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文第1篇一、关于《实施方案》的形成过程及基本原则(一)形成过程。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是惠及人民群众的一件大事,是完善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五篇】(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文第1篇
一、关于《实施方案》的形成过程及基本原则
(一)形成过程。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是惠及人民群众的一件大事,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保增长、保民生的重要举措。为解决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2007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2007年9月,河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全国各地相继开展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我省从2007年开始,分两批启动了城镇居民医保试点,截止2008年底,已有9个设区市全面实施,参保率达到了80%以上。我市和邢台被列为第三批,今年下半年同步启动。
对于启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委、市政府极为重视,市委书记、市长、主管市长多次听取相关部门的汇报,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及时建立了由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残联、桃城区政府等9个部门单位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我们从去年开始,组织力量对我市的城镇居民人员构成、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测算,3月初组织相关人员赴沧州、廊坊、石家庄等地学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经验,在调查测算、交流和借鉴我省先期试点的9个设区市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和我市实际,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论证,起草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经过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反复讨论修改后,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形成了现在的《实施方案》。这个方案政府已印发正式文件,近期*日报将全文刊发。
(二)基本原则。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和省《实施意见》及国家、省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过程中,坚持了五条原则:
1、低水平、广覆盖原则。低水平就是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从我市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家庭、财政的承受能力,确定适当的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广覆盖就是在全市已经实行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将目前还没有医疗保障的人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无缝隙全面覆盖。
2、保住院、保门诊大病的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是解决城镇居民患大病看不起病,因病致贫问题。因此,我市《实施方案》明确保障的重点是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同时,将医疗费用较高的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肝、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各类学生及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缓解期的血液病)门诊治疗费用列入了保障范围。
3、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补助。我市对所有参保居民都给予了补助,规定了具体的标准。其中,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全部由政府给予补助,个人不缴费。
4、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的原则。鼓励参保居民连续缴费,《实施方案》规定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3%,累计最高不超过9%。
5、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我市的经济状况和城镇居民医疗消费水平,为了充分利用卫生资源、增强保障能力,《实施方案》明确了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县(市)为统筹单位,由市本级、县(市)两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同时启动,同步推进。桃城区、开发区参加市本级统筹,其余县(市)统一执行本实施方案,并根据方案的主要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市本级参保人员(不含大学生)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外,剩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各补助50%。
二、关于《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八章四十四条,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筹资标准、个人缴费和补助办法、医疗保险待遇、大额医保、管理服务等方面都作了规定。
(一)关于参保范围。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和2009年3月26日人社部召开的全国第三批城镇居民医保启动工作视频会议规定,要拓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提出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
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批准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据此,我市确定的范围是: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的人员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关于筹资标准。按照大数法则,城镇居民参保人数越少,相应的筹资标准应该越高,这样才能降低风险。但考虑我市的实际情况以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较低,采用了较低的筹资标准。
1、成年居民的筹资标准(300元/人年)。这是参考省内其他地市的情况。全省其它十个设区市的筹资标准均在300元至390元之间,我市筹资标准选择全省最低水平每人每年300元,其中含大额医疗保险费50元。
2、未成年人筹资标准(160元/人年)。省内第一批试点市中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在100元至160元之间;
第二批试点市中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多数在160元至180元之间。我市参考第二批试点市和邢台的情况确定了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含大额医疗保险费10元。
(三)关于个人缴费和补助办法。按照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我市的财政能力和家庭负担能力,《实施方案》确定了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办法。对于市区参保人员的补助,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外,已启动的九个设区市和正在启动的邢台市均采取了由市、区各负担50%的办法进行补助。因此,我市也采取全省统一的市、区各负担50%的办法,具体如下:
1、正常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个人缴费190元,剩余部分由各级财政补助。其中,中央财政40元、省财政50元、市财政10元、桃城区财政10元。
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个人不缴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补助。其中,中央财政70元、省财政80元、市财政75元、桃城区财政75元。
2、各类学生、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费50元,剩余部分由各级财政补助。其中,中央财政40元、省财政50元、市财政10元、桃城区财政10元。
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个人不缴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补助。其中,中央财政45元、省财政55元、市财政30元、桃城区财政30元。
3、市内的在校大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费50元,剩余部分由各级财政补助:中央财政40元、省财政50元、市财政20元。
4、属于市开发区所辖的居民。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外,市财政和开发区财政各负担50%。
(四)关于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保障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大病费用支出,根据我市的筹资标准和医疗消费水平,《实施方案》确定了我市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1、住院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是参保居民每次住院需先由个人负担的一定额度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主要是为了约束参保居民的住院行为。省内已启动市的起付标准都确定在200元至1000元之间。我市《实施方案》按照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分别确定相应的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0元。
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省内已启动市的起付标准都确定在500元至1200元之间。我市定为500元。
2、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省《实施意见》要求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可以控制在规定支付范围内50%-70%的报销水平。我市《实施方案》确定的报销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确需转往异地就医的报销比例不降低。
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是在一个年度内基金支付参保居民医疗费用的累计最高额度。按照我市《实施方案》规定,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包括两部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今后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居民收入的提高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财政补助办法和医疗保险待遇等做出相应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需要说明的是:城镇居民的报销比例,从数字上讲和新农合的差别不大,但由于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及消费水平相对较高,并且其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较宽,一次性材料报销比例较高,转外地报销比例不降低,实际报销数额能达到1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3万元,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7万元)。因此,城镇居民的实际待遇水平将比新农合要高。
(五)关于大额医疗保险。为了解决患大病医疗费用家庭负担困难的问题,我市《实施方案》确定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同时建立大额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参照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的运作方式,依据大数法则和医疗保险逐步提高统筹层次的趋势,实行市级统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时还要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三、加强组织,优化服务,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城镇居民是分散的群体,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必须加强服务、强化管理。《实施方案》明确了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由市医保中心负责管理,各县(市)由各县(市)的部门经办,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系和现有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同时可以增强防范风险的保障能力,更充分地发挥有限基金的作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我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7〕10号)中《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实施,实行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以保障住院治疗和门诊特大病治疗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7年底前保险覆盖面达到50%以上,**8年底基本实现全面覆盖。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含琅琊区、南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县(市)为统筹单位。
第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所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第五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筹资水平、保障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坚持大病统筹原则,城镇各类居民按规定参保缴费,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
(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缴纳的费用以个人和家庭为主,实行医疗费用分担;
(四)坚持统筹安排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
第二章保险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我市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险政策,另行规定。
具体参保对象为: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在校大学生,下同);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
(三)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三章资金筹集和缴费管理
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来源: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一)**市本级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
1.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费40元,其中低保期间的低保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不缴费;
2.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缴费80元,其中低保对象不缴费;
3.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缴费100元。
4.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元,其中低保对象缴费100元,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不缴费;
(二)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结合实际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以个人和家庭为主,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给予补助。
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一)**市本级补助标准:
1.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30元,市财政补助30元,区财政补助10元。
2.重度残疾人由残联负责审核,财政部门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补助,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3.在校学生中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40元;
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中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80元;
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100元,“三无”人员每人每年补助**元。以上人员均由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二)各县(市)补助标准:
1.财政补助标准: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县(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0元。
2.全日制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三无”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的补助标准结合实际参照**市本级相关标准执行,由所属民政部门和残联审核,同级财政补助。
(三)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三无”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卡等工本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每年6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全日制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从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全日制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其他城镇居民由社区居委会、乡(镇)统一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基金安全。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由学校、社区、乡(镇)等代办机构使用财政统一票据代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并缴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参保人数,按每人每年2元标准安排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学校、社区、乡(镇)等代办机构的代办手续费和相关业务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主要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其他门诊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应先自付一定数额起付标准费用。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的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分别按50%、60%、70%的比例支付,低于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第二十条转往我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按第十九条标准降低10%。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需要长期进行血液透析的门诊特大病种,诊治费超过500元以上部分,医疗保险资金按50%支付;
5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第二十二条全日制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其门诊医疗费用,超过100元以上部分,医疗保险资金按50%支付,每人每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第二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全日制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5万元;
“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3.5万元;
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3万元。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吸毒、斗殴、违法犯罪、自残等原因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特大病诊治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首诊定点和双向转诊制度。城镇居民参保时应就近选择一家一级及以下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所在的社区,未建立社区医疗机构的,也可就近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如需转诊的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逐级转诊。
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急诊、转诊转院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考核等,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文第3篇
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和学生儿童;
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除外)以及经审核暂时没有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
二、缴费标准和办法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定为每人每年缴费150元,在校城镇中小学生每人每年缴费50元。
城镇居民年度参保、缴费时间定为每年第四季度开始至当年的12月末结束,第二年1月份开始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必须以家庭或团体为单位到指定的社区参保、缴费。
三、主要模式
实行重点保障住院医疗、兼顾门诊的统筹结合模式。
(一)住院统筹:包括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和个人负担补助费用支出。个人负担补助是指对年度内医疗费用总额中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数额的参保患者给予的二次补助。参保城镇居民的个人负担费用超过6万元时,可享受二次补助,超过6万元的部分二次补助给予30%的补助,二次补助上限为1万元。
个人账户。用于参保居民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门诊医疗费支出。
城镇居民住院统筹基金提取的比例为缴费标准的80%,即120元;个人账户提取比例为20%,即30元。城镇在校中小学生住院统筹基金提取的比例为缴费标准的80%,即40元;个人账户提取比例为20%,即10元。城镇居民的个人帐户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参保患者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30元的门诊医疗待遇;学生享受10元门诊待遇。
(二)住院起付标准。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设最低起付标准。最低起付标准按照县(市)及社区级、市州级、市州以上级三个医疗机构划分,档次分别设为300元、600元、900元。
(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根据吉政发[20*](44)号文件规定,全省实行统一确定费用分段和支付比例。具体支付比例为:
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四)最高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五)学生儿童医疗保险待遇。与市内其他参保居民的待遇水平相一致。在此基础上,参保学生儿童中患白血病及其它恶性肿瘤的,医疗保险待遇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基础上可提高1.5万元。
(六)医疗待遇支付期。参保人员在年度缴费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参保人员在待遇支付期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对于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设置享受医疗待遇等待期,等待期为2个月。
(七)参保人员如需转往外地治疗,经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的专家组会诊后,持转诊单到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诊异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参保人员凭医疗保险证、转院审批单、费用收据治疗明细单、出院证明书到医保中心审核,经审核凡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结算范围,规定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
五、对部分居民的政府补助
(一)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家庭成员和持贫困证的残疾人参保,财政给予缴费标准80%的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
(二)对有城镇户口且年满60岁(含60岁)的人员给予缴费补贴。财政每人每年给予100元缴费补贴。
(三)对在校城镇中小学生给予缴费补贴。每人每年按10元标准给予缴费补贴。
(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并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参保人员给予缴费补贴。属于“4050”的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年给予80元的缴费补贴;
其它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年给予50元缴费补贴。
以上享受补贴人员,只交自己应承担的费用,同时各项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一)基金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管理原则,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市医保中心统一管理核算、银行统一、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建立风险储备基金。从20*年开始,我市将提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2%作为风险储备基金,从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中提取,风险储备基金规模保持在统筹基金年收入的15%,达到规模不再继续提取。
统筹基金作为专项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一般情况不得动用风险储备金,如确需使用,由市医保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方可使用。
(二)医疗服务管理
1.“三个目录”管理。根据城镇居民医疗需求和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按省里统一编制确定的药品目录(包括儿童用药)、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执行。
2.定点医疗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建立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的医疗管理制度。门诊医疗,限定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住院医疗,患者可在市区内自主选择卫生服务中心级定点医疗机构,如社区卫生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水平不能满足患者需求,需经社区卫生定点医疗机构开转诊单,并由主治医生和主管院长签字后,参保人持转诊单及相关诊断资料到市医保中心审批、备案后方可转院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合理控制转外就医。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诊治的,参保职工如需转往外地治疗,需经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的专家组会诊,认为确定有必要的,经医保中心审批方可转诊异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参保职工凭医疗保险证、转院审批单、费用收据治疗明细单、出院证明书到医保中心审核,经审核凡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结算范围,规定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
3.医疗费用支出管理。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在哪看病、在哪报销”,即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结算时,只须缴纳个人承担部分和自费部分,统筹基金承担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后由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4.参保人员发生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需3日内(节假日顺延)到医保中心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后,方可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逾期未办理,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除外)。
(二)、品成瘾症,酗酒中毒症,戒毒、戒烟等费用。
(三)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故意杀人、自杀(自残)及燃放烟花爆竹伤残等非正常患病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四)因公出差或准假外出期间因急病住院超过规定时限未补办外转诊手续的医药费,以及跨年度超过时限未报销的医药费,居民医疗保险证生效之前和遗失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
(五)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考察、进修、讲学、探亲、旅游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终结,应出院而拒不出院者,经医院医疗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治疗终结成立,自鉴定确认的第二天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参保人挂名住院和不符合入院标准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七)住院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的医疗费。
(八)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九)其他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八、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成员:*市财政局副局长
*市卫生局副局长
*市民政局副局长
*市教育局副局长
*市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市老龄办主任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管理科科长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管理科科长*兼),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任*(兼)。
为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城镇居民,市直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都要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组织,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列入重要的工作日程,明确任务,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
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负责制定政策,综合协调、业务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门要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卫生部门要加强社区医疗机构建设,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力度,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教育部门要组织协调在校城镇中心小学学生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民政部门要组织引导低保人员积极参保,同时配套开展好医疗救助工作;
残联和老龄委要做好有关补贴对象的身份确认,补贴政策的宣传和参保等工作;
各乡镇街要组织好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以家庭和社区为单位积极参保,做到应保尽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文第4篇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
2、2016年1月《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意见》指出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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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文第5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包涵了城镇居民参保就医的基本数据,是监控医保资金流向的重要渠道,也是调研城镇居民医疗数据的最重要资料,更是加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的决策依据。但是,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档案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并不完善,还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档案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城镇居民医保档案的管理还处在相对较弱的位置,首先,医保部门往往重视建档、缴费、转移等工作,对医保档案管理的存储、数据审核等工作却相对弱化。其次,在城镇居民医保档案管理的经费投入有限,档案的信息化建设发展缓慢,档案管理缺少必要的软硬件支持。第三,医保档案管理缺少专业的技术人才,医保档案管理人员缺少专职培训,导致医保档案管理效率相对较低,影响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档案的顺利进行和发展。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档案管理缺乏相应标准。随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的不断增加,城镇居民使用医保越发频繁,医保档案涉及的数据和信息量不断增加,也使医保档案涉及的部门也越来越多,这就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涉及档案建设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的问题。首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分级分类整理不系统不科学,不同类别的档案数据差距较大。其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在具体装订、格式、归集方面还存在繁杂多样和专业化水平不高问题。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档案的信息化水平不高。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档案数据的网络共享和有效交换已经成为必然。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档案的管理效率,离不开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但是,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档案信息化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数据安全风险高,医保档案数据不能充分共享,医保档案数据维护成本较大,医保档案数据错误率较高等问题。
二、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城镇居民个人参保的形式缴费和享受医保待遇。办理城镇居民医保档案的派出机构较多,形成的纸制及电子档案信息来源相对复杂,审核相关的文字信息、数据报表等内容统计相对更加困难。因此,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也更加具有实际意义。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是医保业务开展的基础资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作为城镇居民个人参保的基础数据信息,是核实参保人的基本数据记录,也是确定和支付医保费用的唯一依据,如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的数据不完善,不真实,可能极大的影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也会加重医保管理部门的工作负担,更加影响医保部门合理分配医保资源。客观真实的反映参保人的医保数据,对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挥作用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二)对顺利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事业有重要意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对于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首先,建立完善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制度,可以及时地对参保人员的数据进行变更处理,可以执行更明晰的缴费标准,从而维护参保人利益。其次,可以对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发生费用进行必要的记录,这些信息是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提升医保档案信息利用率的前提。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是制定决策的依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是医保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随着城镇居民参保人数的增加,各种保险数据会不断地变动,调整医保政策就必须依靠准确的数据信息和完整高质量的档案材料,才能做出科学决策,因此,为了更好调整好医保政策,必须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的管理。
三、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措施
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应当从医保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切实发挥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的作用,采用科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方法,促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高效进行。
(一)提高医保档案管理部门的意识。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管理,需要发挥基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机构的作用,为准确收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数据提供基础条件。首先,理顺档案管理工作体系,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专职人员具备较高素质和从业经验。其次,增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资金投入,不断完善医保档案硬件设施。
(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制度。促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关键建立有效的制度体系。首先,应当建立完善和细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操作规范,使相关的机构、部门和工作人员对医保档案进行规范化处理。其次,按照标准化的操作流程,对医保档案按照统一格式、统一标准来执行,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更加细致精确,从而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
(三)提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为了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可以被有效利用,方便档案数据信息的共享,有效避免档案数据的遗失问题,应当推进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信息化管理。首先,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信息化知识的培训。其次,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的相关电子信息进行有效数据维护,保证电子档案数据精确。第三,加强对电子档案数据信息的运用,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数据信息化逐渐普及。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不仅关系到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我国医保体系的发展建设,应当针对城镇居民医保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设并开展信息化档案管理工作。
作者:徐菲菲 单位:河北省平山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