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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投资担保【五篇】

时间:2023-06-13 18:55:04 来源:晨阳文秘网

投资担保范文第1篇一、投资担保公司产生的背景及现状(一)投资担保公司发展迅猛根据银监会2010年的统计数据,截止当年年底,我国融资性投资担保公司达到6030家,收资本总额达4506亿元,同比增加约1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投资担保【五篇】,供大家参考。

投资担保【五篇】

投资担保范文第1篇

一、投资担保公司产生的背景及现状

(一)投资担保公司发展迅猛

根据银监会2010年的统计数据,截止当年年底,我国融资性投资担保公司达到6030家,收资本总额达4506亿元,同比增加约1000亿元,平均注册资本为0.75亿元,全行业资产总额达5923亿元,净资产4798亿元。2008年发生国际金融危机后,国内中小企业大多进行生产转型,资金需求很大。在股市低迷的情况下,社会中的民间资本非常充裕,投资渠道狭窄。由于当时投资担保公司进入门槛较低,各地投资担保公司迅速发展。据统计,湖北省荆州市从2000年成立第一家投资担保公司到2011年以来,注册资金已经由最初的500万元增长到近7亿元,担保总额有最初的1500万元增长到16亿元,10年来,担保总额增长100倍。在2008年一年内,河南省郑州市就新注册开业了120多家投资担保公司。2011年上半年,重庆市已经有109家投资担保公司获取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达到180亿元,担保总额达到1310亿元。

(二)投资担保业务需求急迫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中小企业以其应变能力强、受经济震荡影响小、新机制引入快和创业管理成本相对低等特点,近年来特别是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并迅速崛起。当前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群体,在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减轻就业压力、优化经济结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中小企业资金缺乏是其发展壮大的瓶颈。第一、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各国政府纷纷通过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刺激经济增长,各国央行大量发行货币,导致通货膨胀,消费品和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加大了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尤其对科技含量不高的企业,产品销售难以消化不断提高的成本。同时,通货膨胀又导致资金放贷紧缩,中小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更为紧张。第二、信用评价不高导致融资困难。由于规模较小、资金储备有效、负债能力不强、破产风险较大以及发展方向相对于大企业较为不确定等因素,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不高。企业的信用额度及资源,要通过不断的广告投入或者社会公益事业宣传获得。中小企业大部分处于创业初期,缺少充足的资金来承担巨大的宣传费用,信用度无法快速提升。第三、金融银行的利息较低,股市长期熊市,楼市泡沫加大,闲散的民间资本缺少合适的投资途径。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来快速获得经营资金。但由于民间借贷的自发性、盲目性、无序性和约束缺失等不足,资金的使用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市场金融资本的正常运转产生不利影响。投资担保公司的出现,有效的解决了这些问题。通过专业化、规范化的运营,为借贷双方提供经济调查和信用担保等业务,打破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资金瓶颈,也促进金融资本合理流动及优化配置,有利于经济价值创造和社会财富的增加。

(三)投资担保公司问题凸显

一些投资担保公司资金规模小、盈利能力不强、担保资质不高,为了获取大量资金促进发展,以担保的名义开展高息借贷。通过高息吸储募集资金、以高利率贷款从中赚取利润。这类投资担保公司一般有两类:一类由关联企业成立,即由母公司成立注册投资担保公司,将担保的资金用于所辖的另一公司。如,一些房地产公司为了快速获得资金拍卖地皮,成立自己的投资担保公司来满足大量资金需求。另一类直接开展民间资金借贷。经调查研究,投资担保公司进行借贷的业务链条中有“中间人”、“散户”、“庄家”等,投资担保公司处于业务链条的中心,即“中间人”。投资担保公司一般处于业务链条的中心。作为“中间人”的投资担保公司为了支付前面放款人的资金本息,就必须不断招揽后续放款人的资金。一旦资金断流,在高息融资的本金和利息无法支付的情况下,资金风险会迅速传播,从而引发金融资本和社会恐慌。即使投资担保公司的高利贷资金能维持下去,所得到的利润和偿还的利息都来自实体经济,追本朔源,中小企业是其最终负担者。中小企业也面临“贷不到款拿不到资金是饿死,拿到高利贷资金是自杀”的畸形困局。这种资金利益链条,折射出混乱的金融资本秩序。在温州借贷危机发生后,社会有关人士提出“三逃”,第一是中小企业倒闭逃跑,第二是投资担保公司逃跑,第三是银行逃跑。

二、投资担保公司存在的问题

(一)担保管理团队不专业

投资担保行业内具备专业的管理知识、丰富的管理经验、娴熟的业务技巧的专职工作人员比较匮乏,缺少专业的管理团队。投资担保业务要具备管理、金融、经济、法律、财会和税务等基础知识,也需要具有生物、设备、电子和软件等与担保对象密切相关的专业知识。大多数投资担保公司工作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对投资担保的业务结构、市场定位和担保原则模糊不清。缺少专业的评估人员,对担保对象不能客观调查和详细分析。

(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缺失

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保障投资担保业的健康发展,当前我国投资担保所能依据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这些法律法规更加侧重于资金提供方的权益。《物权法》虽对《担保法》中的担保物权进行了完善,但满足不了对于日益发展且丰富的担保业务需求。由于对担保对象的调查、担保审批、风险防范、债务追偿、资产保全等业务管理制度缺失,担保公司业务开展随意,担保审批判断失误机率较大,加大了投资担保公司的风险。

(三)实力不够、规模偏小

投资担保公司之间注册资金数额的差别很大,有的多至过亿,有的不足千万元。投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低、实力不强、规模不大,距离银行的授信条件和授信额度差距较大,所能得到的担保贷款资金就少,担保费用随之降低,经营赚取的利润较少。根据统计,近八成的投资担保公司所担保的资金为短期流动资金,期限最多是半年,中小企业所长期资金的需求还得不到有效满足,经营发展仍然受到限制。(四)投资担保公司自身风险控制意识差投资担保业务是一个高风险行业,集中了资金风险、信用风险和生存风险等多个重要风险。投资担保公司的审核、运行监控、资金追偿等相关制度没有完全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的缺失将导致投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的办法不多,抗风险能力不强,缺少事前预测、事中监控、事后化解的能力。加之中小企业本身就存在可抵押的资产不多、财务制度不健全、信用水平比较低等自身缺陷,加上资金需求的频率高且生产经营风险高,都将导致投资担保公司代偿的机率增大。(五)信用评价体系不完善社会整体较低的信用水平,个人和企业淡薄的信用意识,导致贷款违约机率较大。由于社会的信用体系建立不完善,投资担保公司和借款企业信息不对称,获取企业信用评价的渠道较少,所以辨别中小企业信用优劣的可靠信息较少。银行基本不会涉及高风险业务,投资担保公司将承担着更大的经营风险。

三、投资担保公司面临的风险

(一)担保费用过高,从事高利贷

投资担保行业对担保费用和企业支付的利息没有硬性规定和统一标准,缺少规范的行政监管和市场准则。投资担保公司之间为了招揽更多担保业务,不断压低担保费用,提高支付利息,恶性竞争经常发生,在这样的担保环境下,企业的融资成本太大,生产经营风险过高。如果借款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问题,资金链发生断裂,对于投资担保公司将会是致命的危险,对整个投资担保行业也是巨大的打击。

(二)高息吸储,非法集资

有的房地产企业、煤炭销售企业、小规模资源矿产企业,为了降低借款成本,自己建立注册投资担保公司,从而促进原本企业的经济发展,赚得的利润用来计时偿还贷款,如果原本企业受到国家政策或者经济发展大势的影响,一旦经营出现问题,导致资金链断裂。

(三)担保业务同质化

当前投资担保行业创新能力不足,设计、产品主要功能、使用价值、服务销售方法、技术含量都大致相同。

(四)担保对象的经营水平低

在市场经济中,中小企业在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政策支持、社会资源等诸多方面都存在局限性,中小企业产品本身的科技水平的高低,会计人员技术水平的高低,会计处理办法、财务制度的落实以及资金运作等方面能力也大不相同。

(五)监管缺失带来的风险

政府对投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和担保能力不进行充分的监督管理,投资担保公司出现巨额代偿,会远远超出投资担保公司自身资金能力,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

四、投资担保公司风险控制的对策

(一)建立资金补充机制

投资担保公司引入风险投资进入担保业务链,引导风险投资方参与到担保业务中来,彻底打通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桥梁。风险投资方对中小企业做出承诺,满足金融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的需求,同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优惠价格参股该中小企业,提供新的资金来偿还贷款,这样能够保持中小企业继续生产经营。对银行来说,坏账损失的风险得到控制,资金安全有了保障;
对投资担保公司来说,有效地避免了代偿风险,顺利地获得资金贷款,可以用低廉的价格获取预期的目标公司。

(二)合理灵活地运用反担保措施

除了把房地产抵押作为反担保措施之外,投资担保公司要尽可能地将中小企业的成套设备或者生产线作为反担保抵押,这是因为成套的生产设备和生产线不容易被损毁、转移或者变卖。投资担保公司也可以把中小企业的股权用于抵押,一起把抵押物品的买入期货合同签订进去,如果中小企业不能按时偿还资金,投资担保公司可以优先处理或者销售抵押物品。还可以与中小企业、证券公司共同签订合同,设置中小企业的股票市值的最大预警,将中小企业的流通股作为抵押物品,如果股票市值达到预警指标时,中小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补足市值,投资担保公司要求证券公司把企业的股票进行平仓处理。

(三)建立投资担保风险预警系统

利用数据库建立客户的风险预警系统,为投资担保公司提供全面有效的参考信息,满足在担保业务发生前对中小企业风险进行预测的需求。风险预警系统对中小企业的风险评价应采取定量定性相结合、动态静态相结合、普遍特殊相结合的原则。例如,信用值、风险预警值来自于上年度的数值,属于静态数据;
利润、负债等情况来自于本年度随着经营不断变化的,属于动态数据。风险预警系统对这些数据进行对比,建立投资担保风险的预警值,成为投资担保公司向中小企业开展担保的风险底线。

(四)提高管理专业化水平

强化学习培训,掌握投资担保业务的新技术、新方向、新观念,提升风险防范水平。不断通过案例分析、行业交流、专题研讨等形式,增强实际工作能力和从业经验,并不断加强法律观念和思想道德教育。

投资担保范文第2篇

担保权人:_________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甲)担保权人拟投资于_________(“项目企业”的名称和主要业务地);
_________(乙)作为这一投资安排的一部分,担保权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业已与_________(东道国)政府缔结了_________(担保协议的名称),其核准副本业已提供给多边机构;
_________(丙)担保权人业已向多边机构申请担保与这一投资及其担保协议有关的某种非商业风险;
以及_________(丁)多边机构,经东道国政府的同意,业已同意按以下所规定的条件,提供该担保;
有鉴于此,有关各方协议如下:

第1条 通则

有关各方特此认为多边机构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担保产权投资通则(下称“通则”)的一切条款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且有同样效力,如同它们完全规定于合同之中,(须经本附表a的修改)。这里所用字母开始大写的术语定义于通则之中。

第2条 担保投资

担保投资应是担保权人由于_________(支付或其他出资取得这些股份)所取得的项目企业_________(普通)股份;
但这一股份数必须调整,以反映股份分股、股票股利或类似指标和根据以下第6条所规定的备用担保纳入本合同担保的附加股份。

第3条 担保

在与本合同条款保持一致的情况之下,并考虑到根据第7条所支付的保险费,多边机构同意赔偿担保权人在担保期限由于下列任何风险发生的直接结果所承受的有关担保投资或其收入任何损失额的_________%(“担保百分比”):

(1)转移限制;

(2)征用;

(3)违约;

(4)战争和内乱。

第4条 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应开始于代表多边机构签署本合同(“合同日期”),结束于_________或根据通则第七章终止本合同的任何一个较早的日期。

第5条 担保货币

多边机构和担保权人根据本合同的一切支付,都应用_________(“担保货币”)进行。

第6条 担保额和备用担保额

在任何情况之下,根据本合同的任何和全部赔偿总额都不得超过_________(“担保额”),除非根据通则第29条,经担保权人请求,在不超过_________(“备用担保额”)的数额的条件下,这一数额才得以增加,并且,在通过第30条所规定的情况下应予减少。

第7条 保险费

在担保期限,担保权人应向多边机构以担保额的_________%加上备用担保额的_________%的比例,支付年度保险费。

第一年度的保险费应是_________(数额),并应在合同日期支付。以后的年度保险费应在合同日期周年或在此之前支付,并且,应根据这类保险费日期生效的担保额和备用担保额计算。

第8条 会计原则

就本合同而言,项目企业的财务报表或有关项目企业的财务报表应根据_________(国名)所公认的会计原则编制。

第9条 违约期限

就违约担保而言,通则第9条(b)款所指定的期限应是担保权人就不执行或违约求偿提起司法或仲裁程序之后的_________年。

第10条 担保确定性申请表的保证

担保权人理解,多边机构缔结本合同的依据是作为附表b附于本合同之后的担保确定性申请表中的信息和陈述。

担保权人表示并保证,在其签署本合同之日,这类信息和陈述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准确的和完全的;
但是,这一保证不得扩展到有关预测和估计的错误,如果:

(1)在上述日期,担保权人或项目企业都不知道这类错误,或者,即使他们十分谨慎行事,也不可能知道这类错误;
并且

(2)当担保权人或项目企业知道这一错误时,担保权人迅速向多边机构通报。

第11条 仲裁

在与通则第3.1节所规定的限制相一致的情况之下,有关各方之间产生于本合同或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端都应根据通则第3条所指定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程序应在_________(城市和国家)进行。

第12条 地址

下列地址应是为通则第6条的目的而规定的:担保权人:_________,多边机构:_________。

第13条 生效

本合同应在合同日期生效。

有关各方,通过其正式授权的代表,以其各自的名字,签署本合同,以资证明。

担保权人(盖章):_________ 多边机构(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资担保范文第3篇

一、海外投资项目与传统投资项目的主要区别

国际上广泛接受的融资类担保是指由银行、信用机构、金融机构发行的,用于支持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对借款或任何合同交易或协议的支付或偿还。而此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前述银行、信用机构或金融机构面临各种风险,导致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目标不一致,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正如传统的项目融资担保,海外投资项目融资担保涉及到的三类基本的合同当事人有:风险人(投资方/债务人)、受益人(债权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方合同关系表现如图1所示。(图1)从三方关系来看,海外投资项目融资担保与传统的项目融资担保的风险基本相同,但由于海外投资项目本身的复杂多变性、参与方的各种错综复杂的因素相互作用和影响使担保机构在运作过程中面临更多风险。东道国的政治环境及法律环境、贷款人(受益人)的多家银行的组合、较大金额的前期投入、较长的建设时间等特殊之处,很大程度上加剧了海外投资项目的不确定性,担保机构应该在相应的融资担保行为中正确认识、识别其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并有效地加以防范和控制。

二、海外投资项目中融资担保风险的成因

(一)东道国与本国政府行为带来的融资担保风险。虽然在前述的微观投资项目担保体系中,我们看不到东道国和投资企业所在国政府的角色,但实际上,任何海外投资项目都首先要涉及到东道国及其本国政府。目前,世界经济发展仍不平衡,国家国情差异很大,对于外国投资的态度也不尽相同。东道国的国家风险、东道国政治经济情况、投资环境、法律环境、对待外国投资的态度以及国家之间的战略外交关系都会给投资企业及经营项目带来巨大的影响。

同时,我国政府的行为也会直接地作用于企业及其投资项目。政府作为担保法律体系的创建者、融资担保活动的协调管理者以及宏观产业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者,都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投资企业及相应的担保人。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时期,政府也逐渐地转变身份,从管理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但仍屡见不鲜的不适当的行政指令干预、政府政策的不稳定性都增加了担保机构的风险。总之,无论是东道国政府还是本国政府,都会给担保机构带来外部环境、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等宏观方面的风险。

(二)海外投资企业带来的融资担保风险。作为最基本的参与方,融资担保的申请人――海外投资企业,在担保活动中的一系列行为都会影响到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

1、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在经济上升时期,投资热情大增,担保机构会收到很多要求获得融资担保的申请,如何清醒地对待这些申请,正确地审视申请人是识别风险的第一步。因为在融资担保活动中的逆向选择实质上是指融资担保合同签订之前发生的信息不对称。越是经济效益好、投资前景看好的企业,越能够较为顺利地获得银行贷款,而不需要第三方――担保机构的帮助;
越是实力较差、投资前景不好的企业,由于不能顺利地得到银行贷款,才不得不寻求担保机构的帮助。因此,这一可以理解的原因导致很多实力不佳、效益较差的企业在获得担保之前有意隐瞒自身信息,使担保机构有可能做出错误的选择。

2、海外投资企业本身经营经验欠缺。一般来讲,能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寻求国内外两种资源,努力开拓国际市场的企业应该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实力,才有可能在竞争激烈的国际经济舞台上获得一定的收益,但是由于海外投资本身有着太多的不确定因素,使得很多知名企业都在此过程中铩羽而归,损失惨重。同时,我国的海外投资项目也是近年来才从审批制转为备案制,很多企业都是初次试水,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海外投资经验缺乏,给项目的持续良好经营带来了隐患,也就相应地增大了担保机构的风险。

(三)担保机构自身行为带来的融资担保风险。担保机构是确定海外投资项目能否获得融资担保的决定者,同样也是风险的制造者。内控制度的缺乏、重视保前审查轻视保后跟踪、对大项目盲目跟进、好大喜功导致偿付能力不足、海外投资项目担保经验缺乏等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都导致了担保机构的高风险。

(四)融资银行与融资担保风险。融资银行作为贷款发放者,是融资担保合同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出于对贷款回收的安全性考虑,银行一般会对投资项目按照程序进行严格审查。但是,由于担保机构承担了大部分甚至全部贷款的连带责任,融资银行可能会降低对项目和企业审查的标准,简化必要的程序,事前风险评估会出现疏忽。同时,在投资企业获得贷款和担保后,融资银行应与担保机构一起监控被担保人的经营,做到信息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但是,很多银行并不能按照这种机制共同监控投资企业,特别是在海外投资项目中,由于融资金额较大,一家银行难以单独融资,往往涉及到多家银行的组合贷款、银团贷款,由于各种原因,往往处于“三个和尚没水吃”的境地,也就一定程度上给担保机构带来了风险。

三、海外投资项目中融资担保风险分析与评估

(一)国家风险

1、投资国(东道国)风险。主要表现为东道国的政治风险,包括以东道国政府行为干涉形式出现的、影响企业经营并造成投资企业财务损失的各类风险。包括给投资企业带来财物损失的武断的、歧视的、反复无常的或者无法预料的政府行为。常见的有政府征收、政治暴力、货币不可兑换等,这类风险发生后,会直接导致投资项目无法运行、经营中断等,从而导致投资企业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导致担保机构发生代偿。

在评估这类风险时,有以下因素应予考虑:(1)东道国的国家风险、政治稳定程度;
(2)东道国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对待外资、投资行业以及相关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
(3)东道国的经济环境、经济走向以及外汇储备;
(4)东道国政府的政策稳定性、履约记录等。

2、本国风险。本国风险主要表现为我国政府在相关产业政策、外汇管理、相关法律及行业规范、行政干预等方面。

评估这类风险时,有以下因素应予考虑:(1)政府对于海外投资项目所属行业的宏观政策,对该行业实施宏观调控的频率和力度等;
(2)政府对于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如利率政策、汇率政策等;
(3)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如对于《担保法》的修改、《物权法》的出台等;
(4)政府与相关投资国是否建立了长期贸易合作关系,或双边投资保护机制等。

(二)信用风险。信用风险表现为被担保人(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的风险,通常由两方面来决定,即借款人的付款能力和付款意愿。

评估这类风险时,有以下因素应予考虑:1、海外投资企业(借款人)的整体规模、财务状况;
2、海外投资企业(借款人)以往的履约能力和信用记录;
3、海外投资企业(借款人)在该行业的从业历史、经验以及行业位置;
4、海外投资企业(借款人)在海外投资的历史和经验;
5、海外投资企业(借款人)在该投资项目和东道国的整体利益;
6、海外投资企业(借款人)是否掌握关键技术和市场渠道;
7、海外投资企业(借款人)的管理层以及该项目的管理团队的情况。

(三)项目经营风险。海外投资项目由于建设期较长、资金回收时间较长、资金额度较大等原因,经营风险要比一般的国内投资项目高。项目经营不善的直接结果会导致其投资人不能偿还借款甚至进入破产的境地。因此,项目的经营风险直接决定了担保机构的风险,在评估这类风险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项目的经济评价,包括在经济、财务上的可行性,是否容易受经济形势的影响;
2、项目的技术可行性;
3、项目的社会评价,包括是否能遵守东道国及本国的法律,是否能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是否能够带动东道国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能否促进就业、是否有利于增加东道国的收入等;
4、项目的投资形式、战略意义、投资规模;
5、项目的建设期、资金回收期;
6、项目其他参与方的信誉、经验及实力;
7、项目的风险保障措施及可追偿性;
8、项目投资回报的形式,如红利、利润、收入、产品分成、固定收益等;
9、项目贷款金融机构情况;
10、项目发生纠纷或争议时的解决方式;
11、项目反担保措施情况。

(四)担保机构及相关银行的风险。由前述分析可知,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作为整个体系中的重要参与者,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风险,主要可考虑以下因素:1、担保机构的内部控制,如流程管理是否严密、科学,机构及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等;
2、担保机构的执行能力,如保前调查、保后跟踪是否能按照制度严格执行;
3、担保机构的人员素质;
4、担保机构的经营能力,如经营理念、风险转移安排等;
5、相关融资银行的经营状况、信誉,与担保机构合作的历史等。

(五)市场风险。在融资担保过程中,海外投资企业为了取得银行贷款而向担保机构申请融资担保,一般需提供反担保措施,如交纳风险保证金和反担保物等,给担保机构抵押或质押,但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这些抵押品或质押品的价值会发生相应变动。如到期后企业不能偿还贷款,担保机构代偿后,会对担保物进行处理,如果变现价值下降,则会造成担保机构的经济损失。

在评估这类风险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反担保措施的形式;
2、抵押的固定资产或质押的财产是否有合理的安全措施,是否有必要的保险保障;
3、是否按照法律要求已办理必要的备案和登记;
4、抵押的固定资产或质押的财产的变现价值以及到期价值,在贷款期内是否会面临剧烈的价格波动;
5、除传统的抵押或质押外,是否可以根据项目有其他的反担保措施以及可行性、安全性。

四、风险防范措施

通过对担保机构在海外投资项目融资担保的各种风险分析后,笔者拟对前面所论述的来自几方面的风险从防范、控制、转移、补偿等角度,尝试建立一个相对完整、合理、科学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以期降低担保行业及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在企业纷纷走向海外投资的大潮中,能够配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支持中国企业谋求海外的顺利、良好发展,从而也实现自身的有序发展。

(一)正确的零损失经营理念。对于担保行业和担保机构而言,正确的经营理念是至关重要的。尽管融资担保业务属于事实上的高风险行业,但笔者认为,担保业务的承保应以预期零损失为自身的经营理念。

零损失率经营理念对于一家保险公司而言是不大可行的,因为保险的原则就是以损失为基础的。损失的存在是形成保险保障需求的不可或缺的因素,正是出于对潜在损失的担心才促使个人和公司去购买保险。虽然担保与保险在某些领域有着相似和联系,但担保不是基于保险原则而经营的。

保函的需求来自于保函受益方不太信任风险方时,才会要求风险方出具保函。这意味着担保与保险的不同:每个明智的房主会时刻想着获得火灾保险的保障,而人们是否购买担保则是有选择性的,选择性的存在使得担保费的计算不可能再以统计数据为基础了;
同时,由于逆向选择在任何时候都是有风险的,担保公司只有认真对待每一份担保申请,对每个保函和每个风险方都采用零损失经营理念才有机会生存发展。

(二)严格的项目审查。对于收到的担保申请,担保机构应设立符合企业实际的受理标准、风险评估制度、科学的融资担保临界风险度等一系列围绕项目审查和企业风险评估的管理经营制度。应对企业和项目进行分别评估,应有定性和定量的标准,并在业务操作中严格执行这些标准,不允许随意突破和取消。

(三)良好的内部控制。良好的内部控制可以有效降低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内部控制应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应当涉及到担保机构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目前,很多担保机构并未充分意识到内控的重要性,项目评审中人为因素太多,导致出险频频。应借鉴国际上拥有丰富经验和悠久历史的知名担保公司的做法,严格项目评审制度、制定评审办法,实行项目审查与项目跟踪维护的分离,全程监控风险,用制度来约束人,实现分权限、分岗位、分流程控制,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

同时,内控制度还应对担保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出科学评估,确定担保总余额的最高控制额度。尤其是在面对一些海外投资项目时,保前受巨额担保费收益的影响,不顾自身财务状况、赔付准备金及担保总余额的限制,盲目介入,当海外的项目有风吹草动时,往往得不偿失,追悔莫及。

(四)与银行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融资担保业务中,银行提供贷款并获得利息收益,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获得担保费,在此格局里,任何一方都是不可或缺的。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应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但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往往出现的是“一家承担风险、多家赚钱”的局面。这样对于担保机构是不公平的,按照责任(风险)和利益应该匹配的原则,还必须把防范的链条延伸到银行,实行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当然,要实现这一目的,尤其是在海外投资项目中是较为困难的,但获得成功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因为银行制度健全后,对专业担保机构的依赖程度比过去有了很大提高,银行之间的竞争为担保机构与之商讨分担风险提供了选择的余地和手段,比如按照合适的比例以及项目的来源在银行和担保机构之间分担风险。

(五)建立合理的风险补偿和风险转移机制

1、选择合理的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措施可以为担保机构提供在发生代偿时可以自由处置的资产,可降低最终的损失,因此也是各担保机构比较看重的部分。但是,笔者在这里所要强调的不是抵押、质押、风险保证金等传统的反担保措施,因为面对海外投资项目的纷繁复杂、形势多变,特别是前文分析到的东道国的各种政治风险,对于海外投资项目的冲击和影响是巨大的,往往导致了投资企业的现金流中断和经营困难。因此,发生政治风险时,对担保机构的间接影响也是巨大的。国际上面对投资东道国的政治风险,一般的做法是投资企业为此项目购买海外投资保险的方式来予以规避,在这类风险发生时,由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人对投资企业发生的损失予以赔付,以求在风险发生时尽量降低最终损失。

目前,我国经营信用保险的专业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设立之初就已经开展了投资保险业务,对于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予以保障,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损失。笔者认为,担保机构可以在决定担保时要求赴海外投资的企业交纳一定的保费以获得投资保险的保障,从而降低自身的风险。

2、与企业共享收益(担保换取利润分配、换取固定回报、换期权等)。担保机构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担保费收入,因此除了制定科学的定价体系,根据不同的项目拟定不同的担保费率外,对于海外投资项目融资担保这样的高风险业务,还应积极探索,灵活运用各种市场手段,对于项目前景看好、但资金不足的投资企业,可以采取担保换取一定的利润比例、换取一定时期内的固定收益、换取一定的经营权等方式,适当分享项目投资的高收益,实现收益和风险的配比,也相应地提高了担保机构的业务收入。

3、选择再保险等方式,扩大业务,控制风险。当一家担保机构发行特别大额的保函时,可能会面临最大可能损失(PML)超出自身担保能力的风险。当然,在一段时间内同一风险方积累了相当数量的小额保函时,也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当小概率的最糟糕的情况成为现实时,损失可能会重创担保机构甚至使其破产。理论上,不管一家担保机构的财务状况多么良好,资产负债多么健全,相对于他们要承担的担保责任,规模还是很小的。因此,如何在现有规模下实现自身的发展,同时规避大的风险产生或降低这种风险的影响,担保机构可以与其他风险承担者或经营者提供共同担保,就可以在自身承保能力不变的情况下发行大于自身可担保金额好几倍的保函。

多数担保机构会与再保险人达成协议,约定担保机构不需要实现获得每个合同再保险人的准许,即可在合同约定的限额内发行保函。而只要担保机构做出了担保决定,不管风险状况质量的好坏,再保险人都必须接受分保。当然,合同可以规定的一些特种保函除外。

投资担保范文第4篇

[关键词]投资理财;
投资担保;
法律监管;
完善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3)08-0185-04

[作者简介]宋庆阁,平顶山学院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经济法。(河南平顶山467000)

一个良好、完善的法律监管环境是保障人们热心利用资金、积极创造财富的前提条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老百姓的投资理财意识越来越强。与此同时,中小企业却面临着资金不足、贷款艰难的窘境,中小企业急需融资寻求生存和发展。一方面是老百姓手中有大量资金闲置渴望投资,另一方面却是中小企业急需资金而无处融资。这样,作为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充当“红娘”的投资担保公司便应运而生了。投资担保公司在老百姓投资理财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方面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但投资担保公司作为新生事物,还有很多不成熟不完善的地方,国家对其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规制。本文拟从法律的角度,针对我国当前投资担保行业的现状,提出一些规范和完善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良性发展有所裨益。

一、投资担保公司快速发展的必然性

近几年,投资担保公司在全国各地如雨后春笋般遍地开花。投资担保公司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尽管在它刚出生面世的时候人们对它从认知到接受经历了一个艰难的过程,但投资担保公司的出现和快速发展却是必然的。

(一)老百姓投资理财意识的增强呼唤着投资担保公司的出现

近几年,随着中国GDP和CPI的飞涨,人们的投资理财赚钱意识越来越强,如何投资理财快速赚钱再次成为普通老百姓的热点话题。把钱存到银行,存上活期或是定期获得一定的利息,这是以前人们传统的理财方式,这种理财方式安稳没有太大的风险,但是因为存款利率太低,必然会出现财富的实际“缩水”,难以战胜物价的飞涨。

而投资股票、基金,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讲,一方面,他们由于缺少专业知识和信息渠道,往往担心在股市、基金不容乐观的市场状况下,投资收益不会太理想;
另一方面,他们由于受时间的限制,每天很难抽出太多的时间来关注股市,同时,加上身边太多套牢的投资者。所以,现在很多投资股市、基金的投资者对股市、基金理财也产生了疑问和恐惧:我们的投资市场怎么了?我们的理财何去何从?

(二)中小企业亟需融资,需要投资担保公司的资助

近几年,在流动性资金紧张和通货膨胀压力持续高涨的形势下,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状况普遍加剧,盈利空间普遍缩小,中小企业融资艰难面临生存压力成为焦点。

中小企业一般处于创业期和成长期,其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最重要难题就是资金短缺、亟需融资,其融资渠道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但银行贷款往往由于手续繁多、利息高、耗时长,加上需要提供抵押和担保,这使得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困难重重。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一方面是众多闲散民间资金不愿投资银行、股票和基金,另一方面是中小企业急需融资但从银行贷不来款,投资担保公司作为一个新生事物,顺应现代金融发展潮流和广大投资、融资客户的需求,精心搭建了一个中小企业与投资理财客户对接的平台。

二、投资担保公司与投资咨询公司的联系与区别

在实务中出现投资理财的公司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投资担保公司,另一种是投资咨询公司。

投资担保公司一般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和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职能是提供融资性担保业务和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由此,投资担保公司可以细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另一种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就是根据相关监管部门和七部委颁发的文件,参照各省市细化的文件政策等取得的融资担保经营许可证的。其主要经营的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般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理财客户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则是按照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取得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的机构。其开展的主要业务是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及银行开展联合融资担保、工程担保、诉讼担保、民间资金借贷担保等担保业务。

投资咨询公司在西方国家中一般被称为投资顾问,是证券投资者的职业性指导者,包括机构和个人。在我国,投资咨询公司一般是指由财务、金融、统计、法律、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门人才组成,旨在为客户提供其投资项目的工程、经济、法律、会计、运营及资金筹措等诸多方面的咨询建议,以服务于该公司的投资项目的融资服务,具有综合执业能力的经济类专业咨询服务机构。投资咨询公司一般拥有广泛的客户网络和信息资源,旨在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经济咨询服务。

可见,投资担保公司与投资咨询公司都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为人们的投资理财提供便捷服务的中介结构。二者之间的共同点就是都可以对外投资。但是,二者之间还是有很大区别的。这主要表现在:首先,二者的准入制度不同,投资担保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经营,要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及指导意见获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等级证书。同时,还要有包括政府职能机构的批复及入围资质证明等,只有经过规范、标准、程序化的资质认证的担保机构,才是真正的合法合规的担保机构,而投资咨询公司的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其次,二者要求的注册资本不同。投资咨询公司注册资本一般在10万元到500万元即可,而投资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融资性担保公司一般则要求在1亿元以上。最后,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经营范围不同。投资担保公司可以作为中介,经过其严格考察、审核,为投资客户(出借人)和融资客户(借款人)搭建投融资平台、实现资金对接,同时对融资客户(借款人)的资金使用及回收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并提供担保,使投资人获得安全、稳定、较高的收益并收取一定的担保服务费。而投资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投资和咨询,并不能开展担保业务收取担保服务费。

但是在实务中,一些投资咨询公司由于只开展投资和咨询业务盈利空间太小,于是也变相地开展了担保业务,他们对客户许诺的投资利率极高,一般是在5分左右,有的高达6分、8分,比投资担保公司向投资客户承诺的1.5分要高的多,有时他们甚至多以虚构的项目和不存在的资产等在市面上以正规投资担保公司的方式进行宣传,以高额利率来吸引客户进行投资理财,为投资客户(出借人)和融资客户(借款人)进行所谓的搭建投融资平台、实现资金对接,但其真正目的是实现巨额集资后乱投项目或者携款逃之夭夭等不法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投资担保公司正常的投资理财经营,损害了投资客户的切身利益,而且已经触犯刑法,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存、非法放贷罪。国家监管部门对这些行为要给予严厉打击,以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投资担保公司为投资客户(出借人)和融资客户(借款人)的利益,搭建投融资平台,实现资金对接的中介服务功能,维护投资客户的经济利益。

三、投资担保公司的运作及暴露的问题

在实践中,投资担保公司一般采用这样的运作步骤:

第一步,投资担保公司对投资理财客户做投资意向预约登记。主要登记投资理财客户的姓名、住址、电话、投资数额、投资期限、投资利率等客户信息。第二步,投资担保公司积极寻找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融资客户,先登记这些客户的相关信息,然后对这些融资客户做进一步详细的审查、调查。第三步,为投资理财客户和融资客户搭建资金对接平台。投资人、投资担保公司、融资客户三方签订合同。其中,投资人为出借人,融资客户为借款人,投资担保公司为担保人。第四步,投资人把款项打入融资客户的资金账户,投资担保公司协助融资客户办理相关质押、抵押等相关手续。第五步,投资担保公司按时督促融资客户按期还息,检查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第六步,到期3日前,投资人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到投资担保公司办理结项手续,融资客户结清借款本息,合同解除。

一般来说,如果投资担保公司严格按照这些步骤运作的话,投资人的投资就是安全的,到期本息是能够按时得到偿还的。但是,由于投资担保公司是近几年来出现的新生事物,而且发展迅速,遍及全国,国家和政府对其直接监管和调控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各地监管部门对其监管存在疏漏之处,以至于部分投资担保公司在实际运作时有严重违法违规现象。这主要表现在:

1.部分投资担保公司在申请公司成立时,依赖中介机构“一条龙”服务,虚假出资。一些中介机构在代办工商营业执照中,实行了“一条龙”服务,一切由中介机构操办。公司创办者只需交纳一定的手续费,甚至可以在“零”出资的情况下直接由中介公司代办营业执照,虚假成立公司。

2.部分投资担保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将其出资部分或全部抽回,使得公司成为一个“空壳”。如:以各种名目(如往来款、购货款)在验资后将公司的货币出资抽走;
以借贷资金进行验资,公司成立后将公司资金用于偿还借贷资金;
出资人以虚假的股权转让形式从公司提取资金等。

3.部分投资担保公司为追求更高的担保费用,在向融资客户放贷时索要利息偏高,致使融资客户在偿还资金时出现困难,从而影响投资客户的收益。

4.部分投资担保公司融资客户单一,个别融资客户和公司之间还存在关联交易。

5.部分投资担保公司并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融资客户提供实实在在的抵押物、质押物,使得所谓的抵押、质押成为欺骗客户投资的“诱饵”,一旦融资客户无力偿还,由于没有实际的抵押物、质押物可以拍卖折价抵偿,投资客户的利益便很难得到保障,风险控制体系较差。

四、对投资担保公司的法律监管与完善

由于投资担保公司是近几年来出现的新生事物,国家和政府对其直接监管和调控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各地监管部门对其监管存在疏漏之处,以至于部分投资担保公司在实际运作时有严重违法违规现象。因此,国家需要对投资担保公司进行相应的法律监管与完善,以切实保障老百姓的投资利益,推动市场经济高效快速、健康良性发展。

(一)国家立法部门要修改、完善和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大多是基于传统企业制定的,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我国投资理财、融资担保这一新事物的发展需要,因此,国家立法部门需要对原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通过修改、完善和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统一规范投资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明确其性质、市场定位和基本运作模式;
严禁任何形式的高息理财、虚假宣传、误导公众、非法集资、高利借贷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投资融资担保机构的良性发展。

(二)政府监管部门要强化对投资担保公司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其经营

政府监管部门要完善投资担保公司的业务管理系统、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建设;
加强对投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审查;
深入投资担保公司对其经营中的关键环节进行检查,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
逐步建立担保资本金银行托管制度,保证公司资本金的真实性和充实性。

(三)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

政府宣传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投资担保公司的准入资格、经营范围等规定,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不定期地集中曝光各种形式的违反违规担保经营行为,向社会公众发出风险警示,增强投资担保公司的诚信经营和风险防控意识;
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努力营造认知投资担保、关心投资担保、监管投资担保的良好舆论氛围,提高投资担保行业在社会的认知度和公信力。

同时,要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电台、报纸和网络等媒介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投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督、约束,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社会监督实效。

(四)投资担保公司要成立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投资担保公司要建立行业自律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切实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引导投资担保公司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自觉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维护投资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银行和投资担保公司及中小企业之间的沟通;
搭建好中小企业与投资理财客户对接的平台,使社会闲散资金得以充分有效利用;
积极开展投资、融资和担保业务培训、信息咨询、数据统计、理论研究及对外交流等服务工作。

(五)司法部门要切实保障投资客户的诉权,提供切实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由于设立投资担保公司的发起人大都是各个地方相对有钱有势的人,他们和政府机关、银行、司法等部门可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当出现部分投资担保公司在实际运作时有严重违法违规现象,投资客户利益受到损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要求借款人还款、投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时,公安机关和法院本该立案的却拒绝立案,人为地剥夺了投资客户的诉权,客观上滋长了投资担保公司违法违规的气焰。

诉权是每一位公民的宪法性权利,是公民的最后一道救济途径,任何个人和部门都没有权力剥夺。按照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当债务人不按时还款时,债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担保人代为偿还。因此,当投资人利益受到损害,向法院要求投资担保公司代为偿还时,法院应该立案并支持投资人的诉讼请求,并且应该按照投资人的申请对投资担保公司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在审理中如果发现投资担保公司构成犯罪的,应该移交公安、检察机关进行处理。但在实践当中,好多地方的法院则一概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对此类案件一律不予立案,法院的这种做法既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又人为地剥夺了投资客户的诉权,使投资客户丧失了最后一道司法救济途径。因此,对个别地方的法院的这种做法,上级法院和相关司法监督机关应该要求其纠正并立案,作为司法部门,法院要切实保障投资客户的诉权,提供切实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投资担保范文第5篇

关键词:投资担保公司;
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7月17日

一、投资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投资担保行业作为金融行业的子行业,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其健康有序的发展有利于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广阔的平台,进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相反,如果其发展出现问题,则会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损害。2011年10月河南郑州担保行业爆发危机,投资者聚集到担保公司追要理财款,造成挤兑风潮,进而发展到挟持负责人追债,到政府办公场所聚集,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二)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投资担保行业内公司联系紧密,关联性强。一家公司发展出现问题,往往就会造成行业内公司之间的连锁反应。郑州担保行业危机中,首先是圣沃公司资金链断裂,引发“圣沃事件”。圣沃客户集体追债的第二天,华大出现挤兑。多米诺骨牌随后相继倒下,新通商、三六九、宝银、欧陆、鼎诺等100多家担保公司陆续暂停兑付客户本息。很快,在华悦时间广场这幢写字楼里,十几家担保公司只剩三家营业。

(三)有利于经营目标的实现,保证企业健康长远发展。企业经营活动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但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企业所面临的环境越来越复杂,不确定因素越来越多,科学决策的难度大大增加,企业只有建立起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才能在变幻莫测的市场环境中做出正确的决策,提高企业应对能力,从而影响到企业经营活动目标的实现。因此,企业有必要进行风险管理,化解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以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四)有利于公司员工的自身发展,为企业留住人才。风险管理要求关注每个阶段的风险,提高产生道德风险的成本,让员工自发地去衡量忽视尽职调查、隐瞒信息乃至捏造信息造成的后果,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同时,风险管理要求对员工的工作职责进行规范、并按一定的标准进行考核,强迫员工注意容易忽视的地方,养成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诚信、务实、科学、严谨的公司理念最终使员工在树立个人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的同时对企业产生自豪感、归属感。

二、投资担保公司风险管理现状

(一)政府环境

1、制度层面,整个担保行业的监管和规范仍处于“半真空”状态。虽然此前由银监会牵头起草出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把担保行业划分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其中,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合规持牌机构,必须有地方金融办或其他监管部门的批准才能注册登记。但《办法》中并没有针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行为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也没有准入门槛限制。八部委出台的相关管理措施,只是框架式条款,不具备业务操作的指导性和监管的可行性。于是,一方面是大量游离于监管系统之外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无法从银行融资,只能以“金融传销”的形式圈钱,随之出现了非法募资、高利贷等现象;
另一方面是部分拿到牌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往往与银行工作人员“密切合作”,打着政策的球进行操作。

2、管理层面,重审批、轻监管现象普遍存在。监管部门对担保公司的设立仅有比如公司营业执照是否合规等常规审核,对其业务开展并无明确监管。有八个部门对担保公司进行监管,审批权则留给了各省市指定的监管部门,而地方监管部门出于本地经济发展需要,往往很难严格执行规定,进而导致这种监管体系很难保证监管到位。

(二)行业环境。我国担保业起步较晚,行业整体发展不成熟,行业协会建设滞后。信用担保业务的基本制度和运行规则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运行模式和业务操作规范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行业发展缺乏自律性。

(三)公司内部

1、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担保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很多,完全能够满足和覆盖日常业务管理的需要,但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在追求规模扩张和以业务论英雄的考核机制导向下,特别是为了完成利润目标而赶鸭子上架的项目,却没有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甚至出现逆程序或减程序的情况,原则性不强、执行力不够、灵活性及“借口”过多,一再自我降低准入门槛。习惯自然、长久以往就会麻木不仁,视而不见,其结果是方便了客户,却给公司发展埋下了重大隐患。

2、风险理念偏差和风险意识薄弱。主要体现在:(1)业务准入把关不严,特别在激励开拓和不激励风险控制情况下,业务人员都会有冲动降低标准承办业务;
(2)特别对于一些关系好、名气大、效益好的客户,认为不会沦落到资不抵债和无力偿还债务的地步,而忽视了对客户信息的收集分析、放松反担保要求和监管管理、不能及时发现企业经营中发生的风险预警信号,错过了担保贷款收回的最佳时机,特别是对这些工作没有制度化、考核到位的情况下,业务人员往往会懒于关注;
(3)客户管理工作飘忽、粗放,不深入、不细致,实地调查走马观花、不核实只听片面介绍、真实了解情况甚少,报告马虎应付,结论不客观科学等等,特别是在对这些工作没有标准、没有考核到位的情况下,会养成一种只是走程序文化,而不是真正了解项目的所有背景信息,增加了信息不对称,也增加了项目风险。

3、风险控制没有全程观。主要体现在:(1)轻保前调研、保中审查,重保后管理思想,片面认为只要风控部门加强保后检查频率及催收力度,客户就能按时还款,因此而放松保前调查要求,审批也把关不严,导致病从口入;
(2)重保前调研、保中审查,轻保后管理思想,认为提高项目准入门槛,加强项目审查,就可以高枕无忧,客户就会经营得很好,到时候准时还款,特别在对保后工作没有考核和激励的情况下,相关人员都不会积极去做这些吃力不讨好并且可能“麻烦”乃至“冒犯”客户的事情。

(四)员工自身。投资担保行业员工普遍学历低,专业知识不强,道德素质不高。许多担保公司的业务员以初中毕业为主,缺乏富有金融业务知识的员工,风险管理方面的人才更是缺失,导致整个行业的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极弱。

三、如何进行有效风险管理

(一)政府层面

1、建立科学合理的准入和准出制度,严格控制风险。完善资格审查机制,将担保公司的经营资金、管理者信用情况等内容列入审批项目。明确担保公司职能、业务定位和经营范围等内容,对于管理不善、违规违法导致资不抵债的担保公司,应实行破产清算并强制退出担保市场。

2、加强指导和监管,促使担保公司规范运作。明确主管部门的主体地位和监管职责,加强对担保公司内部结构、风险防范、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的资历等方面审查和监管,强化对担保公司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着力提升金融从业经验、风险防范能力、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

3、加强普法宣传教育,避免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针对居民的法律知识相对薄弱,社会诚信度不高的现状,开展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宣传,引导居民提高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避免落入不法分子圈套。

(二)行业层面

1、加强投资担保行业协会建设。积极成立和健全投资担保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职能、协调职能、服务职能和监管职能,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维护企业共同的经济权益,规范市场行为,调配市场资源。

2、积极制定担保行业自律公约。担保行业的发展,说到底也是信用的发展,因此担保机构应在自律公约下,增进信用建设,逐步把担保业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强化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才能使担保公司获得合作银行和投资者的信任。

3、积极制定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明确哪些方面能干,哪些不能干。防止少数企业的欺诈或以次充好等机会主义行为对同行业其他多数企业声誉和利益造成的负面影响,并通过声誉、信息和技术知识分享等机制促进行业成员的生产和技术水平。

(三)公司层面

1、提高风险管理意识,树立正确的风险管理理念。投资担保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对每个部门的每一位员工灌输风险管理理念,使之形成自身的企业文化,融入到每一位员工的日常工作中。同时,企业对自身实力也要有清醒的认识,不盲目扩大规模,使各项工作均能处于有效管理范围之内,有效避免因企业管理不到位带来的风险。

2、采用规范化的管理模式,制定严密的风险防控体系。投资担保企业应对工作中可能存在风险的各个工作环节制定较为细致的、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措施,从而使企业的所有项目均能按统一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标准去做,从而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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