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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合同法案例【五篇】【完整版】

时间:2023-06-15 11:35:06 来源:晨阳文秘网

合同法案例范文第1篇关键词:案例教学法;劳动合同法;策略当前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法则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法律成为社会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的最低准绳。作为高职院校中的大学生,他们拥有相对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合同法案例【五篇】【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合同法案例【五篇】

合同法案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劳动合同法;策略

当前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法则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法律成为社会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的最低准绳。作为高职院校中的大学生,他们拥有相对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但是有些高职学生对法律知道不多,尤其是对保障自身权益的劳动保护法了解不足,影响他们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为了让学生更加了解和掌握劳动合同法,本人认为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劳动合同法教学,具有一些优势。

一、案例教学法在劳动合同法教学中应用的优势

(一)去繁化简有利于劳动合同法教学

劳动合同法向其它法律一样,一般法律条文繁多,并且词语非常的严谨,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讲,这些烦杂的法律条文,会让学生感到厌烦,也不能深入的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劳动合同法相对比较抽象和复杂。针对这些问题,对于非专业高职学生可以通过案例教学法进行劳动合同法教学。通过具体案例能够让学生感知到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范围,也能让抽象繁杂的法律条文,让学生可感、可知。通过案例教学能够架起理论与实践的桥梁,让高职学生明晰劳动合同法。

(二)有利于学生使用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涉及到合同的签订、遵守、废止和自身权益的保护等内容。如果法律老师单纯的进行劳动合同法法条的解释,并不能完全让学生理解其意义,也不利于高职学生走入社会对自己权益的保护[1]。通过案例教学法,能够通过层层梳理,让学生当做自己就是案例中的当事人,让他们从劳动合同法角度,去辨析自己的权益是否受损,自己应该采用那些条款进行必要的权益保护。总之,通过可感、可想的案例,能够让学生增加对劳动合同法的了解和使用,让学生学会如何运用这些基本的劳动合同法概念、原理去理解法律使用法律。

二、案例教学法在劳动合同法教学中应用的原则

(一)精选案例

有关劳动合同法的案件每天都会发生,这些案例都会从不同的侧面反应劳动合同法的一些问题。但是有些问题不具有典型性或者发生概率小,对于有限的课堂来讲,并不是每种案例都讲。因此应该选择工作中涉及到劳动合同法较多的法律内容的案件选择出来,作为经典案例进行讲解。比如设计到劳动合同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违约、试用期等有关知识的案件精选出来,通过案例剖析或者学生分析等多种方法,让高职学生能够理解劳动合同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违约、试用期等有关法律条文和法律效力。通过精选案例,能够让学生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劳动合同法知识。

(二)重视对学生的启发和引导

案例教学法,并不是法律老师选择一个经典案例,自己滔滔不绝的讲,而应该是通过案例,让学生自己深入的了解案例,从中吸取法律知识和经营教训。因此在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劳动合同法教学时,对于选择的案例进行呈现之后,应该重视对学生的启发和引导,让学生从案例中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由个别及一般,从而对法律知识有深入的了解[2]。比如在讲解劳动法中有关试用期方面的知识时,选择一个案例,有些单位让签订劳动合同时,关于押金方面的条款。让学生分析案例,结合法律知识,明白劳动者给企业交押金是违法行为,从而能够有效的规避学生被骗。

(三)法理论案,总结延伸

在对典型案例进行探讨时,应该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和谈论,但是在讨论中应该让学生根据合同法的法律知识进行探讨,不能用一些白话和想当然去进行案例的解读。因此在教学中设计的典型案例,应该有对应的法律知识,可以让学生先看案例。学生看完案例会有一种想表达但是不知如何表达的冲动。此时老师引导学生查阅有关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条款,让学生对法律条款有自己的理解基础上,对案例进行解读。通过这种教学模式和教学过程的实施,能够让学生带着问题去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然后对案例进行法理论案[3]。这样实现了从问题到理论,从理论到实践的一个过程,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

三、结语

高职学生走入社会更多的是从事社会生产劳动,他们会接触到劳动合同法,他们对劳动合同法的了解和掌握会影响到他们对自我权益的保护和对企业权益的尊重。在进行劳动合同法教学中,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通过案例教学法能够去繁化简有利于劳动合同法教学、有利于学生使用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法具体的实施中,应该通过精选案例;重视对学生的启发和引导;法理论案,总结延伸等措施,增强学生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和掌握。

[参考文献]

[1]谢秋凌.试论案例教学法在侵权责任法教学中的运用[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6,36(12):115-116.

[2]郭崇.论本科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之完善[D].吉林大学,2016.

合同法案例范文第2篇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是工程管理专业的专业基础课,跨越相关的技术、经济、法律与管理领域,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应用性学科,与学生毕业后的工作息息相关。工程招投标是企事业单位获取工程或项目的主要途径,而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贯穿于整个工程始末,无论学生刚刚毕业的时候做什么,将来必然会涉及到与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相关的工作。

本文拟将案例教学法应用于《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教学中,目的是让学生了解目前的建设市场的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具体状况,实际情形,需要注意的事项,实现理论与实践、工程和教学的结合,为学生日后从事该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案例教学法

(一) 概述

案例教学法是由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最早开创。原是讨论问题的方式,即从意见对立中寻求矛盾,在矛盾中寻找新的意见,在归纳的基础上,形成对真理的表述,也就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需要,利用案例组织学生进行学习、研究,以锻炼学生的分析、归纳、总结的能力。现代案例教学兴起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后被广泛运用医学、工商行政管理、市场营销和教学之中。

所谓案例教学法,就是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通过引导学生对具体的特殊性的实际案例进行讨论分析,提出见解,作出判断和决策,籍以提高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

(二)优点

(1)实践性强。案例教学法可以有效地解决理论知识与实际相结合的问题,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由于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在实际工作中的保密性质,不能给学生提供实践场所和机会,尽管有了一些理论基础,但对其实际情形是非常茫然的。在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模式下,来学习如何进行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有助于学生把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

(2)调动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是教学中的主角,由过去被动接受知识转变为接受知识与主动探索并行不悖。在案例教学中,案例讨论可以大胆假设,可以从多个反面寻找答案,这大大激发了学生学习的兴趣。

(3)综合性强。以往老师“满堂灌”,学生是不能牢固地掌握知识的。在案例教学模式下,初始阶段教师一般只是给予引导,并不提供正确答案,这就要求学生在上案例讨论课之前广泛阅读参考书,培养自己的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和我国传统教学的明显区别在于:没有一个固定的答案。一个案例的正确答案一般不是唯一的,虽然有些久经推敲的案例,总会隐含着教授和企业家们所共同认可的一些行动或对策,但这些行动或对策只对学生们起某种提示或引导作用。答案的非固定化可以避免限制学生的思维,妨碍答案的多元化,这样可以让学生针对环境变化寻找出更好的、更有效的管理手段。

(三)运用

(1)穿插案例,讲清原理,例证观点。案例的引用是证明一定的观点、辅助分析一定的问题。因此,在实施案例前,应设计好案例呈现的时机和方法,可用案例引出本课知识;
可用案例化难为易;
也可用案例总结提升。千万不可为了说案例而说案例,没有一定的问题是达不到目标的。案例提出后,要让学生去思考,让学生去总结结论,提出观点。

(2)讨论案例、师生互动、合作研究。案例讨论,可以自由讨论,也可以4-6人一组。讨论后推举代表发言,其他补充。教师还要做好组织、引导工作,对有些问题允许学生提不同的看法,让学生畅所欲言。有些讨论步骤如加上老师的引导会起到画龙点睛作用。

(3)总结性的案例,用于巩固知识。在现在的工程建筑市场,招投标不再只是施工阶段的产物,它贯穿于整个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在前期阶段、勘察设计阶段,监理阶段、施工阶段等各个阶段都有自己的招投标,其每个阶段的工作都有自己的特色。这就要求在教学过程中,在讲解完相关理论知识之后,辅以相应阶段的案例,便于同学区分,便于更好的学习相关内容,也便于学生归纳总结,一般效果也是比单纯的理论教学要很好。

(4)完整性的案例。合同管理对任何一个单位而言均是保密的工作,这就决定了学生不可能到相关单位去实地实践,而完整性的案例教学正好弥补了这一缺憾。我们可以搜集不同阶段行业的建筑合同文本,在讲解完相关理论内容之后,按照假定的项目背景,假定各种发生相关情况的可能性,由学生去想办法,采取相应的措施。由此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此外,案例也可用于课后作业、讲稿、试卷中。

合同法案例范文第3篇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该条基本上确立了指导性案例的约束力,从而区别于以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所案例的效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官员的理解:“应当就是必须。当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而未参照的,必须有能够令人信服的理由;
否则,既不参照指导性案例又不说明理由,导致裁判与指导性案例大相径庭,显失司法公正的,就可能是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当事人有权利提出上诉、申诉。”

但是,每个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争点可能非常广泛,相应地被确定为指导性案例后,其所具有的约束力是及于该生效裁判中法院对所有法律争点的立场,还是仅仅及于指导性案例机构所归纳的裁判要旨?此处所谓的裁判要旨,在2004年以后的《公报》中表述为“裁判摘要”,在正式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后则可能表述为“指导要点”,即“对指导性案例指导价值、作用的归纳”。

准确界定指导性案例的约束力范围,是案例指导制度实践运作的重要问题,一定程度上甚至可能会决定着该制度的效果或成败。因此,本文拟基于对《公报》所案例的分析,就这一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二、问题的展开:以《公报》案例为例

在“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的法律争点包括: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否适用本案;
第二,未经患者同意而擅自改变医疗方案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第三,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等。对此,法院作出的结论分别是:第一,江苏省人民医院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不属于经营者,医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是公共医疗服务,而不是商业服务,故本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在非紧急情况下,医院在未经过患者或其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双方约定的医疗方案,属于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第三,损失赔偿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亦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公报》在这一案例时,其“裁判摘要”部分仅对第二个争点的结论进行了表述,即“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合同双方约定的医疗方案,属于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而对其他两个争点的结论未作表述。

由此,该指导性案例的读者必然会提出这样的疑问,即该案中法院对于“公立医院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经营者”的结论,是否同样是指导性案例的一部分,从而对其他案件具有参考的意义与价值呢?

使这一问题更为复杂的是,《公报》在此前曾经的另一起案例(即“宜昌市妇幼保健院诉宜昌市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中所持的立场完全不同。该案中,法院认为:原告保健院虽属全额拨款的公益卫生事业单位,但从其业务活动看,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和销售的药品都是有偿的,因此其购销药品是商品经营行为……保健院采购药品,是其从事的公务活动之一。从事此项活动时的保健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经营者。虽然该案时,《公报》尚未建立裁判摘要制度,但是从该案的争点来看,主要问题就是保健院是否属于经营者、该案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应当是该指导性案例的关键问题,或者说是最高人民法院该案例并希望作为全国法院参考的重要原因。

这样,上述两个案件就使得指导性案例的约束力范围问题更为突出:如果依照后案优于前案的标准,则应当认定公立医院不是经营者;
如果依照约束力范围仅为裁判摘要部分,则应当认定公立医院是经营者。因此,在我国全面实行正式的案例指导制度的背景下,需要明确指导性案例的约束力范围,以保障该制度的正确实施与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指导案例约束力范围的确定

在早期的研究中,制度的建立与否是决定性的问题,因此学者与法官们更多地讨论中国是否应当建立判例制度或者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是否应当具有约束力或者指导力,而对于指导性案例的指导力或约束力究竟针对哪些内容,却很少涉及。

近年来,约束力范围的讨论开始被学者与法官们关注,但理解并不相同。张骐教授认为存在着三种不同的选择:“一是针对相应案件事实所作出的判决的具体内容;
二是案例中说明判决赖以建立的法律主张的理由;
三是案例对有关法律问题或观点的类似于规则的表述。”

有学者认为是裁判理由。例如,张骐教授认为,指导性案例中具有指导性的部分,应当是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观点或对有关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以及对该观点或该方案的法律论证,而对于在案例之前配编“裁判要旨”一类的东西则需要格外谨慎。部分法官也持相同的观点,例如有法官在论及被选择作为司法先例的案例问题时指出:“由于基层法院能成为司法先例的部分主要是对法律问题的裁判理由,而上级法院的案例往往更侧重于法律问题的分析,所以在选择其作为指导性案例方面有其优势。”这一观点所隐含的前提就是先例的约束力主要是案例中的裁判理由。

有学者认为应当是裁判要旨。例如,在周佑勇教授看来,只有在判决理由部分中能宣示新的法律原则或规则的,才能成为判例,而实践中推行案例指导制度时在案例之首所增加的“案例指导原则”正是这样的内容(尽管在他看来这些大部分仍不构成新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换言之,只有这些内容才是具有约束力或指导意义的。宋晓教授也认为,《公报》所载案例具有拘束力或事实上的拘束力,并不是指这些案例判决书或法官在判决书上的言论对未来案件具有拘束力,而是指法官裁判中所包含的判例规则对未来具有拘束力。¨-部分法官也持类似观点,例如有法官虽然认为指导性案例应当具有参照效力,而非示范意义或参考价值,也非事实上的约束力,但在论及参照效力的保障制度时指出:“应当提倡引用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或案例要点。”换言之,即使只是参照效力,其效力的载体也只是裁判要旨而非案例整体或者案例裁判的说理部分。

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同时包括这两者。例如,杨力教授认为,中国指导性案例的拘束力载体应当具有双重性,既有案例指导规则,也包括案例本身的决定性判决理由。

观点的分歧,既与对案例指导制度的不同理解与期待有关,也与对不同法系国家的制度、实践与理论的借鉴有关,同时还与对案例复杂性的理解不足有关。无论是持哪种观点的学者与法官,在笔者看来,均有着一个基本的前提假设,即指导性案例中的法律争点是单一的,因此被确认为指导性案例后,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所阐述的

裁判理由也好,裁判要旨中提取的抽象规则也好,本质上都是相同的。但是《公报》的案例实践表明,指导性案例涉及的法律争点可能有多个,因此法院的裁判理由及相关结论也有多个,而裁判摘要则可能仅针对某一个争点进行规则的提炼。那么,该如何加以选择与确定呢?

在笔者看来,最高法院之所以将指导性案例的选择范围界定为“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具有典型性的”、“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和“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五类案例,是希望能够通过这些指导性案例,在法律适用方面对全国的法院和法官起到指导作用。因此,即使是对法律争点的阐述,也应当由最高法院进行甄别与筛选,并在裁判摘要中予以体现。而未被裁判摘要确认的,则只是该案件中审理法院的立场,并不代表最高法院的立场,因而不应具有约束力或指导意义。

特别是,当某一案件中某一法律问题具有特别重要的指导意义,但其他法律问题的裁判理由却并不具有指导意义甚至可能是错误的,通过裁判摘要表明最高法院的立场尤其重要。正如前文所引的指导性案例中,“公立医院属于消费者法和竞争法中的经营者”应当是符合立法精神与法学理论的结论,但在“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案”中,法院对此持否定的立场,而关于“擅自改变医疗方案是否属于违约行为”又极具指导意义,最高法院既不能因为不同意审案法院关于经营者的结论而拒绝将该案确认为指导性案例,又不能因为需要确立其为指导性案例而将经营者问题的裁判结论确认为具有指导力,因此通过裁判摘要加以筛选并表明立场就是最佳的选择。

四、案例指导要点的编写

行文至此,除非引用他人观点和尊重别人的解说,笔者将前文中所称的裁判摘要、裁判要旨等,统一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定,称为“指导要点”,而指导性案例的指导力、约束力等概念统一称为约束力。如果说指导性案例的约束力的载体就是指导要点所确立的相关内容,那么如何提炼、撰写指导要点,则将是案例指导制度功能发挥甚至是制度成败的关键。

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联通青岛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公报》将其确定为指导性案例时,其“裁判摘要”部分指出:“确定市场主体之间竞争关系的存在,不以二者属同一行业或服务类别为限,如果二者在市场竞争中存在一定联系或者一方的行为不正当地妨碍了另一方的正当经营活动并损害其合法权益,则应肯定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这一表述既与该案例的网络服务领域不正当竞争或竞争关系的认定相去甚远,也非审理该案的两级法院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而是裁判摘要编写者高度提炼后的表述,也就是所谓的从案例中提取的抽象规范。

但事实上,该案中的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被告“百度公司、联通青岛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上诉理由,指出:“上诉人联通青岛公司与被上诉人百度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联通青岛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上诉人联通青岛公司是互联网接入服务经营者,被上诉人百度公司是搜索服务经营者,服务类别上不完全相同,但联通青岛公司实施的在百度搜索结果出现之前弹出广告的商业行为与百度公司的搜索模式存在竞争关系……(被告的)这种行为影响了百度公司的服务质量,损害了百度公司的合法利益,还会导致上网用户误以为弹出的广告页面系百度公司所为,使上网用户对百度公司所提供服务的评价降低,对百度公司的商业信誉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市场行为准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一审判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认定联通青岛公司、原审被告奥商网络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显然,审案法院仅仅只是直接地认定被告的商业行为与原告的搜索模式存在竞争关系,接着再以较大的篇幅论证了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指导性案例中裁判摘要所表述的抽象规则,是案件审理法院从未提及的观点,也很难说是案件审理法院认定原被告间存在竞争关系的理论基础,更非读者从该案的裁判理由中可以顺理成章地推演出来的结论。④因此,人们不禁要质疑:这样的抽象规则是如何能够从该指导性案例中抽象出来?这一规则,与其说是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摘要,毋宁说是最高法院借此案例强塞进去的一条抽象司法解释而已。

姑且不论裁判摘要中的这一观点是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与原意,是否符合理论界的共识,仅就其与该指导性案例的内在关系而言,裁判摘要或今后案例指导制度下指导要点的此种编写方式是值得研究的。

第一,指导要点由谁撰写。有学者反对最高法院撰写指导要点,例如宋晓教授认为,判例规则不应由裁判摘要的编写者或其他第三者抽取,而应当由未来在审案件的法官亲自去概括和抽取先例中的判例规则,因此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应当采用美国式的内容提要,而不应当是高度抽象的判例规则,故而反对最高法院去概括和抽取判例规则。但是,在笔者看来,既然指导性案例代表着最高法院的立场,无论指导要点实际上是由主审法院撰写还是审案法院归纳,在程序和形式上均应由最高法院撰写。

第二,指导要点能否脱离原案例中的裁判理由。最高法院之所以在原有的司法解释制度之外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其重要原因是:“要把那些具有独特价值的案例发现出来、公布出来、树立起来、推广开来,充分发挥这些案例独特的启示、指引、示范和规范功能,让广大法官能够及时注意到这些案例,及时学习借鉴这些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法律思维,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做法,公正高效地处理案件。”因此,指导性案例中指导要点的归纳,虽然也需要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与规则性,但应当是与该案例中的裁判理由密切相关,至少要来源于裁判理由:“裁判摘要的母体是判例,它是从判例中派生和提取出来的,它必须准确地再现判例的主要内容,具有客观性;
同时,裁判摘要又不同于判例,它是编辑者基于自己对判例的理解,通过再加工和再创造而形成的新作品,是判例的核心与精华,又具有主观性。”而在归纳提炼的再加工、再创造过程中,应当严格注意其抽象程度,也即有学者所称的“先例拘束性规范的射程”。

例如,《公报》在“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时所作的裁判摘要中指出:“作家通过出售作品的出版发行权,从文化市场中获得自己的经济利益,是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经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作家属于文化市场中的商品经营者。”从而将作家解释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该裁判摘要所确立的规则(即法律概念的解释结论),不仅来源于该案件的裁判理由,而且是对裁判文书中下列表述的抽象与归纳:“现阶段,我国除了传统的商品流通市场外,还形成了文化市场、技术市场等新兴市场。在这些新兴市场中,竞争仍是市场主体调整关系的基本方式,因此这些新兴市场中的竞争秩序,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去规范。作者通过出售作品的出版发行权,从文化市场中换取等价物,这时的作品即成为作者经营的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没有将‘经营者’限定在传统市场中的商品经营者或者营利提供者。作者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竞争主体的要求,是文化市场中的商品经营者。”

合同法案例范文第4篇

通常,在解析案例时我们一般使用相关的法典、法典评论集及学说与判例。此外,任何法律案例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解析完毕,同时应该用三分之二的时间解析案件的难点,也就是说对难点用学说与判例作深入的解析。经调查定下的案情,应该对案例鉴定解析者有一定的拘束力,教学案例视为已定论的案情,但必须注意这儿指的是教学案例,而不是在法院的争诉之中的案例。对在法院的争诉中案情的确定是十分复杂的,因为各方律师均会提出一些不同的案情细节,其中均有不同的法律含义。在教学案例中学生不能随便增加案例没有提供的细节,教学案例中没提供的细节就推定为没有此细节,而案情中提供的细节必带有一定的法律含义。比如,〝五岁的孩子将皮球投向邻居的玻璃窗,玻璃窗碎了〞。这儿玻璃窗碎了,不能再去探究,五岁的孩子掷出的皮球能否真的打碎玻璃,因为教学案例的细节是设计而成的,必须定格,否则案例的解析就会处在不稳定之中。尤其是不能用法律的构成要件去引导及补充案例提供的细节,比如案例中提到作案者喝醉了,因而有人就凭这一点推定作案者无责任能力,并依次将解析答案引向错误的方向,但事实上,一个酒醉的细节的本身并不能成为无责任能力的必然结果,这里有作案时并没醉的情况,或者明知酒后驾车会撞死时还是放纵自己喝酒的情况。

当一个案例放在你面前时,你必须认真,细致地阅读与理解它。那些在阅读案例时省略时间的人往往会在解析时出错。因而,应先用简单的草图构划出案例的多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与细节,以便有自由的头脑去思考案例中出现的难点,而不必在遇到问题时再从头阅读案例(此时因时间限制往往会草草地一目十行地阅读),既浪费时间,又可能忽视案例中提供的细节。因为在案例中教授往往间接地提供了在法律上有意义的细节,并以此设计考核的内容,比如:〝实验中学的学生〞就隐含了他是未成年人,他已过七岁,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06条。澳门民法典第111条与第112条没规定未成年人的定义与行为能力问题,这两条与德国104条与106条相关,但是没有明确订立限制行为能力人条款。)。当然也有例外情况:比如实验中学生已经是成年人了,但在教学案例的解析鉴定时以通常情况为主,即他是未成年人,否则综合性的教学案例就难以设计其中间目标与最终目标。只要你从附合生活事实的角度去观察所提供的案例,将案例作为一个整体去阅读,并理解与解析细节之间的联系及本身的含义,就可避免先入为生及铅牛角尖的现象,从而为案例的鉴定奠定良好的基础。

但在阅读案例时也会出现不同的难题。我在德国学习法律时发现有些案例在一个对法律适用非常关键的问题上无详尽的细节(这在司法实际上也常常出现)。这种案情细节上的漏洞有时是故意设计的,有时是教授疏忽的。此时你就应该借助于接近生活情理的、非人为臆想的解释方法去理解案情,从而在必须选择的不同案情细节之间找到可信的解析,以弥补案情留下的漏洞。由于此时案情的细节的细致差异隐含差不同的法律适用的后果,或隐含不同的法律含义,并且一不小心就会误导你进一步对案情正确解析,这时你必须先对案情明确加注你的解析理由就够了,而不要琐鐀地先加以推理与鉴定,这样你就可以比较清晰的思路,而不会因不同的但又相似的案情细节而在法律上作出错误的判断。

最后在对综合案例中提出的问题必须在以后的鉴定结果中作出明确的回答,你常常必须去不同的法学理论与观点之间作出选择,或者在不同的法律适用及法律后果的冲突中按规则作出选择,你不能给读者两个答案,让别人去判断应该用哪个答案。这是阅读理解案例之后必须心中有数的。

从方法上看,案例解析报告与案例解析考试在论述的结构上没有原则区别。唯一的区别在于:案例解析报告须用学说与判例的资料来详细论证案例报告中所出现的争论难点。这些争议难点往往是在判例中出现的争议的交点。你必须对学说进行研究,在这儿所说的学说是指与案例的争议有直接关系的学说,因此不能将用在违反合同后的附随义务的学说(PFV, PVV)用缔约前的过去(c. i. c)上去。此外,不必将这直接有关的多种学说详尽地加以陈述,而是只要将不同的观点用精炼的语言概括出来,并针对争议的难点进行判断与分析就行了。过多地对相关学说进行论述固然是多余的,而仅仅以其中一位法学家与评论家或一个法院的判例来论述却也是不够的,而仅仅冠以〝通说认为……〞更是难以让人信服,因为有时少数派的理论更切合具体案情中出现的争议解析,不经过比较与解析只能降低通说的说服力。在解析中不能害怕表达自己独立的理由,要有重点地逻辑地排列所要论述的问题,加大在法律上解析案情的穿透力,给人一个明晰的思路,这一都是教授在设定案例时所期待的。

为了在大量阅读文献与判例时不迷失方向,你应该先阅读一本有一定规模的法典评论。德国学生在做案例报告时,一般均将法典评论视为他们的法律圣经。在德国,世界著名的法典评论有:民法方面主要看Palardt的民法典评论,Kurt Rebmann 与我的博导柏林大学的Franz Juergen Saecker教授的慕尼黑民法典评论集,还有Standinger的民法典评论集,Soergel-Bearbeiter民法典评论集;
刑法方面主要看Sch?nke/ Schroeder的刑法典评论集及我在基大的教授Horn与Samson的Systematischer Kommentar刑法评论集,宪法可参阅Bonner Kommentar(波思基本法评论),Maunz/ Oürig的基本法评论,Schmidt-Bleibtreu/ klein的基本法评论,v Münch/ Bearbeiter的基本法评论,商法可阅读Heidelberger Kommentar,GroBkommentar zum HGB,Ensthaler的 Gemeinschaftskommentar zum HGB,竞争法可看Baumbach / Hefermehl的竞争法评论,Bechtold的卡特尔法评论,v. Gamm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评论,Immenga / Mestmaecker的GWB,Koehler / Piper的UMG,Müller-Hennenberg的反限制竞争法与欧洲卡特尔法评论。公司法典的评论主要看:Baumbach / Hopt的 HGB,Baumbach / Hueck的GmBH-Gesetz,BGB-RGTRK的BGB-Kommentar,Hachenburg的Grosskommentar zum GmBH,Heymann的 HGB,Lutter / Hommelhoft的GmBH-Gesetze Kommentar,Schlegelberger的HGB,Scholz的 GmBH-Gesetze,Staub的HGB-Grosskommentar.当你阅读了相关的章节后,然后将注意力集中在法典评论中提供的、对案情解析直接有关的文献的陈述上,这些文献陈述往往涉及专著、论文及判例的见解,在理解这些详细陈述后,你必须首先将不可能省略的陈述以及对案例鉴定直接有关的陈述在你的案例鉴定中加以引用。这儿注意不能让自己淹没在书海之中不能自拔而是要对问题的概貌心中有数,能在这种练习中培养自己区分(对案例解析而言)重要的文献与非重要文献的能力。在练习中,对特定案例中出现的问题的不同见解的冲突,要以案例中考核的问题为标准来进行取舍,反之不必展开。如在案例解析时,所有的理论的运用结果均得出同一结果的话,那幺不必再就这理论之间的不同展开评析,因为在对所解析的案例而言并无必要,因而是多余的了,这样能做能增加鉴定的清晰度。如果这些理论的运用会产生不同的结果,那幺必须非常小心顾及各种理解中所包含的赞成与不赞成的理由,顾及他们的细小区别,因为对于这样的案例鉴定;
不允许提供两个答案。你必须根据具体的案情先分析哪些理论不能适用或在此有其局限性,从而最后得出一个结论。当然在提供了两个不同的解析答案时只有在案情本身就具有多义性时才有可能,因而在案情本身具有多义性时,必须非常小心地提供不同的解析答案。

二、对案例鉴定的规则

以上基本是阐述阅读理解案例时应注意的地方,既使涉及到解析与鉴定的问题,也是从阅读与理解案例的角度来论及的。以下则主要论述对案例鉴定的规则:

1、注意案例最后提出的问题

比如甲是否必须承担损定赔偿责任?在民商中,尤其在民法中,案例最后的提问一般是按请求权来作出的,也就是他是否有这种要求别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权(参阅德国民法典194条第1款),有时案例后的提问非常大,比如:请分析其法律状况(Rechtslage),此时所有参与人的请求权均须一一解析。当然有时这个“请分析其法律状况”受到前句的限制,比如:“A想知道,他有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请分析其法律状况”,那幺你不必将所有参与人的请求权均作一解析。

2、请求权的法律依据

要使这种审核有一定的思路可寻,那幺先要弄清楚:1. 谁向谁提出请求权,要什幺请求权,比如:要求付款,要求赔偿,要求交付所有权物品等等;
2、 这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是什幺。

第一个问题在案例中可以找到,如有多数人,先要分出二人关系,然后每一边再加上参与的人,比如:可分出甲向乙提出请求权,乙向丙提出请求权。你只要在纸上写上甲?乙,乙?丙就可以了。此外,从经济上角度,应先将那些可以互相平衡的请求权加以审核。

第二个问题是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是什幺?顾名思义就是要找出具有请求权的法律条款。大陆法系国家(德国、葡萄牙等)与地区(澳门、台湾)均是用成文法构造的法律体系。而按案例中的提问,更精确地说,按案例中某方的请求权所涉及的法条去解决第二个问题,我们就必须对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有研究。在大陆法系国家,比如在德国,一般只有从第一学期开始学习法律,且至少能取得所有科目学分,并具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学生,才会得到这种训练,才会获益非浅。而这种案例的方法论训练在德国的硕士阶段(往往仅参加研讨会与大课训练),尤其是博士阶段就不会提供这样的机会了。而这种以请求权为基准的全面的推理解析训练在有些国家与地区(除了台湾)都相当缺乏,不少案例教育有一部分是以提出问题与法理解析为特征,且不少有生产知识之嫌,针对性与逻辑性不十分强,与这种以请求权为基准的全面的推理解析训练还有距离。那幺具体地说什幺样的法律条款是请求权条款呢?这样的常用条款在大陆法系的民法法典中并不多,所以也比较容易记住。它是指那些设定了前提条件,又有法律后果的条款。比如澳门民法典第477条(实际是德国民法典823条的翻版,因为唯有葡萄牙采用了德国的有顺序限定的的侵权行为法,而没采用太开放的法国侵权权行为法)就是有请求权特征的多款,其中澳门民法477条第一款第一种情况中的“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犯他人权利”……是构成要件(Tatbestand)或前提(Vorausetzung),接下去一句“有义务就其侵犯或违反所造成的提害向受害人作出损害赔偿”是法律后果(Rechtslage)。这样的条款还有德国的第433条第一款第一句(澳门法的第865条与869条b与之相似,但其请求权条款结构已松散)是交付合同买卖物及所有权的请求权条款,德国民法典第985条是返请求权条款,德国第433条第二款是买卖合同中的付款请求权。其它比如德国民法典中的第275条第一款不可归责的给付不能,第227条的第1款的正当防卫,第142条第1款撤销的效力也可视为有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的请求权条款。

知道了请求权条款后,我们才开始去寻找案例中须适用的请求权条款。在寻找之中,你可以从案例的提问中去找,比如:“甲知道,他是否因此买卖合同而有义务支付货款",那幺这个请求权条款就非常明确了。但有时案例的问题是”此案的法律状况(Rechssflage)如何“?此时一般需先从民法典设定的特别合同关系出发,比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如不合适,就去寻找未设定的合同关系条款,如不符合,再寻找物权的请求权条款以及法定之债的请求权条款。

但有时你在民法典中找不到相关的法条,那幺你就需使用类推(Analogie),你必须寻找是否有相似或者相应的条款可以适用,这种做法,我们称为“法条的类推”(Gesetzesanalogie),或者从各种法条中能否找到一个能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原则,比如对合同的附随义务的损害(Positive Forderungsverletzung,缩写为PFV或positive Vertragsrerletzung缩写为PVV)。这样的做法我们称之为“法学类推”。

找到了请求权条款后,我们就必须先画出一个草图,先将所有的请求权不分先后列出来。虽然在以后的鉴定中,有些请求权条款被排除,但必须先经推理后排除,以便使人心服口服,也使自己养成一个系统的,严密的法律头脑。在将所有可能的请求权列出后,就须按下列顺序排列请求权条款的先后审核次序:1、合同请求权;
2、与合同相似的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比如:法定之债中的无因管理、缔约过失);
3、物权请求权;
4、不当得利请求权;
5、侵权请求权(包括因危险责任的请求权)。

这样顺序有利于清晰地划定逻辑的推理关系,如你解析无因管理,那你必须先否定没有一个委托合同,否则当你解析无因管理时,即发现,原来有委托合同。此外,在你分析返还请求权条款时,必定在分析构成要件时涉及到占有权(澳门法1183及1184条,尤其是德国民法典986第一款第一句),而占有权也可以从合同或无因管理中产生,所以要先分析合同与无因管理。对于初学者来说,他们往往会错误地先入为生地认定一个请求权条款进行解析,没有全面地将可能的所有条款均列出来,并按次序解析,而没有发现在这个问题前还需要解决的问题。

当然在案例要求提供了两个不同的解析答案时(只有在案情本身就具有多义性时才有可能)更需要理顺思路。如案情本身具有多义性,就必须非常小心地提供不同的解析答案。

3、注意抗辩权与请求权的竟合

在解决案例时必须注意时效的抗辩以及其它的抗辩权,比如澳门民法典第579条及德国民法典第404条债务人的抗辩就涉及到债务人在债权让与的当时所能对抗辩债权人的抗辩有可能是同时履行抗辩(澳门民法第422条),不安抗辩权(澳门民法第423条)。另外在商法也有不少抗辩权(如德国支票法第22条)。这些在推理时必须认真核查。

对于法院的司法的实践,法官如认定甲有一个请求权,就给予甲此请求权,至于甲可能会有另一个请求法官并不感兴趣。但对律师而言,在咨询中,律师可以告知甲有哪些请求权。作为学生而言,必须找出所有的请求权,而且并不因为此请求权已成立,而不再审核彼请求权是否成立。在法理上,我们将出卖人对瑕疵负担保责任的情况处理是:买受人可以要求取消买卖合同(解约)或减少其价金(减价)。这种情况我们称为请求权的选择竟合(alternative konkurrenz),而将一个规范排除另一个规范(比如:具体的条款排除通用的条款),这时我们称之为法条竟合(Gesetzeskonkurrenz)或者消融式竟合(konsumierender konkurrenz)

4、书面的结构与推理

当然在提供了两个不同的解析答案时只有在案情本身就具有多义性时才有可能,因而在案情本身具有多义性时,必须非常小心地提供不同的解析答案。

根据以上的请求权的排列及草图,我们就可以进行推理(subsumtion, 德文此词来自于拉丁语subsumere)。一方面是确认案例中的事实,另一方面对法规的构成要件理解透彻,然后将二者进行对比,看看是否能将相应的关系确定下来,也就是能否将法律规范具体化于案例的事实(Die Feststellung eines Entspre chungsverh?ltnises zwischen Tatbestand und Sachverhalt nennt man subsumtion),当然这是以在前事找到一个具体的确定的请求权条款为前提的。比如案例是:甲将一乙的“宝马”轿车给毁了,这样我们可以找到具体的确定的请求权条款(澳门民法典第477条第一种情况,德国民法典823条第1款),下面我用草图先将法规的构成要件与案例的事实作一简单对比:

1. 谁 = 甲

2. 他人的财产 = 乙的宝马车

3. 损害 = 给毁了

4. 违法 = 乙没有正当理由

5. 故意 = 乙明知这样做的后果,仍然去毁了宝马车

那么所有的情况均可对齐,那么其法律后果为乙须按澳门民法第477条第一种情况,德国法第823条第1款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而由于这种行为是有相关法律所禁止的,这种行为因而可以按上面的推理确认澳门民法第477条第二种情况及德国第823条第二款也适用此案。但有时情况没有那么简单, 比如乙有正当理由,那么就必须去寻找另一个请求权条款,作另一番的推理。而且要注意请求权条款审核的顺序。

此外,法律中出现的概念加以说明,然后再证明案例的细节说明其符合这个概念的含义,比如:德国民法第823条第一款中的“过失”,必须要说明“过失”的含义。这在解析案例时不能跳过,比如说“因A在马路上踢球结果将一B的金饰店的贵重的玻璃打碎了,A就是没有顾及通常要注意的义务,因而有过失”。这样推理还不够,因为读者不明白你怎么结合案例的细节加以确认的,所以必须先说明法规中的“过失”一词是指没有注意通常交往中的注意义务(如有法定的定义,必须指出立法者给与的定义,比如德国民法典276条第一款第二句),而A在X金饰店符近的马路上踢球这一事实是没有顾及通常交往中的注意义务,因而主观上有过失。这样才使法律规范具体化于案例的事实。

在对案例的事实及所选的具体的请求权条款构成要件的互相闸明过程中会出现许多概念,这些概念有些已经有了立法的解释,有的没有立法解释。在没有立法解释时,就必须从判例及学说中找到相应的解释。如果没有司法判例与学说解释,那么就必须按通常所用的解释原则加以解释。比较权威的办法是参阅德国法学家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第350页下

如果你将请求权条款,也即将有一连串互有关联及顺序的请求权条款构成要件与案例的事实构成──互相印证,并明确哪些印证是失败了,哪些已符合了,并且按上述提及的解析请求权条款的不同次序进行,那么原则上就能得出正确的结果。

三、案例解析推理举例

下面我举已最简单的例子(就一个请求权举例),仅为了说明这种解析案例的特征:

一、案例

S欲购买汽车,至I之车行时发现黑色车标价120万,白色车标价220万,故S向I说购买陈列德黑色车,车行主点头表示I同意后,S表示要先离去,回来时付款并取车,I亦同意。S在离去后发现另一车行K将同一型号黑色车标价180万,但认为I之车行较便宜,故不购买,并返回I之车行付款,但此时I以之前黑白二车之标价错误掉转为理由,要求S付220万方将黑色车卖出,S与I理论不果离去。

S返回K车行时发现同一款标价180万之黑色房车已卖掉。最后S唯有前往第三间车行L以230万购买黑色同一型号之房车。

请解析此案

二、解析提纲(本题以《德国民法典》及德国学理解决)

A、I对S

1、 I可能可以以民法典第433条第2款要求S付款220万买下该黑色房车1) 首先视乎是否具有有效合同存在

a. 有效买卖合同的成立以要约与承诺为前提,合同的要约中,I在车行内仅标出价钱,但“不指向特定对象”,故属“要约之邀请”。

b. 反之,当S进入车行之时,指明在车行内有标出价的黑车,故此时S作出了要约

c. 问题是I是否承诺了,I并未有明确声明卖出黑色车。他的同意是以点头行为表示的。但是点头的表示中是否也包括价格内容呢?要约按民法客观第三者作解释,即第133条所指,故S要约时为120万,而I一定是承诺以220万出售。此处主观不一致(对价格)对解析客观第三者而言不重要,重要的是客观第三者认为I已同意卖出黑车(客观上一致)。(还需将民法典第154,155否定)

d. 合同成立。

2) 问题是合同是否又被撤销了

撤销(Anfechtung)合同要具备以下条件:

a、 明显声明撤销合同,I没说要撤销合同,但是案例中I表示不出售该黑色房车,即虽无明显声明撤销合同,但已以行为而为之。此条件符合。

b、 合法撤销理由。表达错误(否定)、性质错误(否定)。内容错误(第119条I第1种情况,可以肯定,因为对他承诺的法律的含义发生错误。I指的是220万的黑车,而S指的是120万的黑车。

c、 声明撤销合同须对相对人为之(第143条第1款所指之相对人)。I以已行为对相对人S为撤销的表示。

d、 撤销的条件中,亦要符合第121条所指之“及时”,而撤销权人I在知悉其价格错误时要立即(不迟延地)撤销。由此可见撤销合法。

e、 基于第142条第1款,撤销之效果为合同也“自始无效”。

2、 结论:由于I作出意思表示撤销合同,故合同自始无效,所以I无权要求S支付220万购下黑色房车。

B、S对I

1、 S可能可以以民法典第433条第1款要求缴付120万的黑色车

因为此合同已被I撤销,所以I不必交付120万的黑轿车

2、S可能可以以民法典第122条第1款要求车行主I赔偿。

合同法案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等教育;
工程管理;
合同管理;
案例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
TU72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0052909(2015)04009904

随着现代项目管理理论的发展及工程项目国际化、市场化的趋势,招投标已成为中国建筑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合同管理也成为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1]。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的理论与实践联系紧密、各类标准合同文本的应用普及,具有很强的实际操作性,已成为工程管理人员必备的知识和能力,更是工程管理专业毕业生职业素质的重要体现。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作为工程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因此,对其进行案例教学改革探索,对于推进工程管理专业教学改革有着重要的示范意义。

华北电力大学工程管理专业是部级特色专业和北京市特色专业,该专业教学团队被评为部级优秀教学团队和北京市优秀教学团队。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课程一直是华北电力大学工程管理专业核心课程建设的重点,并成为北京市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子课程。“案例式教学法”是一种围绕既定教学目标,将经过处理、提炼后的实践案例展示给学生进行分析、思考、讨论的教学模式[2]。将案例式教学应用于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课程,既是课程内容特点的客观要求和专业能力建设的需要,又可弥补学生实际操作和实践经验的不足,帮助学生体验在工程管理实际工作中如何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通过案例经验的积累,内化为对相关理论知识和方法工具的切身体会和实际把握[3]。笔者在教学实践的基础上,重点对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课程案例式教学的案例准备、教学实施、考核测评工作进行探讨。

一、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课程案例式教学概述

关于案例式教学法,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定义,但通常的概念描述包含以下要点:一是学生为主、教师引导;
二是重视情景建设、环境模拟;
三是借助个人分析、小组讨论形式;
四是实现理论知识与实践结合。一般而言,教师首先针对课程教学目标选取具有典型性、实效性的案例进行案例背景和问题情境的构建,引导学生结合理论知识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学生在模拟情境中结合理论知识或提出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与方法、或总结实践经验和教训。与传统的填鸭式、讲授式、演示式等教学方法相比,案例教学一方面活跃了以往略显呆板沉闷的教学氛围,促进师生之间的沟通,在一定程度上可帮助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活跃气氛、增加授课吸引力;
另一方面,可改善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积极性,促进学生之间的交流合作,实现理论知识的实际运用,增强知识的实效性,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根据华北电力大学工程管理本科专业教学大纲,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课程是学生必修的专业主干课程,也是其它专业学生辅修工程管理专业的课程之一。目前,该课程在本科四年级第一学期开设,共40个学时,采用中英双语教学,授课班级学生数一般为50~65人。通过学习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课程,学生应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有系统掌握,同时获得运用理论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该课程的学习应使学生能够把握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中的各方责任、各项工作流程、风险分析,清楚如何研读、分析合同,如何以合同指导实际工作。教师应重视学生的能力培养,举一反三,使学生通过对工程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等的系统学习,具备分析其它如委托设计、物资采购合同的能力。学生还应熟练阅读并理解英文工程建设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范本。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作为一门综合性的课程,旨在帮助本专业学生将大学前三年所学主要专业课程,如工程项目管理、建设法规、工程质量管理、施工组织、施工技术等课程联系起来,建立工程管理专业所需的技术、经济、管理、法律四个维度的知识架构,达到专业知识及应用的融会贯通。

二、案例教学准备工作

案例式教学的主要目的是与学生分享实践经验,巩固理论知识,提高学生的实践思辨能力。案例的编写和案例库的构建是顺利组织实施案例式教学并产生良好教学效果的前提,此项工作也是教材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着教学基础材料的丰富性、适用性和针对性。教师通常需要针对所教授课程的教学目标、知识内容,结合自身的实践经验和感悟,进行工程建设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实际事例和事件的搜集,编写案例教案,形成实用性和质量性并重的案例库。

近年来,笔者结合自身多年的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等相关课程的教学经验和研究成果,通过调研相关企业的实际操作和经验,精选加工公开发表的典型案例,编制了该课程的教学案例库。案例库注重体现四个特点:(1)专题性,按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知识体系的不同设置不同专题,选取的案例涵盖合同管理各个理论模块和方法体系,有较强的针对性。(2)实用性,案例选取来自工程实际,多选取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案例,并注重方法的实用性和先进性。(3)简洁性,在充分、清楚的前提下力求案情描述文字精炼、简明扼要,以使学生在课堂上花尽少的时间了解案例内容。(4)趣味性,案例力求内容生动、有启发性和趣味性,通过案例调动学生积极思考,培养对该专业学习的自信心和自豪感。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课程涉及的案例大致可分为操作型案例、描述型案例和分析判断型案例三种类型。

操作型案例是指教师给予学生足够的案例基本背景内容、文本或图表信息和相关材料,并且提出具体的分析操作要求,包括案例分析的内容、结果呈现形式等。例如,在工程招投标管理教学模块中,根据招标和投标流程知识点所使用的案例,要求学生通过对某实际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研读和交流,根据招标文件分组编制投标文件,通过投标书制作和投标模拟,掌握如何响应招标文件,如何进行投标书的文件准备、内容组织、文本编写和签署封装等。

描述型案例通常是将实际工程项目运作中关于合同管理和招投标管理部分的典型做法(如要约和承诺的期限、项目承发包模式选择、不平衡报价等案例)抽取出来,编制成文字论述的PPT课件,供学生学习和讨论,并总结经验和教训,帮助学生了解实际工程运行和合同管理的要领。

分析判断型案例是在教师提供的背景资料和具体问题描述的基础上,针对有关案例(如招投标违规操作、合同条款争议、国际工程索赔等案例)明确提出需讨论的问题,引导学生根据案例进行思考、分析和讨论,并提出各自的判断见解和建设性意见,实现理论知识的巩固。

在编制案例库的同时,还需要对教学案例进行形式上的完善,即形成案例教案,以帮助教师把握好案例内容及课堂教学的过程控制。案例教案需要围绕一个预定的教学目标展开,明确案例所涉及的知识点和难易程度。案例教案通常可包括:教学目标、相关理论知识点、案例标题(便于案例分类和识别)、案例正文(包括案例的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具体内容和争端问题等背景,帮助学生对案例内容及案情有概括性了解)、对案例思维角度的提示(鼓励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开放式思考和不同视角的分析)、教学实施计划、附加的阅读材料、参考分析及评述等。对于较为简单的案例,教师只需向学生展示基本案情和主要数据资料,将大量的问题探索、综合分析工作留给学生;
而对较为综合复杂的案例,教师则应提供较为详细的信息材料,引导学生自己进行重点问题的判断和分析[4]。

三、案例教学过程设计

案例教学是对教师教学组织能力的一项考验。考虑到本科生大都缺乏工程实务和管理实践经验,这就要求教师在课程的案例教学组织中,明确教学各阶段的重点和难点,运用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和技巧。基于案例库的构建和教学内容的模块整合,案例教学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案例教学计划和组织工作。首先,需要教师根据课时计划和目标,选取案例库中相关案例,熟悉案例教案。其次,在人员组织方面,受班级学生数量的限制,结合案例教学的可行性,一般可采用小组演示法,这样既有利于个人观点的表达又方便进行分析总结;
教师规定6~10人为一组,学生自由分组、搭配并选出联系人,课程中小组成员不允许变动。

(2)课堂案例展示。首先,教师在课堂上为学生展示案例,考虑到学生缺乏实践经验,需要阐释案例深层内涵,补充可能用到的相关信息。然后,教师需要提出案例分析讨论的问题和具体要求,包含涉及的专业理论和知识、案例分析的形式、内容、准备时间等,适当引导学生思考。通常学生会在课后进行有关案例参考资料的查询和分析讨论。

(3)案例分析展示。学生经过课后充分准备,在课堂上进行案例分析成果展示。对不同的案例类型,教师可采用不同的讨论方式。如对于操作型案例,学生课后需要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分析,按教师要求形成文本或实物,再在课堂上呈现,宜采用小组演示法。小组演示法可充分利用学生们的头脑风暴、思维碰撞以消减他们实践经验缺乏的影响,但缺点是存在个别学生参与度不高的问题,不能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锻炼。而对于描述型和分析判断型的案例,课后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准备,在课堂上则可以采用单独回答的形式进行问题的阐述和分析。在整个过程中,教师需把控好课堂讨论的进度、深度和范围,创造积极的讨论氛围,并及时给予提示和引导。

(4)案例分析总结和评价。教师针对学生们的案例分析情况进行问题及结论的归纳和总结,评价学生表现,提出改进意见。在此过程中,教师需要侧重与理论知识的联系,有意识地进行知识点的回顾以提升学生理论学习的深度和效果。教师可采用分类图、流程图、归纳图等形式理清知识脉络,将内容系统化,使学生既见树木亦见森林[5]。

(5)案例教学总结。对于难度较大、综合性强或可进一步深化的案例,教师可要求学生在课堂讨论之后,上交书面总结。教师还应注意对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总结,以及对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思考和改进,并进一步完善案例教学。

四、案例教学课程考核测评

根据案例教学课程特点,笔者对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课程考核和评价进行了改进和创新,将案例分析考核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主要从理论学习状况、案例分析质量和课堂展示表现三个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估,如表1。

例如,在招投标管理案例部分,教师要求学生根据某水电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编制

投标文件。首先考察各小组学生对招投标范围、文件、程序等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然后具体考察案例讨论分析的成果,如编制的投标文件是否齐全,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文件袋封条和签章是否合格等;
在课堂上模拟实际开标过程,教师担当主持人,学生担当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教师在这一过程中重点考察学生模拟投标和评标时的表现。又如,在FIDIC合同国际工程索赔的案例中,重点考察学生对实际问题发现、分析、解决和对知识点的反向捕捉能力,以及清晰表达自我想法的能力。

状况考察学生对于案例涉及知识点的学习是否到位,如能否运用正确适合的理论进行案例分析、讨论和应用,能否综合运用多个知识点对案例进行多角度、多方面的分析。40

分析

质量考察学生对案例问题的分析效果,如能否将理论知识有效应用到问题的分析和解决中并提出有建设性的结论或对策建议,能否就案例问题给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方案。40

课堂

展示考察学生的现场表现水平及口头表达能力,如能否将问题和分析论述清晰并重点突出,能否借助多种表现形式(PPT,视频,现场模拟等)进行充分展示并吸引听众。20

五、结语

将案例式教学法引入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课程是提升教学效果、促进学生专业能力建设的有效途径。案例库的建立、案例教学的过程设计以及对学生的考核测评是做好案例教学的三个重要方面。案例编写和案例库建设重在适用性和针对性,并通过教案为教师提供辅助支持。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例教学,应科学合理地设计案例过程,充分挖掘授课技巧,使教师更好掌控课堂,保证案例教学启发性和学生参与的积极性。通过改进学生成绩考核方式,将学生案例分析的理论学习状况、案例分析质量和课堂展示表现情况计入成绩,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参考文献:

[1]李启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M].2版.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2]方光秀.工程项目管理课程案例教学法研究[J].延边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04:315-318.

[3]赵振宇.项目管理案例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