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论文范文第1篇关键词:资源税改革完善一、资源税的现状分析现行资源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征收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使各个资源开发企业在较为合理的盈利水平的基础上开展公平竞争,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资源税论文【五篇】,供大家参考。
资源税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资源税改革完善
一、资源税的现状分析
现行资源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征收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使各个资源开发企业在较为合理的盈利水平的基础上开展公平竞争,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没有表达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无法通过征收资源税表达保护资源、限制资源开采的意图。单纯的级差性质的资源税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价值,不但不能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和不同资源在经济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无助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不能将资源开采的可持续成本内在化。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使用,也就无法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现行资源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设计思想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理念相悖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指导思想为调节级差与普遍征收相结合,但实际上却以调节级差收入为主,属于级差性质的资源税。单纯的级差性质极大地局限了资源税应有的作用。一是它没有表达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无法发挥保护资源的作用。二是单纯级差性质的资源税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价值。不但不能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和不同资源在经济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无助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无法起到遏制资源被掠夺和浪费的作用,不能达到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目的,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三是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该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资源税这种立法精神、设计思想显然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不相符。
(二)资源税课税范围狭窄
我国资源税只囿于矿藏品,对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都没有征税。范围过窄的资源税难以保护所有的资源,致使大量的资源遭到掠夺和破坏,造成资源后续产品价格的不合理。
(三)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不科学
从量定额计征方式使资源税丧失了对资源级差收入的“自动调节”功能。这种计征方式割断了资源税与应税产品价格的联系,使资源税对应税产品价格变动完全丧失了“弹性”,国家失去了对企业因价格变化而产生的利润调节手段,公共收益流入小集团手中,产生了新的不公平。
(四)资源税单位税额总体偏低
目前,应税资源品中最高税额60元/吨,最低税额0.3元/吨,税额偏低而且多年来很少调整。资源税单位税额偏低导致资源税在公司销售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比较低,企业承担的税负较轻,不利于资源税对资源的保护作用。
(五)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难以发挥
资源税调控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调节级差收入,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单位税额各档的差距过小,使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功能不能很好地发挥。
(六)资源税费关系混淆,征收不规范
我国现行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作用趋同而且关系紊乱。在资源税费并存的局面下,税和费由不同的部门征收,尤其是收费,各地在管理上不一致,缺乏规范性。其结果导致各地资源企业的税费负担高低不同,无法在资源企业之间形成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征管体系建设不完善,征管漏洞依然存在
从近几年的税收征管情况看,税务部门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征管手段,使资源税的税收总额呈现出稳定增长的态势。但在实际中,依然存在许多征管漏洞,税收流失现象比较严重。一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二是资源分布分散,征管部门不重视。三是资源税征管基础薄弱、征管手段落后。
三、资源税改革的设想
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资源,必须进一步完善和改革资源税。通过调整资源税税率,影响资源成本、资源价格的变化。间接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市场,杜绝一切非法占有利用资源和浪费资源现象的发生,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资源税的立法宗旨
资源税的立法应当树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使资源税在原有调节资源开采企业级差收人的基础上,更好地体现资源开采的外部性成本,使外部成本内部化。同时,对于资源开采者所发生的任何环境保护或恢复支出在计税时给予相当扣减。构建起“监督合理、激励有效”的资源开采和利用机制,从根本上提高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效率。
(二)扩大资源课税范围
从世界各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看,资源税税目可涉及到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以及海洋资源、地热资源、动植物资源等,其中以矿藏资源、土地资源和森林资源为主。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显得过窄,仅限于7种矿产品和盐。应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逐步扩展到所有自然资源,按照“宽税基、低税率、少优惠”的基本思路设计。资源税的征收不但要包括矿产资源,还应逐步包括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水、动植物、海洋、空间等自然资源。基于目前的征收管理水平,可以考虑先将国家目前已经立法管理的一些资源纳入其中,如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渔业资源、滩涂资源等。对现行资源税范围进行重新调整,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水资源费等并入资源税,成为资源税的一个税目,从而建立起一个具所有权性质的生态物质资源税制。
(三)合理确定资源税单位税额
在确定资源税的单位税额时应充分考虑和认识到以下因素:
1政府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让渡价格应以劣等资源为基础:
2政府作为资源的所有者应将自然赋予的利益收归国有,根据优质资源高税、劣质资源低税的原则制订单位税额:
3表达资源的稀缺度越大,政府对该种资源的限制程度就越强。资源税税率就越高:
4反映资源开采形成的外部成本,即资源的有害物质含量越高,在开采过程中给予环境造成的损害越大,资源税税率就应当越高:
5应考虑资源再培育的资金需要。
(四)完善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量或自用量作为计税依据明显不合理、因为自然资源被开发后,无论资源开采企业是否从资源开采中获得收益,资源都遭到破坏,对不可再生资源尤其如此。因而,规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应当使资源开采企业或个人为其开采的所有资源付出代价,而不仅仅是已获利的被开采资源。最理想的办法应当是按储存量计税,即接照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实际消耗的可采储量作为计税依据,这样,开采企业如能合理有效地开采资源,等量的资源储量消耗可以生产出较多的产品,单位产品的税额也就相对较少,企业可以获得较多的利润,这就能促使企业合理地开采资源。这种方法尽管符合资源税的立法精神,但其操作难度较大。:
目前,现实的选择是以应税资源的实际产量为计税依据,而不必考虑该产量是用于销售或自用。这样能够从税收方面促使经济主体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以销定产,尽可能减少产品的积压和损失,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五)合并资源税费
就资源税而言。已形成地方固定收入;
就矿产资源补偿费而言,其收入已构成中央和地方矿产资源勘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和矿产资源使用费征收机构的经费。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的关键是:1,顺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财产权益的经济关系和级差收益的关系,要求以资源税取代矿产资源补偿费,维护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2,行资源税按照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普遍从量征收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实质含义类似;
3,家目前已对矿山企业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和公开出让制度,应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实行国际通用的权利金。
(六)减少资源税优惠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保留《资源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优惠政策,明确可以享受优惠减免的条件和优惠减免权的归宿,杜绝资源税中各种非法减免和越权减免的发生。同时。将税收优惠政策重点由鼓励资源开采转为鼓励资源节约,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源循环再生的利用率,使资源税成为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税种。此外,适当调整消费税、出口退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机制,以协调发挥资源保护效应。
资源税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资源税改革完善
一、资源税的现状分析
现行资源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征收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使各个资源开发企业在较为合理的盈利水平的基础上开展公平竞争,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没有表达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无法通过征收资源税表达保护资源、限制资源开采的意图。单纯的级差性质的资源税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价值,不但不能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和不同资源在经济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无助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不能将资源开采的可持续成本内在化。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使用,也就无法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现行资源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设计思想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理念相悖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指导思想为调节级差与普遍征收相结合,但实际上却以调节级差收入为主,属于级差性质的资源税。单纯的级差性质极大地局限了资源税应有的作用。一是它没有表达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无法发挥保护资源的作用。二是单纯级差性质的资源税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价值。不但不能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和不同资源在经济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无助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无法起到遏制资源被掠夺和浪费的作用,不能达到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目的,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三是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该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资源税这种立法精神、设计思想显然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不相符。
(二)资源税课税范围狭窄
我国资源税只囿于矿藏品,对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都没有征税。范围过窄的资源税难以保护所有的资源,致使大量的资源遭到掠夺和破坏,造成资源后续产品价格的不合理。
(三)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不科学
从量定额计征方式使资源税丧失了对资源级差收入的“自动调节”功能。这种计征方式割断了资源税与应税产品价格的联系,使资源税对应税产品价格变动完全丧失了“弹性”,国家失去了对企业因价格变化而产生的利润调节手段,公共收益流入小集团手中,产生了新的不公平。
(四)资源税单位税额总体偏低
目前,应税资源品中最高税额60元/吨,最低税额0.3元/吨,税额偏低而且多年来很少调整。资源税单位税额偏低导致资源税在公司销售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比较低,企业承担的税负较轻,不利于资源税对资源的保护作用。
(五)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难以发挥
资源税调控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调节级差收入,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单位税额各档的差距过小,使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功能不能很好地发挥。
(六)资源税费关系混淆,征收不规范
我国现行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作用趋同而且关系紊乱。在资源税费并存的局面下,税和费由不同的部门征收,尤其是收费,各地在管理上不一致,缺乏规范性。其结果导致各地资源企业的税费负担高低不同,无法在资源企业之间形成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征管体系建设不完善,征管漏洞依然存在
从近几年的税收征管情况看,税务部门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征管手段,使资源税的税收总额呈现出稳定增长的态势。但在实际中,依然存在许多征管漏洞,税收流失现象比较严重。一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二是资源分布分散,征管部门不重视。三是资源税征管基础薄弱、征管手段落后。
三、资源税改革的设想
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资源,必须进一步完善和改革资源税。通过调整资源税税率,影响资源成本、资源价格的变化。间接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市场,杜绝一切非法占有利用资源和浪费资源现象的发生,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资源税的立法宗旨
资源税的立法应当树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使资源税在原有调节资源开采企业级差收人的基础上,更好地体现资源开采的外部性成本,使外部成本内部化。同时,对于资源开采者所发生的任何环境保护或恢复支出在计税时给予相当扣减。构建起“监督合理、激励有效”的资源开采和利用机制,从根本上提高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效率。
(二)扩大资源课税范围
从世界各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看,资源税税目可涉及到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以及海洋资源、地热资源、动植物资源等,其中以矿藏资源、土地资源和森林资源为主。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显得过窄,仅限于7种矿产品和盐。应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逐步扩展到所有自然资源,按照“宽税基、低税率、少优惠”的基本思路设计。资源税的征收不但要包括矿产资源,还应逐步包括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水、动植物、海洋、空间等自然资源。基于目前的征收管理水平,可以考虑先将国家目前已经立法管理的一些资源纳入其中,如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渔业资源、滩涂资源等。对现行资源税范围进行重新调整,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水资源费等并入资源税,成为资源税的一个税目,从而建立起一个具所有权性质的生态物质资源税制。
(三)合理确定资源税单位税额
在确定资源税的单位税额时应充分考虑和认识到以下因素:
1政府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让渡价格应以劣等资源为基础:
2政府作为资源的所有者应将自然赋予的利益收归国有,根据优质资源高税、劣质资源低税的原则制订单位税额:
3表达资源的稀缺度越大,政府对该种资源的限制程度就越强。资源税税率就越高:
4反映资源开采形成的外部成本,即资源的有害物质含量越高,在开采过程中给予环境造成的损害越大,资源税税率就应当越高:
5应考虑资源再培育的资金需要。
(四)完善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量或自用量作为计税依据明显不合理、因为自然资源被开发后,无论资源开采企业是否从资源开采中获得收益,资源都遭到破坏,对不可再生资源尤其如此。因而,规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应当使资源开采企业或个人为其开采的所有资源付出代价,而不仅仅是已获利的被开采资源。最理想的办法应当是按储存量计税,即接照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实际消耗的可采储量作为计税依据,这样,开采企业如能合理有效地开采资源,等量的资源储量消耗可以生产出较多的产品,单位产品的税额也就相对较少,企业可以获得较多的利润,这就能促使企业合理地开采资源。这种方法尽管符合资源税的立法精神,但其操作难度较大。
目前,现实的选择是以应税资源的实际产量为计税依据,而不必考虑该产量是用于销售或自用。这样能够从税收方面促使经济主体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以销定产,尽可能减少产品的积压和损失,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五)合并资源税费
就资源税而言。已形成地方固定收入;
就矿产资源补偿费而言,其收入已构成中央和地方矿产资源勘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和矿产资源使用费征收机构的经费。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的关键是:1,顺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财产权益的经济关系和级差收益的关系,要求以资源税取代矿产资源补偿费,维护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2,行资源税按照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普遍从量征收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实质含义类似;
3,家目前已对矿山企业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和公开出让制度,应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实行国际通用的权利金。
(六)减少资源税优惠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保留《资源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优惠政策,明确可以享受优惠减免的条件和优惠减免权的归宿,杜绝资源税中各种非法减免和越权减免的发生。同时。将税收优惠政策重点由鼓励资源开采转为鼓励资源节约,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源循环再生的利用率,使资源税成为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税种。此外,适当调整消费税、出口退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机制,以协调发挥资源保护效应。
资源税论文范文第3篇
(一)垄断使得矿产资源存在地租
1984年资源税开征时,理论界有各种观点,但主要的理论依据是受益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三方面。从受益方面考虑,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者因开采国有资源而得益,有责任向所有者支付其地租。从公平角度来看,条件公平是有效竞争的前提,资源级差收入的存在影响资源开采者利润的真实性,或偏袒竞争中的劣者,或拔高竞争中的优胜者,故级差收入以归政府支配为好。从效率角度分析,稀缺资源应由社会净效率高的企业来开采,对资源开采中出现的掠夺和浪费行为,国家有权采取经济手段促其转变。但这些解释只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开征资源税的意义和重要性,其理论依据并不充分,其中缺失的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地租理论。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把地租分为了绝对地租和反差地租两种形式。绝对地租产生的原因是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级差地租是指经营较好的土地所获得的、归土地所有者占有的超额利润。其产生的原因是土地的资本主义经营垄断。
地租理论在当今西方主流经济学中得到了发展。当代西方经济学告诉我们,只要存在垄断,就有超额利润存在,这种超额利润就体现为“地租”,因此,地租不再是土地特有的东西,它的外延被延伸了,凡是处于垄断地位的要素都可以得到超过机会成本的剩余或者余额,即地租。矿产资源的价值理论就源于地租的普遍化。由于其具有不可再生性的特征,以及国家凭借强制力的所有权垄断,也会产生地租,矿产资源的地租表现为矿产资源的租金。矿产资源的租金体现了矿产资源的价值。这种价值不是矿产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的“劳动凝结”,而是矿产资源无以复加的使用价值的“国家所有权垄断”的体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允许,都不可能实施矿产资源的开采经营权,也不可能基于法律的规定取得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是矿产资源开采权,实际上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部分让渡。
(二)矿产资源地租的区分
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矿产资源的地租也可区分为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两部分:
1.矿产资源的绝对地租。当前,矿产资源绝对地租存在的两个条件:一是存在矿产资源的有限性和所有权的垄断,资源所有者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必然要在经济上得到补偿;
二是采掘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使得矿产品能够获得相应的收益。所以,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必须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使用权出让获得的报酬。
2.矿产资源的级差地租。在我国现阶段的采掘工业中,同类矿产资源在不同地区由于禀赋优势存在很大的差异,投入同量的劳动和资金,产出的矿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是不同的。开采品位高、品质好、易采易选的矿产资源,所取得的矿产品数量多、质量也好;
反之所取得的矿产品数量就少、质量也差。因此,矿山企业在从出售矿产品的收入中扣除生产费用以后.就会按上述矿产资源的不同丰度、品位和位置差别形成不同的超额利润,产生矿产资源级差地租,其中又包括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Ⅱ两部分。级差地租I由两种情况形成:一是开采优等矿山的工人所创造的超额利润;
二是运输条件(或地理位置)优等或中等情况下工人创造的超额利润。正是由于级差地租I不是靠采掘企业职工本身努力经营而提高劳动生产率所创造出来的,而是由于矿产资源自然条件好、运输条件好形成的,因此,这一部分收益应当计入矿产资源总价值中,并收归国有。级差地租Ⅱ则是由于对同一矿床连续追加投资而导致劳动生产率提高,进而获得超额利润转化而来的,对同一矿床追加投资,采用先进的采选技术、设备和工艺,这不仅可以提高矿产资源的可利用程度(如矿石边界品位、采矿损失率和矿石贫化率的降低、开采深度的加大、有效资源综合回收率的提高等),而且可以改善矿床所在地的经济条件.从而在原有的自然资源基础上,取得更多的资源总回收量,获得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和更大的矿产收益。由于矿产资源是一种可耗竭资源,所有权客体逐渐消失,对矿床追加投资可能会使资源耗竭速度和强度提高。但是,为了鼓励矿业经营者充分利用资源,使之避免被废弃,将这部分超额利润部分地留给经营者仍是合适的。另外,由于矿产资源价值对于未开采的矿产也难以确定,因而其总价值量不应受矿产资源开采与否的影响,故级差地租Ⅱ不应计入矿产资源总价值中,而应该留给开采企业,以利于其提高开采效率。
(三)资源税征税对象应是级差地租I
矿产资源的地租理论为资源课税提供了理论依据,但资源税应该就所有地租还是仅对其中一部分课征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体现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绝对地租不宜用资源税的形式。资源税是税收的一种,具有“强制、固定、无偿”的税收性质,而绝对地租是所有权的让渡所得到的报酬,具有鲜明的交换和有偿的特征,与资源税的“无偿性”相矛盾,故不适宜采用征收资源税的形式解决这一问题。三、从可持续发展角度对资源税定位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特别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强调环境和自然资源的长期承载力对发展进程的重要性。因此,节约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遏制对资源的过度开发,对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国外的资源税大都通过特定的税制设计,使税收参与资源价格形成过程,从而有效地遏制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维持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当前的资源税几乎没有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甚至不少规定还与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相抵触。如税额高低与资源的利用效率无关,与资源开采的耗竭影响无关,没有把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不利于促进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节约利用资源。所以,在下一步资源税改革中,我们要站在可持续发展这个高点上来考虑。
(一)资源税要体现企业因资源开采而产生的社会成本
外部性的经典理论告诉我们,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在外部性存在的情况下将发生背离。在资源开采使用过程中,外部性的存在使得开采企业的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如果按照私人成本定价,必然导致过度开采.难以实现资源的最有效利用。所以,我们要把外部成本主要是环境成本内部化,理论上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按照社会成本给资源定价,虽然在现实中存在诸多难点,比如外部性损害的确认、税率的确定等等.但至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如何尽可能提高资源税调节效率的思路。
(二)资源税的设计思想中要关注代际间的外部性问题
资源税改革除了要考虑到开采企业的环境成本内部化,对资源的定价更要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即要考虑对于未来人产生的代际外部性。如果将可持续性考虑进去.当代人开采资源时必然对后代人产生影响,后代人为了使其资源使用水平不低于当代人必须进行一定投入;
或者为保持资源完整,当代人必须为后代人付出相应的投入。这种投入从理论上应等于由于使用或开采资源而放弃的未来收益的现值。这部分也应主要通过资源税征收来实现。
所以,总结起来,资源税的定位应该是:在可持续发展的视角下,以资源级差地租l为征税对象,以调节资源级差收益为手段,以提高资源开采使用效率、降低社会成本、促进环境改善、缩小代际外部性为目标的经济手段。
二、从资源税的几次调整看对资源税定位认识的变化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第二步“利改税”开始征收资源税以来,我国的资源税经历了数次调整,从中也可以看出我国对资源税功能定位的认识及相应的政策倾向。
1984年10月1日,为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企业(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以正确反映开发单位的劳动成果,妥善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决定对开采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企业开征资源税,征收基数是销售利润率超过12%的利润部分。这说明随着对资源价值探讨的深入,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理应取得相应收益的受益原则逐步得到大家认同。在这种背景下建立起来的资源税体现了一定的资源级差收益调节的思想,在客观上维护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部分权益,但其极少的征税对象以及统一的销售利润率又体现了其过渡性的特征。
从1984年开征资源税到1994年税制改革期间,资源税制也进行了不少调整。但都属于微调。1994年的调整应属于第一次大调整。此次调整扩大了征税范围,改变了计税依据,不再按超额利润征税,而是按矿产品销售量征税,并且为每一个课税矿区规定了适用税率。可以说1994年伴随着税制改革而出台的资源税有着较准确的定位,就是在1984年资源税的基础上更进一步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和调节资源开采企业因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
但是这次资源税的大调整同样留下了不少遗憾。首先,征税范围仍然偏窄,扭曲了应税资源和非税资源的价格比.进而造成开采使用的无效率:其次,计税依据按销售量或自用量鼓励了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无法体现其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的应有功能;
再次,单位税额过低,且不与利用率相挂钩,导致进入市场的资源成本过低,严重抑制了资源税调节级差收益的作用,而且不利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资源税在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在很长时间内保持了稳定。但从2004年起,我国陆续调整了煤炭、原油、天然气、锰矿石等部分资源品目的资源税税额标准。这些调整力度较大,说明我国税务主管部门对资源税的地位和作用认识的不断深化.运用资源税改变过度开采资源现状的意图也日趋明显。尤其2007年上半年对煤炭、有色金属的税额调整是在中央大力倡导节约型社会建设、大力促进节能减排的形势下提出的,针对性较强。另外国际市场资源产品的价格不断提高,资源开采企业利润水平也不断提高,但企业收入增长中政府通过资源税形式取得的收入并没有得到相应增长,此次资源税额的调整有提高政府在资源收入中分配份额的意图。尽管新的税额标准实施时间不长,但从税额调整对主要资源开采企业的利润影响看影响还不大,其效果在可以预见的范围内来看将不会很大。究其原因.主要是资源税改革并没有触及实质。尽管不断提高的税额幅度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对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利用,可是如果不改变当前过窄的征税范围、不合理的计税依据等决定资源税实质的根本因素,不转变资源税的设计思想,仅仅靠税额幅度的提高显然难以奏效。
通过对资源税调整历史的回顾.我们不难看出,资源税虽经历次调整,但其应有的保护资源、促进资源合理开采、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等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主要原因在于资源税的改革缺乏一个全局的视角,仅仅是对原有资源税政策的修补或对国外经验的简单借鉴。那么,如何才能形成全局性的改革视角呢?关键在于对资源税本身的准确定位。
四、资源税改革在税制改革中的地位
(一)从执政理念角度来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需要财税政策的积极介入,而资源税是税收参与此项建设工程的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税种
通过税收手段促进资源节约、节能减排主要从征税和税收支出两个方面来实现。征税中除了有些国家专门针对某些污染源和污染项目征收的环境税收外,从能源消耗角度,从资源消耗的源头就开始介入的税种就是资源税。通过合理设计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可以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利用效率的提高进行促进,通过税收介入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提高资源的使用成本.对资源的最终消费也起到调节作用。我国是一个资源短缺与资源浪费严重并存的国家.资源的战略地位已经得到共识,但实际开采、使用中却并没有达到高效率,其核心原因之一是资源价格的不合理即长期低价格。资源税及其以后有可能开征的环境税一起将全面影响资源价格,并通过价格及其他直接的环境税影响生产者、开采者和消费者的行为,从而促进资源节约。
(二)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税制结构变动的趋势来看,进入21世纪以来,税制结构中一个最重要的变化趋势就是“税负转移”,即将税负从传统的对资本、劳动、财产等的课税转向对高能耗行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课税
OECD国家中欧盟国家较为典型.如瑞典、挪威、荷兰、德国等,这些国家所谓的绿色税收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在不断提高。瑞典已经达到大约12%左右。尽管由于统计口径的不同各国有比较大的差异,如果将我国的能源类产品征收的消费税、资源税及排污费等加在一起我们的比例可能不低,但我国税制结构调整中还没有明确提出可持续发展税制的概念。所以在全面进行环境税改革以前,有必要从资源税开始明确提出我国税制改革已经全面引入可持续发展概念,税制将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这也是资源税可以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领域。
(三)从我国现行税制结构来看,资源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过低,不能体现其应有的功能定位
从全球资源的紧缺、资源价格的不断上扬来看,我国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不断调整资源税征收比例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尽管从理想的意义上来看最理想的环境税体系应该是能够使其收入不断减少的税制,即污染行为越来越少,以至于税源枯竭。但资源税作为环境税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并不直接对污染行为征税,而是对资源本身征税.这就决定了其巨大的潜力。
资源税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资源税由从量计征转为从价计征会对资源开采业产生经济影响。但资源开采行业税负转嫁能力的理论分析和对11家煤炭开采行业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表明:我国资源开采行业具有很强的税负转嫁能力。因此,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对资源开采业的经济影响有限,但是很可能通过产业链向国民经济其他部门传导进而对其他行业以及宏观经济产生影响。
关键词:资源税;
从价计征;
税负转嫁;
成本传导能力模型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3)06-0005-04
一、引言
资源环境问题已成为我国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之一。为解决我国资源税存在的从量计征、征税范围窄、税率偏低、难以适应保护自然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要求等问题,自2010年7月1日起,中央决定率先在新疆进行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的试点改革;
当年12月1日,又把石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扩大到西部地区的12个省、区、市;
2011年1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实施,标志着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全面推开。
资源税的改革会面临很多问题,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资源税改革将会对资源开采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以及资源开采企业转嫁成本的能力如何。针对这一问题,国内外许多学者都进行了有益的研究,但纵观这些文献,不难发现,在探讨资源税改革对资源开采业的经济影响时,多数从税收转嫁理论出发,以宏观分析为主,如徐晓亮(2011、2012)[1] [2],郭菊娥等(2011)[3],林伯强等(2012)[4]。与这些文献不同,本文重点从中观和微观角度对相关问题加以研究,以弥补以往研究的不足。
二、资源开采业的税负转嫁能力分析
资源税由从量计征转为从价计征会直接增加资源开采企业的税负成本。我们首先以税负转嫁理论为指导,从理论上分析资源税改革对资源开采行业的影响。随后,引入成本传导能力模型,定量测算资源开采行业的税负转嫁能力。
(一)资源开采行业税负转嫁能力的理论分析
所谓税负转嫁是指这样一种经济现象:作为商品交换者的纳税人利用调高商品销售价格或者降低商品购进价格的手段来将税负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者。根据经典的税负转嫁理论,我们可以直接通过纳税人与负税人是否保持一致来辨明税负转嫁的发生情况。简言之,在一笔交易中,若纳税人与负税人为同一主体,则税负发生了转嫁;
反之,则没有发生。当我们运用以上理论来分析企业的税收转嫁问题时,可将企业的税后利润水平是否发生变化作为判断税负转嫁的标准。理由是,在企业追逐利润的过程中,税收额与税后利润在数量上呈负相关。
商品经济与自由定价机制的存在是税负转嫁发生的前提条件。而供需弹性,则是影响税负转嫁的最直接原因。税负转嫁存在于商品交易之中,通过价格的变动而实现。课税如不导致课税商品价格的提高,就没有转嫁的可能。税负究竟如何分配,要视买卖双方的反应而定,并且这种反应能力的大小取决于商品的供求弹性。
就商品需求弹性而言,商品需求弹性越大,其税负转嫁越困难,且向前转嫁给消费者的少,向后转嫁给原供应者的多;
需求弹性越小,则相反;
需求完全无弹性,税负将全部向前转嫁给消费者;
需求完全有弹性,税负可能全部向后转嫁给原供应者。从供给弹性来看,商品供给弹性越大,其税负越不容易转嫁,且向前转嫁给消费者的大,向后转嫁给原供应者的小;
供给弹性越小,则相反;
供给完全无弹性,其税负只能向后转嫁给原供应者;
供给完全有弹性,税负可以通过涨价向前全部转嫁给消费者。
综合来看,当某种商品的需求弹性大于供给弹性时,税负前转较困难,会更多地向后转嫁或不能转嫁,税负会更多地由生产要素提供者或生产者自己承担。当需求弹性小于供给弹性时,税负前转比较容易,会更多地由消费者(购买者)承担。总之,商品的供求弹性是制约税负转嫁的形式及规模的关键因素。
因篇幅所限,我们仅简单地对几种典型资源开采行业的税负转嫁能力进行理论分析:
煤炭行业在税负转嫁中占据有利地位。首先,从煤炭供给层面来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鼓励煤炭资源整合,提高行业集中度,这将减缓煤炭供给增速;
其次,从煤炭需求层面来看,电力、钢铁、水泥化工等行业对煤炭需求仍旧强劲,并且保障房建设等新增需求因素将进一步拉动煤炭需求增长。根据税负转嫁理论,可以认为煤炭行业的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故煤炭行业将资源税负向下游转嫁的能力较强。
原油天然气企业具有很强的税负转嫁能力。首先,石油天然气的需求旺盛。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持续扩大,国民经济对于成品油和石油化工产品的需求与日俱增;
其次,石油天然气的供给偏紧。从资源结构来看,我国的资源储备呈现出“富煤贫油少气”的特点,石油天然气储量较少。通过对比石油天然气的供需情况,我们认为原油天然气具有很强的税负转嫁能力,即如果资源税从价计征在全国推行,对原油和天然气增收的资源税会向下游的石油天然气炼化加工行业转嫁。
此外,由于有色金属资源的稀缺性和国内对有色金属的强劲需求,有色金属采选业也具备较强的税负转嫁能力,即有色金属开采行业很容易将资源税负向下转嫁给有色金属加工和冶炼企业。
(二)资源开采行业税负转嫁能力的实证分析
为了定量分析资源开采行业的税负转嫁能力,本文引入“成本传导能力”模型进行实证研究。该模型首先由任泽平等(2008)[5]提出,通过设计成本传导能力指数(CTC)等指标,较好地反映各个行业转嫁成本的能力及其变动情况。由于资源税负的增加可以视为是企业物耗成本的增加,因此成本传导能力模型也可以用于衡量在资源税负成本增加的环境下,相关行业向下转嫁税负能力的测量指标。
“成本传导能力”模型主要通过对成本传导能力指数(CTC)的计算来衡量各个行业转嫁成本的能力。假设第j行业价格涨幅为RMj=?驻pj,生产单位第j类产品对第i类产品的投入消耗成本为aij,则第j行业的涨价压力为:
MPj=■?驻piaij(1)
第j行业的成本传导能力为:
CTCj=■=■(2)
当CTC>1时,说明该行业不仅能顺利传导成本涨价的压力,甚至可以从中受益,这类行业在投入成本上行的环境下表现为“受益”或“景气”;
当CTC≈1时,说明该行业基本能够传导成本涨价的压力,在投入成本上行的环境下表现为“中性”;
当CTC<1时,说明该行业无法完全传导(转嫁)成本涨价的压力,只能靠内部消化,在投入成本上行的环境下表现为“受损”或“不景气”。
资源税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绿色税收 可持续发展 税收制度
如何使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协调发展,这个问题从20世纪70年代起逐渐受到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的普遍关注。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的《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次提出“可持续发展”概念。在这种背景下,作为宏观经济政策手段之一的税收自然被用到了环境与生态的保护上,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欧洲一些发达国家逐渐开征了各种具有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特征的税种,如资源税、汽油税、垃圾税、噪音税、水污染税、二氧化碳税等,这些税种统称为环保税收,或被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文章对“绿色税收”以及可持续发展进行了探析。
1 “绿色税收”的理论基础及其内涵
自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提出环境外部性理论后,西方经济学家、环境管理学家对绿色税制理论的的研究已有80余年,形成了一些经典性理论。我国环境税收理论研究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而提出“绿色税收”概念是近几年的事,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可持续发展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发展模式。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来自全球178个国家和地区的领导人通过了《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一系列文件,把发展与环境密切联系在一起,响亮地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并付诸全球行动。可持续发展也成为各国政府制定税收政策的重要指针之一,绿色税收被引入到许多国家的税收体系中。
所谓“绿色税收”是以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推进绿色生产和消费为目的,建立开征以保护环境的生态税收的“绿色”税制,从而保持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绿色税收的理论基础是绿色理论。绿色理论是对绿色文明和文化的研究和总结,虽然目前尚未有权威的定义,但比较统一的观点是:可持续发展是绿色理论的研究基础。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含义是指资源应在不同的代际之间(当代人和后代人)进行平衡,它特别强调对地球有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强调环境作为人类生存条件和全球共同财富必须受到特别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定义与内涵相对应,绿色税收的理论也有不同的理解。狭义的绿色理论从科技的角度认识可持续发展,认为可持续发展应是废物排放量的减少或不排放。广义的绿色理论包含人与自然的共同进化思想,尊重自然的思想;
当代与后代兼顾的伦理思想;
效率与公平目标兼容的思想。可持续发展的效率与公平的要求,通过市场机制不可能完全解决,必须辅以非市场机制的手段,其中税收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这就必须以绿色税收制度取代现行的税制模式。如果说20世纪的税制是以经济发展为核心的税制,那么21世纪的税制将是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
2 我国可持续发展中的环境问题
在世界环保浪潮的推动下,我国环保立法、环保投资等等都有了很大发展,但在协调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关系方面,我国环境政策、环境税收措施仍然滞后,尚未对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起到其应有的抑制作用。
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以量取胜、低价竞争,不考虑或很少考虑对资源、环境的影响,这种情况至今未得到彻底改变。由于环境成本在经济活动中往往被忽略不计,出口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不包含或不反映其全部环境成本,出现了盲目开发资源性产品出口,对外贸易的开展使环境更加恶化。近年来,我国出口了大量廉价的石油、矿产品、农产品和畜牧产品,造成了我国石油矿产资源不断减少、农田土壤质量普遍下降、草原退化等一系列严重后果。在引进外资中,置环境污染于不顾,注重引进外资的规模与速度,不注意或较少注意对环境的影响,比较强调经济效益,忽视环境效益。一些地方把吸引外资作为解决资金不足和增加就业的有效手段,不顾对周围环境的破坏。有些地方甚至把可投资于污染项目作为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只顾眼前,不顾长远。在外商投资的产业导向上,也缺乏对污染密集型行业的明确限制,甚至对其中一些行业还有所鼓励,致使一些省市至今还在大力发展皮革、印染、化工、塑料等领域的合资的乡镇企业和小企业的管理疏漏。二是生态环境补偿费。目前征收的生态环境补偿费远不是环境生态价值的真正体现,其征收的标准只是生态环境破坏损失的费用和生态环境恢复的费用。三是排污收费。排污收费标准偏低;
单一的浓度超标收费;
排污收费的种类不全;
对超标排放者征收超标排污费,与我国的《标准化法》中的规定不协调。
由于我国出口商品不包含或较少包含环境成本,因而价格低廉,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力。但其后果,一方面造成了国内环境的污染与生态的破坏、部分资源的紧缺。另一方面,也屡屡遭到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指控,被征收进口附加税。环境状况的恶化,势必影响我国的工农业产品的质量,原优势产品的质与量也将在国际上失去竞争优势。控制污染及生态破坏,修复改善环境质量,已成为我国国际贸易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否则其影响将会阻碍我国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进而影响我国的国际地位。
3 建立绿色税收制度,协调可持续发展与环境关系
3.1 国际经验对我国实行绿色税收政策的启示
欧盟许多国家实行的绿色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一是对废气、废物排放征收环境税;
二是改变税法鼓励方向,对污染行为征税;
三是对一般性废弃物和污染征收成本支付税。借鉴国际上环保税收政策,我国的绿色税收政策应坚持以下原则:
(1)绿色税收政策应以调控为主,聚财为辅,积极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为了不加重纳税人的总体负担,新增的生态税将通过降低其他一些税的税负来加以抵消。西方国家在实现税制绿色化的过程中,非常注意保持微观经济主体现有的总体税负基本不变。比如在开征新的环境税的同时,降低企业的其他税收负担。我国实现税制绿色化应该建立在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基础上,结合目前税费制度的改革,在开征生态税收之后,应及时将企业缴纳的大多数环保方面的收费(如排污收费、水资源费)并入生态税收中一并征收,以避免重复征收,加重纳税人负担。
(2)新开征的环保税要保持税收收入的中性。本着“谁污染谁纳税”与“完全纳税原则”,达到税收的横向与纵向公平,并且要使新开征的税种与现有相关税种相互协调配合,以期形成绿色税收调控体系。
(3)征收的环保税款要建立环保专项基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制度。由财政部门编制专门的预算,由审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3.2 建立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建议
(1)调整和完善现行资源税。一是扩大征收范围,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二是完善计税方法,加大税档之间差距。为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约资源,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通过税收手段,加大税档差距,把资源开采和使用同企业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以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三是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同时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加强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意识。
(2)开征新的环境税,建立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一是借鉴国际经验,分期分批开征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噪音税、生态补偿税等一系列专项新税种。在税基选择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课税,一方面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另一方面也不会妨碍企业自由选择防治污染方法。另外对应税包装物,可用企业的产量为税基。在税率设计上,不宜按“全成本”定价,防止税率过高而造成生产抑制,导致社会为过分清洁而付出过大代价,最适宜税率应等于最适资源配置下每单位污染物造成的边际污染成本,在实践中可采用弹性税率,根据环境整治的边际成本变化,合理调整税率,同时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在征收管理方面宜作地方税,地方政府应将征收上来的税款进行专门保管,专门用于环保建设事业。二是开征环境污染税。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税缺位,治理污染的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排污费筹集。在我国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环保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有必要改排污收费为征税,对排污企业课征污染税。
(3)完善现行保护环境的税收支出政策。一是减少不利于污染控制的税收支出。严禁或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的化学品或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产品的进口,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产品的进口关税。二是鼓励企业开展环境领域里的科技研究与开发的税收支出。政府对防治污染的研究与开发应予以高度重视,政府除了直接给予研制、开发控制污染新技术的企业预算拨款外,还可以大量利用税收支出,以鼓励企业从事科研活动,从而增强治污税收支出的整体效应。三是刺激企业投资于治污设备的税收支出。近几十年来,各国政府运用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税收支出措施,对防止污染的投资活动进行刺激。我国也应借鉴国际经验,对合格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制度。所谓合格资产,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无污染或可能减少污染的机器设备。
参考文献
1 曲如晓.国际环保大趋势对我国外贸的影响及对策思考[J].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