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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论文【五篇】

时间:2023-06-15 10:25:05 来源:晨阳文秘网

档案法论文范文第1篇《物权法》对物权的一些基本表述《物权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六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档案法论文【五篇】,供大家参考。

档案法论文【五篇】

档案法论文范文第1篇

《物权法》对物权的一些基本表述

《物权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六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档案的物权特性

《档案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某一件具体档案从形成到消失,始终体现为一种动产物的基本属性,并可能经历形成者、保存者和利用者三个环节,其档案物权体现形式又各不相同。

1.档案对于形成者的物权。档案对于形成者来说拥有完整的物权,即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此时,档案的物权所有人是明确而单一的,即形成者就是物权拥有者。从法律上讲,各个档案形成者不论其属于何种所有制形式,对于自己形成的档案享有的物权都受到《物权法》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2.档案对于保存者的物权。档案形成后,由于各形成主体所有制及其所形成档案对国家和社会保存价值的不同,就出现了档案流向问题,即某些档案形成者形成的档案在其自行保存一段时间后需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或部门、行业档案馆移交,而有些则仍由形成者长期保存。档案流向的变化,有时会引起档案所有权的变化。如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同时,档案的所有权即从档案形成者向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所有转变(因为此时的档案面向的是整个社会,而在机关档案室保存时面向的只是本机关),并由国家设立的档案馆代为行使国家所有权。此时档案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也随之转移。

3.档案对于利用者的物权。档案的作用在于为利用者提供原始凭证、法律依据等服务,从而帮助利用者解决问题。由此看出,档案利用者对档案并不拥有所有权和担保物权,他只是通过利用而享受用益物权。

《档案法》应当增设有关档案物权方面的规定

1.应当设置专门条文界定我国档案所有权形式和种类。目前《档案法》中还没有具体规定档案所有权的条文。只在第十六条和第十七、十八条中提到了“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及“国家所有的”这三种类型。虽然涉及档案所有权的三种类型,但在本法中均无先前设定作为基础。所以,从文字中只能看出三种所有制形式,却无法确定不同所有制档案的所有者及其内容范围。

现行的《上海市档案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和国家所有的其他组织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列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非国家所有的组织的档案归该组织所有,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或者以继承、受赠等合法方式获得的档案归个人所有。”从规定中可以看出这三种不同所有权的档案的主体,似可供参考。

档案法论文范文第2篇

一、文书档案连锁法与文件生命周期理论的区别

1.适用范围的比较

文书档案连锁法出现的时间比较早,其在20世纪已经广泛的应用与档案管理工作中,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与干扰,这种方法被停止使用了,但是到了新中国成立后,这项档案管理方法又被重新启用。新中国刚刚成立,各项工作刚刚起步,而且发展缓慢,政府部门将工作重心放在了经济发展方面,忽视了对档案管理工作的加强以及改进,这也使得档案工作出现了分离的现象,这不利于档案的统一管理。随着档案管理事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而且重新启用文书档案连锁法,解决了档案分离的问题。文书档案连锁法,主要是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应用文书工作的程序,简化了档案整理工作,而且形成了较为统一的管理机制,利用规划的方法,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文书档案连锁法可以处理档案管理中的弊端,而且降低了档案遗失的概率。

2.理论完整性比较

文书档案连锁法,是按总收发室的分类方式,对文件档案进行统一的分类并编号,工作人员利用三联单的方式对档案进行登记,然后送还到相关单位,一些重要的文件通过经办后由档案室立卷。连锁法可以解决以往档案分离的弊端,其可以实现档案利用的最大化,通过相关程序,对档案进行编号与登记,在运转的过程中,提高了档案的价值。文件在经过归档后,体现了档案整理的价值,连锁法并不涉及文件的管理制度,所以,这种方法无法揭示其价值形态以及管理方式等特点。

3.管理程度以及处理环节的对比

文书档案连锁法,可以呈现出档案文件的价值,其通过分类编号的方式,提高了档案的使用价值,而且有助于提高档案管理的水平。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无法辅助文件的运作,而且无法实现档案归档等价值。其主要是以预计产生文件为目的,在运行的过程中,通过模拟分类的方式,与立卷原则形成了鲜明对比。档案的保管单位成了“单份文件”,人为地割裂了文件间的联系,从而容易给文件转化为档案之后的系统管理和提供利用带来困难。

二、“文书档案连锁法”与“文件生命周期理论”的联系

首先,两者在文件与档案关系的问题上相互印证、同出一宗。文书档案连锁法的思想理论依据是:文书和档案本来就属于同一个事物,是同一个事物的不同过程。文件生命周期理论认为,文件的运动是一种呈线形的群体运动。文件从其产生经过现行执行效用的实现而被暂时保存起来,直到全部使用目的达到再无价值而被销毁。或者因为还具有永久保存价值而转化成档案的全过程,就是文件的生命周期理论。

三、由此引发的思考和构想

1.文书档案连锁法作为20世纪30年代国民政府文书档案改革运动的主要内容,在特定的时代背景和条件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研究文档改革的过程中,将其与文件生命周期理论相比较,是因为连锁法作为集中统一管理文书档案工作流程的具体做法,其影响是深远的,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借鉴。我们在深化学习和研究的过程中要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机关档案室所用。

2.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尤其对我们实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文档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提出了具体要求:把现行文件的管理和档案的管理纳入到一个统一的管理系统内来进行。在该系统内。有统一的工作制度、统一的工作程序和统一的控制中心,使现行文件管理和档案管理之间不再存在明显的分野,使原本相对独立又在不少环节上互相雷同的碾种管理体系真正从组织制度上和具体工作程序上交融在一起,从而发挥系统的整体功能,求得系统的最高效率。当今的“一体化”不仅是机关内文书、档案工作程序、方法上的融合,而且涉及相关管理体制上的改革;
不仅针对机关,而且涉及全国文书、档案工作系统;
不仅着眼于为机关工作服务,而且还要满足档案进入档案馆后社会利用的需求。

“一体化”的核心是综合管理和全程控制,建立起全国规模的、统一的文书档案管理体制,建立起文档工作管理的开放型模式。在客观分析该理论的基础上要注意促进普及、应用和进一步发展,实现文档管理一体化、文档信息利用一体化,并推动文档一体化与其他多种信息资源的一体化进程。正如吴宝康教授所言:“文件与档案管理的一体化,是档案工作中的一项重大的改革措施。它不仅是时展需要,而且在文件运动周期理论或文件生命周期理论的指导下,它是终将会实现的。”

档案法论文范文第3篇

2012年4月28日,江苏省档案局印发了《江苏省档案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求各市档案局、省级机关各单位,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如今,江苏省法院系统已全面迈入档案数字化进程中,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亦紧跟步伐,持续走在全省前列。2008年,吴中法院获得了江苏省第一批档案五星级称号,并于2010年顺利通过复查。为更好发挥档案资源服务审判、服务社会的职能作用,吴中法院于2012年全面启动档案数字化工作。一方面对库藏的历史档案集中进行数字化加工,建立数据库以备连网。截至2014年底,该院共扫描各类档案186492卷、314546册,对库藏所有经济、执行、行政卷宗和自2001年始所有民事、刑事卷宗进行了数字化扫描,顺利完成当前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另一方面对在办案件实现“即收即扫”同步数字化,以备办案过程中的查询利用和共享。扫描公司特派专员进驻档案科,书记员整理材料完成后直接交付扫描专员进行信息化处理,以保证信息档案的即时性,借查阅卷宗均实现电子化。该院的具体做法是:一是党组重视。吴中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档案数字化工作,多次召开会议,听取汇报,研究方案,部署工作。在人案矛盾突出、办公经费偏紧的情况下,抽调人员充实档案科力量,拨出专款,优先保障数字化扫描工作。二是有序推进。精心挑选实力较强、工作经验丰富、具有相应保密资质的公司负责具体扫描工作,并督促该公司严格按文件要求备案;
及时安排工作场地,安装现场监控系统,制定详细工作方案,签订协议,细化任务,落实责任;
工作过程中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确保扫描档案完整清晰,挂接及时有效,实体及电子档案安全。三是齐心协力。档案科在坚持做好日常查档、归档工作的同时,强化分工合作,密切配合扫描公司开展工作,每天从库房调档、归档数百卷,并加派专员每日值班。法院网络部门积极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持,扩大数据库容量,以保障档案数据的挂接。正是在如此条件下,吴中法院的档案信息化建设才得以迅速发展。

二、法院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优势及存在的问题

相较于以纸质为主要载体的档案保存和管理,法院档案信息化建设有三大优势。第一,提高查询便捷度。档案数字化,是实现档案信息化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数字化资源存储于硬盘、光盘等数字储存介质上,其优势在于不易遗失损毁,复制、转移及查询方便快捷,大大保障了档案的安全度和使用便捷度。第二,提高档案利用率。法院档案的管理归根结底是诉讼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建立一体化的档案信息化管理体系,把档案管理纳入局域网建设总体格局中,减少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占用,既便于管理,又能够实现资源高度共享,从而扩大档案利用率,提高全社会的档案意识。第三,降低空间占用率。现在各级法院档案室均或多或少面临着库藏档案“爆满”的问题,随着微缩技术、扫描技术、光盘技术的运用,档案信息的储存量大幅提高,存储密度大大高于纸质档案,利用很小的空间就可以保存大量的信息,而且开发利用的速度快,易操作。但在法院档案信息化实际操作中,也难免遇到一些问题。首先。法院干警“重纸质轻数据”的思想仍然存在。一些法院干警对数字化的档案存在抵触情绪,特别是一些工作年限长、年龄较大的干警,对于翻阅传统纸质档案的工作模式已然习惯,对数字化档案管理的接受度较低,有些甚至不熟悉计算机操作,仍旧要求借阅纸质档案,造成电子档案的“有而无用”。其次,档案管理软件本身开发尚不完善。应用于档案管理的软件还不成熟,其稳定性、实用性还有待加强,软件自身的程序问题造成档案的丢失、重号状况时有发生。再次,数据在不同系统中转录易出现差错。法院的数字化档案是在多个平台上产生,以江苏省法院采用的办公系统为例,档案数据由信息管理系统转入档案管理系统,或由办公管理系统转入档案管理系统,需要二次加工,再次录入难免出现一定比例的人为误差,不能完全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最后,专业数字化公司对法院工作缺乏了解。由于“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法院诉讼档案的扫描工作,大多由相关专业公司派驻员工进行数字化处理,这些员工精通数字化扫描工作,但对法院本身的工作全无了解,对纸质诉讼档案的形式及内容亦无基本概念,也会一定程度上增加诉讼档案数字化的错误率。

三、完善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建议

第一,加强档案工作与使用人员的培训。一方面,根据信息化档案管理使用的新技术、新软件的特点,对法院档案部门人员进行培训,另一方面,对外聘的数字化专业公司人员进行法院档案基本内容、构成方面的培训。此外,要抓好档案的安全教育和维护教育工作,使档案调用人员在接受便捷的信息化档案服务的同时,树立档案安全负责的意识,已有扫描电子档的诉讼档案,均不再以实体借阅形式对外借卷,尽量降低档案安全管理的风险。第二,建立健全安全防范体系。积极应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照片修复技术,电子信息回复技术,计算机录音处理技术等,为档案安全提供技术支持。切实落实异地备份制度,对有多套档案或档案复制件的,确保异地存放至少一套,以防重大灾害或事故对档案造成毁灭性损失。第三,加强财力和人力支持。要将法院档案信息化纳入法院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之中,从诉讼信息集成、服务审判一线的角度出发,统筹兼顾,相辅相成,互为作用。拨放一定资金专门用于档案安全维护,用以更新先进的档案保密系统,增加档案信息化软、硬件设备。

档案法论文范文第4篇

近几年全市乃至全国开展的档案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对于机关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就是一种很有效的方法。但是档案目标管理市级标准是针对全市档案工作水平较好的单位而制定的,有些硬件要求较

高,对于某些办公条件紧张,没有房间做为档案专用库房,档案数量较少的单位,升级就是短期内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这些单位也往往成为档案部门触及不到的地方。针对这种情况,就需要有一个比

较有效的方法来对所属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当社会的档案意识还达不到应有的程度时,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强化人们的档案意识,使之成为机关工作人员及公民的自觉行动。经过多年档案工作的实践,我认为档案工作检查可以说是档案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行政的一种有效手段和方法。因为档案检查标准和条件可以根据本地区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适用于每个单位档案工作状况。档案检查可以触及到所属区域内各个行政企事业单位,又强调档

案的基础业务建设和档案的开发利用,有利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指导。这样做档案工作不仅可以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将其纳入机关的议事日程,而且档案也在各项工作中发

挥了重要作用,可以收到较好的效果。丰台区档案局从一九八六年开始,就坚持对全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和合格验收,即年初将档案工作的诸多要求制定出检查标准和条件,每

年六月底之后对照标准对各单位逐条逐项检查,检查前加强监督指导,检查时严格要求,检查后有问题的单位认真整改,检查结果向全区通报,档案工作在全区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重视,档案工作管理水

平相应得到提高。经过十几年的不断修改和改善,现在检查标准已经接近北京市二级标准,并纳入了一部分市一级标准的内容,侧重档案基础业务建设和开发利用。����旜????X閷

档案工作检查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诸多方法和手段中,有明显的作用,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可以引起各级领导对档案工作的重视。

现阶段,有些机关的档案意识相对薄弱,仅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去做工作,还不能引起一些机关和部门领导的重视,而做为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代替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由档案局组织检查验

收,必定会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随之会安排一定的人力、物力去从事档案工作,必然也会取得一定的效果。

二、有利于档案的综合管理,推动档案基础业务水平提高。

档案目标管理工作有力地推动了档案工作水平的提高,但是在档案目标管理工作中难免出现盲目追求升级单位数量,不顾升级质量等问题,从而达不到实际意义上的综合管理,某些单位档案工作中仍有

死角。而档案工作检查对文书、专门、科技、声像、实物档案的立卷归档情况一并检查,绝不留死角,改变了以往档案室只保存文书档案而不管其它档案的状况。由于每年检查,不会形成积存文件,不

搞突击,也保证了档案案卷质量。机关的会议档案、专业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照片档案、录音录像档案以及实物档案得到了综合管理或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门类增加了改变了室藏结构,提高

了档案的综合管理程度。而且检查有利于发现立卷归档案卷中的质量问题,便于及时纠正,对于提高档案基础业务水平十分有益,也保证了档案馆档案来源的质量。同时也可以避免因盲目追求升级数量

而忽视或影响档案案卷质量的问题。

三、变消极等待指导为主动请求监督指导。

在社会档案意识仍相对薄弱的现在,一些单位对档案工作还不能得到应有的重视,档案人员兼职较多,哪个部门的工作抓得紧,就给哪个部门干,档案部门不主动有些单位就从来也不与档案局联系,甚

至立卷归档工作也不能按时完成。进行档案检查无疑会使这种状态得到改变。丰台区档案局在进行了十年档案检查之后,现在各立档单位不仅档案意识提高了,而且主动请区档案局进行监督指导,发现

问题请档案局帮助解决,一改以往消极等待的状况,档案工作出现了一种新的局面。

四、标准适合,使行政区域内各单位档案工作平衡发展。

近年来,全国大部分省、市进行档案目标管理考核,有力地推动了档案工作水平的提高。但是,档案目标管理是在各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行的,一些单位只满足于完成每年的立卷归档工作,或受某

些硬件及其它一些客观条件的影响,根本就不申请升级,这样就有可能成为档案部门触及不到的死角单位,使一个地区各单位之间档案工作发展不平衡。进行档案检查则不同,所属区域内各单位都要参

加检查,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必须完成检查要求的各项内容,而且检查验收标准也可以纳入档案管理体系、制度建设、基础业务建设、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等内容,同样可以达到目标管理

考核的主要要求,即使档案保管条件相对较差的单位,也可以保证档案软件建设水平,从而保证一个地区档案工作能够平衡发展。坚持档案检查,还会使各单位由被动应付检查变为主动自觉地开展档案

工作,而且对于防止升级单位档案工作滑坡也是一种有效的手段。

五、促进档案开发利用工作。

档案检查不仅促进了档案基础业务水平的提高,为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而且档案检查时对各单位的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可以提出各种要求,有利于各单位利用工作水平的提高。丰台区

档案法论文范文第5篇

1980年8月,在国家档案局主办的《中国档案》杂志(原《档案工作》杂志)第四期上开始了档案定义的大讨论,到1982年8月第四期两年时间,共收到这方面的稿件百余篇,在十三期刊物上发表了长短文章29篇、辑录53条。讨论中,不仅研究了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各个时期的规章制度、辞书、教科书、讲座、领导人讲话等有代表性的档案定义,同时也查考、借鉴了外国档案、法规、辞书、百科全书、档案学译著等有关档案定义。当年,我国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是:“档案是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某些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并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文件材料(包括技术图纸、影片、照片、录音带等)。”这次全国档案界的大讨论,就是在这个定义的基础上开展起来的。大多数人都认同了这个定义,同时也提出了许多新定义。这次大讨论,适应了“”后档案工作的恢复、整顿、总结、提高阶段的客观需要,也无疑是过去多年研究的继续,但是探讨问题的广度和深度较之过去的讨论都前进了一步。在讨论中,一般都能遵循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和逻辑学原理研究问题,大家解放思想,开阔了视野,摆脱了习惯说法的束缚(如有人主张探讨档案定义,必须从时间、空间、整理程序和管理方式、制成材料和制成方式这四个圈子里跳出来),紧密结合当时我国档案工作的实际,并且联系古今中外关于档案的知识,把档案与文件、图书、资料、文物等相近事物进行比较研究,探讨档案与它们之间的“异中之同和同中之异”。特别是从档案的来源、作用、形式、形成过程、制成材料(物质载体)和制成方式等各个方面,对档案的属性进行了比较集中和深入的讨论。大家认为,档案定义应该表现档案的主要特征。讨论中,一般都是运用逻辑学上属概念加种差的方法对档案下定义。有的学者还提出了档案定义四个要素:“档案的来源、档案形成的一般条件、档案的物质形态、档案的社会作用及其主要特点。”讨论中对档案的属概念有多种提法,如“文件”、“文书”、“材料”、“信息”、“原始载体”、“历史记录”、“实践活动写照”、“历史文化遗产”、“文件材料的组合体”等,多数人认为“文件材料”或“历史记录”较为可取;
对“种差”的提法也有多种,如“在社会活动中形成”、“具有凭证和参考作用”、“有利用价值”、“立卷归档”、“整理保存”、“存放在一定地方”等。

这次讨论中,争论较多和讨论得比较深入的是档案定义应否以文件为属概念,定义中要不要纳入“具有查考利用价值并集中保存”的问题。大家提出有代表性的档案定义有三种:(1)档案是办理完毕、具有长远利用价值并经过立卷归档集中保存起来的文件材料。这种观点后来有人称之为“直观判定型定义”。(2)档案是机关、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作为历史记录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文字、图像、声音及其他各种方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这种观点,强调了档案的“历史记录”属性,后来有人称之为“抽象揭示型定义”。(3)档案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中自然形成的原始文字形声历史真迹材料。综观讨论中各种意见,《档案工作》编辑部文章归纳了大多数人的两点共识:(1)档案是人们实践活动中直接的、原始的记录,因而它具有历史的(不一定是符合真理的)真实性,是历史的真凭实据,有查考利用价值。这是它与一般图书、资料相区别的主要特征。(2)档案的前身――各种文件材料,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为了处理各种事务的需要而产生的,它们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人们用立卷归档等一定的方式,有意识地把它们保存起来,以备日后查考,就转化为档案。这是档案区别于一般文件材料和文物的重要特征。关于这次讨论的结果,已载入1983年的《中国百科年鉴》。

1982年以后,关于档案定义的讨论仍在进行。1982年12月,曾三同志在全国档案工作会议上讲话时,又一次讲了“什么是档案”的问题,他说:“档案是机关工作的直接记录和历史反映,是机关的真实史料。”还说:“档案是机关工作的历史记录,这是一个概括的、简单的定义,是所有档案的共性。机关有各种各样的机关,工作有各种各样的工作,我们要具体分,那就有各种各样的档案。产生档案的方式、形成档案的过程和规律也是各种各样的,档案的制成材料、具体形式也是多样的。《辞海》上对档案一词的解释写了290个字,也不能把所有档案特性包括进去。其实它的基本内容就是上述几句话――档案是机关工作的历史记录。”1985年7月和8月,曾三同志分别在《当代中国的档案事业》第二次编写工作会议和《中国大百科全书・档案学卷》纂稿人大会上讲话,他说:“多年来,我们讲的一句话,说档案是各个机关或者某些个人在生产斗争、政治斗争和科学研究中的记录,这就是我们对档案的定义,这一点,不必加任何形容的词句,不要自找麻烦,一定要加上什么东西,比如说‘经过整理’这个词要不要加上,我们既然讲档案是一个机关的记录,我们就会要求他整理,要求他收集。”“档案有多种个性,不要企图用一个框框去说明各种不同的档案”。曾三同志对《档案工作》杂志上关于档案定义的讨论很关心,他的这些讲话实际上就是针对那次讨论而说的。这对档案定义的讨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1982年以后的十年间,关于档案定义的讨论中,反映各种新观点的文章也不时出现在各地档案刊物上。有人对这十年间的讨论情况作了综合分析,指出了讨论中出现的一些新观点。在《档案著录规则》(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档案工作基本术语》(1992年)、《档案学词典》(1994年)和权威性的教科书中,都提出了档案定义或有关档案概念的表述。《中国大百科全书・档案学卷》(1993年)关于档案的词目在当时也已经定稿。

1993年5月,《档案工作》杂志社为繁荣档案学术研究,在创刊40周年之际,邀请京内外的一些专家、学者就档案定义问题(重点是档案定义中的种差)进行专题座谈、笔谈,并辑录发表了“档案定义十人谈”。这次十人谈广泛交换了意见,肯定了讨论档案定义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提出定义档案要有正确的方法,首先要选择正确的属概念,研究档案的种差就要探讨档案的本质,并且认为档案定义应该有一个权威的说法。这次十人谈,虽然没有做任何结论,但是将档案定义的研究更引申了一步。座谈中提出了一些新的比较重要的观点,如定义档案应注意抽象性与实践性的统一;
大于档案的概念(如文件、原始记录、文献等)都可以是档案的属概念;
研究种差是定义档案的关键,种差是档案异于其他相关事物的本质区别;
对档案的本质,提出了“记忆性”、“纪实性”和 “非现行性”三种不同的理解;认为当时权威的档案定义有《档案法》第二条对国家管理档案范围的规定、《档案著录规则》、《档案工作基本术语》和《档案学词典》中的相关规定;
为了实际工作和学术研究的需要,对档案定义应该深入讨论,以求在一个时期内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免得档案理论界对不断讨论档案定义感到厌倦,也免得实际档案工作者感到困惑。有人提出,“可以给出一个非本质的档案定义,即总结已有研究成果,得出一个现阶段能够适用的、基本上揭示档案属性的语词档案定义,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档案界的档案自然语言的模糊性问题”。在座谈、笔谈中,有几位同志还提出了自己对档案的理解或给档案所下的定义:“档案是人类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含义明确的‘原始记录’”;“档案是人类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历史文献” ;
“档案是人类社会最典型的记忆工具”;
“档案是人们有意识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书面纪实性信息源”;
“档案是人们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非现行作用的文件”。

到了20世纪90年代以后,直到目前,研究档案定义的文章仍不时在档案刊物上发表,而且讨论还在深入。在20世纪80年代,关于档案定义的属概念的观点基本上是两种:“文件或文件材料”、“历史记录或原始记录”,当时也有争论。90年代后,档案理论界对档案定义研究开始进行反思,有人认为我国现有档案定义有“缺陷”,有人对各种档案定义感到“困惑”,也有人认为档案定义问题的研究“事实上已完全陷于困境”,“70年代末80年代初国内档案界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却一直在一个圈子里徘徊,相对于50年代来说,并没有出现实质性超越或进步”。还认为,档案定义中指出档案是“文、形、声历史真迹材料”,是“原始的历史记录”等说法,“仅能回答档案是什么,而无法满足 ‘什么是档案’的逻辑要求”。一些学者重新研究了档案定义的属概念和种差问题,有的分析了属概念的“文件说”、“记录说”、“材料说”、“载体说”、“信息说”、“文献说”或“文献信息说”等观点,认为“文献或文献信息作为档案的属概念更为科学合理”,“将档案的属概念定位在文献范畴,有利于档案学科的准确定位”。有人也提出了档案定义的逻辑表述:“档案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形成或得到,并经过鉴定、整理的文献记录”,并认为“用文献记录作为档案的属概念,既体现着档案所处的范畴以及与文件、图书、情报之间的关联,又概括出所有档案存在形式和来源;
与‘历史记录’、‘文件材料’相比,‘文献记录’更客观、更全面、更准确地描述出档案所产生的领域,也更容易为相关专业所理解”。有人则坚持《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含义包括了档案定义的基本要素,是“无可非议、不应求全责备的”。而有人则认为《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含义,“我们还应看做定义,它对档案‘定义过宽’”,只是“界定了档案的前身,因而出现了定义项对被定义项的偏离”。这种偏离的后果使得人们无法依据定义确定档案与非档案的界限。进而又提出了一个新观点:“档案是拥有一定内在联系的集合统一体,这个集合统一体的各分子――单件材料称之为‘档案件’”。“60年代,80年代国内有影响的权威定义,它们至少有两个逻辑错误,首先是定义循环,其次是混淆了档案与档案件的区别”。有的学者认为,“档案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理论的和实用的之分。我国现有档案定义,从范围上讲是狭义的定义,从功用上看属于实用定义”。“作为档案定义,应适用于不同时空的全部档案,具有最大的包容性。档案定义要注重实用性,但实用性不能替代科学性,离开科学性去谈实用性,是舍本逐末,会误入歧途”。

在90年代,关于档案定义的讨论,几乎对所有的定义和属概念、种差等都有不同意见的争论,其中分歧比较多的,一是文件应否成为档案属概念问题,这实际上是文件与档案的关系问题,另一个是原始记录或历史记录作属概念是否科学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在当时也是占主导地位的比较流行的观点。档案界的传统提法是:“文件是档案的前身,档案是文件的归宿;
文件是档案的基础,档案是文件的精华,档案是由文件转化而来的”。有些学者认为,这种观点仍然是站得住脚的,是科学的。有人还提出,文件转化为档案的三个条件,在电子时代依然适用。档案定义应以文件为属概念。持文件论定义的基本模式是“档案是……文件”,这些人认为,“以文件作档案定义的属概念,揭示了档案的内涵与外延、档案与文件的差异与联系,反映了档案的客观事实,并指导着档案工作的开展,体现了档案的起源及档案一词的由来,而且,被国际上有关档案组织、多数国家的档案机构与档案工作者认可和使用”。但是,对文件论质疑者认为,“用文件作档案的属概念难以成立。档案不是文件转化的,文件与档案两个概念,不是属种关系”。关于“原始记录性”作档案属概念的问题,也有争论,有人认为,“原始记录性是档案定义的核心内容,是档案区别于临近事物的独有特性,是首要的根本属性”。持文件论和文献论观点的人则对原始记录性提出质疑,认为这种观点不能将档案与文件、文物、图书相区别,违反了档案形成的规律和定义的基本规则。有人还认为,历史记录是一个不明确的概念,甚至不能被称做概念等。

关于档案与文件关系问题,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直到本世纪初,已经成为档案定义讨论中的一个热点。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档案与文件的关系,是牵动整个档案学基础的重要问题,无论是研究档案的定义和档案的本质属性,还是研究档案的价值和档案的形成规律,都要涉及档案与文件关系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初,比较流行的权威性观点认为文件(或文件材料)是档案的属概念。当时,在国际档案界也是同样的观点。据我们掌握的荷兰、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前苏联、罗马尼亚、南斯拉夫、芬兰、美国、加拿大、巴西、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印尼、土耳其、阿尔及利亚、塞内加尔、扎伊尔19个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档案法规和辞书、专著中,关于档案定义(或概念)基本上都是以文件(或文件材料、文件组合)为属概念的。1984年国际档案理事会出版的《档案术语词典》也是以“非现行文件”为属概念。因此,有的学者提出:研究文件与档案的关系,仅仅从一国的档案概念出发不行,而应该拓宽研究基础,放眼世界,把所有国家的档案概念和一切形式、种类的文件(包括电子文件)都包含在我们的研究范围内。有学者认为,从世界范围来看,说“档案是原始的历史记录,具有一定的保存价值,是人们有意识保存下来的文件有机整体”,这种观点是人们都能接受的。但是,把文件(或文件材料)作为档案属概念的观点,如前所述从80年代初就有不同意见,与之相对立的观点主张是主张用历史记录、原始历史记录作档案的属概念。有学者分析了近百年来国内外档案界对文件与档案关系的论述,指出了主要的争论点:(1)文件与档案是否同一事物。有人认为二者是同一事物不同阶段,有人认为是同一事物同一概念。有人则认为二者是不同性质的事物,文件是档案的因素,档案是文件的组合。(2)文件是否可以作为档案的属概念。有人认为文件与档案是有上位与下位从属关系的两个概念;
有人认为文件不是档案的属概念,二者有部分重合关系(交叉关系),而且二者可以互相转化;
有人则认为档案的概念要大于文件的概念。(3)归档是否文件与档案的分界线。有人认为归档是文件成为档案的转化条件,有人则持否定意见,认为文件转化为档案是由其内在质的变化――文件价值转变所决定的。为什么有这样的争论和分歧意见呢?有学者认为把“文件”作为属概念更为妥当些。但是在此前首先要把文件的概念统一起来。目前档案界的文件概念,实际上有狭义和广义两层次之分。用狭义的文件概念来作档案的属概念是行不通的。必须把文件予以广义的理解,才能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基础。“档案定义是其种差决定的,而非其属概念决定的,档案界对档案定义的差异主要是对文件的不同理解所造成的”。后来,有学者作了“文件与档案关系研究分歧探源”,指出了产生严重分歧的三个根本原因:(1)研究者所用的概念不同。用狭义文件和广义档案两个不相对应的概念研究文件与档案的关系,必然会得出两个交叉关系的结论。(2)档案观不同,比如对“归档”在文件转化为档案过程殊作用的认识不同,对档案形成条件和规律的看法就不一样。(3)立足点不一致。文档一体化管理模式出现以后,人们的思想认识产生了分歧,不同意见发生争论就在所难免。

进入新世纪以来,有的学者发表了“百年档案定义论略”的文章,论述了19世纪末到20世纪末百年间国内外档案定义的五种基本类型(法规型、辞书型、教材型、专著型、论文型),分析了世界档案学发展的三个时期(古典档案学、现代档案学、后现代档案学时期),档案定义的特点及其影响,概括出定义档案的基本规律。文章认为,认识并指出“档案是什么”和“什么是档案”,在客观上必然受到一定历史时期社会总体发展水平(包括世界特别是本国当时的思想、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条件和档案工作实践水平以及档案学理论水平)的制约,同时在主观方面必然受到档案学者自身条件(包括研究者的思维方式、知识素养、理论修养和专业水平、研究者的探索精神、研究能力、行为方式、深入实际积累经验以及观察、认识问题的角度、高度、广度、深度等)的制约。最后,文章作者认为,应该得到两点启示:(1)档案事物是随着社会各项工作的发展而发展的,其定义(理论)具有相对稳定和绝对变化的辩证关系,只有既符合当前实际又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档案定义,才是科学的、合理的。(2)档案学家研究档案定义,必须紧紧贴近生活,亲身参与社会变革,深入档案工作实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的进取精神,不断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和研究能力,才能取得真正可贵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