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药师专业技术总结范文第1篇一、人才队伍建设基本情况县中医院核定编制54个,共有卫生人员87人,实有编制32人(其中4名为见习生),占总人数的36.7%,缺编22人;聘用55人,占总人数的63.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评审药师专业技术总结【五篇】【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评审药师专业技术总结范文第1篇
一、人才队伍建设基本情况
县中医院核定编制54个,共有卫生人员87人,实有编制32人(其中4名为见习生),占总人数的36.7%,缺编22人;
聘用55人,占总人数的63.2%,其中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40名,占总人数的45.9%。在学历结构方面,本科学历共8人,占总人数的9.2%,其中在编5人,非在编3人;
大专学历共14人,占总人数的16.1%,其中在编6人,非在编8人;
高中学历共12人,占总人数的13.8%,其中在编6人,非在编6人;
中专学历共48人,占总人数的55.2%,其中在编15人,非在编33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70人,其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2人,占2.9%;
中级职称共14人,占20%,其中主治医师5人,主治中医师2人,主管护师1人,其余6人为中级按摩师(非在编);
初级及初级以下职称的54人,占77%。
二、科室建设中人才资源配备情况
根据二级中医医院等级评审细则相关要求,按照科室配备要求,中医院应设立5个临床科室和3个医技科室才能迎评审。县中医院已经结合实际分为肺病科、脑病科、老年病科、妇产科、针灸推拿康复科五个临床科室。按省中医院专家评审建议,每个临床科室至少2-3个中医临床医生,五个临床科室至少需中医临床医生10-15人。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人员配备的相关要求中,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60%。目前,县中医院现有医师共14人(其中临床医师就有5人,助产医师1人,临床影像医师1人),其中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职业助理医师)仅7人(主任中医师1人,主治中医师2人,中西医结合2人,中医学2人),比例仅50%。由此明显可见,中医类别临床医生人才非常地缺乏。
在3个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人才配备方面,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中药房负责人中,应当有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药饮片质量验收负责人、中药饮片调剂复核人、煎药室负责人等均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院配备有负责临床药学工作的药师,提供中药咨询服务,促进中药合理使用。且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60%。目前,县中医院的中药房全体人员无一人为中药学专业的,主管中药师任科主任、中药饮片质量验收负责人、中药饮片调剂复核人员、煎药室负责人等人员均不达标,医院无临床中药师。且中药专业技术人员为0。此外,放射科的科主任不具备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人才队伍的严重不足,造成诊疗科室缺乏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严重制约了县中医院各项诊疗科室医疗服务工作的全面地开展。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人员配备的相关要求,目前,县中医院尚缺:临床一线中医医师至少5人,护理人员18人,中医临床学科带头人6人(妇产科、老年病科、肺病科、脑病科、放射科、药剂科),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5人。
三、人才培养情况
由于医疗卫生行业的专业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周期长。县中医院具备副高职称人才缺乏,本科学历少,靠院内跟班培养存在很大的压力和困难。因为大部分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偏低,以中专学历居多,专业技术水平低,专业技术职称低,甚至有的无专业技术职称。并且培训经费紧缺,无法将相关卫生技术人员派往省级或更高级别的中医院系统接受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岗位培训。此外,由于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低,无编制等因素的制约,留不住人才。
四、建议
评审药师专业技术总结范文第2篇
社会艺术培训教育机构师资管理一、我国艺术培训教育事业发展的现状
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各行各业为了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逐渐意识到竞争的实质是人才的竞争。对于人才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面对着人才激烈竞争的大环境,我们的传统学校教育培养的学生已经无法满足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大多数毕业生毕业就失业,高校开始围绕着“人才培养目标”,针对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人,怎样培养人等问题进行科学、全面、系统的研究。为了平衡市场所需人才的供求关系和缓解毕业生的就业压力,社会培训教育事业逐渐兴起。与此同时,2012年11月8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十报告”明确指出“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随之而来的培训团体、机构、中心、学校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了,如辽宁省沈阳市注册的艺术培训机构就有上千所。
然而,任何一个社会艺术培训教育机构的生存与发展都离不开师资,师资队伍的质量优劣,素质高低直接决定着社会艺术培训教育机构的生存和发展。经过走访和调研,师资质量差,素质低,师资匮乏是社会艺术培训教育机构普遍存在的问题,并已经成为社会艺术培训教育机构生存、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社会艺术培训教育机构师资队伍存在的问题
(一)师资质量差
目前,社会艺术培训教育机构中因教师的学缘结构不合理造成师资质量差。分别表现为:
1.缺少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认定的标准和专业评审机构
专业技术职称的认定是对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的肯定,同时也是教师自我价值实现的途径,更是衡量教师教学质量高低的标准。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认定的标准关系着师资质量的好坏。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认定的标准需要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审核来确保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认定的公平、公正。
以沈阳地区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刘宁钢琴学校为例,刘宁钢琴培训学校分为沈河分校、皇姑分校、铁西分校、大东分校、大连刘宁钢琴艺术培训学校分校等共七个校区组成。据不完全统计,这是所全国现有最大的私立钢琴专业学校,同时这也是一所商家联盟机构,是一所中央音乐学院在沈阳设定的唯一考级培训基地。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为国家培养优秀的钢琴人才和为钢琴音乐爱好者提供学习机会。刘宁钢琴培训学校的教师的专业技术职称在教师入职前,根据教师在面试和专业技能水平考核中的表现及学历和曾经的教学经验来确定教师的专业技术职称。入职后根据教师的工作年限、授课人数、课时以及给培训机构带来的经济效益决定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晋升。普通高校教师的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是通过校专业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教师上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由省教育厅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最终认定。如助教的评审条件为本科学历,在校见习满一年,校专业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并由省教育厅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最终认定下发助教证。讲师的评审条件是本科学历,助教教学满5年,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二篇,具有相应的计算机技术等级证书,校专业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并由省教育厅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最终认定下发讲师证。研究生学历毕业的在教学岗位上工作满3年,校专业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并由省教育厅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最终认定下发讲师证。副教授、教授依此类推。与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认定对比得出,社会艺术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认定缺少评审条件即标准和专业评审机构,无法保障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认定的公平、公正,因此导致师资质量差。
2.缺少中坚力量的中年骨干教师
中年骨干教师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科研能力较强,体力充沛等优势,是从事教育事业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现社会艺术培训教育机构的教师来源不同,一是来自小学、中学、高中、各大高校的教师,利用业余时间以第二职业在培训教育机构做兼职教师,教师的年龄在40~55岁左右。二是来自各国的专家、学者(人数极少)以第二职业在培训教育机构做兼职教师,教师的年龄在40~55岁左右。三是来自从职高、高校刚刚毕业的学生以谋生、积累经验为目的在培训教育机构做专职教师,教师的年龄在20~30岁左右。
从教师的年龄结构来看社会培训教育机构缺少30~39岁左右的中年教师。同时,因我国教育部下发相关文件禁止在职教师到社会培训教育机构做兼职教师,所以大多在社会培训教育机构做兼职教师的基本是从学校教育领域退休的老教师,年龄在55岁以上。显而易见社会艺术培训教育机构缺少中年骨干教师。然而因缺少中年骨干教师导致社会培训教育机构师资质量不高,缺乏生存、竞争、发展的空间。
3.师资的学历层次良莠不齐
师资的学历层次是确保师资质量的基本条件。现社会培训教育机构师资存在学历层次良莠不齐的问题,表现为现社会艺术培训教育机构的教师学历层次分为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等相关同等学历四个方面,显而易见这是造成师资质量有高有低、有好有坏的问题。
(二)师资素质低
教师的能力、职业道德修养直接决定着师资素质的高低。教师的能力指应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教育教学能力、科研能力。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指教师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能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勇于承担教书育人、培养人的重任,同时热爱这一职业,愿意为这一职业奉献的崇高精神。
1.艺术类教师具有的能力的特殊要求
根据各中小学、高中、大学学校对艺术类教师具有的能力的要求得出艺术类教师具有的能力的特殊要求如下:
4.“三证”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职业技能考核与评价体系
职业教育最突出的特点是强化技能的培养,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因此,在制订职业技能考核与评价标准时,应将技能考核与鉴定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的最新职业标准和考试大纲引进专业建设、课程标准及教学评价体系中,实现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的有效接轨。既要关注学生的职业知识和实践技能,同时不能忽略学生的职业意识。职业院校应改进以笔试为主的传统考核模式,加大实践考核所占的比例,同时融入学生在考核过程中的表现,包括吃苦耐劳、公平正直、敬业爱岗、团结协作精神。在考核过程中,除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考核外,同时还应观察学生在考核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职业意识,三项都合格后才能颁发“岗位技能操作合格证”。为更好地对人才培养质量把关,我院对药学专业学生实行“三证”制度,即所有药学专业学生必须获得“岗位技能合格证”“职业资格证”,此外还应完成规定的学分和合格的毕业设计(论文),最后才能获得毕业证。
5.点面结合,积极广泛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社会实践活动是学生应用专业知识服务社会、培养职业能力的重要载体。学校可利用课余时间及寒暑假,根据药学专业特点,按照点面结合的原则,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如以学生社团为单位,开展大学生送科技下乡或志愿者服务活动。我院每年寒暑假都组织一次学生到周边地区宣传医药保健知识,提供用药咨询服务,宣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规。除此以外,我院还要求每一位学生在假期中应至少参加一次社会实践活动。其目的是让学生在专业服务的了解职业特点,同时也缩短与社会的心理距离,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6.校企对接,大力营造校园职业文化氛围
在学校教育阶段,既要重视专业知识的传授和专业技能的培养,还应提前将医药企业的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及现代药学人员的职业素质渗透到校园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的全过程。在课程教学过程中,可通过组织学生进入企业参观或对企业进行调查等形式,引导学生了解企业文化,感受企业工作氛围,强化职业意识。还可与企业合作开设冠名班,定期对学生进行企业文化宣讲或让学生参与企业培训等活动,更直观地让学生了解企业文化,感知企业精神,培养职业习惯和职业情感,提升职业适应能力。
除此以外,还可广泛开展创业政策宣传和创新创业典型事迹展,或通过举行创新创业征文评选、专家讲座、创业论坛,表彰、扶持大学生优秀创业计划项目等活动,大力营造就业创业氛围,培养学生的就业创业意识。
7.加强指导,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毕业设计(论文)是药学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部分,是培养学生对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过程。毕业设计(论文)过程可以充分发掘学生的潜能,训炼学生掌握查阅资料、获取专业发展前沿信息的方法,培养学生综合运用药学专业知识和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逻辑思维方式和独立思考的习惯。毕业设计(论文)是学生积极探索和创新精神的养成训练过程,对学生综合知识应用能力、语言组织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的全面提高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加强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全面提高学生的职业综合素质,是帮助学生顺利走向工作岗位重要手段。
三、结语
总之,职业院校学生职业素养的培养应结合药学专业学生特点和医药企业发展及人才需求,通过多途径、多方式,渗透到课堂和课外的任何教育教学和管理环节。职业素质的培养需要教育管理者、教师和学生共同努力,职业素质培养的途径和模式尚需完善,其评价体系构建和成效验证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实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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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药师专业技术总结范文第3篇
一、医药产业发展资金来源及用途
*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医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
(二)“新药港”建设奖励;
(三)市政府组织的“新药港”建设重大活动、医药论坛、技术讲座、专业培训、中介机构及国内外医药行业考察调研所需支出等;
(四)经市政府批准用于“新药港”建设的其他支出。
二、医药产业发展项目资助
(一)项目资助的范围和申请条件。
1.资助范围:
(1)在*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企业;
(2)生物医药、现代中药、新型化学药物、新型医疗器械等产业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
2.申请条件:
(1)申请项目必须在*市组织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优化医药产业结构,推进“新药港”建设。
(2)申请项目必须有企业自筹资金予以保证,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研究开发项目的实际已投入资金必须达到50万元以上,产业化项目的实际已投入资金必须达到500万元以上。
(3)申请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4)申请项目的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申请资助的项目必须单独设账进行核算。
(5)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同一项目获得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已获得的市级财政资助资金视同配套资金。
(二)资助重点。
1.医药企业自主研发、技术引进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生产等发展项目;
2.与产业化相衔接的项目研究开发,兼顾重大医药新产品的前期研发和重点医药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三)立项和评审程序。
1.立项申请。市经委负责受理企业的立项申请。原则上每年年初组织项目的集中申报,即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填报《*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立项申请表》、《*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立项建议书》,经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预审同意并汇总后,一式5份报市经委。
2.项目评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评审制度。市经委受理企业项目立项申请后报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进行集中初审,必要时可对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初审通过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
由市经委负责组织省内外医药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评审会召开前10日向市经委报送评审资料一式20份,必要时可请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现场答辩。
3.项目评价:采用专家评审的方式对企业申请项目的技术水平、技术成熟程度、产业化前景和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得分在60分(含)以上的项目可给予资助。其中,得分在60分(含)至80分的项目为一般项目,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项目为重点项目。
4.项目立项: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经评审可予资助的项目作为拟安排资助项目进行立项。立项结果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四)资助程序、资助标准、资金拨付。
1.资助程序。对已立项项目,由有关单位分别审核确认项目实际投资额。其中,计划总投资在150万元(含)以下的研究开发项目,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实际投资额,区、县(市)企业由各地财政局审核确认实际投资额;
计划总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研究开发项目和全部产业化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项目实际投资额的审计报告。
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市医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并随附《*市医药产业发展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各区、县(市)财政局对项目截至上一年度末实际投资额的审核确认意见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一式2份分别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复审;
通过复审的项目报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列入预算。同时,由市经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市医药产业发展项目合同书》。
2.资助标准。
(1)医药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研究开发项目:重点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一般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12%给予资助。
(2)医药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重点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一般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6%给予资助。
(3)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的重大项目,其资助的资金额度和方式由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4)市级企业的资助项目按资助标准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区级企业(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的项目,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市财政给予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25%安排资助;
萧山、余杭区及5县(市)企业项目,市财政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12.5%给予资助。各区、县(市)必须按照规定比例安排配套资助资金。
3.资金拨付:列入预算的项目,计划投资额在150万元(含)以下的研究开发项目,先拨付70%的资助资金,待项目完成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和完成实际投资额再予结算并拨付剩余资助资金;
计划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上的研究开发项目和全部产业化项目,以项目上一年(期)实际完成投资额的审计报告为依据计算资助,同一项目实施期内申报资助一般不超过3次,并在项目完工验收时提供该项目最终实际完成投资额的审计报告。
市属企业资助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各区、县(市)企业的市财政资助资金部分通过市与区、县(市)的预算体制进行结算,由各区、县(市)财政拨付给企业;
各区、县(市)安排的配套资助资金应在市财政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企业。
三、“新药港”建设项目奖励
(一)奖励项目。
1.对研制、引进和开发的新药(包括医疗器械)项目已获得新药证书或生产批文(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市内实施产业化生产中取得成绩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创新治疗药物奖励50万元;国外已有同类药物上市,企业通过结构修饰或工艺创新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治疗药物奖励20万元;国内首家上市的仿制治疗药物奖励10万元。其他首家在*市开发成功的新药开发项目(包括医疗器械)奖励1-5万元。
2.对列入行业归口统计并经“新药港”备案的工业企业,其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且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利税保持10%及以上比例增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6亿元以上的奖励6万元,10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15亿元以上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若干意见》(杭政〔*〕7号)执行。
3.对*市内新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医药工业企业,其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对引进的国外医药企业在*市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资、独资医药工业企业,其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
5.对在发展医药产业、建设“新药港”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区、县(市)政府和部级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奖励。对辖区内列入全市医药行业统计口径企业的医药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量达到5亿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其位居全市前3位的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4万元。
6.对*市内的医药工业企业生产的医药产品通过国际注册(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首次获得美国、欧盟、日本注册(认证)的药物制剂、原料药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
首次获得其他国际注册(认证)的药物制剂、原料药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获得国际注册(认证)的医疗器械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产品奖励采取就高原则,不予重复奖励。
(二)审批程序及资金拨付。
申请单位于每年年初填报《*新药港建设奖励项目申请表》及有关资料一式5份报送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企业申请需经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签署意见。区、县(市)政府和部级开发区管委会申请需经其办公室签署意见。经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新药港”建设拟奖励项目名单,报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列入预算。
市属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各区、县(市)企业的奖励资金通过市与区、县(市)的预算体制进行结算,由区、县(市)财政拨付给企业。
四、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市医药产业发展项目合同书》要求,加强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抓紧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加强项目资金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年度总结,总结材料和《*市医药产业发展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反馈表》应于每年1月份前报市经委。
(二)市财政局发现项目审核确认材料不实的,对相关区、县(市)项目的资助资金通过财政预算结算体制予以扣回,在扣回前停止该区、县(市)同类项目资助的申请。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进行严格把关,审计报告不实的不作为资助的依据。同时,对已下达的资助资金将通过预算结算体制予以扣回。
(三)企业由于市场、技术、资金及组织结构发生变化等因素,需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变更时,应当提前报市经委,经组织论证后变更执行。其中,终止项目即终止资助,并做好项目结题工作;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应予以严肃处理,追回已资助资金,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资助资金的资格;
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四)市经委要认真做好项目及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对合同履行情况较差的项目和企业要提出警告,对累计2次以上受警告的企业,取消该企业1年以上申请资助资金的资格。
评审药师专业技术总结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第四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
第六条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九条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十二条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的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
第十三条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中医医疗广告。
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一致。
第三章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中医药教育事业。
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重视中医药基础理论与中医药临床实践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
第十五条设立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
中医药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中医药教育机构临床教学基地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
第十七条承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技术专长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
第十八条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继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以及继承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区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的要求,对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人员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为中医药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将其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强重点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重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取措施开发、推广、应用中医药技术成果,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
第二十二条中医药科学研究应当注重运用传统方法和现代方法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和临床研究,运用中医药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防治研究。
中医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科研的协作攻关和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培养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
第二十三条捐献对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中医诊疗方法和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的,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
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
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投资等方式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包括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
获得定点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
有关单位和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重要中医药文献资料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扶持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鼓励建立中药材种植、培育基地,促进短缺中药材的开发、生产。
第三十条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
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鉴定,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鉴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
(二)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
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中医药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一)不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的;
(二)没有建立符合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破坏中医药文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国家保护文物的中医药文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中医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撤销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所称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
评审药师专业技术总结范文第5篇
根据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卫生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种范围和职务名称
卫生系统的水、瓦、电工、药材栽培工、药工、实验动物饲养工、仪器设备维修工、炊事员、话务员、汽车司机等与其他行业相同的技术工人,均属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范围。技师职务名称,按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规定确定。
二、比例限额
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按技术工人总数的2%控制。各地卫生主管部门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各单位技术工人密集程度、技术工人素质等不同情况,在不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内分别核定和调剂使用。
三、职务津贴标准及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职务津贴。技师职务津贴按每人每月20元核定。具体津贴标准由各单位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范围内,根据工种的生产岗位、劳动条件、责任大小等情况,在15—20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技师可享受本单位相当于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技师脱离本工种工作岗位或被解聘后,不再享受技师职务津贴及有关福利待遇。
四、技师的考核标准、办法和评审工作
技师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按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规定执行。在评审、聘任技师工作中,对技术工人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应进行全面考核;
进行专业理论的考核,要重点放在工作业绩、解决实际问题和创新能力上。
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在当地劳动部门的组织指导下,由卫生厅局的工人技师考评委员会负责,各基层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考评组织,在主管部门考评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
技师考评组织应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半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老工人组成,如技术力量缺乏,不能单独建立考评组织的单位,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评审考核。
五、实行技师聘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