重科学管理,依托信息技术,完善传统的人工控制,推进风险管理。五是注重过程控制,以提高风险管理的前瞻性。
(二)以票控税,推行全国范围网络开票
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网络开票开具机动车统一发票系统,在开票的同时实行车购税网上申报,发票信息、申报信息、征收信息在系统内进行无缝衔接和自动转换,确保信息采集和关联校验的快捷性、一致性、准确性,实现车购税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的闭环管理,在减轻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办税压力,提高征管效率和征管质量的同时,减少违规开具发票现象和征管风险。
(三)完善车购税规章制度,树立风险和执法并存的意识
车购税的规章制度相对其他税种独立、简单、笼统,这一方面是由车购税的特点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对车购税业务的作用认识程度不够,没有将车购税和其他税种很好的融合贯通,充分发挥车购税的征管作用。车购税执法只有以完善的政策法规为前提,强化风险管理,树立风险和执法并存的意识,才能充分发挥车购税在汽车行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方面的作用。
(四)技术创新,优化车购税征管系统
目前使用的车购税征管系统是车购税征管工作最主要的开展平台和技术支撑,创新优化车购税征管系统对防范车购税风险至关紧要。创新优化车购税征管系统,一是考虑在我国“大征管”环境下,将车购税征管系统并为CTAIS系统的子系统,开发与其协同操作的收款系统,使整个车购税征收流程可在单个系统内完成,确保信息流转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二是进一步完善系统固有风险防范。依照文件要求设置滞纳金止计算点,实际取消税票重用功能,加强系统操作人员识别能力,加强异常点识别能力(下转第270页)(上接第267页)和警报举措,增加更全面的统计分析功能。
(五)依托信息交换长效机制,强化车购税内部控制
通过信息交换网络,各级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可以方便查询已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辆识别号码及基本信息、车辆管理机构已办理登记注册的车辆识别号码及基本信息,税务机关可以监控因过户、变更引起减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的税款补缴情况。依托计算机系统开展定期的信息比对和信息交换联席会议,遏制虚假完税证明的发生,强化对上牌车辆的控管力度,加大对车辆税收的监管,减少部门之间业务衔接的漏洞和风险。
(六)加强监督制约,建立车购税风险管理体系
一是强化内控机制建设。根据车购税征管特点,确定完税证明领用、换补完税证明、车辆纳税信息手工录入、滞纳金征收、车辆配置选择、新车型核价、免退税车辆审批等为车购税征管过程中的执法风险点,形成分权制约、环环相扣的内控机制。二是建立监督考核管理机制。建立起以税收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监督考核管理机制,开展执法风险座谈,剖析原因,增强风险意识,根据税收执法标准结合车购税征管情况确定考核指标,按季开展执法检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并在检查中对前期推送的执法风险点整改情况进行追踪。三是强化税收执法责任落实。对相关的责任人根据执法过错行为的过错性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和处理,并将执法检查情况反映在绩效考核中。四是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的同时,完善社会的监督机制,通过税务机构的特邀监察员制度、第三方政风行风调查和网站热线、微博、QQ群、电视等媒体加强外部监管和制约,促进税务机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七)强化队伍建设,提升车购税执法能力
车购税税收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是能否有效防范执法风险的基础,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素质,强化税务人员队伍建设要从教育、培训、考核等三方面入手。一是要强化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经常性的开展多种形式的反腐倡廉教育,提高执法人员执政为民、廉洁从政的思想认识。二是要强化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税收执法干部的业务素质,拓展业务培训范围,不局限于单一的车购税业务,注意税收知识的延伸,以杜绝乱作为、不作为现象的发生。三是要加强工作能绩考评,加大过错责任追究,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触摸”风险的惩诫和警示作用,增强干部自律意识和防范意识。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编.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操作手册[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11).
[2]南京地方税务局课题组.税收执法风险防范之探析[Z].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站,2010(9).
完税证明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会计处理;
处理准则;
企业发展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随着企业不断发展进步和企业所得税越来越复杂的同时,对所得税处理方法的要求日益提高。会计处理是企业所得税一种新兴的会计处理方式,因此,为了更好的发展企业,应该采用更加合理、先进、科学的会计处理方法。新型所得税制度体系通过把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纳入整个会计处理体系中,只有加强会计处理方法的建设完善,才能够保证更好的解决现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的弊端,才能确保会计处理方法适应我国企业发展的现状。
一、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的现状
(一)所得税处理准则不明确
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会计处理的主要工作之一,其处理方式随着企业的发展得到了全面的提升改善,但是我国现行的会计所得税会计处理准则对具体所得税处理工作的分区不明确。虽然与传统的企业会计所得税处理准则系统相比,我国现行计准则已经变得相对较为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处理方法解释不明确、处理规则分区不明确的缺点,因此,为了保证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就需要对会计处理准则不明确的问题给予相应的解决方法。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不明确主要表现之一为对所得税处理方法解释不明确,对于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对新型会计处理方法的解释说明、提升解释的详细性和加强使用人员对于新型所得税会计处理方式的理解,准则不明确的另一种表现为会计处理方式的可操作性差,可以通过加强新型会计处理方式的普及培训解决此弊端。虽然新型所得税会计处理方式与传统的会计处理方式相比,其所得税处理的处理效率和质量都有所提升,但是仍然存在工作难度大且负债资产处理准则不明确的弊端,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高效性。应当指出,在当前企业所得税处理准则不明确是非常突出的一个问题,正是由于缺乏较为明确的所得税处理准则,使得众多企业在所得税处理中无法可依,这并不仅仅给一些企业造成了偷税漏税的可乘之机,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税收体系的完善。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工作不够简化
随着企业的快速发展进步,企业税务的处理越来越复杂,也由于企业现行业务中收支的复杂交错性,企业会计处理事务也变得越来越困难和繁杂。会计所得的来源变得越来越复杂,企业所得税作为企业税收的主要组成部分也变得日益繁杂,因此,为了保证企业税收事务处理的效率,就应该首先简化会计处理工作的步骤和程序,保证会计处理系统的处理程序更加简洁和会计事务更加高效。新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准则中存在的暂时性的差异和计税基础的差异,使所得税会计事务处理变得相对比较复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税收事务处理的效率,进而可能会阻碍企业的发展进步。现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式存在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上的差异,会导致会计处理事务效率降低,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步也可能使会计事务的处理出现差错,进而会影响企业会计事务处理的质量,甚至会影响企业税收的安全性、合法性,如果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差异过大,可能会导致企业税收变得繁杂而使企业资金调用瘫痪,最终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和企业资金的流动。所得税会计处理方式的时间差异性,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会计工作处理的效率,时间差异导致会计处理的税收资料变得叠加复杂,导致会计处理由简单变得更加复杂,在另一方面加大了所得税会计处理工作的难度。正是因为上述现行所得税中会计处理差异的存在,导致会计处理由简单变得更加的复杂加大了会计处理的难度,最终影响了企业税收事务处理的效率。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体系建设不够完善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式是一个系统的处理体系,其处理过程不是简单的部门结合或者处理步骤的叠加,而是一个系统的所得税处理的执行过程。所得税会计处理体系首要工作为明确负债和资产的计税基础,只有在明确企业负债上才能够更好的明确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前提,只有明确了资产的计税基础才能够保证所得税会计处理工作的开展,进而才能够确保会计处理工作开展的高效性,才能够保证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所得税会计处理工作的开展主要包括明确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明确负债与所得税资产的递延和明确所得税费用,这些工作的相互协调快速开展,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效率和税务工作的开展。明确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是所得税会计处理工作开展的基础,只有明确了企业税务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才能够更好的保证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工作的开展,才能够简化所得税处理的步骤,进而能够更好的保证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效率和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保障基础。明确负债与所得税资产的延递是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事务的主要步骤,在明确了债务账面基础上才能够做到所得税资产更好的延递性。我国现行的所得税会计事务处理方式的繁杂和准则的不明确,只要是由于会计处理体系建设不完善所致,因此,应该加强建立完善的会计处理体系,才能够防止企业会计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阻碍。
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建设完善
(一)采用上下同时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快速发展加剧了所得税处理工作的复杂性,因此,未来解决所得税会计处理准则不明确的缺点应该加强会计处理方法的改善,应该采用上下同时的会计处理方法,所得税上下同时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是通过加强税务处理的各方面之间的联系,从而缓解会计处理准则不明确的缺点,进而从侧面保证了所得税会计处理事务开展的安全性。通过加强所得税上下同时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建设,能够保证所得税工作借鉴其前期其他税务的账务价值,进而保证了所得税工作的处理质量。因此,只有积极采用上下同时的会计处理方法,才能够在保证所得税处理准则全面性的同时,确保了所得税处理工作的质量,才能够更好的保证企业税务工作开展的效率从而促进企业工作开展的高效性。
(二)建立责任制所得税会计处理体系
虽然我国现行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工作得到了相应的提升,但是所得税会计处理体系仍旧建设的不够完善,存在着所得税处理容易出现误差的缺点,因此,应该加强责任制所得税会计处理体系的建设。只有加强了所得税处理的责任制体系,才能够更好的调动所得税会计处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进而能够加强所得税处理人员对新型会计处理体系的理解掌握,从而能够保证所得税工作开展的高效性,甚至能够确保企业会计处理工作质量得到更好的保障。并且可以引入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制度,对于企业所得税处理体系进行保障。
(三)加强会计处理信息的高效性建设
企业现行所得税会计处理工作存在着许多弊端,其中所得税处理准则不明确、所得税工作不够简明和所得税体系不够完善的弊端最为显著,这些弊端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会计处理工作开展的效率,因此,应该加强会计处理信息的高效性体系。只有加强所得税信息会计处理的高效性建设,才能够促进所得税会计处理工作的全面性开展,才能够更好的解决所得税处理弊端带来的不足和障碍性,进而能够确保所得税上下同时的会计处理方法和责任制会计处理体系建设的质量水平,从而确保所得税会计处理工作开展的质量。加强会计处理信息的高效性建设,还能够根据企业的需要加大对会计工作人员培训的力度,促进会计工作者在处理事务时变得更加专业,从而更好地保证企业所得税处理工作开展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