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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董事长秘书【五篇】

时间:2023-06-15 12:20:05 来源:晨阳文秘网

1、办公环境:明亮整洁、一尘不染、家具摆放整齐、办公桌无文件累积、文件整齐规范、图书排放整齐1)每天准时上班;2)开窗通风;3)清洁办公室:每天将办公桌、椅、文件柜、窗台擦拭一次;4)清理花木:鲜花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董事长秘书【五篇】,供大家参考。

董事长秘书【五篇】

董事长秘书范文第1篇

董事长秘书岗位职责一、办公室内务

1 、办公环境:明亮整洁、一尘不染、家具摆放整齐、办公桌无文件累积、文件整齐规范、图书排放整齐

1)每天准时上班;

2)开窗通风;

3)清洁办公室:每天将办公桌、椅、文件柜、窗台擦拭一次;

4)清理花木:鲜花每天换水一次,其他花木没有枯叶、杂草;

5)为董事长备好茶水;

6)每天下班前清理办公桌一次,关闭好门窗、电源等;

7)及时清理办公、生活垃圾;

8)每周监督吸尘一次。

2 、文件管理:流程齐全、分类合理、处理及时、管理规范

1)对所有文件先进行识别,并分类登记,再分别办理;

2)外来红头文件:
向人力资源部索要收文编号,及时送批和传递发放,并留下记录;

3)内部红头文件:
作好收文记录并放置在待处理文件夹内;

4)外来公函、通知及文字资料:
及时送交董事长阅示,根据董事长批示正确办理;

5)内部通知、公司各部门(单位)递交报告:及时送交董事长阅示,根据董事长批示正确办理;

6)重要的和紧急的文件,须提醒董事长。

7)每天将送交董事长批示、看阅的文件清理一次,并核对登记记录。

8)根据文件积累的情况及时进行存档,并作好相应记录,便于查阅。

二、来宾接待

彬彬有礼 热情接待

1、笑脸相迎,茶水相待;

2、询问来宾情况、来访目的、有无预约并索要名片;

3、及时向董事长请示;

4、按董事长意见引见,接待(按情况给予续茶水);

5、根据客人来访时间及职务等级,征询领导意见后确定是否客餐、宴请;

三、会务服务

准备充分、安排周全、接待周到、组织完善

1、董事会

1)会议议程的拟定;

2)确定与会人员;

3)会议通知起草和发送;

4)会议文件的准备;

5)会议场所的确认及会场布置;

6)会议签到及记录;

7)与会人员的接待工作。

2、工作会

1)检查会场环境是否干净整洁;

2)检查会议通知是否到位;

3)检查会议文件准备是否齐备;

4)会议人员的接待;

董事长秘书范文第2篇

职业外表光鲜,董秘让许多普通秘书艳羡不已,不曾想,“围城”中的董秘却在暗地里叫苦不迭:“我们过的日子,那叫一个战战兢兢啊!”

高薪、稀缺的董秘

董秘不是普通的秘书,其全称是“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中不可缺少的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4条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换言之,董秘在一家公司里,扮演的角色往往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之间的协调者。

董秘还承担着披露上市企业信息的责任,充当企业的“新闻发言人”,所以有时候,董秘比董事长更了解企业。

虽然董秘位居董事长、总经理之下,不过,年薪可不一定比他们少。据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比亚迪董秘吴经胜以454万元的薪酬,连续3年“秒杀”董事长,力压A股所有上市公司董秘,成为两市当仁不让的最贵董秘。

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A股上市公司董秘平均年薪达到了42万元,约占当年高管平均薪酬的8%。纵向来看,董秘的薪资一直保持上升态势。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3年,A股上市公司董秘平均年薪分别为37万元、39万元、42万元。

董秘不仅拿着高薪,而且职位非常稀缺。

东方钽业的董秘叶照贯对媒体公开表示,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董秘就是为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而“生”的。试想,全世界的公司加起来,应该是成百上千万数量级的,而设立董秘岗位的也就是少数非上市、拟上市公司和绝大部分上市公司,加起来顶多以万为单位计算,所以,董秘的职业岗位是非常稀缺的。

尽管《公司法》规定的董秘职责非常多,但实际情况是,董秘一般都会兼任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履行董秘职责一般只占他们工作量的一小半,大多数董秘还有很多其他工作要做。

一位在河南某上市公司做过多年董秘的人士总结说:“要想成为一个合格的董秘,既要对外镇得住场面,对内管得了企业;
又要对上守得住秘密,对下协调一切。”

高危、辛酸的董秘

虽然都是董秘,但并非所有的董秘都能顺风顺水。

每到年报季,上市公司的公告中都有不少董秘递交辞呈。据统计,单2014年以来,已有72位上市公司董秘因不同原因而辞职,17位董秘被处罚,而自国内股票市场产生以来,有几百位董秘因为公司违规而受到处罚,甚至因此而被调整或撤换,因此董秘的任职心态多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作为上市公司的对外发言人和对外窗口,董秘被定义为“信息披露部门负责人”。当上市公司受处罚时,董秘往往是第一责任人,信息披露不规范,股东会未能及时召开,董秘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过,与董秘的责任相比较,董秘的权利却很难得到保障。董秘不是董事,对公司决策没有投票权,对财务、经营等都没有直接干涉的权力,只能按照证监会、交易所的法律条文,常敲边鼓,避免违规。

东方钽业董秘叶照贯总结说:“对董秘好像要求的多,规定的多,处罚的多,给予的少,奖励的少。”

谈起这一岗位的艰辛,某上市公司董秘表示,做董秘,最难的是拿捏好说话的分寸,既要让机构、媒体觉得你好,又不能透露太多信息,以避免违反有关规定。总而言之,这是一份极易“躺枪”的工作。

“我们每天早晨要大量阅读主流媒体的报道,以做好应对各种问题的准备。刚刚看完,投资者的电话便如潮水般涌来。好不容易接完电话,一堆要求措辞严谨的公告等着写,周而复始,加班到一两点实在是家常便饭。其实还不止这些,当工作中操完了防止董监高内幕交易的心,回家还要时刻警惕与亲戚朋友闲谈时走漏了‘风声’。要知道,这事儿轻则被证监会约谈,重则被罚款20万元,3年不得任职。”该董秘吐槽道。

董秘的未来去向

既然董秘的风险比较大,那么,董秘未来的职业是什么呢?

据了解,与普通秘书不同,董秘由于本身素质较高,在某些地区的就业范围比较广泛。比如深圳,有些董秘可以直接升为企业CEO或董事,有的则转向了投资家、资本市场的财务顾问、管理顾问及资本市场研究分析类职业等。

但是,也有董秘认为,随着董秘职业化程度的提高,转行越来越难。那么,辞职的董秘都去哪儿了?

有一部分董秘就在公司内部寻求新的职位,从而升任董事、总经理甚至董事长。但单纯从董秘的位置上升职的人并不多,很多以后担任总经理、董事长职位的董秘,在担任董秘职务期间,本身就身兼公司其他要职,比如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因为很多董秘都有财务会计方面的背景,兼任财务总监的情况比较多。

除了内部升职,也有的董秘去子公司当“一把手”,或是干脆转投私募股权基金,利用他们对行业的了解,做投资顾问,一般来说,他们都还在资本圈里混。

还有一些辞职的董秘,会“跳槽”到其他公司继续做董秘,成了一批专门帮助企业IPO的“职业董秘”。如果注意董秘的辞职公告,会发现一些上市半年左右的公司,接连曝出董秘辞职的消息,而这些往往都是“职业董秘”。

Tips: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

上证所和深交所均要求,上市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都应通过资格考试,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董事长秘书范文第3篇

[关键词]拟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
规范运作

[中图分类号]F27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0047-02

1前言

董事会秘书作为一个新兴职业,董秘队伍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也在不断的壮大,逐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稳定性的职业化人群,其职业现状及困境得到了广泛的关注,但是,这些关注往往着眼于已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拟上市公司由于处在由不规范向规范的治理中,董事会秘书的生存环境较之已上市企业董秘,有其特殊性,并且,拟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规范治理中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开展工作,在企业上市之初就已建立完善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工作内容包括信息披露、与机构投资者等外部投资者的沟通、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以及公司内部三会等规范运作的监督。筹备上市中的企业,没有信息披露义务,笔者认为,董秘的工作重点是:①规范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董事会秘书是一个新的管理习惯建立的推动者,在没有上市需求前,三会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这些都是没有的,这是一种新的企业管理方式的引进,董秘需要这些制度引进之初让企业的原有管理者适应、接受,并让这些制度真正发挥作用。②主导推动上市申报工作,这就涉及与中介机构的沟通配合,协调公司内部资源,包括股份公司改制设立、法律瑕疵的处理等合理有序推进上市进程。与上市公司董秘外部主要是股东及机构投资者、监管部门的沟通不同,拟上市企业主要是与各中介机构的沟通。

拟上市企业董秘工作更难,上市公司董秘的工作是圆环状的,上市后有例行的工作要做,给监管机构传送文件、信息披露等,可以理解为重复性的。拟上市公司董秘的工作是线性的,一直向前推进的,从上市准备启动开始,进入了材料申报、反馈等一个个不同阶段,一直到公司上市,每个阶段的工作都是不同的体验。

2现行董秘工作工作中的问题

董秘是一个要求颇高、职责重大、富有挑战的岗位,任务十分繁杂,既要和各种“事”打交道,又要和各类“人”打交道。作为上市申报工作的具体执行者,不管是券商等中介机构还是公司股东、高管,都对董秘的工作寄予厚望,在敲定董秘人选时也是非常慎重,但拟上市公司专职董事会秘书仍然离职率高或者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2.1三会、独立董事不能真正有效运作,董事会秘书沦为文字秘书

这种现象在拟上市公司中尤为突出。在公司改制之前,特别是民营企业,老总意志就是公司意志。由于上市需要,引入了外部投资者,才开始有了利益分化,进而引入独立董事、监事会、董事会秘书等设置,以权力的制约监督来实现公司的规范运作。虽然监管机构要求保荐机构要对“董监高”进行上市规则培训,但基本上寥寥几次的培训浮于形式,再加上独立董事对公司了解有限,改制后的公司管理依然延续之前的一人独大的状态。董事会秘书做的也就只剩下完善三会文件的形式工作,甚至很多工作开展后补做三会文件的情况。

2.2与其他高管相比更显弱势,没有调动资源的能力

董秘制度设立之初,是维持公司运作规范,协助其他部门履行职务。与其他高管公司地位相比,专职董秘更接近于“弱势群体”这一角色。改制上市过程中,小的方面申报文件的提供、财务数据的提供,业务、财务底稿的提供;
大的方面公司业务发展方向定位、关联方清理、募投项目落实等都是需要公司各部门的配合,无形中也增加了各部门的工作量。但在公司内部权力的分配上,专职董秘由于不参与日常经营,董秘的要求达不到上令下达的效果,这种部门配合的要求,甚至是弱势部门要求强势部门配合的要求,导致工作开展吃力,影响申报进度及申报质量。

公司上市筹备过程,董秘工作最重要的就是协调各方关系,但由于兼职董秘特别是因公司上市需要专门空降到公司的专职董秘,一般存在上面这些问题,受到各方挤压无法开展工作而不得已离职。公司法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董秘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监管机构为了提高董事会秘书的地位,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由于公司对董事会秘书的定位,并无实质上的权力,专职董秘无法参与到公司日常经营的决策中去,导致边缘化,在公司内部更无协调资源的能力。如何将董秘是上市公司高管这一要求真正落地,似乎只有兼任除董秘之外的高管职位才能令董秘获得参与公司日常运营,进而保证董秘在公司中的地位。兼职董秘负责一部分日常经营事务,在公司中有话语权,反而可以依靠自己兼职的角色更好地开展董秘工作,但由于公司筹备上市工作烦琐且多,兼职董秘必须配备有力副手才能实现兼顾。

3对拟上市公司董秘工作开展有以下几个建议

3.1长期的制度建设上,建议通过法律形式增加程序性权利,取消董秘监督职能,以制度保障未来董秘的职业化、市场化

历史上,董事会秘书制度是被动的引进,而不是主动自发的需求。我国移植这一制度的背景是改革开放后随着资本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大型企业选择境外上市时,根据英美法系的法律规定,必须设置董事会秘书一职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了消除这种制度上的障碍,1994年《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做出了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我国在移植董事会秘书制度过程中缺乏直接动因,而是一种被动、消极的权宜之计。在传统英美法系国家,董事会秘书虽然与董事会一样作为公司的机关独立存在,但往往被当做董事会的协助机构,其职责主要是协助董事会处理一些事务。在英美法系中,董事会秘书虽然由董事任命,但其职责仅限于程序性的和事务性的工作,并不负有监督董事会的职能。这一点完全不同于我国的董事会秘书制度。笔者认为这是有其合理性的。因为我国《公司法》只规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没有规定其对应的权利,也没有规定其履行职责所应有的制度条件。董秘这一岗位存在“先天不足”,使得专职董秘在多数情况下对公司的众多决策只是了解但不能全程或充分了解,在一些敏感问题上,董秘不具有依据相关规定制约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一些不妥决定的能力,没有高管的实质权力。根据发达国家经验,应该用法律保证董秘的程序性权利。在目前董秘由董事会任命的情况下,建议取消董秘的监督职能,回归董秘的本源,保障董事会履职的程序合法。

用制度来保证董秘职业的市场化,用制度创新来改变目前董秘产生的方法。建议参照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职业管理方式,也可以考虑与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等现行考试结合起来,探索董事会秘书的职业化制度,逐步建立具有公信力的董秘人才库,从而促进董秘专门人才的合理竞争与流动。目前实行的董秘培训是上岗培训,过于形式化。企业上市筹备期就需要聘任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董秘,而上市中及上市后信息披露等出问题后,监管部门可吊销资格证书,这样可以从职业发展上更好地约束董秘尽责。

3.2在目前的制度设计下,建议董秘增加行业经验,提高企业的决策智囊作用,自制度设立之初夯实企业规范运作基础

专职董秘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但在辅助企业发展及董事会科学决策中,对市场、行业的深入研究,可以在公司再融资、资产重组及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发挥好“谋士”作用,提供详尽的项目信息,增加公司对董秘地位的认同。

自三会、董秘制度设立之初,通过制定相关可实施细则使其落地,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积极性,使监事会发挥监督作用。董秘应是提升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推动者。定期组织高管培训,将证监会及资本市场的最新动向及要求及时传达,讨论如何通过制度设计保证对外投资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三会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落实到位,调动高管积极性。

一个公司董秘发挥作用的空间大小反映了公司规范治理水平。在目前的制度设计下,由财务总监或者业务副总等实权副总兼任董秘,配备有法律或者财务经验的证券事务代表对于企业的上市进展以及上市后信息披露工作来说,还是比较合理的选择。

参考文献:

[1]陈生,张发政.论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的现实困境与未来出路[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

董事长秘书范文第4篇

私人档案:

苗卿华,女,1966年出生,毕业于复旦大学新闻系,研究生学历,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高级经济师职称。2004年起出任中国诚通控股集团公司(国资委央企董事会试点企业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试点企业)董事会秘书、新闻发言人。

任职董秘五年有余,工作闲暇时静静品味这项工作,酸甜苦辣,别有一番滋味。

甜:要说董秘也是一个光鲜的职业。在公司内部,为最高决策层工作,天天与高层领导接触,一切重大信息尽在掌握中。在公司外部,是公司的代表和符号,投资者围绕着,媒体追逐着。每到公司的重要时刻,镜头面前侃侃而谈。看那些资本市场明星企业的董秘,那感觉和范儿,比董事长也差不多少。

苦:不得不承认董秘是个苦活。组织准备董事会大大小小各种会议;撰写议案、纪要、决议等等董事会文件;对外须与投资者、媒体常联络;对内需与董事会、经理层勤沟通。组织会议力求万无一失,起草文件务必字斟句酌。出门联络要体现泱泱企业风范,回来沟通要坚持普通员工之无华。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哪个董秘敢说这活很轻松?

辣:翻,“秘书”,即掌管文书并协助领导者处理日常信息和事务工作的人。由此推义,董秘,可以理解为掌管董事会文书并协助董事会成员处理日常信息和事务工作的人。但“秘书”一岗是公司的一般员工,而“董秘”却是公司高管人员――董秘是一个代表公司公信力的岗位,对内代表股东以及更广泛的公司利益相关者见证公司决策的规范性,对外代表公司承诺公司运作的合法性。这一角色定位,决定了董秘是个“惹火”的岗位。一句话没注意,沟通就会起异议;一个词没推敲,表达就会引争议。公信力是董秘的生命线,但要在公司内外建立良好的个人公信力,既对董秘的知识、技能、水平有严格要求,更是对董秘视野、心态、胸襟、修养的长期考验。水平、素养修炼不到一定水准,董秘难免会举止谈吐不当,受人指责,履职受挫。

酸 :浮华背后是寂寞。董秘光鲜也好,重要也好,都是因为秘书前面“董事会”这个重量级定语。因为董事会处于股东建立的委托链的顶端,是对外代表公司的法定权力机构,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关,是公司政策的制定者,是经理层“帽子”的决定者。董秘这个岗位正是因为借了这个光环,才得以光鲜亮丽起来。这一点别人这么认为,董秘自己更应明白。明白了,你就不会因为别人称呼你某某秘书而卑微,不会因为顶着高管的名干着服务性的活而抱怨,不会因为别人不把你当领导而落寞,也不会因为付出得不到理解而心酸。

董事长秘书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董事会秘书 法律地位 权责 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制度概述

董事会秘书并不是董事会的秘书的简单理解,它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关键环节,是信息披露、监督“三会”、协调和沟通各方、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公司常设机构,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范畴。丹尼斯.吉南在其《公司法》一书中这样描述董事会秘书的制度价值——“依程序性功能为基础,鉴别功能为根本,制衡功能为辅助”。董事会秘书在英美法系对应companysecretary,直译为公司秘书,董事会秘书制度被大多数学者称之为公司秘书在中国特色化。起源于19世纪40年代的英国,经过200多年的发展,公司秘书经历了从负责公司日常文书处理的普通秘书到公司法定机关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转变,在英美法系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我国的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最初是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产物,即为国际资本市场准入制度的基本要求,更专业的表达方式应该是“法律移植”。

1993年首批董事会秘书因为解决国有企业在香港上市而诞生,自此开启了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的被动移植。《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使得董事会秘书制度首次出现在我国法律法规中。1994年8月国家证券管理委员会、体制改革委员会联合的《到境外上市公司必备条款》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主要职责、任职条件。自此证监会等监督机构和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先后颁布《关于B股上市公司的成立董事会秘书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深圳市监管暂行办法》等,先后加强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司股份转让监管的规定,在董事会秘书制度上展开了有力的积极探索。我国涉及到董事会秘书的现行的法律法规多达几十部,目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公司法》,另外,主要还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深交所创业板、中小板、主办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上交所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经过上述立法和近20年的实践,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健全的董事会秘书制度。

二、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主要内容

1.法律地位。新《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该条款置于“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一节中,表明立法者只强制上市公司中设立董事会秘书制度,而且《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均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在实践中也并无除上市公司之外的组织主动设置董事会秘书,这远远小于英美法系公司秘书制度的应用范围。2006年5月18日起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在第九节公司治理中第一条就规定“发行人应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强调和突出了董事会秘书制度在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地位,以至于在公司申请上市中成为衡量其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运行是否规范的主要依据之一,在券商的招股说明书和律师的法律工作报告中都可见对该制度的描述和判断,我国对董事会秘书制度重视可见一斑。以此推理,法律法规赋予董事会秘书以高级管理人员地位就理所当然。新《公司法》等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任职资格。基于董事会秘书以上如此高的重要性和地位,英美法系,包括我国都从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方面严格规定了其任职资格。积极条件方面,“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必然要求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人品,其工作职责的综合性决定了财务、法律、管理等个人素质的综合性,而考核个人综合素质的方式之一就是获得相应资格证书;
消极条件方面,则强调最近三年违规违法行为的存在阻碍其任职。值得一提的是,任职资格中只规定“本公司现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并没有排除董事,这就为实践买下了隐患——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成为董事会的附属物,使该制度形同虚设。

3.权责。大多数学者将其喻为“新闻发言人”、“利益交汇点”、“沟通枢纽”、“公司治理守门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催化剂”或“利益相关者桥梁、纽带”,充分体现了其权责和作用。《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中,“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本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指定联络人”是交易所与董事会秘书制度之间的关系,该联系除通过备案形式外,还有以下方式建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第十条“申请文件的扉页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方便的联系方式”,即上市前的联系;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31号文件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半年度报中应披露“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即上市后的联系。

公司治理方面,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包括组织、列席“三会”,监督公司最基本的权利、执行、监督机构有效、合法运行;
协助构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相互制约的业务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体制,保障公司高效、安全发展。但实际上,董事会秘书因由董事会聘任的“出身”,受限于董事会,公司治理方面作用微乎其微,“三会”流于形式,仅仅应付交易所而已。

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是仅次于公司治理的一项权责。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社会公众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关系到投资主体的利益、资本市场的正常运作,真实、全面、及时、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至关重要。上市公司这一重要权责主要靠董事会秘书履行,包括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负责重大信息保密工作,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有效的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的股权事务包括建立、保管公司持股股东资料,监督股票限售、锁定执行,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近年来,中国开始引进和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即建立公司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中介机构之间的有效沟通机制,旨在保护投资者、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吸引长期投资,进而保障公司投融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资本市场繁荣发展、投资人素质不断提高的必然要求。在机构投资者占证券市场主导地位的英美法系国家,投资者关系管理理论和制度相当完善,甚至有国内和国际投资者关系协会。在我国立法上,深交所对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比较完备,《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详细规定了投资者管理的基本原则、途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等。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投资者关系制度的效用没有真正发挥,值得继续探讨和研究。

4.法律责任。新《公司法》“法律责任”一章并没有涉及任何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里也只简单提及违法行为所得收入归公司、承担公司的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被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在深交所和上交所的规定中,也只是无管痛痒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注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这些法律责任都过于简单、笼统,不足以弥补董事会秘书导致的证券市场的损失。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也只是关于内幕消息的恶意利用及传播,并无真正涉及信息披露权责,更不用说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也就是说当今中国,并没有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梯度法律责任制度,放纵了违法违规行为,也使得董事会秘书制度作用无法真正发挥,无法实现当初立法和引进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