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评审论文范文第1篇一、指导思想以全国人才工作会议提出的“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的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为指导,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改革,积极探索完善科学、客观、公正和社会各界广泛认可的社会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经济师评审论文【五篇】(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经济师评审论文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全国人才工作会议提出的“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的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为指导,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改革,积极探索完善科学、客观、公正和社会各界广泛认可的社会化评价机制,加快开发和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德才兼备的高级经济专业人才,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实现中原崛起提供人才支持。
二、组织领导
在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省人事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负责全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评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省辖市人事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具体负责本地、本单位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的相关工作。
三、考试与评审
从20*年起,实行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凡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均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师业务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一)考试
1、凡符合《河南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规定的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限制,均可申报参加考试。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按管理权限分别经省辖市人事局、省直或中央驻豫单位初审后,统一报省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
省职改办审查合格者,转交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委会具体安排参考事宜。
2、高级经济师业务考试不分专业,统一试卷,采取开卷笔试的方式进行。
3、考试主要内容为经济管理基础知识及相关实务。主要考核参评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政策理论水平,掌握国内外先进经营管理方法和发展趋势的情况,运用相关知识、法律和法规分析、判断和解决经济活动中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4、20*年考试报名时间为9月1日至30日,考试时间为10月23日上午9:00至11:30,考点统一设在郑州市。
5、考试合格标准由省职改办根据考试情况制定,合格人员资格有效期为两年。
(二)评审
1、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条件和程序仍按省人事厅豫人职[2002]19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
2、根据《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和省人事厅关于建立评委会专家库等有关文件精神,组建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经济师资格的评审工作。评审通过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并下发资格文件,颁发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
四、需明确的有关事项
(一)全省高级经济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即评聘分开),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高级经济师的能力和水平,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
(二)高级经济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后,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原则上不再进行答辩。
经济师评审论文范文第2篇
因此,我们将古希腊在教育领域实施的这些教育模式、教育形态统称为“雅典式”教学理念。下面我们对如何在《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课程中,开展“雅典式”教学进行初步的探讨。首先,关于课堂主体的“雅典式”设定。初步采用“分组讨论定主体”、“提交老师做审阅”、“查出问题即改之”的三结合。这一阶段主要是在课下完成的。具体来讲:“分组讨论定主题”即将全班学生采取其自愿结合的形式分成了几个大组,每组5-8人,选出一名组长(组织成员进行讨论,确定主题,要求:一是要在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范围内;二是要理论联系实际;三是要积极拥护当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学院的各项制度);“提交老师做审阅”指将小组讨论的会议纪要、确定主题的意义及关于讲演的初步构想和小组成员分工情况,提交老师进行审阅,此为审阅的第一步。在这一环节中,老师主要把握主题的政治关和方向关,针对其方向性、学术性、可行性提出指导意见。
审阅的第二步是学生将按照老师的指导意见,进行资料收集,分类整理,提出问题,形成课件、文本或者能展示主题内容的其他形式,提交老师进行审阅。在这一环节中,老师的主要任务是把学生讲演的内容观和学生问题的设置关,同时,对于发现的问题可以及时纠正。审阅的第三步,即指老师与学生进行沟通、互动,进行再次整理,形成能够充分展示和反映主体内容的载体,再审阅、再修改。其次,关于课堂交流、讨论的“雅典式”。这部分为本课程设置的核心,主要采用“小组讲演”、“二次分组讨论”、“教师随机参与”三结合的形式。具体为“小组讲演”即成果展示,将小组在前一阶段所取得的所有成果,采用其特有的方式,逐一进行展示。同时,加强实践控制,一般为25分钟,在成果展示开始前,可以随即抽取几名同学组成评审团,对其进行测评,最后作为实践成绩的重要参考。
“二次分组讨论”即再次将学生在课堂上,按照座位的位置,采用就近原则,确定分组,一般每9人左右为一个讨论组,对于讨论组可以依照“轮换制”的方式,>,!
第三,关于讨论结果交流及学生成果点评的“雅典式”。此部分为《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课程“雅典式”教学的点睛篇,主要采用“组长汇报”、“随机提问及解答”、“现场点评”三结合的形式。具体为“组长汇报”即由每组的组长对其讨论的成果进行逐一阐述,必要时需将小组成员的观点进行阐述,限时5-6分。“随机提问及解答”即指针对主题内容和背景材料,结合当前现实,随即抽取同学进行回答。同时,对于小组讨论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解答,比如在讨论当前的经济形式的时候,有些同学就会提出“金融危机对就业形势及当前的政治局势的影响?”诸方面的问题。“教师点评”即指在同学回答问题之后应该及时点评,对于小组与小组回答同一个问题存在不同意见,可以灵活采用现场辩论等形式,比如在战后美国实行“马歇尔计划”和第四点计划,对西欧、日本及亚非等一些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援助的效果评价时,就可以采用这些观点,因为这里面包含的内容很多,有人认为援助计划美国基本上在西欧和日本得到的利益比亚非一些发展中国家大的多,有些同学就坚持了与之相左的观点。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
因此,这一部分是对前面两个部分,两个阶段的检验,可以理解到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问题思考的延伸性,对于产生不同意见和一些非主流思想能够及时的加以引导。通过以上三个阶段的教学实践,使得《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课程,在整个教学设计和教学评价体系中,基本上实现了全程的“雅典式”。初步培养了学生的马克思主义的基本信念,形成了一个科学合理的当代世界经济政治观。随着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的发展,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结构也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革,人们的思想、生活、文化等领域也存在着多样、多元、多变的时代特点。
经济师评审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风险导向审计模式;风险偏好;模糊评价
一、风险导向审计的由来及其与风险偏好的关系
早期审计采用详细审计的方式,因此,审计判断的非唯一性问题并不突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审计服务的内容、范围的需求不断增加,审计职业出于提高审计效率的考虑,开始采用抽样的方法进行审计,而后又采用了内控导向审计,直到现在的风险导向审计。风险导向审计的基本特点是:将风险的评价作为一切审计工作的起点并始终贯穿于审计过程。风险导向审计的应用,无疑适应了社会的需求,但同时也存在着明显的问题,即需要审计人员进行更加广泛的审计判断。事实上,评估风险遍布于审计行为的每一个关键点,因此,审计主体对风险的评估结果,成为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中最为关键的因素。
在影响审计判断的因素中,执行者的风险偏好是影响的第一要素。以往的审计模式,在操作规范上更侧重于程序化,而风险导向审计则将审计工作的重心放在了审计主体对风险的评估上。由于评估结果决定了是否承接业务,以及业务承接后如何在技术上规避风险,所以与传统的审计模式相比,这种新的审计模式使注册会计师在进行专业判断时,有了更大的弹性,而判断的空间越大,受审计主体偏好的影响就越大,因而风险偏好的影响也就越突出。
二、影响会计师事务所风险偏好的因子
会计师事务所在营业过程中,始终面临着获得和损失的矛盾。当业务饱和或业务已经争取到时,具体执业的会计师则千方百计的规避风险;而没有业务或业务清淡时,面对风险大的业务反而会铤而走险。对风险高低的评判标准,往往取决于各自的参照点,或者说是风险承受能力和偏好的倾向程度。如何调整参照点,来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对风险的心理预期程度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即使其风险偏好在一个正常的范围内波动。理想的状态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获得与损失的均衡线不能低于社会公众的期望值。可以将影响会计师事务所风险偏好的因子划分为以下五类: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理念与企业文化
对于事务所,经营理念与企业文化有下列不确定性因子影响:
一是事务所对诚信以及道德价值观的沟通与落实;二是职权与责任分配的公平性;三是对员工胜任能力的重视程度。
(二)审计职业的特殊性
审计是一种靠经验和知识判断的职业,丰富的经验、准确的记忆力、有节制的想象力,以及对职业的作用和责任的正确理解,对有效地行使判断力有着不可估量的帮助。对风险的评价过程主要是审计主体判断风险的过程,而判断风险的过程受下列不确定性因子影响:
一是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二是信息的不对称;三是审计抽样的客观局限性;四是会计方法的可选择性。由于以上四个因素的存在,使得审计中的判断有了相当大的弹性,导致判断中审计主体对风险的偏好直接影响了判断的结果。
(三)面临的经营压力
一是审计期望差距:社会公众对审计应发挥作用的理解与审计人员行为结果及审计职业界自身对审计业绩看法之间的差异;二是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很多事务所业务量减少;三是审计收费,缺乏明晰的标准,基本由被审计单位决定;四是业务来源的不确定性,加剧了审计主体的投机偏好。目前,审计市场的业务非公开化、不确定性,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还有一个不可回避的情形,面对有风险的审计业务承接还是不承接?很难做出清晰的判断,放弃现实收益,意味着机会成本增大。没有人能预测下一单优质业务在何时、在哪里?审计主体不可能为了不明确的未来而牺牲眼前的利益,审计市场业务的这种不确定造成审计主体的短视和投机心理加重,在趋利心理指导下,审计主体更乐于选择眼前的,因为生存失败的压力远大于审计失败的压力。
(四)承担风险的成本
一是道德层面的谴责;二是经济责任带来的赔偿;三是可能引致的法律责任。
(五)所处的道德环境
一是是否处于道德秩序的过程期。在传统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社会生活的经济基础和道德秩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忠诚”为核心的道德传统在动摇,而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秩序又尚未确立。在这种状态下,会计师事务所很容易陷入迷茫、仿徨以至极端自私之中。个别注册会计师不再相信科学和知识的作用,不再追求道德的自我完善、自我约束,不再重视社会责任和职业责任,取而代之的是对特权,特别是对权钱交易的渴望,对职业的不负责、不虔诚,对自己的放纵,对社会的无信等等。二是公平是否符合普世的价值观;三是社会的舆论导向是否强调特殊职业的自律性。
三、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风险偏好的模糊评价方法及实例
(一)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风险偏好的模糊评价方法介绍
风险偏好水平受多种因子的影响,其中许多因子的内涵和外延都不明确,具有模糊性。而模糊评价法是一种应用广泛的模糊数学方法,它是在模糊环境下,考虑了多种因子的影响,为了某种目的而对事物做出综合决策。因此,本文试图用模糊评价的方法建立风险偏好的评价模型。
利用模糊评价法对风险偏好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的过程如下:
1.确定评价指标集,将所有指标分成s个子集,记为U1,U2,…,Us ,并满足条件U={U1,U2,…,Us},Ui∩Uj=Φ (i≠j),每个因子集Ui ,Ui={ Ui1,U i2 ,…,Uin}, i=1,2,…,s, n表示Ui的元素个数。将代表风险偏好的因子集U分成5个子因子集,每个因子集又分有若干个评价指标。详见表1
四、结论
影响风险评估的重要因素是审计主体的“风险偏好”,通过基于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的风险偏好的定量研究,会计师事务所在风险偏好方面可对自身的状况有较为全面和客观的认识, 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发现自身弱点,改进不足,更好地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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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评审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大学自主 立法裁量 司法审查
一、前言
我国对高校教师评聘制度之管制应否受司法审查,于实务上采否定见解。唯在学理上,将该高校教师之评聘制度摆脱行政机关内部行为之呼声,及应为行政法所调整之行政行为之立法建议,却益显高涨。以行政主体不适格及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为由,欲将高校教师评聘制度独立于司法审查之外,也接受了许多挑战。本文将以现行代表案例等为基础,提出不同之看法与意见,并就其中衍生反应之问题,如大学自主与内部管理、公法契约、司法审查密度等予以比较说明,最后提出美国,德国及我国 台湾 地区,法理上之见解与实务上之作法,或者对健全我国现行高校教师之评聘制度有正面积极之意义。
兹将案情简述如下:
案例一:华中科技大学案:该校讲师王晓华(下以简称王讲师)经申请为副教授评聘资格,该校非但予以拒绝,反将不符合资格之第三人评审为副教授,经向大学及湖北省教育厅申诉未果后仍向教育部提起行政复议,教育部以华中科技大学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之评审,仅系学校内部正常管理活动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驳回王讲师之复议申请。其不服教育部不予受理之决定,嗣以教育部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求其撤销教育部之决定,而令教育部另作出行政复议。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引用高等教育法之规定,认定对教师之评聘系高等学校之自主权,故评聘委员会之决定非具体行政行为,并据以维持教育部之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之判决,并驳回原告其它诉讼之请求。王讲师不服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终审确定。[1]
案例二:同年四月,华中科技大学物理系副教授邹柳娟(以下简称邹副教授),亦因未被学校评为教授,而向教育部申请行政复议,教育部下发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教师职务评审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大学本身经依高等教育法第37条之规定,被授权组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所作之决定,属高等学校自主权之范畴,亦为学校内部之正常管理活动。邹副教授不服,同年9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当事人之论点:由于两案雷同,故并予说明
(一)原告部分:
1.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之“评审行为”具有可诉性,被评定之教师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而获得正当救济。
2.为何系可诉性,而必须接受司法审查?因为该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系被学校授权,而代表学校为评审行为,效力直接归属于学校。故学校本身系以自己名义实施评审行为。
3.学校系合法行政主体,其审定行为产生行政 法律 效果,单方改变受评教师之权利义务,故为外部具体行为,自为可诉,而必须接受司法审查。
4.根据现行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政委、人事部还将对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认知资格评审权之高等学校行使权力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能正确行使权利,保证评审质量的高等学校,暂停前期评审工作直至收回其评审权。则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之“评审行为”为典型行政规章规范授权性之行政行为,自不能不认其为高校自主权之依据。
(二)被告部分
1.高等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所作之决定,系学校自主权之范围,故其审定行为非具体行政行为。
2.该审定行为系内部人士管理行为,被评的王讲师及邹副教授,对该管理行为不服,依法自应谋求内部申诉渠道寻求解决而不能诉诸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3.教师申诉案件的受理与处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因此,原告提起教师申诉的法定受理机关是华中科技大学所在地的湖北省教育厅,现在湖北省教育厅也正在处理中。显然教育部欲将王讲师及邹副教授之行政诉讼行为转化为一般申诉行为,而强调教育部并无行政诉讼之管辖权。
4.高校与教师间之聘任关系,是在平等自愿之基础上建立的,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调整范围,而主张民事契约说。
三、案情环境及管制结构
(一)高校教师评聘制度之管制背景与目的:
按现行教师聘任制度,系依据国家政策之规划、社会之需要、学生之需求,予以设置特定岗位,并区别分类各岗位之特点,聘请有相对应之合格教师,从事教学,研究等活动,并提供一定职务之保障与待遇。[2]我国对教育之管制,主要表现于以下两个纲领性文件:
1.《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之决定》于1985年出台,主要内容系规范学校办校自主权,实行校长负责制,高校设立“副部级”之行政级别,成为高校迈入行政化之重要指标。
2.《
(四)高校教师聘任契约之释疑
1.私法契约的迷思
高校教师之聘任系职务上之聘任,依通说系教师与学校间以合同之形式,在平等之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讨论所达成之双方民事 法律 行为,在我国仍认为其系私法上之契约;
姑且不论该私法上之契约是否合乎法治国足以保护受聘教师之权益,该私法上之契约系与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之决定息息相关;
苟如前述,该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之决定系具体行政行为,则系该具体行政行为确定后,改变了事后职称聘任之民事行为,并非如法院判决文中所指:“聘任关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调整范围”。
2.高校公法人地位宜再确立:
一般学理仍认为法人制度只有在民法中有所规定,仅属于民法领域之概念,不适用于公法领域。唯在行政法学上讨论公法,何必汲汲于民法之规定,大学有公法人之特色,即可体现在公立大学自主权之上;
而公立大学之自主权根据我国 教育 法及高等教育法之规定,不外如下:招生、教育教学、 科学 研究、机构设置、教师管理、学生管理、经费使用。[9]其中教师管理部分, 自然 含有职务升等之评审与工资薪津之调整。前述内容及有关自主权项目,自然会被纳入教师与高校间之聘用契约之内,其目的当然期望教师致力于学术研究、教学与服务、提升文化教育与水平,以符合国家之教育政策,自有强烈之公益色彩,且教师担任教育工作,依聘约内容履行对学生应提供之教育服务,及所得行使之公权力行政,以达成给付行政上之公法目的,性质上,自属行政契约。
既然该聘用契约有强烈的公共利益存在,何妨根据利益说,直接认定高校教师与学校见之聘用契约就是公法上之契约。退一步而言,我国高校大部分均属于公立大学或院校,其所订立之教师聘用契约,与行政机关参与契约当事人者毫无差别,无论有无法规依据,一律划为公法契约,亦非法所不禁止,其争议自得向行政法院请求救济。至于我国法规另有允许设立公办之民营之学校,自属私立大学或院校,其与教师间之聘用契约,应为私法上之契约关系,有关之评聘,故可提起教师申诉,惟后续之法律救济途径,应谋求民事法律关系解决。
五、教师升等应合乎正当法律程序:
就我国整体管制程序与背景而言,一方面系政府提拔人才之主要渠道,并提供学者教师学术研究空间,以实现大学之目的,符合国家教育政策;
另一方面实现教师学术自由权,而产生衍生性给付请求,透过聘用契约及评审手段,让合格公民取得教育职业之途径。因此,如何维持评审之公平性,便成为教育行政中正当法律程序之重点。
由于教育行政中,教师升等评审之功能系透过客观标准,严密之参数与 计算 公式,对教师个人能力及学术水平加以评比,则在程序设计上,必然要求严格与秘密,以避免申请升等评审教师(具体行政行为之相对人)事先知悉(例如,升等著作提请校外人审查,该被评教师,自不得事先知悉而与之接触),方足以维护评审之公平性;
于此,相关升等评审之作业程序当事人自无法事前参与,如无法事前参与,事实上依照片面接触禁止原则,当事人事前参与之情形几乎没有,则有赖事后救济之机制,谋求解决。在法治国之原则下,司法审查自然系为事后救济之最重要程序;
如果事前无法参与,事后又未获得司法审查之救济,并非公民之福。
如前述,我国相关教育行政法令,并无意将教师职务评审之行为,导向特别权利义务关系所规范之事项,该评审行为,有明确之行政主体,并经合法授权,在大学自主条件下,自然视为具体行政行为;
且公立大学与教师所签订之聘用契约,应为公法上之契约,系行政法所调整之对象,并不影响本于该契约在升等评审上谋求司法审查救济之途径。准此,教师升等之评审就如同学生退学处分一样,在不久将来,应会被划入司法审查之范畴内。因此,笔者所关心者除了事前参与之程序外,尚着重于事后之救济程序。因为该事后之救济程序,即为教师之权利救济,由于受制于教师职务评审中本身之特性,究竟,司法可介人之程度如何,确是一大考验。唯教师职务评审中,既然有许多争执,无妨让司法审查为最后公平正义之防线。兹另述如下:
(一)法院对教师职务评审之审查密度:
在法治国依法行政之下,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或法律效果之选择,自应受到相关法律之拘束。鉴于行政本身之复杂性,立法者被迫在法律中制定有复数之法律效果,令行政机关就个案选择最适当之法律效果,此即行政裁量之最基本概念。[10]基于权利分立原则,法院对此行政裁量自不予介人;
然除了对法律效果之选择外,在构成要件部分,由于教师评等之管制环境复杂,必须利用前述大量不确定法律概念,适用于具体事实关系上;
学理上,该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应被允许有相当程度之自由判断,此即“判断余地”。其在教师之评审过程中,被引为对专家审查之专业判断与评量,法院自会予以尊重。
准此,教师职务评审之资格审查,通过与否自专属于该职务评审委员会之“判断余地”,法院仅能审查其是否遵守相关之程序,或该专业之判断评量有无违法或明显不当之处。由于该专业之判断与评量,有高度属人性的专业认知,亦有高度个人主观意见之成分,所以法院自难以洞察评审者之论证与做成心证之基础,则必然诉诸于客观之程序上判断,决定评审者之审查是否适法。所以,低密度审查为当然趋势,如无程序上重大瑕疵,或专业评量有明显不当之处,法院自会尊重该评审委员会评定之结果。
(二)仍应建构完善之高校审查机制:
就加强教师职务评审之时候救济程序而言,一方面可经由评审标准之客观化、公开化、及专业化,则有助于司法审查之进行。另一方面,可强化司法审查内部之自我审查程序,设立专责之评鉴机构或委员会,以弥补司法审查专业性之不足。惟后者,无疑加强了法院审查之密度,与前述法院宜采低密度审查而尊重原评审者(各校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或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决定之原则相违背,则不如回归前者所说的,加强评审标准之客观化、公开化及专业化,建构完善之高校审查机制,则有助于事后司法审查之进行。欲达到此目的,我们首须真诚面对,当前我国各高校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实施审查过程可能产生之问题与缺陷,兹胪列如下:
1.有些高校在其教师职务评审机构内,依法有权自行制定其学校职称评聘实施办法,却未依自行制定之办法审查教师升等或聘任,则属未依法行政。
2.未将申请升等教师之所有升等著作,科研资料,一并给校外或校内专家审查,导致该校外或校内专家审查其近年内之升等著作不理想,而给予不及格之评定。[11]
3.自行订立之职称评聘实施办法,未规定外审,然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却决议再送外审,而未附专业评量之具体理由,显然剥夺原告教师应受教师评审委员会评审之权利。[12]
4.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显然未践行专业审查及评量之原则:
(1)评审委员会,仅就教师升等送审之 论文 形式,与既定论文写作格式是否相符,进行评比而未为其它专业评量,显然违背专业审查之手续,自然违反行政法上禁止恣意原则。[13]
(2)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之同行评议中,非同行人员评审之比重过大,形成外行审内行之现象,特别系不同学科间之可合并评审,往往产生偏颇之情形。例如,在我国 台湾 地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诉字第3641号判决即认为:仅靠多数判决而不具备专业学术论据之方法,作为教授升等之审查方式,已违反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462号解释之精神,苟不足取。于我国上海某高校亦有类似情形,在教师职务评审中,有关部门将应用 经济 学与工商管 理学 两学科合并为一个评审组进行评议,其中9名评委中,工商管理学科之教授仅一人,其余均为应用经济学之教授,导致申请升等之工商管理学科教授5人中有4人被刷掉,而应用经济学教授之升等申请,全数过关。[14]
(3)仅靠评审委员会内之多数决,而无专业判断之理由以及学术论据为支撑基础,例如,提供内审或外审之有关教师升等著作审查意见表内,仅有“特优”、“优”、“佳”、“普通”、“差”等项目,供评审委员勾选,而未明定具体客观标准,致评审委员无法本于专业评量之标准,做出客观可信与公平正确之决定,自会增加司法审查之密度。仅有“特优”、“优”、“佳”、“普通”、“差”等供评审委员勾选项目,而未具体明定专业评量之标准,自属恣意行为,司法审查自会予以介人。
(4)在我国许多大学,扩大相关法令之解释,将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设为三级三审制(例如,院、学、校),每一层及均设有其评审会,致最具有专家及学术水平的院级评审委员会成为校级之教师评审委员会之橡皮图章,势又造成外行审查内行之情形。
六、结论:
大学或高校教师升等资格之职务评审,自应保证能对升等申请人事业学术能力及成就作成客观、可信、公平正确之评量。综观王讲师及邹副教授申诉后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即以非具体行政行为之理由,判决不受理,尚未进人实质审查程序,当事人自属不服。其实,综观我国教师法第39条第1、2款规定,以及1995年《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已将教师申诉及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之程序,做了一定程度之规范与梳理。该《实施意见》第8条第1、4款分别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由其所在区域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专门人员,依法办理教师申诉案件;
对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提出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进行处理;
其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它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者,申诉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足证立法之原意及教育政策,对教师升等申请之审查并无排除司法审查之取向,观诸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尚规范高校应设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处理升等事宜,即可明了立法者之决心。而法院判决不受理,毋宁说是一种司法缺位。且观诸德国、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之立法例与实践,就该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所作之决定,已确立了以下几个原则:
其一,教师与学校间之法律关系自始系建立于聘任关系之上,而该聘任合同不仅系职务(岗位)之确立,亦为嗣后职称评等之基础,难谓非公法上之契约,仍受行政法所调整。
其二,教师升等之评审,改变教师由讲师—副教授—教授之身份关系,与公务员之升迁性质完全不同,自应为司法审查之行政行为。
其三,对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之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并不影响大学自主性。根据carl schmitte制度性保障理论,大学自治(或自主)系公民(教师)实现基本权之条件或前提;
而教师职务之升等与保障,即为制度性之保障一种,因为其系基本权之一,故对教师职务升等评审列为司法审查之行为,自与大学自主不相违背。[15]
其四,对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之行为,司法只进行低密度审查,原则上只重视程序,除非该评审委员会之委员,明显违反专业评量之原则。
我国已经进入法治国之境界,而行政诉讼法之实施与相关修改,已开创了我国行政司法审查之新纪元,前述德国、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之立法例与实践,虽不完全可取,却有我国可以借鉴师法之处。马怀德教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第108条建议如下:“高等学校设置教师职称评定委员会行使教师职称评定职权。教师职称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评审程序依据学校章程确定。教师对于高等学校职称评定结果不服的,有权向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申诉。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接到申请后,重新组织评议一次。教师对重新评议的结果仍然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6]就如同该实施意见第八款所规定者,对教师升等之评审不服者,可向主管行政教育部门申诉;
而行政教育部所作处理申诉之决定,自然系行政行为,当然可以为司法审查之对象。
经济师评审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内部审计质量评估 基层公路单位 实务探讨及相关建议
审计与被审计同样面临着风险,那样内部审计质量评估说简单了就是谁来审计内部审计师的问题。同时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评估也是为了确保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履行,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改善被审计单位的治理。本文拟对公路行业尤其是基层公路单位内部审计质量评估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我国内部审计质量评估的发展
在我国由于内部审计工作开展进程的制约,内部审计质量概念提倡的也较晚,到目前为止人们对内部审计质量的理解还很模糊。存在诸如意识薄弱,工作开展仅有条框及框架性文件的参考但缺乏可操作性强的参照标准,仅限于依靠粗略或主观的感知来评价缺乏科学的方法,落实结果及反馈等环节脱节不容乐观等问题。
内部审计质量评估的发展历程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对内部审计应满足的要求及内部审计质量应从哪些方面进行控制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此项准则的出台奠定了我国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工作的理论基础。
2006年6月20日,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与IIA总部质量评估部门在美国休斯顿就IIA质量评估协议的内容进行了会谈,双方并于2006年11月签订了《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由IIA总部向各分会提供质量评价方面的培训,先培训一批具备成为培训师或质量评价小组领导潜质的人员,这些人将来成为质量评价培训班的培训师。
2006年11月13日至15日在北京成功举办了内部审计外部质量评估师资格培训班。来自中国广东核电集团、中海壳牌石化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公司、南京审计学院等单位的二十余名学员参加了培训,并通过了IIA的相关考试,取得了IIA质量评估师资格证书。这对我国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评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随后,在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的领导下,各省市内部审计师协会及相应的审计局都组织了内部审计质量评估研讨会,以期更好地指导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工作在我国的开展。从上海举办的研讨班的调查数据了解到,有27.27%的单位接受过外部检查(评估),检查来自母公司或上级部门的占66.67%;
有66.67%的单位曾经由会计师事务所检查(评估)。这充分说明我国正积极地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工作。
2009年4月,中广核工程公司顺利通过了IIA组织的内部审计质量评估。IIA质量评估小组专家经过一周的驻地评审,给予了“中广核工程公司内部审计质量达到了评估标准的最高级别总体遵循《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的评估结论。至此,中广核工程公司成为国内第一家通过IIA内部审计质量评估的单位。中广核工程公司为我国内部审计的发展树立了标杆,提供了先进经验,对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公路行业目前对内部审计质量评估的认识及现状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公路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公路管理部门既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又要保证工程质量可靠化、经济效益最大化,这就需要行业内部做好强有力的审计把关。但关于内部审计质量评估的认识还很浅薄,尤其是基层公路单位,还仅仅停留在狠抓审计质量,抓审计整改落实等问题上。因为内部审计质量评估主要是组织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参照IIA的实务标准(Practice Standard)和最佳实务(Best Practice),从内部审计章程、制度、人员、工作计划、结果报告、后续跟踪以及与其他部门的沟通等方面,对内部审计的各项工作进行独立的评估,找出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从而帮助内部审计更好地履行职责,改善组织的运营,为组织增加价值。
基层单位在人员配备方方面面还存在很大的不足,很多从业人员虽然从事公路行业年限也很长,对行业规定也很熟悉,但是限于自身业务能力及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工作的要求高等限制,我们还有很大的差距。很多干了多年的审计人员目前仅局限于每年递交上级单位的几份审计报告还有配合上级单位的经济责任及领导离任审计等工作,对“审计风险”及“审计质量评估”等等理论性的东西接触少之又少。所以无论是基层或是再高层次的审计人员都应当充分认识内审质量评估的重要性。
三、针对基层公路单位的相关建议
首先,建立行业配套的内部审计质量评估体系。一个体系的建立都需要实务界、学术界的辛勤努力。内部审计质量评估的开展,不但需要学术界发现问题,或实务界提出研究想法,而且需要学术与实务通力合作,以将研究想法付诸实施,从而解决实践问题。
因此要付出工作人员的心血和努力,从事此行业的人员在国家相关实务准则及制度的约束下,根据自身行业的特点应大胆、开拓性的建立与自身行业相配套的评估体系,国家大的体系不会囊括万千,也不应定完全适应每个行业的特点,故此行业间做到相互借鉴、学习、创新才能促进国家政策的务实、延伸、深入、实质性的探讨及总体的进步。国内外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已经在实务中表现了其价值性,为了推动其发展,我们应该积极地学习有关理论与方法,并结合行业的特点,尽快的顺应要求,为工作的开展创造有利的内外部条件,构建符合行业特点的内部审计质量评估体系。
再者,提高认识、加强培训,逐步推进工作的全面开展。单位领导要理解为什么要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评估的问题,才能乐意接受外部评估。他们要充分了解开展这项工作为利益相关者所带来的价值,才能提供支持。从业人员应积极参与国家及各省市内审协会开展的业务培训,培训人员应认知内审审计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强化内审质量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生命线思想,上下统一切实做好推进工作。
探讨有效方法,更好的促进工作的开展。内部审计质量的评价必须有科学合理的方法,国家应当在现有的国内外方法基础上进行总结分析,制定一套标准的易操作的方法,并进行试验和大范围的推广。从业人员应改变传统的传统的“一把算盘一支笔”的手工审计,探讨学习、采用先进的审计理论和审计技术方法。
参考文献:
[1]蔡利,黄文娟.内部审计质量评估理论分析与实务探讨论文,2010
[2]袁雷.内部审计外部质量评估:来自IIARF的调查[J].中国内部审计,2007(11)
[3]瞿曲.基于受托责任理论的内部审计若干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