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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实习鉴定自我报告【五篇】

时间:2023-06-15 08:45:06 来源:晨阳文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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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实习鉴定自我报告【五篇】

医学实习鉴定自我报告范文第1篇

关于抽调工作鉴定你写好好了吗?下面由本小编精心整理的抽调工作鉴定抽调工作鉴定,希望可以帮到你哦!

【抽调工作鉴定】一各有关医院:

为做好亚运期间石楼镇及周边地区的医疗保障工作,加强医疗救治力量,

抽调人员工作鉴定

。经研究,从何贤纪念医院及区中医院抽调医务人员到石楼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名单见附表),时间为2xx-xx年11月1日至2xx-x年12月25日。抽调人员于11月1日上午8时,到石楼人民医院人事科报到,由该医院统一管理。根据《执业医师法》的精神,上述抽调人员不用办理变更执业地点的手续。工作结束后,填写《番禺区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工作情况鉴定表》交原单位人事科。

抽调的医护人员工资等待遇由原单位负责解决。石楼人民医院给予适当的补助,补助可以参照卫生技术人员下乡的标准。

附件:

1.各医院抽调人员名单

2.番禺区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工作情况鉴定表

二xx-x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各医院抽调人员名单

抽调医院医生职称

何贤纪念医院袁展程骨科主治医师

何贤纪念医院林桂雄心内科主治医师

区中医院杜伟文骨科主治医师

区中医院邓伟强骨科主治医师

附件2

番禺区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工作情况鉴定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技术职务

单位科室现从事专业

基层工作单位科室

工作时间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累计工作时间共 个月 天

个 人 自 我 鉴 定

受援单位所在科室考核鉴定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受 援 单 位 鉴 定 意 见

(签章)

年 月 日

派 出 单 位 鉴 定 意 见

(签章)

年 月 日

派 出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签章)

年 月 日

【抽调工作鉴定】二**同志自 2xx-xx 年 6 月抽调信访局工作以来,能虚心学习,服从领导,不怕吃苦,勤奋工作,在短短的四个月时间里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治敏锐性强,思想素质较高。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思想上、政治上、与党和政府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善于学习,进入工作角色较快。能认真学习机关有关工作和信访工作业务,主动向信访局领导及有经验的老同志学习,并善于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去,个人素质和业务水平有较大程度的提高。

三是严格要求,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能同其他同志一起认真处理好每一个信访案件。在几个月工作期间,不管是群众来信还是来访,大到大要案的举报,小到群众对切身利益的呼声,每一件都能一丝不苟地对待,认真办理好,特别是在外地住访期间,能克服各种困难,圆满完成了工作任务。能认真做好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信访局同志一起多次到上访户家里走访,了解相关情况为信访局整体工作部署提供了大量参考资料。多次到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撰写了《*县关于落实各项惠农政策的情况调查》等调研文章。

四是为人诚恳,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尊重领导。在信访局工作期间,能严格保守信访工作机密,按法定程序办理一切信访件,没有出现一起泄密事故。

2.

为了规范对抽调人员工作的管理,合理安排人力资源,既保证配合好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又减轻被抽调人员单位的工作压力,根据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规定如下:

一、对象及范围

本规定所指的抽调人员包括:为配合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由区委、区政府成立的相关领导机构或者负责专项工作的区直单位抽调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且被抽调出本单位工作(含挂职锻炼、驻村干部)3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

二、时限及数量

(一)抽调对象每次被抽调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选派挂职锻炼和驻村干部按规定时间执行)。如确实需要延长抽调时间的,须在本次抽调时间到限前半个月向区委组织部请示,由区委组织部向被抽调对象单位发出延期通知书,延长抽调时间不得超过1年。

(二)抽调人员的部门(或临时领导机构)如果提前结束抽调工作的,要填写《提前结束抽调报告单》(样式附后),及时报告区委组织部。

(三)每个单位每年被抽调人员的数量遵循以下原则:单位工作人员总数10人及以下的,每年最多抽调1名;单位工作人员总数11—30人的,每年最多抽调2名;单位工作人员总数31人以上的,每年最多抽调3名。

三、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抽调人员审定工作由区委组织部统一实施。

(二)需抽调人员加强工作力量的相关领导机构或者负责专项工作的区直单位要提前10个工作日把协商好的抽调对象名单填入《惠城区抽调人员审批表》(表格附后)并报送区委组织部审定。

(三)区委组织部按确定的抽调对象名单进行分类,属科级干部的,由区委组织部签署意见后,按管理权限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属股级及以下干部的,由区委组织部审批。

(四)审批完毕后,由区委组织部向有关单位发出抽调人员通知书。

(五)实行特事特批原则。因急需工作人员,无法按正常审批程序抽调人员的,抽调单位可以先口头向区委组织部请示,经区委组织部征求区分管领导同意后,先让抽调对象就位,再由抽调单位补办审批手续。

四、对抽调人员的管理

(一)被抽调对象的行政、工资关系由原单位管理,党组织关系按《党章》规定办理。

(二)被抽调人员在抽调期间实行原单位和抽调单位双层管理,以抽调单位管理为主。

(三)建立被抽调人员抽调期满考核制度。抽调工作结束后,抽调单位应对被抽调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被抽调人员在抽调期间的综合表现及评价。考核情况必须形成书面鉴定,并送达区委组织部、被抽调单位备案和归档,作为被抽调人员奖罚、评先评优、任职、年度考核的依据。

(四)建立外出报告和请假制度。被抽调人员因公出差,抽调单位应向被抽调单位通报;被抽调人员因私请假,应向抽调单位请假,超过3天还须向原单位报告,因私请假并离开惠州的,还应说明外出原因及目的地。

(五)建立重大事件报告制度。被抽调人员在抽调期间如果发生意外或重大事件,抽调单位应向区分管领导、区委组织部、被抽调人员单位报告,以便及时掌握情况。

五、抽调工作纪律

(一)抽调人员的部门(或临时领导机构)应自觉遵守“适用、精简”的原则,不得随意抽调人员,尽量做到人尽其用,一岗多能;组织部门要严把人员抽调关,尽量减少抽调人员的数量,压缩抽调的时间,降低抽调频率。

(二)各用人单位不得借抽调工作人员之名,长期占用被抽调人员,凡因特殊需要必须留用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特别对不是机关、事业编制人员的留用,要严格遵守有关招录人员的规定坚持“凡进必考”。

【抽调工作鉴定】三我是一名来自湖北的大学生,2010 年 7 月 27 日来到广西, 成为一名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作为刚参与西部计划志愿服务 两个月的我,于 2010 年 9 月从天等县小山乡抽调到市委宣传部 工作,9 月 26 日至 11 月 3 日在新闻科协助通知记者、整理新闻 资料等相关工作。

月 4 日至今在宣传科参加各类宣传活动的策 11 划、实施的协助工作。新的环境,新的起点,新的平台对于我来 说是一个重大考验。在部领导的亲切关怀和同志们的关心支持和 热情的“传帮带”下,我逐渐进入工作角色,基本胜任了宣传科 的各项工作,初步打开了工作局面,有了一些实践和思考,整理如下

一、打开视野,提高认识,加强学习。

作为党的宣传工作者,注重学习,加强理论修养是十分必要 的。由于初到市委宣传部工作,又是一个从湖北刚毕业的大学生 来说,对办文程序、崇左的情况不尽了解,过去在学校做过类似 的宣传工作,如在学校校刊、校报以及团委机关报做过文字处理 性的宣传报道工作,在天等县小山乡的办公室处理一些简单的公 文工作,在天等县“拔群杯”志愿服务组参与协调运动员与赛场 场地的信息沟通工作,清理赛场。以前在学校,是站在学生的视 角看问题,自从来到广西参与志愿服务以后,要求高了,视野宽 了,压力也更大了。为了弥补这些不足,我在市委宣传部新闻科、宣传科志愿服务过程中时,不断加强学习,通过一项项活动,一 件件具体的事情,一份份文件,不断总结经验,不断积累经验, 逐步增强自己的工作能力。

二、努力适应新环境,尽快进入工作角色 (一)参加、参与系列重大活动的方案策划、拟稿、实施工作。

参加、参与系列重大活动的方案策划、拟稿、实施工作 动的方案策划 1、参加了自 2010 年 10 月份以来历次行政中心广场文化活1 动的协调、拟文、通知、观众组织、各单位协调等工作。

2、参加

2010 年崇左市“第十一个记者节”活动和“学习型 党组织现场交流会”活动的会议布置工作。

3、参加金鸡山八连的创先争优的揭牌活动和部分材料撰写。

4、做好高校形势政策报告会和自治区先进典型朱传波报告

会的各项材料撰写、通知、协调实施工作。

5、参与

2010 年十一月份以来的有关防艾文字和图片材料的 收集整理上报等工作。

6、参与

2011 年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的文件撰写、资料 整理,文件下发、启动仪式会场准备等各项有关工作。

7、参与第十八届全国青少年爱国主义读书活动的各项材料

的撰写、资料整理等有关工作。

8、参与崇左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筹备的各项材料准备工

作和与自治区政研会、其他兄弟城市政研会的沟通交流等各项有 关工作。

9、先后写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调研报告、第十八届读书

活动相关文件、三下乡活动领导讲话稿等重大活动材料,各种临 时性文件材料撰写和基本公文处理,电子显示屏使用申请单标语 撰写等等。

医学实习鉴定自我报告范文第2篇

一、20__年度主要工作

(一)加强学习,全面提高干部职工政治和业务素质

20__年度,我室注重干部职工的学习,每周星期五为学习日,主要组织学习中央、省、州和县级文件、材料,学习时事政治、阅读党风廉政刊物;学习《地方志工作条例》;不断完善和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了《四项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考核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状》等。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培养了干部职工自觉学习的良好习惯,牢固树立了终身学习的思想。在抓政治学习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教育。通过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促进干部职工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达到了教育党员干部职工明确方向、增强能力、服务群众的目的。

(二)全面做好二轮修志工作

按照《××县第二轮地方志编纂工作规划》要求,20__年二轮修志主要工作任务是完成总纂、县级评审,报送州级评审。县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保障了修志队伍和修志资金。20__年5月,全面完成总纂工作,10月,完成县志总稿改稿工作,形成县级评审稿,11月,完成县级评审工作,年内上报州级评审。

(三)全面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按照县委的要求和统一安排部署,我室从20__年4月2日起全面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县委第五指导检查组的具体指导下,通过全体干部职工历时3个多月的共同努力,20__年7月初完成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前2个阶段的各项工作任务。

20__年4月2日,我室召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成立领导机构,制定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各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重点安排部署每阶段的各项工作任务。一是在学习调研阶段(4月2日—4月30日),我室积极参加全县组织的动员、培训会议、组织全室职工开展形式多样,载体丰富的学习活动。在开展研究室专题医疗卫生保障体系的课题研究的同时,结合本单位实际,撰写《如何加强地方志工作的思考》专题调研报告。积极开展案例分析、主题实践活动、大家谈活动等六项规定动作;二是分析检查阶段(5月6日—6月30日),我室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对我室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共累计征求意见建议12条,重点反映班子意见建议8条。在此基础上召开专题会议,做好“三检查、三分析”工作。着手完成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初稿),并分别于6月11日、12日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找差距、添措施,修改完善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会后,我室用下发群众评议表的形式,组织群众对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评议,通过评议,分析检查报告的总体评价满意率为98。正常推进整改落实工作。

(四)认真做好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调研工作

根据县委、政府要求,我室从20__年3月起,到全县农村基层一线调研县域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工作,8月,完成《深化改革,不断完善医疗卫生保障体系》调研报告,报告认为,从目前我县的卫生体制、机制、布局、队伍、管理和社会状况分析思考,存在六个难点问题。一是“看病难、看病贵”;二是人才空心化问题;三是医疗用房条件差、设备短缺;四是三级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五是经费投入不足;六是运行机制不完善,管理水平较差。针对难点问题提出五点建议。一是加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和防保体系;三是强化体制改革,整合医疗资源;四是完善医疗卫生网络,提高医疗保障能力;五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技术水平;六是加强监督,规范行医行为。

(五)做好省、州年鉴稿件编撰工作

根据省州年鉴编辑部的要求,我室按照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谐小康主题,关注民生,反映民情,紧密结合××实际,服务县委、政府工作大局,着力反映××县全面建设和谐小康社会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以及和谐小康社会建设进程,为县委、政府提供决策依据,为全县各族人民认识××县情,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服务的编撰宗旨。积极组织编辑人员撰写《××县概况》稿件,6月初完成《云南年鉴》和《云南小康年鉴》撰稿任务,7月初完成《迪庆年鉴》撰稿任务。

(六)抓好常规工作。

根据20__年度工作计划,我室认真抓好各项日常工作。一是做好扶贫挂钩工作,资助巨水村贫困大学生生活困难补助300元,帮助解 决雾浓顶村小组党员活动经费400元,并积极与县发改委联系,争取巨水新农村建设项目的报批与落实;二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建设,随时更新内容,加强阳光政府建设工作,设立96128专线服务电话;三是积极参加县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考核的修订,协同政府办进行为时3周的全县六乡两镇、县级各部门及省驻县单位20__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形成考核情况和奖惩建议汇报材料上报县政府,供其参考决策;四是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维护维稳本文来源:文秘站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社会环境;五是根据县委文件要求,20__年7月29日,××县委党史征集研究室和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合并成立史志办,为县政府直属正科级工作部门,并设定了编制;六是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我室根据20__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将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具体研究部署,与各股室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时研究和督查廉政建设工作,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全面营造廉洁高效的工作环境。

(八)存在的不足和困难

20__年工作已全面完成,达到预期目标,但以超前谋划、加快进度、抢抓机遇的发展要求衡量,还是有很多不足:一是修志人手紧、专业人才匮乏等原因,影响了二轮修志的进度和质量;二是人力和财力的局限,经济社会发展课题研究和经济运行情况调查研究工作滞后,未能发挥研究室职能作用;三是列入20__年度经济目标考核内容的再版首刊《××县志》和出版发行《××县生物名录志》工作,未能实施;四是修志工作分量相当大,主要精力注入到地方志工作,从而消弱了其他工作效能,存在顾此失彼的现象。

二、20__年工作计划

20__年,我室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州政府研究室的具体指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完成以下各项工作任务。

(一)按期重点完成《××县志》(1978—20__)出版发行工作;

(二)启动《××年鉴》(20__—20__)编纂工作;

(三)完成县域重大经济发展建设调研工作;

(四)完成20__年《云南年鉴》、《云南小康年鉴》、《迪庆年鉴》撰稿任务。

(五)继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管理,改进机关工作作风,促进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

(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领导,健全应急预案,增强责任意识,全面推进“平安××”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医学实习鉴定自我报告范文第3篇

    原告:从某某。

    被告:南京市鼓楼医院(以下简称鼓楼医院)。

    1997年9月18日,原告从某某因发现右乳房包块而入住被告鼓楼医院普外科,入院时 诊断为“右乳包块待查:右乳腺小叶增生症?”拟行手术治疗。术前,鼓楼医院对从某某进 行了穿刺细胞学检查和各项术前常规检查,未发现其有手术禁忌症。9月23日,鼓楼医院普 外科全科医生对手术方案进行术前讨论,因不能排除包块有恶变的可能,故决定建议从某某 进行“右乳包块切除术+快速冰冻切片检查”,如快速冰冻切片病理报告诊断包块为恶性肿 瘤,则拟行“右乳癌改良根治术”。同日,医院就该手术方案向患者亲属予以告知,从之亲 属表示同意并签字。9月25日,医院对从实施手术。术中,医院先将从右乳包块及周围乳腺 组织切除并送病理室做快速冰冻切片诊断,约一个半小时后,快速冰 冻切片病理诊断从右乳包块为恶性肿瘤,医院当即将此结果告知从之亲属,并说明需对从施 行“右乳癌改良根治术”,从之亲属对医院提出的此手术方案表示同意,并再次签字。医院 当即对从施行了根治术,将从之右乳及周围相关组织全部割除,并将根除组织的标本送院病 理科检验,整个手术过程顺利。从某某恢复正常,于10月6日出院。术后,鼓楼医院病理科 对从 的右乳改良根治标本又进行了免疫组化病理检验,结论为从之右乳包块为侵袭性颗粒肌母细 胞瘤,根据免疫组化的结果可排除乳腺癌。后医院结合快速冰冻切片病理诊断结果及免疫组 化病理检验结果,出具了对从右乳包块的病理报告书,报告书认为:从右乳包块为侵袭性颗 粒肌母细胞瘤,属低度恶性或境界恶性,手术切除后不必做其他治疗,但须紧密随访。

    从某某在得知了免疫组化的病理结论后,将其所获的病理切片送交多家医院检验,数家医院 的病 理报告均诊断从的右乳包块非恶性肿瘤。据此,从某某认为:鼓楼医院的快速冰冻切片病理 诊断 失误,导致其右乳组织被全部割除,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重大过失。为此,向南京市鼓楼 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该委鉴定认为:本病例为右乳腺颗粒(肌母)细胞 瘤。颗粒细胞瘤是一种比较少见的软组织肿瘤,在乳腺组织上发生极少见,据省肿瘤医院、八一医院和鼓楼医院被切除乳腺瘤组织病理诊断回顾,以往没有遇过。此次又在快速冰冻切 片情况下,病理组织类似乳腺癌的改变,确定颗粒细胞瘤诊断是有较大难度的。但鼓楼医院快速冰冻切片病理报告明确为恶性肿瘤是不严谨的。侵袭性颗粒肌母细胞瘤有恶变倾向,原则上可以做根治术,但术前应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因根治术前不能确定侵袭性颗粒细胞瘤 ,而未能如实征求患者及家属意见,行右乳房改良根治术,客观上违反了病人的意愿,手术 扩 大化,对病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鉴定结论: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范围。从某某不服上 述鉴定结论,向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该委鉴定报告认为:本病例为右 乳腺颗粒(肌母)细胞瘤:“颗粒细胞瘤”是罕见的软组织肿瘤,国外文献中报导的仅有数百例,其中的“恶性颗粒细胞瘤”更是极为罕见,截止1996年世界上仅报道了36例,且多为个 例报导。国内外权威专家(EZENGER和张仁元)论述其生物学行为属来源未确定,良恶性质难以准确界定的少数肿瘤之一,目前病理界命名各异,标准不一,恶性形态难以在显微镜水平 认定。鼓楼医院(1)快速冰冻病理术中口头报告为“恶性肿瘤”,10月6日书面报告再次诊断 .其本身涵义为:未肯定为乳腺腺癌;
难以排除低度恶性的可能。但临床按常规理解为乳腺癌导致手术扩大,病理诊断者与术者均有欠完美之处;
病理口头诊断可附带说明其形态的特殊不典型性;
临床也应考虑患者年龄、婚姻状况及“恶性肿瘤”的涵义的广泛性,适当选择 手术范围。(2)颗粒(肌母)细胞瘤与侵袭性颗粒细胞瘤为术后诊断差异,未对手术方式的选择产生影响。综上,颗粒(肌母)细胞瘤是一种极为罕见的病例,目前在国内外学术领域对其 生物学行为均未能完全界定,现在的病理诊断学认知水平难以对此病例予以精确认定,就世界上目前对此病变的研究发展,南京地区的诊疗水平以及快速冰冻切片检查的局限性等因素 综合考虑,本病例虽有手术范围扩大的后果,但当事病理医师无过失行为。鉴定结论为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从某某不服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于1999年6月29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 :因被告的病理医师误诊原告的右乳包块是乳癌,而导致原告的整个右乳被割除,原告为此 痛不欲生。现要求被告承担其过错责任,并对原告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5405 .90元予以赔偿,另须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鼓楼医院辩称:原告所患右乳包块是侵袭性颗粒肌母细胞瘤,即为低度恶性肿瘤 .被告根据对该肿瘤的治疗需要并征得原告亲属的同意,对 原告施行了右乳癌改良根治术,被告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且通过对原告的手术治疗,排除了原告今后再遭受右乳肿瘤恶变损害的可能,是为了原告更长远的健康利益着想。原告仅从 自身的形体美观角度出发,指责被告,被告对此不能接受。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 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收取了原、被告各方所持有的全部病理切片,并委托北京市肿瘤医院对双方提交的切片进行病理诊断,以鉴定:(1)双方各自持有的病理切片是否为同一病例组织的切片;
(2)该组织肿瘤的类别及性质。北京市肿瘤医院的病理科接收 委托,对所有病理切片进行会诊后,出具了病理检查报告,报告中写明:(1)送检切片为同一病例组织切片;
(2)肿瘤组织形态符合颗粒细胞瘤,细胞异型性不显著,核分裂现 象不多见,但部分区域与周围界限不清楚,有侵袭性生长趋向。并说明,确定恶性颗粒细胞 瘤,主要根据细胞异型性,核分裂相多少。更为重要的是肿瘤的生物学行为。另该院在回答法院咨询时提到,原告送交的切片中有不好的组织状况存在,被告送交的切片中发现不好的组织更多些,且程度更坏些,据现状,肿瘤恶变的倾向是存在的。

    另对被告的具体操作行为,以举证倒置的原则查明:原告入院时即由住院医师对其进行了全 面的体格检查,并有初步诊断,入院后住院医师针对其右乳包块又做了具体检查,诊断同于初步诊断,并准备择期手术。术前,被告对原告进行了穿刺细胞学检查和各项术前常规检查 ,组织全科医师对原告的病情进行了讨论,拟定了手术方案,对手术方案的具体实施步骤均 有明确意见,并向原告亲属告知了手术意见,获同意后施行了手术,手术按拟定的方案实施 ,无异常。术后,原告安返病房,被告对原告予以护理,无异常现象发生。原告恢复正常后 即出院,出院时,被告嘱其定期随访。

    本案原告所患颗粒肌母胞瘤是一罕见的软组织肿瘤,其又称颗粒细胞瘤,以Diss于1927年报 告一舌前部肿瘤命名。至今,国外文献中报告仅数百例,其中恶性颗粒细胞瘤则更为少见, 截止1996年世界报告仅36例。该肿瘤属少数来源未确定、良恶性质难以准确界定的肿瘤之一 ,目前病理界对此肿瘤形态命名各异,标准不一。恶性颗粒细胞瘤有两种类型,一类表现为 临床恶性、组织学良性;
另一类表现为临床和组织学均为恶性。目前较公认的恶性标准是:
1.病理形态良性,但临床复发或有转移;
2.体积大于4-5cm,核分裂2/10HPF,有梭形细胞瘤 ,核大并核仁明显,有坏死,生长迅速或复发,此六种现象不必全部具备。目前国内对此肿 瘤的病理研究较权威的专家即是上海医科大学肿瘤医院的张仁元教授。而本案被告提交的上 海医科大学肿瘤医院的病理会诊报告单即是经该院病理科会诊后由王懿龄教授和张仁元教授 签发。该报告具体描述:“(右乳腺)肿瘤细胞呈大多边形,富于胞浆,伊红色,颗粒状,细 胞核呈圆形或卵圆形,大小不一,较大核内见核仁,常见双核细胞,核分裂相平均1/10HPFs ,有病理性核分裂,肿瘤细胞在纤维脂纺组织内呈侵袭性生长……”会诊意见:“(右乳腺) 恶性颗粒细胞瘤。目前,临床对于侵袭性颗粒细胞瘤可同于恶性颗粒细胞额瘤采用根治术, 也可针对患者的具体情况,考虑在适当范围内切除。上述事实,应予认定。

    综合以上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间属医患关系,在此关系中,院方作为具有专 门知识和技能的专家而赢得患者信赖,故院方在进行执业活动时,负有高度注意、救死扶伤 及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的义务。这些义务有些是医疗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有些则是职业道德 、行业规范、法律的要求。如在执业过程中,违反上述义务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则应承担责 任。这种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要具备行为违法、患者有损害后果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主观上有过错。但在具体认定行为的违法及 主观上的过错时,必须将医疗行业习惯及惯例、现有医疗科学技术的实际发展状况作为重要 的考量情节,以一个合格的医护工作者所应有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来判断。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分析被告的行为,本院认为,首先,因原告所患肿瘤的罕见及特殊,被告在术前不 能 排除肿瘤恶变的可能,故按行业习惯及惯例采用术中快速冰冻切片诊断,对此方案,被告术前进行了慎重讨论,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且向患者亲属予以了必要告知,亦尽到了告知 义务。被告对原告在术前进行了常规及必要的检查,术中的操作及术后护理亦按规程要求 履行,无异常现象。据此,本院认定被告对原告实施的医疗行为符合规范及行 业习惯。其次,因我国目前对该肿瘤研究的技术水平尚不能对该肿瘤的良恶性有较明确的判 断标准,且该肿瘤恶性表现形式复杂,故快速诊断难以达到精确程度。经过对双方提交的病 理报告的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病理报告更具科学性。医学科学是极为复杂的学科, 对同一病例,医师因学识、经验、认识差异而可得出不同的印象和判断,尤其对于一些罕见 病例,则判断差异更为显著。因此,对本案的特殊罕见肿瘤的认定应以倾向性的诊断意见 和 该研究领域的权威意见相结合作为判断标准。本案涉及的这两类意见均共同认为该肿瘤细胞 有符合恶性标准的形态存在,权威的意见则更为明确,认为该肿瘤为恶性肿瘤,故本院在综 合各医生、专家的意见,并从科学性、严谨性、可信性几方面对双方提交的病理报告进行审查判断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认为原告右乳包块中的肿瘤至少应是具有恶变倾向的肿瘤,据此可认定被告出具的快速切片病理报告没有达到精确诊断的要求,但并不能视为误诊或错诊,在 此诊断的基础上实施根治术亦符合行业惯例。被告的行为不存在违法,其主观亦无过错,且 术后被告又对该病例进行了进一步的病理检测,并如实出具了详细报告,此亦体现了被告对 该 病例诊疗的科学态度,尽到了其应尽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据此,本院认为被告不应承担责任。但本案所涉及的整个治疗行为的不完美之处亦是客观存在的,具体在于因术中未能精确诊断为侵袭性颗粒肌母细胞瘤,故未能最大限度地尊重患者最客观的意愿,手术方案的选 择亦不是在最精确真实的诊断前提下进行,未能充分考虑患者是一未婚女性而行最恰当的手 术,使患者及亲属在术后得知有关情况与术中了解的情况不完全相符合,即对术后的现实有 无法接受的焦虑和痛苦,并为弄清真相而奔波,经济上亦承受了一定的负担。因此,本院认为,对此不完美,非被告主观有过错或行为违法造成,而是目前医学科学对该肿瘤的诊疗水 平及 技术局限造成,若要求由被告承担此局限性的后果,势必不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从社会公 平的角度考虑亦显不妥。对原告而言,客观上其身体受到损害,但在目前医疗水平不能同时 对患者的生命健康及身体完美并重予以保护时,医者的职责及患者的根本利益均要求对 生命 健康的保护是首要的、根本的,对患者身体的保护须以不丧失生命健康为成就条件,故原告 虽然右乳缺如,但此并不能视为医疗行为的损害后果。原告因此治疗而承受的不利影响应是 一种因病情诊断差异而产生的对术后现实不能接受的痛苦。对此虽然被告行为及主观无过错 ,但原告承受的此不利影响除与其自身的认识因素有关外,与被告治疗行为的不够完美亦 有客观的因果关系,故被告可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和精神上的补偿。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 规定,该院于2000年10月2日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南京市鼓楼医院给予原告从某某经济补偿计人民币1 万元整,精神补偿计人民币1万元整,共计人民币2万元。

    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从某某上诉称:原审判决带有倾向性和片面性,在证据的认定上缺乏公正,请求二审法院撤 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鼓楼医院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致使我院承担了不当的民事责任, 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第一项,撤销原判第二项。二审期间,鼓楼医院又明确表示服从原审判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认为:从某某所患的右乳腺颗粒(肌母)细胞瘤, 是一种极为罕见的病例,现在的病理诊断学认知水平难以对此病例作出精确认定,此前本市主要大医院的病理诊断史尚未遇过,故综合世界目前对此病例的研究发展、南京地区的诊疗水平以及快速冰冻切片检查术的局限性等因素考虑,对鼓楼医院在快速冰冻切片检查术中未 能明确本病例是颗粒细胞瘤不应过于苛求。从某某主张本病例为良性颗粒细胞瘤,鼓楼医院 的病理诊断错误,提交了有关医院的病理诊断结论予以证实。鼓楼医院认为本病例属恶性颗 粒细胞瘤,其快速冰冻切片检查诊断为恶性肿瘤是正确的,并提交了由该研究领域学术权威 张仁元教授签发的病理诊断意见和上海数家医院的病理诊断意见予以印证。双方提供的证据 均有一定的说服力。鉴于国内外权威专家论述颗粒细胞瘤属良恶性质难以准确界定的少数肿 瘤之一,目前病理界命名各异,标准不一,且双方所持的病理切片组织状况好坏程度也存在差异,故不宜认定鼓楼医院的病理切片诊断错误,为此鼓楼医院选择根治术并无不可。因从 某某所受损害与鼓楼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而双方当事人又均无过错,从公平原则 考虑,鼓楼医院可给予从某某一定的经济补偿。二审期间,鼓楼医院对原审判决其补偿从某某2万元亦不持异议。从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对其请求不予支持。鼓楼医院上诉提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 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该院于2001年1月13日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件医患纠纷案的特殊性在于,当医院对一些医学上的疑难或罕见病症实施了医疗或救治行 为后效果差强人意,或在医疗过程中未能尽善尽美,此时,法院从法律角度应如何客观公正 地评价医院的医疗行为,我们有以下思考。

    首先,应将专家责任的概念引入案件审理,这样才能对医院的行为有一个正确评判的标准。

专家责任,即具有特别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在履行专业职责的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所应 承担的民事责任。作为承受该责任的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受过某一专门职业教育和训 练;
(2)具有从事某专业活动的资格;
(3)以其具有的专业知识或资格向社会或他人提供智力 性的专门服务并从中获益;
(4)与其服务的对象之间存在特别的信赖关系。由此可见,本案 被告即是专家责任的适格主体。本案中医疗专家责任要求其在进行执业活动时应负有高度注 意的义务、救死扶伤的义务及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的义务。这些义务有些是医疗服务合同所 约定的,有些则是职业道德、行业规范、法律的要求。其在执业过程中,违反上述义务给他 人造成了损害,则应承担专家责任。专家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但在认定专家的具体行为是否违法及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时,必须将行业习惯、惯例及现 有行业科学技术的实际发展状况作为重要的考量情节,以一个合格的专业人员所应有的专业 知识和技术水平来判断,这样才符合对专家责任进行认定的原则。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分 析被告的行为,我们认为:其一,因原告所患肿瘤的罕见及特殊,被告在术前不能排除肿瘤 恶变的可能,故按行业习惯及惯例采用术中快速冰冻切片珍断,对此方案,被告术前进行了 慎重讨论,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且向患者亲属予以了必要告知,亦尽到了告知义务;
另 被告对原告在术前进行了常规及必要的检查,术中的操作及术后护理亦按规程要求履行,无 异常现象。据此,应认定被告对原告实施的医疗行为在操作上符合规范及行业习惯。其二,因我国目前对该肿瘤研究的技术水平尚不能对该肿瘤的良恶性有较明确的判断标准,且 该肿瘤恶性表现形式复杂,故快速诊断难以达到精确程度,这也是该领域的技术发展状况所 决定的。其三,医学科学是极为复杂的学科,对同一病例,医师因学识、经验、认识差异而 可能得出不同的印象和判断,尤其对于一些罕见病例,则判断差异更为显著。综合此三点,可认定被告出具的快速切片病理报告虽没有达到精确诊断的要求,但并不能视为误诊或错诊 ,在此诊断的基础上实施根治术亦符合行业惯例。更为重要的是,术后被告又对该病例进行 了进一步的病理检测,并如实出具了详细报告,此亦体现了被告对该病例诊疗的科学态度, 尽到了其应尽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据此,应认为被告的行为不存在违法,其主观亦无过 错,不应承担责任。因此,虽然本案被告因术中未能精确诊断本病例为侵袭性颗粒肌母细胞 瘤 ,未能最大限度地尊重患者意愿,手术方案的选择亦不是在最精确真实的诊断前提 下进行,未能充分地考虑患者是一未婚女性而行最恰当的手术,使患者及亲属在术后得 知有关情况与术中了解的情况不完全相符合,对术后的现实有无法接收的焦虑和痛苦,并为 弄清真相而奔波,经济上亦承受了一定的负担,但此是因受限于目前医学科学对该肿瘤的诊 疗水平及技术,若要求由被告承担此局限性的后果,势必不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从社会公 平的角度考虑亦显不妥。

    其次,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应作客观认定。我们认为,对原告而言,客观上其身体受到损害, 但在目前医疗水平不能同时对患者的生命健康及身体完美并重予以保护时,医者的职责及患 者的根本利益均要求对生命健康的保护是首要的、根本的,对患者身体的保护须以不丧失生 命健康为成就条件,故原告虽然右乳缺如,但此并不能视为医疗行为的损害后果,原告此 治疗而承受的不利影响应是一种因病情诊断差异而产生的对术后现实不能接受的痛苦。

医学实习鉴定自我报告范文第4篇

【护士实习报告自我鉴定一】 学习护理专业的我,在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医院做护士。当我穿上神圣的白衣天使的医服时,身上感到一种喜悦和重大的责任。想在工作中体现自己的价值,毫无疑问只有努力去做,护理好每一个病人,让他们都能够带着健康回到自己的亲人身边。为期半年的实习工作,以下便是我的护士实习自我鉴定:

在做护士自我鉴定时,我还是可以给自己的实习成绩画上一个句号。因为通过半年多的护理工作实习,在带教老师的悉心指导与耐心带教下, 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法律法规,并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医疗事故护理条例培训,多次参加护理人员学习,通过学习使我意识到,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人民群众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现代护理质量观念是全方位、全过程的让病人满意,这是人们对医疗护理服务提出更高、更新的需求,因而丰富法律知识,增强安全保护意识,并且可以使护理人员懂法、用法、依法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并且在自己所拟定的细致的护理人员工作计划下,理论水平与实践水平有了一定提高。

在实习过程中,本人严格遵守医院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实习护士职责,严格要求自己,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病人,不迟到,不早退,踏实工作,努力做到护理工作规范化,技能服务优质化,基础护理灵活化,爱心活动经常化,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做到理论学习有计划,有重点,护理工作有措施,有记录,实习期间,始终以爱心,细心,耐心为基本,努力做到眼勤,手勤,脚勤,嘴勤,想病人之所想,急病人之所急,全心全意为患都提供优质服务,树立了良好的医德医风。

在各科室的实习工作中,能规范书写各类护理文书,及时完成交接班记录,并做好病人出入院评估护理和健康宣教,能做好各科常见病,多发病的护理工作,认真执行无菌操作规程,能做好术前准备指导,并完成术中,术后护理及观察,在工作中,发现问题能认真分析,及时解决,能熟练进行内,外,妇儿及重症监护等各项护理操作,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同时,本人积极参加各类病例讨论和学术讲座,不断丰富自己的业务知识,通过学习,对整体护理技术与病房管理知识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在今后的工作中,本人将继续努 力,牢记护士职责,不断加强思想学习与业务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综合水平,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护士实习报告自我鉴定二】 在感染科的实习即将结束,在这一个多月的实习期间,我遵纪守法,遵守医院及医院各科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及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对待病人和蔼可亲,态度良好,努力将所学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应用于实践。在此过程中我不断总结学习方法和临床经验,尽力提高独立思考、独立解决问题、独立工作的能力,不断培养自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思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我在本科室实习期间,遵守劳动纪律,工作认真,勤学好问,能将自己在书本中所学知识用于实际。在老师的指导下,我基本掌握了感染科一些常见病的护理以及一些基本操作,是我从一个实习生逐步向护士过度,从而让我认识到临床工作的特殊性与必要性。以前在学校所学都是理论上的,现在接触临床才发现实际工作所见并非想象那么简单,并非如书上说写那么典型,好多时候都是要靠自己平时在工作中的经验积累,所以只有扎实投入实习,好好体会才能慢慢积累经验。

【护士实习报告自我鉴定三】 本人通过半年多的护理工作实习,在带教老师的悉心指导与耐心带教下, 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法律法规,并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医疗事故护理条例培训,多次参加护理人员学习,通过学习使我意识到,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人民群众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现代护理质量观念是全方位、全过程的让病人满意,这是人们对医疗护理服务提出更高、更新的需求,因而丰富法律知识,增强安全保护意识,并且可以使护理人员懂法、用法、依法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理论水平与实践水平有了一定提高。

在实习过程中,本人严格遵守医院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实习护士职责,严格要求自己,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病人,不迟到,不早退,踏实工作,努力做到护理工作规范化,技能服务优质化,基础护理灵活化,爱心活动经常化,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做到理论学习有计划,有重点,护理工作有措施,有记录,实习期间,始终以爱心,细心,耐心为基本,努力做到眼勤,手勤,脚勤,嘴勤,想病人之所想,急病人之所急,全心全意为患都提供优质服务,树立了良好的医德医风. 在各科室的实习工作中,能规范书写各类护理文书,及时完成交接班记录,并做好病人出入院评估护理和健康宣教,能做好各科常见病,多发病的护理工作,认真执行无菌操作规程,能做好术前准备指导,并完成术中,术后护理及观察,在工作中,发现问题能认真分析,及时解决,能熟练进行内,外,妇儿及重症监护等各项护理操作,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同时,本人积极参加各类病例讨论和学术讲座,不断丰富自己的业务知识,通过学习,对整体护理技术与病房管理知识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通过半年多的实习,本人理论水平和实践水平都有所提高,在今后的工作中,本人将继续努 力,牢记护士职责,不断加强思想学习与业务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综合水平,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护士实习报告自我鉴定四】 时光飞速,一转眼我已经从一名懵懂的大学生,走上社会,走进医院,成为一名救死扶伤的护士。自2005年进入鄂东职业技术学院就读以来,一直以严谨的态度和积极的热情投身于学习和工作中。在实习的过程中,虽然有成功的泪水,也有失败的辛酸,我为我的辛勤付出写下了在医院实习自我鉴定。

在这日益激烈的社会竟争中,使我充分地认识到成为一名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大学生的重要性,但当真正接触到病人后,我发现,临床护理和书本上还是存在着差距,自己不仅有扎实的理论,熟练的操作,还要有爱伤观点等等。在工作中,我不断将自己在操作的过程中学习到的知识做下了实习工作总结,让现在的实践弥补过去理论的缺憾。在学习上,严格要求自己,凭着对成为一名优秀白衣天使的目标和知识的强烈追求,刻苦钻研,勤奋好学,态度端正,目标明确,基本上牢固的掌握了一些专业知识和技能,作到了理论联系实际;除了专业知识的学习外,还注意各方面知识的扩展,广泛的涉猎其他学科的知识,从而提高了自身的思想文化素质。

医学实习鉴定自我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以及其它无法抗拒的原因,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四)因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条  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必须按照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病员、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与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我省的各级各类医院(含对地方开放的部队医院)、卫生院(所)、康复疗养院、疾病防治站(所)、行政、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医务、卫生室(所、站),联合医疗机构,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以及从事医疗工作的其他单位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划分和等级

第五条  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第六条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医疗责任事故:

(一)对急、危、重病员或产妇,片面强调手续、制度、规定或无故拖延、推诿、拒收,或不顾病危放弃救治而转科转院,以致贻误、丧失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者(指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下同);

(二)擅离职守、工作失职、贻误诊断、治疗或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者;

(三)诊疗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盲目处理;
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的请示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者;

(四)违反手术制度,术前不做必要的准备(包括查对、麻醉、输血、输液、抗休克等),术中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施行,导致损伤重要组织、器官;
弄错手术对象、开错手术部位、错切组织、器官;
错用麻醉剂、搞错麻醉剂量等;
或将纱布、器械等异物遗留在病员体内,造成不良后果者;

(五)护理工作中,不执行医嘱和操作规程,交接班不清、查对不严,或打错针、发错药、输错血等,造成不良后果者;

(六)助产工作中,不认真观察产程或违反操作规程,给产妇或婴儿造成不良后果者;

(七)不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或使已消毒的器械、敷料、药品污染、导致严重感染,造成不良后果者;

(八)规定应作过敏试验的药物,不作过敏试验,使用后发生严重过敏性休克,造成不良后果者;

(九)在各种检查、治疗工作(如检验、病理、理疗、放射、同位素等)中,违反操作规程、用错试药、搞错计量等,造成不良后果者;

(十)在药剂工作中,配错方、发错药、搞错剂量、贴错标签、写错用法、违反配伍禁忌、处方有明显错误不提出校正或照方发药;
违反操作规程,消毒不严,制剂质量不符合药典规定标准,未经严格检验就给病人使用;
采购不合格或失效药品给病人使用等,造成不良后果者;

(十一)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造成不良后果者;

(十二)医技科室工作中,错报、漏报、迟报结果,丢失标本,配血、拍片、插管发生错误,放射理疗过量,发错禁忌饮食等,影响及时诊断和正确治疗,造成不良后果者;

(十三)医院领导、行政、医技、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抢救病人过程中,玩忽职守,借故推诿,不积极领导、组织、配合医疗护理工作,拖延时间造成不良后果者;

(十四)其他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七条  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即虽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但因专业技术水平所限和经验不足为主要原因,导致诊疗护理失误而发生的事故。

第八条  由于责任和技术两种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应根据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责任或技术原因发生错误,虽给病员造成一定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但无不良后果者,是严重差错;
未给病员造成痛苦者,是一般差错。

第九条  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以下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等级的划分,按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执行。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第十条  成立省、地(州、市)、县(市、特区、区)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应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主治医师、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七至十五人组成(省、市鉴定委员会可以吸收法医参加),可设内、外、妇、儿等科专业鉴定小组,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及县以上各级各类医院要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由医德好、有威信的医护人员和医院管理干部五至九人组成,鉴定小组的组成人员,由医院提名,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各级鉴定委员会是本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唯一合法组织,其鉴定结论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是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各医院鉴定小组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可作为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其它任何单位均无权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各级鉴定委员会独立进行鉴定,需要重新鉴定时,上级鉴定委员会可以否定下级鉴定委员会的结论,省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是最终鉴定。

第十二条  省级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由省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各地、州、市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由地(州、市)鉴定委员会鉴定;
县及县以下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由所在县(市、特区、区)鉴定委员会鉴定;
各医院鉴定小组只承担本院的医疗事故鉴定。

厂矿企业事业职工医院、部队设在当地并向地方开放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可向当地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三条  鉴定委员会接到申请或委托后,应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必要时聘请鉴定委员会和专业鉴定小组以外的专家参加鉴定会,受聘专家在鉴定中有表决权,经认真审议后,以出席者的二分之一以上意见作出书面鉴定结论。如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有权要求医疗单位补充材料或者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

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疗科学原理。各种不同意见也应记录在案,以备查阅。各成员的鉴定意见应对外保密,最后出具鉴定意见书发给双方当事人(单位)各一份,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第十四条  非鉴定委员会成员和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成员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与事故或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得对其成员进行利诱、辱骂和施加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第十六条  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医院的鉴定小组不收),由提出方先交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
不属医疗事故的,由提出方负担。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时,由提出方先交付,经复查维持原鉴定结论的,鉴定费由提出方负担;
推翻原鉴定结论的,由败方负担。

鉴定费标准:省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每件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
地(州、市)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每件一百元至一百五十元;
县(市、特区、区)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每件五十至一百元。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度

第十七条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的不良后果,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

第十九条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亡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最迟不超过四十八小时。尸检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尸检按现行标准收费。属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负担;
不属医疗事故的列为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人要从主观上作深刻检查,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科室讨论后,由本单位医疗事故鉴定小组调查鉴定,由医疗单位负责处理。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凡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事件,医疗单位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三级医疗事故或事件,应在三天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处理完毕,应写出书面报告,并填写《医疗事故报告表》,报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抄送省卫生厅。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包括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补偿的标准为:

一级医疗事故:三千五百元。

二级医疗事故:甲等三千五百元,乙等二千五百元。

三级医疗:甲等一千五百元,乙等八百元。

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及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此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第二十三条  医疗事故的补偿金,国家和集体医疗单位,在单位经费中列支,在“其它费用”中增列“处理医疗事故补偿费”节级科目;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的补偿金,由开业医务人员本人负担;
开展计划生育所发生事故的补偿费用,由计划生育部门承担。属责任事故的,个人承担补偿金的10%;
属技术事故的,个人承担补偿金的3%.第二十四条  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在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和医疗事故发生后与抢救(或补救)措施无直接关系的费用,以及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自通知病员(含产妇死亡留的活婴)出院日起的住院费用,由病员、家属或其所在单位支付。

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病员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产妇死亡留有活婴的,由其家属接受出院;
无家属的,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出院;
既无家属又无单位者,按“三无对象”由民政部门处理。

属医疗事故死亡的,医疗单位不负责安葬费。

第二十五条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开除;

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对于工作极端不负责任,医德败坏、事故情节严重的,或两次以上(含两次)发生责任事故的责任者,应从重处分;
对构成犯罪的责任事故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或指使他人涂改、伪造、隐藏、销毁、丢失病案和有关资料的,应从重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一级技术事故或含有责任因素的二级技术事故,及一年之内造成两次以上(含两次)三级技术事故的责任者,应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研究生、进修人员发生的医疗技术事故,一般由主管医师承担责任,如属责任事故,应由出事者负责;
实习生发生的医疗事故,由带教老师负责。接受进修学习单位应将事故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转派出单位处理。

研究生、进修人员、实习生发生医疗事故所支付给病员或家属的补偿费,由接受单位和派出单位各负责一半。

第二十七条  由于管理混乱,无规章制度,或对下级反映的医疗事故苗头不作处理等原因直接造成的医疗事故,以及对医疗事故的处理有拖延、阻挠、包庇等行为的,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医疗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医疗事故的定性结论及处理结论(包括对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应告知事故责任者,并存入人事档案。

第二十九条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事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性质、等级、情节、本人态度,除责令其给病员或其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处一年以内的停业或吊销其开业执照。

第三十条  对工作一贯认真负责、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和防止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可由医疗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病员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夏天不得超过三天,逾期不处理的,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单位处理。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单位的财产和工作秩序,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民主权利和工作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医疗事故或事件为借口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辱骂、殴打工作人员,违者,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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