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法论文范文第1篇关键词:城市林业法律制度林业建设环境保护城市林业的概念最早是由加拿大多伦多大学ErikJorgensen提出来的,他认为:城市林业不只是对城市树木的管理,更是对受城市居民影响和利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林业法论文【五篇】,供大家参考。
林业法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市林业法律制度林业建设环境保护
城市林业的概念最早是由加拿大多伦多大学ErikJorgensen提出来的,他认为:城市林业不只是对城市树木的管理,更是对受城市居民影响和利用的林地的管理。①《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林业手册》中把城市林业定义为:“城市林业是林业的一个专业化分支,是对树木和森林进行培育和管理,以对城市居民的心理健康、社会福利和经济繁荣发挥作用的一项高尚事业。”②1967年第九次国际林业大会上首次公布了城市林业的概念。30余年来,城市林业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逐渐被人们重视与认识,国内外的林学家从不同角度对城市林业作了多角度研究,并给城市林业下了不同的定义。我国的林业工作者在城市林业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过程中,对城市林业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定义:城市林业是由林业和园林融合而成的,是建设、经营和利用城市森林的事业。城市森林是指城市范围内与城市关系密切的,以树木为主体,包括花草、野生动物、微生物组成的生物群落及其中的建筑设施。③
城市林业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多学科的共同研究和实践,更需要理论研究的创新和指导,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笔者认为,在诸多的因素中,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无疑是非常必须的前提性要件,但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涉及的问题也非常复杂,本文只想对此作一些最初步的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城市林业建设的现状
我国城市林业工作者不仅探索城市林业的理论,还结合我国的国情、林情,在实践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林业发展通路。1988年,长春市在国内第一个提出了建设“森林城”的规划。此后,北京、天津、广州、深圳都先后进行了城市林业的规划。1995年在广东的中山市进行城市林业总体规划试点,1996年在广州、东莞、珠海试点,1997年在南海、深圳、潮州等10个城市铺开,探索在不同类型的城市开展这一工作的做法,为广东省城市林业的全面展开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国一些城市在这些规划中取得了巨大成就,就拿长春市而言:在600万长春市民的积极参与下,“森林城”建设规划的第一阶段任务已超额完成,长春市区绿化面积达到了4573平方公里,人均公共绿地7.3平方米,居全国大城市之首;
城市森林覆盖率达到了37.3%,位居全国前列,整座城市面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1999年主席在西安市正式提出西部大开发以来,西部地区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山川秀美工程,大搞退耕还林、退耕还草、植树造林、城市绿
〖作者简介:陶信平,男,副教授,长安大学法学系主任。主要从事民法学、环境资源法学教学与研究。〗
化,经过五年的建设,以西安为代表的西部地区,在城市林业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极大地改善了城市环境,为城市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都已提出或正在提出城市林业建设规划,城市林业建设已成为当前城市发展的主题之一。
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的问题:首先是城市林业的概念和观念尚未受到应有的理解和重视。由于对城市林业内涵、作用和功能甚至对城市林业的概念的认识不足,导致城市林业的观念在城市发展建设规划中没有得到重视和体现,规划建绿还没有受到普遍重视;
形成解决城市问题方法的落后和偏废;
资金投入不足或投入不当;
城市林地和绿地经常成为城市建设蚕食的对象,遭受人为破坏。其次,城市人均林地和绿地面积少,按国际和环境生态组织的要求,城市绿地达到人均60平方米的标准最为理想。而我国目前城市人均绿地水平离此标准距离尚远。我国城市林业与发达国家甚至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发展水平还很落后,许多城市基本上处于一大片钢筋混凝土的包围之中。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这种日益恶化的城市环境严重的阻碍了城市本身的可持续发展。其三,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的布局,城市绿化地与林木的比例,绿化树种的选择、搭配,城市立体林业的开发建设,工业区与居民区隔离防护林带的建设布局,林木防止大气噪音污染等功能的发挥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迫切需要科技的全面介入和有力支撑。其四,城市郊区的建设没有纳入城市林业建设的整体规划,导致城市林业建设城乡失衡和城乡矛盾冲突。以往对城郊乡村的林业建设,缺乏整体规划和统一管理,由于经济建设发展的迫切需求,许多林地被开山采石,严重毁坏山体和植被,对城市整体建设和绿化造成严重危害。其五是城市林业建设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不能形成统一的、规范的、科学的发展模式。
上述问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制约了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都应当引起学者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尽快研究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二、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思考
如前所述,虽然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只有近二十年的发展,并且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城市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导致城市林业建设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在于至今没有制定直接规范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所以,重视并加快研究和制订有关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对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加以统一的规范和引导是当前国家立法机关应予重视的一个问题。下面将从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城市林业建设自身的内部法律关系、城市林业建设与我国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关系等方面作一些初步分析:
(一)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原理和信念,或价值观。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即这种制度的理念;
它是一系列价值选择的结果,指向某种特定的目标。理念通常应该体现为具体的制度,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贯彻始终,并能够得到验证。法律理念即指导法律制度设计和法律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法律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法理念作为一种哲学属于一种实践理性。虽然一国的法律制度具有相对一致的法律理念,但不同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也具有其相对独立的法律理念存在。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也就是指导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制度设计及其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基本的价值观。在构建这一理念的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城市林业建设的时代特色,要突出其多样性和综合性。具体说来,城市林业建设法律理念可以表述为:规范和保护并重,生态与产业共优。这是由城市林业建设的自身特点和现代法律的价值所决定的。城市林业建设必须走法制化道路,不仅要依法规范城市林业建设所有的环节和过程,而且要特别强调对已有的生态系统和将有的生态的保护,强调规范与保护并重的理念。同时,城市林业建设还应当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有效益观念,不仅要创建优良的城市生态环境,也应当将生态建设与生态产业结合起来,使城市林业建设走上既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又有非常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展道路。城市林业建设的特点在于其功能的多样性:一般认为,城市林业建设具有环境生态功能、康乐游憩功能、美化功能和经济生产功能。现代法律的价值在于追求实现社会公平与财富的最大化。法律在规范城市林业建设时,应尽可能协调好各方利益,尽力解决各方面出现的问题,使城市林业建设既能实现速度和会公平,又能达到效益最大。由此看来,我国目前其他有关林业的法律理念相对于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显得单一而狭窄,不利于林业资源效用的充分发挥。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的确立可能会是我国林业法律理念革新的开端。
(二)城市林业建设法律要素
与其他任何法律关系一样,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必然由该法律关系的要素组成,下面对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作一简单分析。
1、城市林业建设主体
在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主体:其一、城市林业建设的立法主体。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城市林业建设法》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国务院可以制定有关的行政法规;
较大的市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法规来规范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目前情况下,在城市林业建设中,首先应该考虑的就是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对本市的城市林业建设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为城市林业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同时,城市政府的规划部门也应积极将有关规划报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批准,使其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其二、城市建设的执行主体。城市林业建设执行主体,是指城市林业该由谁来投资建设,谁来实施城市林业的建设活动?其主体主要有三方面:政府、集体、个人。城市林业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应以政府实施为主。城市政府对本市的林业建设从规划、筹资到具体实施都应处于主导地位。特别是对于城市森林、园林的建设,公共场所的绿化、城市通路、街道两旁的绿化更应以政府为执行主体。集体,主要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的非国家团体组织,在城市林业建设中要发挥有关部门、单位、社区的作用,落实责任制,一些小区绿化、单位大院绿化等应由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社区负责,做到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个人,是城市林业建设活动的具体实施者,须尽其法定义务,《森林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要求所有满11周岁的公民,每年义务植树3棵至5棵。这就使植树造林从一种人们自愿参加的美化环境的活动,转变为人人都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为全民造林创造了条件。
其三、城市林业建设的经营管理主体。城市林业建设该由谁来经营管理?城市林业建设中的城区林业建设由于主要由当地政府投资,而且城市林业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一个部份,理应由政府中的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和管理。同时应当将市场机制引入城市林业建设,将经营和管理相结合,实行谁建设谁经营谁管理谁受益的复合体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因此,城市林业建设的经营管理主体应是多元的,城市环境保护部门、社区管理部门、生活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其他有关单位也应对城市内部或小区内部林业建设或绿化区域进行管理和经营;
而城市近郊和中远郊林带则应由林业部门经营管理,尤其是中远郊森林带还牵涉到国家防护林体系的建设,所以其经营管理应由专业性的林业部门从整体上进行规划和经营管理,并且还要加强各个林业带之间的协调。在城市林业建设中,城市规划部门应加强与林业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促进城市的城区、近郊和中远郊林业建设的综合发展。
其四、城市林业建设监督主体。城市立业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都应该有专门的机构或组织,同样,对城市林业建设也应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形成高效合理的监督机制,促进城市林业建设良性发展。目前,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问题在于,政府集管理者和监督者于一身,根本不能实施真正的有效的监督。这样的监督机制就失去了监督的意义。从权利义务相对应和权力制约与平衡的理念出发,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主要有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公众监督与舆论监督几种主要方式。立法监督是指立法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的监督,这是最具权威的监督方式;
行政监督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的执行主体、管理主体之间即其相平行的行政部门的监督,比如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公众监督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离不开所有市民的参与和监督;
市民既是建设者,同时也是监督者。此外,媒体舆论对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鼓励市民和媒体进行监督,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长久之计。因为市民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的最大利害关系人,他们有权利,而且也十分乐意作为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主体。媒体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的特色和必然要求。媒体担当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主体不仅是由其行业性质和特征决定的,还是基于市民的需要和其本身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可以以最快的速度披露有关信息,反映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动向或存在问题,影响相关职能部门决策和执法;
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报道有关消息引导市民关注城市林业建设,促进整个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市民和媒体的监督作用是持续的、长久的,而且关注的范围比较广,内容比较细。所以,在城市林业建设监督中,不仅要强调有关立法的、行政的监督机制,还应重视市民和媒体的作用。
2、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通说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笔者认为,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在城市林业建设活动中所实施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监督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与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不同。行政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是多元的,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不是。
3、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城市林业建设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面分别简述之:
(1)政府的权利和义务:
本届中央政府提出“执政为民”,“请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的执政理念,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本质。在城市林业建设活动中,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对城市林业建设进行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和管理,调动其他主体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协调相关单位和主体之间的关系,及时处理建设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这些职能对行政主体来说,即是权力又是义务。从根本上说,政府在城市林业建设中主要是义务主体。因为政府的一切活动都应以实现和维护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政府的权力不仅来源于人民,而且是为实现其义务为前提的。但在实际中,政府滥用权力,挤占城市绿地、开山采石、破坏山体和植被等屡见不鲜。而且政府的决策不民主、不科学,主观臆断的成份很大。如广州在选择树种时就决策不当,其城市建设用树――木棉的飘絮不利呼吸病人健康。如中山市每年用于绿化养护费高达3000万元,而3万余hm2林地财政一年投入的费用不过300多万元。城市林业建设的技术性很强,涉及的学科比较多。政府在决策时,应多听专家和市民的意见,不应独断专行。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城区、近郊和中远郊林带进行整体规划,这才方为“民本”政府的本色。
(2)集体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包括部门、单位和社区。由于部门和单位实行的是责任制,所以仍应侧重义务。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一个良好的绿化环境,不仅可以使员工获得绿化效益,有利其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
而且,还能体现部门和单位的实力,有利其业务的开展。城市发展的未来在社区,社区的绿化是主动的、积极的。现代市民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甚至不惜花钱买绿化。在英国,商人们普遍认为“绿化就是高价格房地产”。很多住户就是冲着社区的绿化而购买住房。这种基于市民需要的绿化建设,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的根本之计。明确社区林业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其发展的前提。权利:社区的居民有享受绿化成果的权利;
有切实、完整的共同所有绿化建设成果的权利;
有防止他人破坏绿化成果的权利等。义务:支付绿化建设费和按期支付绿化维护费。但在实际中,侵犯居民权利的事例比比皆是:开发商不履行合同建设绿地;
建设的绿地不符合合同规定;
物业公司擅自破坏绿地,以作他用等。社区是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社区林业建设是城市林业建设的一个重要部份。要切实保护社区居民的林业权利,这样才能使社区林业建设具有持续的动力。
(3)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的义务是法定义务,我国“九五”造林绿化目标确定:到2000年,全国城市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0%,义务植树的尽责率要从当时的82%提高到90%,即每年参加义务植树的人数要从当时的5亿人次增加到5.5亿人次。个人在履行义务后,理应具有权利:享受林业建设成果的权利、排除他人侵害城市林业的权利、监督政府城市林业建设的权利等。我国正在向“市民社会”转化,个人的权利得到尊重,义务得到履行,是今后城市林业建设得到顺利发展的根本保障。
(三)城市林业建设的相关法律体系
城市林业建设在我国是一项新兴的事业,从法律规范体系来看,大而言之,它是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范畴,小而言之,它可以归属于森林法的调整范围。但是,仅依森林法是不能充分规范和调整城市林业建设的所有活动的,笔者认为,还是应该从环境资源法的大视角来考察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因而,城市林业建设法与《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城市规划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污染防治法》、《森林法》、《防沙治沙法》、《种子法》、《水土保持法》及环境资源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它们共同构成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体系。下面简要分析几个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
1、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以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环境保护法是在上个世纪后期随着环境科学及环境法学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具有综合性的部门法。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十分广泛,包括自然环境要素、人为环境要素和整个地球的生物圈;
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也包括国家乃至全人类,甚至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
环境保护法调整的内容也相当广泛,包括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以及人文资源的保护等等,其适用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等。⑤严格说,城市林业建设法应包含于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法中的一个新兴内容,因此,因在环境保护法的框架内设立具体的城市林业建设法制度。
2、与《森林法》的关系
城市林业建设作为林业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法律、法规必然与我国林业建设的基本法――《森林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森林法》是整体,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是部份。由于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不具备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条件,而且也没有必要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去制定一部“城市林业建设法”。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可以纳入《森林法》中,在《森林法》中设专章加以规定。
3、与《防沙治沙法》的关系
城市林业不仅是城区园林绿化,还应包括近郊林果带和中远郊森林带等。城市林业建设中的近郊林果带和中远郊森林带建设,可以为城市建立生态屏障。尤其是中远郊森林带,更可以作为城市的防护林。目前我国有两大防护林建设工程:“三北”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主要解决“三北”地区的防沙治沙问题和其他区域各不相同的生态问题;
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程,主要解决首都周围地区的风沙危害问题。实际上,这些既是城市林业建设,也是防沙治沙建设的一部份。所以,有关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要考虑与《防沙治沙法》进行协调。
4、与《种子法》的关系
城市树种的选择是一个关系重大的问题,城市树种的选择既要考虑城市景观建设的需要,又要考虑立地条件和树种的适应性与忍耐性。从景观的角度出发应改变目前绿叶树种多,赏花树种少的现状,利用树木营造一个赏心悦目的城市。就城市的立地条件而言,由于城市下垫面的不透水性,土壤石块瓦砾杂质多,环境污染严重,城市树木的生境要比山区恶劣得多,影响城市树种的生命力及抵御病虫害的能力。因此,应根据城市的特点和污染类型,选择生命力强的抗性树种。《种子法》是我国种子行业的基本法,尤其是其林业部份,对城市林业建设的树种选择,有巨大的指导意义。《种子法》的基本精神就是促进种子行业的发展、推广种子科技。树种选择是城市林业建设的关键,理应加强与《种子法》的协调。
城市林业建设是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城市是人类今后居住的主要场所。所以,制定法律、法规对城市林业建设加以规范和引导,是十分重要和有意义的。在《森林法》修订时,可以考虑加入“城市林业建设”部分。这样不但可以使新《森林法》体系更完备、更科学,而且也必将大大促进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广仁孙富《林业法规与行政执法》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版
2、涂慧萍颜文希《关于城市林业几个问题的思考》《世界林业研究》2001年第5期
3、张贤良《沿海城市林业建设与总体布局》《林业资源管理》2001年第3期
林业法论文范文第2篇
一、结构科学,内容丰富且客观
该书围绕风景园林发展历程、风景园林设计理论与方法、风景园林工程技术等内容展开阐述,理论框架清晰,对读者阅读具有较强的引导性。全书共由七个部分组成,其中第一部分“风景园林概述”借鉴《风景园林导论》和美国风景园林师协会描述了风景园林的定义;
第二部分“园林史论”通过西方园林史的一些论著回顾了世界风景园林发展的历程;
第三部分“近现代风景园林发展”运用近现代风景园林教育家、理论家的一些论述展现了风景规划、公园、庭院在近现代取得的发展;
第四部分“近现代风景园林任务、思潮及作品”介绍了玛萨舒瓦茨等人对风景园林发展的影响;
第五部分“规划设计理论与方法”主要阐释了场地、景观、生态等多个方面的规划设计;
第六部分“工程与技术”从技术层面和施工层面指出了风景园林设计及建造时容易出现的问题;
第七部分“研究与动态”展现了当前风景园林的设计思潮及发展方向。从中不难看出该书内容丰富,不仅追溯古今讲解了风景园林的前期发展与现在发展趋向,还详细具体地讲述风景园林涉及的多个方面知识,如设计、影响人物、建造技术。此外,该书内容具有一定客观性,从微观方面来讲,该书所用的词汇、语句都有根有据,且运用准确;
从宏观层面来讲,该书所用的文章基本原理出自西方高校风景园林专业本科教材、专业团体文献、核心期刊论文以及著名设计师著述,相比其他更具权威性与客观性。
二、目的明确,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林业法论文范文第3篇
《风景园林设计理论与方法》(原名景观设计原理)课程基于风景园林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注重在专业基本概念、基础理论与实践领域的导论介绍,使学生对于本学科专业基础理论有初步系统的认知,树立正确的专业观。教学单元由导论、基础理论、设计程序与方法和不同类型设计要点组成。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建立景观设计的基本理论框架,教学中侧重教会学生如何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以恰当的手段解决问题的科学方法,掌握景观调查、分析、评价、决策、规划与设计的基本方法与技术。目前课程存在主要问题有:
1.课程名称内涵不清晰
2005年国际风景园林联合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风景园林教育》中强调《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的理论与方法》为风景园林教育要求学生掌握的主要知识点,景观设计原理课程的最终目标是使学生在专业实践中理清设计思路,学会应用学科前沿理论分析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增强专业实践项目的科学性与系统性,因此有必要在课程教学环节中增加方法论的知识点,来拓宽本课程内涵与外延。2011年我国风景园林学专业一级学科成立,将景观、风景与园林名称合并统一为风景园林学。我校环境设计专业的景观方向隶属于风景园林学科范畴,本课程名称应和学科称谓保持一致,故将本课程名称更名为《风景园林设计理论与方法》。
2.理论课程与设计实践课程脱节
作为专业主干理论课程,传统的教学体系存在理论课与设计课脱节的问题,学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快速学完理论课程并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收效甚微;学生在设计实践课上普遍存在基础理论知识掌握不牢固,设计方法不正确的问题。因此如何将理论课程与设计主干课程结合,提高学生基础理论知识的应用能力与科学设计的实践能力,是景观设计原理课程改革的主要目标。
3.结课方式不易体现教学目标
景观设计原理课尝试过开卷考试、研究报告的结课方式。开卷考试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相关知识及热点问题进行文字考核,这一方式无法满足学生设计实践能力的培养。研究报告以学生实地调研后撰写调研报告进行PPT汇报为考核方式,对学生实践调研、分析与表达问题的能力有提高,但也存在小组内部工作量不均等问题。
4.课程教材需要更新
本课程教材为2010年校内印发的讲义,随着风景园林学科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需要及时更新本课程教材,并为今后的《风景园林设计理论与方法》教材出版工作奠定基础。
5.授课方式“满堂灌”
景观设计原理一直以多媒体与板书结合的“满堂灌”授课方式,这种传统授课方式无法对学生的理论知识点掌握程度,以及设计方法的应用能力进行全面评估与考核。
二、课程创新理念及教学目标
风景园林设计理论与方法课程采用理论知识与实践应用的“融嵌式”改革主线,按学生对专业实践课程的认知结构来搭建《风景园林设计理论与方法》课程的教学认知塔,精细化风景园林设计理论与方法的单元知识点,与环境设计专业课程的教学重点与难度保持同步,成为环境设计专业课程的理论拓展平台,激发学生的理论学习热情。图1为风景园林设计理论与方法课程的认知塔。将学生认知过程分为概念认知、统觉认知、思维认知与创意思维四个阶段,风景园林设计理论与方法课程主要侧重前三个阶段的培养。概念认知侧重风景园林学的基础理论与设计方法培养,目的是帮学生树立科学专业观、掌握基础设计方法与形式表达方法;统觉认知侧重类型设计与调研方法的培养,使学生掌握不同类型景观设计要点与思路,掌握调研方法;思维认知侧重理论体系与分析方法的培养,使学生具备分析问题的能力、应用理论知识解决问题并确定主题表达方式的能力。
三、多层次的创新模式与知识构架
根据环境设计专业培养目标与课程体系,规范现有景观(风景园林)方向的学科知识结构,完善《风景园林设计理论与方法》课程的教学大纲与细化单元知识点。图2为风景园林设计理论与方法课程架构图。将本课程拆分三个教学单元:风景园林设计理论与方法A、B、C(各16学时,共48学时),分别与主干实践课程环境设计A、B、C的教学环节保持同步,作为其理论教学拓展平台。
1、风景园林设计理论与方法A:基础理论与设计方法风景园林设计理论与方法A共分三个教学模块:风景园林学科导论、风景园林设计方法与风景园林形式表达。风景园林学科导论主要介绍本学科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社会需求、专业实践、专业教育及学习方法,培养学生树立科学的专业学习观;风景园林设计方法侧重讲授基本流程、场地调研、功能分析、交通分析、生态分析、行为分析等设计方法,以广场景观设计为例重点介绍,使学生掌握基础设计方法;针对初学者形式处理不好的问题加入风景园林形式表达的教学环节,通过几何母题法、有机曲线法、城市肌理法、文化符号法、自由组合法与空间整合法的讲解,使学生掌握形式表达的基本规律与方法。学生在学习本课程过程中结合环境设计A的专业实践(城市广场景观设计)进行理论的应用,通过文字简图的形式表达设计构思,规范过程草图,深化设计成果,并作为本课程的检测途径。
2、风景园林设计理论与方法B:类型设计与调研方法风景园林设计理论与方法B由风景园林设计类型、风景园林设计案例与风景园林成图表达方法三个教学模块组成。风景园林设计类型主要介绍庭院景观、社区景观、公园景观、滨水景观、商业景观与旅游景观的设计要点,其中重点介绍社区景观的调研与分析方法,并带领学生开展实地调研活动,完成调研报告;风景园林设计案例环节分为国际案例、国内典型、扩初阶段、施工阶段、作业阶段与竞赛阶段6个类别,帮助学生理清不同案例设计思路与要求;风景园林成图表达以构思、过程与成果表达三部分构成,使学生掌握设计全过程的表达方法与技巧。学生在学习本课程过程中结合环境设计B的专业实践(居住小区景观设计)进行理论的应用,完成居住小区调研与分析报告,规范过程草图,深化设计成果,并作为本课程的检测途径。
3、风景园林设计理论与方法C:理论体系与分析方法风景园林设计理论与方法C由风景园林三元理论、风景园林学科专题及风景园林主题表达三部分构成。风景园林三元论由景观美学、景观生态学与景观行为学三部分构成;风景园林学科专题由发展简史、文化遗产、棕地修复、生态设施与雨洪规划五部分构成,帮助学生熟悉本学科的前沿理论动态,搭建自身理论体系;风景园林主题表达模块重点使学生掌握主题立意的分析与表达方法,由问题分析、理论分析、学科分析与文化分析四部分组成。学生在学习本课程过程中结合环境设计C的专业实践(城市公园景观设计)进行理论的应用,从问题分析、主题确定、方案设计方面,规范过程草图,深化设计成果,并作为本课程的检测途径。
四、课程创新实施办法
1.优化课程体系:通过调研与分析环境设计专业核心课程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量化每门课程学生需要掌握与完成的知识点,并将这些知识点与风景园林设计理论与方法课程的知识点进行比对分析,去除重复的内容,深化重要知识点,将本课程的知识结构融入环境设计专业整体教学框架中,减轻学生重复学习的工作量,优化风景园林设计理论与方法课程构架。
2.规范课程讲义:目前建筑类、农林类、美院类与综合类院校都有风景园林设计专业,不同的院校背景下也形成的不同的教学特色与优势,如侧重建筑设计基础与城市景观方向、种植设计与生态景观方向、公共艺术方向等。本校风景园林设计原理课程教学以建筑学科的教学体系为依托,侧重风景园林学科综合知识的理论教学,探索独立院校风景园林专业的特色教学体系,按照风景园林设计理论与方法课程认知塔(图1),梳理与完善《风景园林设计理论与方法》课程大纲与讲义,将本课程的重要知识点通过概念图解地方法进行有针对性地剖析,增加知识点并更新设计案例。这种按照学生认知过程来叙述风景园林设计原理的方法,能够帮助学生建立不同设计阶段之间的联系,更快速地掌握与理解原理知识。通过图解式的引导,来增强学生对风景园林学科理论学习的兴趣点,规范掌握设计表达方法。
3.增设课堂实践环节:由“满堂灌”向“实操型”转化,在重要知识点讲解完成后,让学生在课堂做练习,并进行评析,授课形式调整为讲课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形式。比如风景园林形式表达的授课环节中,让学生应用几何母题、有机曲线、城市肌理、文化符号、自由组合等形式表达手法当堂设计一处小型场地,并进行点评,加深学生的知识理解力与应用能力。
4.建立教学共享平台:提前将课程讲义、大纲、与各部分知识点提供到校园网共享平台上,学生可以提前自学,部分知识点改为学生课下自修的形式,为课程的实际操作环节打基础,也为今后结合MOOC做铺垫。比如风景园林发展简史的教学环节,内容繁多,可改为课下自修的形式,同时结合《苏园六纪》、《城市的远见》等专题片的自学方式来提高学生的兴趣点,拓展专业知识面。
林业法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森林保险,农业保险。
我国的森林保险起步较晚, 1982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的探讨,并在1984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的试点工作。孔繁文在1996年回顾和总结我国森林保险发展历程中提到,发展森林保险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情,因此要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使我国的森林保险事业更好地发展起来[1]。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对发展森林保险的必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特别是从2005年以来,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成为研究的热点,出现了一些研究成果。研究机构和人员也不再局限于林业部门及农林高校,金融机构和其他领域的高等院校也相继开展了这方面的研究。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与实践来看,以理论为先导仍然是开展森林保险的重要基础。因此,希望能够通过本文对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状况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与展示,以期在今后的研究与实践中得以借鉴。
1 开展森林保险的意义。
对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意义的阐述一般是从保险的作用、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再生产和森林灾害补偿这四方面展开的[1-4]。刘畅、曹玉坤[4]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森林保险是恢复和稳定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经济手段,并且从林区恢复良性生态系统的紧迫性、森林灾害的严重破坏性、林业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三个方面论述了发展森林保险业务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对于发展森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也得到不断深化。许慧娟等[5]认为,森林保险是林业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在林业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改善发展环境、稳定生产以及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农村和谐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
2 森林保险的内涵。
对于森林保险概念的研究到目前已基本趋于一致,归纳起来森林保险是指以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为保险标的,并对保险期限内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3, 6-9]。但是,对于森林保险的归属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森林保险概念的界定。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林业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潘家坪[10]认为林业保险是以林木种植及保护、加工及与之有关的行业为保险标的。高岚[7]认为在灾害商业保险体系中林业保险险种就是指森林保险,田芸[3]也持同样观点。孙祁祥[11]则认为森林保险是以林场中生长的林木为标的。李媛媛[12]从森林与林业的法律定义出发,提出森林保险不能称作林业保险,森林保险立法时更不能以林业为保险标的。由以上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林业保险和森林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主要是保险标的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农业保险的关系问题。高岚[13]将森林保险划归到农业保险的险种体系下,并且并列于农业种植业保险。孙祁祥[11]将森林保险划归农业保险的种植业险种范畴内,并将经济林、园林和苗圃保险列为与森林保险一样的独立的险种。李媛媛[12]在分析森林的法律含义的基础上,认为不能按照《农业法》中大农业的概念来界定森林保险,因此森林保险不能包括在农业保险当中。出现这样的差异与研究者对森林和森林保险特点的认识角度不同有较大的关系。孔繁文[1]认为,森林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但也不同于农业保险,它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林木资产的增值性、所有制结构的特殊性、资金来源的多元性等。
3 发展森林保险的制约因素。
潘家坪[10]从内外部两方面对制约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因素进行了研究,外部因素主要是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体制方面进行分析,而内部因素主要是从森林保险产品的需求方和供给方的角度进行分析。
外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欠缺。潘家坪、常继锋[14]认为,我国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森林保险始终被包容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体制中,使之难以发展。等[15]认为我国森林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范围、基金管理、费率制度、赔付标准等缺乏法律规范。2)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冷静等[16]通过参照日本和美国的政府补贴标准,认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许慧娟等[5]通过对江西、福建两省的调研也提出了同样观点。3)森林保险经营模式问题。等[15]认为作为政策性的森林保险选择商业保险经营模式是不可能有充分发展的。冷静等[16]提到我国仍没有解决好发展森林保险的经营模式问题,这将会制约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
内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1)林农对森林保险的需求总体较低,投保面积小。崔文迁等[17]从福建省开展森林保险的实际状况出发,通过林农的保费支付、自保力度、逆向选择、保险意识这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许慧娟等[5]认为这一制约因素使得大数定律难以体现。2)险种单一,难以满足林业经营者的需求。冷静等[16]在对江西省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森林保险普遍存在的这一问题。李建明[18]从福建省发展森林保险的实践出发也提到了这一制约因素。3)理赔复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高,专业人才缺乏。等[15]在分析我国森林及其灾害特点的基础上,认为这一制约因素在我国普遍存在的。4)森林保险业务风险大,利润空间小。石焱等[19]认为,森林保险发展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突出使得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大。许慧娟等[5]认为我国大部分林业种植者生产规模小,保险标的分散,保险公司经营投入大且风险管理的难度大,森林保险的利润空间小。所以说我国森林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需求不足和供给有限的双冷局面[15]。郑志山、周式飞[20]认为,在森林保险的供给与需求这一矛盾体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森林保险的需求方,而在于森林保险的供给方(保险公司)。
4 发展森林保险的对策。
要发展我国的森林保险,首先必须对其进行合理定位[21]。到目前为止,研究者基本一致认为我国的森林保险应定位为政策性保险[19, 21-23]。其中陈玲芳[21]认为将森林保险定位在政策性保险上,加大政府对森林保险的支持力度,这既是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外森林保险发展的成功经 验。另外,李艳明、陈晓峰[24]在分析广西森林保险实践的基础上,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
对森林保险经营模式的对策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应将森林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开经营,摆脱商业保险公司制度对森林保险的束缚,并组建专业政策性保险机构[9-10, 15, 25]。而有的学者认为,应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5, 19, 26-27]。其中许慧娟等[5]提出建立“以政策性森林保险为基础、商业性森林保险为补充的复合型森林保险体系”的总体思路。出现以上分歧的关键是保险公司是政策性还是商业性的问题[1]。李丹、曹玉昆[28]认为,在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模式的同时,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公司,并发展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石焱[29]提出了“政府引导+共保经营”并兼顾“政府引导+互保合作”的经营模式。就目前整体的研究情况来看,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观点较为主流。
对于发展森林保险其他方面的对策研究可谓是见仁见智[30]。在健全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方面,吴希熙、刘颖[27]认为,应利用已有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森林保险法规,建立我国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崔文迁等[17]认为应考虑立法实行强制保险的可行性。在提高经营管理技术水平方面,陈盛伟、薛兴利[31]通过对林业标准化促进林业保险发展的机理分析,认为林业标准化能够有效克服林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技术障碍。潘家坪、常继锋[32]认为,运用ART技术设计价格低廉、风险稳定的森林保险产品,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对一些传统保险合约不予保险的风险提供保障,为有效解决森林保险发展缓慢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办法。在发展多险种方面,金满涛[33]认为,可以开办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在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方面,李丹、曹玉昆[28]认为政府应加大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财政补助或直接给予参保林业经营者以财政补贴。郑志山、周式飞[20]提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财政补贴应包括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税收优惠和建立风险基金。同时,多数研究者从不同角度认为应加强森林保险的宣传工作[1, 9, 21]。
总之,森林保险应与林业科技、农村金融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并且只有不断创新,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和保险承保方式,我国的森林保险才能稳步发展[22]。
5 森林保险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森林保险的研究工作经过了20多年的时间,已经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但还是不能够满足我国森林保险改革实践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结合我国森林保险实践而进行的单项实证研究较少,如森林保险经营模式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单项研究; 2)专门针对森林保险经营管理技术方面的研究不多,如森林保险保额评估方法、费率厘定技术等; 3)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针对以上我国森林保险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将来一段时间应加强研究的方面具体包括: 1)紧密结合我国目前的实践情况,特别是2009年财政部已把江西、福建、湖南列为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省份,并且这三个省份的改革方案也在逐步实施,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并参照国外森林保险的成功经验,开展符合我国实际的森林保险经营模式、政府财政补贴形式、森林保险产品设计和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的研究; 2)运用森林资源评价理论与方法,特别是林木资源的价值评价理论和方法,针对具体地区进行林木保险保额评估方面的研究; 3)针对不同的地区和林种、树种,运用林业经济和保险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统计计量方法,进行林木风险等级划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费率厘定方面的评价指标设计和计量模型研究; 4)结合林学、森林价值理论、风险与概率理论、森林灾害补偿理论和宏微观经济学原理等,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参 考 文 献。
[1]孔繁文·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回顾及建议[ J]·中国林业, 1996(10): 34·
[2]严国清·开展森林保险若干问题的探讨[J]·林业财务与会计,1994(5): 31-32·
[3]田芸·林业保险浅析[J]·林业经济问题, 1996(2): 51-55·
林业法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林业,发展,问题,对策
1.发展林业存在的问题
从林业发展中的问题看,林业部门主要存在林业组织结构、林业法制建设和科学技术应用这三方面的问题,制约着城乡林业的发展。
1.1林业行政机构职能定位不科学。
林业行政机构职能定位跟不上市场经济改革的步伐,越位、错位和缺位同时存在。这主要表现在:1)林业行政机构职能界面过宽,管了许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2)是职责不到位,应由林业行政部门履行的职责没有很好地承担起来。3)是职责不清,导致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和不作为、乱作为。4)是责任泛化,模糊了责任主体。
1.2机构设置不合理。论文大全。
1)机构的设置和精简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缺乏科学性、法制性。我国的行政机关虽然经历了5次机构改革,但都没有从根本上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2)机构设置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论文大全。机构设置考虑上下对口、照顾现实多,通盘考虑、整体设计少;
分工过细,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机制,造成各自为阵、多重管理或管理真空。
1.3机关运作不规范
近几年,各级各部门都制定了一些工作制度、办事指南,并推行了政务公开,但是在林业部门还没有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尤其是在曰常审批办事中,往往缺乏明确具体的、可操作的工作规范和审批标准,办事机构和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潜规则”常常起关键作用;
传统的“人治”思想和“官本位”思维模式仍然影响着实际的运作。论文大全。
1.4行政成本意识淡薄
目前我国的运行成本处于历史高位, 缺乏成本意识还表现在,“只算政治帐、不算经济帐”,做事“不计成本、不惜代价”的思想仍然左右着一些地方、部门领导干部的行为方式。
1.5管理方式、手段落后
在管理方式上,主要表现在重事前审批、轻曰常管理,习惯于传统的管理方式、方法,忙于繁琐的行政审批。
1.6林业法制建设还很不完善
我国现行林业法规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森林法规和与林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组成,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的林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法律法规也还有与现代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需要作进一步修改。
2.科学设立林业行政机构
决策科学、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效能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基本角色所必须具备的“素质”,是责任、法治、服务、透明、高效的统一体,是实现科学执政、执政、依法执政的基础。建设效能不是一项单纯的政治任务,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从观念、体制、管理模式及人员素质等方面,经过较长时间的不懈努力,精心打造起来的,实质上是全方位的==再造工程。就林业部门而言,要建设高效的运行机制,应该从林业的机构改革、职能转变、意识建设等方面入手。
2.1切实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为确保林业机构高效运行,首先,必须严格行政管理边界,即凡属市场行为或法律管辖范畴的事务,都通过市场法则和法律的途径予以解决。其次,借分类经营之机,将现有企业与原投资或主管单位彻底剥离,实现真正的“政企分家”,放开企业手脚,把其推向市场。
2.2合理设置林业组织机构
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法制化、规范化的原则,进一步改革现行林业机构,系统、科学地设置办事部门,厘清部门职责,建立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清理、压缩并严格控制各类非常设机构,切实发挥现有职能机构和工作体系的作用。要按照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明确执法主体,解决政、事不分的问题;
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合理调配行政审批事权调整后的人员编制。
2.3转变管理理念,树立效能意识
转变管理理念,树立效能意识,首先要从加大行政文化建设入手,提高林业职工的服务和自律意识,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2.4创新林业管理方式,引进竞争机制
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创新林业管理方式,在组织内部建立节约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激励机制。要加快建立相关市场的监管构架,制定公正、公开、透明的程序、规则,制订并强制实行林务公开制度,提高林业行政事务透明度,改进公共服务的质量。
3.采用高新技术,建设现代化林业
将当今先进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及时地应用到林业生产中去,发展先进的林业生产力,全面提高林业发展速度,实现林业现代化。
3.1加快推进电子政务,提高现代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要积极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加快实现机关办公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服务现代化,并以此为契机,重组优化组织结构、工作流程;
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整合共享信息资源;
要充分利用现代办公手段,如电子邮件、视频会议、移动通讯、远程办公等,改进办文、办会、办事方式,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要以门户网站为政务信息、网上办事服务的总平台,通过内网改造和业务系统建设,逐步构建全天候、一站式的“电子”,从而极大地提升林业行政效能。
3.2科技兴林,建设发达的大生态产业体系
转变观念,加强高新技术的学习和应用,将当今先进成熟的高新技术迅速推广应用到林业生产中去,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进一步完善林业法制建设
林业政策是林业战略理论的实践,林业法规则是林业政策具体应用。因而,林业政策法规建设只有在先进的林业战略理论指导下,才能使林业活动符合林业客观规律,实现林业高速发展。
4.1森林法的修改
对现行所有的有关森林法律法规进行清理,简化合并,根据实际情况,并入森林法或者森林法实施条例。例如,可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中的要点是条款并入森林法,将其中的详细规定并入森林法实施条例。
4.2森林法实施条例修订
细化林业许可制度,细化林业调查规划管理、林业工程建设管理监督、林业职工岗位责任制管理与监督等条文,增加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管理内容,将所有森林公园和所有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纳入林业管理。
只有建立结构合理、决策科学、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林业组织机构,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决定精神,积极运用高新技术,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奋发图强,才能把我国林业推向快速健康协调持续发展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