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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经营二十一条【五篇】

时间:2023-06-16 16:20:08 来源:晨阳文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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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经营二十一条【五篇】

连锁经营二十一条范文第1篇

GSP实施细则详解 20xx年最新版本 GSP实施细则详解(一)为贯彻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推进广大药品经营企业的GSP改造,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素质,规范市场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印发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下是有关人士对《细则》主要内容的解答。

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领导组织的具体职能是如何规定的?

答:《细则》第五条规定其具体职能是:1.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2.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3.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4.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5.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6.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问:药品的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答:《细则》第七条规定其职能是:1.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2.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3.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4.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5.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6.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7.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8.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9.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10.其他相关工作。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细则》第八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2.质量体系的审核;3.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4.质量否决的规定;5.质量信息管理;6.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7.质量验收和检验的管理;8.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9.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10.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11.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12.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1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14.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15.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六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批发企业和直接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以及质量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细则》第九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细则》第十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仓储设施、仓储条件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十七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置相应的仓库,其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大型企业不应低于150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应低于10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应低于500平方米。

《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其中冷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检验室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细则》第十九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药品检验室应有用于仪器分析、化学分析、滴定液标定的专门场所,并有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等环境下操作的安全设施和温、湿度调控的设备。药品检验室的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1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1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

《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药品检验室应开展化学测定、仪器分析(大中型企业还应增加卫生学检查、效价测定)等检测项目,并配备与企业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小型企业:配置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酸度仪、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水浴锅、片剂崩解仪、澄明度检测仪。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和显微镜。

中型企业:在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自动旋光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生化培养箱、高压灭菌锅、高温炉、超净工作台、高倍显微镜。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生物显微镜。

大型企业:在中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片剂溶出度测定仪、真空干燥箱、恒温湿培养箱。

GSP实施细则详解(二)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验收养护室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在仓库设置验收养护室,其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4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20平方米。验收养护室应有必要的防潮、防尘设备。如所在仓库未设置药品检验室或不能与检验室共用仪器设备的,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解剖镜或显微镜。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中药饮片分装设施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分装中药饮片应有固定的分装室,其环境应整洁,墙壁、顶棚无脱落物。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配送设施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单独的、便于配货活动展开的配货场所。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是什么?

答:《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购进药品应按照可以保证药品质量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此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

(一) 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二) 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三) 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四) 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

(五) 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六) 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购销合同中应明确哪些质量条款?

答:《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购货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条款。

(一) 工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 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 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 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二) 商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 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 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 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4. 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对购进记录应如何管理?

答:《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购进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

记录应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对销后退回的药品、特殊管理的药品及首营品种,应如何进行质量验收?

答:《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

《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首营品种应进行内在质量检验。某些项目如无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问:《细则》对药品检验的批数、原始记录、仪器设置的管理,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抽样检验(包括自检和送检)的批数,大中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5%,小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

《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药品检验部门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药品质量标准的收集。

《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药品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并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格式及用语规范,记录保存5年。

《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于药品验收、检验、养护的仪器、计量器具及滴定液等,应有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对药品进行质量验收时,应主要对哪些内容进行检查?

答:《细则》第二十九条指出,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包装、标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 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二) 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三) 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四) 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五)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验收记录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药品验收应做好记录。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

GSP实施细则详解(三)问:《细则》对药品的储存与养护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储存时,应有效期标志。对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

第三十九条规定: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四十条规定: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销后退回的药品,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库(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库(区)。

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

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库(区),并有明显标志。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库存药品应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中,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应进行抽样送检。

第四十四条规定:库存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问:《细则》对药品的出库与运输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药品出库时,应按发货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或配送,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一) 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参漏;

(二) 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三) 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四) 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出库复核时,为便于质量跟踪所做的复核记录,应包括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项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出库时,也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检查和复核。其复核记录包括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出库日期,以及药品送至门店的名称和复核人员等项目。

以上复核记录按《规范》第四十五条的要求保存。

《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药品运输时,应针对运送药品的包装条件及道路状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药品的破损和混淆。运送有温度要求的药品,途中应采取相应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问:药品批发及零售连锁企业对药品销售记录应如何进行管理?

答:《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销售记录,记载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项内容。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问:药品批发及零售连锁企业对于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应做哪些工作?

答:《细则》第五十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和企业相关制度,注意收集由本企业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发现不良反应情况,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企业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其职能与本细则第七条相同。小型零售售如果因经营规模较小而未能设置质量管理机构的,应设置质量管理人员,其工作可参照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由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管理、验收人员和营业员应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中的相关规定。

GSP实施细则详解(四)问: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四)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五)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六)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七)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八)质量信息的管理;(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十)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十一)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十二)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购进、储存等方面的规定外,应与药品零售企业有关制度相同。

问:《细则》中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企业人员的管理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对企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相关人员以及营业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六十条规定,用于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不应低于以下标准:(一)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仓库30平方米;(二)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三)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四)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

《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并根据需要配置低温保存药品的冷藏设备。

《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的设备、工具等。

《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隔离,库房内地面和墙壁要平整、清洁,有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药品检验室的,其仪器设备可按本细则第二十条对小型药品批发企业的要求配置。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购进、验收、配送工作,作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要求购进药品,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

《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二九条、三十条、三十二条的相关要求进行药品验收。

《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在接收企业配送中心药品配送时,可简化验收程序,但验收人员应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进行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商以及数量的核对,并在凭证上签字。送货凭证应按零售企业购进记录的要求保存。

验收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及时退回配送中心并向总部质量管理机构报告。

《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购入首营品种时,如无进行内在质量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储存,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七十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储存药品,应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进行。

对储存中发现的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不得摆上柜台销售,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陈列药品方面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店堂陈列药品时,除按《规范》第七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做到:

(一) 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二) 陈列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剂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三) 对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药品销售方面,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

(一) 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二) 销售药品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三) 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四) 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五) 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

《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的中药饮片应符合炮制规范,并做到计量准确。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服务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五十条,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

《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堂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对顾客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问:《细则》中提到的批发企业指的是什么?

答:《细则》中提到的批发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或是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批发企业。

问:《细则》中提到的企业规模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细则》第七十八条指出,细则中所指企业规模的含义是:

(一) 药品批发或零售连锁企业

1. 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20xx0万元以上;

2. 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20xx0万元以下。

3. 小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下。

(二) 药品零售企业

1. 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2. 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1000万元;

连锁经营二十一条范文第2篇

关键词:连锁企业 人才培养 政策支持

一、培养牡丹江连锁行业人才的意义

据国家统计数据显示:我国近些年各行业都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是同时暴漏出一个问题,那就算人才培训机制还不能跟上行业发展的需求,导致很多连锁行业经常出现用人荒的尴尬境地。在连锁行业目前最为紧缺的就是管理型的人才,这个缺口经过粗略统计已经达到了近百万人。究其原因是因为一个高水平的管理人才要经过长时间的培训和实践才能逐渐成熟,但是国内目前还没有几家企业能够实现对此类人才的专业系统的培训。

连锁经营管理人才有着良好的就业前景。培养牡丹江连锁行业人才,一方面能解决高校毕业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能够为牡丹江市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牡丹江在这方面起步稍晚,特许经营近些年才刚刚兴起,虽然受到了一些条件和环境的制约,但是发展势头不容小觑,只要条件具备一定可以快速壮大。

主要表现在:第一,国内连锁是以直营连锁起步,直营连锁的实践,为特许连锁提供了宝贵经验;
第二,私营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中最活跃的成份。牡丹江市众多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下,一部分企业选择了加盟门店:如牡丹江市百货大楼;
一部分企业选择合并,应对市场竞争,还有众多企业,由于自身管理的失误,纷纷倒闭,正是在这种国有企业退出市场的条件下,为私营,民营企业提供了广阔的舞台。第三,服务消费已成为新热点,服务市场呈现巨大消费潜力,这是特许经营发展的巨大市场;
第四,国家的鼓励,从政策、法律的支持。从国际连锁业的发展来看,当直营连锁店发展到一定规模,形成自身品牌及成型的管理软件后,一般都转向以特许经营为主拓展市场。正因为如此,牡丹江市在大力发展连锁企业的同时,不能被人才的缺少所制约,更应及早的建立人才链,保证连锁人才能源源不断的供应到牡丹江的连锁企业当中。

二、牡丹江连锁行业人才培养的优势

1.牡丹江培养连锁行业人才的区域优势。境内重点园区新上项目140个、完成投资42.3亿元,6个境外园区新引进企业5户、完成投资3.7亿元,跨境连锁加工企业达到115户、增长10%。对俄物流体系正在形成。总投资30亿元的七大物流园区进展顺利,宁安源丰对俄国际物流园区实现口岸功能内移,哈牡绥东物流质押担保中心成为全省唯一专业融资平台。旅游开始向四季繁荣延伸。开展了首届镜泊湖秋冬旅游文化节等系列营销活动,全年旅游接待人数1005万人次,总收入61.3亿元,分别增长15.7%和15.6%,出入境人数达到87万人次,与俄日韩城市的人文交流进一步加深,提升了牡丹江沿边开放城市的影响力。

2.牡丹江连锁行业人才培养的政策支持。“十二五”时期牡丹江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经济实现高速增长,综合实力跃上新台阶;
结构调整取得新突破,现代化产业格局基本形成;
城乡、区域一体化发展加速;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迈出新步伐;
改善民生取得新成果,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十二五”是我市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最快时期。到2015年,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570亿元,年均增长15%左右,实现五年翻一番。“十二五”期间,城镇和农村人均纯收入实现了15%的增长。连锁企业是拉动牡丹江经济的一个有巨大潜力的行业,牡丹江市政府建立了连锁企业会展中心,为连锁企业发展提供了基础设施的支持。明确的经济指标要有好产业带拉动,地方经济增长要有产业支撑,经济发展靠经营,正在发展中的牡丹江需要连锁经营补充商业领域的资源不足,从而为牡丹江的经济发展目标做出相应贡献。然而连锁经营的关键是要具备合格的连锁经营人才,培养连锁经营人才是目前迫在眉睫的任务。

三、培养牡丹江连锁行业人才的策略

1.校企合作订单培养。这些复杂的因素给院校确定专业定位造成了不小的困难。但合理的专业定位对于人才培养至关重要。近年来连锁企业纷纷抢占牡丹江市场,因此应走连锁企业与院校合作订单培养的路线,按照连锁企业要求培养出符合企业需要的懂管理、懂技术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2.系统内克隆。作为连锁企业其扩张能力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正因为此所以人才的培训和培养才是重中之重,目前培养人才的途径主要是通过各分店的顶岗实习,以老带新的形式,这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企业快速克隆出想要的人才。

3.人才培养外包与引入。通过与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合作,为企业按岗位、只能培训出连锁行业的精英人才,从而带动连锁企业人才培养的发展速度和质量。发达地区引入连锁企业中高层管理人才,用以带动牡丹江地区连锁管理人才的培养水平和发展速度。

连锁经营二十一条范文第3篇

关键词:连锁经营/加油站/策略

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将在三五年内逐步开放国内成品油市场,这就意味着我国石油、石化行业将直接面临国际市场竞争。面对全球性跨国公司的重组及全球战略,加之这些公司在成品油分销业务上都有一套先进的管理方式和技术,未来国内成品油市场的竞争将十分激烈,国内成品油销售行业将面临严峻的挑战。面对新形势,要使自身立于不败之地,必须着力于推动成品油流动的现代化。连锁经营作为当今世界发达国家零售业最主要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其实质就是把现代化大企业,大生产的组织原则应用到流通领域,对经济活动实施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管理,从而达到降低流通费用提高规模经济效益的目的。与传统经营方式比较,它是一种经营方式的创新,对提高石油、石化销售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加油站经营的现状分析

目前国内加油站多数还处于低水平分散经营的状态,各行各业均有涉足,各显其能各自为政。

一、经营规模小。在全国近9万座加油站中,国有加油站(主要是石化、石油两大集团)有3万多座,约占全国加油站的30%左右,其余的均为社会各业和其他经济成分经营的加油站。我国年成品油零售量5000万吨左右,按高限估算,单站年平均销量只有500吨左右,而美国年成品油零售量4亿吨以上,只有18万个加油站,加油站的单站年平均加油量达到2500吨左右。

二、管理水平低。成品油销量已落后于国内其他零售业。据国内一位资深商业经济评论家评价,由于成品油零售市场长期处于自我封闭和半封闭状态,国有成品油零售的经营管理只相当于国内零售业80年代的水平,基本上没有形成规模经营。如果同国内外国石油公司管理的加油站相比,差距也比较大。如壳牌石油公司在天津收购了十几家社会加油站,按其公司形象设计改造管理后,加油量平均提高了2.3倍。目前我国石油、石化两大集团销售企业的加油站不同程度的存在着组织化程度不高,管理手段落后,科技含量低,内部管理不严密,流通费用高的情况。由于缺乏竞争意识和竞争机制,职工素质偏低,服务意识也差。从集团公司内部看,即使是集团内部所属的加油站,也由于各自的利益相互竞争。例如同一条公路上两个相邻的加油站,虽然资产属于同一集团公司,但一个属炼油企业,一个属销售企业,尽管加油站的视觉形象统一,但油品的零售价格,企业服务规范却不统一,各行其是。用现代营销观点看,这是一条既丧失自身优势又相互消耗的经营方式。

三、零售的业态落后。加油站是一种最适宜连锁经营的零售行业,它也是国外最早实行连锁经营的行业之一。首先,从商品的市场定位来分,商品单一,消费差异小,目标市场明确;
其次,有现成的油库,可以改造成配送中心;
第三,已有的零售网点,得天独厚的行业优势。如果说国外石油公司加油站进入中国市场主要靠的经济实力的话,那么石油、石化两大集团就应该靠这些已经形成的网络,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把这些网络改造成为能与国外石油公司抗衡的具有现代化水平的连锁加油站,这不论是对原有的成品油流通体制,还是对原有的经营观念和经营方式都是一种变革和创新。但是,要将这些分散的低水平经营的加油站,改造成具有现代化管理水平的连锁企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它是对原有经营方式的深层次改革,使对原有利益布局的一次重新组合,必然会影响到一些部门和个人的利益。但是这种改革对石油、石化集团及其加油站以后的持续发展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加油站发展连锁经营模式的条件

从国外发达国家加油站连锁经营的成功经验看,一般都是在搞好直营连锁的基础上再发展特许连锁经营。而目前石油、石化集团加油站还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直营连锁,因此,首先应将直营连锁模式建立起来,然后再发展特许连锁,这样有利于加油站连锁经营的稳步发展。如果在直营连锁模式还未建立的情况下,就急于展开特许连锁经营,就会因缺乏后续技术支持和经营服务的监督而出现失控。同时由于国家在特许经营的法律体系方面还不够健全,特别是作为特需方的石油、石化集团声誉和利益受到损失时,很难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一、直营连锁经营模式。建立直营连锁经营模式一般应具备六个必要条件:一是要有相当的经济实力,统一的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
二是要有可作为扩张复制标准的样本店;
三是商品的市场定位要明确,目标市场必须具有发展潜力;
四是要有一整套专业化和标准化的《加油站营运手册》;
五是要有高效的通讯网络管理信息系统;
六是要有一套完整的企业形象设计。从石油、石化集团现有的条件看,可以说已经具备了三个条件,还需完成第二、第四和第五个条件,这也是决定直营连锁是否成功的关键部分。只有在直营连锁经营模式形成之后,才有条件建立特许连锁经营模式。

二、特许连锁经营模式。与直营连锁经营模式的条件既有相同处,又有不同之处。特许连锁店与总部之间的资产关系、经营权、商品来源、人事的任免权等主要是通过特许经营合同来制约的。因此,特许经营模式必须建立在明确的行为规范和量化指标上,它包括单店管理体系、员工培训体系、技术支持服务体系、监督管理体系、特许经营权组合等。特许经营权模式的建立比直营连锁经营模式相对要复杂一些,因为特许者与被特许者之间没有资产关系和人事关系,维系二者关系的主要是靠特许方提供的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商誉的商标和具有盈利能力经营模式,靠特许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因此,对特许方来说,建立特许经营模式,首先是要建立一套具有转让价值的商标和经营方式;
对受许方来说,必须保证自己的投资能得到相应的回报;
其次是要有一套完整的特许经营合同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权益,同时还要监控受许人,以防止出现失控,当影响特许方信誉、形象和利益应及时处理或中止特许。

加油站建立连锁经营模式的对策

一、组织机构的合理化。加油站连锁经营必须有一个组织机构合理的总部。连锁经营的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企业形象、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广告宣传、统一价格、统一核算都是连锁总部组织完成的,因此,建立一个高效运转,指挥灵活的总部至关重要。

城市(区域)连锁总部可设在区域某中心城市,下设配送部(内含采购、储存、送货三部分)零售营运部(内含直营特许两部分)等部门,主要承担配送和零售功能,负责对区域连锁公司配送中心,直营、特许加油站销售业务及发展新店的管理。省级(直辖市)连锁公司总部主要承担执行功能,包括对城市(区域)连锁公司的“三化”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商品购进和调运管理等。集团连锁公司总部主要承担决策功能;
包括集团内连锁经营的总体策划,“三化”标准的制定和建立,油品统一采购、调运、配置、促销等,对省级(直辖市)连锁公司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由于省、直辖市的市场范围和管理层次不同,省、直辖市连锁总部机构可分为省级连锁总部和直辖市连锁总部两种。因此,组织机构上也应有不同。

(一)省级连锁总部机构的设置。由于省级公司下面还设有地市级石油公司及其所属的加油站,而且目前成品油的资源配置,都是以省为单位进行的。各地市石油公司的市场范围和供应,加油站送货多是由地市公司承担。省级总部职能主要是按照集团连锁总部的决策执行功能,是本省成品油连锁经营的管理,指挥和利润中心。省连锁总部的职能包括本省所需资源的采购、运输、储运、配送;
配送中心和加油站的选址,开发维护;
人力资源的培训与选用和绩效考核等;
市场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以及内部信息系统的管理;
对外公共关系的处理和对各个部门的协调;
成品油经营的统一核算;
加油站的日常管理等。

(二)直辖市连锁总部组织机构设置。直辖市石油公司的市场供应范围没有省级公司大,但它的供应量大,直辖市石油公司一般只管理几个市区和几个郊县。因此,直辖市连锁总部可以不再设立区域连锁,可以由连锁总部直接控制到连锁加油站,直辖市连锁总部组织机构完全可以按省级连锁总部机构进行设置。一些供应范围较小的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石油公司在设置连锁总部时,也可以采取这种组织机构进行设置。

二、配送系统的合理化。连锁经营的成功取决于物流配送系统的合理化,配送中心是以商品的物流管理为对象,是连锁经营的配套工程,是实施统一配送的基础。一个经济合理的物流配送体系是保障连锁经营降低经营费用的重要途径。实施配送的最终目的就是要通过对原有不合理配置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对油库重新分布,对运输流向的重新调整,以及对不合理的业务流程进行调整,经营结构的资产重组,从而达到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的目的,因此需要作一些前期工作。

(一)形成以经济区域划分的配送网络体系。打破以行政区划建立的省、市、县三级储运设施物流体制,按照各经济区域的消费量、消费结构、资源构成和成品油合理流向,重新规划和布置原有的储运设施,关闭利用率低的油库,提高剩余油库的利用率和周转次数。

(二)按照新的配送网络,调整运输流向,逐步改变运输方式。根据我国炼油业加工能力的富裕情况,按各省市市场消费量安排炼油加工量布局,充分利用生产企业的储运设施实施就近配送;
调整原有不合理的油库隶属关系,合理配置资源,按照成品油的合理流向重新规划运输路线,实现成品油调运方案的最佳化;
三是在消费量集中的地区修建成品油长输管道,逐步使运输结构合理化。

(三)发展公路运输,对区域配送中心辐射范围内的直接和零售店逐步采用分仓式,大吨位油罐汽车的公路配送方式。将分散于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的油罐汽车集中起来,组成专业化的运输公司,实施专业化运输管理。提高油罐汽车的利用率,降低配送运输费用。

连锁经营二十一条范文第4篇

在中国连锁业经过十几年的飞速发展之后,思考一下它在发展模式、业态模式、管理模式和盈利模式上的发展状况对未来是十分必要的。这种思考更多的是反思式的思考,如果反思得深刻彻底,可能我们的进步会更大一点,我们的可持续发展会走得更长远一些。通过对2007年零售连锁业发展现象的观察,我认为在2008年,中国的零售连锁业将呈现以下十个发展趋势:

一、消费者成为首要关注对象

连锁经营在中国的发展,首先是在零售业中的发展,而零售业是直接对接最终消费者的行业。在过去的十几年中,由于连锁业在业态模式和经营方式的创新,取得了对传统零售业的全面优势并实现了高速发展。与此同时,国际连锁各巨头纷纷涌入,国内零售业投资也迅速地向连锁业集中,因此中国连锁业在发展初期遇到国际性竞争和聚集性竞争,其注意力集中放到了国际竞争对手和同行身上。当前要实现这种转变首要的是连锁企业的领导要实现观念的转变,其次是服务于连锁企业的IT行业要改变服务的方式提升服务技术的针对性,突破技术上的瓶颈。我们看到建立于顾客研究和顾客管理基础之上的这种网络平台为连锁企业更关注顾客、完成消费能级提升之后业态的转型和商品结构的调整,体现差异特色、提高效益,提供了可行、有效和低成本的技术手段,尤其是对广大的中小连锁。

二、大型超市呈现四个方向的业态走势

目前大型综合超市在中国的主力业态地位仍能确立,但必须进行调整和转型。这种转型可能体现为四个方向:

第一,大型综合超市百货化的方向,即从欧美式的大型超市Hypermarket向日本式的大型综合超市GMS转型。大型综合超市里的百货是弱品牌百货或者称平价性折扣百货,为了适应品牌化消费趋势的提升,大型综合超市的百货商品品牌档次是必需的。

第二,大型综合超市小型化的方向。由于大型综合超市的选址越发困难,商业规划管理限制大型综合超市进入社区,以及大型综合超市公司为完成城市的店铺网络的密集型布局,大超市的小型化可能是一个发展方向,小型化的综合超市的营业面积一般会在3000―5000平方米之间,更类似于中超。小型化的大型综合超市会更接近社区和目标顾客,因此在商品结构上要强化生鲜食品和快速消费品。

第三,购物中心组织者的方向。大型综合超市是在食品和一般生活用品上的一次性购足的商店,但它不可能满足进一步的差异和个性化细分的消费者需求,因此利用中国城市商业地产特有的条件将大型综合超市发展成为购物中心中的主力店,并进而成为购物中心组织者,这是中国大型综合超市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第四,从低价定位向品质和服务提升转型的方向。大型综合超市在中国迅速发展是以大众消费品的低价销售策略为竞争利器的,当消费者的消费能级开始提升的时候,当更低价的品类专卖店连锁店开始对大型综合超市产生强竞争的时候,大型综合超市在中国的发展就必须从单一的“低价”取向转向品质和服务的提升。

三、生鲜型食品超市转型的市场空间与机会

从中国连锁超市发展的现状来说,超级市场的发展正开始从300-500平方米的食杂型超市向1000-2000平方米的生鲜超市转型。

从2005年起上海的超市就开始实施超市的生鲜转型,取得不菲的成绩,转型后的生鲜超市营业额平均提升了30%,北京市转型后的生鲜超市营业额平均提升了35%。京沪两地的超市生鲜化转型已经开启了中国超市新的发展阶段的市场空间,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不同条件积极探索自己的超市生鲜转型道路。京沪两地的超市生鲜化转型已经得出的经验是,超市的生鲜化转型必须具有传统菜市场的经营内容,但在品质、安全性和便利性上要比传统菜市场更高。生鲜食品超市发展的障碍是,由于租金的急剧上升,现有的毛利水平很难消化、不能保证持续性盈利,而要提高毛利率向生鲜食品自营转型是必由之路。也就是说,食品超市的生鲜转型不是光从形式上而是要从经营方式上来改变。从全国来看,为什么全国的超市经营生鲜食品的经营水平和获利能力都超过了上海的超市呢?就是因为在生鲜食品自主经营这一超市核心竞争力和核心技术上的问题上,两者采取了不同的态度。生鲜食品超市在大城市中的发展空间仍然是对农贸市场的改造,在食品安全压力不断加大和建立规范的流通秩序的条件下,相信政府终有一天会做出政策调整将超市作为生鲜食品零售销售通路的主要形式,由此中国生鲜食品超市发展的市场空间才会真正打开。

四、便利店发展的真正出路在加盟连锁

中国便利店的发展几乎是与超级市场同时起步的,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区域的普及程度、规模发展数,以及盈利水平等方面都没能实现量与质的突破。

中国是一个小商店的王国,便利店的发展起码会有上百万家的市场空间,由于整体市场容量大,地区差异大,因此便利店的业态模式一定不会是单一的亚洲城市型模式,在中西部尤其是在北方地区借鉴欧洲的便利店发展模式是非常有益的。也就是说,中国各地区的便利店发展模式可能要探索现今便利店专门型的形态向综合各种零售业态的便利方向发展,如结合互联网技术将便利店、快餐店、面包房等业态的功能结合起来发展。联华快客便利在大连的发展探索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如在一个旅游性城市中开设厅房式“季节性”便利店,根据各店的地区特点增加其他业态店的功能,如“熟食店”、“水吧”、“水果店”、“体育用品店”等,用增加功能的方法来增加集客的能力和盈利的能力;
用为加盟店进行融资担保、用押金和租金的方式来减轻加盟店主的投资压力来发展加盟店等。可以说探索中国便利店的发展道路要比其他的零售业态都要长得多,成功孕育在长久坚持性的韧力之中。

五、家电连锁业突破三四线市场的发展瓶颈

家电连锁店仍然是大型连锁店中发展最快的业态,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

由于当时销售家电的主力商店百货店的非连锁化状况,使得家电连锁店迅速地占到了家电销售的主导地位,但目前家电连锁业遇到的问题主要是两个方面:第一,在有些城市和地区如重庆,当地的零售业通过整合增强了家电的经营力量,地区连锁家电经营商仍然比全国性的家电连锁商胜出一筹;
第二,在三、四线城市全国性家电连锁商没有占到领先的地位,且经营状况不佳。因为当地商在价格、服务和市场反应机制要比全国性家电连锁商更快更灵活。也就是说,目前全国性家电连锁商现有的开出大量的店铺招品牌制造商进店并派出促销人员销售的低成本方法,在三、四线城市失效。而在大城市中依靠销售规模来获得厂商的付款账期、返利并支持大量广告的盈利模式无法在三、四线城市中复制。全国性家电连锁商遇到的这两个问题检验着家电连锁企业现有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在广域市场的适应性和持久性,直白地说,在考量家电连锁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消费者对家电连锁企业的看法是什么呢?一个简单的调查归纳是“喜欢从各家家电连锁商的广告中获得价格信息,讨厌在家电连锁商的店里受到各品牌商的夹击以及难以比较各品牌商专柜的商品”。消费者已经改变,更注重购物体验和购物环境,家电连锁商在一、二线城市如何继续保持销售规模和价格优势的同时,能够在以上两方面进行突破极为关键。

六、百货店从名牌招商向品类招商、品牌管理转型

现代的百货店在中国的零售市场里经过了十多年的超级市场大众化消费流通革命的洗礼之后,开始进入黄金发展期,百货商店的连锁经营也进入快速发展期。由于百货店的经营仍然延续着过去的招商制,而与过去不同的是,随着消费能级的提升和品牌化消费浪潮的涌起,出现了品牌商尤其是奢侈品品牌选择百货店的状况,这就严重阻碍了百货店连锁经营的发展。百货店的连锁经营有必要从名牌招商向按品类招商实行品牌管理的发展。从目前百货店的招商现状来看,缺乏品类的规划性和品牌的层次性,通过品类招商的转型提高百货店品类商品的规划能力进而提高自主经营的能力,通过对品类中的品牌商品管理提高百货店对品牌的驾驭能力,也为今后的自有品牌开发积累经验。百货商店的这种转型也是为品牌商品的独立化设店和连锁经营发展趋势的一种博弈性竞争的准备。

七、经营方式从招商经营向自主经营转型

当零售业中出现了连锁经营企业之后,连锁的零售商就与供应商展开了流通终端主导权的竞争。从2006年以来,中国连锁企业中的一些清醒的决策者已经认识到经营方式的异化对企业造成的伤害,下定决心改变。以连锁超市企业为例,从2006年8月福州会议(中国超市生鲜食品经营模式研讨会)以后,据对参加会议的97个企业调查统计,41%的企业坚决地实行生鲜食品的自营,16%的企业建立了直接对接农村田头的生鲜农产品采购基地,有些企业开始生鲜食品加工配送中心的建设、生鲜食品营运标准的建立等,正在形成体系化的经营管理体系,生鲜食品的经营比重大幅度提高,毛利率大幅度提升,对顾客的吸引力增强,企业的综合效益得到明显提高和改善。又如在有些家电连锁企业中,面对国际强手的竞争积极应对,坚决地推行自主经营,强化零售商的连锁意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改变品牌供应商独立布局陈列的招商方式,而是按品类布局陈列由零售商独立经营;
第二,改变品牌供应商派员驻店销售的方式,而是由零售商自己的员工进行销售,这种改变似乎增加了经营成本,但重要的是将经营的主导权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里。通过对员工的培训大大提高了员工销售商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在大幅度提高销售的同时也大大提高了顾客的满意度,打造了一支企业自身的核心业务队伍。

八、管理方式从粗放管理向品类管理、人性化管理转型

连锁企业的管理是多店铺、多业态、跨区域的管理,管理的难度大技术要求复杂,并且在运用物流技术和信息技术之后,使零售业进入了全新的数据化和信息化的业务领域,这就要求我们实施管理模式的转型。我们经过对中国一些典型的连锁企业的调查认为,中国的连锁企业必须将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方向转型,这一转型必须要有明确的技术指向――这就是品类管理。为什么要向品类管理转型呢?因为品类管理的出发点是建立在基于消费者需求之上商品和服务的快速反馈系统,这一管理的目的是通过连锁企业商品采购部门、配送系统和信息系统的改变来适合消费者现在和未来的需求。品类管理要求连锁企业的改变不是一个单一的商品采购部门或营运部门,而是企业的整个经营管理系统,各管理部门在同一个数据平台上交流信息,大家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来改善企业的管理。

任何现代化的管理模式都必须建立在人的基础上,因此,中国连锁企业管理模式的转型要做好一项基础性的管理工作,那就是人性化的管理。对连锁企业而言实行,人性化管理首要的是解决其生存的权益和发展的权益,连锁企业的员工薪资水平在低水平上长期运行的方式不能长久地持续下去了,新的《劳动法》实施在即,一贯实行低成本运作的连锁企业在劳动力成本上的压力将大幅度增加,河南四方联采组成企业从去年开始大幅度提高企业员工的薪资水准,让员工分享企业发展的利益,员工增强了对企业的认同感,劳动效率大大提高,企业损耗大大降低,企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我们应该能从中找到人性化管理的切入点了。

九、连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要进入资本运作和品牌运作阶段

通过对十年来连锁业销售规模排名研究发现,在超市、家电、百货这些业态中排名前列的企业都是通过上市、购并等资本运作手段迅速地实现了规模扩张,如国美、苏宁、华润万家、大商、王府井等。而早期在连锁业排名前列的上海超市企业排名在逐步下降已失去了领先的地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在资本运作上的作为不大。目前在中国连锁业中的资本运作体现出两个特点,第一,大企业在实行更大的手笔运作;
第二,区域性强势企业在积极地引进战略投资或争取上市。

值得注意的是,连锁企业的资本运作客观上是存在着风险的,大企业的资本扩张要更注意购并对象的选择、购并后整合的方式、原有管理团队使用等问题。对区域性强势企业来说引进战略投资或选择上市要注意的问题是,上市是一把双刃剑,在募集到资金后必须对股东有回报,只想通过上市募集资金来扩大规模而没有准备在整个经营管理体系上提升来接受市场的检验的想法是非常幼稚的。另外,上市公司有一系列规范的要求,特别是财务体系上的规范要求是十分严格的,我们是否做好了准备?

连锁经营二十一条范文第5篇

于淑华,女,现为中商商业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副局级)、研究员;
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投资协会、中国商经学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理事、专家委员;
中国市场营销学会流通产业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证券委流通行业专家评委,中国商务部流通专家。

长期以来,于淑华主要从事商品交易市场发展、流通政策、农产品流通与市场建设、现代零售业态、连锁经营、现代批发与物流配送、农村商业等应用理论研究和相关政策设计。上个世纪70年代末,她曾先后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商业部、国家内贸部、国家内贸局的研究所、研究中心从事商业经济研究工作;
1990―1991年曾被国家科委派往日本研究流通经济,重点研究鲜活农产品流通、批发市场建设、连锁经营及流通法规、政策。

截至目前,她已近200余篇,百余万字,专著及著作等十余部。其中包括《流通的活力》、《经商十则》、《物流浅论》,合著《商业连锁经营指南》、《中日流通业比较》、《连锁经营与管理》、《内贸理论前沿》一、二册、《2003中国流通蓝皮书》、《入世与中国流通发展》、《世界500强对华投资白皮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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